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 110.11.18修訂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一)衛生福利部與甲方公告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二)本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二、本契約...
臺中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 110.11.18修訂 | |||||||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 |||||||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衛生福利部與甲方公告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本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本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契約文字: (一)本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二)本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三)本契約所稱日數,除已明定為工作日者外,以日曆日計算。 五、本契約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 | |||||||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第三點附表一所列資格之長照提供者,始得簽訂本契約提供長照服務。 二、本契約履約之服務項目及服務區域為: (一)居家服務 □1.到宅提供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及家事服務(BA 碼,不含 BA09、BA09a) □2.居家喘息服務(GA09) | |||||||
1.□全區 | 6.□后里 | 11.□潭子 | 16.□龍井 | 21.□大安 | 26.□北區 | ||
2.□大里 | 7.□石岡 | 12.□大雅 | 17.□梧棲 | 22.□中區 | 27.□北屯區 | ||
3.□霧峰 | 8.□東勢 | 13.□神岡 | 18.□清水 | 23.□東區 | 28.□西屯區 | ||
4.□烏日 | 9.□和平 | 14.□大肚 | 19.□大甲 | 24.□南區 | 29.□南屯區 | ||
5.□豐原 | 10.□新社 | 15.□沙鹿 | 20.□外埔 | 25.□西區 | 30.□太平區 |
1
(二)照顧服務、喘息服務 □1.日間照顧服務 (BB 碼、BD01-03) □2.家庭托顧服務(BC 碼、BD01-02) □3.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GA03-04) □4.巷弄長照站臨托(GA07) □5.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GA05) (三)專業服務 □1.IADLs 復能、ADLs 復能照護(CA07) □2.個別化服務計畫(ISP)擬定與執行(CA08) □3.營養照護(CB01) □4.進食與吞嚥照護(CB02) □5.困擾行為照護(CB03) □6.臥床或長期活動受限照護(CB04) □7.居家環境安全或無障礙空間規劃(CC01) □8.居家護理指導與諮詢(CD02) |
2
1.□全區 | 6.□后里 | 11.□潭子 | 16.□龍井 | 21.□大安 | 26.□北區 |
2.□大里 | 7.□石岡 | 12.□大雅 | 17.□梧棲 | 22.□中區 | 27.□北屯區 |
3.□霧峰 | 8.□東勢 | 13.□神岡 | 18.□清水 | 23.□東區 | 28.□西屯區 |
4.□烏日 | 9.□和平 | 14.□大肚 | 19.□大甲 | 24.□南區 | 29.□南屯區 |
5.□豐原 | 10.□新社 | 15.□沙鹿 | 20.□外埔 | 25.□西區 | 30.□太平區 |
1.□全區 | 6.□后里 | 11.□潭子 | 16.□龍井 | 21.□大安 | 26.□北區 |
2.□大里 | 7.□石岡 | 12.□大雅 | 17.□梧棲 | 22.□中區 | 27.□北屯區 |
3.□霧峰 | 8.□東勢 | 13.□神岡 | 18.□清水 | 23.□東區 | 28.□西屯區 |
4.□烏日 | 9.□和平 | 14.□大肚 | 19.□大甲 | 24.□南區 | 29.□南屯區 |
5.□豐原 | 10.□新社 | 15.□沙鹿 | 20.□外埔 | 25.□西區 | 30.□太平區 |
1.□全區 | 6.□后里 | 11.□潭子 | 16.□龍井 | 21.□大安 | 26.□北區 |
2.□大里 | 7.□石岡 | 12.□大雅 | 17.□梧棲 | 22.□中區 | 27.□北屯區 |
3.□霧峰 | 8.□東勢 | 13.□神岡 | 18.□清水 | 23.□東區 | 28.□西屯區 |
4.□烏日 | 9.□和平 | 14.□大肚 | 19.□大甲 | 24.□南區 | 29.□南屯區 |
5.□豐原 | 10.□新社 | 15.□沙鹿 | 20.□外埔 | 25.□西區 | 30.□太平區 |
(四)交通接送、居家式或社區式營養餐飲服務、到宅沐浴車服務 □1.交通接送服務及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DA01及BD03) □2.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BD03) □3.到宅沐浴車服務(BA09、BA09a) □4.居家式或社區式營養餐飲服務(OT01) (五)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到宅提供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及家事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夜間喘息服務) □1.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到宅提供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及家事服務(BA 碼,不含 BA09、BA09a) □2.小規模多機能服務-日間照顧服務(BB 碼、BD01-03)、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GA03-GA04)、夜間喘息服務(GA06) (六)□機構服務(全區) (七)本款各目服務項目碼別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為主;各服務項目得申報費用之照 |
