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KYZG-202112008
附件一:
编号:KYZG-202112008
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 1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集合计划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格式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集合计
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集合计划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 2 部分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管理办法: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
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
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格式指引: 指 2019 年 3 月 29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并
于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本计划:
指依据《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和《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
设立的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
指《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计划说明书、说明书:
指《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
议(托管人结算模式)》(编号:(DX)开源-兴业-托管 2017 第 1 号)。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指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人:
指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开源证券”)。
管理人网站: 指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销售机构: 指管理人及接受管理人委托销售本集合计划的机构。
份额登记机构: 指为投资者开立集合计划账户,记录投资者持有的本
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机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合格投资者: 是指符合《运作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投资者:
信义义务:
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托管人信义义务是指托管人按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范围内尽职尽责履行安全保管托管资产等托管人职责。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指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或推广期结束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成立条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由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的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
初始募集期: 指集合计划自开始募集之日到募集结束日之日的期
间,本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不超过 60 日,详见管理人网站公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 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 T 日的次日起 n 个工作日,当 n 为负数时表示 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分红权益登记日( R日):
指每次收益分配前,在收益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分红权益登记日;只有在分红权益登记日(不包括本登记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权益登记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分红。
开放日、开放期: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投资者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
划等业务的工作日。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指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为止的期间。
计划年度: 指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例如,
本集合计划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成立,则 2019 年 4 月
19 日至 2020 年 4 月 18 日为一个计划年度;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认购: 指在初始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参与: 指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 指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赎回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指管理人在份额登记机构处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本集合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托管账户: 指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本
集合计划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或单位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所得的数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或累计单位净值或累计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与单位份额历史累计分红之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指人民币 1.00 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
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份额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投资者损失的扩大。
第 3 部分 承诺与声明
(一)管理人承诺
1.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xx从业管理要求( 详见附件《xx从业告知书》) 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承诺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三)投资者声明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 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 4 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投资者 1.投资者概况
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前一页列示。 2.投资者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如有),参加或申请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6)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
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1.管理人概况
管理人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 X x 0 xxxxx:000000
公司网站:xxx.xxxx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苏翩 2.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集合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如有),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6)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7)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8)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9)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20)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2)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3)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4)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1.托管人概况
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000000
公司网站:xxx.xxx.xx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0.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如有),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依照本合同约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对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执行,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15)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5 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混合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投资目标: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利用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投资工具,在控制组合风险和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定增长。
2.主要投资方向
(1)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上市发行的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存托凭证(DR)、港股通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因持有可交换债券或可转换债券转股的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回购(含正回购及逆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ABS)优先级份额、资产支持票据(ABN)优先级份额、项目收益票据、次级债、永续债、可转换/可交换公司债券。
(3)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计划不得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4)本计划可以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3.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80%(不含)。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80%(不含)。
本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将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述资产的比例。
4.产品风险等级:中高风险。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20 年,可展期。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1000】万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安排: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第 6 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 1.募集对象
x集合计划仅向符合《运作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2.募集方式
x集合计划通过销售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3.初始募集期限
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60 天,具体募集安排详见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情况延长或缩短初始募集期限,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事项
投资者认购本集合计划,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本集合计划不接受非现金方式认购。
1.最低认购金额及支付方式
投资者首次认购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应将认购资金划至管理人在份额登记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或销售机构按照规定开立的募集账户。销售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资者认购资金存入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2.认购费用
x集合计划的认购费率为 1%,认购费在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时一次性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在初始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面值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计划财产。
5.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将初始认购资金存入募集结算专用账户,集合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6.初始认购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初始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用)在初始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按照人民 银行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具体数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和销售机构委托募集账户管理人在份额登记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为: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开户银行名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账号:337010172600002848
