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综合责任保险 75-02-0203 (Ed. 11-06)
生命科学综合责任保险 75-02-0203 (Ed. 11-06)
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单,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
承保范围
承保范围 A –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公众责任
承保范围 B –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产品-完工危险责任,索赔发生制并以通知为条件
x保险的条件和条款包括本保险合同的以下各部分: 承保范围;调查、答辩及赔付;谁是被保险人;谁是被保险人的限制;责任限额;除外责任;适用于承保范围 B 和 D 的延长索赔通知期限;一般条款;及定义。此外,承保明细表及批单也构成本保险的一部分。
本保险合同中“您”和“您的”是指承保明细表中所列明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其他本保险合同确认其有资格作为记名被保险人的个人或机构。“我们”和“我们的”是指提供本保险的本公司。
除记名被保险人外,其他个人及机构也可能符合被保险人的资格。有关此类个人或机构以及确认其符合被保险人资格的条件记载于本保险合同的“谁是被保险人”条款内。
凡以粗黑体印刷的名词具有特别定义,记载于详见本保险合同的“定义”条款。
本保险提供索赔发生制并以通知为条件的承保保障,承保包括在产品-完工危险责任承保范围内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和包括在错误与疏漏责任承保范围内的财务损害。除另有规定外,该承保范围仅适用于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终止前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并且以书面通知我们的索赔。
索赔答辩费用,包括法律费用与调查支出或费用,其给付将使责任限额减少。
A.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承保的事故导致
• 发生在承保地域内;并且
• 与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您的营业有关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据
1. 法律规定;或
2. 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承保的合同;
应负赔偿责任时,我们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负责对该赔偿责任的给付。本项承保范围不适用于包括在产品-完工危险承保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B. 本项承保范围仅适用于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由个人或机构所提出的,就任何时候由于人身伤害导致的需要对伤者进行照料、伤者无法工作或死亡的损失提出的损害赔偿。
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给付责任限额剩余部分。
除了本合同中的“调查、答辩及赔付”条款的规定以外,我们在本承保范围项下无其它给付金额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我们根据本承保范围给付的最高限额为本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条款所规定的金额。我们的给付义务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A.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承保的事故导致
• 发生在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承保地域内;并且
• 与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您的营业有关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据
1. 法律规定;或
2. 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承保的合同;
应负赔偿责任时,我们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负责对该赔偿责任的给付。
承保范围 C – 广告伤害与个人伤害责任
x项承保范围仅适用于包括在产品-完工危险承保范围内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B. 本承保范围仅适用于:
1. 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在承保明细表所列明的追溯日之后并且在保险期间终止前;而且
2. 被保险人第一次收到个人或机构有关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并且依据“情况的通知”条款规定通知我们的时间,是在
a. 保险期间内;或
b. 我们 按“延长索赔通知期限”条款的规定所提供的延长索赔通知期限内。
C. 本承保范围不适用于任何
1. 已经在任何时间依据在本承保范围生效之前的任何保险向我们或其他的保险 人作全部或部分通知的;或
2. 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视为已知的,且可以合理预期将导致本保险的任何给付的 任何伤害,损失,意外事故,索赔或其他情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D. 为本承保范围之目的:
1. 发生下列情形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个人或机构应视为已经提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
a. i. 任何被保险人;或
ii. 我们
收到并记录该索赔通知;或
b. 我们自行决定予以赔付。
2. 只有我们在前述 B.2 所描述的期间终止后不超过 30 日的期间内收到并记录书面通知的索赔,该索赔即视为已经在 B.2 所描述的期间内向我们提出的通知。
3. 所有关于:
a. 同一个人遭受的人身伤害,包括个人或机构所提出的,就任何时候由于该人身伤害导致需要对伤者进行照料、伤者无法工作或死亡的损失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
b. 同一个人或机构遭受的财产损失
的损害赔偿请求,其第一次向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应视为全部损害赔偿的索赔提出时间。
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给付责任限额剩余部分。
除了本保险合同中的“调查、答辩及赔付”条款的规定以外,我们在本承保范围项下无其他给付金额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我们根据本承保范围给付的最高限额为本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条款所规定的金额。我们的给付义务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A.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承保的事故导致
• 发生在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承保地域内;并且
• 与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您的营业有关的广告伤害与个人伤害,依据
1. 法律规定;或
2. 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承保的合同;
应负赔偿责任时,我们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负责对该赔偿责任的给付。
B. 本项承保范围仅适用于导致伤害的行为第一次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广告伤害或个人伤害。
承保范围 D – 错误或疏漏责任,索赔发生制并以通知为条件
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给付责任限额剩余部分。
除了本保险合同中“调查、答辩及赔付”条款的规定以外,我们在本承保范围项下无其他给付金额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我们根据本承保范围给付的最高限额为本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条款所规定的金额。我们的给付义务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A. 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我们将给付因为本保险所承保的:
1. 发生在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承保地域内;并且
2. 与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您的营业有关的
过错行为造成财务损害,导致依法应负赔付责任的损失。
B. 本项承保范围仅适用于因为下列原因导致的财务损害:
1. a. 您的产品;或
b. 属于生命科学产品服务或信息与网络技术服务的您的服务含有缺陷、不足、不当或危险情况;或
2. a. 您的产品不能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实现其功能;或
b. 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履行属于生命科学产品服务或信息与网络技术服务的您的服务。
C. 本项承保范围仅适用于:
1. 该过错行为第一次发生在承保明细表所列明的追溯日之后而且在保险期间终止前;而且
2. 被保险人收到个人或机构第一次有关财务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以及以书面通知我们的时间,都:
a. 是在保险期间内;或
b. 是在我们根据本保险合同“延长索赔通知期限”条款规定所提供的延长 索赔通知期限内;或
c. 符合“情况的通知”条款的规定。
D. 本项承保范围不适用于:
1. a. 已经在任何时间依据在本承保范围生效之前的任何保险向我们或其他的保险 人作全部或部分通知的;或
b. 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视为已知的情形,且可以合理预期将导致本保险的任何给付 的;
任何伤害、损失、过错行为、索赔或其他情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 费用;或
2. a. 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视为已知的已经发生或已经开始发生的;或 b. 全部或部分发生在追溯日之前的;
过错行为(包括在任何时候,任何该过错行为的持续或恢复)所导致的损害赔偿、 损失、支出或费用。
E. 为本承保范围之目的:
1. 发生下列情形时(以先发生者为准),视为相关的个人或机构已经提出财务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
a. i. 任何被保险人;或
ii. 我们
收到并记录该索赔通知;或
b. 我们自行决定予以赔付。
2 我们如果在前述 C.2 规定期限终止后不超过 30 天的期间内收到并记录索赔的书面
人体临床试验的特别规定
通知,该索赔即视为已经在该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了通知。
3. 所有关于同一个人或机构遭受的财务损害的多个损害赔偿请求,应以其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视为所有索赔提出的时间。
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给付责任限额剩余部分。
除了本保险合同中“调查、答辩及赔付”条款的规定以外,我们在本承保范围项下无其它给付金额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我们根据本承保范围给付的最高限额为本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条款所规定的金额。我们的给付义务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以下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承保范围。
根据本保险的条款和条件,人体临床试验的承保范围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
• 试验的物质是生命科学产品;并且
• 在该试验中,人体外表或体内第一次接触该物质的时间是在保险期间开始后,或在承保明细表所列的任何可适用的追溯日之后。
就该类人体临床试验而言:
A. 本保险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
1. 被保险人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出申请或登记备案并且获得所有相关的必要授权和批准;并且
2. 被保险人并未置之不顾地或故意地违反或同意违反任何适用于试验行为的协议、合同、法律、程序、规章或规则。
