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HKD600,000 HKD1,000,000
「旅遊綜合保障計劃」
之條款及規定
(有效日期由2020年3月6日)
本保單中文譯本與英文保單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保單為準。
昆士蘭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統稱「本公司」)同意,在下文所載及批註的條款、不保事項及條件之規限下,在根據本保單發出之保單附表上所述之保障期間,倘任何受保人蒙受下文所述之損失,本公司按所界定之程度向受保人作出賠償。
保單持有人作為投保人代表每位受保人申請保險而所呈交之投保申請書、xx,包括向本公司所作之聲明將成為個別有關保險合約之基礎及作為其組成之部份,本公司已同意提供有關保險。
本公司同意,僅按本保單所載條款及條件,並根據繳付有關保費後,向受保人就受保風險提供保障。如投保申請書、xx,包括聲明屬多於一名受保人,儘管任何條款另有規定,本公司同意僅按將本保單當作並接受為每名上述受保人構成個別的保險的前提下,向受保人提供保險。
定義
意外 - 相對於受傷而言;是一宗突然、突發、不可預見及偶然發生的事故並使用或透過暴力、外在及可見的地方進行。
恐怖主義活動 - 恐怖主義的行為或威脅,包括但不只限於向任何人士或團體使用武力或暴力,不論是單獨行動或代表或涉及任何機構或政府,而其性質乃為出於或涉及政治、宗教、思想、種族或類近目的或原因,包括影響任何政府及/ 或使公眾或任何界別之公眾恐慌的意圖。
預訂旅程 - 包括預訂發票上所載的預定目的地點及預定使用日期(並預定使用日期須於保障期間內)的已付但仍未使用的旅行團或交通費用、住宿按金及/ 或主要的體育活動、音樂會、博物館或主題公園門票。
子女 - 指受養及未婚子女,而該子女於旅程出發時為18 歲以下;12 歲以下子女於整段旅程須有至少一位成人同行。
受保特別活動 - 騎馬、登山遠足、潛艇觀光、吊索跳崖、乘坐直升機或乘坐熱氣球(必須以付費乘客身份乘坐持合法牌照經營,並由持有效牌照人員操作的直升機或熱氣球活動)。
提早結束旅程 - 指到達該預訂發票中所示的預訂目的地後,需要提早返回香港而取消預訂旅程。香港 - 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受傷 - 指保障期間因純粹、直接及獨立地由一宗意外發生而導致身體受傷。
受保人 - 本保單保障所有名列在保單附表上之受保人,並於適用情況下包括受保人之合法監護人。倘保單持有人為商業個體/ 公司,「受保人」須詮釋為仍然名列在保單附表上之「受保僱員」。
旅程 - 指受保人由香港出發直至結束返回香港之旅程。
自然災害 - 指山泥傾瀉、閃電、颱風、地震、火山爆發、海嘯、颶風或沙塵暴。海外 - 指香港邊界以外之目的地。
保單持有人 - 代表每位受保人投保之個人或商業個體/ 公司投保人。
註冊醫生 - 指符合其治療之國家所訂的有關資格,並依該國法律正式註冊以提供醫療及外科手術服務的醫師、醫生或西醫,但不包括受保人,其配偶、親屬或受保人之僱主。
註冊或表列中醫師 - 指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中醫藥管理委員會所管理而註冊或表列及受批準及合資格的中醫師,但不包括受保人,其配偶、親屬或受保人之僱主。
嚴重受傷或嚴重患病 - 指由註冊醫師或醫生所證實可危害生命或引致損害健康狀況之受傷或患病。
患病 - 指由保障期間由受保人開始患上或引致的疾病或患病,而該疾病是純粹、直接及獨立地之原因引致索償並需要醫生的照顧。
配偶 - 指受保人的合法丈夫或妻子,或與受保人有等同於婚姻的關係(不論同性或異性),並與受保人在旅程出發日期前持續地共同居住最少三個月或以上。
外遊警示 - 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根據「外遊警示制度」下所發出之警示。有關警示於保單定義為「紅色警示」及「黑色警示」。潛水活動 - 包括海底漫步、潛水及/ 或水肺潛水。
水上運動 - 包括游泳、浮潛、滑浪風帆、滑浪、滑水、水上拖傘、乘香蕉船、乘水上電單車、激流漂筏、划獨木舟、划艇或划皮艇、帆船航行、遊船河、小艇或遊艇水上垂釣、及在持有效牌照的水上樂園玩滑水梯。
冬季運動 - 包括雙板滑雪、單板滑雪、平底雪橇滑行、乘座椅雪橇、乘雪上電單車及溜冰。
地區範圍
地區1 中國內地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只適用於保障期間5 日或以下之旅程)
地區2 包括中國內地、孟加拉、汶萊、柬埔寨、關島、印度、印尼、日本、韓國、寮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馬來西亞、蒙古、緬甸、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塞班島、新加坡、台灣、泰國、天寧島及越南
地區3 指全球
此保單以由香港出發之旅程為有效。
保障期間
1. 除第5 部份(個人錢財及文件)及第8 部份(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外,保障期間是指保單附表上所顯示之承保期內,並由受保人離開香港的經常住所或辦公室(以較早者為準)展開旅程開始,直至他/ 她在旅程結束返回香港的經常住所或辦公室(以較後者為準)為止。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保障期間不得在預訂離港時間前超過24 小時以前生效或在預訂返回香港,或到達最終目的地時間後超過24 小時結束。
2. 對於第5 部份(個人錢財及文件),保險在(1)保單附表發出後或(2)在本保單附表顯示的保障期間前24 小時(以較後者為準)生效。
3. 對於第8 部份(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保險會於保單簽發時即時生效。
4. 此保單只保障一次旅程。(全年環球保障除外)。
5. 全年環球保障的每次旅程最長為60 日,而單次旅程保障之旅程最長為6 個月。
6. 全年環球保障在(1)保障期間的最後一天或(2)保單生效期間最後一次旅程之完結日為止(以較後者為準)。
第1 部份 - 醫療及有關費用
(a) 醫療費用
地區1 地區2及3
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HKD600,000 HKD1,000,000
1. 受保人於保障期間內在香港境外因意外受傷或患病及於事發後12 個月內的費用均予賠償,其中包括醫療及住院費用(包括因意外引致的牙科治療)、外地入院保證金最高可達HK$20,000 以及額外住宿及交通費(包括按醫生建議陪伴受保人的親友所需的額外住宿及交通費)。