本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间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销售。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销售的,相关销售机构信息及委托募集账户在管理人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中进行披露。投资者可以登录管理人网站查询。
第 7 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
1.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人,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验资、成立与备案
1.本集合计划募集期限届满且满足成立条件的,管理人应当自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及时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2.管理人应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3.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4.管理人开展投资活动前,应及时向托管人发送成立公告、验资报告及计划已通过协会备案的材料。
(三)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初始募集期限届满,本集合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的,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 8 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投资者的参与和退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日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参与和/或退出本集合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参与和
/或退出时除外。
本集合计划每年 3、6、9、12 月开放,每次开放期间为一个自然月,每年 3月、9 月内的交易日仅限投资者参与,6 月、12 月内的交易日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退出。
投资者的参与和退出,应在开放日的证券交易时间内办理。
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前至少 1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向投资者公告开放事项,并通知销售机构及托管人。
(三)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等相关安排
1.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或者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情形时,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期供投资者退出集合计划。
2.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前至少 1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向投资者公告临时开放事项,并通知销售机构及托管人。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等
1.参与和退出的方式:投资者参与时,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投资者退出时,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当投资者部分退出时,先退出较晚参与的部分。
2.参与和退出的价格:
“未知价”原则,即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参与和退出的程序及确认
(1)参与的程序及确认
1)投资者按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货币资金;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在认购申请时一旦完成资金交付,则认购申请不能撤销;
6)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7)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销售机构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如果投资者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仅以其到账金额确定其有效申请份额;若到账金额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投资者账户;
8)投资者在推广期参与的申请,管理人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
9)投资者在存续期参与的申请,管理人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 T+3 日后(含当日)可向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查询参与情况。
(2)退出的程序及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合计划投资者必须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
2)退出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投资者申请,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查询退出的成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集合计划退出的登记结算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若确认投资者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 T+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销售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应不低于 40 万元(不含参与费用),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其追加参与资金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投资者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其退出后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应当不低于40 万元。投资者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低于40 万元时,需要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一次性全部退出。若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后导致其持有的计划份额净值低于【40】万元,管理人将强制退出剩余部分份额。
(六)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x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为 1%(外扣法),参与费在投资者在开放期内参与时一次性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参与费=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
x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七)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参与集合计划时缴纳),投资者的参与金额包括参与费用和净参与金额。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参与申请日份额单位净值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日份额单位净值-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退出金额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八)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 1.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投资者当日累计退出申请总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计划总份额数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延期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部分延期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因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本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投资者未能退出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延缓办理退出部分按照延缓办理日单位净值,逐日支付退出款项,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计划连续2个及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x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期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如果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参
与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投资者超过 200 人的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5)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份额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资金来源表示疑虑,投资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2.如果出现下列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3.发生上述暂停参与、退出情形的,管理人应及时在网站向投资者公告。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x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按规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及办理机构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管理人应当核查并确认受让人为合格投资者且份额转让后投资者人数符合《运作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受让人
首次参与本计划的,应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本资产管理合同。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的行为。非交易过户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继承是指投资者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投资者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计划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接收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计划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x集合计划的份额冻结与解冻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有权机构依法要求的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以及计划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三)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条件、方式、金额、比例以及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1.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参与、退出时,
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2.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及比例、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比例应符合《运作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因本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6%,管理人预判将超过该比例时,可申请退出超额部分,具体以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其认购、参与、退出方式应遵循《运作规定》和本合同有关约定。
4.管理人自有资金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与其他投资者持有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十四)管理人应定期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 9 部分 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设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第 10 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计划的份额登记业务由中登公司根据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二)管理人应根据规定与中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应列明中登公司代为办理份额登记的权限和职责。
(三)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份额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四)全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第 11 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利用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投资工具,在控制组合风险和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1.投资范围
(1)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上市发行的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存托凭证(DR)、港股通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因持有可交换债券或可转换债券转股的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回购(含正回购及逆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ABS)优先级份额、资产支持票据(ABN)优先级份额、项目收益票据、次级债、永续债、可转换/可交换公司债券;
