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个人特征、风险和信用状况的信息。如乙方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办理信用卡业务或使用信用卡,为保证乙方顺利使用信用卡支付业务、信用卡功能以及保障 乙方账户安全,乙方同意甲方留存相关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如指纹、声音、面部特征等)、相关设备信息(如手机终端唯一标志信息、设备型号、设备类型、系统类型)、设备所在 位置(如 IP地址)以及应用程序列表。乙方同意上述查询和留存的信息用于:(1)信用卡审批、资信核查(包括持续跟踪乙方信用状况)、信用额度核定和调整;(2)贷后...
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2022 年修订)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
(如有)),在共同遵守《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前提下,就乙方自愿申领、使用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约。
在申请甲方发行的信用卡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上海农商 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简称“本合约”)、《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简称“《章程》”)、《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下称“《收费标准》”)及其他与信用卡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合称“信用卡条款和条件”),尤其是通过加粗标注的条款。乙方的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即视为乙方已全部阅读、理解、接受并承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1)在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上签名;(2)通过甲方指定的电子渠道提交信用卡在线申请确认;(3)激活、使用信用卡时(上述三者以孰早为准)。
1.乙方应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甲方提供的信用卡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的指定位置亲笔签名确认,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及合法的。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因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失实、错
误、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对乙方持卡数量上限予以控制,并有权根据监管
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该上限,对于超过上限的,甲方有权处以卡片注销、卡片管制、限制交易、降低授信额度等措施予以清理。
3.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和存续期间,查询已录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的乙方全部信息;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为审核信用卡申请、核准或调整信用卡额度、开展贷后管理(包括诉讼案件处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打印、保存和使用上述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用信息(包括正常信息及不良信息),具体涉及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4.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和存续期间,基于订立与履行本合约的目的,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同盾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或同意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同盾科技有限公司向以上渠道,依法查询、留存、使用、加工、传输乙方与信用卡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如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及证件所载信息、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工作信息、婚姻信息等)、财产信息、工商信息、税务信息、诉讼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教育信息、运营商信息、车辆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以及其他能
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个人特征、风险和信用状况的信息。如乙方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办理信用卡业务或使用信用卡,为保证乙方顺利使用信用卡支付业务、信用卡功能以及保障乙方账户安全,乙方同意甲方留存相关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如指纹、声音、面部特征等)、相关设备信息(如手机终端唯一标志信息、设备型号、设备类型、系统类型)、设备所在位置(如 IP地址)以及应用程序列表。乙方同意上述查询和留存的信息用于:(1)信用卡审批、资信核查(包括持续跟踪乙方信用状况)、信用额度核定和调整;(2)贷后管理(包括账务催收)或风险控制等业务运营;(3)为履行合规责任及/或管理金融犯罪风险管理活动;(4)为管理信用卡、提供用卡安全服务、异议处理、客户服务等信用卡业务。
5.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基于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包括本条第 3 款所述用途),向甲方集团成员(包括甲方及其附属公司)、甲方的合作服务机构(如具有金融外包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信用卡优惠活动和权益服务的合作机构、数据供应商、增值服务供应商、账款催收服务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等),提供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等,用于身份核验、提供权益服务、提供增值服务、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信用卡相关的业务。甲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相关方对上述信息合法使用并承担保密义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业务续作期间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征信信息,用于查询处理乙方的银联卡交易情况并由此形成乙方对本产品业务的适用性分析参考、风险控制等。
6.乙方知悉、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乙方的预留信息、本合约履行期间所产生的信息以及甲方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
的信息,用于推荐甲方金融产品及服务、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甲方可通过短信、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手机银行客户端、上海农商银行 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宣传单页等渠道向乙方推荐甲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发送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查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乙方想调整信息接收途径、变更信息接收种类或拒绝接收上述信息,可联系甲方客服热线 021-962999 或按照甲方提示的其他方式进行变更或退订。如乙方有异议,请于申请甲方信用卡时签署的《综合信息处理授权书》内勾选不同意,或联系甲方客服热线 021-962999 撤销授权。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和信息,无论信用卡是否被批核以及信用卡是否终止,相关资料和信息将不予退回,由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或处理。甲方承诺依法对上述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如甲方超出授权范围进行信息处理,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未获得乙方明确同意,甲方不会公开披露乙方的信息;但乙方理解,在法律、法律程序、诉讼或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甲方可能会公开披露乙方的信息。
8.甲方保留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消费和信
贷记录及其他有关条件在综合评定后决定是否向乙方发卡以及确定卡片种类、级别和信用额度的权利。甲方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要求乙方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
9.乙方主卡申领人可为符合甲方发卡条件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申领人应确保本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并确保附属卡申领人在签名前已知晓和理解《章程》及本
合约的各项条款,并承诺遵守。主卡持卡人有权对附属卡的使用加以限制。
10.甲方对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除甲方另行决定,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共享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同一账户下的多张信用卡共享信用额度。
