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❹使用及存放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查询。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募集资金应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六条 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数额,经董事会批准在金融机构开立专项账户,专项账户数不得超过投资项目数。
第七条 公司应该按董事会决定开立的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金融机构的专项账户存储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设立之前,公司应指定专人每周跟踪报告募集资金余额变动情况。根据公司流动资金变动情况设定警戒指标,及时提示履行募集资金使用有关程序。
第十条 禁止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对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占用或挪做他用。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经营部根据招股文件披露的投资项目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三)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总经理组织执行。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在董事会批准计划内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及现行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经营部应当在年末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要专款专用。经营部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每月定期报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至财务部,财务部应根据经营部的计划统筹安排,确保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款项的支出及费用的核销,应与计划投资的项目相对应。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付款,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确认的合同或协议,手续齐备的移交单及验收单,购物发票(税票)为依据。
第十八条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提请董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执行及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审批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向经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后,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变化、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改变等,需要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指定的报刊公开披露后,方可实施变更项目的投资。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该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 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 30%;
(六) 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计划进行投入。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时,调整幅度在20%以内(含20%)的经董事会批准;超过20%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收益预测等重新检查、评估后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再作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出现异常的原因和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改变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开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资产后的盈利预测。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上述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若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 10%,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原因,同时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该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若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 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股东(该项资产的原所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x办法未作规定的,按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职责,若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x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公司二○○七年七月十一日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x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