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
业务条款和细则
申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账单分期”)前请仔细阅读本条款和细则,持卡人应确保自己对本条款和细则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如我行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向我行申请账单分期,即表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一、业务定义
账单分期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其已出账单的未转分期的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金额(含取现和转出,下同)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
(一)申请条件
1. 账单分期仅限信用状况良好、卡片/账户状态正常的信用卡主卡(包括续卡、换卡等)持卡人办理。
2.每次申请账单分期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下同)1000元,申请时限为账单日次日起至该期账单最后还款日(即到期还款日)前一日为止。
3. 持卡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请账单分期付款:
(1)致电我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343。
(2)发送我行指定短信内容至106910095343。
(3)我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自助渠道。
(4)其他我行对外公告的办理渠道。
4.持卡人可对账户名下可分期金额的部分或全部申请账单分期。对部分金额申请账单分期的,剩余部分需至少在次日方可再次申请账单分期。
(二)费率
1.我行为申请账单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等多种期数选择,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请参考我行网站(xxx.xxxxxxxxxx.xxx)的最新公示。
2.持卡人实际分期手续费率以我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三)不予办理账单分期的交易。
1.依照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收取的各项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单利、复利、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分期交易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3.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四)约定条款
1.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账单分期,视同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持卡人账单分期申请事项。
2.每期还款本金按持卡人申请并经我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和分期期数计算,按每月为一期,平均摊还,精确到分,每期还款本金逐月在账单日计入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账单分期手续费提供分期收取和一次性收取两种方式,且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1)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我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总手续费率/总分摊期数,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起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2)一次性收取:一次性手续费=经我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一次性手续费率;在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
(3)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3.账单分期一经申请成功,持卡人不得申请撤销,不可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4.账单分期的分期本金和手续费不参加积分计划。
5.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申请办理的账单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有效。
6.通过手机短信申请账单分期时,输入金额需精确至分,即包括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申请金额输入不准确将可能导致分期申请失败或申请金额错误。
7.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将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及应支付手续费,从而减少相应的可使用信用额度。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及手续费。
8.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所有应还款项时,当期分期应还本金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分期应还本金从当期账单日起按该卡种相关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利息。分期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须按相关领用合约规定支付违约金。
9.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欠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分期剩余的本金或手续费等部分。
10.持卡人可申请提前归还分期剩余欠款,申请核准后,剩余待摊本金和手续费等将一次性提前入账,持卡人应按照当期账单列示款项进行还款。原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提前还款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11.当持卡人出现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逾期、欺诈或我行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况,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前期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12.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注销卡片,需首先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未还部分金额和所有欠款,再申请注销。若持卡人卡片即将到期,有未清偿的分期欠款时,我行视同持卡人认可自动续卡,并重新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及用卡情况确认是否为其续发新卡;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有效。
13.卡片到期、挂失、补卡、换卡、续卡、卡片/账户状态发生变化、已成功申请账单分期的交易发生退货等情况均不影响账单分期的延续,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缴付或提前全部清偿应还本金和手续费等。对于到期续卡、补卡、换卡,即使新卡未激活,旧卡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有效。
14.账单分期申请是否通过,以我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15.本业务条款和细则未尽事宜均依据我行信用卡的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我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
16.我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及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xxx.xxxxxxxxxx.xxx)、电子银行等方式对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我行与持卡人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接受我行的调整内容,应在公告施行之前根据我行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分期服务。持卡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申请终止服务的,视为接受我行的相关调整。若持卡人既不申请终止服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我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手续费、利息和违约金等。
17.如在任何时候本条款和细则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和条件,或其任何部分,已经或将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剩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将不会因此以任何形式受到影响或损害。
18.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咨询或投诉,可致电我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