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E3203010319005460001001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压胶管生产基地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E3203010319005460001001
招标人: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中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022 年 09 月 02 日
目 录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压胶管生产基地项目施工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本招标项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压胶管生产基地项目已由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以 徐开经发备[2022]260 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压胶管生产基地项目(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以西、金港路以北
2.1.2 建设规模:用地总面积约 100 亩,总建筑面积约 40311.5 ㎡,其中一期建筑面积约 30932.78 ㎡,包括 1 栋主车间(丙类)、来料仓库(丙类)、1 栋成品库(丙类)、固废库及垃圾站、消防水泵房、门卫、道路、绿化、管线等。
2.1.3 合同估算价:x 15175 万元
2.1.4 工期要求:270 日历天
2.1.5 其他: 本招标工程为一个标段
2.2 招标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含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是指: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任一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3.3 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19 年 9 月 1 日(含)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指单项合同金额
大于或等于 9000 万元工业厂房工程】,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直接发包工程以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上必须同时具备,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施工合同的金额为准;类似工程业绩以“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的业绩为准。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7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
3.8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 6 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xx函建管[2019]233 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仅限于投标专业企业资质)。
3.9 本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及拟选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2 年 09 月 02 日至 2022 年 09 月 27 日 09 时 30 分;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 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
(xxxx://000.0.000.000/xxxxxxx/);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0 元,售后不退。 5.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 年 09 月 27 日 09 时 30 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x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方法
x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两阶段评审),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x/)、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上发布。
9.其他
9.1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拒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9.2 投标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的配备在投标阶段不需明确,合同备案时按xxx管[2017]236 号文执行。
9.3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在开标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电话,电话为:0000000000。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地 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 9 号科技大厦 5 楼联 系 人:xxx
电 话:0516-83255978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中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徐州市云龙区淮海文博园百宝楼 19 号楼 3 楼联 系 人:xx
电 话:0516-83966818
日期:2022 年 9 月 2 日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 9 号科技大厦 5 楼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中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淮海文博园百宝楼 19 号楼 3 楼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jszrxz@126.com传真:0516-83966818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压胶管生产基地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以西、金港路以北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见合同专用条款第 12.4.1 款 |
1.3.1 | 招标范围 | 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含全部内容。 |
1.3.2 | 要求工期 | 要求工期: 270 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 | 分 包 | 不允许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
2.1.1 (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答疑澄清(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 | 2022 年 9 月 8 日 17 时 00 分之前通过徐州电子化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截止时间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2 年 9 月 9 日 17 时 00 分之前通过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xxxx://000.0.000.000/xxxxxxx/)发送投标人。 |
2.4 | 最高投标限价 | 金额:151755726.21 元 其中暂列金额:详见工程量清单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4)施工组织设计; (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6)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7)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有效期内,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注册建造师证书; (5)安全生产考核B 证; (6)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提供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模块内): (1)投标保证金电汇回执单或者银行保函; (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的《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45 日历天 |
3.2.3 | 合同价格形式 | 单价合同 |
3.4.1 | 投标保证金递交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伍拾 x元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采用银行电汇(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或银行保函(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开出)。 账户名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银行账号:471575244063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其他要求: 1、投标申请人采用银行电汇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必须确保投标保证金电汇至专用账户,方可参与本工程投标。 2、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简称基本账户)未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开标前投标人可扫描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原件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发送至电子邮箱 xxxxxxxxxx@000.xxx,并在邮件中注明备案联系人联系方式。(如不明确,请拨打电 话:0516-87780097 咨询),未按照要求备案的视为无效标书。备案后再次参加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的其他项目无需再次备案。 3、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投标有效期应在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函时,应向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开户行发起自由格式报文形式的保函查询通知(查询通知中应注明保函编号、保函金额、受益人及申请人)。投标人将银行保函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在开标当天开标前将银行保函原件交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420 室),开具保函收据。 注:投标保证金提交银行保函注意: 受益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益人地址: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420 财务室 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0、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申请人法人单位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都将被拒绝接收。 5、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支付均视为资格审 查不合格。 |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 本存款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6.5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图案以 及与本次招投标无关的标识。 |
3.6.6 | 其他编制要求 | “BIM 等信息技术的使用”以 U 盘形式递交,文件大小不超过 500MB,密封和标记执行“投标备份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未提供“BIM 方案”或提供的“BIM 方案”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重大偏差,“BIM 等信息技术的使用”不得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10 室) 联系人:xx,电话:00000000000,无论任何原因导致 资料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视为“BIM 等信息技术的使用”此项不得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09 月 27 日 09 时 30 分 投标人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上传至徐州市电子招投标系统。 2、投标文件上传完毕后,投标人可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获取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3、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 件上传至徐州市电子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其投标,电子招投标系统故障除外。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登录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 进入网上开 标大厅参与开标。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开标会议应当在招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由招标人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 表人。 |
5.2.1 | 开标程序 | □现场开标 ☑ 网上开标:详见徐州市不见面开标操作文档(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登录页面下载)。 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提 问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
5.2.2 | 解密时间 | 自开标后 30 分钟内,非投标人原因解密时间顺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系统随机抽取 。 |
6.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
7.3.1 | 履约保证金 | 是,详见合同条款 3.7 条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招标文件异议同 2.2.1 招标文件澄清截止时间前提出;评标结果异议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
