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易方达添益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易方达添益货
币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易方达添益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变更公告
为更好满足市场及客户对该养老金产品的需求,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拟对
《易方达添益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易方达添益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易方达添益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的相关条款做如下变更。
1.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更新投资管理合同订立依据、释义;
2.根据 95 号文、112 号文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3.根据 95 号文、112 号文修改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并根据业务实际更新估值方法;
4.根据 95 号文、112 号文等相关规定修改管理费计算、费用调整相关表述;
5.根据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变化更新风险揭示内容,同时完善有关表述;
6.根据相关规定对投资管理合同变更的相关表述进行修改;
7.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投资经理简介和托管人基础信息。
具体修改内容请见下方附表。按照人社部发【2013】24 号文的要求,特此公告,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8 日
1、投资管理合同变更内容
原投资管理合同内容 | 变更后对应内容 |
2、订立本投资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0 号令,简称“第 20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1 号令,简称“第 11 号令”)、《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 号,简称 “第 23 号文”)、《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 号,简称“第 24 号文”)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2、订立本投资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36 号令,简称“第 36 号 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1 号 令,简称“第 11 号令”)、《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3]24 号,简称“第 24 号文”)、《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 [2016]92 号)、《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 85 号)、《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 号” ,简称 “第 95 号文”)、《 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2 号,简称“第 112 号文”)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9、第 20 号令: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 号令)。 10、第 23 号文:指《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 号)。 | 9、第 36 号令:指《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36 号令)。 10、第 24 号文:指《关于企业年金养老 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
11、第 24 号文:指《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 | [2013]24 号)。 |
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 号)。 | 11、第 95 号文:指《关于调整年金基金 |
12、人社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 | 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 |
社会保障部。 | 号)。 |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 12、第 112 号文:指《关于印发调整年金 |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 |
14、本投资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本投资管 | (人社部发[2020]112 号)。 |
理合同约束,根据本投资管理合同享有权利 | 13、人社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 |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投资管理人和 | 和社会保障部。 |
份额持有人。 |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
15、投资人:指根据投资管理合同决定将企 |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养老金产品的企业年金计 | 15、本投资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本投资 |
划或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 | 管理合同约束,根据本投资管理合同享有 |
16、份额持有人:投资管理人面向企业年金 |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投资管 |
计划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 | 理人和份额持有人。 |
品投资人)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投资人依 | 16、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 |
据本投资管理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 |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 |
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本投资管理合同中简称 | 充养老保险制度。 |
份额持有人。 | 17、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 |
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 | |
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 |
18、投资人:指根据投资管理合同决定将 | |
企业年金基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养老 | |
金产品的企业年金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投 | |
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 | |
资组合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 | |
的合格投资者。 | |
19、份额持有人:投资管理人面向企业年 | |
金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 |
1、养老金产品投资人承诺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 | 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投资人依据本投资管理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本投资管理合同中简称份额持有人。 |
(七)产品的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范围限于境内投资品种,包括银行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款、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产品可以投资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金融产品、投资管理人的股东等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无需取得投资人的个别授权,但该种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产品财产。 (十二)预约赎回 当条件成熟时,投资管理人可以办理产品份额预约赎回。 | 1、养老金产品投资人承诺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其他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合格投资主 体。 (七)产品的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范围限于境内投资品种,包括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含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 和非公开发行。 |
(十四)产品的非交易过户
本产品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人受理由于企业年金计划取消、变更,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取消、变更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企
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取消而需要进行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具体以注册登记人的规定为准。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养老金产品份额的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人的规定办理。
住所:xxxxxxxxxxxxx 0 x
0000-0 x
法定代表人:xxx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 话:010-81013681
(十三)产品的非交易过户
本产品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人受理由于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取消、变更,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取消、变更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取消而需要进行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具体以注册登记人的规定为准。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养老金产品份额的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人的规定办理。
住所:xxxxxxxxxxxxx 0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xxx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范围限于境内投资品种,包括银行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款、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产品可以投资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金融产品、投资管理人的股东等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无需取得投资人的个别授权,但该种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产品财产。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投资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 联系电话:000 000 0000 法定代表人:xxx 电 话:010-66109162 (二)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范围限于境内投资品种,包括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含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 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 行。 |
(四)投资限制 1、本产品投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2、本产品投资于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 |
司)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 | |
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资产管 | (四)投资限制 |
理规模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 | 1、本产品投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 |
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 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
3、法律法规及本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限 | 40%。 |
制。 | 2、本产品投资于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 |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本产品运作起始日起 3 个 | 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 |