B. 如果被保险人是人体临床试验的主办者,或承担了任何法律或规定对于主办者所赋予的责任,而该试验涉及在保险期间开始以后第一次在人体外表或体内接触试验物质,且该试验是有关于:
1. 就一项新的药物或装置群组,被保险人被要求取得一份临床试验通知或临床试验豁免或类似的通知或授权;
2. 有认知性损伤的人;
3. 怀孕的人;
4. 未满 18 岁的人;
5. 计划中的紧急使用研究测试;或
6. 囚犯;
则就该类人体临床试验而言,本保险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
• 您将要求承保的试验以书面方式通知我们;
• 我们同意签发批单,根据我们决定的条款、条件和保险费承保相关的试 验;以及
• 您接受我们决定的该等条款和条件
C. 在“承保范围 B – 产品-完工危险责任”项下的赔付,应根据承保明细表记载的承保人体临床试验赔偿准则所规范的赔偿范围处理。
在我们已经同意承保您在本保险的投保申请书内向我们描述的试验的范围内,前述 B. 项并不适用于该试验。
调查、答辩与赔付 A. 依据本保险所有条款的规定,我们有权,但无义务,自行决定为被保险人对于诉讼提供答辩。我们可以自行决定要求您为被保险人提供答辩。如果我们要求您为被保险人提供答辩,则您必须
• 从我们提供的律师名单中选择;或
• 经过我们事前的书面同意;
聘请律师代表被保险人。
我们有权行使所有被保险人有关选择仲裁员及其它在仲裁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权利,但该权利不适用于我们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仲裁程序。
B. 如果提起诉讼,我们将给付合理的律师费用及必要的诉讼费用,亦即理赔费用,为:
• 被保险人;以及
• 被保险人根据列明于承保明细表的承保的合同应承担为其提供答辩,或承担其答辩费用的当事人
提供答辩。
我们可以自行决定调查任何损失事故或索赔并给予任何赔付,无论索赔是否已经提出。我们根据本条款给付的最高限额为本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条款所规定的金额。
我们的给付义务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谁是被保险人 以下所述各方符合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资格。
记名被保险人 承保明细表上所记载的个人或机构符合记名被保险人的资格。
子机构 在保险期间开始时即为您的子机构的机构符合记名被保险人的资格。
收购或设立的子机构
您作为记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购或设立的子机构,但仅限于该机构的总资产在收购或设立时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 元或集团资产的 20%的情形(以较少者为准),并且该机构的经营业务是与承保明细表上记载的经营业务相同的。
然而,除非我们同意对承保范围延长额外的期间(根据“对于谁是被保险人的限制“条款的 C 项规定), 本条款的承保范围只适用于:
•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在;
• 导致广告伤害或个人伤害的行为第一次发生在;或
• 导致财务损害的过错行为第一次发生在; 下列期间(以先到期者为准):
• 收购或设立该机构生效的 90 日内;或
• 保险期间终止前。
董事、高级主管或雇员 A. 您的董事、高级主管、雇员、实习工作者以及志愿工是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在其职位执行其职务的期间内。
B. 自愿参与人体临床试验的参加者不应被视为是执行前述 A 项所描述的职务。
合伙或合资企业 承保明细表上所记载的合伙或合资企业的合伙人或成员是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在其行为与该合伙或合资企业的相关运营时。
附加被保险人 – 仅限于承保范围 A 与B
人体临床试验承包人
下列个人或机构符合附加被保险人的资格,但仅限适用于“承保范围 A – 公众责任”和 “承保范围 B – 产品完工危险责任”。
对于附加被保险人的承保范围以本条款所描述的范围为限。
根据其与您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作为您的人体临床承包人的个人(除了您的雇员以外)或机构是附加被保险人;但其作为附加被保险人仅适用于下列情况:
A. 因为下列行为而导致他们承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1. 与本保险承保的您的人体临床试验有关的行为;而且
2. 是在他们的正常运营过程中的行为;并且
B. 根据该合同或协议,您有义务提供他们与本保险提供的保障相同的保险但是,个人或机构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不是附加被保险人:
• 该个人或机构以合同或协议承担的责任,但纵使该合同或协议不存在,该个人或 机构仍应承担本保险所承保的伤害或损失之赔偿责任的情形不在此限。
• 其所作xx或保证未经您授权。
• 其故意对您的产品进行物理的或化学上的改变。
• 因其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
• 置之不顾地或故意地违反任何法律或规定。
此外,对于您向其购买您的产品或购买用以组成、附随、容纳您的产品的任何容器、成分或零部件的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是本条款的附加被保险人。
设备出租人 您向其租用设备的个人或机构是附加被保险人,但仅适用于就您对该设备进行维修或使用 方面而言,而且您根据您的合同有义务向其提供与本保险所提供的保障相同的保险的情形。但是,个人或机构在下列情况不是附加被保险人:
• 因其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或
• 发生在设备租赁合同终止后的意外事故。
营业场所出租人 您向其租用营业场所的个人或机构是附加被保险人,但仅适用于就您租用部分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维修或使用诸方面而言,而且您根据您的合同有义务向其提供与本保险所提供的保障相同的保险的情形。
但是,个人或机构在下列情况不是附加被保险人:
• 因其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 发生在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终止后的意外事故;或
• 该些个人或机构或其代表对场所进行的结构性的改变、新建或拆除作业。
生命科学产品销售商 根据其与您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作为您的生命科学产品销售商的个人(除了您的雇员以外)或机构是附加被保险人;但其作为附加被保险人仅适用于下列情况或方面:
A. 由于其发放、分销、供应或销售您的产品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
1. 您的产品是本保险承保的生命科学产品;而且
2. 其发放、分销、供应或销售您的产品发生在他们的正常运营过程;并且
B. 根据该合同或协议,您有义务向他们提供与本保险提供的保障相同的保险。但是,个人或机构在下列情况或方面不是附加被保险人:
• 该个人或机构以合同或协议承担的责任。但纵使该合同或协议不存在,该个人或机构仍 应承担本保险所承保的伤害或损失之赔偿责任的情形不在此限。
• 其所作xx或保证未经您授权。
• 其故意对您的产品进行物理的或化学上的改变。
• 因其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
• 置之不顾地或故意地违反任何法律或规定。
• 提供或未能提供任何保健服务,无论该服务是否为被保险人行业的通常服务,并且也不 论索赔是否由任何客户或其他个人或机构所提出。
• 您的产品在您分销或出售后,经过该个人或机构加贴标签或重新贴标签或作为其他物件 的容器、成分或零部件使用。本项限制不适用于对您的产品重新贴标签是发放或提供该产品需要的数量或剂量的正常作业的情形。
此外,对于您向其购买您的产品或购买用以组成、附随、容纳您的产品的任何容器、成分或零部件的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是本条款的附加被保险人。
生命科学产品服务商 根据其与您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作为您的生命科学产品服务商的个人(除了您的雇员以外)或机构是附加被保险人;但其作为附加被保险人仅适用于下列情况或方面:
A. 由于其下列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 在本保险承保您的服务(其为一项生命科学产品服务)的范围内的行为;而且
2. 是在其正常营业过程中的行为;并且
B. 根据该合同或协议,您有义务向其提供与本保险提供的保障相同的保险。但是,个人或机构在下列情况或方面不是附加被保险人:
• 该个人或机构以合同或协议承担的责任。但纵使该合同或协议不存在,该个人或机构仍 应承担本保险所承保的伤害或损失之赔偿责任的情形不在此限。
• 其所作xx或保证未经您授权。
• 其故意对您的产品进行物理的或化学上的改变。
• 因其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
• 其置之不顾地或故意地违反任何法律或规定。
• 提供或未提供任何保健服务,无论该服务是否为被保险人行业的通常服务,并且 也不 论索赔是否由任何客户或其他个人或机构所提出。
此外,对于您向其购买您的产品或购买用以组成、附随、容纳您的产品的任何容器、成分或零部件的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是本条款的附加被保险人。
Deleted: 害
经销商 根据其与您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作为您的产品的经销商的个人或机构是附加被保险人。但其作为附加被保险人仅限于在其日常商业活动中从事分销或销售您的产品时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方面,且仅限于该产品(包括在产品-完工风险中)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的情形。
但是,个人或机构在下列情况或方面不是附加被保险人:
Deleted: 害
• 经销商以合同或协议承担的责任。但纵使该合同或协议不存在,经销商仍应承担的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之赔偿责任的情形不在此限。
• 其所作的xx、保证、发出的广告或使用手册未经您授权。
• 其故意对您的产品进行物理的或化学上的改变。
• 重新包装。但依制造商的指示,仅为检验、展示、测试或更换零部件的目的而拆封,并重新装进原有容器的行为,不在此限。
• 经销商未完成其已同意进行的,或在其从事分销或销售您的产品的正常商业活动中通常 会进行的检验、调整、测试或其他服务。
• 从事展示、安装、服务或修理的操作。但该操作是经销商为销售您的产品而在其自己的营业场所进行的,不在此限。
• 您的产品在您分销或销售后,由经销商自己或委托他人对该产品贴上标签或重贴标签, 或该产品被用作其他物品的容器、成分或零部件。
• 提供或未提供任何保健服务,无论该服务是否为被保险人行业的通常服务,并且 也不 论索赔是否由任何客户或其他个人或机构所提出。
此外,下列的个人或机构不是本条款的附加被保险人:
A. 您向其购买您的产品或购买用以组成、附随、容纳您的产品的任何容器、成分或零部 件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B. 作为:
1. 生命科学产品销售商;
2. 生命科学产品服务商;或
3. 人体临床试验承包人; 的个人或机构;或
C. 为保健服务提供者发放、分销、提供或销售生命科学产品的个人或机构。
本项“谁是被保险人- 经销商”条款所称的您的产品不包括由
• 您或代表您;或
• 其资产或业务被您收购的个人或机构 所从事的工作或操作。
对于谁是被保险人的限制
下列条款适用于所有的承保范围。
A. 除前述“收购或设立的子机构”条款的规定以外,就任何未作为记名被保险人记载于承保明细表的个人或机构的行为而言,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是被保险人。
B. 就下列情况而言,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是被保险人: 就您直接或间接
1. 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维修或使用;或
2. 向其收购的资产、业务或机构的原个人或机构所有人的行为;
导致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发生的任何伤害、损失或行为(包括该伤害、损失 或行为的任何持续状态或恢复)全部或部分发生在上述取得或收购实施之前。
C. 就下列情况而言,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是被保险人: 就您在保险期间内直接或间接
1. 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维修或使用;
2. 向其收购的资产、业务或机构的原个人或机构所有人的行为;或
3. 设立的机构的行为而言;
导致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发生的任何伤害、损失或行为(包括该伤害、损失 或行为的任何持续状态或恢复)全部或部分发生在以下期间(以先到期者为准):
• 该取得、收购或设立实施的 90 天后;或
• 保险期间终止后;除非:
• 您向我们提出书面通知说明该等取得、收购或设立的情形并为之请求延长承保期限;
• 我们同意签发批单,根据我们决定的条款、条件和额外保险费,为该等取得、收购或设立延长承保期限(以保险期间终止为限);而且
• 您接受该条款与条件。
D. 对于不再是子机构的机构,本项承保范围仅适用于发生在该机构终止为子机构的日期之前的伤害或损失或导致该伤害或损失的行为。
