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公司」)的要求發出公司卡 — 即白金公司MasterCard、環球公司MasterCard或環球尊尚公司MasterCard(簡稱「公司卡」或「卡」)的持卡人對公司卡之使用,及 (b) 公 司對於本行公司卡計劃(簡稱「本計劃」)的參與,須受下列條款及細則規限。公司將公司卡給予持卡人,即表示公司已接受本合約並受其約束。持卡人一經使用其公司卡,亦即持 卡人表示已接受本合約並受其約束。
公司卡計劃合約
(a) 就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簡稱「本行」)應持卡人僱主
(簡稱「公司」)的要求發出公司卡 — 即白金公司MasterCard、環球公司MasterCard或環球尊尚公司MasterCard(簡稱「公司卡」或「卡」)的持卡人對公司卡之使用,及 (b) 公司對於本行公司卡計劃(簡稱「本計劃」)的參與,須受下列條款及細則規限。公司將公司卡給予持卡人,即表示公司已接受本合約並受其約束。持卡人一經使用其公司卡,亦即持卡人表示已接受本合約並受其約束。
1. 發出公司卡
1.1 本行按本計劃將向獲公司授權的人士所不時提名並獲本行接受的每位僱員發出一張公司卡。
1.2 就本行向公司發出的公司卡,公司須負責確保各卡上名字所指的僱員(簡稱「持卡人」)在收卡後立即在卡上簽署。本行並無責任向公司確保任何持卡人妥當地遵守本合約或對任何持卡人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程序。本行並無責任確保公司卡的使用乃為任何業務目的或在公司所賦予任何持卡人的權限內使用。
2. 使用公司卡
2.1 每位獲發公司卡的持卡人同意在收卡後立即在卡上簽署,並不會將卡轉讓他人使用,並會時刻小心保管公司卡,置之於持卡人的個人控管下。
2.2 每位持卡人僅可於其公司卡所示的有效期內使用該卡,而使用金額不得超過信用限額。任何持卡人接獲續期卡後,須立即在卡上簽署,並小心保管。到續期卡有效期開始時,持卡人須將原有卡剪成兩半,立即銷毀。公司卡一經本行停用或取消,即不得使用。
2.3 每張卡屬本行所有,不得轉讓,如本行提出要求或持卡人離任現職或終止與公司的關係時,有關持卡人須立即將該卡歸還本行。
3. 付賬及計賬
3.1 本行會為每張卡設立一個獨立戶口(簡稱每個「卡戶口」)。憑公司卡購買的所有貨物或服務及進行的所有現金貸款(簡稱「卡交易」)的款額,均會從有關卡戶口中扣取,而就公司卡發出的付款憑條的款額則會存入有關卡戶口。即使持卡人並未簽署銷售或現金貸款憑條,有關持卡人仍不能免除對本行的債務責任。
3.2 (i) 如公司選擇個別付賬:
本行將會每月(在結單日)向每位持卡人寄發公司卡月結單,詳列各持卡人的卡戶口目前尚未
清償的款項總額(簡稱「結單結欠」)、由本行按結單結欠釐定須予繳付的最低付款額(簡稱「最低付款額」)、最低付款額的立即到期應付部分及須向本行支付餘款的期限(簡稱「結清日」)。
(ii) 如公司選擇統一付賬:
本行將會每月(在結單日)向每位持卡人寄發公司卡月結單,詳列第3.2(i) 條文所載的資料,並同時向公司寄發公司卡計劃綜合月結單,詳列(除其他以外)各卡戶口的結單結欠、最低付款額、最低付款額的立即到期應付部分及公司到期須結清餘款的結清日期。
3.3 對於任何商戶的所有行為或疏忽(包括但不限於拒絕接納公司卡或所提供的任何貨物或服務有任何缺陷或不足),本行概不負責。任何持卡人對商戶提出或與商戶之間的任何索償或爭議,均不能免除該持卡人及公司向本行支付所簽賬全部款額的責任。如持卡人以郵購或電話訂購方式要求商戶提供貨物或服務並以其卡戶口作為支賬戶口,該商戶有權就有關賬項出具銷售憑條,而該銷售憑條(如已註明為「郵購」或「電話訂購」,視乎情況而定)應被視為已由該持卡人正式簽署生效。
3.4 所有並非以港幣計算的卡交易,均會參考萬事達卡於折算當日釐定的匯率,加上本行徵收的百分率,連同萬事達卡向本行收取的交易費用(如適用者,該等交易費用可能與本行攤分)計算,折算為港幣後,從有關卡戶口中扣取。
