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强化采购内部管理,完善采购申请审批程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自然科学基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设备、家具、办公设备、体育器材、交通工具、房屋、软件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和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印刷、出版、机票、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租赁、劳务、信息软件开发、会议、法律、审计、资产评估、安全、保险等服务。
第三条 x办法适用于自然科学基金委机关本级的采购工作,直属事业单位的采购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会议采购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党组负责审议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方案,审批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主要负责根据各需求部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预算,汇总年度采购需求,编报年度采购计划和组织实施采购流程。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主要负责办理采购预算 审核,按照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结算。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各需求部门主要负责编报本部门采购预算,根据年度采购预算提出采购需求,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案,参与供应商资格审查,负责质量技术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形式和采购程序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
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代理采购的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活动。分散采购可委托国采中心、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或机关服务中心代理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用自行采购方式实施,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政府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等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以上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 有关法规的原则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允许将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进行采购的除外。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十三条 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的,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一)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具体实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内容、合同草案条款等事项。
(二)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向邀请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提供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供应商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提交响应文件。
(三)协商。采购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财政部批准。属于第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依照规定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并向其提供磋商文件。
(四)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
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采购人按照综合评分情况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涉密项目应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组织。
第四章 采购实施流程
第二十三条 编制采购预算。各需求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时,应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经费预算,按预算申报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党组会议审批。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有关程序和规定报批。
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制定采购计划。需求部门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细化政府采购计划,报办公室。办公室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5 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录入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采购实施流程。
(一)采购申请。
各需求部门明确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支出标准和支出渠道后,向办公室提交采购申请(采购理由、采购需求、采购预算及采购方式建议等)。预算超过 10 万元的采购申请还应事先报需求部门分管委领导审批。
(二)申请审批。
办公室审核各需求部门的采购申请,提出采购方式建议,并拟订采购请示报办公室主任审批,预算超过 10 万元的采 购项目还应报分管委领导审批。
(三)采购执行。
根据采购计划、项目情况和绩效管理等要求,办公室会 同财务局、需求部门按照程序负责项目采购流程的具体实施,机关党委对政府采购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达到国采中心委托采购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小组委托国采中心组织;
未达到委托采购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小组通过国采中心采购平台按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组织;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小组委托国采中心、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或机关服务中心等机构组织;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小组委托
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或机关服务中心等机构按照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组织。
(四)合同签订。
办公室根据采购结果拟订合同审批申请和采购合同(协议),经需求部门对合同技术指标、进度安排、验收标准和付款方式等条款进行把关,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的法律顾问对合同法律效力和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后,报办公室主任(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授权)审批并签署合同(协议),加盖办公室印章。预算超过 10 万元的采购合同签订还应报分管委领导审批。
(五)合同验收。
办公室组织需求部门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或验收单,并由参与验收成员分别签字确认。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造价咨询和结算审核。
(六)财务报销。
办公室或需求部门凭采购相关申请材料、合同、发票等凭证到财务局办理经费报销手续。采购合同标的涉及实物资产且验收合格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财务报销前,凭采购申请、合同、验收报告或验收单等有关凭证到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并办理入库手续。
(七)存档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应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不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参与自然科学基金委采购活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规章制度。发现违规违纪情形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要求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条 负责采购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的人员与 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采购活动应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纪检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 年印发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物品采购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x办法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