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79961A 號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依前二項規定商借教師,其商借員額不得超過該校現有教師人數總額之百分之十;其每次商借期間以二年為限,商借教師於期間屆滿後,應回任原服務學校;同一教師辦理借調或商借 期間合併計算不得逾八年。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借調之教師,於借調期間內,得重新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商借至原借調期間屆滿為止,不得逕轉 為商借教師。 | 額之百分之十;其每次商借期間以二年為限,商借教師於期間屆滿後,應回任原服務學校。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借調之教師,於借調期間內,得重新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商借至原借調期間屆滿為止,不得逕轉為商借教師。 | |
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附設有幼兒園者,其幼兒園設立標準、課程、設備、招生及師資等事項,比照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 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附設有幼稚園者,其幼稚園設立標準、課程、設備、招生及師資等事項,比照幼稚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幼稚園應自該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改制為幼兒園,為求本條文所定比照之法規名稱及幼稚園名稱得與該法規定取得一致性,爰本辦法所定「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以及「幼稚教育法」修正為「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 |
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79961A 號
主 旨:預告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三、「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7 日內xx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人事室)
(二) 地址:41341 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三) 電話:(00)00000000 (四) 傳真:(00)00000000
(五) 電子郵件:e-p004@mail.tpde.edu.tw部 長 xxx
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草案總說明
高級中等教育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草案,總計九條,重點如下:
一、辦法名稱為「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二、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三、明定校際間合聘教師之條件。(草案第二條)
四、明定合聘教師之薪資、交通費、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付權責機關,以及基本授課節數之計算方式。(草案第三條)
五、明定合聘教師之比例限制。(草案第四條)
六、明定合聘教師之聘任及權利義務辦理方式。(草案第五條)
七、明定主、從聘學校訂定之協議書應載明之事項。(草案第六條)
八、明定合聘教師之聘任、考核及進修等相關業務由主聘學校辦理,並得請從聘學校主動提供相關資料。(草案第七條)
九、明定各該主管機關得就本辦法未規範之事項另定補充規定。(草案第八條)十、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草案
條 文 | 說 明 |
第一條 x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爰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
第二條 x辦法所稱合聘,係指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際間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際間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以二校合聘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 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多校合聘。 | 明定校際間合聘教師之條件。 |
第三條 校際間合聘教師,以支付薪資者為主聘學校,合聘教師列入該校員額,其聘任依專任教師規定辦理;另一方為從聘學校,支給交通費及超時授課鐘點費等經費。 學校間之合聘教師得合併計算基本授課節數,惟以主聘學校該科所有教師無超時授課為原則。但因課程不可分割或有特殊情形 報經主管機核准者,不在此限。 | 明定合聘教師之薪資、交通費、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付權責機關,以及基本授課節數之計算方式。 |
第四條 學校合聘教師中主聘教師之比例,以 不超過主聘學校教師預算員額百分之八為限。 | 明定合聘教師之比例限制。 |
第五條 合聘教師之聘任,應經主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於主聘學校專任,其權利義務依主聘學校教師聘約及相關法規規定辦 理。 | 明定合聘教師之聘任及權利義務辦理方式。 |
第六條 主、從聘學校應訂定協議書,載明甄選方式、教學活動事項、交通費及請假程序等,其內容及格式由主、從聘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訂定之。 | 明定主、從聘學校訂定之協議書應載明之事項。 |
第七條 合聘教師之聘任、考核及進修等各相關業務,悉由主聘學校辦理;惟主聘學校於辦理上述業務時,得請從聘學校主動提供相 關資料。 | 明定合聘教師之聘任、考核及進修等相關業務由主聘學校辦理,並得請從聘學校主動提供相關資料。 |
第八條 x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機關 訂定補充規定。 | 明定各該主管機關得就本辦法未規範之事項另 定補充規定。 |
第九條 x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 高級中等教育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爰明定本 辦法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