月内使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 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 |
的规定和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 | (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 |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本产品规模变动等投 | 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 5%,也分别不得 |
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产品不符合法律 | 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其 |
法规规定和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 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 |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相关投资品种可上市交易 | 比例不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 10%。 |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 | 3、本产品可投资的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 |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
的 AAA 级。 | |
4、本产品可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 | |
支持票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1)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 | |
市场挂牌交易; | |
(2)限于产品评级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 |
评定的 AAA 级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 | |
据的优先级份额; | |
(3)基础资产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 | |
属明确,可依法转让,能够独立产生持续 | |
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金融资产或符合上 | |
述条件的非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债权、融 | |
资租赁债权、既有保理融资债权以及具有 | |
真实贸易背景、债权人已履行所有合同义 |
务的应收账款债权等。
5、本产品可投资的银行存款的发行主 体,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6、法律法规及本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本产品运作起始日起 3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产品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养老金产品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养老金产品资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款、剩余期限在
内调整完毕。因信用等级下降等因素致使养老金产品所投金融产品不再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等信息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根据本产品发展情况调整产品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调高产品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应当重新向人社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
定。
(三)估值对象
养老金产品资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含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
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
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调低产品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社部报告。
(五)产品税收
本产品和产品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投资管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产品在投资、管理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等应税行为以投资管理人为纳税人的,各方确认相应的增值税等税费仍由本产品承担,届时投资管理人可通过本产品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投资管理人账户并由投资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如果投资管理
(四)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根据本产品发展情况调整产品管理费率。调高产品管理费率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应当重新向人社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 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调低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社部报告。
(五)产品税收
本产品和产品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产品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产品承担,
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 届时投资管理人可通过本产品托管账户直
投资管理人有权从产品中直接划扣抵偿。 本产品清算后若投资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产品承担的上述税费的,则投资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补缴金额进行追偿。
(1)本产品连续运作满三年时;
2、本产品发生第 24 号文第三条第五款的有关变更事项后,投资管理人应于变更前以公
接缴付,或划付至投资管理人账户并由投资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投资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投资管理人有权从产品中划扣抵偿。本产品清算后若投资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投资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 偿。
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变更备案通过后,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产品发生第 24 号文第三条第六款的有关变更事项后,投资管理人应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社部报告。 | 2、本产品发生第 24 号文第三条第(五)款的有关变更事项后,投资管理人应于变更前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变更备案通过后,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 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本产品发生第 24 号文第三条第(六)款的有关变更事项后,投资管理人应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社部报告。 |
1、当本投资管理合同变更如下内容时,投资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应当重新向人社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 (1)产品名称变更; (2)调高产品投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3)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4)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 | 4、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风险 本产品可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因此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特有的风险可能对本产品的收益波动产生影响,具体包括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和债券回购风险等,其中债券回购风险是指较高的债券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1、当本投资管理合同变更如下内容时,投资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 |
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公司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2、投资管理人可以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以下变更: (1)调低产品投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2)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3)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投资管理合同。 (四)本投资管理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除人社部持四份外,投资管理人持有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应当重新向人社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 (1)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2)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3)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4)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 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公司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2、投资管理人可以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以下变更: (1)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2)变更投资经理; (3)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4)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5)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
(四)本投资管理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除人社部持一份外,投资管理人持有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2、投资说明书变更内容
原投资说明书内容 | 变更后对应内容 |
9、第 20 号令: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 | 9、第 36 号令:指《企业年金办法》(中 |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0 号令)。 10、第 23 号文:指《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 号)。 11、第 24 号文:指《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 号)。 12、人社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本投资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本投资管理合同约束,根据本投资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份额持有人。 15、投资人:指根据投资管理合同决定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养老金产品的企业年金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 16、份额持有人:投资管理人面向企业年金计划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投资人依据本投资管理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本投资管理合同中简称份额持有人。 | 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36 号令)。 10、第 24 号文:指《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3]24 号)。 11、第 95 号文:指《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 号)。 12、第 112 号文:指《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2 号)。 13、人社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本投资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本投资管理合同约束,根据本投资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份额持有人。 16、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7、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 度。 18、投资人:指根据投资管理合同决定 将企业年金基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于 |
