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项目采购 X[20191011]-2536 号
鸭绿江挡石至小栗子段航道养护小栗子浅滩专项养护工程环境监测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项目采购 X[20191011]-2536 号
招 标 人:吉林省航道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长春·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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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绿江挡石至小栗子段航道养护小栗子浅滩专项养护工程环境监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鸭绿江挡石至小栗子段航道养护小栗子浅滩专项养护工程已由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采购,采购任务通知书采购计划编号:项目采购 X[20191011]-2536 号,项目业主为吉林省航道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其他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环境监测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鸭绿江挡石至小栗子段河道顺直,为单一河道,河道宽度在 130m~220m 之间,江中心无岛屿。河道左岸为朝鲜,右岸为中国。河床底质不一,有卵石、砂岩、岩石等。航道内枯水期水深 0.41m~1.19m之间,河道最大比降 1.683‰,最大流速 1.503m/s,河床质岩盘和砂卵石为主。航道现状按Ⅵ级航道管理,碍航里程约 3km;碍航特性主要为航宽不够、航深不足。
2.2 招标范围:鸭绿江挡石至小栗子段航道养护小栗子浅滩专项养护工程内容为疏浚浅滩 1 处,长度约 3km;布设挖槽(炸礁)9 处,挖槽总长度 2034m,并清渣至指定弃渣场。招标划分为施工、施工监理、测绘和环境监测共四个标段,本次招标为第三标段环境监测招标。
2.3 计划施工工期: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共 620 日历天,重要节点工期:2021 年 6 月 15 日前完成疏浚浅滩和挖槽(炸礁),并清渣至指定弃渣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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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本次环境监测招标具体服务范围及内容:按照《关于鸭绿江挡石至小栗子段航道养护小栗子浅滩专项养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行审字[2018]51 号)要求进行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包括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水下爆破、捕猎等,并出具相应的阶段监测报告以满足本项目环保验收的要求;并在环保部门对本项目进行环保验收时,负责就所提交的监测报告进行技术答辩,并负责对监测报告进行补充、修改,直至通过审批。
2.5 监测服务周期:与施工同步进行。
3.投标人资格最低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且具备环境检测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与本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测绘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情形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 8 时 30 分至 16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在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xxxxxxxxxx 0000x)0 x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窗口,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 1000 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或投标预备会。
5.2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 年 1 月 9 日 9 时 0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8 时 30 分至 9 时 0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xxxxxxxxxx 0000 x)0x开标室。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7.公示
中标候选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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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吉林省航道管理局 |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 |
地 址:xxxxxxxxxxxxx 00 x | x x:xxxxxxxxx 0000 x |
xxxx:000000 | xxxx:000000 |
联 系 人:丁旭朋 | 联 系 人:xxx |
电 话:0432-63079049 | 电 话:0431-84683822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吉林省航道管理局 地 址:xxxxxxxxxxxxx00xxxxx:000000 联 系 人:丁旭朋 电 话:0432-63079049传 真:0431-8525407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 地 址:xxxxxxxxx 0000 xxxxx:000000 联 系 人:xxx 电 话:0431-84683822传 真:0431-84683821 | |
项目名称 | 鸭绿江挡石至小栗子段航道养护小栗子浅滩专项养护工程 | |
建设地点 | 吉林省临江市 | |
1.2 | 资金来源 | 其他资金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 | 服务范围及内容 | 按照《关于鸭绿江挡石至小栗子段航道养护小栗子浅滩专项养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行审字[2018]51 号)要求进行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包括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水下爆破、捕猎等,并出具相应的阶段监测报告以满足本项目环保验收的要求;并在环保部门对本项目进行环保验收时,负责就所提交的监测报告进行技术答辩,并负责对监测报告进行补充、修改,直至通过审批。 |
服务周期 | 与施工同步进行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 1业绩要求:无 人员要求:见附录 2 信誉要求:见附录 3 |
1.4.2 | 联合体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① a.“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的未尽事宜。 b.“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技术方案及设计图纸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0 年 1 月 9 日 9 时 00 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3.2.6 | 招标人是否设有投标控制价上限 | 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人民币 450,000 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 |
3.2.4 | 服务费是否调整 | 不调整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0.9 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帐方式、银行保函方式 注意:若采用银行转帐,应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投标保证金的到达截止时间:2020 年 1 月 7 日 24 时 00 分,投标人应保证上述款项在本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到达截止时间之前 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行 号:310241000013 账 号:61010154800004490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84683827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3.7.5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1份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投标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环境监测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银行保函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环境监测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 9999 号)4 楼开标室 |
4.2.5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1 | 开标程序 | (3)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 (4)开标顺序:按标段内投标人名称的汉语拼音升序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 | 评标办法 | x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
6.4 | 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中标结果公示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3.1 | 履约担保 | 需提供,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10%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地市级支行以上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
9.5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0.1 | 证明材料 | (1)本文件中所提及的“复印件”均指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 (2)为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所附的证明材料(各种文书、证件等)应提供全本。 |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条件最低要求)