8.5.2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0000-00000000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异议和投诉执行xxx字【2016】4 号文和xxx字【2017】1 号文,在网上“电子招投标平台”上提出,不接受纸质异议和投诉。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过徐州市会员申报系统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3)招标人收到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有关要求答疑文件后,进行归纳汇总,编制答疑纪要,通过徐州市会员申报系统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明确回复。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按招标人要求提供一正两副书面投标文件以及后缀名为.nJSTF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后期根据招标人需要,中标人仍需无偿提供。 (5)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苏建招办【2015】6 号文计取。 (6)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 ①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②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制作,并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联系,联系电话为:0000000000。软件公司会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③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另一个即为不加密 NJSTF 格式文件,作为备用投标文件(仅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时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徐州市不面交易系统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可提前登录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下载不见面开标操作文档学习操作)根据操作手册要求用 CA 锁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如遇问题请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 CA 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 ④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提前进入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⑤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人按照系统提示在各自地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并在系统显示的 30 分钟解密倒计时时间内完成。评标过程中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间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醒: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⑥开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 ,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⑦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IE11),江苏互联互通驱动 2.0 版本。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件硬件设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 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⑧远程开标前,投标人务必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xxxx://000.0.000.000/xxxxxxx)业务管理--上传投标文件--上传--识别加密证书模块中使用模拟解密功能,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境。 ⑨评标办法及其系数的抽取时,现场数字高频变换,抽取结果随机,抽取人无法人为设定,但受网络带宽、硬件设备等因素影响,远程投标人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观看时,可能会感觉数字变化较慢或出现xx,此属正常现象,若投标人需要调取开标现场视频影像资料的,可以在评标完成后 3 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的概不受理现场视频调阅申请。 ⑩请各投标人提前购买配置好相关设备,并提前做好设备调试,以保证远程开标时与开标主会场交互顺畅。 (7)投标申请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的配备在投标阶段不需明确,合同备 案时按xxx管[2017]236 号文执行。 (8)动态资质核查结果 1)在江苏省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查询资质核查结果不达标的企业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 人。评标委员会评审时须对实时查询结果截图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2)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在江苏省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 体化平台中查询资质核查结果不达标的企业为不合格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人资格,重新确定中 标人。查询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
未超过 5 年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
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
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 CA 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 8.5 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1.评标入围方法: ①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小于或等于 20 家时,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②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超过 20 家时,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从以下二种方法中随机抽取一种方法,作为本工程的评标入围方法: 方法二(低价排序法)、方法三(均值入围法)。 2.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 A。其中:方法二中 R 取值为: 15 ; 方法二中 G1 值为 10%、15%、20%、25%、30%,G2 值为 10%、 15%、20%,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三中 R 取值为:15,平均值以上 7 家、平均值以下 8(含)家; 方法三中 G1 值为 10%、15%、20%,G2 值为 10%、15%、20%、 25%、30%,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3.特殊情况下入围调整方式:当出现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以及评委评审和计 算错误情形的,除出现当事人应当入围而评标委员会否决了其入围因素外,评标入围结果不重新确定。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企业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2 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 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3.3.6 条所列情形 | ||
2.3 | 详细评审 | ||
x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实行两阶段评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两部分)。开标现场为一次解密全部标书,公布商务报价; 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业绩)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选择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汇总排前几名的投标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超过 12 个的,取前 9 名; |
投标人为 9-11 个的,取前 7 名;投标人为 8 个及以下的,取前 5 名)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第一阶段 总分得分相同且影响判定前 9 名(或前 7 名、前 5 名)的,评标委员会依据“BIM 等信息技术的使用”得分由 高到低取前 9 名(或前 7 名、前 5 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若“BIM 等信息技术的使用”得分仍相同的,可由 评标委员会对影响判定第 9 名(或第 7 名、第 5 名)的得分相同的投标人进行投票确定排名,并据此确定前 9 名(或前 7 名、前 5 名)投标人排序。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标得分带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报价文件(包括报价、信用分、投标报价合理性)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 | ||||
第一阶段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12 分) | 施工组织设计:10 分投标人业绩:2 分 | ||
2.3.2 | 施工组织设计 | 评审因素 | 分值 | 页数要求 |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 | 1 分 | 2-5 页 | ||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 1 分 | 2-4 页 | ||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1 分 | 5-10 页 | ||
4.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 1 分 | 6-12 页 | ||
5.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 1 分 | 15-28 页 | ||
6.BIM等信息技术的使用: a、针对本项目BIM实施方案 1 分。 根据本项目特点,编制可行的BIM实施方案,罗列出BIM实施重点及能起到的预期效果。要求方案具有针对性且实施性强; b、提交三维场地规划布置模型 2 分。 3D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规划现场施工区域、办公区域、生活区域等,直观展示项目部办公、生活区域等临时设施,材料仓储、堆场、加工作业区,并可根据施工周期进度动态调整。 c、提交三维展示 BIM 动画 2 分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项目各专业施工图纸建立三维展示BIM动画,要求与实际相结合,对建筑单体外观对比、管网等做重点动画漫游展示。 注: 1.大场景模型准确、精细,画质内容丰富饱满、条理清晰; 2.提交动画演示视频(MP4格式)、图片提供JPG格式,BIM模型采用2020版本 rvt格式,否则作为无效标。 注: (1)BIM采用暗标的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图案以及与本次招投标无关的标识。 (2)“BIM等信息技术的使用”以U盘形式递交,文件大小不超过500MB,密封和标记执行“投标备份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未提供“BIM方案”或提供的“BIM方案”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重大偏差,“BIM等信息技术的使 用”不得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递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10室)联系人:xx,电话:00000000000,无论任何原因导致资料未在投 标截止时间前送达,视为“BIM等信息技术的使用”此项不得分。 |
评分标准: (1)以上某项内容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组织严谨、针对性 x内容完整的,可得该项分值的 90%以上; (2)以上某项内容较好、针对性较强的,可得该项分值的 80%-90%; (3)以上某项内容一般、基本可行的,可得该项分值的 70%-80%; (4)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的,该项不得分。 (5)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篇幅要求如下,每超过1页的,扣0.01分。 (6)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除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重 大偏差外,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不应低于70%(不包含第5项篇幅扣分) (如出现此情况,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统一认定,并作出说明。) (7)施工组织设计各项内容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打分,评委对所有投标人之间同项分值相差过大的(最高分与最低分差值超过30%的情形),评委应说明评审及打分理由。汇总各评委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值。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施工组织 设计最终得分低于7分 (不含7分)时,则视为技术标经评审为不合格,则不得进行第二阶段评审。注: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 员姓名、 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图案以及与本次招投标无关的标识。 | ||
2.3.3 | 投标人业绩 |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投标人自 2019 年 9 月 1 日(含)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单项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 9000 万元工业厂房工程,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直接发包工程以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上必须同时具备,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施工合同的金额为准;每有一项得 0.4 分,满分 2 分 类似工程业绩以“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的业绩为准。 |
第二阶段评审 | ||
2.3.4 | 分值构成(88 分) | 投标报价: 81-83 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 4-6 分 投标报价合理性 1 分 |
2.3.5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方法五:ABC 合成法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Δ);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 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初步评审后在有效投标报价中,在评标委员会监督下随机抽取;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 A 值的 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 B 值抽取范围;若在 A 值的 95%-92%(含)、92%-89%(含)范围内,则在两个区间内各抽取一个评标价,与在 A 值的 89%以下至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评标价合并后作为 B 值抽取范 围。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 B 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 C 值外)中随机抽取 B 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 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最高投标限价×30%之和下浮25%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下浮系数 K、下浮率Δ,在开标时按附件 B 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下浮系数 K 取值范围 95%、95.5%、96%、96.5%、97%、97.5%、98%; 下浮率Δ取值范围 6%、7%、8%、9%、10%、11%、12%) 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 、专家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2.3.6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扣 0.6 分,每 高 1%扣 0.9 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计算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2.3.7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 x标段信用分按照徐州市住建局公布的评标当天有效的房建类信用评价结果计取。 企业信用分占评标总分值的取值为 G 值,G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企业参与投标的信用分值为 X,X 值计算方法为企业参与项目投标时企业信用考核公布得分百分比与G 值的乘积,得分为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如企业考评分为 77.54,G 值为 4 分,则该企业参与投标信用分值为 77.54%*4=3.1 分);商务标(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依据 G 值作相应调整(如G 值取值 4 分, 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则为 83 分)。 |
