(四)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齿科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出生满 60 天(含 60 天)至八十周岁(含八十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或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x保险合同分设预防保健治疗保险责任、基础治疗保险责任、复杂治疗保险责任、意外齿科治疗保险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一)预防保健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不受此限),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本保险合同所附《齿科诊疗码分类表》中所 列预防保健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 预防保健治疗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的预防保健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预防保健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预防保健治疗保险金达到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预防保健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预防保健治疗保险责任终止。
(二)基础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不受此限),被保险人因齿科疾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本保险合同所附《齿科诊疗码分类表》中所列基础治疗项目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基础治疗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的基础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基础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基础治疗保险金达到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基础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基础治疗保险责任终止。
(三)复杂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不受此限),被保险人因齿科疾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本保险合同所附《齿科诊疗码分
类表》中所列复杂治疗项目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复杂治疗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的复杂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复杂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复杂治疗保险金达到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复杂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复杂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齿科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齿科损伤,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根据主治医生建议接受本保险合同所附《齿科诊疗码分类表》中所列治疗项目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齿科治疗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齿科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齿科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齿科治疗保险金达到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齿科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齿科治疗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为等待期,等待期期限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接受《齿科诊疗码分类表》中所列预防保健治疗、基础治疗、复杂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齿科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本保险合同所附《齿科诊疗码分类表》之外的齿科治疗项目;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牙齿损伤;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六)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
第七条 对于下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无论任何情形(包括紧急情形),被保险人在非被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三)非被保险人本人就医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四)被保险人因未遵照被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医嘱而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五)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六)因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殴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抗拒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而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第八条 在下列任何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齿科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三)被保险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四)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第九条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意外齿科治疗保险金责任:
