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本文件由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制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
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3】年【9】月
目录
第一条释义
(一)在本产品投资协议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
(2)托管人/产品托管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于2005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具备理财产品托管资格。托管人负责履行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与管理人对账,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职责。
(3)★销售机构:指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的机构。按是否销售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分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代销机构指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在其渠道开展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产品管理人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销售”是指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1)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2)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3)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4)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产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及相关《(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约定。
(4)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
(5)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指供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公司进行理财产品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的电子信息系统。
2. 法律文件用语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描述产品特征,约定权利义务的文件。具体指《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上述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经产品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可以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
(2)《投资协议书》: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产品说明书》: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或代理销售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自行编制的《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文件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编制为准),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风险揭示书》: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或代理销售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自行编制的《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文件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编制为准),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投资者权益须知》: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或代理销售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自行编制的《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文件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编制为准),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信息登记后,由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放的唯一性的理财产品编码。投资者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2)理财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指产品管理人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为理财产品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3)理财产品销售代码/销售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若设置不同产品份额类别,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同一理财产品代码项下,为每类份额类别设置的唯一性内部识别码。
(4)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经过审慎评估后确定的产品风险等级。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不一致时,代理销售机构应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的评级结果。
(5)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指销售机构对理财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6)适合投资者:指适合购买本产品的投资者类型。
(7)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理财产品份额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8)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负债总值。
理财产品资产总值是指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理财产品负债总值是指理财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托管费、认购费、固定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9)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终止时分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即产品目前的净值。
(10)累计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产品当前份额净值及产品成立到现在理财产品分红之和。
(11)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和理财产品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12)★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3)★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指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相关数值标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4)★理财产品利益/理财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产品资产。
(15)利益分配: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6)期间分配:指在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当日)前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7)终止分配:指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当日及之后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8)认购:指投资者根据本协议约定在认购期/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4. 期间与日期
(1)日:指自然日。
(2)交易日:指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共同正常开盘交易日。
(3)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4)成立日:指本产品开始运作的日期。
(5)终止日:指本产品终止的日期。
(6)估值日:指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资产进行估值的日期。
(7)分配基准日:指本产品管理人以该日日终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并确定可供分配的投资期间理财利益的日期。
(8)分配日: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的日期。
(9)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10)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11)清算期:指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利益到账日之间的期间。
5. 费用
(1)★认购费:指投资者认购产品时需缴纳的费用。
(2)★销售服务费:指因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产生的费用。
(3)★投资管理费:指因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产生的费用。
(4)★产品托管费:指因理财产品进行托管产生的费用。
(5)★超额业绩报酬:指产品管理人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规则收取的浮动性质的管理费用。
6. 其他
(1)元:指人民币元。
(2)适用法律:指在理财销售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包括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理财产品名称 |
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41号固收类理财产品 |
★产品销售名称 |
【稳利丰收封闭式41号A】(适用【A】类份额) |
★产品登记编码 |
【Z7002023000467】投资者可依据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代码 |
【9C310410】 |
★销售代码 |
【9C31041A】(适用【A】类份额) |
★产品份额类别 |
1.本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投资者类型、销售渠道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 2.本产品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每类理财产品份额以下内容将单独设置: (1)销售名称 (2)收费方式 (3)销售服务费 (4)销售代码 (5)销售对象 (6)销售起点金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金额) (7)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8)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 (9)分别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 3.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注:本产品说明书所列示产品份额类别仅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其他类别的产品份额情况以产品管理人披露为准。 |
★产品基本类型 |
公募、封闭式、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 |
产品募集方式 |
公募 |
产品运作方式 |
封闭式 |
产品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 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根据监管相关规定,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产品。 |
产品收益特征 |
非保本浮动收益 本产品不保证本金且不保证收益。本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并不提供保证,也不承诺任何固定收益。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风险评级 |
本产品属于【□R1、■ R2、□ R3、□ R4、□ R5】理财产品。 本评级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注: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销售对象 |
本产品适合以下类型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客户□金融同业客户 |
★销售场景 |
本产品可在销售机构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等场景进行销售。 特别提示:当销售机构销售产品风险评级为R4及以上的理财产品时,可在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也可依据销售机构的政策在营业网点之外的其他场景进行(具体政策以销售机构公布执行的为准)。 |
销售机构 |
□直销适用 本产品由产品管理人销售。 ■代销适用 本产品由代理销售机构销售。 代理销售机构合作业务情况以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具体代理销售机构以《(代理)销售协议书》为准。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规模 |
1.本产品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为【20】亿元。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募集/管理的金额为准。 |
产品期限 |
【365】天 |
认购期/募集期 |
1.本产品认购期/募集期为:【2023】年【9】月【6】日9:00至【2023】年【9】月【12】日15:00。 2.投资者在认购期/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后,理财资金将在成立日开始进行投资。 3.认购期/募集期内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认购期/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资金。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的提示 ①为本产品办理相关交易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开始或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结束),投资者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最早不得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最晚不得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 |