2.3.8 | 报价合理性得分标准 | 1.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的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各子目综合单价下浮比率:10 %乘以权重系数 60 %,加所有通过评标入围的投标报价中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剔除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中相应价格正负 20%的综合单价)乘以权重系数 40 %,确定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价。 2.将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 进行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该子目的合价金额超过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 1 %的,有一项扣 0.1 分,最多扣 1 分。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的优先;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也相等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
2.1.1 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2.1.2 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超过 20 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1 分值构成
(1)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人或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 报价合理性: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人或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 报价合理性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分工:评标委员会由本地和异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 2.1 条规定的方法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1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2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3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
3.3.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
付办法的;
(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9)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10)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3.4.1 按本章第 2.3.5 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4.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3.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3.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或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3.6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3.7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计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第 2.3.8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合理性计算出得分E。
3.4.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4 投标人得分=A+B+C+D+E。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
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附件 A
评标入围方法
方法一:全部入围。
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方法二:低价排序法。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 值为 10%、 15%、20%、25%、3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 值为
10%、15%、2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再按报价由低到高取不少于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排序第 R 位存在两个及以上报价并列相同的,同时入围;不足 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
方法三:均值入围法。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 值为 10%、 15%、2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 值为 10%、15%、
20%、25%、3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多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合计数量不少于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足 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
方法四:抽签入围法。采取随机抽取法确定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招标人可以参照低价排序法(或均值入围法)的 G1 和 G2 值抽取、计算,先去除一部分投标人后再随机抽取,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方法五:合成入围法。即采用低价排序法(或均值入围法)和抽签入围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程序。
通过低价排序法(或均值入围法)中的 G1 和 G2 值抽取、计算、去除,确定进入最终入围范围的投
标人;再通过低价排序(或均值计算)确定招标文件中规定入围数量 50%的投标人(四舍五入取整)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剩余 50%从最终入围范围内尚未入围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法确定。具体入围数量 R(一般不少于 15 家)、入围细则,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附件 B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
评标基准价 =A×K,K 值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8%。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
(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最高投标限价为 B,则:
评标基准价 =A×K1×Q1+B×K2×Q2
Q2=1-Q1, Q1 取值范围为 65%~85%;K1 的取值范围为 95%~98%;Q1、K1 值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 90%~100%,装饰、安装为 88%~100%,市政工程为 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 84%~100%,其他工程 88%~100%。K2 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方法四:以合理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对有效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
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先剔除各报价中最高的 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 20%项(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各报价中最高值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取各报价中的次低值。由此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和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再按招标清单所列费率计算规费、税金,得出一个投标平均总价A。
评标基准价(合理最低价)=A×K
K 值建筑工程为 97%~93%,装修、安装工程下浮范围为 95%~90%,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 93%~88%,
园林绿化工程下浮范围为 92%~85%,其他工程下浮范围为 95%~90%,各地可根据情况适时对下浮范围进行调整。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下浮区间。项目具体下浮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区间在开标时抽取,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确定固定下浮率(下浮率取整)。
方法五:ABC 合成法。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Δ);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 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初步评审后在有效投标报价中,在评标委员会监督下随机抽取;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 A 值的 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 B 值抽取范围;若在A 值的 95%-92%(含)、92%-89%(含)范围内,则在两个区间内各抽取一个评标价,与在 A值的 89%以下至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评标价合并后作为 B 值抽取范围。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 B 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 C 值外)中随机抽取 B 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
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最高投标限价×30%之和下浮 25%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下浮系数 K、下浮率Δ,在开标时按下表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下列系数、下浮率各地可根据实际调整。
分类 | 取值范围 | |
下浮系数 K | 95%、95.5%、96%、96.5%、97%、97.5%、98% | |
下浮率Δ | 房屋建筑工程 | 6%、7%、8%、9%、10%、11%、12% |
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 8%、9%、10%、11%、12%、13%、14%、15% | |
机电安装工程 | 10%、11%、12%、13%、14%、15%、16%、17% | |
市政工程 | 15%、16%、17%、18%、19%、20%、21%、22%、23% | |
绿化工程 | 17%、18%、19%、20%、21%、22%、23%、24%、25%、26% |
上述最高投标限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
程暂估价(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2.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 0.6 分,每高 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 1.5 倍;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压胶管生产基地项目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
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压胶管生产基地项目 。
2、工程地点: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以西、金港路以北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自筹、已落实 。
5、工程内容:用地总面积约 100 亩,总建筑面积约 40311.5 ㎡,其中一期建筑面积约 30932.78
㎡,包括 1 栋主车间(丙类)、来料仓库(丙类)、1 栋成品库(丙类)、固废库及垃圾站、
消防水泵房、门卫、道路、绿化、管线等
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含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预计人民币(大写) (¥ 元),具体以竣工审计为准;
其中:
(1) 安全xx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x工程所在地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八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合同或书
面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现行国家及江苏省、徐州市的有关及其他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
准、规范等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招标文件及其他
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14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
如承包人需增加施工图纸,由发包人与设计院联系,出图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设计文件和图纸由
发包人统一提供,承包人不得直接接收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承包人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要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图、通用图和有关规定,对设
计文件和图纸认真审查。发现其他问题,承包人应在收到图纸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经发包人
审批后执行。逾期上报或不报,因设计文件及图纸差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①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②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的办理结果书面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留存;
