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 約 書
有限責任臺灣苗栗看守所員工消費合作社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經雙
方同意訂定本合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甲方願意經銷乙方批售之貨品(如附件一):
二、以上貨品須經政府檢驗合格,並依照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標示。
三、乙方應繳交保證金計新台幣 10,000 元整,除乙方違反合約規定,甲方得逕行沒收外,合約期滿一個月內,無息發還。
四、乙方批售給甲方之貨品不可夾帶甲方所嚴禁之違禁品。且依約派遣送貨人員出入甲方場地時,應遵守甲方規定,不得私自為收容人傳遞書函、書狀及其他未經許可攜入之物品,亦不得任意前往與送貨地點無關之場所與收容人交談。
五、乙方所派之送貨人員如違反本合約第四條約定時,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法辦,乙方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10,000 元整,甲方並得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六、甲方所訂之貨品乙方負責送至甲方,並依指定時間、地點交貨,運送費用及損失責任在點收前概由乙方承擔,非甲方所訂貨品不得送入。乙方所供貨品因故無法交貨時,須由原廠出具證明敘明原因,經甲方認可同意後停止供貨,乙方若出具不實或偽造證明文件應自負法律責任。
七、合約期間乙方所送貨品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規定,如因品質不佳,致食用後對身體產生不良影響及其他後果時,概由乙方負責賠償外,並應支付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懲罰性違約金及負一切法律責任。
八、電器類貨品應符合國家檢驗標準,如因產品瑕疵造成傷害事件、經證明後,除逕行沒收履約保證金作為處理費外,乙方並應負刑事、民事責任。
九、乙方貨品送達後,應附帶發票或收據及送貨單,經點收後,依甲方所定請款程序請領款項,如未附帶發票或收據,甲方得拒收貨品,拒收次數累計達三次者,甲方得終止合約。
十、甲方所訂貨品(稅均內含,由乙方吸收),乙方應於接獲通知三日內依訂單之貨品名稱、規格、數量送達,不得拖延或更改,如經三次訂貨通知,乙方仍遲延不送貨或短送,甲方得終止合約並沒入履約保證金。
十一、貨品送驗:廠商供貨時經本社抽檢送驗,乙方應補足數量及支付檢驗所需費用,貨品檢驗結果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如違反前項規定,擬訂罰責如下:
(一)第一次乙方除應予回收該批不良貨品另更換新品外,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第二次甲方得終止合約並沒入履約保證金,乙方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五萬元整,且於二年內禁止至本社競標各項貨品。
十二、乙方所送貨品如未標示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逾使用期限、次級品、瑕疵品、仿冒品、走私品、腐壞品等應無條件更換新品,甲方並得終止契約。
十三、乙方未依契約規定交貨或侵害他人專利權,致甲方蒙受一切損失或損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時,概由乙方負責賠償,並支付該項物品總價二十倍違約金及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四、本合約期滿一個月內,甲乙雙方如未續約,或乙方所送貨品滯銷,乙方應無條件接受退貨。
十五、本合約期間內,如非乙方違反合約內容,甲方應向乙方訂購第一條所訂之貨品。
十六、本合約有效期間訂為一年,自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1 日至 98 年 4 月 30日止。
十七、甲乙雙方臨時協議事項及附件與合約書有同等效力。另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同意修正之。
十八、乙方保證所批售價格不得高於其他機關,如經甲方事後查知乙方所批xxxxx,xxxxxx方另行議價,否則自願放棄該項貨品之供應權。
十九、乙方貨品若有特價銷售期,應事先告知甲方,另行議價。
二十、乙方貨品如有保固期間,在期間內應負責維修,不受合約期滿限制,否則應照價回收。
廿一、凡甲、乙雙方因本合約或違反契約日起之任何糾紛爭議,同意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廿二、本合約如有疑義,其解釋權屬甲方。
廿三、凡經甲方終止合約,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二年內乙方不得參與甲方任何投標,違者以無效標論。
廿四、凡經甲方終止合約之貨品,甲方得逕行議價辦理。
廿五、本合約作成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立合約書人:
一、甲 方:有限責任臺灣苗栗看守所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表人:xxx
地 址:苗栗市南勢里南勢 100 號二、乙 方:
負責人:地 址:
營業登記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