(七)产品的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范围限于境内投资品种,包括银行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款、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产品可以投资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金融产品、投资管理人的股东等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无需取得投资人的个别授权,但该种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产品财产。 (十二)预约赎回 当条件成熟时,投资管理人可以办理产品份 | 养老金产品的企业年金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 19、份额持有人:投资管理人面向企业年金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投资人依据本投资管理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本投资管理合同中简称份额持有人。 (七)产品的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范围限于境内投资品种,包括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含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方 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
额预约赎回。 (十四)产品的非交易过户 本产品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人受理由于企业年金计划取消、变更,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取消、变更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取消而需要进行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具体以注册登记人的规定为准。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养老金产品份额的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人的规定办理。 (二)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范围限于境内投资品种,包括银行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款、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产品可以投资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金融产品、投资管理人的股东等关联方发行或承销 的证券,无需取得投资人的个别授权,但该 | (十三)产品的非交易过户 本产品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人受理由于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取消、变更,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取消、变更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取消而需要进行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人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具体以注册登记人的规定为准。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养老金产品份额的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人的规定办 理。 (二)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范围限于境内投资品种,包括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含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货 币市场基金。 |
种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产品财产。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投资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四)投资限制 1、本产品投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2、本产品投资于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规模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3、法律法规及本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本产品运作起始日起 3 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本产品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相关投资品种可上市交易 |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 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四)投资限制 1、本产品投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2、本产品投资于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 5%,也分别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 持票据的比例不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 |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10%。 3、本产品可投资的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4、本产品可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2)限于产品评级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优先级份额; (3)基础资产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依法转让,能够独立产生持续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金融资产或符合上述条件的非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既有保理融资债权以及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债权人已履行所有合同义务的应收账款债权等。 5、本产品可投资的银行存款的发行主 体,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6、法律法规及本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本产品运作起始日起 3 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产品 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
(四)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根据本产品发展情况调整产品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调高产品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应当重新向人社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调低产品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社部报告。 (五)产品税收 本产品和产品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投资管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产品在投资、管理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等应税行为以投资管理人为纳税人的,各方确认相应的增值税等税费仍由本产品承担,届时投资管理人可通过本产品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投资管理人账户并由投资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如果投资管理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 投资管理人有权从产品中直接划扣抵偿。 | 养老金产品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 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因信用等级下降等因素致使养老金产品所投金融产品不再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等信息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根据本产品发展情况调整产品管理费率。调高产品管理费率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应当重新向人社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 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 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 人。调低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社部报告。 (五)产品税收 本产品和产品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产品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产品 承担,届时投资管理人可通过本产品托 |
本产品清算后若投资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产品承担的上述税费的,则投资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补缴金额进行追偿。 2 、本产品发生第 24 号文第三条第五款的有关变更事项后,投资管理人应于变更前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变更备案通过后,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本产品发生第 24 号文第三条第六款的有关变更事项后,投资管理人应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社部报告。 1、当本投资管理合同变更如下内容时,投资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应当重新向人社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 (1)产品名称变更; (2)调高产品投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3)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4)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公司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2、投资管理人可以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 | 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投资管理人账户并由投资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投资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投资管理人有权从产品中划扣抵偿。本产品清算后若投资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投资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2、本产品发生第 24 号文第三条第 (五)款的有关变更事项后,投资管理人应于变更前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变更备案通过后,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本产品发生第 24 号文第三条第(六)款的有关变更事项后,投资管理人应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 人,并同时向人社部报告。 1、当本投资管理合同变更如下内容时,投资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应当重新向人社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 |
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以下变更: (1)调低产品投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2)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3)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投资管理合同。 (四)本投资管理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除人社部持四份外,投资管理人持有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更生效。 (1)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2)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3)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4)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其公司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2、投资管理人可以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以下变更: (1)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2)变更投资经理; (3)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4)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5)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四)本投资管理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除人社部持一份外,投资管理人持有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风险 本产品可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因此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特有的风险可能对本产品的收益波动产生影响,具体包括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和债 |