③拟制施工人员名册(动态),并与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一起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④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职责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3.3)和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⑤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⑥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编号、联系方式、授权范围等事项,和与承包人之间的正式聘用劳动合同、
承包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一起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⑦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措施文件、质量检查制度、质量控制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文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控制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根据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根据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根据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监理人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根据合同约定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施工蓝图和相关文件,供发包
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五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项目部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
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此
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
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采取足够的交通疏导措施;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
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投标时场地现状为
准。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
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
款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
工程量清单和图纸错漏项的处理如下:
(1)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发生错漏项,但招标标底价已含相关费用的按本条执行。工程量清单未描述
或描述不清,但是设计图纸有明确工艺做法的,不视为清单缺陷或漏项;设计图纸描述不清的,但是工程
量清单特征描述清晰或清单所含子目明确的,不视为图纸缺陷或漏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清晰或不全
的工序,设计图纸亦未明确工艺做法的,但是图纸指明引用规范、图集等或是常规工艺必须的工序,不视
为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图纸设计缺陷。(清单项目中特征描述与图纸有矛盾时以图纸为准)以上三种情况承
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当充分考虑,不作为调整合同价格依据。
(2)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发生错漏项,但招标标底价未含相关费用的按本条执行,施工单位在图纸交
底或图纸会审 30 日内对于图纸与清单漏项提出异议,未提异议的视为施工单位对图纸和清单全部内容认
可,不再对图纸和清单漏项进行变更增加。对于限时内提出异议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
则编制工程单价,并参考中标下浮率作为实施依据。如施工单位对工程单价存在分歧,由施工单位根据控
制价招标发包。根据配合服务内容,建设单位给予 1-3%的总承包服务费。此项中标价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
单位结算单价,不再下浮。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发包人负责提供电源,由承包人从接点接入施工现场。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线路的安
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安装费、线路、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电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
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的实际用电费用(含分摊的线路损耗
费用)由其自行缴纳。承包人逾期缴纳,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
办公用电由承包人无偿提供。
发包人负责提供水源,由承包人从接点接入施工现场。从发包人提供的水源至施工各用水点的管路安
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水费,无论承包人是
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的实际用水费用(含分摊的
水费损耗费用)由其自行缴纳。承包人逾期缴纳,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发包人及监
理人现场办公用水由承包人无偿提供。
场外施工道路为市政现状,场内施工道路由承包人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自行完成,并满
足施工要求及有关规定,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若承包人认为现状道路不满足现场使用条件,可自行
铺设临时道路,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施工期间的xx关系及第三方干扰、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等由承包人负责协调,所需费用含在投标报价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相关竣工图的要求(应清晰反应出变更内容并注明依据出处)向发包人提供能满足存档要求的竣工图和施工材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纸质文件 4 套,电子文件 1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8 日内完成移交,若逾期提交,发包
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正本、副本各二套且满足存档要求。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必须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全部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签订劳动合同,设立工资存储专户,
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实名制登记信息,按月足额由银行代发工资。
2)施工过程中的排污、环保、渣土、环卫、市容、城建、城管、治安、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由承
包人按规定负责办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时对临近居民和行人的干扰及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处
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如因与临近居民或行人发生冲突,导致工程停工,所有停工损失及其产生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结算时不再调整。若因上述原因引起相关部门的处罚,则由承包人承担处罚的费用,并从工程
款中扣除。
3)承包人作为一名有经验的承包方,应预见施工中与综合管线等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发生的配合工作,
并自主将相关配合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结算时不再调整。承包人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
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等已完工程的保护,所需费用含在投标报价内。若因承包
人原因造成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若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
修复,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4)符合徐州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同时应满足市政、市容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不符合要求者,承包人应承担 2000 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处罚由承包人
承担。承包人负责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将施工现场彻底清洁完毕,清理标准应征得发包人认可,承包
人拒绝清洁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修复,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5)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
门的要求自行承担,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专职人员维护公共安全。
6)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要的办公用房及设
施由承包人负责免费提供。
7)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费用也由
承包方承担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
8)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和要求: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
担。
10)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自费提供和维护有灯光、护板、格栅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
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在承包范围内全部人
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内部班组雇用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人在施工
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及
财产损失的,承包方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11)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各类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及验收工作等,并积极做好各项迎检工作,所产
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绝配合,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配合,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
中扣除。
1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费用按相关条款执
行。
13)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图纸设计问题(例
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及时告
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4)承包人投标前自行踏勘现场,充分了解现在实际情况,根据现在实际情况展开施工,不得以现场
场区不满足施工布局、已完施工的建筑物存在施工缺陷等问题拒绝施工或要求增加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级: ;
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号: ;
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全权代理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
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对项目经理处理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务及签署的一切文
件均予认可。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之日到竣工结束,在正常施工期间保证每周在工地主
持施工工作不少于 6 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 8 小时,且应及时参加发包人、监理方组织的例会并保证现
场施工及时顺畅的进行。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 5000 元罚
金,已经查实项目经理为挂靠注册或非承包人员工,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
造成的一切后果。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离开现场需及时与监理或发包人请假,
监理或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场,否则需承担每次 1000 元违约金,累计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
目经理或解除合同,并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建造师不得擅自更换,否则应向发包人 20000 元/人/
次的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 20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生效后 5 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 2000 元∕人/次的违 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经发包人或监理同意后方可离场。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 1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 1000 元/人/次罚款。
项目经理为中标建造师,主要管理人员为合同附件 6 表中约定的相关人员。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进场后。
承包人办理施工所需临路、临电、临水、电讯等临时设施及管网、周出电线杆及地下管网(含但不限
于军事光缆等),周围附属物等一切施工范围内的监测与保护,以及相关问题的协调和处理由承包人承担,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提供合同总价 10%的履约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现金、
保险或银行保函。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施工阶段的“三控三管一协调”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施工阶段的“三控三管一协调”,即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合同、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调各方面与工程有关的关系。竣工后保修阶段的服务。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见监理合同(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时提供)。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见监理合同 ;
(2) 监理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等与发包人发出的相关内容
不一致或者抵触时,以发包人的意见为准。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且保证相关部门验收一次通过;