责任限额 承保明细表中记载的责任限额及以下的规定确定了我们赔付金额的上限,并不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 被保险人的人数;
• 索赔及情况报告的次数; 或
• 提起索赔的个人及机构的个数。
责任限额应分别适用于每一连续年度及任何剩余不足十二个月的期间(从承保明细表记载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算)。但原保险期间经同意延长的不足十二个月的期间,应视为是原保险期间的一部分,适用同一责任限额。
每一意外事故限额 每一事故责任限额是我们对于每一意外事故或每一系列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赔付的会减少本保险责任限额 (见责任限额因给付而减少条款)的最高金额。所有相关的意外事故或所有一系列的持续、重复或相关的意外事故,应视为同一意外事故。
我们所履行的前述给付,将减少对于其他给付的可用总责任限额。
如果可用的总责任限额已经减至低于每一意外事故责任限额的金额,则该剩余的总责任限额即为对于任何其他给付的最高限额。
每一行为(广告伤害与个人伤害)责任限额
每一过错行为(错误或疏漏) 责任限额
产品-完工危险总责任限额
广告伤害与个人伤害总责任限额
错误与疏漏总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因给付而减
每一行为 (广告伤害与个人伤害)责任限额是我们对于每一行为或每一系列行为导致的广告伤害或个人伤害所赔付的会减少本保险责任限额 (见责任限额因给付而减少条款)的最高金额。所有相关的行为或所有一系列的持续、重复或相关的行为,应视为同一行为。我们所履行的前述给付,将减少对于其他给付的可用总责任限额。
如果可用的总责任限额已经减至低于每一行为(广告伤害与个人伤害)责任限额的金额,则该剩余的总责任限额即为对于任何其他给付的最高限额。
每一过错行为 (错误或疏漏)责任限额是我们对于每一过错行为或每一系列过错行为导致的广告伤害或个人伤害所赔付的会减少本保险责任限额 (见责任限额因给付而减少条款)的最高金额。所有相关的过错行为或所有一系列的持续、重复或相关的过错行为,应视为同一过错行为。
我们所履行的前述给付,将减少对于其他给付的可用总责任限额。
如果可用的总责任限额已经减至低于每一过错行为(错误或疏漏)责任限额的金额,则该剩余的总责任限额即为对于任何其他给付的最高限额。
受每一意外事故责任限额规定的限制,产品-完工危险总责任限额是我们对于包含在产品-完工危险中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所赔付的会减少本保险责任限额 (见责任限额因给付而减少条款)的最高金额。
我们所履行的前述给付,将减少可用于其他给付的总责任限额。该总责任限额的剩余金额即为对于任何其他给付的最高限额。
受每一行为 (广告伤害与个人伤害) 责任限额规定的限制,广告伤害与个人伤害总责任限额是我们对于广告伤害与个人伤害所赔付的会减少本保险责任限额 (见责任限额因给付而减少条款)的最高金额。
我们所履行的前述给付,将减少可用于其他给付的总责任限额。该总责任限额的剩余金额即为对于任何其他给付的最高限额。
受每一过错行为 (错误与疏漏) 责任限额规定的限制,错误与疏漏总责任限额是我们对于财务损害所赔付的会减少本保险责任限额 (见责任限额因给付而减少条款)的最高金额。
我们所履行的前述给付,将减少可用于其他给付的总责任限额。该总责任限额的剩余金额即为对于任何其他给付的最高限额。
A. 我们给付的任何损害赔偿金额,均将减少本保险的责任限额。
少 B. 我们给付的任何索赔答辩费用,均将减少本保险的责任限额。
除外责任 在任何除外责任条款中使用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等字词,并不扩展本保险的承保 范围。
适用于承保范围A 与 B 的除外责任
下列除外责任适用于“承保范围 A – 公众责任”与“承保范围B – 产品-完工危险责任”。
自有财产的损害 x保险不适用于因为被保险人的任何财产遭受财产损失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 出或费用。
对他人财产的损害(管 理、控制或保管)
本保险不适用于由被保险人实际保管或由被保险人依法控制的任何财产遭受财产损失所导 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本项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对下述财产的财产损失:
• 您借用或承租的经营场所;或
• 偶然停留在您的停车场的机动车辆(非由任何被保险人使用或代表被保险人使用),除非该财产损失是在被保险人对于停车场有所有权的营业或获取报酬的运营的任何部分发生。
转让的营业场所的 损害
x保险不适用于您出售、赠与或抛弃的营业场所的任何部分的财产损失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您的产品的损害 x保险不适用于您的产品本身或其任何部分的财产损失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已知的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的扩大
适用于承保范围 A,B 与C 的除外责任
x保险不适用于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视为已知的伤害或损失发生或开始改变、继续或恢复而产 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下列除外责任适用于“承保范围 A – 公众责任”,“承保范围 B – 产品-完工危险责任”与 “承保范围 C – 广告伤害与个人伤害责任”。
合同 x保险不适用于被保险人依据合同或协议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 用。
本项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下列损害赔偿赔偿责任:
• 即使该合同或协议不存在,被保险人仍需承担的责任;或
• 被保险人基于承保明细表记载的承保的合同承担的责任。
保健或其他专业服务 x保险不适用于提供或未提供任何:
A. 保健服务;或
B. 其他专业服务、建议或指导;
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无论:
• 索赔是否由任何客户或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所提出;或
• 该服务、建议或指导在被保险人的行业是否为通常的。 上述 A 项不适用于:
因本保险承保的人身伤害而提供的急救;
因为您提供关于使用本保险承保的您的产品的建议所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 责任;或
由于根据本保险承保的人体临床试验的相关书面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在该书面协议范围内提供与人体临床试验相关的服务导致的人身伤害。
产品召回 如果您的产品或由该产品作为组成部分的任何物品因为含有已知的或潜在的缺陷、不足、 不当或危险因素,而从市场或任何个人或机构的使用中撤回或召回,本保险不适用于您或其他人因为无法使用、撤回、召回、检查、修理、替换、调整、移除或处理该产品或物品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适用于承保范围C 的除外责任
各种的广告伤害或 个人伤害
下列除外责任适用于“承保范围 C – 广告伤害与个人伤害责任”。
本保险不适用于下列原因导致广告伤害或个人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A. 违约;
B. 商品、产品或服务不符合任何以电子、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作出的有关耐用性、 适用性、性能、品质或使用的xx或保证;
C. 全部或部分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前的行为,包括在任何时间该行为的任何持续状态或 恢复;
D. 对于商品、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的错误描述;
E. 被保险人,或经其同意,在下列情况以电子、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公布的内容或材料:
1. 明知该内容或材料是虚假的;或
2. 一个合理的人处于该被保险人的情况应该知道该内容或材料是虚假的。
F. 在下列情况发生后任何行为的持续或恢复:
1. 该行为是视为已知的已经发生或已经开始的行为。
2. 下列保险的保险期间终止时,以后发生者为准:
a. 本保险;或
b. 本保险随后的、持续的续保或替代保险,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i) 该续保或替代保险是由我们或我们的关联企业签发给您的;而且
ii) 该续保或替代保险是承保广告伤害或个人伤害的。
互联网活动 x保险不适用于下列原因导致广告伤害或个人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 控制、创造、设计或开发他人的互联网网站;
• 控制、创造、设计、开发、决定或提供他人互联网网站的内容或材料;
• 控制、推动或提供,或未能控制、推动或提供进入网站或他人的互联网网站;或
• 在网站上公布的内容或材料,或公布从互联网网站上取得的内容或材料,但不包括由您, 或依据您的指示,开发的材料
适用于承保范围 D 的 除外责任
调整、检查、召回或更 换费用
下列除外责任适用于“承保范围 D – 错误或疏漏责任”。
本保险不适用于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因为任何调整、处理、检查、召回、移除、修理、 更换或撤回:
• 您的产品;
• 任何包括或包含有您的产品的财产;或
• 任何正在或曾经接受您的服务的财产
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损失、 支出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人身伤害 A. 本保险不适用于任何人在任何时候由于实际的、声称的或可能发生的
• 身体的伤害、病痛、疾病或死亡;或
• 羞辱、心理痛苦、心理伤害或震惊
而导致相关的实际或声称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无论本保险在不存在该 实际的、声称的或可能发生的
• 身体的伤害、病痛、疾病或死亡;或
• 羞辱、心理痛苦、心理伤害或震惊
的情况下,是否会全部或部分适用于该实际的或声称的损害赔偿、损失、 支出或费 用。
B. 上述 A 项不适用于其他人因为他们对于您的产品或您的服务的所有权、维修或使用而遭受的财务损害。
C. 尽管有上述 B 项的规定,本保险不适用于由于任何个人在任何时候的实际或声称的
1. 身体的伤害、病痛、疾病或死亡;或
2. 羞辱、心理痛苦、心理伤害或震惊
而应给付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或应与任何个人或机构分摊或应偿还 其必须支付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的任何实际或声称的义务,包括该实际或声称受到伤害的个人,或其他个人或机构在任何时间,因为照顾该实际或声称受到伤害的个人或因为其无法工作,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停止支持 x保险不适用于因为任何被保险人实际的、声称的或可能的决定
• 不予提供或不予支持;或
• 停止提供或停止支持;
持续的过错行为
您的产品或您的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本保险不适用于因为任何过错行为在下列情况发生以后仍然持续或恢复进行所导致的损害 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A. 该错误行为被视为已知的已经发生或已经开始的错误行为。
B. 下列保险的保险期间终止时,以后发生者为准:
1. 本保险;或
2. 本保险随后的、持续的续保或替代保险,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a. 该续保或替代保险是由我们或我们的关联企业签发给您的;而且
b. 该续保或替代保险是承保财务损害的。
合同 – 财务损害 x保险不适用于被保险人依据合同或协议必须承担责任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本项除外责任不适用于:
• 即使该合同或协议不存在,被保险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且在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或
• 由于您或您的代理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财务损害,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且在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无论上述是否有相反的规定,本保险不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发生在任何此类合同或协议生效 前的任何过错行为(包括该过错行为在任何时候的任何持续状态或恢复)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犯罪、不诚实或欺诈 x保险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所作的或经其同意或知悉而作的任何犯罪、不诚实、欺诈或恶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财产损害 A. 本保险不适用于由于或有关于任何有形财产的实际的、声称的或可能存在的:
1. 实物损害;或