(一)除以减轻疼痛为目的而进行的齿科治疗以外的任何牙齿保健、修复、使用贵金属材料、矫正、种植等治疗费用;
(二)牙齿正常的磨损和老化;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牙齿损伤治疗费用。保险金额
第十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预防保健治疗保险金额、基础治疗保险金额、复杂治疗保险金
额、意外齿科治疗保险金额分别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预防保健治疗保险金、基本治疗保险金、复杂治疗保险金、意外齿科治疗保额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预防保健治疗保险金额、基础治疗保险金额、复杂治疗保险金额、意外齿科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本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
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作出核定。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48 小时
x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xxx的医疗机构接受齿科治疗。在治疗时,被保险人签署理赔授权委托书后,被保险人应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权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委托给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免收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由医疗机构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该费用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
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自行与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获得被保险人授权后,向保险人索赔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二)保险合同;
(三)被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项目、费用清单及费用原始凭证;
(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医疗机构获得被保险人授权后,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
保险人:指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保险xxx的医疗机构:指投保时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医疗机构。
等待期:指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如未另行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的等待期为自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
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含)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视为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后第三十日后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为新投保。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合理医疗费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二)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预防或治疗齿科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基础牙周治疗:是指牙周疾病患者适用的最基本的治疗,目的是消除致病因素,使炎症减轻到最低程度,并为下一阶段的治疗做准备。
深度牙周治疗:是指经过基础牙周治疗后,还需进一步接受牙周手术、牙体牙髓、修复、固定、正畸等诊疗项目的联合治疗。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1)无驾驶证驾驶或者持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驾驶; (2)驾驶的机动交通工具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交通工具,实习期内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或者注销期间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其他情况下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无有效行驶证: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1)机动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
(3)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
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附录:
《齿科诊疗码分类表》
一、保健治疗包含如下项目
洁牙/美白类 | 洁牙 | 项目名称 |
超声波洁治+喷砂+抛光 | ||
儿童齿科类 | 预防保健 | 项目名称 |
窝沟封闭 | ||
涂氟 |
二、基础治疗包含如下项目
拍片/挂号 | 挂号/检查 | 项目名称 |
首诊普通号+一次性用品 | ||
国内专家号 | ||
国外专家号 | ||
X 光 | 数字小牙片 | |
数字化全景片(正位片) | ||
数字化全景片(侧位片) | ||
数字化全景片(关节片) | ||
数码 CT | ||
其他 | 硅橡胶印摸制取 |
拆冠 | ||
临时冠 | ||
粘冠 | ||
牙龈瓷/边缘瓷 | ||
拆线 | ||
治疗类 | 根管治疗 | 项目名称 |
x管治疗——前牙 | ||
x管治疗——双尖牙 | ||
x管治疗——后牙 | ||
根管预备 | ||
x管填充 | ||
开髓引流术 | ||
牙髓失活术 | ||
深刮(每区域) | ||
派立奥上药 | ||
牙龈切除术 | ||
龈下刮治机用 | ||
龈下刮治手工 | ||
全口牙周治疗 | ||
牙周辅助材料 | 牙周固定:高强纤维+光敏树脂 | |