标段 | 资格要求 |
第三标段 | 投标人须是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且具备环境检测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第三标段 | 项目负责人 | 1 | 投标人自有人员,具有环境监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资格要求 |
第三标段 | 除投标人须满足投标人须知第 1.4.3 款的要求外,无其他要求。 |
投标人须知正文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环境监测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❹来源和落实情况
x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及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服务范围、内容和周期
x次招标的服务范围、内容及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条件、业绩、人员、信誉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招标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
(10)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环境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
(11)为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与本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测绘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情形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13)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期前1日倒推计算)无行贿犯罪行为。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2.2.2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x项目严禁转包和分包。
1.12 偏差
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对于本章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4款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构成如下: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资格审查表; (5)其他材料; (6)技术建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本项目建设期内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的费用。
3.2.2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财务建议书中计算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表格格式,填报监测服务费。投标人未填报的部分,在工程实施时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3.2.4 当合同实施期间条件发生变化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服务费予以调整的,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3.2.5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结算一律采用人民币。
3.2.6 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否则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❹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帐户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满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3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和3.4.2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4 招标人最迟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表
3.5.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资格审查表,并按各资格审查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
3.6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金额作为违约金。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周期、投标有效期、技术要求、服务范围及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所有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封面、扉页、目录和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7.4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不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但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5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和第4.1.2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款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款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单位;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人和投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具体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l)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x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值,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媒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定标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服务费、增加工作量、增加服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3.6款、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规定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 投标报价 | 项目负责人 | 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环境监测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
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于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
细地址)。
(项目名称)环境监测招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环境监测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
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
服 务 周 期: 。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服务合同,
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
的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
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
称) 标段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 总则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 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标程序和评审标准
2.1 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2.1.1 资格审查;
初步评审; 算术性修正;
澄清(如果需要);详细评审。
2.1.3 推荐中标候选人。
2.1.4 编写评标报告。
2.2 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表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资格审查的标准如下: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 的规定;
(3)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的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的规定;
(5)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6)投标人不得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与本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测绘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情形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8)投标人所附证明材料完整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3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如下: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且提供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xx,xxxxxxxx;
(0)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和第 3.4.2 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账户等要