2. 因为任何实物损害而致使有形财产无法使用或功能降低导致的财务损害;
所导致的任何实际的或声称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无论本保险在没有该 实际的、声称的或可能会发生的实物损害或财务损害的情况下,是否会全部或部分适用于该实际或声称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有形财产不包括软件、数据或其他电子形式的信息。
B. 本保险不适用于因为前述 A 项所述的任何实际的、声称的或可能的实物损害或财务 损害而应给付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或应与任何个人或机构分摊或应补偿其必须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的任何实际或声称的义务。
延迟交付或未交付您 的产品
延迟履行或未开始履 行您的服务
x保险不适用于因为实际,声称或可能会发生的:
• 延迟交付;或
• 未交付;
您的产品或您的产品的任何部分或阶段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本保险不适用于因为实际,声称或可能会发生:
• 延迟履行;或
• 未开始履行;
您的服务或您的服务的任何部分或阶段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失踪或偷窃 x保险不适用于任何因为盗窃、 盘点短少、盘点短缩、 神秘失踪、抢劫或偷窃所导致的 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被保险人的财务困难 x保险不适用于因为任何被保险人破产,丧失偿债能力或其他财务困难所导致的任何损害 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财务或投资服务 x保险不适用于因为提供或未提供任何财务或投资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 出或费用。
本项除外责任在下列情况仍然适用:
• 索赔是否由任何客户或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所提出;或
• 该服务、建议或指导对于被保险人的专业而言是否为普通的。
政府索赔或法律程序 x保险不适用于任何与政府机构或其代理人进行的任何索赔或法律程序有关的损害赔偿、 损失、支出或费用。
本项除外责任不适用于政府机关由于拥有、维修或使用您的产品或您的服务而遭受的财务损害。
保健专业服务 x保险不适用于因为提供或未提供保健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无论:
• 索赔是否由任何客户或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所提出;或
• 该服务、建议或指导在被保险人的行业而言是否为通常的。本项除外责任不适用于本保险所承保的:
• 因为您提供有关使用您的产品的建议导致财务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或
• 因为根据人体临床试验相关书面规范的条款与条件且在其范围内提供与人体临床试验相关的服务导致的财务损害。
保险或相关运营
x保险不适用于因为下列情况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A. 关于任何保险或相关产品的
1. 责任或义务(无论基于合同或其他原因);
2. 任何承保保障的生效、维持或未能生效或维持;或
3. 未履行或不当履行任何责任或义务(无论基于合同或其他原因)。
B. 提供或未提供任何保险或相关服务。
C. 管理或经营、投入、或以会员加入或参加任何与前述规定有关的协会、保证或破产 偿债基金、计划、集合基金、安排或类似机构,无论是否为自愿的。
本项除外责任在下列情况仍然适用:
• 索赔是否由任何客户或其他个人或机构所提出;或
• 该服务、建议或指导在被保险人的行业是否为通常的。
被保险人或关联方 x保险不适用于下列个人或机构遭受的伤害或损失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 用:
A. 被保险人;
B. 直接或间接控制被保险人管理决策机构选举投票权的个人或机构;
C. 子机构;
D. 任何被保险人在其中有利益的的合伙或合资企业的成员或合伙人;
E. 任何前述机构的社交或运动俱乐部的主管或会员;或
F. 任何前述机构的董事、高级主管、雇员,有经验的工作者或志愿工。 本项除外责任不适用于符合 A 项所述的下列个人或机构所遭受的财务损害:
• 本保险的附加被保险人;
• 实际上为第三人;而且
• 不是前述 B、 C、D、 E 或 F 项所述的个人或机构。
合同或执照有效性的 维持
如果被保险人有义务取得任何保证、保险、租约、执照、命令或许可、或其他合同或协议 或使其生效,或维持或确保其效力,本保险不适用于在任何时候由于实际的、声称的或可能的
• 被保险人未取得任何保证、保险、租约、执照、命令或许可、或其他合同或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或使其生效,或维持或确保其效力;或
• 该等保证、保险、租约、执照、命令或许可、或其他合同或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被取消、 失效、修正、不获续约、被撤销、中止或受到其他损害
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金钱 x保险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因为关于金钱的处理或未处理、收取、保留或传送(无 论是作为或不作为)而致金钱本身全部或部分的混合、损坏或损失、错误处置、遗失、挪用或误置,而对该金钱的价值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个人或名誉上的伤害 x保险不适用于任何由于任何个人或机构(包括被保险人)所作的下列实际、声称或有 可能发生的行为所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实际或声称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A. 逮捕、拘留或监禁任何个人;
B. 毁谤或破坏名誉;
C. 歧视、骚扰或隔离;
D. 1. 驱逐;或
2. 侵入或其他方式侵犯居住权;
E. 侵害或以其他方式侵犯隐私权或公誉权;或
F. 控告人和个人或机构。
无论在没有发生前述实际、声称或可能发生的侵害行为的情况下,本保险是否全部或部分适用于该实际或声称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特定的专业服务 x保险不适用于因为提供或未提供记载于除外的专业服务明细表的任何专业服务、建议或 指示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无论:
• 索赔是否由任何客户或其他个人或机构所提出;或
• 该服务、建议或指导在任何被保险人的行业是否为通常的。
除外的专业服务明细表
• 会计服务、建议或指导
• 精算服务、建议或指导
• 建筑、工程或调查服务、建议或指导
• 法律服务、建议或指导
违反安全规范或未经 授权的接触
x保险不适用于由于任何个人或机构 (包括任何被保险人) 实际、声称或可能违反以下项 目的安全规范,未经授权接触或未经授权使用:
• 您的产品;
• 任何含有您的产品的财产;
• 正接受或曾经接受您的服务的任何财产;
• 任何信息及网络技术产品;
而导致的或任何与以上行为有关的情形所造成的实际或声称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 或费用;无论本保险在沒有发生该实际、声称或可能违反、接触或使用的情况下,是否会全部或部分适用于该实际或声称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证券法规 x保险不适用于任何实际或声称的违反任何证券法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 费用。
适用于所有承保范围 的除外责任
下列除外责任项目适用于所有承保范围。
虐待或骚扰 x保险不适用因为以下情况所引起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A. 被保险人所照顾,监护或看护的人员遭受任何人实际的或可能的虐待或骚扰;或
B. 被保险人现在或过去曾经对其负法律责任的任何个人的行为是上述 A 项所除外的,而被保险人对其留用、雇用、调查或监督,或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未报告。
飞行器、机动车辆或船 舶
x保险不适用于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所有、占有、维护、使用 (使用包含操作及装卸作业) 或委托他人管理的:
• 飞行器;或
• 机动车辆;或
• 船舶;
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仅针对承保范围 A 而言,本除外责任规定不适用于:
• 船舶停泊于您所有或承租的场地内的期间;
• 机动车辆停放在您所有或承租的场地内的期间,且该机动车辆不是由您或被保险人所有、借用或租用的。
飞行器产品 x保险不适用于因为任何飞行器产品或导弹或航天器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 或费用,包括任何:
• 装配或以其他方式装载在飞行器、导弹或航天器之内、之上或之下的物品、设备、材料、 零部件、备件装置,或为该等装配或装载之目的提供或使用的相关物品、设备、材料、零部件、备件装置;
• 航空或太空通讯、导航或航行系统;
• 地面控制、操作或支持设备或为该等设备供应或使用的相关工具;
• 为制造、修理或维修前述各项而供应或使用的相关设备或工具;
• 为任何前述各项而提供或使用的相关蓝图、设计、图纸、信息、指令、手册、地图、意 见、报告、说明、软件、规格、调查、训练教材、警示或保证或工程技术或其它资讯;或
• 与任何前述各项相关的工程技术或其它建议、指令、工作或服务。
反垄断、交易限制 x保险不适用于实际或声称的发生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A. 反竞争、妨碍经济关系(包括妨碍合同关系或预期利益)、垄断、掠夺性价格、价 格歧视、价格操控、交易限制、不正当竞争或不公平经营或交易行为、或其他类似行为。
B. 违反任何司法的、规范的或成文的法律, 而:
1. 该等法律与前述 A.项所述的任何行为有关的;或
2. 制定该等法律全部或部分目的为:
a. 确保或维护市场的竞争水平;或
b. 预防或禁止任何对市场有负面影响的行为。
C. | 违反任何司法的、监管的或成文的法律,而制定该等法律的全部或部分目的是确保 或维护市场的正当运行,不受参与或共谋参与勒索诈骗的个人或机构作为的影响。 | |
石棉 | A. | 本保险不适用于因为石棉实际、声称或可能含有具污染性、致病性、有毒的或其他 危险物质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
B. | 本保险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
1. 被保险人或其他人被要求、命令、请求或依据法律规定,测试、监控、清理、移 除、收容、处置、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反应或评估石棉的影响;或
2. 任何监管机构、法定机构或政府机构或或其他机构或其他人(或该些机构的其它 人的代理人)请求赔偿或以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因测试、监控、清理、移除、收容、处理、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反应或评估石棉的影响所产生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费用。
雇主责任 A. 本保险不适用于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
1. 在受雇于被保险人期间;或
2. 在履行与被保险人的营业行为有关的职责期间
所遭受的任何伤害或损失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B. 本保险不适用于前述雇员的兄弟、子女、父母、姐妹或配偶因前述 A 项描述的伤害 或损失在任何时候遭受的任何伤害或损失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以上A 及 B 项
• 适用于无论被保险人作为雇主或其他身份而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以及
• 适用于因为前述A 或B 的任何情况而必须分担其他人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的 义务,或偿付已赔付该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的其他责任人的义务。
本项除外责任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承保合同项下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自愿参加人体临床试验并不构成前述 A 项描述的受雇期间或执行职务。
与雇用有关的行为 A. 本保险不适用于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因与雇用相关的行为、疏忽、政策、惯例或说 明而受到的任何损害、损失、支出或费用,无论该损害、损失、支出或费用是否全部或部分发生在其受被保险人的雇用的过程中,包括:
1. 逮捕、居留或监禁;
2. 违反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约定;
3. 强迫、批评、羞辱、检控或报复;
4. 毁谤或轻蔑;
5. 降级、惩戒、考核或重分配职务;
6. 歧视、骚扰或隔离;
7. a. 驱逐;或
b. 侵入或其他方式侵犯居住的权利;
8. 未能或拒绝提升、补偿、雇用或晋升;
9. 侵害或以其他方式侵犯隐私权或公众权;
