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客戶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客戶簽章(甲方):銀行簽章(乙方):
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x定型化契約係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定型化契約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定型化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名詞xx
x、「網路銀行業務」:指客戶端電腦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訊息」:指銀行或客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訊息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電子訊息,用以確認憑證申請者(客戶)之身分,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六、「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七、「服務時間」:指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惟銀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銀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
第三條 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 詢問。
銀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第四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銀行及客戶同意使用約定之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輸。
銀行及客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銀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銀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客戶。
銀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銀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客戶。
第六條 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銀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銀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銀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銀行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銀行確認。
第七條 電子訊息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訊息係由銀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銀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銀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
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銀行後,於銀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銀行服務時間時,銀行應即以電子訊息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第八條 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銀行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銀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於銀行之網站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方式使客戶得知調整費用,同時告知客戶得於該期間內終止契約,逾期未終止者,推定承認該調整。
客戶應繳納之稅捐,應依本契約交易客戶應繳納之稅捐法令規定辦理,並授權銀行自客戶帳戶內自動扣繳。
第九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銀行所提供,銀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因客戶之行為侵害銀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
客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銀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遵守銀行所提供安裝之相關資料,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第十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銀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銀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客戶對銀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次時(至少三次),銀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契約之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客戶並應於契約終止時,即返還銀行所提供之設備及相關文件。第十一條 交易核對
銀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銀行及客戶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日內(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平信或前項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
○○日內(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銀行之日起○○日內(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多於三十日),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客戶。
第十二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銀行及客戶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第十三條 電子訊息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銀行及客戶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銀行及客戶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銀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非銀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者外,銀行仍負責任。
第十四條 資料安全
銀行及客戶應各自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
第三人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爭議,由銀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駭客入侵銀行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所發生之損害,由銀行負擔。
第十五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銀行及客戶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十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銀行及客戶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所生之損害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但銀行或其履行輔助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仍應就客戶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銀行或客戶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紀錄保存
銀行及客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訊息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第十九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銀行及客戶同意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第二十條 客戶終止契約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其他約定方式辦理。第二十一條 銀行終止契約
銀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但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銀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客戶終止本契約:
一、客戶未經銀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二、客戶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
三、客戶違反本契約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者。
四、客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第二十二條 契約修訂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銀行及客戶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第二十三條 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銀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 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銀行仍以契約中客戶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銀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四條 法令適用
x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第二十五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銀行及客戶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六條 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二十七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銀行及客戶各執壹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