2. 因受保人入院而須將隨行而無人照顧子女先行送返香港的住所所需之合理額外住宿及交通費(限於經濟客位)。
3. 因下列事項引致非不得已原因而必須返港所需的合理額外住宿及交通費(限於經濟客位)(a)受保人居於香港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未婚夫/ 妻、祖父母因身故、嚴重受傷或嚴重患病或(b)於保障期間內發生的劫機、暴亂或騷亂,以先者為準。
4. 受保人在香港境外留院治療24 小時以上,每日可獲HK$500 住院現金津貼,最高賠償額為HK$5,000。
5. 受保人於保障期間內因受保意外受傷或患病而回港後需要留院治療超過24 小時以上,每日可獲HK$500 住院現金津貼,最高賠償額為 HK$5,000。受保人根據上述第4 及第5 項目的索償總額不可超過HK$5,000。
6. 受保人於保障期間在外地遭遇受保意外受傷或患病,而於回港後3 個月內的合理及必須的醫療及住院費用(包括私人救護車或專業私家看護費用、註冊或表列中醫及骨傷科治療費用*),每位受保人最高賠償額為HK$75,000。
(* 註冊或表列中醫及骨傷科治療費用每日每次最高為HK$150,最高可達HK$2,000。)
不保事項
1. 在香港境內接受的治療或救援(於第1(a)部份的第5 及第6 項目特別註明者除外)。
2. 主診醫生認為受保人可予合理延遲,直至返抵香港才接受的手術或治療,或不擬回港的旅客於到達最後目的地才接受的手術或醫治。
3. 在醫院、診所或護理院的單人或私人病房額外費用,除非受保人的主診醫生認為受保人有此需要。
4. 非由本地合法註冊醫生(中醫或跌打師除外)所提供的診症或治療。
5. 於香港以外覆診治療。
(b) 二十四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 | ||
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 地區1 | 地區2及3 |
i) 緊急醫療撤離/ 運返 | 實際費用 | 實際費用 |
ii) 遺體運返原地 | 實際費用 | 實際費用 |
緊急支援服務網絡由指定服務供應商Inter Partner Assistance所提供,並為受保人提供以下服務:
1. 緊急醫療撤離/ 運返
如受保人在海外旅行期間嚴重受傷或嚴重患病,
i) 而視乎受保人之醫療情況,以合適及適當的器材或工具,提供緊急醫療撤離予受保人將其送往最接近的醫院或配有適合或足夠醫療設施的診所,及/ 或;
ii) 如受保人之醫療情況許可,將提供緊急醫療撤離以運送受保人回香港繼續接受治療。
由全球緊急支援服務所提供之撤離及運返安排將包括及不限於救援飛機,定期航班飛機,道路網絡或其他適當方法,及如有需要安排醫生及/ 或護士於整段過程陪同受保人,而該成本開支將由全球緊急支援服務支付。
2. 遺體運返原地
如受保人在海外旅行期間身故,全球緊急支援服務將 i) 安排及支付遺體運返香港,或
ii) 支付海外的殮葬或火化遺體,而該費用不超過遺體運返香港之費用。
3. 24 小時緊急支援服務
國際緊急諮詢熱線為受保人提供一項24 小時之緊急電話援助服務,倘發生本保單保障範圍內之緊急醫療問題或情況,將提供協助及意見,如有需要,將安排緊急送返。24 小時國際緊急諮詢熱線號碼為(852)2862 0183。
第2 部份 - 人身意外
受保人於保障期間內因唯一而直接地由意外、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導致身體受傷,將可獲得下列的賠償:
地區1 地區2及3
(1) 因意外死亡 HKD600,000 HKD1,000,000
(2) 失去一或超過一肢,或單或雙目失明 HKD600,000 HKD1,000,000
(3) 永久性完全傷殘 HKD600,000 HKD1,000,000
(4) 雙耳失聰 HKD600,000 HKD1,000,000
(5) 失去語言能力 HKD600,000 HKD1,000,000
(6) 於第(1)項之保障外,受保人如因意外導致死亡,其家屬可即時獲HK$50,000 撫恤金;
(7) 除上述保障項目(1)(3)及(6),於保障期內如保單持有人亦即受保人不幸死亡或遇到永久完全傷殘,在保單持有人使用其持有之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所發出的信用卡(「有關信用卡」)支付此保單保費下,此保單將保障因該意外引致保單持有人死亡或永久完全傷殘引致該有關信用卡之欠帳餘額,包括信用卡利息及費用,最高可達每份保單HK$50,000。
或
受保人如因患病導致死亡,其家屬可獲HK$20,000 撫恤金。
條文
i) 受保人於死亡時為18 歲以下,其於上述第1 項的死亡賠償額限於HK$100,000。
ii) 下列情況不獲賠償:
(a) 項目(1)、(2)、(6),(7)及「因患病導致死亡」,除非於意外發生或感染患病後導致於12 個月內發生傷亡。
(b) 項目(3)、(4)及(5),除非受保人已獲證明,有關傷殘於受傷日期起持續了12 個月,而在所有可能性下,受保人將終身傷殘。
iii) 除第(6)及(7)項保障外,受保人於保障期間內,如因其他事件導致以上一項或多項身體傷亡,此最高賠償總額則分別為HK$600,000(地區1)及HK$1,000,000(地區2及3)。
iv) 於第(7)項保障中,如保單持有人的受保信用卡在同一意外中,已受保於一份或以上由本公司承保的保單,此保單只會賠償保單持有人於扣除其他保單賠償後的餘額部份(如適用)。
定義
「失去肢體」指失去手掌或手腕以上部份,或足或足踝以上部份,或完全及永久失去功能。
「單目失明」指一隻眼完全及在不能復原和治癒的情況下喪失視力。
「失聰」指永久及不能復原地雙耳失去聽覺能力,並不可以手術或其他治療方法補救。
「失去語言能力」指永久及不能復原地失去語言能力,並不可以手術或其他治療方法補救。
「永久性完全傷殘」指意外發生後12 個月內持續完全傷殘,不可從事任何可賺取收入的職業,而其後亦不能復元。
第3 部份 - 行李及個人財物 | ||
地區1 | 地區2及3 | |
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 HKD3,000 | HKD15,000 |
每件物件之賠償額(單次旅遊的流動電話或通訊器材除外) | HKD1,500 | HKD5,000 |
每件流動電話或通訊器材之賠償額(只限單次旅遊) | HKD1,500 | HKD3,000 |
(設有自付額:每部流動電話首20% 的經評定損失金額) |
本公司將向每位受保人賠償於保障期間內其所擁有並隨身攜帶、預先運送或在旅途上購買的行李之損失或損毀(包括穿在身上或放於貨箱、行李箱及同類容器內的衣物或個人財物)。
