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保险条款
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
1.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2
(合众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6】(主)001 号
2.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12
(合众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6】(附)003 号
3.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15
(合众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6】(附)002 号
4. 附加管理或保管财产扩展保险条款 18
(合众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6】(附)008 号
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6】(主)001 号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感谢您选择了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请您关注阅读提示。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阅读提示
🕭
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 第2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赔偿处理 第6条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您慎重决定 第4.2条
🕭 名词说明
⦿我们 :指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 :指投保人。
⦿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中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 4. 您的权利 |
1.1 合同的构成 | 4.1 合同内容变更 |
1.2 保险期间 | 4.2 合同解除权 |
1.3 保险费 | 5. 我们的义务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5.1 签发保单 |
2.1 保险标的 | 5.2 索赔处理 |
2.2 不保的财产 | 5.3 隐私保密 |
2.3 保险责任 | 6. 赔偿处理 |
2.4 责任免除 | 6.1 保险利益原则 |
2.5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 6.2 赔偿方式 |
2.6 免赔额(率) | 6.3 残余价值 |
3. 您与被保险人的义务 | 6.4 赔偿计算方式 |
3.1 如实告知 | 6.5 重复保险 |
3.2 缴纳保险费 | 6.6 保险金额恢复 |
3.3 遵守安防法规 | 6.7 代位求偿权 |
3.4 保险标的转让 | 6.8 诉讼时效 |
3.5 风险变化通知 | 7.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
3.6 变更通讯地址 | 7.1 争议处理 |
3.7 救灾止损 | 7.2 法律适用 |
3.8 提供索赔资料 | 8. 释义 |
➊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合同的构成 | 本份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1.2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我们仅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
1.3 保险费 |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收,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➋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保险标的 | 1. 坐落或存放在本合同上载明的地点内,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由您自由选择进行投保: (1)房屋与室内附属设备: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室内附属设备特指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 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的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2)室内装修; (3)室内财产: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文体娱乐用品、家用电器(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如空调室外机等)等其他生活用品。 2. 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与我们特别约定后,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可列入本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内: (1)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智能穿戴电子设备及其他类似产品; (2)经您与我们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特约财产。 |
2.2 不保的财产 | 请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1)金银、珠宝、钻石及其制品、玉器、首饰、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工艺品、稀有金属及制品等贵重物品; (2)现钞、票据、有价证券、文件、档案、帐册、图表、书籍、技术资料、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数据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奢侈品牌的笔、打火机、手表、眼镜、手包等贵重物品; (4)汽车、摩托车、三轮车、助动车等各类交通工具; (5)日用消耗品(含烟、酒、食品、药品、化妆护肤品)、宠物、养殖物及种植物; (6)简易建筑; (7)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8)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 |
的财产以及投保时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9)其他不属本保险条款第 2.1 条所列的家庭财产。 | |
2.3 保险责任 |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暴风、暴雪、雷击、台风、龙卷风、洪水、雹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或被保险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抢救保险财产防止灾害蔓延,由上述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产生的必要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2.4 责任免除 | 1. 请注意,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1)您、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不是本合同第 2.3 条保险责任中所列明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地震、海啸等及其次生灾害;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化学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7)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8)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xx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9)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10)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11)管道安装、检修、试水、试压,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室外管道爆裂、漏; (12)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 漏、烘焙; (13)放置于露天、未封闭阳台、室外公共走廊、庭院内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以及特约承保的存放于院内的农用工具、非机动农机具。 2. 请注意,下列损失和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
(1)保险标的贬值损失或丧失使用价值; (2)间接损失。 3. 请注意,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我们不负责赔偿: (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连续超过 60 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2)保险标的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3)您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 4. 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 |
2.5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 1.本合同项下保险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修的保险价值分别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重置价值;室内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特约财产的保险价值为投保时您与我们共同确定,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价值。 2.保险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修的保险金额由您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分别列明。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您根据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除非另有约定,未分别列明时,分项财产的保险金额按室内财产保险金额总额的以下比例计算:服装及床上用品按 30%计算;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按 40%计算;家用电器和文化娱乐用品按 30%计算。 3.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4.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我们将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2.6 免赔额(率) | 免赔额(率)由您与我们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➌您与被保险人的义务 | |
3.1 如实告知 | 订立保险合同,我们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3.2 缴纳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您应在本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您若未按约定足额缴纳保险费,我们对您实际足额支付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
3.3 遵守安防法规 |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我们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您、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您、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您、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我们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3.4 保险标的转让 3.5 风险变化通知 |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我们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及电话形式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可以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3.6 变更通讯地址 | 当被保险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如未通知,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被保险人。 |