3.5 如任何月結單上有任何並非由持卡人授權的交易,有關持卡人及╱或公司應於該月結單日期起60 日內通知本行信用卡中心。如有關持卡人及╱或公司並未於上述期限內通知本行,列於月結單上的交易將被視為正確論。如有關持卡人及╱或公司於有關結清日前報知本行有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則該持卡人及╱或公司有權暫不支付該有爭議的賬項。本行不會在調查該有爭議的賬項期間,就該賬項徵收任何利息或財務費用,亦不會就此作出對有關卡戶口不利的信用報告。在本行進行誠信調查之後,如調查結果
(對有關持卡人及公司具約束力)顯示有關持卡人及╱或公司(視乎情況而定)所提出的報告並無根據,則本行保留權利可就該有爭議的賬項再徵收整段期間(包括調查期間)的利息或財務費用。
4. 管理資料
如公司提出要求而獲本行同意,本行將以公司與本行不時協議的方法及形式按月(或雙方協議的週期)向公司提供管理資料,列出(除其他以外)所有公司卡的交易詳情。該等管理資料在發出或傳送後如有遺失、損壞或被竊,本行毋須承擔責任。
5. 現金貸款
5.1 任何持卡人出示其有效公司卡,即有權於本行的特定分行
(或萬事達卡成員的辦事處)以提取貸款所在國家的當地貨幣收取現金貸款,限額由本行或上述成員不時規定。惟如萬事達卡成員拒絕作出現金貸款,本行毋須負責。如任何公司卡附有自動櫃員機功能,有關持卡人可憑該卡在任何自動櫃員機取得現金貸款,而有關現金貸款將會從有關卡
戶口中扣取。持卡人使用自動櫃員機服務,除須遵守本合約的條款及細則外,還須遵守本行的自動櫃員機卡章則條款(其中的「卡戶口」指「持卡人戶口」)。
5.2 現金貸款應包括所有由此卡戶口提取之現金,包括但不限於提取於較早前存入此卡戶口之款項或進賬。進行現金貸款交易,須繳付手續費以及現金貸款費。本行會於交易當日從有關卡戶口內扣取此等單次費用。若持卡人在首次記誌有關交易的月結單中所示的到期日或之前還清貸款額,則無須繳付上述以外之其他費用。本行得隨時調整上述費用,並會通知持卡人。
6. 信用限額
6.1 本行可對公司設定公司卡計劃信用限額(及╱或任何公司卡個別信用限額)。在通知公司後或在下文規限內未事先通知公司的情況下,本行可不時更改信用限額。除本行另行指定,公司可酌情將公司卡計劃信用限額分配予各持卡人。公司承諾將確保各持卡人獲分配的信用限額總額,不會超出本計劃的信用限額。公司可隨時申請檢討其獲批的公司卡計劃信用限額。本行可自行決定(但無義務)在未事先通知公司或持卡人的情況下不時提高任何持卡人的信用限額,或批准進行超出信用限額的卡交易。公司及有關持卡人須為任何按照本合約條款進行的有關交易承擔責任。公司可為x戶口選擇拒絕接受超出信用限額信貸安排。在有關安排生效後,導致該信用卡戶口結欠超出可用信用限額之信用卡交易將不會獲批核,惟該信用卡戶口在若干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誌賬不需授權而批出的交易及已獲批核但延遲誌賬的交易)仍可能超出信用限額而本行可毋須事先通知公司或持卡人。本行可根據所得資料,對卡戶口、公司或任何持卡人進行合理的信貸風險評估,並因應評估結果而自行決定降低個別信用限額或公司卡計劃信用限額至本行認為合適的金額而毋須事先通知公司或任何持卡人。
6.2 當被要求批准一項交易時,本行將考慮本行與公司協議下
使用有關公司卡的任何限制(有關信用限額、行業類別、國家或其他),以及已誌為本計劃下有關或任何其他卡戶口支出賬項的或本行已批准的任何其他交易。
6.3 持卡人必須遵守本行或公司設定於其卡戶口的信用限額。在通知有關持卡人及╱或公司後或在上文第6.1 條文規限內未事先通知公司的情況下,本行可不時更改信用限額。
7. xx
7.1 (i) 如每個卡戶口的結單結欠在付款到期日或之前全數清付,本行不會就此徵收財務費用。
(ii) 如持卡人或公司在到期日仍未向本行清付結單結欠的全部款項,則(a) 所有未清付的結單結欠須從到期日前一個結單日起計息直至所有款項清繳為止,以及
(b) 所有在到期日前一個結單日後記誌的新交易款項須根據交易日期起計息,直至所有款項清繳為止。有關財務費用將根據本行現行的「工商金融服務收費簡介」中所列每月利率按日計算。
(iii) 如有關持卡人或公司未能於付款到期日或之前全數支付任何公司卡的最低付款額,本行會收取逾期費用,該項收費將於下一期結單日從有關卡戶口中扣取。