★投资冷静期 |
本产品为公募理财产品,无投资冷静期设置。 |
成立日 |
1.本产品的计划成立日为:【2023】年【9】月【13】日(遇节假日顺延)。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
终止日 |
1.本产品的计划终止日为:【2024】年【9】月【12】日(遇节假日顺延)。 2.本产品的实际终止日受制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提前终止”及“延期终止”情形。 |
★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100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10000】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A】类份额)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的提示 ①本产品在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高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 |
★认购的数量限制 |
(适用【A】类份额) 认购的数量限制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最高持有份额上限为【/】份,符合产品管理人流动性管理的稳定资金除外。如需突破最高持有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客户经理联系。 ★注: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50%。 (1)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确认后可能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50%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认购、申购。 (2)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
理财产品份额发售面值 |
1.00元 |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
1.若产品投资资产运作出现损失的,产品份额净值下降,投资者分配所得可能小于投资者初始投资资金。投资者分配所得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2.产品实际终止日之前的各估值日公布的产品份额净值已扣除交易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投资管理费。 3.产品管理人依约定公布产品份额净值,产品管理人以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利益分配。 |
★业绩比较基准 |
1.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无风险利率,基于当前对未来市场的判断,根据拟投资债权类资产的信用利差、久期敞口以及流动性溢价,预判组合的波动幅度】。 2.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比较基准: 年化【3.4%-4.2%】。(适用【A】类份额) 3.业绩比较基准的提示: (1)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本产品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理财产品费用 |
1.认购费:【/】。 2.销售服务费:年化费率【0.25】%(适用【A】类份额)。 3.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14】%。 4.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0.03】%。 5.超额业绩报酬:无 6.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
税收 |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 |
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 |
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 |
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 |
第三条理财产品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
本产品认购期/募集期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认购的方式
产品成立之前,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销售渠道认购。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认购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认购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
3.认购的确认
认购期/募集期 |
认购确认方式 |
认购确认日 |
募集期开始日至募集期终止日 |
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理财份额。 |
产品成立日 |
认购期/募集期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提交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认购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认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认购成功。认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认购确认日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
4.认购的价格
本产品的认购价格为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00元。
5.认购的费用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产品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
7.认购的起点和追加金额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8.认购的数量限制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9.募集期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认购资金在产品认购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在产品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不作为理财资金进入理财运作,不计算理财利益。
(二)认购的原则
1.“金额认购”原则,即认购以金额申请。
2.认购申请可以在对应认购期截止前撤销,最终申请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3.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四)日期遇非工作日的调整
前述日期(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期及认购确认日等)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可做相应调整。产品管理人对上述日期保留变更的权利,调整后的日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五)投资者持有理财份额的限额和理财产品总规模限额
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理财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和本产品的总规模限额。
第四条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本产品不设置申购与赎回。
第五条理财产品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不断优化组合,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和比例
1.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范围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等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
(3)债券借贷等。
(4)投资于上述资产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等。
(5)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产品可能投资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资产,本产品可能与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2.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2)债券借贷等衍生品占产品总资产比例不高于20%。
注:本产品可能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3.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公告理财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
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协议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特别提示:
(1)产品管理人应当自产品成立日起【3】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协议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协议的约定。产品管理人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
(2)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管理人依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进行相应公告。超出前述约定投资比例的,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可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且无需投资者书面同意。
(4)★产品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其他相关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产品管理人不对本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产品管理人按照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2)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3)本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200%。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2.其他投资限制: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理财产品投资的情形。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投资策略
本产品采取债券配置策略,判断债券在经济和货币周期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不同期限和不同类型债券的配置价值,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产品整体以稳定类固定收益资产为主要投资标的、获取票息作为基础收益,同时参与债券资产的交易类机会、博取一定的弹性收益,是以低波动、绝对收益为目标进行投资管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1.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并进行公告,具体以当期《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2.★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产品管理人不设立业绩比较基准。
(六)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1.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进行公告,具体以当期《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2.★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及时公告。
■产品管理人不设立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第六条理财产品的资产
1.本理财产品的资产独立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财产,并由产品托管人保管。
2.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产品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外,理财产品的资产不得被处分。
3.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的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产品的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二)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
1.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产品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2.开立的理财专用账户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相独立。
第七条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理财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频率
本产品存续期间,每周进行一次估值。如遇产品到期日、季末、半年度、年度末等时间节点管理人将增加估值日。
(三)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理财产品实际持仓依据前述投资范围约定,实际持仓资产参照下述具体品类资产估值方法估值。
1.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的债权类资产。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估值方法具体如下:
(1)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
(2)除(1)以外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主要依据为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3)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如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与市场收盘价存在差异,且管理人认为收盘价更能体现其公允价值,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收盘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鉴于其不存在活跃市场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定,导致第三方估值数据和市场收盘价均无法准确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采用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会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有效评估,并尽可能予以修正。