10. 终止雇用;或
11. 无论何时与任何被保险人相关的其他雇用行为、疏忽、政策、惯例、说明或关系。
B. 本保险不适用于受 A 项所述的个人因受到与雇用相关行为、疏忽、政策、惯例或说 明的影响,导致其兄弟、子女、父母、姐妹或配偶遭受或发生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以上A 及 B 项
• 适用于无论被保险人作为雇主或其他身份而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以及
• 适用于因为前述任何情况而必须分担其他人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的义务,或 偿付已赔付该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的其他责任人的义务。
增值、维护或预防费用 x保险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或他人:
• 为增值或维护任何财产;或
警戒性或惩罚性的损 害赔偿或处罚
预期或故意伤害或损 失
• 为预防任何个人或机构遭受伤害或损失 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本保险不适用于任何:
• 警戒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 罚款或其它处罚;或
• 加倍赔偿的加倍部分。
本保险不适用于任何事故、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而该 事故、作为或不作为是:
•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伤害或损失的;或
• 一个合理的人处在与被保险人相同的情况下可预见会导致伤害或损失的;
即使实际的伤害或损失与故意造成或可预见造成伤害或损失的程度或类型的结果有所不 同。
仅针对承保范围 A,本项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为保护人身或财产而使用合理力量所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人类研究伦理委员会 x保险不适用于因为任何人类研究伦理委员会的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信息传播法律 x保险不适用于任何实际或声称的违反世界上任何地方制定的有关内容、信息或文件的传 播、发行、出版、发送或传输的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或规定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知识产权法律或权利 x保险不适用于任何个人或机构(包括任何被保险人)因为实际或声称的:
• 主张;或
• 侵害或违反;
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或权利,而造成或由于其它相关原因而导致的任何实际或声称的损害赔 偿、损失、支出或费用,无论本保险在没有该实际或声称的主张、侵害或违反的情况下,是否仍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实际或声称的伤害或损失。
本项除外责任不适用于承保范围 C 项下的广告伤害,如果该伤害:
• 是因为广告伤害定义中描述的行为所导致;而且
• 不是因为除了广告伤害定义中描述的行为以外的任何实际或声称的主张、侵害或违反任何知识产权法律或权利的行为所导致,或与其有关。
机动设备的运送 x保险不适用于因为使用被保险人所有、经营、借用或租用的机动车辆运送机动设备而遭受的任何伤害或损失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核,除非用于医疗设备 或研究
x保险不适用于下列任何原因引起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 由于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留存的核废料的辐射作用导致的离子辐射或污染;
• 任何爆炸性的核组合或其成分所含的辐射的、毒性的、爆炸性的或其他危险性的财产。仅限于承保范围 A 和 B,本项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因为作为医疗设备的成分或与其有关的放射性同位素或是用于医疗研究的放射性同位素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Pollution A. 本保险不适用于因实际、声称或可能会发生的排放、散布、渗漏、搬移、释出或逸 出污染源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B. 本保险不适用于因为下列情况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1. 被保险人或其它人被要求、命令、请求或依据法律规定,测试、监控、清理、移 除、收容、处置、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反应或评估污染源的影响;或
2. 任何监管机构、法定机构或政府机构或其它人(或该些机构或人的代理人)索赔
特定商品或产品(包括 医疗设备)
或以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因测试、监控、清理、移除、收容、处理、解毒或中和或 以任何方法反应或评估污染源的影响所产生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费用。
以上 A 及 B 项适用于无论污染是否为意外的、预料中的、渐进的、故意的、可预防的或突然发生的情况。
本保险不适用于下列无论其名称为何的商品或产品(包括医疗设备)的缺陷、不足、功能 不全或危险情况,包括含有实际、声称或可能发生的污染的、致病的、有毒的或其他危险物质,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 生育控制或促进的商品或产品
• 激素替代产品
• 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剂(SSRI)产品
• 疫苗
特定疾病 x保险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A. 特定疾病明细表所描述的情况、疾病或病痛,包括使用其他名称的任何类似的或其 他的情况、疾病或病痛;
B. 任何前述 A 项描述的情况、疾病或病痛的病因媒介,无论该媒介是否导致该情况、 疾病、伤害或病痛或使用其他名称的任何类似的或其他的情况、疾病或病痛;或
C. 实际或意图建议或测试、或遏止、解毒、减轻、监控或中和或反应、或评估前述 A 或B 项所述的:
1. 情况、疾病、伤害或病痛;或
2. 致病的媒介 的影响,包括
• 实际或意图治疗、诊断、预防或处理该情况、疾病、伤害或病痛;
• 实际或意图清理、处置、处理或移除该病因媒介;或
• 未能执行任何的上述项目。 特定疾病明细表
• 获得性免疫功能丧失综合症 (AIDS)
• 肝炎 (Hepatitis)
• 传染性海绵组织脑病(TSE)
特定原料或商品或产 品
x保险不适用于下列产品或商品的任何缺陷、不足、不当或危险情况,包括实际、声称或 可能的污染的、致病的、有毒的或其他危险物质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A. 特定原料或其他商品或产品明细表所描述的商品或产品的任何形式,包含合金、副 产品、合成物或其他材料或废料所含有或使用的该商品或产品;或
B. 无论其名称为何,其
1. 与前述 A 项所描述的商品或产品有相同的化学配方;
2. 与前述 A 项所描述的商品或产品有类似的配方、功能或结构;或
3. 为前述 A 项所描述的商品或产品的衍生物。 特定原料或其他商品或产品明细表
• 西沙必利 Cisapride
• 右芬氟拉明 Dexfenfluramine
• 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
• 己烯雌酚 Diethylstibestrol (DES)
• 麻黄科提取物 Ephedra or Ephedrine
• 氟苯丙胺 Fenfluramine
• 异维 A 酸 Isotretinoin
• 乳胶 Latex
• L-色氨酸 L-tryptophan
• 汞 Mercury
• 甲基苯乙基胺 Phentermine
• 苯丙醇胺 Phenylpropanolamine (PPA)
• 胡椒科植物卡瓦 Piper Methysticum (Kava)
• 硅 Silicone
• 沙利度胺 Thalidomide
• 硫柳汞 Thimerosal
• 曲格列酮 Troglitazone
硅 A. 本保险不适用于任何因为硅的实际、声称或可能含有具污染性、致病性、有毒的或 硅的其他危险物质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B. 本保险不适用于因为下列情况而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1. 被保险人或其他人被要求、命令、请求或依据法律规定,测试、监控、清理、移 除、收纳、处置、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反应或评估硅的影响;或
2. 任何监管机构、法定机构或政府机构或其他人(或该些机构或其他人的代理人) 请求赔偿或以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因测试、监控、清理、移除、收容、处理、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反应或评估硅的影响所产生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费用
恐怖主义 x保险不适用于任何因为恐怖主义活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为本保险之目的,恐怖主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是指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其他 类似目的,包括为了影响政府,和/或为了使社会的全部或部分陷入恐惧等目的,通过个人或团体的方式,无论是单独行动,以某一组织、政府的名义活动,还是与该组织或政府有关方式,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的行动。
本保险也排除对于为了控制、防止、镇压恐怖主义活动或其他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的行动 而产生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的适用。
如果我们认为根据本款除外责任,某一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不属于本保险的承保 范围,那么证明其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的举证责任应由您负担。
若本款除外责任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被认定全部或部分是无效的、非法的或不可执行的,则 该部分条款或条件应视为不适用于本除外责任。然而所有其余部分的条款和条件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将不受影响。
烟草 x保险不适用于:
• 因为消费或使用或受到消费或使用烟草制品的影响而导致实际或声称的任何形式的癌 症、癌扩散、癌症的或前癌症的症状、动脉硬化、心脏疾病或其他伤害、病患、疾病或身体的状况的显现、发生、加重、或恶化所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 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与前款有关的索赔或诉讼程序的调查或抗辩;或任何与前款有关的支出、罚款或处罚;或任何与前款有关的费用。
未经批准的产品 x保险不适用于符合下述条件的商品或产品因为含有实际、声称或可能的危险物质导致的 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A. 该商品或产品由于含有该危险物质而被政府或监管机构宣布为不安全,无论该商品 或产品被宣布为不安全是在:
1. 该商品或产品被制造、构造、建造、安装、修理、保养、处置、销售、供应或之
未经批准的人体临床试验
前或之后;或
2. 该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发生之前或之后; 如果您在任何相关的时间已知或应该已知该宣布;或
B. 该商品或产品的制造、构造、建造、安装、修理、保养、处置、销售或供应未经过 政府或监管机关批准。
如果政府或监管机构宣布为不安全发生在本保险期间开始之后,则前述 A 项不适用于本保险承保的您的产品在被宣布为不安全之前即已制造、构造、建造、安装、修理、保养、处置、销售和供应。
本保险不适用关于任何人体临床试验在下列情况发生后,在人体外或体内使用未经批准的 物质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 该试验已经被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或监管部门要求暂时停止;
• 基于临床试验通知办法的通知或基于临床试验豁免办法的授权或适用于该试验的类似 通知或授权已经被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或监管部门撤销;或
• 该试验已经被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或监管部门命令中断。
非原核准用途的宣传 x保险不适用于因为任何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或政府机关的命令:
• 由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散播信息;