(3)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计划不得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4)本计划可以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2.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比例:
(1)权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80%(不含)。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80%(不含)。
本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将按照穿透原 则合并计算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述资产的比例。
3.特别说明: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将在当期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投资相关情况。
(2)本计划可以参与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为提升集合计划整体投资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可能存在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同时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进行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集合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管理人和托管人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风险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的出现。管理人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3)本计划可以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本计划可以将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以提升集 合计划的整体收益。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根据市场情况和组合风险收益,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产品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计划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1.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2.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或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处于封闭期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可赎回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x集合计划属于中高风险产品,适合的投资者为销售机构评定的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合格投资者。
(五)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x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本合同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走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及汇率、利率变化趋势;
(3)投资对象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决策程序
(1)研究员提供宏观分析、市场分析、基金分析、债券市场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经理根据上述研究报告,结合对证券市场和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预案,包括策略制定及品种选择;
(3)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经理提交的投资预案,并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4)投资经理依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进行研究,经过评级、估值和风险评判,形成投资组合配置比例及交易策略,并下达交易指令,交易员审核后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投资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风险管理部与资产管理总部风控岗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对重大事项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上报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6)投资绩效评估人员定期对计划资产的收益率、收益的潜在来源、按风险调整的收益率、投资的特征等进行分析计算,将计划资产实际投资业绩与同行业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对投资绩效予以评价并进行业绩归因分析;
(7)投资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授权范围内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3.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x集合计划管理人秉持价值投资的理念,基于对行业和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选择具有成为伟大企业潜质的优质公司作为核心标的,持续跟踪,在看好的基本
面没有发生变化之前长期坚定持有。通过适度分散和行业对冲的配置策略,在不降低中长期收益率的情况下平滑投资组合的波动。淡化择时交易,聚焦基本面,始终敬畏市场,仓位控制平稳。在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和利率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1)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资产配置
x集合计划将以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为基础,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状况等相关影响因素,对股票、债券和货币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深入分析,合理预测各类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确定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构建符合特定风险收益特征的最优资产组合。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本集合计划将保持不同类型资产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战略资产配置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大类资产表现进行资产的优化配置。结合本集合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战略资产配置主要体现在大类资产仓位的灵活配置。
2)战术资产配置
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集合计划也将采用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积极跟踪由于市场短期波动引起的各类资产的价格偏差和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地调整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获取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本集合计划主要将对宏观经济、估值、制度和政策的变化、市场情绪等方面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相应调整资产配置的比例关系,最终达到大类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投资经理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投资。本集合计划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公司竞争优势评价、价值评估及证券选择等过程。
1)行业分析与配置
x集合计划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2)股票选择及组合优化
对上市公司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是发掘优质股票的核心。本集合计划将通过定量和定性的股票筛选,得出对公司质量、盈利能力、成长性等因素的全方位评价,构建核心股票池。同时,在此基础上通过运用财务模型和估值方法,进一步发掘出符合本集合计划投资理念,且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公司构建股票组合,并实时进行动态风险监控,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即新三板股票)投资策略
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创新型、成长型企业为主,业绩波动更大、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更强。管理人将从挂牌企业流动性、基本面、估值等多维度进行分析,精选并投资于流动性良好、质地优良、估值合理、存在转板预期的新三板股票。
(4)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重点关注流动性良好、成长空间大、创新属性强的优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优质公司的衡量主要从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治理结构等方面,以及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分析。管理人将密切跟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发展情况,结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特殊制度,综合考量构建投资组合并动态调整。
(5)债券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水平预期、货币政策导向、市场资金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本集合计划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进行考察。在深入研究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判断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利用合理的期限结构策略组建债券投资组合。同时,根据对发债主体及其实际运行情况的详细了解与分析,有效控制债券的信用风险。
(6)基金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将适时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通过对基金历史数据的长期跟踪研究,整合国际上主要的基金评价方法,形成了一套全方位、多视角、立体化的基金评级分析体系,囊括了基金管理公司综合素质评估、基金经理人评
价、基金业绩稳定性评价、基金风险收益分析、基金评级、基金业绩回归分析、基金选时能力和择股能力评价等多项评价分析功能。同时,本集合计划还结合其他基金评级机构的基金报告,对基金过往风险收益状况形成一些定量的和定性的基本判断,在根据对未来市场行情、基金未来净值成长性的预期以及基金公司实地调研的成果,构建或调整基金组合。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在投资范围内进行策略调整和更新,管理人在调整和更新投资策略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投资限制
1.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包括:
(1)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2)本产品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上一日净资产 100%的,托管人应及时向管理人出具风险提示函,管理人应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3)本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4)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募基金(如有)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不得投资将资管产品或其收受益权作为底层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ABS)及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证券(ABS)及资产支持票据(ABN)的交易场所应为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
(7)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投资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本集合计划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建仓期
x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管理人应当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八)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应相匹配。在开放退出期内:
1.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2.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第 12 部分 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
(一)本集合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管理人将本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在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下,在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本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除前款规定外,管理人不得将本集合计划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并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除外。
3.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本集合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二)本集合计划存在利益冲突的信息披露 1.披露方式
管理人应当通过管理人网站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告知托管人。 2.披露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本集合计划所涉关联交易发生的时间、交易金额等。 3.披露频率