3.7 救灾止损 | 您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及时通知我们,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我们进行事故调查。 请注意,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我们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3.8 提供索赔资料 |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财产损失清单; (3)购买保险财产的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保险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 (4)所在单位、街道、乡(镇)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如公安、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6)您、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们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和 资料。 | |
➍您的权利 | |
4.1 合同内容变更 |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我们与您书面协商一致,任何对本保险合同的变更将采用书面形式。 |
4.2 合同解除权 | 1.您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2.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于我们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时解除,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于收到约定资料起 30 日内按总保险费的 5%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您剩余保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于收到约定资料起 30 日内按下述原则计算退还您未满期保险费: (1)未发生保险事故或发生保险事故后已恢复保险金额的,按日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2)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获取保险赔偿并未恢复保险金额的,自我们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您可以解除合同。我们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对应的保险费,按照日费率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向您退还。 (3)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我们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您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3.保险责任开始后,我们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您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上述退保规则,退还您未满期保险费。 |
➎我们的义务 | |
5.1 签发保单 |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我们应当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5.2 索赔处理 | 按照第 3.8 条的约定,我们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您、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我们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申请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 |
被保险人完整提供我们所要求的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5.3 隐私保密 | 我们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您、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
➏赔偿处理 | |
6.1 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我们请求赔偿保险金。 |
6.2 赔偿方式 |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们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货币赔偿:我们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我们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3)实际修复:我们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除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进行的紧急修理,被保险人应在修理前会同我们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我们有权重新核定。 请您及被保险人注意,我们仅负责赔偿将受损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状态的修理费用,对于受损保险标的在修复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
6.3 残余价值 |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我们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
6.4 赔偿计算方式 | 1. 房屋与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们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该项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该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该项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 |
用,按被施救该项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该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2. 室内财产和特约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们按照出险当时保险标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分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室内财产和特约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被施救的分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3.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 |
6.5 重复保险 |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我们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我们多支付赔偿金的,我们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
6.6 保险金额恢复 | 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了部分损失,在我们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将按我们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我们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并不退还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如您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后,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您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 x,并由我们出具批单批注,保险金额于该批单批注上载明的日期生效,效力及于前述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但如果您未按照双方约定足额缴纳该笔保费,在您实际足额缴纳该笔保费前,保险金额恢复不予生效。 投保多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
6.7 代位求偿权 |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我们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我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我们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我们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我们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我们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我们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
6.8 诉讼时效 |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➐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 |
7.1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我们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7.2 法律适用 |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➑释义 | |
保险金额: | 指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保险事故: | 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重置价值: | 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事故发生时的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
重复保险: | 指您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及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
家庭成员: | 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
寄居人员: | 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 5 天的人。 |
暴雨: |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 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
暴风: | 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
龙卷风: | 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 79-103 米/秒,极 端最大风速在 100 米/秒以上。 |
冰雹: | 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 5 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
台风、飓风: | 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
沙尘暴: | 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 1 公里的天气现象。 |
暴雪: | 指连续 12 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的降雪现象。 |
突发性滑坡: | 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
崖崩: | 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
泥石流: | 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 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
意外事故: |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
自燃: | 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 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
间接损失: | “间接损失”也称“从属损失”,主要是由于保险财产遭受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所产生的各种无形的经济损失。 |
未满期保险费: | 是指我们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我们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 |
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6】(附)003 号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感谢您选择了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请您关注阅读提示。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