本公司可全權選擇維修或替換物件;或在減除折舊、損耗後,支付有關物件的重置費用。本公司會根據物品的使用年期及狀況全權決定物品的折舊程度,並會摒除物件的改善及/ 或增值情況。
如有關損失乃在航空公司或承運機構處理或保管下發生,受保人應首先向其索償。
受保人如未能獲航空公司或承運機構全面補償,本公司將按此部份的賠償限額,向受保人賠償餘款。在任何情況下,受保人於此部份之最高賠償額分別為HK$3,000(地區1)及HK$15,000(地區2及3)。
套裝組合條款
任何受保項目如屬一套或組合物品,本公司不會支付超出任何遺失部份所有價值的賠償,並毋須參照任何註明該物品屬套裝組合的條款,或支付超出套裝組合承保額按比例計算的款額。
不保事項
1. 因海關或政府官員延誤、充公或扣留而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2. 對食物、郵票、文件(於第5 部份列明除外)、隱形眼鏡、角膜鏡、易碎物品或記錄於磁帶、卡、光碟或其他媒體的資料的損失或損毀。
3. 商品或樣本。
4. 正常耗損、折舊或機械或電力故障或失常。
5. 在航空公司或其他運輸機構保管下的財物損失或損毀,除非事發時立即報告,如為航空公司並需取得其財物處理不當報告。
6. 並沒有於失去財物後24 小時內報警及取得報告。
7. 銀行本票、國庫券、紙幣或任何其他可轉讓的文件損失或損毀。
8. 補領信用卡費用(於第5 部份列明除外)。
9. 遺留財物於公共地方內並無人看管的交通工具上。
10. 任何由其他地方特別承保,或由第三者追回或維修的物品或個人財物。
11. 由保單第四部份已作出賠償之損失及/ 或損毀。
第4 部份 - 行李延誤
地區1 地區2及3
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不適用 HKD1,000
本公司將賠償受保人在外地因騎劫、航空公司錯誤處理而延遲遞送行李達10 小時或以上而需購買緊急的必需品或衣物。
不保事項
1. 當受保人返回香港或出發地時遇到之行李延誤。
2. 由保單第3 部份支付賠償之損失及/ 或損毀。
第5 部份 - 個人錢財及文件
地區1 地區2及3
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HKD750 HKD3,000
本公司將賠償在保障期間由受保人所擁有之錢財(包括現金、鈔票或紙幣、支票、旅行支票、郵政或銀行匯票)、旅票、護照、香港身份證或同類證件、適用之入境簽證、駕駛執照,及/ 或任何其他旅行證件、入油券或貸方傳票之損失,或損失信用卡或遭與受保人無關或並非與其居住之人士在未經授權下使用信用卡之損失。
本公司須償付旅行證件,包括護照、香港身份證或同類證件、適用之入境簽證、信用卡、駕駛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之補領費。在任何情況下,受保人於此部份之最高賠賠償額分別為HK$750(地區1)及HK$3,000(地區2及3)。
不保事項
1. 並沒有於失去財物後24 小時內報警及取得報告之損失。
2. 由錯誤、遺漏、交換或價格折舊引致的缺失。
3. 因海關或政府官員延誤、充公或扣留而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4. 失去旅行支票及信用卡,但並無立即向當地分行或簽發機構報告。
5. 失去信用卡,但不符合簽發機構的條款及規定。
6. 失去或損毀文件(於本部份列明者除外)。
7. 失去任何性質之會員證。
8. 遺留財物於公共地方內並無人看管的交通工具上。
第6 部份 - 個人責任
地區1 地區2及3
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包括所有開支及費用) HKD500,000 HKD1,500,000本公司將賠償就受保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事項而須對第三者負上的法律責任:
a) 導致任何人士受傷(包括死亡或患病)。 b) 財物損失或損毀。
此外,受保人更可獲以下賠償:
c) 第三者依據普通法,或依據意外、損失或損毀所在國家的法律向受保人索償的開支及費用。 d) 受保人所支付的法律開支及費用,但須獲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
不保事項
由下列事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索償:
1. 僱主責任、合約性責任或受保人對其家屬成員的責任。
2. 屬於受保人或由受保人受信託所管有,或由其照顧、看管或控制的財產。
3. 受保人的任何故意、惡意或非法行為。
4. 從事貿易、商業或職業的活動。
5. 擁有或佔用土地或建築物(佔用臨時居所除外)。
6. 擁有、保管或使用汽車、飛機或船隻。
7. 任何明示的保證或協議,除非在沒有該等明示的保證或協議的情況下仍然存在責任。
8. 在未得本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受保人或代表受保人作出或給出承認、要約、承諾、付款或賠償。
9. 就石棉直接或間接引起、致使、產生、導致或因而加劇的損失提出之索償的實際或據稱的責任,不論石棉是任何形態或份量。
10. i. 由受保人的「互聯網操作」直接或間接引起、或以任何形式相關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毁。
此不保事項不適用於因生產商印製以支持其產品的任何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其網頁上發布的產品使用說明、安全指引或警告)而引起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毁。
「互聯網操作」的涵義如下:
- 受保人或受保人的僱員(包括兼職及臨時員工、承判商及受保人組織內的其他人等)使用電子郵件系統;
- 受保人的僱員(包括兼職及臨時員工、承判商及受保人組織內的其他人等)通過受保人的網絡接通互聯網或公眾互聯網網頁;
- 在互聯網上供受保人的客戶或受保人組織以外的其他人等使用的內聯網(即公司內部資訊及電腦資源);及
- 受保人的網頁的操作及維修。
此不保事項不應詮釋為擴大本保單的承保範圍至如無此不保事項則不獲涵蓋的責任。
ii. 由以下各項直接或間接引起或導致或與之相關的電腦數據或程式及其儲存媒介的財物損毀:
- 任何電腦硬件或軟件的使用;
- 由受保人提供或代表受保人提供的電腦或電訊服務;
- 使用屬於任何第三者的電腦硬件或軟件,不論是經授權或未經授權的使用,包括電腦病毒導致的損毀。
第7 部份 - 旅程延誤╱更改行程
(a) 旅程延誤
地區1,2及3