管理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按照监管规定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投资者,并通知托管人。
(三)管理人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的,事后应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管理人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 13 部分 投资经理的指定和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2.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为【xx】、【xxx】。投资经理简介:
xx,男,硕士学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符合担任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的条件。2017 年入职开源证券,就职于证券投资总部,先后担任医药行业研究员、部门副总经理,在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不存在在其他机构兼职的情况,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xxx,女,硕士学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投资经理登记备案,符合担任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的条件。拥有 10 年以上投资交易经验,熟悉境内外中资企业债券各类品种,投资风格稳健,过往投资业绩良好。曾任职于广州农商行、广发证券、中金公司。现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管理部固收投资部经理,不存在在其他机构兼职的情况,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二)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1.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
(1)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能的,管理人可以变更投资经理;
(2)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业务实际需要和内部管理规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变更投资经理。
2.投资经理变更的程序
管理人应在投资经理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及托管人,变更后的投资经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管理人在其公司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公告应当载明变更后的投资经理的简历信息,并应注明该变更的生效日期。
第 14 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管理人、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本集合计划运作管理的需要,为本集合计划财产开立相关账户。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保管集合计划的托管资产,该托管专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集合计划资产与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结算的专用账户。托管人应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为计划财产开立资金 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 进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
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名称为“开源证券-兴业银行-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并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已经开立 A 股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管理人负责。
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资产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内的全部资产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管理人委托中登公司担任本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管理人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 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 的股东名册。管理人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托管人负责根据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管理人负责为本计划开立所需的基金账户。
(2)管理人在开立计划账户时应将托管资金账户作为赎回款、分红款指定收款账户。
(3)管理人需及时将计划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交付托管人。
(4)托管人有权随时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查询该账户资料。 5.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集合计划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计划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计划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计划投资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第 15 部分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及变更
管理人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托管人提供资金划拨指令的预留印鉴。预留印鉴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预留的印章样本、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名章样本。管理人需在预留印鉴上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管理人更换预留印鉴,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电子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出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预留印鉴,同时电话或邮件通知托管人。
托管人在收到预留印鉴或变更预留印鉴电子件并经电话或邮件确认后,预留印鉴即生效。如果预留印鉴或变更预留印鉴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托管人收到预留印鉴或变更预留印鉴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托管人收到预留印鉴或变更预留印鉴电子件并经电话或邮件确认的时点为预留印鉴或变更预留印鉴的生效时间。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预留印鉴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在管理计划财产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管理人同意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委托资产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出具指令,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资金
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及程序 1.指令的发送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托管网银、电子直联、传真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对于采用托管网银或电子直联方式发送指令的,管理人、托管人应签署《兴业银行电子直联补充协议》(以实际签约名称为准),双方应遵守该协议关于电子直联方式的具体托管操作安排。
对于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划款指令,收件人(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接收到的划款指令,托管人接收划款指令的指定邮箱接收到附有划款指令及有效附件的邮件后,视为该指令成功送达。
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并保证划款指令及其附件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 人在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有效划款指 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 足的划款指令。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管理人还需为托管人留有至少2小时 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接收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托 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付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3.指令的执行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及时执行。若存在异议或不符,托管人立即与管理人进行电话或邮件(邮件默认为管理人发送指令的发件人邮箱)联系和沟通,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托管人处理指令所需的时间以管理人发送完整有效的划款指令及材料为
起始。
托管人有权要求管理人传真或邮件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当本集合计划进行场外投资,要求托管人从托管账户向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管理人需向托管人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交易相关文件(当事人签署版);
(2)托管人认为必要的投资划款相关支持性文件。
管理人应确保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接收到的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即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账户信息不全或有误、预留印鉴不全或不符、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六)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
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托管人传真加盖预留印鉴的书面通知并电话确认,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托管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该指令为已生效的指令,不得撤回
(七)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 作日通知托管人,同时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 鉴和签字样本。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后,授权文件即在文件载明的时点生 效。管理人应在指令授权变更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指令授权书原件寄送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或以邮件方式发送,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邮件发送的签署版本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或签署版本扫描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情形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十)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选择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
(1)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3)管理人与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管理人在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2.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1)托管人、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管理人原因造成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托管人无法按时向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支付
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3)管理人签署本合同/协议,即视为同意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4)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资产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5)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资金账户。
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资产管理计划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7)管理人知晓并确认,管理人管理资产中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债、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资产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中登业务规则
