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
资产交割情况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致: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纳思达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以向xxx、xxx、xxx、诚威立信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珠海欣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49%股权,以向xxx、xx、xxx、xxx、xxx、xx、
🖂xx、中润创达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珠海中润靖杰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xxx)49%股权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所涉相关问题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出具更新后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发行人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如下:
(一) 本次交易概述
x次交易纳思达拟发行股份购买标的公司各 49.00%股权。本次交易前,xxx分别持有欣威科技和中润靖杰各 5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xxx将持有中xxx、欣威科技 100%股权,中xxx、欣威科技将成为纳思达的全资子公司。
(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 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x次交易的发行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x次交易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为欣威科技的股东xxx、xxx、xxxx诚威立信,中润靖杰的股东xxx、xx、
xxx、xxx、xxx、xx、🖂骏宇和中润创达。
3. 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根据银信评估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 0225 号《评估报告》、银信
评报字(2020)沪第 0227 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采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分别对欣威科技、中润靖杰进行评估,并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欣威科技及中润靖杰的整体估值分别
为 54,200.00 万元及 39,000.00 万元。鉴于评估基准日至《报告书》出具之日间,欣威科技及中润靖杰均存在向其全体股东分配现金红利的情形,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后,最终以欣威科技及中润靖杰的评估值基础上调减相应分红金额作为本次交易定价参考依据。本次欣威科技 49%股权的评估值为 26,558.00 万元,扣除分红 83.14 万元后为 26,474.86 万元,欣威科技 49.00%股权最终定价为
20,863.85 万元;本次中润靖杰 49%股权的评估值为 19,110.00 万元,扣除分红
965.94 万元后为 18,144.06 万元,中xxx 49.00%股权最终定价为 13,300.70 万
元。
4. 对价支付方式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对价。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分别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对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标的公司 | 名称 | 对标的公司的出资 额(万元) | 本次转让的出资额 (万元) | 交易对价 (万元) | 股份对价金额 (万元) | 发行股份 (万股) |
1. | 欣威科技 | xxx | 1,178.00 | 1,178.00 | 10,031.68 | 10,031.68 | 324.97 |
2. | xxx | 486.50 | 486.50 | 4,142.96 | 4,142.96 | 134.21 | |
3. | 丁雪平 | 425.50 | 425.50 | 3,623.50 | 3,623.50 | 117.38 | |
4. | 诚威立 信 | 360.00 | 360.00 | 3,065.71 | 3,065.71 | 99.31 | |
5. | 中xxx | xxx | 203.43 | 203.43 | 4,872.35 | 4,872.35 | 157.83 |
6. | xx | 103.79 | 103.79 | 2,485.88 | 2,485.88 | 80.53 | |
7. | 🖂xx | 71.60 | 71.60 | 1,714.90 | 1,714.90 | 55.55 | |
8. | xxx | 33.21 | 33.21 | 795.49 | 795.49 | 25.77 | |
9. | xxx | 33.21 | 33.21 | 795.49 | 795.49 | 25.77 | |
10. | xx | 24.07 | 24.07 | 576.44 | 576.44 | 18.67 | |
11. | 🖂骏宇 | 6.02 | 6.02 | 144.11 | 144.11 | 4.67 | |
12. | 中润创 x | 80.00 | 80.00 | 1,916.05 | 1,916.05 | 62.07 | |
合计 | 3,005.33 | 3,005.33 | 34,164.55 | 34,164.55 | 1,106.72 |
5. 定价基准日和发行股份的价格
因本次交易相关方案在推进过程中进行了方案的重大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调整后方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20 年 5
月 17 日)。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00%(27.16 元/股)为参考,定为 30.87 元/股。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6. 发行股份的数量
x次交易中,欣威科技 49.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20,863.85 万元,公司将全部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按照发行价格 30.87 元/股计算,发行股份数
量为 6,758,617 股;中润靖杰 49.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13,300.70 万元,公
司将全部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按照发行价格 30.87 元/股计算,发行股份数
量为 4,308,616 股。本次交易公司将合计发行股份数量为 11,067,233 股。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交易对方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数量以股份对价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发行数量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作舍去处理,由交易对方无偿赠与上市公司。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7. 调价机制
x次交易不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8. 股份锁定期
标的欣威科技交易对方xxx、xxx、xxx、诚威立信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标的中xxx交易对方xxx、xx、🖂xx、xxx、xxx、xx、🖂xx、中润创达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也应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
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作出不同规定或要求的,交易对方应当遵守。
9. 过渡期损益安排
过渡期为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不含该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期间。标的公司于过渡期间产生的盈利及增加的净资产由公司享有;标的公司于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及减少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根据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并以现金方式补偿给标的公司。
标的公司于过渡期内产生的损益金额以公司聘请的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交割审计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认定的数据为准,交易对方应当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将补偿金额(若有)支付给标的公司。
若标的资产交割日为所在公历月的 15 日(含该日)以前,则交割审计基准日应为标的资产交割日所在公历月前一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若标的资产交割日为所在公历月的 15 日(不含该日)以后,则交割审计基准日应为交割日所在公历月的最后一日。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该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含该日)的损益金额即为过渡期损益金额。
10. 滚存利润的分配
x次交易完成后,纳思达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本次交易完成后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除本次交易实施前双方同意的标的公司利润分配之外,标的公司截至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及基准日后实现的净利润归本次交易后纳思达所有。
11. 标的资产的交割及违约责任
交易对方应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生效后 20 个工作日内促使标的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将标的资产登记至公司名下。