3
1.□全區 | 6.□后里 | 11.□潭子 | 16.□龍井 | 21.□大安 | 26.□北區 |
2.□大里 | 7.□石岡 | 12.□大雅 | 17.□梧棲 | 22.□中區 | 27.□北屯區 |
3.□霧峰 | 8.□東勢 | 13.□神岡 | 18.□清水 | 23.□東區 | 28.□西屯區 |
4.□烏日 | 9.□和平 | 14.□大肚 | 19.□大甲 | 24.□南區 | 29.□南屯區 |
5.□豐原 | 10.□新社 | 15.□沙鹿 | 20.□外埔 | 25.□西區 | 30.□太平區 |
1.□全區 | 6.□后里 | 11.□潭子 | 16.□龍井 | 21.□大安 | 26.□北區 |
2.□大里 | 7.□石岡 | 12.□大雅 | 17.□梧棲 | 22.□中區 | 27.□北屯區 |
3.□霧峰 | 8.□東勢 | 13.□神岡 | 18.□清水 | 23.□東區 | 28.□西屯區 |
4.□烏日 | 9.□和平 | 14.□大肚 | 19.□大甲 | 24.□南區 | 29.□南屯區 |
5.□豐原 | 10.□新社 | 15.□沙鹿 | 20.□外埔 | 25.□西區 | 30.□太平區 |
1.□全區 | 6.□后里 | 11.□潭子 | 16.□龍井 | 21.□大安 | 26.□北區 |
2.□大里 | 7.□石岡 | 12.□大雅 | 17.□梧棲 | 22.□中區 | 27.□北屯區 |
3.□霧峰 | 8.□東勢 | 13.□神岡 | 18.□清水 | 23.□東區 | 28.□西屯區 |
4.□烏日 | 9.□和平 | 14.□大肚 | 19.□大甲 | 24.□南區 | 29.□南屯區 |
5.□豐原 | 10.□新社 | 15.□沙鹿 | 20.□外埔 | 25.□西區 | 30.□太平區 |
1.□全區 | 6.□后里 | 11.□潭子 | 16.□龍井 | 21.□大安 | 26.□北區 |
2.□大里 | 7.□石岡 | 12.□大雅 | 17.□梧棲 | 22.□中區 | 27.□北屯區 |
3.□霧峰 | 8.□東勢 | 13.□神岡 | 18.□清水 | 23.□東區 | 28.□西屯區 |
4.□烏日 | 9.□和平 | 14.□大肚 | 19.□大甲 | 24.□南區 | 29.□南屯區 |
5.□豐原 | 10.□新社 | 15.□沙鹿 | 20.□外埔 | 25.□西區 | 30.□太平區 |
顧組合內容,詳如本契約附件。 三、乙方服務對象(以下簡稱個案)以事前申請並經甲方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核定後,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三)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四)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四、個案設籍於其他縣市但實際居住本市者,經甲方照管中心評估及核定後,乙方即得提供服務,並由甲方支付費用;乙方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並返還 已領取之服務費用。 |
第三條 契約效期 自簽約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
第四條 服務項目及支付/補(獎)助基準 x契約履約服務項目之支付或補(獎)助基準,依據111-113年長期照顧服務特約需求說明書辦理,屬長照服務給付及支付項目者,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屬補(獎)助項目者,依據衛生福利部所定長照服務發展基 金相關補(獎)助基準辦理。 |
第五條 支付/補(獎)助基準之調整 支付/補(獎)助基準調整,或契約內容改變時,甲方有權逕通知乙方辦理契約 變更;乙方如無意願配合契約變更,應自收受通知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辦理終止契約。 |
第六條 服務費用申報與受理 一、乙方應於服務提供後之次日起算二個工作日內,至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如實登載服務內容。每月十日前完成系統申報作業,並於甲方完成審核後之次日起算七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甲方申報前一月份之服務費用: (一)領款收據。 (二)經乙方用印之服務費用總表。 (三)其他經甲方規定之資料。 二、乙方所送資料不全者,甲方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 補件者,甲方不予受理。 |
第七條 審查 甲方應就乙方申報服務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辦理審查:一、服務對象資格。 二、服務給付額度。 |
三、照顧計畫服務項目、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組合數及單價之核對。四、登載於資訊系統服務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前項審查應在乙方於資訊系統登載服務內容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 |
第八條 受理及補件 甲方就前條審查完成且無文件不全或填報有錯誤部分,應先予受理。 乙方就前條所定內容檢具文件不全或填報有錯誤者,甲方應敘明理由通知補正,補正完成,即予受理,並併入次月服務費用申報審查;自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申報。補正並以一次為限。 |
第九條 服務費用補報 乙方申報服務費用,有漏未申報者,得於應申報末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第六條規定文件、資料,向甲方補報。逾期視為放棄申報。 |
第十條 服務費用核付 甲方應於受理乙方服務費用申報之日起六十日內,核定服務項目及金額。 |