未达到质量要求的,承包人负责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要求,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
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1)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位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
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
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所有隐蔽工程工程量需监理、跟踪审计及发包人共同确认,否则不作为结算依据。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标目标为江苏省安全xx工地及相关规范标准。
其安全xx施工费用已经全部含在投标报价内。
(2)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20 天前提交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
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在施工和维修整个工程期间,承包人应于工程地点明显位置,日间设置具有警示作用的装置,
夜间设置照明装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监控装置,或加防护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工地附近
公私建筑、路面、沟渠、街道上下的水电及通讯管线、 私有林木植物及人民生命财产者的安全均应采取
防范措施。
(4)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视为承包
人违约,承包人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承担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人身损害(不包括死亡)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每发生一
起人身死亡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发包人有权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将该违约金
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监理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管。如发包人或监理发现承包人工作
中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 500/次的违约
x,并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整改,发包人有权上报主管部门。
(6)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现场施工人员及现场其他第三人的安全、现场施工秩序、工
程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用电安全等负责,并就工地照明、防护标志和警示信号设置、门卫人员配置等
作出具体安排,充分考虑施工的特殊性,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和损失。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施工人员按照实名制登记备案。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编制,开工前 5 日内报监理和发包人。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满足地方主管部门要求。
①承包人按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承担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
②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和清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振动、噪声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及时
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施工产生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使用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④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将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搬运或投放至施工范围外的其他场地上,一旦发
生且承包人不清理或清理不干净,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清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应将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建筑杂物、临时道路、生活垃圾等清理干净,
并及时清除出施工现场,不得弃置在发包人区域范围内。如承包人不清理或清理不干净,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它单位或个人清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⑥现场施工及管理人员均需挂牌进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 1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⑦扬尘防控环保要求必须符合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按照《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要求,开工前 15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排污申报;道路施工工地一律实行封闭施工、防尘网覆盖、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等安全xx施工
措施,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
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开挖后的建筑垃圾必须当日清除,并且
覆盖运输,严禁从高空抛洒垃圾及乱堆施工垃圾,否则,每查实一次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违约金;造成
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⑧因扬尘治理、环境保护等情况未到达标准,而导致发包人被处罚,发包人将处罚金额从承包人工程
款中扣除。
⑨承包人需按照政府相关要求创建智慧工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承包人在收到设计施工图后,应在 10 天
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二份报总监及发包人审批;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
造成总监及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施工顺利与否,发包人可暂缓支付相应部分的工程进度款,直至符合要求,
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的确认是对其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施工组织设
计及方案属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措施,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工程实施
过程中,涉及到施工单位所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包人同意并不代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即
如果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其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勘查现场后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 1 、承包人保证有序、和谐施工力保不发生人身伤
害等恶性事件;2 、现场分段施工的措施方案,临设搭设转移等措施项目费用;3 、保护已有建筑、管网、
线路等措施;4 、控制现场扬尘,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必须符合我市关于扬尘管控的规定。以上四点是承
包人必须考虑的费用,但不限于此,承包人可以自主报价。发包人在措施费用中为承包人综合考虑了以上
费用,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且承包人必须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及费用。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进场后 15 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期间,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及发包人报送下月的“月度工程进度计划表”,经监理工程师
审核和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施工指导依据;“月度工程进度计划表”如需修改时,应于当日发回承包人修
改,承包人须于次日报送修改稿。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时间节点上报《月度工程进度计划表》,上报每延
迟一天,罚款 1000 元。
承包人需严格按照《月度工程进度计划表》执行,计划表中约定的节点承包人未能按节点完成的,每
个节点按 5000 元/次进行处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28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
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①开工前
发包人现场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承包人负责现场接收。②发包人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测量成
果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成果上所示的所有坐标及标高均由承包人进行校验,如有差错承包人应及时书面
通知发包人。③承包人接收后负责保护,此后由于差错不能闭合和点位破坏或丢失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
承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需
具备三个前提条件:①发包人具体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的证据;②要有举证实际延误的天数;③导致工期
延误的事项跟延误的天数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这三个条件,承包方必须都要举证证明且举证证明应该属
实,否则发包人不予以工期顺延。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可相应顺延(但需要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承包人应在知道
上述工期事件发生 28 日内,向监理人递交工期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包人的延误仅顺延工期,合同工期作相应调整,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其他补偿或索赔费用。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 5000 元计取违约金。
累计延误超过 10 天,逾期竣工违约金按 10000 元/天计取,累计延误超过 30 天,逾期竣工违约金按 20000
元/天计取。
若节点工期拖延 10 天,发包人有权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来弥补该延误,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逾期超过 30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认定标准,以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本工程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其采购、运输、验
收、检验、保管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按合格质量要求采购(必须符合规范
标准、设计要求及地方有关规定),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对存在缺陷而承包人
未能检测出问题的设备材料,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并应承担因此设备材料的使用而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
损失。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①施工中,根据发包人具体指令制作,样品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②承包人所提供样品均不得低于发包人甲控品牌的技术参数要求。
③承包人在采购材料、设备前须提供与施工图纸及发包方要求的规格相符的样品至少 1 份,样品应在
订购制造此样品材料的 28 日历天前呈报。有关此样品的材料及加工步骤在被工程师或发包人核准之前均
不允许使用。每份样品都应有标签并附有相应的说明书(性能介绍、出厂报告、合格证明)及在工程中的
使用位置等,标签上应留有空间让工程师或发包人写上意见及盖用核准章。
④如样品有不同的款式及颜色时,承包人应提供足够多的样品以供选择。样品审核通过后承包人应严格
按照样品采购与施工,禁止使用其他种类的样品,除非发包人在需求上有所改变,承包人需再依上法报交
样品审核,有关经费由承包人负担。所有材料及设备应与样品相符,承包人应提供适合尺寸的样品作为方
便对照之用。
⑤所有样品均为发包人所有,被发包人核准通过的样品应由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予以封存成
为日后用于对照的标准,承包人需在工地办公区选择一间有锁的样品室给监理人,以保存一份样品以便施
工中对照。
⑥承包人投标报价时自行去现场踏勘。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承包人根据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及按照监理人指示进行试验并承担检
测费用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新增(减)工程、清单工程量漏项。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不属于变更
范围。
设计变更须经设计院、监理、跟踪审计和发包人签字确认,现场签证、新增(减)工程、清单工程量
漏项须监理、跟踪审计、发包人签字确认。
10.4 变更估价
10.变更
10. 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施工过程中增加或取消工程内容,及其他经发包人、
监理人、跟踪审计人员四方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
(2)对于在施工期间出台的有关政策导致规费、税金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发包人保留在施工过程中增加或取消工程内容及相应费用的权利,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
(4)工程签证(特别是隐蔽工程签证)应及时准确,工程报审中签证资料不齐全,须在 3 个工作日
x补充提供,若延期对于该子项工程不予确认。
10. 4. 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所有工程量及工程变更签证单上必须有承包人、监理、跟踪审计、发包人四方的签字盖章,方可
作为效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综合单价及签证时间,签证单
应注意时效性。
(2)由于工程变更引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照最高投标限价计价办法计算,并
乘以投标下浮率作为结算依据(材料价格按变更当期徐州市造价信息中指导价计入,若造价信息中缺项的
材料价格由监理、发包人、跟踪审计进行认质认价的,该部分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
(3)由于工程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减少,减少的清单项目按中标单价核算(取消清单项的工程造价=中
标价*招标清单量);中标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 15%以上的按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的 85%核算