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违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该协议项下的xx与保证,则该方应被认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而导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项
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主张赔偿责任。
(三)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纳思达出具的《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及确认》、交易对方出具的《交易对手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纳思达第六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及第八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于巨潮网核查纳思达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交易前,各交易对方与xxx、纳思达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因与纳思达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市规则》所列举的关联方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的,视同为纳思达的关联人。根据《报告书》、交易对方出具的《交易对手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纳思达第六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及第八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于巨潮网核查纳思达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交易完成后,欣威科技股东xxx、xxx、xxxx诚威立信持有纳思达的股份比例分别为 0.30%、0.12%、0.11%和 0.09%,合计持股 0.63%,低于 5.00%,与纳思达不存在关联关系;中润靖杰股东xxx、xx、🖂xx、xxx、xxx、xx、🖂骏宇和中润创达持有纳思达的股份比例分别为 0.15%、0.07%、0.05%、0.02%、0.02%、0.02%、0.004%和 0.06%,
合计持股 0.40%,低于 5.00%,与纳思达不存在关联关系。据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持有纳思达股份比例均不超过 5%,纳思达不会新增根据《上市规则》所列举的关联方情形而应视同为纳思达的关联法人或自然人的主体。据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报告书》、《2019 年审计报告》、《中xxx审计报告》以及《欣威科技审计报告》以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指标如下:
项 目 | 标的名称 | 计算 | 资产总额 (万元) | 资产净额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财务指标 | 欣威科技 | a | 30,908.26 | 17,581.05 | 52,750.03 |
中xxx | b | 16,200.63 | 10,740.57 | 20,638.70 | |
合计 | c=a+b | 47,108.89 | 28,321.62 | 73,388.72 |
标的公司 49.00%股权 对应财务指标 | 欣威科技 | d=a*49.00% | 15,145.05 | 8,614.71 | 25,847.51 |
xxxx | e=b*49.00% | 7,938.31 | 5,262.88 | 10,112.96 | |
合计 | f=d+e | 23,083.36 | 13,877.59 | 35,960.48 | |
交易对价 | 欣威科技 | g | 20,863.85 | 20,863.85 | - |
中xxx | h | 13,300.70 | 13,300.70 | - | |
合计 | i=g+h | 34,164.55 | 34,164.55 | - | |
两者孰x | x威科技 | j=Xxx(d , g) | 20,863.85 | 20,863.85 | - |
中xxx | k=Xxx(e , h) | 13,300.70 | 13,300.70 | - | |
合计 | l=j+k | 34,164.55 | 34,164.55 | - | |
纳思达财务指标 | m | 3,781,905.04 | 577,019.43 | 2,329,584.53 | |
财务指标占比 | n=f/m 或者 n=l/m | 0.90% | 5.92% | 1.54% |
据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最近 36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一致行动人xxx、xxx、xxx,控制权未发生变动。本次交易不会导致xxx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
1. xx达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 xxx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2 月 29 日,xxx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等相关议案。同日,xx达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
2020 年 2 月 29 日,xxx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等相关议案。
2020 年 5 月 15 日,xxx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xx达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
2020 年 5 月 15 日,xxx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 年 6 月 18 日,xxx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条相关标准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公司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 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手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 欣威科技
2020 年 2 月 29 日,诚威立信召开合伙人会议,批准其向xxx转让所持有的欣威科技股权。
2020 年 2 月 29 日,欣威科技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本次交易。
(2) 中xxx
2020 年 2 月 29 日,中x创达召开合伙人会议,批准其向xxx转让所持有的中润靖杰股权。
2020 年 2 月 29 日,中xxx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本次交易。
3. 证监会的批准
0000 x 0 x 00 x,xx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20〕2475 号《关于核准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向xxx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纳思达向xxx发行 3,260,315 股股份、向xxx发行 1,346,429 股股份、向xxx发行
1,177,606 股股份、向诚威立信发行 996,330 股股份、向xxx发行 1,583,473
股股份、向xx发行 807,892 股股份、向🖂晓光发行 557,329 股股份、向xxx
x行 258,526 股股份、向保安勇发行 258,526 股股份、向xx发行 187,337 股股
份、向🖂骏宇发行 46,833 股股份、向中润创达发行 622,699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
产;该批复自下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xxx与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三、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情况
x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欣威科技 49%股权、中润靖杰 49%
股权。根据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向欣威科技核发
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珠核变通内字〔2020〕第 44040012000047276
号)、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向中润靖杰核发的《核
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珠核变通内字〔2020〕第 44040012000049761 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xxx持有欣威科技、中润靖杰 100%股权,欣威科技、中润靖杰成为纳思达的全资子公司。
经核查,金杜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至纳思达的法律义务。
四、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本次交易xxx尚有如下后续事项有待办理:
(一)纳思达需按照相关协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准事项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以及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手续,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二)xxxx需向主管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xxx及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四)xxx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金杜认为,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对本次交易的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二)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依法履行完毕将标的资产交付至纳思达的法律义务;
(三)相关交易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xxx
x建学
xxx
xx负责人:
🖂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