第十一條 服務費用複核 一、乙方不服甲方依第十條核定之服務項目或金額時,得於通知到達日起三十日內,附具理由以書面申請複核,並以一次為限。 二、甲方應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複核;認其申請有理由者,應即變更或撤銷原核定之服務項目或金額。 |
第十二條 不予支付服務費用之事由 乙方申報服務費用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予補正者外,應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並註明不予支付之內容及理由: 一、提供非特約之服務項目或於非特約之服務區域提供服務。 二、非照顧計畫核定或超出照顧計畫核定之服務次數或額度,且非得臨時提供之服務。 三、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確實核對個案身分證明文件或個案已不符使用資格仍提供服務。 四、未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登錄個案相關紀錄於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 五、非登錄於特約單位之人員,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六、虛報、浮報服務費用或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七、違反長期照顧相關法令或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之規定。 八、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交通接送服務及其他須於個案住居所提供服務之服務項目,個案為實際提供服務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九、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實際提供服務人員之事由,未具申請特約之資格而提供長 照服務。 |
十、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服務費用,未開立收據或未依規定收取部分負擔費用。 十一、經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審核退回,不通過之案件。 十二、實際提供服務人員與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申報紀錄所載實際提供服務人員名單不符。 十三、未製作服務紀錄、服務紀錄製作不實、於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資料登載不實或未依法保存服務紀錄。 十四、乙方未與個案簽訂書面服務契約。十五、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
第十三條 服務費用扣抵或追償 甲方對於已完成支付案件,得於二年內,以抽樣或其他方式審查乙方實際辦理作業情形,經查有第十二條所定情形者,應予扣抵或追償,但應自甲方知悉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前項情形,甲方得斟酌其違規情節或涉虛報、浮報之額度,核定扣抵或追償之金額,並加收追償金額十倍之違約金。扣抵者,得自甲方知悉後六個月內之核定服 務費用分次扣抵。 |
第十四條 服務費用轉帳 甲方撥付服務費用,均採轉帳方式辦理,乙方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後,主動通知甲方;帳戶變更時,亦同。 乙方變更帳戶,若無法於申報當月十日前完成變更手續時,應主動函文通知 甲方,將該月應申報之服務費用併同次月辦理。 |
第十五條 權利及責任 一、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服務辦理情形,得隨時進行瞭解及督導(輔導)或辦理考核。 (二)甲方為瞭解乙方提供長照服務之情形,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並得派員訪查之。訪查時,甲方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乙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延宕、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依執行情形將服務費用核付乙方;若發現乙方有短報或漏報者,應通知乙方。 (四)不定期辦理個案服務滿意度調查。 二、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獲派案: 1.接受派案或轉介之個案,應於派案或轉介後三個工作日內回覆處理情形,並 於五個工作日內提供第一次服務,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五個工作日內提供,應通報甲方照管中心或照會人員,並於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進行通報。 |
2.乙方開始提供個案服務後,需經甲方照管中心核可,始可辦理服務內容異動。 (二)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單位之監督、查核。 (三)依法設置長照人員: 1.第二條履約之服務項目包括到宅提供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及家事服務(居家服務)者,所聘採月薪制之全時照顧服務員薪資,應至少達每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以上;採時薪制之照顧服務員薪資,應至少達每小時新臺幣二百元以上,另轉場交通工時之每小時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採拆帳制之照顧服務員,依全時照顧服務員換算每月所得,不得低於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依部分工時照顧服務員換算每小時所得,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元。 2.