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投标人不得有分包项目;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7)投标人未提供虚假资料;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在投标函上填写了投标报价(包括大写数额与小写数额),投标总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且报价唯一。
2.4 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其中的算术性错误予以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与数量相乘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如果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同时对单价金额予以修正;
(3)合价金额累计与总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金额。
2.5 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果与投标人原报价不同,评标时将书面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应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作废标处理,同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格选择投标人原报价和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之间较低者),不参与投标价得分的计算。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6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值进行评分,各评审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1、商务及技术评分
(1)各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a.人员配备(满分 15 分)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项目负责人 任职资格与业绩 | 9 | 每有 1 项水运工程环境监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得 3 分,最多得 9 分。 |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配备 | 6 | 配置齐全、搭配合理,得 10~6 分;满足监测业务需要,得 6~0 分。 |
b.投标单位业绩(满分 20 分)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监测项目业绩 | 20 | 近五年(2015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每有 1 项水运工程环境监 测项目业绩得 5 分,最多得 20 分。 |
c.获奖情况(满分 5 分)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获奖情况 | 5 | 近五年内(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期前 1 日倒推计算)承担的水运工程环境监 测项目每获得 1 个国家和省部级奖励得 2.5 分(同一项业绩按其获得的最高奖 励计算),最多得 5 分。 |
d.监测、测试、分析仪器设备(满分 10 分)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监测、测试、分析仪器设备配备 | 10 | 比较充足:10~5 分;满足需要:5~0 分。 |
e.技术建议书(满分 40 分)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x项目的监测内容、 方法 | 15 | 对招标项目的监测内容全面、方法基本合理得 9 分;方法合理、准确、可行,酌 情加分,最多得 15 分。 |
对本项目监测布局、关键性技术问题的 认识 | 15 | 对本项目监测布局基本合理、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认识基本准确得 9 分;布局合理, 关键性问题认识准确,酌情加分,最多加 6 分。 |
监测工作总进度安排保证措施 | 10 | 进度措施基本可行得 6 分;措施可行、安排合理,能够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和进度, 酌情加分,最多加 4 分。 |
(2)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排序: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顺,如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相同时,则按照以下所列顺序在前者得分较高的优先:
1)投标单位业绩;
2)人员配备
3)获奖情况;
4)技术建议书;
5)监测、测试、分析仪器设备。
若所有得分仍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排名先后顺序。
2、投标价评分
计算所有通过初步评审以及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人的投标价得分,投标价得分的权重值为 10 分。
(1)投标价的确定:投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3)投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投标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
投标价得分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投标价得分最低为 0 分。
政策支持有关规定 |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具体内容附后。 |
中小企业 | 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及企业相关数据资料。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根据财库〔2011〕181 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
监狱企业 |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 |
促进残疾人就业 | 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 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2.7 评标排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投标价得分之和。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如最终得分相同时,则按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得分排序在先的优先。
2.8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环境监测合同条件
1.1 项目: 指鸭绿江挡石至小栗子段航道养护小栗子浅滩专项养护工程环境监测项目。
1.2 甲方(即业主):是指本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本项目的业主为:吉林省航道管理局。
1.3 乙方(即环境监测单位):是指其投标文件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甲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环境监测的单位,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甲方同意)
1.4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书面委任的负责执行本合同环境监测服务的组织管理者。
1.5 项目合同: 是指项目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合同条款、技术要求、财务建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1.6 环境监测服务范围及内容:
按照《关于鸭绿江挡石至小栗子段航道养护小栗子浅滩专项养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行审字[2018]51号)要求进行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包括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水下爆破、捕猎等,并出具相应的阶段监测报告以满足本项目环保验收的要求;并在环保部门对本项目进行环保验收时,负责就所提交的监测报告进行技术答辩,并负责对监测报告进行补充、修改,直至通过审批。
1.7 日: 指日历日。
1.8 本招标文件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2.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2.1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 甲方应按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乙方服务费;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所需要的相关工程资料,甲方对所提供的资料及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在乙方人员进入现场进行作业时,甲方应负责乙方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方的协调工作。
(4) 甲方应对乙方现场的工作予以监督和管理。
(5) 甲方应维护乙方的监测成果,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
(6) 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3.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3.1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工作量及合理的监测频率、周期,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本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验收申报和验收批复工作。
(2) 乙方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规范以及甲方的招标技术要求做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调查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保竣工调查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环保竣工调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项目的环保调查成果质量负责。
(3) 乙方应自备履行监测服务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按合同要求配备用于本工程的调查仪器及交通设施,并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