(iv) 在無損本合約第6 條文的情況下,如任何公司卡的結單結欠(扣除當期月結單誌入的任何費用後)超出有關卡戶口當時獲授予的信用限額,本行保留權利收取超出信用限額手續費。此項收費將於結單日從有關卡戶口中扣取。
(v) 凡存入或支賬予任何卡戶口的支票或直接付款指示遭退回,而該支票或直接付款指示並非由設於本行的任何戶口發出,本行每次會從有關卡戶口中扣取手續費。
7.2 每位持卡人及╱或公司根據本合約欠負本行的任何金額須在本行提出要求時清償。本行保留權利按其當行適用利率由要求還款日起計算欠款的利息。
7.3 當終止使用任何公司卡時,或當任何持卡人破產或逝世時,有關卡戶口的全部欠款,連同任何已進行交易而未及誌入該卡戶口的未償卡交易款額,將立即到期,並須向本行悉數清付。
7.4 在無損本行根據本合約第7.3 條文於個別卡戶口中權利的原則下,所有卡戶口的全部結欠,及任何已進行交易而未及誌入卡戶口的未償卡交易款額,連同按照本行註明的利率計算的相關利息,須成為到期應付予本行:
(a) 如公司為個人,在公司破產或逝世時;
(b) 如公司為有限公司,而公司通過一項公司清盤的決議案,或一項公司清盤令被頒佈,或公司清盤的任何其他措施被採取,或如一位破產管理人被任命管理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
(c) 如公司為合夥公司,在公司解散時;
(d) 如公司違反本合約任何條款及細則,按本行酌情;或
(e) 於本合約在任何原因下終止時。
7.5 本行可僱用第三者代收任何欠款。持卡人及公司(或其各自的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須共同及各別地負責向本行支付有關持卡人的卡戶口,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有關公司卡終止使用前、或有關持卡人破產或逝世前、或於以上第7.4條文所述的情況發生前授權或設定的安排而在任何時候從卡戶口收取或扣取的任何經常支賬款項(視乎情況而定),並悉數彌償本行因追討該等欠款所招致的全部合理的費用
(包括法律費用)及開支。在該等款項清償前,本行有權按其當行利率收取財務費用。
8. 款項用途
x行就有關卡戶口所收到的款項及其他進賬,可按次序用以支付任何法律及收賬費用、財務費用、現金貸款費用、服務費用、退票╱直接付款指示退回費用、補發新卡費,然後用以支付卡交易的欠款本金;或可按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次序支付款項,而毋須預先通知有關持卡人及╱或公司。
9. 卡交易及卡服務的法律責任
9.1 無論本合約任何其他條款如何規定,每位持卡人及公司須共同及各別地負責(不設上限)向本行支付有關持卡人的所
有卡交易(無論有關卡交易是在該持卡人自願或非自願的情況下進行)及適當記誌為有關卡戶口支出賬項的所有款額,儘管該卡戶口的信用限額可能已超出,或上述任何支出賬項乃由該持卡人未經公司授權的行為引起,或該卡的使用已違反本合約的任何條款。
9.2 任何卡如有遺失或被竊,或如用於任何現金貸款或附於該卡的自動櫃員機功能或服務的任何相關密碼遭遺失、被竊或外泄予第三者,應在發覺後立即報知本行(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香港」),應報知本行信用卡中心,電話: 0000 0000(環球尊尚公司MasterCard)或2748 8288(其他公司卡);如在海外,應報知萬事達卡的任何成員)。有關持卡人須就本行或任何萬事達卡成員收到有關遺失、被竊或外泄的通知前因任何上述密碼被擅用而引致的所有現金貸款承擔責任。在本行或任何萬事達卡成員收到有關遺失、被竊或外泄的通知前,除下述情況外,對於因該卡被擅用而記誌為有關卡戶口支出賬項的所有其他交易(簡稱
「非現金交易」),有關持卡人須承擔的最高款額為港幣
