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商业性温室大棚棚内作物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温室大棚棚内作物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温室大棚内种植的作物(以下简称“保险作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由被保险人合法经营、种植和管理的保险作物;
(二)符合种植技术规范要求,有一定种植规模且生长正常的保险作物;
(三)已在当地种植两年以上的保险作物品种。
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保险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作物经济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 10%
(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
(三)雪灾;
(四)冰雹;
(五)风灾;
(六)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七)低温冻害;
(八)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四)修建违反设计和施工规范的不合格大棚;
(五)盗窃、抢劫;
(六)被保险人不遵守保险作物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违反现代化园艺操作规程或栽培技术失误;
(七)生物灾害及药害;
(八)种子质量问题;
(九)光照不足。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作物的损失;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六条 每亩保险作物的保险金额参照实际成本投入,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xxx为准。
第七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责任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
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对于被保险人直接投保的,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的,应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对于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代为投保的,应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出具盖章确认的投保清单。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以唯一名称投保, 不得随意变更投保人姓名。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通过虚构投保关系或者伪造、变造、 提供虚假证明获取参保资格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保险合同的附件,由保险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温室大棚管理的规定,搞好温室大棚管理,保障棚(室)内作物的正常生长,建立、健全和执行温室大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保险作物的采摘情况,并配合保险人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分户清单;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保险作物全部毁坏,失去商品价值,不能恢复生长,按上表规定种类、对应生长阶段的最高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种类作物对应生长阶段的每亩最高赔偿限额×损失面积×(1-免赔率)
2、部分损失:保险作物部分毁坏,按上表规定种类、对应生长阶段的最高赔偿限额,结合棚(室)内作物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种类作物对应生长阶段的每亩最高赔偿限额×损失面积×损失程度×(1-免赔率)
损失程度根据每亩平均植株损失数量与每亩平均植株种植数量的比例,结合作物的实际受损
情况确定。
不同种类作物对应生长阶段的每亩最高赔偿限额
作物种类 | 生长阶段 | 赔偿标准 |
每亩最高赔偿限额 | ||
瓜果类蔬菜、花卉及常年生果品 | 开花坐果前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坐果后采摘前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已开始采摘后 | 每亩保险金额×80% | |
根茎 叶类蔬菜、 花卉 | 定植成活后 10 日内 | 每亩保险金额×50% |
10 日后至采摘前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已开始采摘后 | 每亩保险金额×80% |
观赏 性花卉作物 | 出苗定植成活后 10 日内 | 每亩保险金额×50% |
10 日后开花授粉有观赏价值生长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有商品价值及可售出和赠予 | 每亩保险金额×80% | |
苗木 | 苗期:播种出苗后,母株分离成活,分株独立生长至三叶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生长期:定棵至五叶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收获期:收获前一个月内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出圃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
育苗 | 自播下种子到出苗 | 每亩保险金额×50% |
第一次分苗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第二次分苗到定植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保险作物已部分采摘的,在计算保险作物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多种保险作物混种的, 赔偿金额要按照保险作物种类、生长阶段、损失程度分别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 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 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实际使用面积。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果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
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三十一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三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
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风灾: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四)冰雹:指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 5 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五)雪灾:指连续 12 小时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且降雪持续。
(六)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七)低温冻害:作物生育期内日最低气温低于作物生育期下限温度并持续 5 天以上,或任一时段内月平均气温低于历年同期平均值 1.0℃以上。
(八)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九)内涝:指由于强降水或者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或者一些地区排水能力致使城市或该地区内产生积水灾害现象。
(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斜,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