(4) 乙方应依据《鸭绿江挡石至小栗子段航道养护小栗子浅滩专项养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监环行审字【2018】51 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等文件和规范,开展项目环保竣工调查工作,及时报送甲方;调查全部结束后,对监测结果做出综合分析与评价,编制调查报告,报送甲方。乙方应在环保专项验收前,按甲方要求进行资料整编和编写环保竣工验收所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5) 乙方负责对所提交的报告中出现的遗漏和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6) 乙方的环境监测成果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环境专项验收。乙方应完成相关咨询工作,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环境问题,乙方应积极认真贯彻落实,并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
(7)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环境监测报告 10 份,电子光盘 1 张。
(8) 乙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人员的,甲方不单独增加费用。其增加的编制人员不低于投标文件附表报送的人员资质。
(9) 乙方应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给业主。
(10)xxx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及时组织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监测。
3.2 编制依据
(1) 合同文件;
(2) 国家及吉林省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相关资料;
(3) 《鸭绿江挡石至小栗子段航道养护小栗子浅滩专项养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监环行审字
【2018】51 号)
(4) 合同规定的其它技术文件;
3.3 服务期
与施工同步进行,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620 日历天)。如监测期延长,不另行增加费用。
3.4 人员更换
(1)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合同文件中填报的主要人员,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处以 2 万元违约金;
即使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更换项目负责人仍处以 1 万元的违约金;擅自更换其他技术人员的,处以 0.5 万
元/人违约金;即使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更换其他技术人员仍处以每人 0.3 万元/人的违约金。
(2)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更换不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环境监测服务的派驻人员。
(3) 如果环境监测人员的增加是由于乙方履行附加服务所造成的,甲方与乙方协商后给予补偿。
3.5 保密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相关的环境监测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技术资料和相关的环境监测数据泄露给第三方。
4. 违约与赔偿
4.1 甲方的违约
(1)未按合同条款第 6.2 款规定支付环境监测费用。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办法如下:。拖期付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补偿;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但并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办法如下:
乙方可视项目执行情况和投入人力、财力的大小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为本项目报酬的 30%~100%。
4.2 乙方的违约
(1) 乙方将合同任务转包或分包的,甲方将有权中止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
(2) 乙方的人员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到位并开展工作, 甲方将按合同价的 2%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3) 乙方未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相关资料进行监测, 甲方将按合同价的 5%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4) 因环境监测深度不够、质量低劣引起返工而造成的环保问题除由乙方负责继续完善环境监测外,并应视造成的损失,甲方可扣除乙方合同价的 20%~30%的违约金。
(5) 因环境监测失误而造成环境污染及相关事故,乙方除支付甲方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外,还应支付与直接受损金额相同的赔偿金。
(6) 因环境监测失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乙方除应承担其全额监测费的赔偿之外,还应由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乙方又不能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 甲方将按合同价的 5%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8) 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监测仪器及交通设施,未按时到达现场,设备仪器短缺或任意更换的甲方将按合同价的 5%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9) 乙方具有弄虚作假行为, 甲方将按合同价的 10%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10) 如果乙方未能按期提交成果 (甲方同意延长期限的情况除外),则每延期 15 天(不足 15 天按 15 天计),甲方将按合同价的 10%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11) 乙方未按时提交成果,通过延期后还未提交成果的,甲方将按合同价的 20%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12) 乙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时进入现场进行监测工作的,甲方将按合同价的 1%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5. 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5.1 合同的生效
合同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所有合同文件生效。乙方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5.2 延误
由于任何原因或者因素,导致服务时间延续则:
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小;其延期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5.3 变更
如甲方有书面要求,乙方应提交变更环境监测的建议书,此类建议书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已含入报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4 推迟与终止
(1) 甲方可以在至少 28 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全部或部分研究工作或终止本合同协议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乙方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开支减到最小。
(2) 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若甲方在 21 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甲方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
在第一个通知发出 28 天后发出。
(3) 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 45 天内未提出异议,而又未支付这笔费用时;或根据本条
(1)款暂停工作期限超过 56 天时,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准备终止本合同。若在发出通知后 28 天内,
甲方支付了拖欠款额及滞纳金,或者发出了复工通知,则乙方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否则在发出通知 28天后,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通知甲方。
5.5 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力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6. 费用与支付
6.1 环境监测费用
(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中财务建议书的要求填报环境监测服务费用。乙方为完成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员费、交通费、差旅费、仪器、设备购置费、软、硬件引进费、试验费、调研费、复印费、用于监测的工程设施的修建与拆除费、后续服务费以及环境验收所需的全部环境监测材料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
(2) 乙方完成本项目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在地、项目所在地等收取的各种税费)和公司取费(法定提留基金、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均由乙方承担,并包含在乙方的报价之内。
(3) 本项目环境监测费用采取总价包干方式。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对因物价变动或其它因素而导致的人工、材料及其它费用的增加不予补偿;合同价不随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4) 由于甲方提出的额外增加的工作内容,费用另行协商确定。
6.2 支付时间
甲方应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时间支付费用。合同生效后一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25%的预付款;乙方完成 2020 年度环境监测年度报告后,支付合同总额 25%的进度款;乙方完成 2021 年度环境监测年度报告后,支付合同总额 25%的进度款;项目通过环境专项验收后支付剩余 25%的进度款。