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 保障7(a)(1) HKD2,000
或
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 保障7(a)(2) HKD1,000
受保人不可同時間就同一損失索償保單第7 部份(a)(1)及第7 部份(a)(2)
因受保人不可控制因素以致原定的飛機、火車或船隻延誤啟程或抵達時間6 小時或以上,受保人將獲賠償下列其中一項:
(1) 旅程延誤之現金賠償:
首6 小時之賠償額為HK$250,以後每8 小時賠償額為HK$200(延誤時間由飛機、火車或船隻原定啟程時間起計算),而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為HK$2,000。
或
(2) 如於香港以外之旅程延誤超過連續24 小時,本公司將為受保人支付每位受保人最高HK$1,000,以賠償酒店房間之不可取回預先支付費用或必須而合理之額外支出。
(b) 更改路線
地區1 地區2及3
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HKD2,000 HKD10,000
(1) 因受保人不可控制因素以致原定的飛機、火車或船隻延誤啟程或抵達時間8 小時或以上,而受保人不索償保單第7 部份(a)之保障,本公司將賠償因該延遲而需要使用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或與原定行程不同的路線以抵達計劃目的地引致之更改路線費用。
i) 每名受保人已預繳或承諾支付而不可退回的旅行團、交通或住宿訂金或費用,惟只限於受保人於啟程後於外地因旅程延誤而引致非不得已原因而必須取消假期/ 旅程。
或
ii) 受保人直接因旅程延誤而引致非不得已原因而必須取消原定交通安排並更改路線以到達原定目的地所引致的額外旅費,包括交通及住宿費用。
(2) 黑色警示下更改路線:
當計劃目的地國家被發出黑色警示(即使不保事項(A)1(c)),受保人在開始旅程後直接因計劃目的地國家被發出黑色警示而須更改路線到達替代的目的地或返回香港所引致的額外旅費,包括交通及住宿費用,本公司將根據保單上說明之限額支付額外旅費。
不保事項
由下列事件直接或間接引起的索償:
1. 受保人未能按照既定行程進行登記手續,並且未能獲得運輸機構(或其代理)書面確認延誤時數及原因。
2. 受保人購買此保單時已發生的罷工或工業行動。
3. 受保人於辦理登記時間後仍未到達機場、碼頭或火車站(由受保人不可控制因素引致遲到除外)。
4. 在申請本保險計劃之前(適用於單次旅程保障),或預訂原定旅程之前(適用於全年環球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外遊警示制度」下對計劃目的地國家發出黑色警示。
受保人不可同時間就同一損失索償保單第7 部份(a)及第7 部份(b)。
第8 部份 - 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
地區1 地區2及3
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HKD5,000 HKD30,000
於保單生效及該行程出發前,本公司將賠償受保人因以下情況而必須及不可避免取消預訂旅程,可獲賠償已預繳或承諾支付而不可退回的預訂旅程費用:
(a) 本人、直系家屬(指受保人之配偶、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未婚夫/ 妻及祖父母)或生意伙伴身故、嚴重受傷或嚴重患病,或受保人被傳召作證人、出任陪審員。
(b) 於啟程前一星期在計劃目的地出現未能預期的自然災害。
(c) 啟程前計劃目的地國家或地區被發出紅色警示或黑色警示(即使不保事項目(A)1(c)為相反之條款),惟:
1. 如計劃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在保單簽發日或預訂原定旅程當日(以較後的日期為準)無任何外遊警示生效,而在保單簽發日或預訂原定旅程最少一日後(以較後的日期為準)被發出紅色警示或黑色警示;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在保單簽發日或預訂原定旅程當日(以較後的日期為準)外遊警示已經生效,引致旅程取消之外遊警示必須屬較高之級別,並且為於保單簽發日或預訂原定旅程最少一日後(以較後的日期為準)發出較高級的紅色警示或黑色警示;
2. 紅色警示下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部份的最高賠償為此部份有關損失的百分之五十(50%);黑色警示下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的最高賠償為此部份有關損失的百分之一百(100%)。
不保事項
由下列事件直接或間接引起的索償:
1. 政府規例或行動、行程延遲或修訂,或預訂旅程中各旅遊服務供應商、代理或導遊未能提供任何預訂旅程安排(包括錯誤、遺漏或誤差)。
2. 任何受保人不願成行或因經濟問題未能成行。
3. 任何負責旅遊計劃人士的非法行動或刑事程序,應傳票在法庭作供除外。
4. 須取消旅程,但未能立即通知旅行社/ 導遊或交通或住宿供應商。
5. 任何訓練或進修課程費用之訂金。
第9 部份 - 提早結束旅程
地區1 地區2及3
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HKD5,000 HKD30,000
因以下情況,本公司將賠償受保人按預訂發票已繳付而不可退回的預訂旅程費用,可按比例計算每整日的賠償;此外,亦包括因搶劫、盜竊或偷竊,以致失去旅行證件所需的額外住宿費,惟該住宿條件不可優於原定者。
(a) 本人、直系家屬(指受保人之配偶、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未婚夫/ 妻及祖父母)或生意伙伴身故、嚴重受傷或嚴重患病,或受保人被傳召作證人、出任陪審員。
(b) 在旅程中計劃目的地出現未能預期的自然災害而必須提早結束旅程。
(c) 在旅程中計劃目的地國家或地區被發出紅色警示或黑色警示(即使不保事項(A)1(c)為相反之條款),惟:
1. 如計劃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在保單簽發日或預訂原定旅程當日(以較後的日期為準)外遊警示已經生效,引致提早結束旅程之外遊警示包括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必須屬較高之級別。