券回购风险等,其中债券回购风险是指 较高的债券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
3、托管合同变更内容
原托管合同内容 | 变更后对应内容 |
电 话:020-38797888 | 电 话:400 881 8088 |
电 话:010-81013681 | 电 话:010-6610916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
为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易方达添利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甲方养老金产品(以下简称 “养老金产品”)的管理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0 号令,以下简称“第 20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1 号令,以下简称“第 11 号令”)、《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24 号,以下简称“第 24 号文”)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相关当事人及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 为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易方达添益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甲方养老金产品(以下简称 “养老金产品”)的管理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36 号令,简称“第 36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1 号令,以下简称“第 11 号令”)、《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24 号,以下简称“第 24 号文”)、《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发[2016]92 号)、《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 |
发〔2019〕85 号)、《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0]95号” ,简称“第 95 号文”)、《 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2 号,简称 “第 112 号文”)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相关当事人及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1.6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7 职业年金计划: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单元。 1.8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9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1.10 年金组合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 1.11 养老金产品资产:指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依法投资管理的养老金产品 的资产。包括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申购 |
1.9 养老金产品投资人: 指根据投资管理合同决定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养老金产品的企业年金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本合同中简称投资人。 1.10 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投资管理人面向企业年金计划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投资人依据投资管理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本合同中简称份额持有人。 4.1.1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其营业机构以养老金产品的名义为本产品开立托管账户,具体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养老金产品的银行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和使用。本养老金产品托管专户由乙方负责管理,本养老金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养老金产品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养老金产品的资金托管账户进行。 5.2.3 估值对象。 养老金产品资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款、剩余期限在 | 的资金及投资运营收益。 1.12 养老金产品投资人: 指根据投资管理合同决定将企业年金基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养老金产品的企业年金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 1.13 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投资管理人面向企业年金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投资人依据投资管理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本合同中简称份额持有人。 4.1.1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其营业机构为本产品开立托管账户,具体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养老金产品的银行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和使用。本养老金产品托管专户由乙方负责管理,本养老金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养老金产品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养老金产品的资金托管账户进行。 5.2.3 估值对象。 养老金产品资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 |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5.4.1.1 本养老金产品连续运作满三年时; 8.1.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款、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产品可以投资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金融产品、投资管理人的股东等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无需取得投资人的个别授权,但该种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产品财产。 8.1.2 对养老金产品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8.1.2.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8.1.2.2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于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 融债、企业(公司)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 | 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含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 8.1.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产品投资范围限于境内投资品种,包括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天)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含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8.1.2 对养老金产品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8.1.2.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8.1.2.2 本产品投资于单期发行的同一品 |
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或该基金份额的 5%;按照市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甲方应当自本养老金产品运作起始日起 3 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本养老金产品规模变动等甲方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养老金产品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甲方应当在相关投资品种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 5%,也分别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 10%。 8.1.2.3 本产品可投资的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8.1.2.4 本产品可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2 )限于产品评级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优先级份额; (3 )基础资产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依法转让,能够独立产生持续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金融资产或符合上述条件的非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既有保理融资债权以及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债权人已履行所有合同义务的应收账款债权等。 8.1.2.5 本产品可投资的银行存款的发行主体,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8.1.2.6 法律法规及本投资管理合同规定 |
15.3.1 本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5.3.2 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高; 15.3.3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4.1 调低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15.4.2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 用; | 的其他限制。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本产品运作起始日起3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产品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养老金产品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因信用等级下降等因素致使养老金产品所投金融产品不再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等信息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3.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5.3.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5.3.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4.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4.2 变更投资经理; 15.4.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4.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4.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15.4.6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15.4.3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本合同。 15.4.4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18.5 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由甲方、乙方各执 壹 份,报人社部备案 壹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18.5 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由甲方、乙方各执 贰 份,报人社部备案 肆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4、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变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