11.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后所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主卡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持卡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信用卡账户内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因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争议、约定或权利主张而影响其根据《章程》及本合约等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卡片寄送地址向乙方寄送实体信用卡(包括续期或换发的信用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而发生的遗失、被盗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甲方有权对认定存有风险的卡片进行必要的处置。甲方也可通知乙方至甲方指定营业网点领取信用卡。
13.乙方应通过甲方官方指定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乙方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可根据本合约的规定在甲方核准的信用额度内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交易,先消费后还款;乙方在激活信用卡、
设置交易密码后,可根据本合约的规定使用预借现金功能。信用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
2.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效期、卡片验证码(CVV 和 CVV2))、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网络平台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乙方不应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他人,不得将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否则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信用卡或个人信息丢失、被盗、被冒办及被冒用等情况,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等情况而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乙方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乙方在五年内不得在银行办理非柜面业务,且不得在银行新开立账户。如因前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乙方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确认,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3.乙方收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
请表上所载明的乙方姓名和签署式样相同的名字,并在信用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激活后方可正常用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一定期限未激活信用卡的,甲方有权降低授信额度、注销信用卡或关闭信用卡账户。
5.信用卡默认采用签名加交易密码方式确认交易,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甲方营业网点或甲方电子渠道设置交易密码(可用于 ATM 等自助设备交易和网上银行等),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除乙方有相反证据外,则记载有乙方姓名或经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乙方本人交易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乙方对前述交易承担责任。
6.如果乙方发现其信用卡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等非乙方本人授权的交易时,应及时告知甲方或者报警,由甲方进行核查;若因乙方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乙方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
7.信用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其限额以甲方对
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甲方可再以本合约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乙方,但调整的生效时间仍以公告为准。乙方可随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或甲方电子渠道等关闭该功能,但乙方仍应对关闭前发生的所有免密交易负责。
8.乙方应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信用卡,确保交易真实合法。乙方应确保在具有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的环境下,通过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电视和电话自动语音等方式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乙方需要提供信用卡卡号、密码、有效期、卡片验证码(CVV 和CVV2)、手机号和
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甲方进行信息校验。在甲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校验的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在交易过程中获取或使用任何第三方的服务,乙方需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第三方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除非甲方明确告知,否则甲方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代理关系。对于非甲方代理的第三方,乙方需自行承担第三方的行为或服务的有关风险,甲方对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不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其机器设备或通讯网络的故障或非甲方原因承担责任。乙方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该第三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债务,也不得以退还使用信用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要求甲方退款。前述非代理关系的第三方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接受商家、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及其他受理单位提供的服务,操作任何第三方的自助设备,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和移动支付等功能),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微信等)进行支付或还款等。
9.乙方使用信用卡应严格遵守《章程》,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如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的,乙方还需同意遵守甲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规则和要求。乙方如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非法用卡行为,将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10.为防范风险,确保信用卡安全和保护公平交易的环境,在出现可疑交易或信用卡有被盗用风险时,甲方有权立即
暂停卡片使用或暂停相关信用卡权益、增值服务的购买和使用,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须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因乙方不予配合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有利用活动规则或系统漏洞、作弊、冒用他人信息参与活动、进行虚假交易或者违法交易等手段恶意套取优惠奖励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参加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取消或收回其因参加活动所获的回馈和奖励。 11.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仅供乙方在本合约允许范
围内使用,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乙方应在甲方核定的授信额度内用卡,如超出授信额度用卡,乙方需遵循相关使用规则。甲方有权根据产品规则,在不同账户或同一账户内,调整乙方卡片额度。
1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或风险信息等,对乙方的卡片等级或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信用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乙方。甲方调高乙方授信额度的,应经乙方同意;乙方也可向甲方提出调整信用卡等级或授信额度的申请,并且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的,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由甲方决定。
13.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通讯、网络、供电、系统
故障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乙方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恢复正常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4.乙方承诺所有信用卡透支资金不用于生产经营、投资
