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09AD20210000450018)
三星财险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销售术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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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x附加条款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所有货物运输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本附加条款。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条款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约定,无论销售条款如何,被保险人在运输保险标的和将保险标的存放于买方指定仓库的储存期间负有法律义务,直到买方代表根据买方要求取走货物和/或将货物交付至买方场所为止。
尽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被保险人与其供应商和/或客户签订的购买或销售合同项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贸易双方在此同意,在某些情况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投保义务可能会被贸易双方的协议所取代,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