允许采用 RTGS 交收的,在计划非担保交收账户可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托管人将进行勾单处理。对于资产管理人在 14: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资产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资产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2)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若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管理人在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资产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所有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 2、3 项所述情形的,管理人知悉并同意资产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发生以下因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a.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b.因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c.因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托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造成托管行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d.因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资产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和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6)资产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则资产托管人将配合资产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7)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业务,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深圳 T+0 不晚于交收当日 14: 00、上海 T+0 不晚于交收当日 15:00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交收。若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资产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3.投资港股通股票的清算交收安排
按照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制度安排,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业务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业务采用“双通道”独立运行机制,在相关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中相对独立,结算参与人需分别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交收。托管资产通过上海港股通与深圳港股通两通道发生业务可能同时产生交易资金、风控资金、公司行为、证券组合费等,但两个通道间资金交收不做轧差处理,管理人需分别计算头寸,做好头寸管理。
管理人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托管人通过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由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中国结算和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港股通交易各项业务的收付款时点按如下约定:
(1)交易资金
托管人于港股通交易日(T 日),根据中国结算计算的资金清算数据,分别用以计算托管资产的应收或应付净额,形成托管资产当日交易清算结果。管理人
应保证在港股通交易日( T 日)下一工作日(T+1 日)14:00 前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对于 T 日港股通交易清算结果为净应付的,托管人于 T+1 日 14:00 扣收应付资金。对于 T 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结果为净应收的,托管人于 T+3 日上午 12:00 前返还应收资金。
(2)风控、红利/公司收购、证券组合费
管理人应保证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托管人于 T+1日上午 9:00 扣收托管账户的净应付资金,12:00 前返还净应收资金至托管账户。
为确保交收成功,管理人应根据中登的交收规则自行估算风控资金、证券组合费等交收资金,确保在托管行要求的交收时点托管账户上留足足额交收款。
因中登公司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进行风控资金交收。托管人负责差额缴款、按金等风控资金的合并计算,并根据各个托管产品组合的交易金额进行分拆。
风控资金拆分公式:
A 产品 T 日分摊的风控资金收取金额=A 产品差额缴款分摊金额+A 产品按金分摊金额
A 产品差额缴款分摊金额=差额缴款总金额*A 产品T 日未交收证券市值/托管人 T 日所有产品未交收证券市值
A 产品按金分摊金额=按金总金额*A 产品T 日未交收证券市值/托管人T 日所有产品未交收证券市值
尾差调整到未交收证券市值最大的产品。
(3)非交易业务
非交易业务包括转托管、资金解冻、代收代付等,仅适用于深圳港股通。管理人应保证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托管人于 T+1
日上午 9:00 扣收投资者的净应付资金,12:00 前返还管理人的净应收资金。
(4)手工批量划付资金
对于 T 日港股通手工批量划付资金清算结果为净应付的,管理人应保证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托管人于 T+1 日上午 9:00 扣收托管账户的净应付资金。对于 T 日港股通手工批量划付资金清算结果为净应收的,第一批次收款 T+1 日 12:00 前返还至托管账户,第二批次收款于 T+2 日 12:00 前返还至托管账户。
(5)延迟交收
对于遇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延迟交收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付的,则仍按前述约定的时间进行扣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收的,则交收时间视中国结算向托管人的支付情况确定。管理人应做好头寸管理,避免因延迟交收而导致的透支。
(6)违约处置
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仅管理人为责任方时,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托管人在告知管理人后有权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管理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托管人对中国结算违约的,管理人应将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管理人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中国结算和托管人有权以违约金额为限自行扣划,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和托管人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管理人。
管理人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7)风险管理
托管银行结算模式下的产品须在与托管人确认结算路径开通,才能开展港股通业务。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港股通业务上线的首三个交易日,因证券尚未完成交收或处于交收冻结状态,不能作为担保证券减免相应的风控资金,因此托管产品需缴纳的风控资金金额可能较大。请管理人做好资金头寸安排,确保按时完成资金交收义务。
4.开放式基金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1)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相应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
(认购)申请单一并传真至托管人。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管理人应实时调整当日可用资金余额。管理人在收到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回单后,应立即传真至托管人。
(2)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在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的同时将赎回申请书传真至托管人;管理人在收到赎回确认回单后,
应及时传真至托管人。
(3)为确保本计划财产会计核算及估值的及时处理,管理人应于开放式基金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红利再投资、现金分红等)的确认日及时获取确认单等单据的传真件,要求并督促基金管理公司于当日传真给管理人,管理人收到后应立即传真至托管人。
5.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2)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3)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资金账户与本计划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资金账户之外,应当由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计划在托管资金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6.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计划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存款银行签署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
(2)本计划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办理。
(3)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7.其他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1)管理人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托管人负责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交易文件一并传真至托管人,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第 15 部分约定审核后及时执行划款指令。
(2)托管人负责审核划款指令要素和交易文件对应要素(如有)的一致性,相关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转让或划款条件由管理人负责审核。管理人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交易费率等。投资或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本计划托管资金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8.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第 16 部分 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计划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或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处于封闭期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可赎回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托管人有权督促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计划资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管理人,由此给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交易所场内超买行为,必须于发生超买行为的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10: 00 点之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1)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上市发行的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存托凭证(DR)、港股通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因持有可交换债券或可转换债券转股的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回购(含正回购及逆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ABS)优先级份额、资产支持票据(ABN)优先级份额、项目收益票据、次级债、永续债、可转换/可交换公司债券;
3)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计划不得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4)本计划可以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2)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
1)权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80%(不含)。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80%(不含)。
(3)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或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处于封闭期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
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可赎回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4)投资限制
1)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2)本产品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上一日净资产
100%的,托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出具风险提示函,管理人应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3)本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4)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指同一基金、同一债券、同一股票),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5)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ABS)及资产支持票据(ABN)的交易场所应为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本集合计划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管理人应当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五)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财产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托管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本集合计划的直接投资履行监督职能。
(六)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托管人提供履行投资监督所需的数据和信息。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七)如因投资需要或法律法规修改导致托管人监督事项发生变化的,各方除履行必要的合同变更流程外,还应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 17 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估值目的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并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提供计价依据。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二)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全部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三)估值时间