2. 紅色警示下提早結束旅程的最高賠償為此部份有關損失的百分之五十(50%);黑色警示下提早結束旅程的最高賠償為此部份有關損失的百分之一百(100%)。
由下列事件直接或間接引起的索償:
1. 政府規例或行動、行程延遲或修訂,或預訂旅程中各旅遊服務供應商、代理或導遊未能提供任何預訂旅程安排(包括錯誤、遺漏或誤差)。
2. 任何受保人不願成行或因經濟問題未能成行。
3. 任何負責旅遊計劃人士的非法行動或刑事程序,應傳票在法庭作供除外。
4. 須提早結束旅程,但未能立即通知旅行社/ 導遊或交通或住宿供應商。
第10 部份 - 租車自負額伸延保障
地區2及3
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HK$5,000
如受保人於旅程期間於香港以外租賃或租借車輛,而該車輛於受保人操控下涉及碰撞、被盜或損毀而租借合約包括自負金額或免賠額條款(或類似條件),本公司將賠付該租用車輛最高賠償額為每位受保人HK$5,000。
在任何情況下,此項保障不可於同一旅程中賠償多於一次。
此伸延條款之特別條款
1. 此伸延條款只適用於保單之地區2及3。
2. 受保人必須要購買由汽車租賃公司提供之有關汽車全保保險以保障於租用期間該車輛之損失或損毀。
此伸延條款不保事項
此伸延條款不保障:
1. 電單車及單車。
2. 受保人不遵守租賃協議內或汽車全保保單內條款。
3. 受保人於駕駛該租用車時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4. 受保人於駕駛該租用車期間之不合法或非法用途。
5. 受保人並不持有該國之有效駕駛執照。
6. 該租用車並沒有汽車全保保險。
7. 受保人並非該租賃協議上註明之記名司機之有關損失。
8. 受保人觸犯任何當地之交通條例而直接引致該汽車之任何損失或損毀。
第11 部份 - 自然災害伸延保障
地區1,2及3
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 保障11(a) HK$150,000
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 - 保障11(b) HK$300,000
本公司將就下列因自然災害而直接導致的情況作出賠償:
(a) 於旅程期間直接地因自然災害導致身體受傷而引致有關醫療費用,本公司將就第1 部份(醫療及有關費用)作出最高HK$150,000 額外賠償。
(b) 受保人在旅程期間因自然災害而受傷,並直接和獨立於所有其他原因而導致第2 部份(人身意外)的第(1)至第(5)保障項目之索償,本公司將作出最高HK$300,000 額外賠償。
單程旅遊保障備忘(不適用於全年環球保障)
對於不擬回港的受保人,此保障將於抵達最後目的地時間後7 天,或原定保障期間完結後終止,以較先為準。
家庭保費(保單持有人之家人乃指投保申請書上保費類別下投保人之配偶及/ 或其子女)
本公司同意,以保單持有人支付一筆額外保費為代價,將保障伸延至(1)保單持有人之配偶或其子女(不論其數目)或(2)其家人〔即其配偶及子女〕,惟須受本保單及保單附表之條款及規定所規限。
12 歲以下之受保人
12 歲以下之受保人須於整段旅程期間至少與一位成年人同行。
自動額外10 天保障(不適用於全年環球保障)
受保人如因不可避免因素以致行程延誤,而有關行程已於啟程前預先註明,此保障將自動延續最多10 天。
冬季運動、潛水活動、水上運動及受保特別活動延伸保障
x保單保障於定義內所定義的冬季運動、潛水活動、水上運動及受保特別活動,並須受本保單內的條款、條件及不保事項限制。
恐怖主義伸延保障 - 批註
不論此保單內容或其任何批註當中含有任何相反條款,現特同意,此保單保障恐怖主義活動,惟不包括任何因使用、釋放或威脅使用任何核子武器或設備、化學或生物劑的恐怖主意活動而直接或間接引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損失、損毀、死亡、受傷、患病費用或支出,不論有關損失是否由其他因由或事件同時或以任何時序所引致。
此批註亦不保障任何恐怖主義活動其中為了控制、阻止以任何形式鎮壓任何恐怖主義活動中使用及發佈任何核子武器或設備或生物或化學物品所直接或間接引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損失、損毀、死亡、受傷、患病費用或支出。
舉証責任
如本公司稱此保單於批註之下不得保障任何損失,損毀成本或開支,其相反之舉証在於受保人或其遺產執行人。如本批註內有任何部份發現無效或不能執行,其他部份將維持執行及生效。
適用於整套保單
此保單不承保下列事項:
1. 直接或間接由下列事件導致的索償:
(a) 啟程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病徵、殘疾或病狀。
(b) 以職業性質參與之運動或競賽引致意外。
(c) 戰爭、侵略、外敵行動、敵對行動(無論已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起義、軍事或篡權行動、由政府或公共或地方上的權力機構對財產的充公、國有化、徵用或損毀、暴亂或內亂(第1(a)部份第3 項目列明除外)。
(d) 競賽(步行除外)、越野賽車及比賽、攀山(合理地需要繩索或響導)、滑雪跳躍、連橇運動、懸掛滑翔、各式滑翔運動、跳降傘、地殼探堪、欖球、飛行活動(以付費乘客身份乘坐由持有效牌照航空公司營運及持有效牌照機組人員操作的多引擎載客飛行工具除外),乘坐熱氣球升空(以付費乘客身份乘坐持合法牌照經營,並由持有效牌照人員操作的熱氣球活動除外)。
(e) 蓄意傷害自己或致病、因神智不清、酒精(不論暫時性與否)或藥物的影響(依註冊醫生處方及指示除外,但不包括戒毒治療)、故意身處於不必要的危險中(意圖拯救他人性命者除外)。
(f) 核子分裂、核子聚合或輻射污染。
2. 任何其他特定投保的財產,或任何可向其他途徑收回損失的索償。
3. 任何於此保單屆滿後31 天內,未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的索償事件。
4. 若受保人在違反醫生的建議下,或為接受治療或移民而旅遊。
5. 性接觸傳染病,包括愛滋病及與愛滋病有關的併發症。
6. 懷孕、流產、分娩及由上述引起的其他疾病(不適用於第3、4及5部份)。
7. 全年環球保障之受保人於保單生效前已屆75 歲。
8. 於保障期間內的任何體力勞動工作。
9. 因參與非法活動而引至身體受傷。
10. 因或為促成恐怖主義活動而使用、釋放或威脅使用任何核子武器或設備、化學或生物劑所引致的費用或損失,而不論有關損失是否由其他因由或事件同時或以任何時序所引致。
第三者權利
任何人不是本保單之合約方於《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623 章)或其他適用的法律下無權強制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制裁限制及不保事項條款