(取消的清单项工程造价=最高投标限价*85%*招标清单量)。
(4)工程量偏差超 15%时应按照下列条款调整相应单价。
①、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中标单价)应予调低 5%,均不得高于
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
②、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剩余工程造价按以下条款调整。
当中标单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 85%但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 115%时,减少工程量按照中
标价扣减(剩余工程造价=清单工程量*中标价-减少工程量*中标价);
当中标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 85%时,减少的工程按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的 85%扣减。(剩
余工程造价=清单工程量*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85%*减少工程量);
当中标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 115%但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130%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
按中标价 105%执行(剩余工程造价=剩余工程量*中标价*105%);
当中标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 130%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剩余工程
造价=剩余工程量*中标价)。
(5)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
项目费的,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总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xx施工费”措施费仍按投标时
x率进行调整,其余不调整;“单价措施项目”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除脚手架 、模板按最高投
标限价计价办法计算,并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比率【承包人报价浮动比率=(1- 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
× 100% 】进行结算外,其余的措施费均不作调整。
(6)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导致新增措施项目时,招标文件约定由投标人对
措施项目自主报价,结算不调整的或约定措施费用包干使用的,新增措施项目不计。招标文件未约定由投
标人对措施项目自主报价,结算不调整的或措施费用包干使用的,或招标文件约定措施项目据实调整的,
新增措施项目经建设单位签证确认后,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计取,有区间取费的按中间值计取。
(7)招标文件或合同明确约定不计的措施费不得计取。
10. 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执行通用
条款。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为保证工程进度,加强造价控制,如非主体工程外的专业工程允许分包,应加强分包管理。总承包合
同应明确予以专业分包的范围。分包方式应按发改委 16 号令要求,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由总承包人依法
公开招标,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可以由总承包人自主发包。无论公开招标,还是非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最
高投标限价、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均应并向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在总承包人分包管理中,不参与最高投
标限价的编制审核,可参与招标文件非价格条款的审核,但不作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发承包关系人,不介
入其工程款的结算。分包合同应约定,当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因分包工程发生劳务、价款或其他纠纷时,分
包人不得将建设单位(总承包合同发包人)作为诉讼第三人或者被诉讼人,不得以关联人、关系人、实际
施工人或其他名义对建设单位(总承包合同发包人)提起司法诉讼或采取保全、冻结等司法程序。
材料暂估价中的甲控材料: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暂估
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
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发包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
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总承包服务费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 1%-3%计算;发包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
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合同补充条款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
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 2%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由分包方支付给总包方,具体详见三方专业工程分
包合同。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
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
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依据法律法规及发包人要求。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依据法律法规及发包人要求。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①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 28 天作为基准日,②仅下列材料参与调整:
钢筋、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砂、石子。③价格调整期:以工程开工令发出当月至工程验收当月所使
用材料单价加权平均计算。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
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
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约定的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单价应考虑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要求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
度)产生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范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做调
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发
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②人工费按江苏省相关人工费调整规定调整。
工程量偏差调整风险:本工程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偏差风险范围为 3%,增减超过招标工程量
偏差风险范围的工程量结算据实调整,未超过招标工程量偏差风险范围的,工程量结算不予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工程合同价款(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 10%(含全部安全xx
施工措施费及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且主要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进场后 14 日内支付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从每次进度款付款时扣回 10%,竣工验收前全部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在预付款支付前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完成
后,退回预付款担保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现金、银行保函、保险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本工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江
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
定额》(2014)、《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x
x价 2016【154】号有关文件规定、xx函价【2019】179 号等文件规定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
料。当月工程量报告经监理、跟审审计、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做为付款依据。如承包人未按时报送工程量,
影响工程款支付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固定单价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每月付已完成工程量对应合同价款的6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工程量对应合同价款的70% (含预付款);
(3)结算审计完成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7%,剩余3%工程款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止,于期满30日内付清余下的全部工程价款(不计息)。
注:
1)本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共管账户,若发包人需要,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设置。若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
门需要,承包人需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发包人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按每次工
程进度款申请的已完成工程款的25%以上到承包人单位工资存储专户。
2)承包人在每次工程达到每阶段合同规定付款条件后应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报告、有效的合法的、
符合发包人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报监理、跟踪审计、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支
付工程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阶段工程款。施工单位在结算工程款时一律凭施工单位增值税发票
和市开发区完税凭证结算,未提供市开发区增值税发票和完税凭证的原则上不得支付工程款。
3)进度款与质量挂钩,如果所完成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
程款,待承包人整改完成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后再行支付。
4)质保金:工程结算价 3%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于次月无息付清,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 24 个月。
5)变更、签证、材料调差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价款调整均在竣工结算时调整,不纳入进度款审
核及支付。
6)以上各阶段付款。发包人有权在付款中扣除涉及承包人的所有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包人依据合同
所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每月 28 日前上报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发包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 5000 元计取违约金。累计延误超
过 10 天,逾期竣工违约金按 10000 元/天计取,累计延误超过 30 天,逾期竣工违约金按 20000 元/天计取。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验收合格后 7 日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开、竣工报告;竣工
验收合格证明书;签证变更资料;竣工图;竣工结算书(含计算书,工程量竣工验收清单、各方参加验收
主体共同签字认可的);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工程保修书等。向发包人提供能满足存档要求的肆
套竣工图以及施工资料原副件肆套。
承包人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时应确保:(1)所报送资料真实、完整、准确(设计变更、签证等应有
详细编号,并单独分册装订),审计过程中不再补充资料;承包人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若
出现送审资料弄虚作假,经核实确定后,该项目将不予结算审核,并将虚假报审资料移送监察、司法部
门处理。(2)所报送工程结算已扣除甲供材料款,约定的下浮金额及水电费等;(3)对于结算书中少报、
漏报、少算、错算的内容,同意视为对发包人的优惠让利。(4)同意由发包人采取自审或委托社会中介
机构审计的方式进行结算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由发包人确定。
工程结算(包括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审计核减率大于 7%,按审减额 5%进行处罚,处罚金额由发
包人直接在结算中扣除。
结算金额不得超过预算评审价(最高投标限价)金额,且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110%,否则按照预算评审
价(最高投标限价)和合同价的 110%两者中的低价进行结算。按照xx管(2021)51 号文办理报批手续
的除外。
结算送审图纸要求:(1)施工中未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并书面确认的(或
经审图机构审核盖章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2)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竣工图
应完整、准确、规范、清晰、修改到位,真实反映项目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应将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
技术核定单、洽商单、材料变更、会议纪要、备忘录、施工及质检记录等涉及变更的全部文件汇总后经建
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书面确认后,作为竣工图编制的依据。
竣工图纸应由施工图纸和经设计单位确认的设计变更图纸组成。结算送审的竣工图(包含经发包人提供并
书面确认的(或经审图机构审核盖章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图纸)必须为蓝图。(3)结算送审的竣工图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办理结算审核,如发现竣工图与现场实际存在较大偏差的,移交审计部门和纪检
监察部门处理。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
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xx价【2016】154 号)》等现行文件所规定费率计取;根
据xxx【2009】113 号《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
积金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时,均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以