第二條履約之服務項目除提供到宅提供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及家事服務(居家服務)及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者外,所聘全時照顧服務員之全體平均薪資應至少達每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以上。 3.有關長照人員之工資、工時、休息、休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等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乙方不得與長照人員約定,每月固定拋棄一定比例或金額之工資作為捐款。 4.乙方如為合作社,且所設置之長照人員屬乙方非具僱傭關係之社員,xxxxx其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以所屬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另應為其投保公共意外險及團體意外險,保障內容應包含傷害、失能及死亡等項目。其保障不得低於以相同報酬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 5.應依「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相關規定檢視契約關係,不得有假承攬真僱傭之情事,以避免不當損害勞工之勞動權益。 6.志工招募應遴選具愛心、耐心、服務熱誠,無不良嗜好者,並給予相關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四)提供服務及個案管理: 1.個案首次接受服務時,乙方應核對個案身分證明文件,其有冒名接受服務時,應拒絕提供服務;其身分變更時,應通知甲方。 2.乙方提供服務,應配合甲方收集資料及登錄;事後應完成服務紀錄,並應依法保存七年,相關資料及服務紀錄應存放於乙方設立許可地址。前開所稱服務紀錄應包含個案資料(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地址、身心狀況)、服務項目、服務人員執行業務情形、執行業務日期、個案及服務人員簽名或蓋章,如另有規定者,則依另外規定辦理。 3.乙方未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登錄個案申報紀錄於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該 |
7
筆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其已支付者,甲方得於乙方申報之費用內扣還。 4.乙方對於甲方之派案,除有特殊情形並經甲方同意外,應依甲方之指示提供服務,不得拒絕。 5.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服務費用,應開立收據予服務個案,乙方應留存副本供甲方查核(收據內容須含服務使用總價、碼別、乙方章,其他細部資訊個案身分別、負擔比率、單價、次數、服務日期,得以附件列表呈現);其有自費負擔項目者,應事先取得個案或家屬同意後,於服務契約載明。 6.為確保個案服務品質,乙方應於服務提供前與個案簽訂書面服務契約,契約書之格式、內容,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個案之服務項目、性質改變時應重新簽訂契約,並以一位個案一份契約為原則。 7.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時,應予適當之協助。 8.居家服務督導員應確實督導居家服務品質,每月應電話訪問個案至少一次,每三個月應至少訪視案家一次,並留下詳細紀錄(含服務內容、處遇情形及後續追蹤等事項),協助轉介社會資源,並不定期實地督導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服務情況。 9.個案若有結束服務、暫停服務、恢復服務、轉介其他服務或服務異常等情形,乙方應於次一個工作日內至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進行異動通報,追蹤後續之情形並做成紀錄。 10.乙方於服務提供時,應主動了解個案服務使用情形及資格,不符使用長照服務資格時,應停止服務,並通報甲方及其個案管理員。 (五)居家式或社區式營養餐飲服務: 1.乙方提供之餐食應隨時注意保溫、保鮮原則,並依個案健康情形視需要結合營養師提供服務,提供個別化之餐食(如稀飯、剁碎餐、素食等),以符合個案需求。 2.乙方應與個案約定餐食送達時間,餐食應於中午12時30分、晚間18時30分前送達個案家中。服務期間不得以人力不足或其他不當理由拒絕服務個案、無故中斷服務,惟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農曆春節期間,可以替代方式為之。 3.乙方透過送餐人員送餐至個案家中,並確認個案確實收到及給予個案關懷。乙方應建立並落實督導制度,確保服務輸送過程中各環節之品質管控,使個案獲得最適切之服務。 4.所供應之餐食,應符合下列規定: (1)豬(牛)肉一律採用國產在地具 CAS 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 (TAP)標章,或國產生鮮豬肉追溯之產品;相關產製品(含加工或再製 |
8
品)應採用「肉品原料來源」為國產在地之優良產品。 (2)保留供應廠商契約、來源證明、供應國產生鮮肉品聲明書或進貨購買憑證等證明文件,以提供甲方抽查。 5.乙方應負食物之新鮮及衛生之責,若因正常食用乙方所提供食物而發生中毒,乙方應負擔醫療費用及法律上損失賠償責任。乙方每餐應留存一份餐盒,冷藏攝氏七度以下四十八小時,以備查驗。 6.乙方如結合餐飲業者或自設廚房者,其餐食製作場所、從業人員、冷凍及冷藏庫及器具設備等衛生,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7.應與工作人員、志工及個案簽訂服務契約書,並建立意見回饋機制及妥善處理。 (六)乙方對個案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子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1.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個案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行為。 2.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3.