房市、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权性投资及国家明令禁止行业,不用于归还贷款等非消费领域(另有约定的除外),不从事非
法活动。乙方必须保留相关消费凭证,消费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认可的合同、发票、收据等。甲方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
1.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如当月无交易或甲方已向乙方提供其他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甲方可不提供对账单。
2.对账单有纸质账单、电子账单等形式。乙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账单的相关风险,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邮箱地址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电子账单,查询并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存在电子邮箱容量、互联网、个人电脑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电子账单不能按时收到,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的圈存、圈提交易在对账单中体现,电子现金交易明细不在信用卡对账单中体现。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及电子渠道等查询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明细,交易明细以银联清算结果为准。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其信用卡账户内的任何债务。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甲方对存在疑问的账务进行核查,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未及时还款,可能影响乙方征信记录。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
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最低还款额将根据不同账户结算货币的当期余额分别进行计算。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 10%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 100%、当期预借现金金额的 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特殊卡种除外)。甲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的权利。
5.乙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透支欠款可以人民币现金及本行认可的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偿还。外币账户的透支欠款可通过以下方式存入偿还:乙方持有的外币现钞;从其外汇账户(含现钞账户)转账;按规定购汇等。
6.乙方如选择使用自动转账还款服务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按约定还款方式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该指定扣款账户须为乙方主卡持卡人本人在上海农商银行开设的实名结算账户,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客户服务电话、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完成身份认证后的自动转账还款服务申请,均视为本人的有效授权。如指定扣款账户发生变化,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并重新确定。乙方每期的信用卡对账单相应余额是自动转账还款服务中计算每月扣款金额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因此而生成的扣款指令的电子信息记录为甲方进行扣款的有效凭据。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
户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购汇还款部分将从乙方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中扣除人民币,按代扣时系统认定的外币卖出价自动折算为外币,以偿还外币欠款。在外币自动转账还款过程中,甲方将扣除指定扣款账户中现钞账户金额。如信用卡发生补换卡、卡片升降级等情况的,自动转账授权将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自动转账授权,乙方须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两日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营业网点及电子渠道等申请办理,否则甲方将无法确保该取消或变更能自当期对账单起生效。
7.乙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信用卡账户日为准,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
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甲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顺序的权利。 8.如乙方任意信用卡账户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宣布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所有信用卡账户透支欠款到期,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或(及)担保人催收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所有信用卡账户透支欠款,联系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了解、核实乙方个人基本情况,并请求协助转告乙方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如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明确表示愿意主动代偿债务,甲方有权配合向该代偿意愿人提供
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9.如乙方存在未清偿欠款,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甲方在扣划前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且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按惯例予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收费。
10.乙方应确保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甲方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来源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有权要求乙方配合调查并向相关监管机构上报。
1.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如乙方领回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须支付甲方按规定计收的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2.信用卡非现金透支交易自甲方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期间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期限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如乙方未能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足额全部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自甲方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为 18.25%,下称“透支利率”),并按月计收复利。甲方将在特定卡产品的申请材料或申请页面中,明确告知特定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及年化利率,若该特定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
及年化利率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特定信用卡账户的约定为准。若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专人派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当期所有交易将自甲方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3.乙方可在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内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可提取现金),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透支利息(利率标准按本条第 2 款透支利率计),同时按照《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
4.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按月支付违约金。乙方如同时持有两个(含)以上信用卡账户,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账户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且各账户应分别还款。各账户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其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5.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