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不得提供承保及支付任何賠款或提供任何利益予,根據聯合國決議有關制裁、禁令或限制之國家,或經歐盟、英國或美國所作貿易或經濟制裁、法律或規範之國家。
除此以外受本保單的有關詳盡條款、規定及不保事項約束。
條件
1. 釋義
保單及保單附表應一併閱讀,於保單或保單附表內,任何附有特別涵意之文字或詞句,無論在何處出現,均具有相同涵意。
2. xx條件
x公司根據保單作出任何賠償之先決條件,乃保單持有人、受保人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士須妥為遵守或履行保單所有條件及條款。
3. 保單不可轉讓
x保單不可轉讓。即使本公司獲告知本保單被加以任何信託、押記、留置權、讓渡或其他處置,本公司仍不受其約束。只要投保人或其法定遺產代理人收到保險賠償,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的責任即得到有效解除。
4. 司法管轄權
x保單應根據香港法律詮釋並受香港司法管轄權管轄。
5. 合理保護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須以謹慎的態度,保護自己免受意外、受傷、患病或財物損失或損毀。
6. 欺騙
如有任何欺騙或蓄意誇大的索償,或有任何失實之宣稱或xx,保單將失效而索償亦不獲處理。
7. 索償
提出索償時,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應該:
(a) 盡快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b) 向本公司提供所需之所有文件、資料及證明,並由保單持有人、受保人或其法律代表自費提交;
(c) 如行李在運送途中遺失或損毀,或遺失行李或金錢,應向有關運輸公司、警方或其他適當機構取得報告,並於提出索償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報告副本;
(d) 如遺失金錢,須於發現遺失後24 小時內報警及取得報告;
(e) 除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外,任何人士均不能自行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擔責任,或作出任何對其具約束力的xx或其他承諾;
(f) 於調查或評估索償過程中提供充份合作。
8. 本公司於索償後之權利
於本公司向受保人支付賠償後,本公司有權代表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並以彼等之名義,解決任何法律訴訟或提出抗辯。本公司亦可自費並為其本身利益,而以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之名義就保單之任何賠償向任何第三者追討,並向其選擇的律師作出指示。若受保人身故,本公司有權支付費用進行驗屍。
9. 仲裁
倘根據本保單支付之數額有任何歧異(法律責任已被接納),有關歧異須轉介予一個由有關各方根據香港當時適用之法定條文委任之仲裁人處理。如在此情況下須將任何歧異轉介仲裁處理,向本公司進行法律行動之先決條件為須經裁定獲得賠償。
10. 保費
保單附表發出後,保費不可退回。惟以下情況除外:
(a) 全年環球保障。
(b) 單次旅程保障:保單附表發出後,單次旅程保障之保費不可退回,惟以下情況除外:當計劃目的地國家已被發出任何「外遊警示」時,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可於原定旅程出發前以書面向本公司要求將保單終止。若沒有任何索償報告,保單持有人便可獲退還全數保費。
於其他情況下,當投保申請獲接納後,單次旅程保障之保費將不獲發還。
11. 支付索償
(a) 除非受保人於支付賠償前按本公司規定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其他安排並已獲本公司接受,否則賠償將支付予受保人。若受保人沒有指示本公司作其他安排,則受保人身故時所有應付未付的賠償〔包括死亡賠償〕將撥作受保人之遺產。
(b) 任何由上述第(a)段註明的人士向本公司發出的收據文件,均被視為本公司最終和完全履行所有法律責任。
(c) 賠償將根據損失當日之兌換率計算。
12. 撤銷條款(只適用於全年環球保障)
本公司可預先30 天向保單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至其最後通訊地址,以撤銷此保單。在此情況下,保單持有人可就未屆滿的保障期間,獲退回按比例的保費。
保單持有人可代表所有受保人撤銷整張保單,或代表個別受保人撤銷其保險,而各受保人亦可撤銷其各自部份的保險,惟須預先30 天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無論該撤銷要求是否由保單持有人提出,本公司將向保單持有人退回餘下未屆滿保障期間的保費,惟不多於已繳保險年費的50%。
13. 重複申請
受保人不得為同一旅程投保超過一份由本公司承保的「旅遊綜合保障計劃」保單。若受保人受保多於一份由本公司繕發的同類保單,保障將根據給予最高賠償額的保單計算。
「旅遊綜合保障計劃」乃由昆士蘭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承保。該承保公司已獲保險業監管局授權在香港經營,並受其監管。恒生銀行有限公司為昆士蘭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之授權保險代理商。
HGI65-R13(YX) copy 03/20 P F
申請「旅遊綜合保障計劃」之人士,必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Amendments of Policy Conditions
New policy conditions would be added on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is policy, to the extent that any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policy is inconsistent with this memorandum, conditions of this memorandum shall prevail.