500 元,而公司須承擔的最高款額為有關卡戶口的指定信用限額。有關持卡人及╱或公司如在使用該卡或有關的設施及╱或服務、或保管該卡方面有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或在知情的情況下(無論自願或非自願)提供該卡予第三者或讓第三者取用該卡,或於發現遺失、被竊或外泄後,未有遵照本條款的規定,在合理時限內盡快向本行或上述組織報失,則有關持卡人須對記誌為有關卡戶口支出賬項的所有非現金交易及對本行及其服務供應商所造成或引致的一切損失承擔責任(不設上限)。如未能遵照本行不時以任何通訊方式向持卡人及╱或公司建議有關公司卡及任何密碼的保管或使用的措施,可被視為嚴重疏忽論。持卡人如在報失或報稱被竊後取回該卡,則不得使用該卡,而必須將該卡剪成兩半,交回本行。公司卡如有遺失或被竊,有關持卡人必須與本行及警方通力合作,以尋回失卡。
9.3 任何卡遭遺失或被竊後,本行並無義務向有關持卡人補發
新卡。本行補發新卡將收取《工商金融服務收費簡介》所列的或本行另行通知公司及╱或有關持卡人的手續費。
9.4 公司及每位持卡人須共同及各別地負責有關持卡人於本合約規定下的義務。每位持卡人於本合約規定下的義務屬各別,其他的持卡人無須為有關持卡人未能履行他╱她於本合約規定下的義務而負責。
10. 本行的一般權利
10.1 如根據任何適用法律或條例規定,持卡人及╱或公司須按本合約規定下其應付予本行的任何款項中作出任何扣減或預扣,有關持卡人及╱或公司(視乎情況而定)仍須負責補付上述扣減或預扣的款額,使在扣減或預扣該款項後,淨付款額仍相等於在毋須作出上述扣減或預扣的情況下本行原應收到的款額。該持卡人及╱或公司須共同及各別地負責在適用限期前向有關當局繳付上述扣減或預扣款項。該持卡人及╱或公司(視乎情況而定)須就其未能依時繳付有關款項所造成的一切合理預見後果對本行作出彌償。
10.2 除了一般抵銷債務的權利、法律上或任何其他合約賦予的其他權利外,本行可毋須另行通知而將任何卡戶口的結欠與有關持卡人及╱或公司於本行所設的任何其他戶口合併或整合,藉此將該等其他戶口的結存作出調動或抵銷,用以清付有關持卡人及╱或公司根據本合約欠負本行的一切款項。
11. 費用及收費
11.1 本行就每張公司卡收取的首次及╱或定期費用將從有關卡戶口中扣取。如取消任何或所有公司卡,此等費用概不退還。公司卡的一切應付費用均載列於《工商金融服務收費簡介》或由本行另行通知公司及╱或有關持卡人。
11.2 如本行為收回任何持卡人及╱或公司在本合約規定下應付的任何款項而作出催繳、追收或提出控訴,或在公司及╱或任何持卡人違反或不遵守本合約任何條款的情況下尋求其他補救方法,所招致任何合理的法律費用、收賬費用或其他開支,須由有關持卡人及╱或公司全數償付本行。在該等款項清償前,本行有權按其當行利率收取財務費用。
11.3 本合約所載的費用、收費及利率的現行金額或百分率均詳列於《工商金融服務收費簡介(》可向本行各分行索閱)內或由本行另行通知公司及╱或有關持卡人。如公司及╱或持卡人需要本行提供特定服務,而該項服務並無列於本合約內,本行可依照《工商金融服務收費簡介》所列的其他費用及收費收取有關費用。本行保留權利,可不時修訂本合約條款及細則以及本合約所列的任何金額、百分率或其他費用及收費,並以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將有關修訂通知持卡人及╱或公司。每位持卡人及╱或公司須受有關修訂約束,除非有關公司卡已於任何修訂生效前退回本行取消,則作別論。
12. 個人資料
12.1 為使本行考慮是否向持卡人及╱或公司提供任何服務,有關持卡人及╱或公司(如適用)須不時向本行提供其個人資料(簡稱「個人資料」)。有關持卡人及╱或公司如未能向本行提供有關資料,可能會導致本行無法提供該等服務。
12.2 個人資料將會用作考慮該持卡人及╱或公司的要求,而在本行同意提供該等服務的規限下,個人資料及所有其他詳情及有關與本行進行任何交易或買賣的所有資料,將會用於本行向該持卡人及╱或公司提供該等服務的有關用途。本行可使用、儲存、轉讓(無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及向本行認為有需要的所有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滙豐集團的任何成員或任何服務供應商,披露、獲取及╱或交換該等個人資料及其他詳情及資料,用於與本行(或其服務供應商)可能向該持卡人及╱或公司提供服務的相關用途,及╱或為各種目的(無論是否為要採取任何不利於該持卡人及╱或公司的行動)而核對是否與該持卡人及╱或公司其他個人資料相符的相關用途,及╱或用於推廣、改善及促進本行╱其他滙豐集團成員╱本行的服務供應商向整體客戶提供服務的相關用途,及╱或根據本行不時向該持卡人及╱或公司發出的月結單、通告、通知或其他條款及細則所載本行