上费用要求承包人按规定缴纳,项目竣工结算时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对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确实为本项目缴纳)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部分由发包人按公司内部流程办理审核结算。此部分费用在
进度款及预付款中暂不予结算。
材料费及人工费调差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参与下浮,此部分费用进度款中不予支付,在结算款支付。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28 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 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15 个工作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验收合格后 28 日。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工程结算价款的 3 %;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以双方认可的竣工结算价的 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 28 日内付
清(质保金不计利息,并扣除发包人自行维修的费用)。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
条款。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①承包人在中标后,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影响办理施工许可证;
②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未能按期开工;
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停工;
④拒绝或不遵照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更换或拆除有缺陷的工程,不合适的材料或物资的书
面通知;或执行(整改)不力的。
⑤中标后被发现有出卖资质、非法挂靠行为的中标人(承包人)。
⑥其他执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转包或分包合同无效,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转
包或分包合同金额 3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本合同;发包人也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清退施工人
员并按合同总价的 20%收取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必须在 10 日内退场,并且不得提出任何对发包
人不利的要求。发包人若选择接受转包或分包行为的,承包人应当与实际施工人就分包和转包工程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品种、
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能通过监理或发包人认可或不符合样品要求的,监理或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的材
料、设备进场使用,已经使用的,承包人应负责拆除更换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所造成的工
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违约金。如承包人拒绝执行监
理或发包人上述指令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清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价款 10%
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或发包人有权随时在指令规定
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运离发包人认为不合格的任何材料或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整改直至满足合同要求,并承
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整改所需时间计算在合同总工期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按照合同专用
条款 7.5.2 执行。
(4)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7.5
条执行。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
进行修复的: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期限进行修复;如未按时到场维修或经过两次(含
两次)以上维修,仍未能解决问题或承包人未按要求维修,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而
产生的费用将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双倍扣除,超支部分由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xx工程质
量问题给发包人、业主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再对
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承包人在中标后,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影响办理施工许可证:视
为放弃本次中标资格。
(8)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未能按期开工:延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天,延迟超过 30
天,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停工:如承包人施工期间无正当理由停工 48 小时或工期延误超过五天,发包
方有权将承包方未完成工作量全部或部分发包给其他承包人进行施工,发包方与其它承包人的结算价款直
接从承包人结算总价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须无条件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
(10)工期延误达十天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并更换施工单位,由此产生
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10%的违约金。
(11)拒绝或不遵照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更换或拆除有缺陷的工程,不合适的材料或物资
的书面通知;或执行(整改)不力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一次性经济处罚,处罚数额为该缺陷部位
工程造价的 1-3 倍;该经济处罚并不免除承包人的整改、更换工拆除责任及因此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赔偿责任。
(12)中标后被发现有出卖资质、非法挂靠行为的中标人(承包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清退施工人员并按合同总价的 20%收取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必须在 10 日内退场,并且不得提出
任何对发包人不利的要求。
(13)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再对承包人已完工程
量进行结算,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
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若不能按期改正,按以上约定执行。
以上违约已明确责任,但短时间内无法量化违约金的,按实际经济损失赔偿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相关约定。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
承包人除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 10%的违约金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包括
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所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施工过程中合同条款及工程竣工验收后竣工结算中存在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市住建局造价处评议处理。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本工程的下浮率为(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 ,工程清标及结算时需下浮的部分
按此比率下浮;中标价及最高投标限价均不含甲供材、暂估价及暂列金额。
21.2 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实际施工范围,增减的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以价格及其他
等原因为借口拖延工期或拒不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施工队伍,所需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拖延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
除。
21.3 工程开工日期以开工令载明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日期为准,总工期以合同
协议书载明日期为准,若实际工期延误而未有工期签证,结算严格按照工期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21.4 已完成成品保护费、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前精保洁费等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时考虑在报价内,发包
人不再另支付此部分费用。
21.5 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管理和监督
检查。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管理规定,发包人下发的罚款单、工程联系单等承包人需及时签收,
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罚款、违约金等需在罚款单、工程联系单等签收 5 日内上缴,否则发包
人在结算时双倍扣除。已上交的罚款可用于进度、质量、安全xx等施工奖励。
21.6 本项目若出现有交叉施工的情况,应签订交叉施工协议。
21.7 对放线验线、关键工序、主要原材料等,发包人有权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
检验结果合格则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则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21.8 如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国家规范及合同要求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承包人整
改完毕并报经监理人、发包人验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1.9 如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的合理指令,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并对承包人处以
3000 元/次的罚款,且执行指令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若承包人拒绝支付,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
中扣除。
21.10 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承包人如有拖欠、克扣工人劳
动报酬的行为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按程序直接支付给承
包人所属工人,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生农民工群访事件的(5 人以上),
处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若出现农民工通过欠索平台等网上投诉,承包人需 7 日内予以解决,若未能解
决,对承包人处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21.11 甲控乙供材料:甲控乙供材料由承包人采购,但生产厂家、品牌、产地、采购渠道采购前须经
监理和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甲控乙供材料进行调整。
21.12 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辱骂、殴打、威胁发包人、监理人及跟踪审计人员,如若发生将处罚承
包人 2000 元/次,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1.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工期延误而产生的赔付费用。
21.14 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与第三方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与发包人无关。未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
21.15 任何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对工期、费用产生影响时,承包人应在 14 天内书面上报监理人、发包人
审批,否则视为该原因对工期、费用无影响。
21.16 为保证整体工期,对于承包人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在合
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所付款项在应付承包
人款项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对此部分扣付款项及数额无异议,并认可为已付工程款。
21.17 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承包人务必充分考虑施工人员的组织工作,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
出确保人员及工期的措施方案。中标后不得以市场工人短缺、赶工等借口拖延工期或申请追加合同金额。
21.18 地方关系、施工涉及的交通协调费投标人自行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费用由承办人承担。
21.19 施工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施工或者拒绝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将此部分工程另行发
包,并按照另行发包价从承包人合同价款内扣除此部分费用。同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照
另行发包价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由承包人承担。
21.20 本工程若有绿化工程,需保证苗木 100%成活率,养护期为 2 年。
21.21 如本合同经发包人解除或终止,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妥善做好施工场地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21.22 承包人应制定《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并采用相应措施,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
出工考勤,采用刷卡考勤和手工考勤相结合的考勤制度,在务工人员进场时就要建立人员花名册上报发包
人及监理单位,承包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均需刷卡考勤,上述考勤记录作为工程款支付的基本资料供发
包方存档,如承包单位不提供管理人员及务工人员考勤,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
21.23 由于承包方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原因,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承包方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外并承
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每次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21.24 承包人应按照xx管(2020)115 号文件要求办理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徐开管(2021)
51 号文件要求办理变更、签证相关工作。