1.除另有约定,甲方有权设定信用卡有效期,具体以信用卡卡面显示为准,有效期到期后原卡自动失效,但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到期而消灭。除非乙方提出不愿续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或欠款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或销户申请。
2.乙方同意在信用卡到期、毁损等情况下需要补换卡时,甲方有权为其更换甲方指定类型的信用卡,乙方无需另行提交申请资料,本合约条款继续有效。
3.信用卡如遗失、被盗、被他人所使用或密码等交易要
素泄露于任何其他人,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营业网点及电子渠道等办理挂失(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后产生的电子现金账户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乙方应同时向发生遗失、被盗或泄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警署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报案材料复印件并配合甲方调查。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在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故意所为而形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欺诈行为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已经泄露的密码,乙方不应再继续使用。
4.乙方因其他原因需要补换新卡的,应支付补换卡费和
卡片工本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补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的信用卡。
1.乙方如需终止信用卡,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营业网点等提出销户申请。提出销户申请时乙方信用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记入乙方信用卡的交易金额)将视为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一次性全部清偿。如乙方未全额清偿所有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等,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销户手续。乙方销户申请时需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如有)圈提至主账户,45 天后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甲方营业网点办理销户结清手续。乙方仍须承担被销户信用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2.乙方在办理卡片注销、更换、更新或卡类型转换后,乙方应将原卡片磁条和/或芯片自行销毁。
3.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
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调低乙方授信额度或卡片级别、止付、冻结、不换发新卡或不予以续卡、要求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将乙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收回信用卡、卡片注销、终止信用卡等管理措施:(1)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由甲方合理判断),或者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等信息库产生负面信息记录;(3)涉嫌洗钱、恶意透支、转让、转借、买卖信用卡或账户等行为;(4)非法使用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5)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进行虚假的信用卡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6)有欺诈、非正常用卡等风险情况;(7)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8)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的行为或其他甲方认定
的情形。甲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
4.甲方对长期睡眠信用卡进行监测,对于长期睡眠的信用卡,甲方有权处以卡片注销、卡片管制、限制交易、降低授信额度等措施予以清理。
5.无论任何一方以任何理由终止乙方的信用卡,乙方在本合约项下已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将持续,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1.乙方同意以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或后续乙方联系甲方更改)的现住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作为向乙方送达与本合约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件,以及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乙方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甲方任何书面或电子信息通知只要发往上述送达地址,均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送达时,可直接发往上述送达地址。
乙方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现住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立即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更改;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乙方还应立即通知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如乙方未及时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乙方上述送达地址仍作为法律上的有效送达地址。
因乙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告知甲方、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或乙方及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甲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
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专人派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3.乙方特此确认,甲方已向其提示说明本条款及相关风险和法律后果,乙方已充分理解并自主决定接受本条款约束。甲方向乙方主卡持卡人发出的通知,视同已同时通知附属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1.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据本合约申领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信用卡注销手续时终止。
2.乙方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可一并申请成为联名合作方会员,遵守相关会员规则和条款。甲方不对联名合作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提供任何保证,乙方不得以和联名合作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约约定的各项义务。
3.乙方在使用磁条芯片复合卡或芯片卡等服务时,除遵守本合约外,还应遵守甲方关于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信用卡贷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如有)将会同时开通,电子现金账户需进行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甲方部分种类的信用 卡、优惠活动和服务受各自特定条款的约束,特定条款若与本
合约条款有任何抵触的,以特定条款为准。
4.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甲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 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5.《章程》、申请表、《收费标准》以及其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为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与《章程》、申请表、《收费标准》以及其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的协议。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合约、《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调整,履行相关提前通知手续并按规定公告期满后生效。如乙方有异议,有权在公告期满前根据本合约约定办理注销信用卡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和调整并受其约束,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6.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向甲方(含分支机构)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用卡服务有任何疑问、投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 021-962999、4006962999(境内)、 86-21-55524590(境外)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反映。
8.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9.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增加乙方责任或限
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