6.3 有异议的支付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甲方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澄清,此时,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澄清(以乙方签发的日期为准)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
后 15 天内(以甲方签发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甲方不予支付,直到乙方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6.4 履约担保的返还
履约担保在工程完成 50%后分期返还乙方,结算相应工程的监测费用,扣减乙方赔偿金的余额;在项目通过环境专项验收后 14 日内,结算相应工程的监测费用和其它应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它应从乙方扣回的款项,并向乙方返还担保金。
6.5 审计
乙方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环境监测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甲方要求时允许甲方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
7. 其 它
7.1 法律和法规
x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7.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处,以下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1)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谈判期间的澄清文件,如果有);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5) 财务建议书;
(6) 环境监测相关规范和规定;
(7) 技术建议书;
(8) 资格审查资料
(9) 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7.3 转让和分包
(1) 禁止乙方将本合同规定的环境监测任务转让。
7.4 版权
甲方对所提供的资料及本项目的方案编制成果拥有版权,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复制或出版。
7.5 利益的冲突
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乙方不得参与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6 争端的解决
x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在乙方和甲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鸭绿江挡石至小栗子段航道养护小栗子浅滩专项养护工程
环境监测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投标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表五、财务建议书六、其他材料 七、技术建议书
一、投 标 函
吉林省航道管理局:
1.经现场踏勘和研究 鸭绿江挡石至小栗子段航道养护小栗子浅滩专项养护工程 标段环境监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第 号至第 号补遗书)后,我方愿以投标报价(大写) (¥ ),就上述环境监测任务及相关服务进行投标,其中投标价详见财务建议书。
2.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环境监测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环境监测任务。
3.项目负责人姓名: 。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承担相应的责任。
5.我方承诺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本投标函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方以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担保与本投标函同时递交。
投 标 人: |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地 址: | |
网 址: | |
电 话: |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
年 月 日 |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 项
目名称) 标段施工环境监测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
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2.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三、投标保证❹
此处贴转账支票、电汇业务委托书回单的复印件
四、资格审查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其中 | 高级职称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注册(登记)人数 | |||||
基本账户账号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在本表后应附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如果有)及公司出资情况工商查档证明的
复印件。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项目等级 | |
合同价格 | |
承担的工作 | |
服务周期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完成情况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五年(2015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已完成的水运工程环境监测项目情况。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应按照投标人填报的完成情况提供相关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验收材料〔或批复文件(如有)〕的彩色复制件。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证明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该项业绩视为无效业绩,不作为评审依据。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称 | 职称专业 | 专业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经历 | |||||
年月 | 工程名称 | 在工程中担任岗位 | 备注 | ||
奖惩情况 |
注:1.本表应附拟任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全本)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2.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供其担任水运工程环境监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经历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包含该项目的合同
协议书和该项目的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须证明项目类型、担任职务等内容,否则相关任职业绩不予认可。)复印件,以供评标委员会评分参考,未提供证明材料的经历不作为评审依据。
3.投标人自有人员的证明,本表后应附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⑴ 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⑵ 如果投标人属事业法人单位、学校或军队企业,则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
投标人应针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的要求,在此对其信誉情况作出说明。
五、财务建议书
1、监测费用报价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监测费用报价清单中的合价均已包括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
3、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监测费用报价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的工作内容不予计量,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项目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
4、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监测费用报价清单中所列的各项支付金额总和(包括完成监测准备阶段、监测阶段、报告编制阶段及提供相关后续服务工作中的人员费、交通费、差旅费、仪器、设备购置费、软、硬件引进费、试验费、调研费、复印费、用于监测的工程设施的修建与拆除费、后续服务费、税金等一切相关费用)。
5、监测费用报价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标段:第三标段
序号 | 清单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合 计 |
注:本监测费用报价清单由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方案及设计图纸和《关于鸭绿江挡石至小栗子段航道养护小栗子浅滩专项养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行审字[2018]51 号)的要求,根据自己的理解按照本表格式自行填报清单项目、单位和数量,并据此报价,投标人填报的本监测费用报价清单应视为已包含为完成本项目全部合同任务应由发包人支付的一切费用。
投 标 人: |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年 月 日 |
六、其 他 材 料
1、附承担过的水运工程环境监测项目获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如果属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附《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否则评标时不按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考虑。
3、其他。
七、技术建议书
(20000 字以内)
主要内容包括:
一、 监测依据;
二、 监测内容、方法;
三、 监测布局、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认识;四、 监测工作总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
五、 拟提交的监测中间和最终成果(监测样品收集、样品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及综合报告);
六、 与环境监测有关的咨询服务;七、 后续服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