x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5%以上的,可参考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5)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6)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第(7)条的方法估值。
(7)流通受限股票按以下公式确定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FV = S×(1-LoMD)
其中:
FV: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S: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 LoMD: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 LoMD= P/S,P 是估值日看跌期权的价值。
T
P = Se− qT ⎡N ⎛ v
⎞− N ⎛− v ⎞⎤
T
⎢ ⎜ 2 ⎟ ⎜ 2 ⎟⎥
⎣⎢ ⎝ ⎠ ⎝ ⎠⎥⎦
T
1
v = {σ2T + ln ⎡2 (eσ2T −σ2T − 1)⎤ − 2 ln (eσ2T − 1 )}2
⎣ ⎦
其中:
S: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 T:剩余限售期,以年为单位表示
σ:股票在剩余限售期内的股价的预期年化波动率 q:股票预期年化股利收益率
N: 标准正态分布的累积分布函数
(8)停牌股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估值方法:
1)可把停牌期间行业指数的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此种方法可称为指数收益法。
使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在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
第二步:根据第一步所得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2)可对可比较的或者代表性的公司进行分析,尤其注意有着相似业务的公司的新近发行以及相似规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开发行,以获得估值基础。此种方法可称为可比公司法或相对估值法。
使用可比公司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选出与该股票上市公司可比的其他可以取得合理市场价格的公司。所谓“可比”,主要是指行业、地区、主营业务、公司规模、财务结构等方面具
有相似性。
第二步:在估值日,以可比公司的股票平均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第三步:根据第二步所得到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3)可利用历史上股票价格和市场指数的相关性,根据指数的变动近似推断出股票价格的变动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此种方法可称为市场价格模型方法。
使用市场价格模型方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根据历史数据计算该股票价格与某个市场指数或行业指数的相关性指标,如 BETA 值。
第二步:根据相关性指标和指数收益率,计算该股票的日收益率。第三步:根据第二步所得到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4)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方法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现金流折现法(DCF)、市盈率法(Earnings Multiple)等估值模型进行估值。
2.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估值方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在与托管人商定后,出具估值意见,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
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估值方法
x计划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3)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当日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6.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 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4)场内申购获得的 ETF 基金按【转出股票价值+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可收替代】确认成本,其中,转出股票价值按估值日各转出股票收盘价计算;基金公司未公布估值日现金替代的,按基金公司公布的估值日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并于估值日现金差额公布后调整 ETF 基金成本;可收替代款于收到退补数据后调整 ETF 基金成本;如果现金差额公布日或者退补数据公布日,已无 ETF 持仓,该部分差额直接计入产品收益。场内赎回 ETF 基金获得的成分股票按【当日收盘价,如果停牌取最近日收盘价】确认成本,管理人应按时向托管机构提供退补数据;持有的 ETF 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场内持有的分级基金的母基金,按照取得成本确认成本。母基金能够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上述(1)规定的方法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上述(2)规定的方法估值。
(6)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7.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产管理产品),按前一日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若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估值核算机构公布份额净值的同时,也提供扣除业绩报酬后的虚拟净值,优先选择按虚拟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日未公布份额净值的,按此前最近一次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如因所投资产管理产品公布的净值错误等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本计划估值错误的,本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予以免责。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知晓并认可本计划采用上述虚拟净值的估值方式。投资者不得因本计划采用虚拟净值估值方式引起产品净值差异的情况,而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者损害补偿的要求。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
法估值;关于估值方法,托管协议与管理合同不一致的,以管理合同为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五)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份额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赔偿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1.投资标的发生重大事件或重大转变,按照原有的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投资标的的公允价值的;
2.因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对估值进行调整的。
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定之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估值调整,管理人应事先取得托管人的书面同意后,在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估值调整事宜。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必须及时完成估值工作。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投资者报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进行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特殊情情况的处理
其他由于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份额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现行政策或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1.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计划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7.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 18 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和税收
(一)费用的种类、费率与计提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x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以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 E × 1% ÷ 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每自然季度支付一次,由托管人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
x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4%,以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 E × 0.04% ÷ 365
T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每自然季度支付一次,由托管人于下一个自然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1)按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 6 个月一次。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2)业绩报酬的提取频率
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日、投资者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3)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
集合计划分配收益时、投资者在开放日退出时和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对投资者年化收益率在 6%~20%的部分收益,提取其中的 15%作为业绩报酬,对年化收益率超过 20%的部分,提取其中的 20%作为业绩报酬。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 = A − B × 365 ×100%
C D
其中:
A:业绩报酬计提日集合计划的累计单位净值,业绩报酬计提日指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权益登记日、投资者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
B:业绩报酬起始日集合计划的累计单位净值。业绩报酬起始日指该计划份额前一个发生业绩报酬提取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果该日不存在,则指该份额参与集合计划的日期或集合计划成立日;
C:业绩报酬起始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D:业绩报酬起始日到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R: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收益率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
R ≤ 6% | 0 | 无 |
6% < R ≤20% | 15% | E = M × (R − 6%) ×15% × D 365 |
R>20% | 6%到 20%的部分:15% | E = M ×(20% − 6%) ×15%× D 365 |
20%以上的部分:20% | +M ×(R − 20%) × 20%× D | |
365 |
其中
E:业绩报酬;
M:当日退出份额数量(退出时)或业绩报酬计提日持有的份额数量(分红、终止时)×业绩报酬起始日单位资产净值。
业绩报酬收取账户为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管理费收取账户。
(4)业绩报酬的支付
由于业绩报酬计算涉及注册登记数据,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在收益分配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当分红金额不足以扣除业绩报酬时,以分红金额为限扣除;在投资者退出和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或分配资金中扣除。
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应在收到指令的五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证券交易费用
x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证券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基金申购赎回费等税费,作为交易成本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直接扣除。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在发生证券交易时按每笔成交金额计提。在每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5.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6.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
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7.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8.本集合计划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产生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收取的销售费用,法律法规禁止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10.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整生效后,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