21.25 本工程实施期间市经开区制定下发的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本工程参考执行。本条
所述文件、会议纪要如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经发包人书面向承包人明确后,替代合同相关条款
的约定。
21.26 施工中承包人应加强造价管控,结算送审价超过合同价的,严格执行预算追加报批手续,未办
理预算追加报批手续的,不得进入结算审核程序。
21.27 本合同中所涉及“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的费用,清单中未单独列项的,报
价中均综合考虑,不单独列支。
21.28 本项目适用《徐州经开区工程建设管理审计监督系统》,未使用《徐州经开区工程建设管理审
计监督系统》的,不得审核进度款和办理工程结算。
21.29 本项目为保障施工和企业正常排水采取的措施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费用不再另行计取。
21.30 承包人应承担报价风险,发包人有权在工程建设任一环节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分析,投标人
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与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偏差超过正负 15%的均视为投标人不xx报价。对于超出最高
投标限价综合单价 15%的,按照最高投标限价 115%调整。且因不xx报价导致的工期延期或费用增加,视
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得对承包人提出工期、费用、利润的索赔。
21.31 本项目建设需符合 FM Approvals 标准,厂房抗震支架应选用 FM 认证产品,安装方案需通过 FM
审核;厂区的消防系统、喷淋系统及室外消防栓控制阀门应选用 FM 认证产品,安装方案需通过 FM 审核。
项目交付使用前,所出现的损坏损毁部分,由承包人负责更换、修理,并达到本地环保、消防、节能等相
关要求。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 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 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为 2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一日内到达现场核查情况,并予以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书面和/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抢修——在正常工作时间 4 小时之内到场
进行抢修;在非工作时间 6 小时之内到场进行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 工程保修服务承诺
1)建立回访制,进行定期、不定期回访,每年内工程回访不少于两次,认真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并形成回访记录。
2)建立维修工程专班专人负责制,由公司工程部、技术部派人负责。
3)在质保期内承包人做到:
A、免费提供所需的工作人员和材料进行维修。针对现场破坏程度,制定相关处理方案,得到业主同意后,对工程进行维护修复工作。
B、负责对工程进行日常一般性的定期维修保养,同时提供日夜 24 小时应答的紧急维修服务。
4)工程保修原则及质量回访计划 A、工程保修原则
○1 在保修期间,承包人将本着“向发包人负责,让用户满意”的态度,以有效的制度及措施,以优质迅速的维修质量维护承包人利益。
○2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和损坏,承包人将对所有缺陷的进行无偿检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
B、工程保修回访计划
工程移交后三个月即进行工程质量回访,缺陷责任期内每 3 个月,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每 6 个月进行工程质量回访,并对存在的问题形成回访书面记录,制定检修方案,进行彻底的整改,直至发包人验收合格。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 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施工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此表格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无需填写,在合同备案时填写完整。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施工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 名 称) ( 以下简称“ 发包人” ) 于 年 月 日 签订 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本合同预留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为诉讼时的文书送达地址: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 (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1 | |||
2 | |||
3 | |||
4 | |||
5 | |||
小计: |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本章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5.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单价。
2.5.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含材料保管费)应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2.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现场保管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计算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2.6.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增补总价措施项目,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
2.6.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7.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7.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2.5.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7.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7.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8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9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2.14.1 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x 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含营改增后调整内容)、xx价【2016】154 号、xx价函(2018)298 号、xx函价【2019】178 号有关文件规定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2.14.2 不可竞争费用: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的各项要求,该项费用按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含营改增后调整内容)、xx价【2016】154 号、xx价 函(2018)298 号、xx函价【2019】178 号、xxxxxxxxxxx〔0000〕x 00 x公告等规定计算。(不可竞争费包括: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费、社会保障费、扬尘治理费、住房公积金、税金)。
2.14.3 本工程的其他规定:
2.14.3.1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价格参照执行 2022 年第 7 期《徐州工程造价信息》,投标人的 材料价格根据市场行情自主报价。
2.14.3.2 最高投标限价人工费调整执行xx函价[2022]062 号文件。投标人的材料价格根据 市场行情自主报价。
2.14.4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
2.14.4.1 分部分项工程费:执行现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 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含营改增后调整内容)、xx价【2016】 154 号、xx价函(2018)298 号、xx函价【2019】178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2.14.4.2 措施项目费下述措施项目费中,除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费外其它措施项目均由投 标人自主报价,可以以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也可以以费率计算。
(1)现场安全xx措施费基本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费率计取(详见工程量清单);
(2)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第 24 号公告规定计取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 (3)夜间施工:预算控制价不计,投标人可自主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4)二次搬运:预算控制价不计,投标人可自主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5)冬雨季施工:预算控制价不计,投标人可自主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6)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预算控制价不计,投标人可自主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7)施工排水:预算控制价不计,投标人可自主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8)施工降水:预算控制价不计,投标人可自主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9)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预算控制价不计,投标人可自主报价,结算 时不再调整。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预算控制价不计,投标人可自主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11)临时设施: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费率计取(详见 工程量清单);
(12)赶工措施:预算控制价不计,投标人可自主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13)工程按质论价:预算控制价不计,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报价。
(14)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预算控制价不计,投标人可自主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15)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费率 计取(详见工程量清单);
2.14.4.3 其他项目费
x工程暂列金额为以下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施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 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工程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 / ,招标方式 / ,招标组织方式 / 。 暂估价: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①材料暂估价: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材料单价组成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 管费。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格表中
列出暂估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合计中。 本工程暂估材料详见工程量清单,结算时根据招标人认可的价格调整材料价格。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是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 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本工程专业工程及其暂估价为: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计日工: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总承包服务费:预算控制价不计,投标人可自主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2.14.4.4 规费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及xx价【2016】154 号文。
(1)工程排污费:暂不计取。
(2)社会保障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费率计取(详 见工程量清单);
(3)住房公积金: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费率计取(详 见工程量清单);
2.14.4.5 税金: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除税甲供材料费+
除税甲供设备费)∕1.01〕×9%计取。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也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按第二章 2.4 款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
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4 其他补充说明
(1)投标人在投标所报涉及下列设备时应参照下表要求的档次产品进行报价;
(2)中标后承包人在采购设备前须提供设备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性能介绍、出厂报告、合格 证明等)及在工程中的使用位置等,应在订购制造此设备的 28 日历天前呈报。在被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核准之前均不允许使用。
序号 | 设备名称 | 档次 | 国产/合资 | 备注 |
1 | 变压器 | 高档 | 国产 | |
2 | 高低压柜 | 高档 | 国产 | 柜体及其他元器件为国内一线品牌 |
2.1 | 柜内断路器 | 高档 | 合资 | 断路器为国际一线品牌 |
3 | 空压机 | 高档 | 合资 | |
4 | 冰机-风冷冷水机组 | 高档 | 合资 | |
5 | 办公室中央空调机组 | 高档 | 合资 | |
6 | 分体空调 | 中档 | 国产 | |
7 | xx柴油消防泵 | 高档 | 合资 | |
8 | 电消防泵 | 高档 | 合资 | |
9 | 发电机组 | 高档 | 合资 | |
10 | 蒸汽加热热水罐 | 高档 | 合资 | |
11 | 自来水箱和加压系统 | 中档 | 国产 | |
12 | 水处理设施 | 高档 | 合资 | |
13 | 屋顶风机 | 高档 | 合资 | |
14 | 电缆 | 中档 | 国产 | |
15 | 配电柜 | 高档 | 国产 | 柜体及其他元器件为国内一线品牌 |
15.1 | 柜内断路器 | 高档 | 合资 | 断路器为国际一线品牌 |
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工程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4、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6、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7、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投 标 人: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 名: 性 | 别: |
年 | 龄: 职 | 务: |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请各投标人更新法人住址、有效期等应为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