• 散布关于任何生命科学产品非原核准用途的信息;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战争 x保险不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因为:
• 战争(包含未宣战的战争或内战);
• 任何政府,主权或其他权威机构运用军事人员或其他代理人员进行类似战争行为的军事 行动(包含阻碍或防御实际上或预期的攻击);或
• 起义,叛乱,革命或篡位(包含任何政府机构为阻碍或防御前述行动所采取的行动); 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无论本保险在没有前述情形的情况下,是否可能适用于相关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的全部或部分。
工伤补偿或类似法律 x保险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根据任何工伤补偿、残疾福利或失业补助法律或任何类似法律所 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适用于承保范围 B 与 D 的延长索赔通知期限
延长索赔通知期限的适用
如何适用延长索赔通
以下条款仅适用于“承保范围 B – 产品-完工危险责任”,及“承保范围 D – 错误与疏漏责任”。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您可以另行向我们缴费购买延长索赔通知期限:
A. 因未支付保险费以外的原因导致本保险被终止或未获续保;或
B. 我们续保了本保险或以其它保险替代本保险,而:
1. 该续保或替代保险的追溯日较本保险的追溯日晚;或
2. 该续保或替代保险不是索赔发生制并以通知为条件的保险。延长索赔通知期限:
知期限 A. 仅适用于在该期限内第一次向任何被保险人提出并且以书面通知我们的以下索赔:
1. 针对本保险承保的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或
2. 针对本保险承保的过错行为导致财务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
B. 并不
1. 延长保险期间或扩展承保范围;
2. 恢复或增加责任限额;或
3. 适用于任何已根据本保险生效之前的其它保险向我们或其它保险人通知全部或部分的因为任何伤害、损失、过错行为或意外事故、索赔或其它情况所导致的任何
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C. 一旦生效不得取消。
D. 可以且仅可以依据以下条款规定,在缴付额外保险费后,以批单方式加保。
延长索赔通知期限经加保后,从保险期间终止时开始,持续到不超过承保明细表上所列明的延长索赔通知期限终止时为止。
在延长索赔通知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而且以书面通知我们的索赔,应认为是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的索赔。
您必须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终止后 30 天内,以书面提出购买延长索赔通知期限的请求。我们将依据规范及费率的规定决定加保延长索赔通知期限批单的额外保险费。额外保险费应不超过承保明细表上记载的延长索赔通知期限额外保险费。额外保险费在延长索赔通知期限开始生效时即为满期应付保险费。
延长索赔通知期限批单应列明符合本条款规定,而在延长索赔通知期限内使用的条款与条件。
一般条款 下述一般条款适用于所有的承保范围
不利事件通知 向我们、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或监管机构通知不利事件本身并不构成:
• 确认您的产品导致或影响该事件的发生;
• 承认或接受责任;
• 情况的通知条款规定的通知;
• 对可能导致本保险给付的事实的知晓;或
• 期待或预计会发生的伤害或损失。
转让 如果发生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形,您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我们。
如果该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我们在收到前述通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如果您未履行前述的通知义务,我们对于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账册和记录的稽核 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及其后三年内,我们可以选择任何时候稽核任何被保险人的与本保险相关的账册和纪录。
终止 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或送还本保险合同,同时注明终止生效的时间的方式,终止本保险或其任何单独的承保范围。
除了在转让、危险增加的通知和告知条款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前 60
天(若存在保险费未缴的情形则为 10 天)通知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终止本保险或其任何单独的承保范围。我们的通知将指明终止生效的日期,并邮寄到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最近通知我们的地址。如果以邮寄方式寄送终止的通知,则邮寄的证明足以作为通知的证明。
满期保险费应依比例计算。除非另有约定,未满期的保险费应尽快退还。
变更 x保险合同只能以书面批单的方式变更,且该批单将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该批单应由我们的授权代表签署。
因为收购资产产生的危险程度变更
如果您从其他个人或组织收购资产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000 元 或集团资产的 20(% 以低者为准),您必须在收购实施后 60 日内通知我们,并提供我们要求的信息,而且缴付我们可能要求的额外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遵守义务 您和其它相关的被保险人应当完全遵守本保险所有的条款,以避免影响本保险合同所赋予的权益。
贸易制裁法律的遵守 如果由于贸易或经济制裁或其他法律禁止我们提供本保险,在禁止范围内本保险即不适用。
一致性 如果本保险的任何条款的全部或一部分有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的情形,本保险即不适用该全部或部分的条款。然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
货币 x保险合同所记载的保险费、责任限额、免赔额、自留额、损失及其他金额均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如果司法判决、和解协议或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损失因素中以外币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仍应以人民币为给付货币。外币兑换以判决当日、和解达成当日或其他损失因素确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汇率为计算标准。
发生行为、索赔、事故、 A. 一旦发生可能导致索赔的情况,而该索赔将涉及我们或其他保险人时,您必须确保
过错行为或其他损失情况时的义务
及时通知我们或该其他保险人。前述通知应包括:
1. 该情况如何、何时及在何处发生;
2. 所有受害人或证人的姓名及住址;以及
3. 该情况导致的伤害或损失的性质及发生地点。情况的通知并不构成索赔的通知。
B. 如果任何被保险人接获索赔或被提起诉讼,您必须:
1. 立即记录索赔或诉讼的明细及收件日期;
2. 尽早通知我们及其他相关保险人;并且
3. 确保我们尽早收到有关索赔或诉讼的书面通知。
如果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前述的索赔或诉讼,致使承保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承保事故发生的除外。
C. 您及其他相关的被保险人必须:
1. 立即将收到与索赔或诉讼相关的任何请求、通知、传票、或法律文件的复件送交给我们;
2. 根据我们在收到您有关索赔或诉讼通知时提供给您的索赔须知,向我们提供所需的证明及资料;
3. 授予我们取得记录或其他资讯的权利;
4. 与我们及其他保险人合作,以进行:
a. 索赔案件的调查或赔付;或
b. 诉讼的抗辩;
5. 同意我们在合理的情况下进入您的营业场所、取得您的记录及其他信息;以及
6. 在我们提出请求后,协助我们行使对于本保险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损失应负责任的个人或机构的权利。
D. 如果我们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您补充提供。
E. 我们收到您根据前述的要求提供的所有必要单证后,将及时针对索赔或诉讼作出核定。情形复杂,而我们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我们将通知您所需合理的核定期间,并在该期间内作出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依据所达成赔偿协议的约定期间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您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F. 我们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G. 被保险人未经我们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对任何索赔或诉讼承认责任或提议和解。
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
H. 被保险人除自行承担的费用外,未经我们同意不得付款,承担责任或支付任何费用
(急救费用除外)。
I. 与本保险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寄送下列地址:索赔通知:
理赔部经理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如承保明细表所记载
其他通知:
核保经理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如承保明细表所记载
承保明细表上列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的个人或机构应为缴付所有保险费的主义务人。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应代表所有其他的被保险人提出或接受终止或不续保的通知,并接受本保险合同项下应退还的保险费。
检查与查勘 我们有权但无义务:
• 在任何时候对财产、经营方法或程序进行检查或查勘;
• 就我们发现的情况向被保险人提供报告;
• 建议变更。
任何检查、查勘、报告或建议均仅与可保性及保险费的核算有关。我们不提供安全检查。我们不承担执行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工人或公众健康或安全的义务。我们也不担保有关情况是:
• 安全或健康的;或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标准的。
本条款不仅适用于我们,同时也适用提供保险检查、查勘、报告或建议给我们作为可保性及保险费的核算参考的任何订定费率、咨询、提供费率服务或类似的机构。
针对我们的法律行动及法律管辖
任何个人或机构无权向我们提出索赔或将我们列为其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诉讼的当事人,或以其它方式将我们纳入诉讼;除非被保险人怠于向我们提出索赔。
任何个人或机构有权向我们提起诉讼,请求给付已同意的和解协议或经过
• 民事程序审判;或
• 仲裁或其他争议处理程序;
而取得的针对被保险人的确定判决,但我们对于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或超过所适用的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的条款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及解释。您和我们之间因本保险引起的或与本保险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进行仲裁。 除了下述的修正规则及其他经双方同意的规则以外,仲裁应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应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您和我们应各自选任一位仲裁员,并共同选任第三位仲裁员。如果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 20 天内,您和我们仍不能选出第三位仲裁员,您和我们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主席指定第三位仲裁员。
情况的通知 下列情况仅适用于“承保范围 B – 产品-完工危险责任”及“承保范围 D – 错误与疏漏责任”。
A. 如果在本保险期间终止前,您得知一个已经或可能导致本保险承保的伤害或损失,对于该伤害或损失的索赔,在下列情况下,将视为在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提出:
1. 如果您确保我们在保险期间内迅速收到该情况的通知;而且