DEFINITION:
“Infectious or Contagious Disease” means any disease capable of being transmitted from an infected person, animal or species to another person, animal or species by any means.
EXCLUSIONS (Applicable to all Benefits):
This Policy does not cover claims in any way caused by or resulting from an Infectious or Contagious Disease, an outbreak of which has been declared a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 by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This exclusion shall apply to claims made after the date of any such declaration(s), other than where a relevant diagnosis has been made by a 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before the date of any such declaration(s).
This exclusion will continue to apply until the WHO cancels or withdraws any relevant PHEIC.
Other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are subject to the Policy wording.
保單條款的修正案
新的保單條款將在本保單的生效日期添加,如果保單的任何條款和細則與本修正案不一致,將以本修正案為準。
定義︰
「傳染病或接觸性傳染病」指能夠通過任何方式由一受感染人士、動物或物種傳染給另一人士、動物或物種的疾病。
不保事項(適用於所有保障範圍)︰
本保單不會就任何由世界衛生組織宣佈為國際關注公共衛生事件的傳染病或接觸性傳染病作出賠償。此不保事項適用於該宣佈發出後才提出的索償,而非該宣佈發出前已由註冊西醫確診的索償申請。此不保事項持續生效至世界衛生組織取消或收回任何相關國際關注公共衛生事件。
其他條款、細則及不保事項均以保單為準。
註: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之用,文義如與英文本有歧異,所有條款及細則概以英文本為準。
LMA5500.All.202
Endorsement
This Endorsement forms part of this Policy, applicable to policies with application date 1 September 2022 to 31 December 2022 (both dates inclusive). Definition used in this Endorsement where defined in the Policy shall have the same meaning as in the Policy except where specifically provided for in this Endorsement. This endorsement is effective on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is policy until the expiry date and will be terminated upon renewal.
1.COVID-19 Extension
It is hereby noted and agreed that the coverage of below benefit items are extended to the Insured Person infected with COVID-19 if the Insured Person has been vaccinated with at least one shot of COVID-19 vaccine that is approved by HKSAR government. The Company will pay the benefit payable as specified in the Table of Benefits:
- Section 1 – Medical And Other Expenses, Benefit (a) Medical Expenses:
a. Item 1 but excluding additional accommodation and travelling expenses of Insured Person’s relative or friend required on medical advice to travel to, or remain behind with the Insured Person
b. Item 4
c. Item 5
d. Item 6 Necessary medical, hospital and treatment expenses in Hong Kong – extends to cover medical expenses related to COVID-19 an Insured Person is diagnosed upon arrival in Hong Kong or at a designated quarantine hotel or centre listed by the Hong Kong SAR Government during compulsory quarantine period
- Section 8 - Loss of Deposit or Cancellation
- Section 9 - Curtailment
The maximum limit payable by the Company shall not exceed HK$5,500,000 in respect of all insured persons under the policy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2.Automatic Extension increased up to 14 days (Not Applicable to Annual Global Cover) This Policy will be automatically extended for a maximum period of 14 days in the event that the scheduled Journey of the Insured Person is unavoidably delayed subject to the scheduled itinerary being stipulated prior to departure.
3. Staycation Extension (Applicable to Annual Global Cover only)
It is hereby noted and agreed that the below benefits are extended to cover the Insured Person participates in Staycation within Hong Kong. “Staycation” means a leisure holiday undertaken on booking hotel accommodation licensed in Hong Kong. Coverage shall commence when Insured Person leaves from his/her place of residence or workplace or 2 hours before the check-in time, whichever is the later, to go directly to his/her booked accommodation and cease on return directly to his/her place of residence or workplace or 2 hours after the check-out time, whichever occurs first.
Section 2 – Personal Accident
Section 8 – Loss of Deposit or Cancellation
The Company shall reimburse the Insured Person up to the limit of HK$10,000, for the irrecoverable loss of accommodation expenses paid in advance by the Insured Person or for which the Insured Person is legally liable and not recoverable from any other source upon cancellation of Staycation arising due to the below reasons:
a. sudden death, Serious Injury or Sickness of the Insured Person and/or Staycation companion; or
b. the Insured Person and/or Staycation companion contract COVID-19 within one (1) week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date of Staycation provided that he/she is diagnosed by a 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or undergo PCR test for coronavirus to confirm positive
This Benefit is payable provided that the cause of cancellation is not related to any pre-existing condition, circumstance known to or within the control of the Insured Person when planning the Staycation or applying for the Policy.
4.Section 3 - Baggage and Personal Effects (Applicable to overseas destinations (exclude Mainland China) of Area 2, Area 3 Single Trip Cover only)
It is hereby noted and agreed that coverage of lost or damage to baggage and personal effects are extended to overseas destinations. The Company will pay the benefit payable as specified below:
Limit per article (except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device):
• HKD5,000 (Area 2)
• HKD8,000 (Area 3)
Limit per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device:
• HKD3,000 (Area 2, loss of mobile phone); HKD5,000 (Area 2, Accidental Damage)
• HKD5,000 (Area 3, loss of mobile phone); HKD8,000 (Area 3, Accidental Damage) (Excess applicable: The first 20% of the adjusted loss for each and every mobile phone) (Losses must be reported to the police within 24 hours)
All claims for mobile phones must be supported by the original purchase receipt and where applicable, the evidence for a replacement phone purchased by the Insured Person or the repair receipt by Authorized Service Providers.