一般的個人資料披露政策而用於其他用途及向有關人士披露。如有關境外服務供應商所在地區的資料保障條例較為寬鬆,本行將要求有關服務供應商向本行作出與香港的資料保障條例大致相同的保密承諾。在任何情況下,本行將會繼續負責將此等個人資料、詳情或資料保密。若本行及其服務供應商以外的第三者參與提供服務,而該第三者須得到持卡人╱公司的個人資料以提供持卡人及╱或公司所要求的服務,各持卡人及公司特此同意本行的服務供應商可向該第三者披露有關持卡人╱公司的個人資料或任何由該服務供應商直接向持卡人及╱或公司收集的個人資料。
12.3 每位持卡人及╱或公司(如適用)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其任
何個人資料,或要求不將其個人資料作直接市場推銷用途。持卡人及╱或公司可以書面向本行資料保護主任提出有關要求,地址為九龍中央郵政局郵政信箱72677 號(傳真:2288 2418), 或為本行不時訂明的地址及傳真號碼。本行會盡可能滿足該等要求,惟本行在適用法律及規例下或須拒絕該等要求。
13. 終止服務
13.1 持卡人及╱或公司可在任何時候向本行發出書面通知終止使用有關持卡人的公司卡,同時將該卡歸還本行。本行可在任何時候透過取消任何公司卡或不予以續期,並與有關公司卡終止本合約,或終止、暫停或撤銷該公司卡與本合約下的任何服務而不必預先通知及申述理由。任何持卡人在接獲本行通知已終止其義務後,有關持卡人應將其公司卡歸還本行。於卡戶口未結清結欠之前,取消該卡(不論在有關持卡人要求或其他原因下)將無減有關持卡人及公司就使用該卡所引起的責任。
13.2 公司可在任何時候向本行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及本計劃的參與,同時將所有公司卡歸還本行。本行可在任何時候透過取消任何公司卡或不予以續期,並終止本合約及公司於本計劃的參與,或終止、暫停或撤銷本計劃下的任何服務而不必預先通知及申述理由。公司在接獲本行通知已終止本合約及其於本計劃的參與後,應將所有公司卡歸還本行。
13.3 公司可在任何時候要求本行取消任何公司卡或拒絕予以續期。有關要求須以書面提出,並應同時向本行歸還有關公司卡。如任何持卡人不再受僱於公司,公司應盡合理努力從有關持卡人收回公司卡,並將該卡歸還本行。
14. 通知
14.1 每位持卡人或公司的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信用卡中心。
14.2 根據本合約發出的任何通知,於本行按有關持卡人或公司
(視乎情況而定)向本行最近報稱的地址投郵後兩日,得視為該持卡人或公司(視乎情況而定)收到通知論。
14.3 公司與本合約有關而發出予本行的任何通知、指示或其他通訊,須以書面作出,以人手、普通郵遞或傳真派送或發送至本行指明的地址,於本行實際收到時被視為已發出或收到通知論。
14.4 公司以傳真形式發出任何通知、指示或其他通訊(簡稱「傳真指示」),每次均須在發出後五日內以書面正本確認。公司並確認:
(i) 本行獲授權接受本行全權酌情決定相信乃發自公司的任何傳真指示,並依據該指示行事;
(ii) 如本行以誠信按傳真指示行事,則該傳真指示對公司具約束力(無論該傳真指示是否由獲公司授權的人士發出),而本行對該傳真指示不會承擔任何責任,亦無任何責任核實宣稱代表公司發出該傳真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及
(iii) 公司須就本行接受傳真指示及按照傳真指示行事(無論公司有否以書面確認該指示)所直接或間接引起或與此有關而引起及針對本行提出或令本行招致的一切索賠、責任、損害賠償、成本及任何性質的支出對本行作出彌償。
15. 一般條款
15.1 任何信用卡分期付款計劃均受持卡人申請該計劃的商戶所提供計劃的適用條款及細則約束。如該等條款與本合約所列的條款有任何抵觸,概以前者為準。
15.2 除本條款以外,使用本行公司卡計劃的「信用卡客戶服務熱線」所提供的服務須受有關的條款及細則約束(其中的