2. 该索赔于下列期限终止以前第一次向任一被保险人提出并以书面通知我们,以后到期者为准:
a.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
b. 本保险的续保或替换保险的保险期间,而且该保险是由我们或我们的关联企业签发给您的;
c. 前述 A.2.a 项或 A.2.b 项描述的保险的延长索赔通知期限;
通知必须根据“发生行为、索赔、事故、过错行为或其他损失情况时的义务”条款 A及 B 项的规定提出。
B. 本条款
1. 仅适用于在前述 A.2 项描述的期限内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并且以书面通知我们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损害赔偿案件,或财务损害案件,而且导致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案件的意外事故,或导致该财务损害的过错行为,是发生在承保明细表上记载的追溯日之后或保险期间的。
2. 并不:
a. 延长保险期间或扩展承保范围;
b. 恢复或增加责任限额;或
c. 适用于任何已根据本保险生效之前的保险向我们或其它保险人通知全部或 部分的因为任何伤害、损失或意外事故、索赔或其它情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危险增加的通知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我们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如果您未履行前述的通知义务,我们对于因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其他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持有其他有效的保险承保我们依据本保险应赔付的损失,我们的责任受以下的限制:
超额保险
x保险是任何其他保险的超额保险,无论该其他保险是基层的,超额的,有条件的,或依据其他基础提供的,该其他保险:
• 是由任何个人或机构依据合同或协议提供给您;
• 将您列为被保险人;
• 在本保险承保明细表上所记载的追溯日后,其保险期间仍然持续有效。
对于其他在延长索赔通知期间开始后生效或继续有效的保险,本保险亦是其超额保险。我们将仅赔付我们应分担的超过下列金额总额部分的损失金额:
• 在本保险不存在的情况下,所有其他保险应赔付的金额;加上
• 所有其他保险规定的免赔额与自保额的总数。
我们将与任何其它保险分担其余的损失,该其它保险是指未于本超额保险条款中提及的,且并非作为本保险的承保明细表记载的赔偿限额的超额保险而约定的保险。
分担方法
如果所有其它保险允许以相同比例分担,我们也将采用此一方法。每一保险人依同比例分担损失,直至其可用责任限额已赔尽或损失已全部获得赔偿,以先发生者为准。
如果有任一其它保险不允许以相同比例分担,我们将采用保险限额分担方法。在此方法下,每一责任分担人依其可用责任限额占所有保险的可用责任限额总额的比例分担损失。
责任限额不得累计
保险费及其他应付的金额
如果本保险合同是我们或丘博保险集团中其它公司签发给您和/或您的子机构的几个合同之一,任何基于二个或更多合同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只能选择适用其中可用的责任限额最高的合同,如果所有责任限额均相同,则只能选择适用其中的一个合同。
承保明细表上记载的预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终止时,即计为满期保险费。在保险期间终止时,或保险合同中途终止时,应计算承保期间的满期保险费,在通知您以后,即成为到期应付的保险费。如果满期保险费的金额低于已交付的保险费,而且调整后的保险费不低于承保明细表上记载的最低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您差额。
您应保留与保险费计算有关的必要资料,并在保险期间终止时,或在保险期间内,依照我们的要求,将该资料寄给我们。
每一个记名被保险人对于任何及所有根据本保险、我们或我们的关联企业签发的其他保险应向我们给付的金额负连带给付责任。
告知 被保险人接受本保险,即表示其同意:
A. 任何投保申请书中的告知及xx:
• 是正确而且完整的;
• 是我们可以信赖的;
• 是代表所有被保险人提出的;
• 是对于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有实质性影响的;而且
• 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B. 我们基于对该告知及xx的信赖而签发本保险合同。如果投保申请书或其中的部分内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不实说明或未说明,从而影响我们决定:
1. 是否承保;或
2. 提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承保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相关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相关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相关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的 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相关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的责任。
被保险人的分别适用 除了有关“责任限额”、“终止条款”及本保险特别指定属于列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外,本保险:
• 适用于各个记名被保险人,如同其为唯一的记名被保险人;而且
• 分别适用于各个收到索赔请求的被保险人。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向我们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 就承保范围 A 而言,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承保的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 就承保范围 B 而言,受“承保范围 B –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产品-完工危险责任,索赔发生制并以通知为条件”条款(以及“人体临床试验的特别规定”条款,如适用)的限制,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承保的索赔发生之日起算;
• 就承保范围 C 而言,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承保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及
• 就承保范围 D 而言,受“承保范围 D –错误或疏漏责任,索赔发生制并以通知为条件”
条款的限制,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承保的索赔发生之日起算。
条款标题 x保险合同及附加的批单各条款所设的标题只为方便了解或参考,并不限制或影响相关条款的内容。
对他人追偿权利的转让
在本保险已赔付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应将全部或部分的追偿权利转让给我们。被保险人应签署所有相关文件,并尽一切可能保全该权利,包括签署必要文件使我們可以在进行追偿时,依据当地法律的规定,有效地行使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在我们未给付相关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之前,放 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被保险人提出前述给付后,被保险人未经我们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费用给付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我们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我们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给付。
定义 在本保险合同中以粗黑体字印刷的名词定义如下:
不利事件 不利事件包括任何:
A. 个人的下列状况,无论该状况是否在预计或预期范围内的:
1. 先天异常或出生缺陷
2. 死亡;
3. 残疾或失能;
4. 住院;或
5. 威胁生命的疾病、伤害或病痛;
B. 为预防前述 A 项描述的状况而介入;
C. 可能导致任何前述 A 或 B 项描述状况的您的产品故障;或
D. 可能导致任何前述 A、B 或C 项描述状况而需要通知政府或主管机关的情形。
广告 广告是指关于商品、产品或服务的电子、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公告,而该公告是特别为吸引公众或特定市场使用该商品、产品或服务而设计的。
广告并不包括任何电子邮件地址、网域名称或其它电子地址或元语言。
广告伤害 广告伤害是指因为有关您的商品、产品或服务的广告的特定部分侵犯了个人或机构的:
• 有版权的广告;或
• 经登记的集体标记、经登记的服务标识或其他经登记的有商标权的名称、标语、符号或标题,
导致个人或机构遭受除了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个人伤害以外的伤害。
已同意的和解协议 已同意的和解协议是指由我们,被保险人和索赔者或其法定代理签署的和解及权利放弃协议。
飞行器 飞行器是指任何制作或计划用来飞行或在大气或太空中移动的船体、航行器或物件,包括气垫船。
投保申请书 投保申请书是指被保险人或其他个人或机构代理被保险人申请本保险或本保险所替代的之前的保险时提出的信息和xx。
石棉 石棉是指任何形式的石棉,包括合金、副产品、合成物,或其他材料或废料中所含有或使用的石棉。废料包括将要再利用、修理或回收的物质。
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是指个人遭受身体的:
• 伤害;
• 病痛;或
• 疾病;
包括因此导致的死亡、羞辱、精神痛苦、心理伤害或xx。所有此类羞辱、精神痛苦、心理伤害或xx发生的时间与引发其发生的身体伤害、病痛或疾病的发生时间相同。
中国 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
索赔答辩费用
索赔答辩费用:
A. 是指下列必要且合理的:
• 我们,或经我们同意,为了对于索赔的答辩及调查而发生的支出、缴费、酬劳 (包括律师费与专家费)及费用(不含被保险人的合伙人、董事、高级主管或雇员的固定及加班工资、薪金或费用),包括为上诉、扣押或类似担保支出的额外费用;
• 被保险人经我们同意协助调查或答辩该索赔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每天最高人民币 500 元的误工损失;
• 您为了对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提供临时急救而发生的费用,在保险期间内可为每一个人支付的总金额以人民币 10,000 元为限;
• 我们,或经我们同意,为了我们自行决定调查损失事件而发生的相关支出或费用,无论索赔是否已经提出;以及
• 我们,或经我们同意,拨入特定索赔或损失事件的其他费用。
B. 不包括如未发生损失事件,被保险人也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损失理算费用或其他聘雇费用或管理支出或费用
认知性的损伤 认知性的损伤是指因为罹患任何:
• 酒瘾或药瘾;
• 影响大脑的退化性疾病;
• 痴呆或其他类似失调状态;
• 失能的身体残疾;
• 心智xx或其他类似失调状态;
• 神经衰弱、精神错乱或其他类似失调状态;
• 末期的身体疾病;或
• 其他情况、疾病、伤害或病痛而减弱个人的判断或推理的能力。
化妆品 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以改变外表、美化、清洁或增加魅力的物品。
视为已知 视为已知是指:
• 您,如果您是独立的经营个体;或
• 您的董事,高级主管或合伙人(无论前述者是否为雇员),高级主管应包含受高级主管授权的人;
已知或一个合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应该已经知道的情况。
某一行为、伤害、损失,意外事故,过错行为,索赔或实际情况,在前述人员
A. 向我们或其他保险人报告该行为、伤害,损失,意外事故,过错行为,索赔或实 际情况的全部或部分;
B. 收到与该行为、伤害,损失,意外事故,过错行为,索赔或实际情况有关的损害赔偿索赔;或
C. 知道或应该知道:
1. 伤害或损失已经发生或已开始发生;
2. 行为或过错行为已经发生或已开始发生;或
3. 与实际情况有关的行为、伤害,损失,意外事故,过错行为或索赔,即应视为已知,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装置群组 装置群组是指同一机构制造的或为同一机构制造的具备相同的基本设计及性能特质和预期的功能与用途的一件医疗装置或一组该装置。
食品增补剂 食品增补剂是指传统食品以外,以增补人类普通食物为目的的商品或产品,其本身是或含有下列的物质:
• 氨基酸、药草或其他植物的、矿物的、维生素或其他类似物质;或
• 化合物、浓缩物、成份、萃取物或前述物质的代谢物。
药物 药物是指传统食品以外,其目的是为了在人体上或人体内达成化学作用的下列生物或合成物品:
A. 使用于治疗、诊断、缓解、预防或处理人体的疾病、伤害或病痛;
B. 影响任何人体的功能或结构;或
C. 登录在下列正式的
1. 顺势疗法药典;
2. 国家药典;
3. 美国药典;
4. 英国药典;或
5. 以上药典的增刊。