阅读提示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 第2条
🕭 名词说明
⦿我们 :指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 :指投保人。
⦿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中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 3. 赔偿处理 |
1.1 总则 | 4. 其他 |
1.2 保险期间 | |
1.3 保险费 |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保险责任 | |
2.2 责任免除 | |
2.3 保险金额 | |
2.4 免赔额(率) |
➊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总则 |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您只有在投保了本公司的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即行终止。 |
1.2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
1.3 保险费 | 本附加险的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收,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➋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坐落或存放在主险合同载明的地点内的保险标的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且 60 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部人员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2.2 责任免除 | 1. 请注意,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1)房屋连续 60 天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遭受盗窃; (2)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3)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4)因无外来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
2.3 保险金额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以主险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具体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
2.4 免赔额(率) | 免赔额(率)由您与我们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➌赔偿处理 | |
1. 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获得相应书面证明,同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2.经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从公安机关确认时起 60 天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经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我们依据本附加险条款在对应的分项财产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
3.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相关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给我们, 破案追回的相关保险标的应归我们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我们。如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发生损毁,我们对保险标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
➍其他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
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6】(附)002 号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感谢您选择了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请您关注阅读提示。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
阅读提示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 第2条
🕭 名词说明
⦿我们 :指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 :指投保人。
⦿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中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 3. 其他 |
1.1 总则 | 4. 释义 |
1.2 保险期间 | |
1.3 保险费 |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保险责任 | |
2.2 责任免除 | |
2.3 保险金额 | |
2.4 免赔额(率) |
➊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总则 |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您只有在投保了本公司的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即行终止。 |
1.2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
1.3 保险费 | 本附加险的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收,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➋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保险责任 | 1.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房屋附属的管道爆裂而产生的管道修复费用,我们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因管道爆裂并造成水流外溢(包括被保险房屋内、相邻住户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管道),对由此造成被保险房屋内的保险标的遭受水浸、腐蚀的直接损失,我们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
2.2 责任免除 | 1.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我们不负赔偿责任: (1) 管道年久失修、自然磨损、腐蚀变质或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 被保险人擅自改变原管道设计用途; (3) 管道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2. 下列损失、费用,我们不负赔偿责任: (1) 管道在保质期内,应由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承担的更换费用以及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财产损失; (2) 管道破裂致使供水中断造成的损失。 |
2.3 保险金额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以主险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具体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
2.4 免赔额(率) | 免赔额(率)由您与我们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➌其他 |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
➍释义 | |
管道: | 指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上/下水管道。 |
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6】(附)008 号附加管理或保管财产扩展保险条款
感谢您选择了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请您关注阅读提示。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请.您.仔.细.阅.读.本. 条.款.。.
🕭
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
阅读提示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 第2条
🕭 名词说明
⦿我们 :指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 :指投保人。
⦿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中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与主险被保险人保持一致。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 3. 提供索赔资料 |
1.1 总则 | 4. 赔偿处理 |
1.2 保险期间 | 5. 其他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扩展保险标的 | |
2.2 保险责任 | |
2.3 责任免除 |
➊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总则 | 附加管理或保管财产扩展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须附加于家财类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使用。您只有在投保了本公司的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即行终止。 |
1.2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一致,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
➋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扩展保险标的 | 坐落或存放在主险合同上载明的地点内,属于被保险人管理或保管、或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下列家庭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由您自由选择进行投保: (1)房屋与室内附属设备: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室内附属设备特指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的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2)室内装修; (3)室内财产: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文体娱乐用品、家用电器(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如空调室外机等)等其他生活用品。 2. 属于被保险人管理或保管、或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与我们特别约定后,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可列入本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内: (1)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智能穿戴电子设备及其他类似产品; (2)经您与我们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特约财产。 |
2.2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主险和投保其他附加险承保的风险造成扩展保险标的的损失,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2.3 责任免除 | 承保扩展保险标的的主险和其他附加险相应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
➌提供索赔资料 | |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除承保扩展保险标的的主险和其他附加险合同中提供索赔资料的相关约定外,被保险人还应提供: 1、签订的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等说明被保险人对扩展保险标的具有经济 利益关系的证明材料。 |
2、保险标的所有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向被保险人索赔的相关材料,或被 保险人向所有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已实际支付的赔偿证明。 |
➍赔偿处理 |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扩展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我们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的损失,且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
➎其他 |
x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