(5)对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已发行未上市的债券,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数据,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分别进行估值。
2.境外债券
对于境外发行的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估值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不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标准的债权类资产。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或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若无法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可按摊余成本计量。
4.上市公司股票估值
上市公司股票包括正常流通普通股、流通受限股票、长期停牌股票和新发行未上市股票。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流动性折扣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或采用看跌期权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分析确定。
(4)长期停牌股票,根据停牌原因、停牌时间及停牌公司公告等信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新发行未上市股票,如果发行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发行价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已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重大事件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未上市公司股权
以公允价值计量,应综合考虑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可获得的信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重置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结合流动性折扣等因素评估公允价值。
6.优先股
优先股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可按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股息支付条款,采用估值模型或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7.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本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本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本产品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8.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指理财产品投资的除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主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提供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定公允价值。
9.衍生金融工具估值
期货、互换、期权、远期、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的,按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上述衍生金融工具场外交易的,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进行估值。
10.存款、拆借、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的估值
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如有估值技术能更准确反映其公允价值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估值方法的调整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需要调整估值方法的,管理人应按相关规定要求使用调整后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1.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总份额计算,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估值后,将产品份额净值发送产品托管人,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如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理财估值违反本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六)估值主体
理财会计责任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资产净值计算和理财会计核算的义务由产品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理财会计责任方由产品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暂停估值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估值。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理财产品投资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
(一)理财利益的分配类型
1. 依据分配时点,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期间分配”与“终止分配”。
2. 依据分配方式,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现金分配”与“非现金分配”。
(二)理财利益的分配原则
1.本产品利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调整本产品利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理财利益的分配方案
1.分配方案要点:
(1)本产品的分配时点包括“期间分配”和“终止分配”。
(2)本产品的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配”。
2.具体理财利益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产品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3.产品管理人有权视理财产品收益情况进行主动分配,相应分配基准日、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及时披露。
(四)理财利益的分配
1.理财利益的分配日
(1)若为期间分配的,原则上产品管理人应于分配基准日后【5】个工作日内分配理财利益(如有)。
(2)若为终止分配的,产品管理人应按“第十条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中产品清算期的相关约定向投资者分配理财利益(如有)。
2.具体的理财利益分配以实际情况为准。
第九条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理财产品的费用
1.理财产品费用的种类
(1)理财产品的认购费;
(2)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3)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及超额业绩报酬;
(4)理财产品的产品托管费;
(5)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6)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理财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理财产品的认购费
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2)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本产品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与销售服务费每日费率每日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3)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费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与投资管理费每日费率每日计提。投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投资管理费年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投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投资管理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4)超额业绩报酬
每份产品份额在产品终止日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准进行利益分配。
超额业绩报酬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超额业绩报酬的具体比例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1)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原则:
①按投资者每份产品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超额业绩报酬;
②在产品终止日,本产品对符合超额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产品份额计提超额业绩报酬;
③在产品终止日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超额业绩报酬从清算资金中扣除;
2)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①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
每份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为:募集期内认购的产品份额,以产品成立日为该份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
②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
每份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为产品终止日。
③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
产品管理人对每份份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按比例(N)以及产品份额持有天数(D)提取超额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当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超额业绩报酬=0;
当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超额业绩报酬=产品份额数量×产品成立日产品份额净值×(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N×D/365;
若该份额持有期间,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规则有所调整,以该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每个计提规则分别计算整个份额持有期间应收取的超额业绩报酬数值,以较小的数值来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5)理财产品的产品托管费
本产品的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与产品托管费每日费率每日计提。产品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产品托管费年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6)上述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7)上述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财产中支付。产品管理人因处理上述事务而先行垫付上述费用的,管理人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3.★理财产品费用的调整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理财产品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对费用的调整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二)理财产品的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理财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由产品管理人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十条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1.★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所投资资产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付。
(8)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延期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本理财产品的终止日:
(1)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2)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分配;
(4)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期终止的情形。
产品管理人决定延期终止的,应依据约定进行公告。
(二)理财产品的清算
1.理财产品到期日为理财产品终止日(含提前终止)。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终止运作,进入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投资收益。理财资产清算后扣除理财相关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负债后,理财利益按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产品管理人决定部分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部分提前终止的比例:理财产品将按比例(已变现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部分提前终止,同时根据产品最新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份额计算并支付投资者相应的理财利益,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份额则按比例注销。
(2)部分提前终止的利益分配:产品管理人将依照协议约定公布部分提前终止日并指定利益分配日(一般为部分提前终止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产品管理人应将理财利益于指定的利益分配日(遇节假日顺延)向投资者分配。