因個案之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況而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4.向個案推銷、販售、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5.假借廣告名義,行招攬服務。 6.巧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三、其他: (一)為使民眾審慎使用長照資源,避免長照服務特約單位削價競爭,以建立穩定之長照服務體系,確保長照服務品質,保障身心失能者權益,乙方於核定給付額度內提供服務時,應於服務結束後,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費用。 (二)乙方代理人、使用人、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視為乙方之故意或過失。乙方如未依契約文件之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甲方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損害賠償責任時,不論本契約之履約期限是否屆滿,甲方對乙方均有求償權利。 (三)個案因接受乙方服務,認為乙方損害其權利而請求賠償時,乙方除應自個案 請求之日起一日內,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外,並於三日內與個案進行協商。 |
第十六條 品質監測及訓練 一、乙方應建立服務品質促進與督導機制,包含人員素質提升計畫、工作績效考核 |
9
獎懲規定、工作與督導流程、服務結果評估策略等,並訂定服務工作流程、申訴、獎懲、契約書及工作手冊、工作倫理與守則等。 二、乙方應接受甲方不定期以電話抽樣訪問個案或其家屬有關接受服務之概況、服務次數、服務日期或滿意度等。 三、乙方應配合甲方通知,派員出席相關教育訓練或長照相關聯繫會議,及參與相關業務聯繫群組(社交軟體LINE)。 四、乙方應配合甲方或甲方委託單位之查核,並於查核當日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不 得延宕、規避、拒絕或妨礙。 |
第十七條 保險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雇主意外責任險,提供家庭托顧、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者,應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其屬自然人者,得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二、乙方應依法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車輛投保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依法屬勞工保險自願加保對象者,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或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營養餐飲服務單位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及食物中毒責 任險,並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送餐人員保險。 |
第十八條 契約變更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履約標的、履約期限或其他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件,乙方除設立許可變更外或其他特殊事由者,於契約簽訂後六個月內不得申請變更契約。 二、於甲方接受乙方所提出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乙方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履約。 三、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於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一)適用法令有變更。 (二)年度預算異動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三)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五、甲方或乙方應於接到他方請求變更契約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是否同意;逾期未回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
第十九條 暫停派案或轉介服務對象 一、乙方有「臺中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單位品質管理記點規定」情形之一 |
者,予以違約記點。期間違約記點達五點以上,暫停派案個案一個月;達十點以上暫停派案二個月;達十五點以上暫停派案三個月(包含輪派個案、自行開發個案),累積點數依契約屆滿換約後重新計算,每次違約記點時,甲方應以書面通知服務單位。上述記點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甲方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 二、違反前款「臺中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單位品質管理記點規定」累計超過五點者,甲方得就其服務機構名稱、負責人或行為人姓名及違約事實公告於甲方網站,其公告期間為自處分發文日起一年,於處分期間再次記點者,則依再次記點日期為起始日。 三、乙方於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以下者,於主管機關通知限 期改善期間停止派案。 |
