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x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xx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 中环”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 TCL 中环 2022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 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与 TCL 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财务公司将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主要条款如下:
1、合作原则
财务公司向公司所提供金融服务相关条件不得劣于同期国内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可为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双方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其他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将在自愿及非强制的基础上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
公司可就具体的金融服务与财务公司签订具体的书面协议厘定服务条款细节。
2、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前述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但募集专项资金不得存在财务公司。
存款的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种类存款的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合作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的利率,亦不低于财务公司控股股东控股的其他成员企业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20 亿元。
财务公司保障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财务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存款的,公司有权终止具体合作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财务公司应付公司的存款与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及应计利息进行抵销。
(2)信贷服务
财务公司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根据公司需求提供贷款及融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
公司可以向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可以使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保理等信贷业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授出的每日最高未偿还信贷余额不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及符合内部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优先满足公司的需求。
公司向财务公司支付贷款利率或其他融资性业务的利率(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财务公司归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性业务的,财务公司有权终止具体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司应还财务公司的贷款或其他融资性业务与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进行抵销。
(3)财企直连服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根据公司指令为公司提供财企直连服务。财企直连服务系指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通过Internet 公网将公司资金管理系统与财务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相连接,提供统一的接口服务。公司通过该系统包含但不限于向相关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国开行、中银香港、汇丰银行、花旗银行等)
提交交易指令,进行查询及付款等资金操作,公司对自身账户的使用(包含向银行提交交易指令)及与之相关的风险控制、交易授权等均由财企直连公司的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财务公司提供上述财企直连服务,产出的相关费用均免除(包括财企直连的系统接入费用、年度服务费用交易费用,第三方银行收取的服务费、对公人民币转账、汇款(含退汇)费、对公批量收付款费、境内现金管理费及根据其他规定收取的费用等)。
公司交易指令信息,财务公司应完整及时向银行转发,并提供必要的保密措施。未经公司同意,财务公司不得分析和对外提供信息。
(4)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在获得银保监会(局)有关批复的前提下,将按公司的指示及要求,提供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则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双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5)协议的期限
上述协议的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 TCL 科技财务公司的
存款余额(含存款利息)为 1.20 亿元,贷款余额(含贷款利息)为 0 亿元,票据贴现
余额 1.30 亿元。此外,财务公司已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多家银行的财企直连服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执行,存贷
款业务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上述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关于与TCL 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根据该风险处置预案:公司成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单位成员包括财务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财务部,负责协调配合财务公司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财务公司存款风险。公司采取包括督促财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关注并评估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等防范措施,定期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设置明确的风险处置程序,尽可能降低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
结合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等资料,公司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情况、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了评估,风险评估意见如下: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其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与财务公司相关的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xxx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xxx xxx
xx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