「授權人士」指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當時於本行的戶口任何授權簽署人或公司於此目的下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士)。該等條款及細則可向本行信用卡中心索取。
15.3 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本行(或其代理人)可能需要(但非必要)以錄音記錄持卡人及╱或公司的口頭指示及╱或持卡人及╱或公司與本行(或其代理人)在該服務過程中的任何對話。
15.4 本行保留權利將任何已微縮處理╱掃描的卡戶口相關文件銷毀。
15.5 本行可不時向公司及╱持卡人推出新產品╱服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飛行優惠計劃及「公司卡獎賞」,而此等計劃均受該等產品╱服務的特定條款約束。如該等特定條款與本合約所列的條款有任何抵觸,概以前者為準。
15.6 任何卡均不可用於支付任何賭博或違反任何適用法律的其他非法交易的款項。本行保留權利拒絕處理或支付任何本行懷疑屬於賭博或其他非法交易的卡交易。倘若本行懷疑、相信或知悉進行的任何卡交易乃用於賭博或違反任何適用或相關法律的非法交易,或用於相關用途,本行保留權利撤銷或取消該項卡交易。
15.7 如僅由於本行可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因素,包括任何機件故障或失靈,而導致本行延遲或無法向任何持卡人及╱或公司提供本行任何機件或其他設施或服務,或導致電腦處理出錯,本行概不負責。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持卡人及╱或公司或任何第三者因此或與此有關而引起的任何間接或相應損失,本行亦概不負責。在無損上文一般性的情況下,在本行或其服務供應商沒有任何疏忽、故意不履行責任或欺詐的情況下,對於第三者向持卡人及╱或公司
提供設施或服務所作出的任何行為或產生遺漏,本行及其服務供應商概不承擔責任。
15.8 為遵照銀行營運守則第21 段及法庭指引,本行需要在得到公司的同意後,才可將其公司卡計劃的摘要副本,或其公司的銀行負債資料提供予任何擔保人或為其公司的負債提供扺押的其他第三者(簡稱「保證人」)或保證人的顧問。此外,倘若公司在接獲逾期還款通知書後,未能償還結欠,本行被迫發出正式清還欠款的要求,本行將需要向保證人提供追收欠款通知書信的副本。不論本行有否提出清還貸款的要求,本行亦將需要向保證人提供借款人戶口最近期結單的副本及╱或公司的銀行負債詳情,無論是實際或是或有負債。公司同意本行向保證人(包括任何潛在保證人)、保證人的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提供上述提及的文件及資料。公司並明白,倘若不作出此同意,本行將不能為公司提供或繼續提供本計劃。
15.9 本行可隨時全權決定修訂本合約之條款。有關修訂將在本
行分行以張貼通告或載於月結單內(及綜合結單內(如適用 )或任何其他方式預先通知持卡人及公司。如持卡人及公司未於該修訂生效期前取消其主戶口及將所有公司卡歸還本行,將被視為同意該等修訂。
15.10 有關本合約條款的行使權只適用於同意本合約的一方、其繼任者及許可的受讓人。
16. 管轄法律
x合約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照香港法律詮釋。有關此合約的任何爭議,各方均不可撤銷地同意並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注意:本合約的中英文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Y5-E0-OTHE0401-JUN-02
由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刊發
Issued by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