牙周辅助治疗 | 冠周/牙周冲洗上药 | |
口腔溃疡治疗 | ||
拔牙手术 | 前牙拔除术 | |
前磨牙拔除术 | ||
磨牙拔除术 | ||
松动牙拔除(简单牙拔除) | ||
残根/残冠拔除 | ||
乳牙拔除(表麻) | ||
乳牙拔除(局麻) |
脓肿切开引流 | ||
口内异物取出 | ||
补牙填充材料 | 牙体缺损 3M P60 树脂 | |
进口玻璃离子充填 | ||
辅助手术 | 牙齿调颌 | |
氧化锌试补 | ||
氢氧化钙垫底 | ||
橡皮障 | ||
牙齿氟防龋专业护理 | ||
牙齿脱敏 | ||
儿童齿科类 | 补牙 | |
乳前牙牙髓治疗 | ||
乳磨牙牙髓治疗 |
三、复杂治疗包含如下项目:
种植类 | 项目名称 | |
ALL-ON-four 种植牙 | 百丹特 All-on-four 种植技术 | |
xxx All-on-four 种植技术 | ||
种植系统 | 瑞士 ITI 高端钛锆高端种植系统 | |
瑞士 ITI 亲水种植系统 | ||
瑞士 ITI 种植系统(含标准基台) | ||
瑞典 NOBEL 种植系统(含标准基台) | ||
瑞士 biodenta 种植系统(含标准基台) | ||
德国 Ankylos 种植系统(含标准基台) | ||
美国 bicon 种植系统(含标准基台) | ||
美国 Hiossen 种植系统(含标准基台) | ||
韩国 dentium 种植系统(含标准基台) | ||
韩国 DIO 种植系统(含标准基台) | ||
个性基台 | 氧化锆基台 | |
个性化基台 |
球形基台 | ||
磁石基台 | ||
推荐修复牙冠 | 钴铬合金烤瓷牙 | |
xx德全瓷冠 | ||
LAVA 全瓷冠 | ||
种植牙冠加收 | ||
辅助手术 | 激光辅助种植术 | |
即刻种植 | ||
种植导板(定位) | ||
种植手术导板(数字) | ||
Gbr 植骨术 | ||
上xx内提升术 | ||
上xx外提升术 | ||
修复前软组织修整术 | ||
Onlay 植骨术 | ||
种植杆卡修复 | ||
牙槽骨增量(骨劈开术) | ||
种植辅助材料 | 天博骨粉 0.25g | |
天博骨粉 0.5g | ||
进口骨粉 0.25g | ||
进口骨粉 0.5g | ||
海奥骨膜(13*25mm) | ||
海奥骨膜(25*25mm) | ||
进口骨膜(25*25mm) | ||
进口骨膜(13*25mm)调位置 | ||
升级美学基台 | ||
钛钉 | ||
固位钛网 | ||
骨胶原(拔牙窝位点保存) |
麻醉项目 | 笑气吸入麻醉(含心电监护) | |
全麻(鼻插管) | ||
口服药物镇静麻醉(含心电监护) | ||
牙齿正畸类 | 全隐形矫正术 | 项目名称 |
美国隐适美全隐形矫正 | ||
国产全隐形矫正 | ||
MRC 早期矫正 系统 | MRC 青少年干预矫治 | |
第 1、2 阶段(软膜、硬膜各 1 份) | ||
保持器 | ||
青少年功能性矫正器(活动) | ||
自锁托槽 | Xxxxx/3M 透明陶瓷自锁托槽 | |
DamonQ/3M 自锁托槽 | ||
非自锁托槽 | Damon mini/3M 金属托槽 | |
Xxxxx xx透明托槽 | ||
3M MBT 透明陶瓷托槽(5-5) | ||
3M MBT 透明陶瓷托槽(3-3) | ||
韩国 hubit xx托槽 | ||
保持器 | 舌侧保持 | |
Hawlay 保持器 | ||
透明压膜保持器 | ||
矫正治疗 | 激光理疗辅助加收 | |
正畸基础费用一类错颌 | ||
正畸基础费用二类错颌 | ||
正畸基础费用三类错颌(反颌) | ||
成人病例加收 | ||
骨性错颌加收 | ||
夜唇腭裂术后矫正治疗 |
需多科学联合治疗 | ||
单颌矫正 | ||
二次矫正治疗(含未结束从外院转入) | ||
矫正辅助材料 | 进口品牌种植支抗钉 | |
国产种植支抗钉 | ||
镍钛磨牙直立器 | ||
Haryx 快速扩弓 | ||
牙颌垫平等辅助装置 | ||
肌功能活动矫正器 | ||
其他 | 正畸方案设计费 | |
正畸复诊 | ||
专家诊疗费 | ||
正畸减数拔牙 | ||
邻面修正 | ||
导板/合垫 | ||
脱矿牙齿再矿化治疗 | ||
Forsus 矫正器 | ||
磨牙后推器 | ||
舌杆 | ||
NANCE 弓 | ||
修复类 | 金属烤瓷牙 | 项目名称 |
贵金属烤瓷牙 | ||
钯金烤瓷牙 | ||
钴铬合金烤瓷牙 | ||
金属牙冠 | 钴铬铸造全冠 | |
钯金铸造全冠 | ||
x合金铸造全冠 | ||
全瓷牙 | 瑞典 procera 全瓷牙 | |
正夫 DSD 美容冠 |
3M LAVA 全瓷牙 | ||
德国 cercon 全瓷牙 | ||
xx德全瓷牙 | ||
E-XXX 全瓷牙 | ||
爱尔创全瓷牙 | ||
贴面 | 正夫 DSD 美学贴面 | |
CAD-CAM 全瓷贴面 | ||
超薄美学贴面 | ||
微创美学贴面 | ||
E-XXX 美学贴面 | ||
美学蜡型设计 | ||
材料类-核桩 | 黄金桩 | |
氧化锆桩 | ||
美国 3M 纤维桩 | ||
玻璃纤维桩 | ||
钴铬核桩 | ||
纯钛核桩 | ||
材料类-嵌体 | E-XXX 铸瓷嵌体 | |
CAD-CAM 全瓷嵌体 | ||
黄金嵌体 | ||
聚合瓷嵌体 | ||
钴铬合金嵌体 | ||
粘嵌体 | ||
其他 | DSD 美学修复设计费 | |
美学修复蜡型设计(WAX-UP) | ||
美学修复口内代型(MOK-UP) | ||
义齿类 | 活动义齿 | 项目名称 |
义齿类 治疗类 | 活动义齿 辅助材料 | 全口活动胶托+树脂牙 |
全口活动钢托+树脂牙 |
全口活动钢托+塑钢牙 | ||
全口 Vitallium 维他灵+树脂牙 | ||
全口 Vitallium 维他灵+塑钢牙 | ||
全口纯钛托+树脂牙 | ||
全口纯钛托+塑钢牙 | ||
义齿加软衬 | ||
软性夜磨牙垫 | ||
进口夜磨牙垫 | ||
运动护齿套 | ||
义齿修补(每托) | ||
隐形义齿(大托) | ||
辅助材料根管治疗 | 隐形义齿(小托)1/4 | |
局部义齿排牙(树脂牙) | ||
局部义齿排牙(进口塑钢牙) | ||
个别托盘 | ||
透明卡环 | ||
套筒冠加收 | ||
精密附着体加收 | ||
磁性附着体 | ||
局部活动胶托(小托) | ||
局部活动胶托(大托) | ||
局部活动钢托(小托) | ||
局部活动钢托(大托) | ||
Vitallium 维他灵(小托) | ||
Vitallium 维他灵(大托) | ||
纯钛托(小托) | ||
纯钛托(大托) | ||
项目名称 | ||
治疗类 | x管治疗 | x尖切除手术 |
儿童齿科类 | x管辅助手术 | x管再治疗/复杂根管治疗 |
显微微创根尖手术(前牙) | ||
显微微创根尖手术(前牙) | ||
显微微创根尖手术(磨牙) | ||
显微镜下穿孔修补术 | ||
激光辅助根管治疗(加收) | ||
根管辅助手术牙周治疗 | 显微根管(加收) | |
截根术 | ||
热牙胶充填 | ||
软磁声波牙周治疗 | ||
牙周治疗 | 软磁声波牙周治疗 | |
软磁声波牙周治疗 | ||
深刮(每区域) | ||
冠延长术 | ||
牙龈翻瓣术 | ||
游离龈瓣移植术 | ||
激光辅助非手术牙周治疗(特殊材料另计) | ||
激光辅助非手术牙周治疗(特殊材料另计) | ||
激光辅助手术牙周治疗(特殊材料另计) | ||
激光辅助维持牙周治疗(特殊材料另计) | ||
激光辅助维持牙周治疗(特殊材料另计) | ||
粘液腺囊肿摘除术 | ||
复杂牙拔除(牙槽手术) | ||
手术材料 | 萌出智齿拔除(上颌) | |
萌出智齿拔除(下颌) | ||
部分萌出智齿拔除 | ||
埋伏牙开窗(超声骨刀另计) | ||
激光辅助拔牙加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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