财务损害 财务损害是指个人或机构因为其财产,包括软件、资料和其它电子形式的信息的:
• 无法使用;或
• 可用性降低;
所遭受的经济上损害。
财务或投资服务
财务或投资服务是指:
A. 与任何财务产品有关的行政、分析、设计、披露、管理、意见、计划、建议、评估或任何类似服务、咨询或任何形式的指导;
B. 与任何投资有关的:
1. 收购、转换、分销、处置、发行、租赁、清算、合并、促销、取回、重组、出售、证券化、取得控制、交易、移转、撤回(或参与任何前述项目)或任何类似服务、咨询或任何形式的指导;或
2. 代理人、经纪人、受托人、经理人、保管人或核保人提供的服务、咨询或任何形式的指导,或类似行为。
C. 信用报告或有关信誉的xx。
D. 出借或安排出借金钱,包括任何信用展延或类似的银行、融资、投资或创业投资活动。
E. 税务服务、咨询或指导,或税务计划,或任何退税的准备。
财务产品 财务产品是指任何:
• 年金或基金;
• 津贴、养老金、红利、退休金或福利;
• 支票或储蓄;或
• 投资;
的账户、合同、基金、计划、保险单或安排,包括任何与前述项目有关的说明或保证。
集团资产 集团资产是指保险期间开始时记名被保险人(包括承保明细表上记载的合伙及合资企业)及其子机构的总资产。
保健服务是指任何:
• 化妆品服务、咨询指导或处理;
• 牙齿的、医药的、护理的、物理治疗的、外科的或 X-光服务、咨询指导或处理;
• 处理尸体,包括验尸、器官捐赠或其他程序;
• 健康或治疗的服务、咨询指导或处理;或
• 相关的分发或提供任何饮料或食物,或任何生命科学产品或其他牙齿的、医疗的或外科的器具或配备。
人体临床试验 人体临床试验:
A. 是指在人体外或人体内测试物质以确认该物质的效用和安全性。
B. 包括:
1. 提供必要信息以获取参加试验者已获告知的同意;以及
2. 其他与实验相关的活动。
人体临床试验承包人 人体临床试验承包人是指受托提供下列服务、咨询或指导的个人或机构:
A. 依据协议并且在其范围内的人体临床试验的
1. 临床试验活动;
2. 实验室试验活动;或
3. 研究试验活动;或
B. 人体临床试验的计划、监控或评估。
人类研究伦理委员会 人类研究伦理委员会是指由某一机构或其他个人或组织为了评估一项人体临床试验而组成、指定、指示或请求的
• 理事会、委员会、团体或类似组织;或
• 伦理委员会;
包括对于任何该人体临床试验的:
• 认可;或
• 定期评估。
信息与网络技术产品
信息与网络技术产品是指:
A. 通信、计算机、电子、因特网、信息、网络或网址:
1. 设备或零部件;或
2. 程序或系统;以及
B. 软件、资料或其他电子形式的信息。
信息与网络技术服务 信息与网络技术服务是指与任何信息与网络技术产品有关的分析、设计、整合、维护、管理、处理、编程序、修理或支援服务。
保险或相关产品 保险或相关产品是指
• 年金或基金;
• 津贴、养老金、退休金或福利;或
• 保险、再保险、自己保险或保证;
的账户、担保、合同、基金、计划、保险单、安排或合约,包括与任何前述项目有关的修正、申请、暂时合约、批注、投资、通知、建议、收据、说明或保证。
保险或相关的服务
保险或相关的服务是指与任何保险或相关产品有关的:
• 行政、分析、评估、审计、设计、披露、工程、检查、管理、定价、报告、编写、调查、建议或核保,包括与任何索赔有关的理算、主张、答辩、调查或赔付,或任何类似服务、咨询或任何形式的指导;或
• 代理人、经纪人、受托人、经理人、保管人或核保人提供的服务、咨询或任何形式的
指导,或类似行为。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本保险的符合谁是被保险人条款所述资格的个人或机构。
承保的合同 承保的合同是指您在通常业务经营过程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您依据该合同或协议承担其他人造成第三方个人或机构的伤害或损失的侵权责任,但该伤害或损失应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且该合同或协议必须签订于伤害或损失发生之前,或导致该伤害或损失的行为发生之前。
承保的人体临床试验赔偿准则
承保的人体临床试验赔偿准则是指列明了决定人体临床试验的参与者因为参与本保险承保的人体临床试验而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方式和规范的
• 您自愿同意而我们接受的书面准则;或
• 政府或主管机关制定的强制准则。
知识产权法律或权利 知识产权法律或权利是指任何:
• 认证标记、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包括集体的或服务的标记)
• 对于商业机密或机密的或独有的非个人信息的权利或司法解释或成文法所承认的利益;
• 对于任何表示、意见、相似物、名称、标语、经营业务的风格、符号、头衔、制服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其他权利或法律所承认的利益;或
• 其他有关盗版、不公平竞争或其他类似行为的司法解释或成文法。
投资 投资是指任何:
• 资产
• 营业或机构;
• 商品
• 货币或金钱;
• 债券或股票
• 财务产品;
• 合资或集合投资机制;或
• 其他财产利益或权利。
生命科学产品 生命科学产品是指化妆品、食品增补剂、药物或医疗设备。
生命科学产品销售商 生命科学产品销售商是指提供有关发放、分销、供应或销售与人体临床试验无关的生命科学产品的服务、咨询或指导的个人或机构。
生命科学产品服务 生命科学产品服务是指与生命科学产品有关的:
• 临床的;
• 审查设计或开发的;
• 实验室的;或
• 研究的;
服务、咨询或指导。
生命科学产品服务商 生命科学产品服务商是指提供与人体临床试验无关的生命科学产品服务的个人或机构。
装卸 装卸
A. 是指处理:
1. 已离开原来为搬运上飞行器,机动车辆或船舶而存放地点的财产;
2. 装载在飞行器,机动车辆或船舶上的财产;
3. 正在搬离飞行器,机动车辆或船舶,以运往最后目的地的财产
B. 不包括使用非附着于飞行器,机动车辆或船舶的机动装置的财产搬运, 除手推车外。
损失 损失:
A. 是指:
1.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损害赔偿;以及
2. 与请求前述损害赔偿索赔有关的索赔答辩费用,而该索赔是我们调查或赔付的,而且是本保险承保的。
B. 不包括:
1. 退回的金额,包括任何费用的归还或应付或已付给任何被保险人的报酬;
2. 任何因为履行由被保险人承担或代表被保险人承担的义务而发生的损失、支出 或费用;或
3. 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发生或同意的其他损失、支出或费用,除了包含于已同意的和解协议项下的金额以外。
损失事故 损失事故是指属于承保范围内的行为、意外事故或过错行为。
医疗设备 医疗设备是指:
A. 为治疗、诊断、减轻、预防或处理人体的疾病、伤害或病痛而使用的;
B. 以影响人体的功能或结构为目的的;
C. 登录在下列正式的
1. 国家药典;
2. 美国药典;
3. 英国药典;或
4. 以上药典的增刊
为医疗设备的;
设备、装置、移植物、器械、工具、体外试剂、机器或其他类似或相关物品,包括配件、成分或零部件。医疗设备并不通过在人体上或人体内的化学作用达成其主要的目的,而且也不依赖新陈代谢作用来达成其主要目的。
机动设备 机动设备是指以下各类陆上工具,包括其附属机件或设备:
A. 推土机、农业机械、叉车及其它设计在公路以外地方使用的工具;
B. 仅在您自有或租用营业场所使用的车辆;
C. 履带式车辆;
D. 移动以下固定性设备的车辆,无论该车辆是否为自有动力车辆:
1. 动力起重机、铲车、装卸机、挖土机或钻孔机;或
2. 筑路或修路设备,例如平路机,刮土机或压路机
E. 未列入以上 A、B、C 或 D 项的非自有动力,而且主要为移动以下各类固定附属设备的车辆:
1. 空气压缩机、泵及发电机,包括喷雾、焊接、建筑物清理、地质勘测、照明及井的维修设备;
2. 升降台或类似用以升降工人用的设备;和
F. 未列入以上 A、B、C 或 D 项,主要用于为载运人员或货物以外用途的车辆。附有以下固定设备的自有动力车辆不是机动设备,而是机动车辆:
A. 主要设计为下列用途的设备:
1. 积雪清除;
2. 道路保养,但不用于筑路或铺路;或
3. 街道清扫;
B. 固定附着于机动车辆底盘,用以升降工人用的升降台或类似设备;
C. 空气压缩机、泵及发电机,包括喷雾、焊接、建筑物清理、地质勘测、照明及井的维修设备;而且
机动设备也不包含任何受强制或财务责任法律或其它机动车辆保险法律规范的任何陆上车辆。
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
A. 是指:
1. 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而设计的陆上机动车辆、拖车或半拖车,包含附着的机件或设备;或
2. 任何其它受强制或财务责任法律或其它机动车辆保险法律规范的任何其它陆上车辆。
B. 不包括机动设备。
金钱 金钱是指任何:
A. 政府采用或授权作为其流通货币一部分的交易媒介;
B. 代表前述 A 所描述任何事物的合同、票券或证券;或
C. 代表前述 A 或B 项所描述任何事物的资料或其他信息。
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一个合理的人处于被保险人的情况无法预期及非计划中的意外事件,包括持续或重复受到相同的有害情况的影响。
高级主管 高级主管是指担任高级主管职位的个人,而该职位是由机构的宪章、成立文件、章程、管理规定或其它类似管理文件所创立的;或担任机构内其它类似职位的个人。
个人伤害 个人伤害是指因为下列行为导致的伤害,包括羞辱、精神苦恼、心理伤害与xx:
A. 错误逮捕、错误扣押或其他错误监禁;
B. 恶意控告;
C. 出租人、出借人或所有人或代表其错误进入私人占有的住宅、营业场所或房间、错误将个人驱逐出由其私人占有的住宅、营业场所或房间或其他违反私人占有的住宅、营业场所或房间的个人权利;
D. 以电子的、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出版材料:
1. 诽谤或诋毁个人或机构(不包括污蔑商品、产品、财产或服务);或
2. 违反个人的隐私权;或
E. 歧视、骚扰或基于个人的年龄、肤色、国籍、种族、宗教或性别的隔离。个人伤害不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广告伤害。
污染源 污染源是指固体状、液体状、气体或热态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烟、蒸汽、煤灰、浓烟、酸、碱、化学物和废弃物。废弃物包括将要再利用、修理或回收的物质。
囚犯 囚犯是指:
A. 因为
1. 羁押;
2. 服刑;或
3. 根据民事法律或刑事法律被监禁的个人;或
B. 为了药物解毒、治疗酒精中毒或其他目的,根据民事法律或刑事法律被扣留的个人。
产品-完工危险 产品-完工危险:
A. 包括所有由您的产品或您的服务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但仅限于该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发生在您所有或占有,或借用或租用的营业场所以外,而且在该产品的实际占有已经移转给其他人以后。
B. 纵使以上有相反的规定,包括于下列相关的所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 本保险承保的人体临床试验。
2. 您的产品在任何时候是:
a. 出借或出租给其他人的;或
b. 设置为其他人使用的,无论该产品是否
• 已经售出;或
• 仍然由您占有。
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
• 对于有形财产的实物损害,包括因为无法使用该财产所导致的损失。
• 无法使用未受到实物损失的有形财产,但以因为其他有形财产的实物损失所导致者为限。
所有无法使用财产的损失应视为在财产受到实物损害同时发生。有形财产不包括任何软件、数据或其它电子信息。
证券法 证券法是指任何司法的规范、行政法规或法律,其制定的全部或部分目的是针对
• 发行;
• 登记;或
• 交易
任何证券或其他债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
• 预防或禁止欺诈的、不公平的或其他类似的做法或操作;或
• 要求完整且定期的信息披露。
硅 硅是指硅元素(包括硅土机其他硅酸盐合成物),包含合金、副产品、合成物或其他材料或废料所含有或使用的硅。废料包括将要再利用、修理或回收的物质。
子机构 子机构是指任何设立或登记的组织,其决策机构选举权的 50%以上,是由列名于承保明细表上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是指:
• 未经加工或加工过的烟草;
• 雪茄;
• 雪茄包装;
• 雪茄过滤嘴;
• 烟斗用烟草;
• 鼻吸或咀嚼用烟草;
• 无烟式烟草制品;
• 香烟;
• 香烟纸;
• 香烟过滤嘴;
• 烟草烟或其它气体或固态的滤渣或使用或消费烟草产生的副产品;或
• 喷洒于或使用于任何烟草制品或经常存在于烟草制品内或与烟草制品同时出现的任何化学,矿物或其它制品。
船舶
船舶是指任何制作或计划用来航行或穿过水面的船体、航行器或物件。
过错行为 过錯行为是指一个错误,非故意的遗漏或疏忽。
您的产品 您的产品:
A. 是指由
• 您;
• 其他以您的名义经营者;或
• 您收购其资产或营业的个人或机构
创造、开发、安裝、出租或给予执照或制造,銷售,处理或分配的商品或产品,包含
1. 信息及网络技术产品;和
2. 生命科学产品;
a. 与:
• 该商品或产品;或
• 您的服务
同时供应的容器 (除飞行器、机动车辆或船舶外),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b. 由:
• 您;
• 其他以您的名义营业者;或
• 您收购其资产或营业的个人或机构
出借、出租给其他人或放置为其他人使用的贩卖机或其它财产。
B. 包含:
1. 有关您的产品的耐用性、适用性、性能、品质或使用的说明或保证;
2. 提供或未提供使用说明或警告;及
3. 与您的产品相关的您的服务。
您的服务 您的服务:
A. 是指:
• 您或代表您;或
• 您取得其资产或营业的个人或机构执行的
1. 信息及网络技术服务;和
2. 生命科学产品服务;
包含相关咨询,供应人員,训练及其他支援服务。
B. 包含:
1. 有关您的服务的耐用性、适用性、性能、品质或使用的說明或保证;及
2. 提供或未提供使用说明或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