交易费、转托管费、份额登记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发生的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因为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司法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法律相关费用以及如果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在集合计划费用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银行结算费用,在结算完成后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份额登记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法律相关费用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约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支。
(二)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或不合理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税收支出
x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管理人因本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而需缴纳的增值税费(税金及附加等),由本集合计划资产承担,增值税的计算、提取和缴纳,由管理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 19 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x集合计划收益包括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本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净收益,即本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可以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本集合计划存在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如果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管理人可自行决定收益分配的时间及比例;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分配对象、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时间、分配方式等内容。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至少在 R-5 工作日之前(R 为权益登记日)向投资者公告。最终收益分配方案以管理人在网站披露的分红公告为准。
1.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登记日(在管理人公布的分配方案中确定)所有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只有在分红权益登记日(不包括本分红权益登记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权益登记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分红。
T日申购的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计划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分红权益。
2. 收益分配方式
(1)投资者可以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在计划存续期内除分红权益登记日之外的时间申请变更收益分配方式。
(2)同一投资者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投资者未作选择的,按现金分红方式分配。
(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与收益分配相关的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收益分配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参与费。
(5)投资者获得的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四)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投资者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现金红利于R+7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投 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净值折算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投资者所持份额总额,红利再投资份额于R+3日内确认。
第 20 部分 信息披露与报告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
(一)向投资者提供的报告
1.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净值报告
x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每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经托管人复核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累计单位净值。期间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后,向投资者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8)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3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投资者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9)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3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4)临时报告
x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其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
2.托管人履职报告
(1)托管人履职报告作为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的一部分,由托 管人完成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复核工作后,确定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并 向管理人反馈,同时在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上盖章确 认,由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包括托 管人履职情况、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情况及有关报告财务数据的复核意见等。
(2)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如有)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 10 日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3)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一个月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4)因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管理人未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托管人不编制当期托管人履职报告。
3.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报告及投资者信息查询的方式
管理人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投资者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1)管理人网站
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和提供信息查询。
(2)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
如投资者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等联系方式,管理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投资者。
(3)邮寄服务
管理人可向投资者邮寄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留存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 21 部分 风险揭示
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过程中,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本金损失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税收风险等一般风险,以及因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外包事项(如有)所涉风险以及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如有)的特定风险等。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的出现,管理人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管理人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本集合计划的各类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仔细阅读并签署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充分了解和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谨慎作出投资决策,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xx和声明。
第 22 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
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者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后于次日生效。
投资者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可按照公告中公布的程序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二)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
1.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有权单方变更合同:
(1)调低参与退出费率、管理费率、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费率(如有)、业绩报酬计提比例等各项集合计划费用的费率;
(2)管理人、托管人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银行收款账号变更;
(3)投资经理的变更;
(4)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5)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化;
(6)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投资者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
对上述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时,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后于次日生效。
2.除前述管理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情形以外,本合同的其他变更情形适用以下处理方式:
管理人、托管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后,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在管理人网站发布变更公告并设置临时开放期,投资者对变更的内容有异议的,可按照公
告中公布的程序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同投资者已经同意
合同变更。
临时开放期届满,同意变更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2 人的,管理人在管理人网
站公告合同变更生效;同意变更的投资者人数少于 2 人的,管理人将终止本集合计划。
3.特殊情形下需变更合同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
务
(1)特殊情形
1)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
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2)处理方式、披露方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1)发生前款所述情形的,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决定本集合计划是否提前终止,或选任新的管理人或托管人。
2)决定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终止清算等后续事宜。
3)决定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的,管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征求意见期满后更换管理人的,原任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本计划名称中与原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新任管理人应就变更管理人事项报监管机构备案。
5)征求意见期满后更换托管人的,原任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托管人应与管理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托管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托管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本计划名称中与原托管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管理人应就变更托管人事项报监管机构备案。
(三)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四)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
4.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规模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持有人大会(如有)决议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4.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5.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6.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 2 人的;
7.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 7 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
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1.清算小组
(1)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3)制作清算报告;
(4)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
4.计划财产清算及剩余资产的分配
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其中,在计划清算时免收投资者的退出费用(若有):