第二十條 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移轉予第三人。 (二)向個案收取服務契約約定以外之費用。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情節重大。 (四)虛報、浮報服務費用或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情節重大。 (五)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六)違反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 (七)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八)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以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九)乙方有「臺中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單位品質管理記點規定」情形,於契約期間違約記點累計達二十點者。 二、前款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乙方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前函文通知甲方,且於契約終止前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介或安置,並將全部個案之相關紀錄移交甲方;乙方無法轉介或安置者,由甲方協助轉介或安置,乙方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由甲方強制實施之,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或補償,且甲方得暫不支付前次申報費用,直至乙方服務個案獲得適當轉介或安置。 四、乙方有第一款各目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自終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長照服務或特約為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五、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應於三十日前函文通知甲方,甲方應辦理終止契 約,但特約單位為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且於同一行政區域內遷移 |
者,不在此限。 六、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
第二十一條 扣抵或追償服務費用、暫停派案或轉介服務對象、終止契約之異議 一、甲方扣抵或追償服務費用、暫停派案或轉介服務對象、終止契約前,應先以 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如有不服,得於收受甲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 關事證,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異議,但以一次為限。 二、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書面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審查違約事由;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另行通知並為適當之處置。 |
第二十二條 續約 一、甲方及乙方於第三條契約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內,得逕以書面辦理續約或不同意續約;契約效期屆滿前未表示不同意續約者,視為同意續約。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續約: (一)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 (二)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以下。 二、乙方有前款各目不同意續約或不予續約之情事時,應配合甲方就乙方所有服務個案予以適當之轉介或安置。 |
第二十三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行政爭訟方式處理之。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暫停派案或轉介服務對象予乙方;乙方服務中之個案,不因爭議影響服務。 三、本契約所生訴訟,雙方同意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餘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及 「臺中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單位品質管理記點規定」,為本契約之附件,修正時亦同。 |
第二十五條 x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
第二十六條 甲方年度預算倘經議會凍結或衛生福利部尚未撥付款項致不能如期支 |
付,得延後辦理支付,或因會計年度結束,甲方須依規定辦理該款項保留作業時,得視保留核定情形,再行支付,甲方不負遲延責任。另倘甲方預算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甲方將依預算 法及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得終止或解除合約。 |
第二十七條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得以附約或換文方式補充之,其效力與本合約同。 |
立契約書人: 甲方: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簽章) 地址: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聯絡人: 電話: 乙方: 統一編號: 代表人:(簽章)地址: 聯絡人: 電話: (代表人用印處) (單位用印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