理财产品部分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理财利益实际到账日之间,理财资金不计算收益。
3.理财产品到期日产品管理人按照《产品说明书》“第十条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中延期终止的事项延长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的,产品管理人应在原产品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变现资产按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分配。理财产品终止日相应顺延至理财产品全部变现之日。待全部资产变现后,产品管理人依照清算条款分配理财利益至投资者账户。
此外,在投资者与管理人另行协商一致延期终止本产品的情况下,相应延期期间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费用等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原则
产品管理人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渠道
1.产品管理人将以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开展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请投资者及时关注。
2.★产品管理人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如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直接联系投资者的,将依据本说明书投资者信息中投资者预留的信息进行通知。因投资者原因而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投资者应定期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有关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产品管理人已适当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4.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利。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立、产品终止、募集信息、产品份额净值、暂停申购或赎回、投资对象和比例、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杠杆水平、利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估值方法变更、收费标准变更等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时间
1.产品成立公告
本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2.重大事项公告
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3.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定期报告。产品成立超过90日后且剩余存续期超过90日以上,产品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可以不编制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4.到期公告
如果产品管理人主动提前终止本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本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5.估值日公告
产品存续期间,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估值日公告,估值日公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估值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此外,如遇其他特殊情况,以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6.临时公告
(1)★产品管理人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产品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
(2)在发生产品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将于3个交易日内告知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和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在发生涉及产品认购事项调整时,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
(3)理财产品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4)★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5)其他临时性公告
除前述事项外,如出现其他突发事件,需在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披露。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当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变更(包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时,若构成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的,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可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退出(若为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可由管理人另行决定投资者的退出方式)。若投资者未选择退出本产品的,则视为已理解并接受管理人的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
(1)投资债权类资产的风险
1)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可能因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交易对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2)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该衍生品资产可能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高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波动风险;若本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注: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可能对本产品投资产生不利影响;本产品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临近交割期限,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时,可能发生展期过程中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的情况,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当本产品投资的衍生品保证金不足时,可能使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注:以上特定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的所有因素。
(二)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一般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或资产,如果相关投资的债务人、交易对手等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等,投资者将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并导致本产品所投资产的收益大幅下跌,则可能造成投资者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理财产品的净值收益水平低于通货膨胀率,造成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遭受损失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宏观政策面、利率、汇率变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产品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商品投资风险以及衍生品投资风险等。
4.流动性风险:若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产品的,管理人按本说明书约定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理财产品面临流动性风险时,管理人将根据本说明书约定的方式采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出现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的情况下时,可能导致本产品的投资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流动性风险。
5.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产品的设立、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产品发生损失。
6.延期分配风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分配,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产品部分资金的延期分配。
7.早偿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等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8. ★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需要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具体公告方式以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公告方式为准。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人的,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风险。
10.管理人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上述主体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11.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产品开始募集至认购期结束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最小成立规模(如有约定),或融资人取消融资计划,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等原因,经产品管理人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并及时返还投资者资金,投资者将承担投资本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12.操作风险:由于产品管理人的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13.估值波动风险: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前述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能收取业绩报酬,当前述资产管理产品计提业绩报酬时,本理财产品的产品份额净值存在下跌的风险。
14.估值差错风险:理财投资基础资产时涉及对资产估值不准确、及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出现错误,将导致本产品估值差错,可能影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15.★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若通过非产品管理人自有渠道进行销售的属于代理销售,认购/申购时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理销售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时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约定划付至代理销售机构,并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利益。不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其申购/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理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理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代理销售机构过错依法应由代理销售机构承担的责任。
16.★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存在差异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销售渠道等因素,对理财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在销售名称、收费方式、销售服务费、销售代码、销售对象、销售起点金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金额)、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方面存在差异。
17.关联交易风险:若本产品的销售机构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鉴于兴业银行是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尽管兴业银行已建立健全关联方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但上述关联关系仍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和投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三)★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理财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若理财产品运作期间,该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出现风险,则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收益,甚至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将遭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投资者确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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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适用 |
投资者(签字):
日期: |
机构投资者适用 |
投资者(盖章):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
(本《产品说明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销售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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