5. Section 7 - Travel Delay or Rerouting (Applicable to overseas destinations (exclude Mainland China) Area 2, Area 3 Single Trip Cover only)
It is hereby noted and agreed that item (1) Cash benefit for the travel delay under Section 7(a) Travel Delay is as below:
A cash benefit of HKD250 for the first 4 hours of delay and HKD200 for each full 8 hours of delay thereafter (the delay is calculated from the departure time of the aircraft, train, or sea vessel specified in the itinerary) up to a maximum of HKD2,000 per Insured Person;
6. Enhanced policy coverage for Loss of Rewards – redeemed for transportation and accommodation
The Company will reimburse the Insured Person up to HKD1,000 cancellation fee of the Rewards redeemed for transportation and accommodation for the planned Journey, arising from the relevant Trip Cancellation or Trip Curtailment. Alternatively, the Company shall reimburse the loss of Reward points at HKD1 for each ten (10) Reward points and up to HKD1,000 stated in the Table of Benefits.
“Rewards” means any airline ticket, hotel stay or car rental arranged through a frequent flyer program upon redemption of the required number of mileage credits.
Other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are subject to the Policy wording.
批單
x批單構成本保單的一部分,並適用於申請日期為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包括首尾兩天)的保單。除非在本批單中明確註明,本批單中使用的定義應與在保單中的定義含義相同。 此批單自本保單的生效日期起生效,直至到期日僅一年的有效期,並將會在續保時終止。
1. 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支援
特此聲明並同意,下列保障延伸至已接種至少一劑被政府認可的新型冠狀病毒疫苗的受保人。如受保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本公司將支付以下規定的應付福利。
-第 1 部份 - 醫療及有關費用,福利(a) 醫療費用
a. 項目 1 但不包括按醫生建議陪伴受保人的親友所需的額外住宿及交通
b. 項目 4
c. 項目 5
d. 項目 6 回港後合理及必須的醫療及住院費用 - 延伸至受保人在抵達香港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列出的指定檢疫酒店或中心強制檢疫期間被診斷出新型冠狀病毒相關的醫療費用
-第 8 部份 - 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
-第 9 部份 - 提早結束旅程
x公司於保單期內就所有受保人支付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 5,500,000 港元。
2. 自動額外 14 天保障(不適用於全年環球保障)
如受保人因不可避免因素以致行程延誤,而有關行程已於啟程前預先註明,此保障將自動延續最多 14
天。
3. 宅度假保障(只適用於全年環球保障)
特此聲明並同意,本公司將保障範圍擴大至受保人在香港參與「宅度假」。「宅度假」指預訂香港持牌酒店住宿的休閒假期。保障將由受保人離開其住所或工作地點或入住時間前 2 小時(以較晚者為準),直接前往其預訂的住宿地點開始。並在直接返回其住所/工作地點時或退房時間後 2 小時停止承保(以先到者為準)。
第 2 部分 – 人身意外
第 8 部分 – 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
對於因受保人提前支付的住宿費用或因受保人因取消住宿而產生的無法從任何其他來源獲得賠償的住宿費用損失,本公司將向被保險人賠償最高為港幣 10,000 元的損失。由於以下原因:
a. 受保人及/或「宅度假」同伴突然死亡、重傷或生病;或者
b. 受保人和/或「宅度假」同伴在「宅度假」開始日期前 (1) 週內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前提是他/她由註冊醫生診斷或接受新型冠狀病毒檢測 (PCR)以確認陽性
如果取消的原因與受保人在計劃住宿或申請保單時已知或在其控制範圍內的任何先前存在的狀況、情況無關,則將支付此利益。
4. 第 3 部份 - 行李及個人財物(僅適用於地區 2,地區 3 單次旅程的海外目的地(中國內地除外))
特此聲明並同意,行李及個人財物的最高賠償額延伸至海外目的地。 本公司將支付以下規定的應付福利
每件物件之賠償額:
• HKD5,000 (地區 2)
• HKD8,000 (地區 3)
每件流動電話或通訊器材之賠償額:
• HKD3,000 ((地區 2, 損失); HKD5,000 (地區 2, 損毀)
• HKD5,000 (地區 3, 損失); HKD8,000 (地區 3, 損毀)
(設有自付額:每部流動電話首 20%的經評定損失金額)
(需要於失去財物後 24 小時內報警及取得報告)
所有手機索賠必須提供正式收據證明,並且在適用的情況下,提供更換手機的證據。此外任何手提電話之損壞索償,有關維修服務提供必須經由官方授權服務支援中心提供。
5. 第 7 部份 - 旅程延誤╱更改行程 (僅適用於地區 2,地區 3 單次旅程的海外目的地(中國內地除外))
特此聲明並同意,本公司將支付以下規定的旅程延誤之現金賠償保障 7(a):
首 4 小時之延誤賠償額為HKD250,其後每 8 小時之延誤賠償額為HKD200(延誤時間由飛機、火車或船隻原定啟程時間起計算),而每位受保人之最高賠償額為 HKD2,000。
6. 擴大了對獎勵損失的賠償範圍- 已換領的交通和住宿獎勵
x公司將支付受保人因取消旅程或提早結束旅程而產生的費用,包括計劃行程中已用獎勵換領的相關交通和住宿的取消費用,最高賠償為HKD1,000。另外,本公司將支付失去的獎勵積分,每 10 個獎勵積分為HKD1,但最高賠償額達表中所列的HKD1,000。
“獎勵”是指在兌換所需的里程積分後,通過飛行常客計劃安排的任何機票,酒店住宿或汽車租賃。其他條款,條件和不保事項均受保單條款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