(1)支付计划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计划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分别扣除应计提业绩报酬(如有)。
5.延期清算的处理方式
x本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在具备清算条件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
6.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向投资者披露清算报告。
7.相关账户的注销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成后,管理人负责注销本计划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相关交易账户。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成后,托管人负责注销本计划托管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8.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 23 部分 违约责任
(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对于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本协议各方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二)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给本集合计划财产或者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本集合计划财产或者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本合同项下所述“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第 24 部分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管理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 25 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签署
1.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和/或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共同签署。
2.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后方可进行认购、参与。
3.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投资者认购、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销售机构出具的本集合计划认购、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成立、生效 1.合同成立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为法人的,资产管理合同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资产管理合同自投资者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授权文件。
2.合同生效
x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合同经投资者、管理人与托管人合法签署;
(2)投资者认购或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成功,投资者获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3)本集合计划依法有效成立。
3.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
4.合同一式三份,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各执一份,《开源守正 2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已经包含完整、必要的托管人运营操作事项,本合同适用托管协议
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托管人结算模式)》(编号:(DX)开源-兴
业-托管 2017 第 1 号),但各方特别认可并同意,该托管协议中凡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托管协议中如有超出本合同、法律、资管新规、资管细则、格式指引所规定托管人职责的事项,均仅以本合同所明确约定的托管人应尽职责为限。
(三)合同的有效期限
x合同有效期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至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终止日。
(四)投资者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投资者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不再是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第 26 部分 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投资者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投资者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投资者。管理人保障投资者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本集合计划如涉及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变更,需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以下无正文)
(请投资者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请填写: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邮箱:
地址:电话: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本页无正文,为《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投资者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并不保证投资
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投资者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注:投资者为自然人客户的,请签字;投资者为机构客户的,请加盖机构公章/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资者(签字/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
签订日期:
管理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
签订日期: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
签订日期:
附件一:
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证券银行托管账户
户 名: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专户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 号:051010100100803848
开户行:兴业银行总行
托管费收入账户
账户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收入账 号:051010191675000156
开户行:兴业银行总行
大额支付行号:309391000011
管理费收入账户
户 名: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61050191360000000135-0004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甜水井支行
交易佣金费用账户/增值税代缴账户户 名: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 号:3700084719200010704
开户行:工商银行西安锦业路支行
附件二:
“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管计划管理运用指令授权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署的本计划资管合同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托管人结算模式)》(编号:(DX)开源-兴业-托管 2017 第 1 号),我公司特授权以下
人员为有权进行“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各类指令及业务往来的办理、签发工作。本授权从 20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 经办人员 | 复核人员 | 审核签发人员 | 预留业务印鉴 |
付款指令/收款通知/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
核算估值结果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
密押公式 (可选) |
传真:
邮寄地址:邮政编码: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 年 月 日
附件三:
“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划款指令(样式)
年 月 日 单位: 元 编号: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用途及备注: | |
管理人 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 密押(可选): |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
托管银行经办人:复核人: 审核人: | 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 |
重要提示:托管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划款。
附件四:证券交易参数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对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中涉及的交易参数约定如下:
(1)组合信息:
交易席位 | 清算编号 | 股东代码 | |
上海 | |||
深圳 |
(2)证券交易费用参照表
佣金 | 备注 | |||
x率‰ | 最小值(元) | |||
上海 | 股票 | 无 | ||
债券 | 无 | 如区分债券类型请注明 | ||
普 通基金 | 无 | |||
权证 | 无 | |||
ETF | 无 | |||
沪 港通 | ||||
…… | 无 | |||
深圳 | 股票 | 无 | ||
债券 | 无 | 如区分债券类型请注明 | ||
普 通基金 | 无 | |||
权证 | 无 |
ETF | 无 | |||
深 港通 | ||||
…… | 无 |
品种 | 上海 | 深圳 | ||
标准佣金‰ | 最小值(元) | 标准佣金‰ | ||
回购 | GC003 | |||
GC007 | ||||
GC014 | ||||
GC028 | ||||
GC091 | ||||
GC182 | ||||
GC001 | ||||
GC002 | ||||
GC004 | ||||
…… |
注:本表未包括品种或代码,请自行补充。
(3)组合佣金汇总计算方式:
①上海:□ 完全汇总 | █分笔汇总 | □ 按合同号汇总 |
②深圳:□ 完全汇总 | █分笔汇总 | □ 按合同号汇总 |
(4)佣金扣费方式: |
①上海:□ 原始费率不含费 □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结算费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结算费过户费
②深圳:□ 原始费率不含费 □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结算费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结算费过户费
(5)组合佣金计算的中间精度为:
█ 2 位 □ 4 位
□ 其他 注:如上海、深圳不同,请特别说明。
(6)组合持有债券税费信息
█ 扣税 □ 不扣税
□ 部分债种扣税,包括:
(7)银行存款等计息方式:
█ 以前一日余额计息 □ 以当日余额计息特此告知,请作好组合运营前的准备工作。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五:关于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说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司与贵行签订的《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为做好开源守正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工作,现就该产品申购赎回业务相关情况通知贵行,请作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开放期申购赎回资金清算日期及现金分红到账日期开放期申购资金清算日为:T+ 2
开放期赎回资金清算日为:T+2
现金分红到账日为:D+ 4
注:T 日为申请日,D 日为除权除息日。二、TA 数据核算方式(请选择)
█ 合并代销商 □ 分代销商三、集合计划 TA 备付金账户信息 1.中登深圳分公司 TA 备付金账户账户名称:
账 号:开 户 行:
结算备付金账户账号: 2.中登上海分公司 TA 备付金账户
账户名称:账 号:开 户 行:
结算备付金账户账号: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六: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从业告知书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从业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xx从业规定》(下称 “xx从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xx从业实施细则》下称(“xx从业实施细则”)及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要求,我公司员工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和提供服务中,应遵守下述xx从业规定:
一、不得以《xx从业规定》第九条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 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以《xx从业规定》第十条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xx从业规定》第十一条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四、不得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六、不得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七、不得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八、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九、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十、不得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十一、不得在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十二、不得以其他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自觉接受监管部门、自律协会及投资人监督。
以上规定敬请知悉。如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我公司员工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请您务必保存相关证据信息,并及时向开源证券公司纪委反映。感谢您对开源证券的信赖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