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市宝业务规则
第一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提供适当的债市宝业务服务。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经中国农业银行审核认定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可投资债市宝业务的全部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
1. 国务院及其金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 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一千万元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管理机构;
3. 上述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或者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性计划;
4.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业;
5. 年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名下金融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
6.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规定并经中国农业银行认可的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
客户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只能买卖发行人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较低者不低于AAA级的债券,以及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债市宝债券发行人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债市宝债券信用等级)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 国债不受评级限制。
2. 债市宝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等若同时具有发行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则评级应以发行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的最低评级结果为准。若只具有发行人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则取相应评级结果。发行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优先以境内合格评级机构(包括中诚信、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大公国际、中债资信、东方金诚、中证鹏元等)评级结果为准,有多个评级机构的,以最低评级结果为准;若无境内合格评级机构评级结果,则以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结果为准,评级依照中国农业银行自身管理要求执行,有多个评级结果的,以最低评级结果为准。
(二)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债市宝债券信用等级和债券剩余期限确定债市宝债券风险等级。债市宝债券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
根据客户填写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或《对公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非衍生交易类)》确定客户的投资者风险类型,并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债市宝业务服务。谨慎型客户可购买中低风险(含)以下的债市宝债券,稳健型客户可购买中风险(含)以下的债市宝债券,进取型客户可购买中高风险(含)以下的债市宝债券,激进型客户可投资全部债市宝债券。
债市宝债券风险等级投资者 风险类型 | 低风险 | 中低风险 | 中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激进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进取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稳健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谨慎型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保守型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因投资者风险类型变动、债市宝债券信用等级变动、债市宝债券风险等级变动导致客户的投资者风险类型与其持有的债市宝债券风险等级不符合上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客户只能选择卖出债券或者持有债券到期。客户已持有债券的本息兑付不受影响。
第二条 业务办理和服务事项
债市宝客户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依照金融类机构投资者和非金融类机构投资者划分,其中金融类机构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其他投资管理机构及上述三类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性计划等,非金融类机构投资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债市宝业务服务包括:签约、分销认购、现券买卖、转托管、债券质押冻结、债券质押解冻、债券司法冻结、债券司法解冻、债券处置、非交易过户、解约、债券付息、债券到期兑付本金、账务查询。
(一)办理渠道
债市宝业务办理渠道包括营业网点、个人掌银、个人网银和企业网银。
营业网点可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办理签约、分销认购、现券买卖、转托管、债券质押冻结、债券质押解冻、债券司法冻结、债券司法解冻、债券处置、非交易过户、解约和账务查询。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个人掌银和个人网银办理签约、分销认购、现券买卖、转托管、解约和账务查询。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企业网银办理分销认购、现券买卖和账务查询。
债券付息、债券到期兑付本金由中国农业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对应债券关联的客户资金结算账户。
(二)办理时间
客户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业务,具体规则如下:
1. 签约:营业网点支持客户在营业时间内办理签约,具体营业时间以该网点的公告为准;个人网银、个人掌银支持个人投资者7×24小时签约。
2. 非签约(不含账务查询):非签约(不含账务查询)的其他债市宝业务服务须在债市宝交易时间(交易日10:00-16:50)内办理。交易日一般为周一至周五,遇法定节假日相应调整,具体节假日规则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为准。
3. 账务查询:营业网点支持客户在营业时间内办理账务查询,具体营业时间以该网点的公告为准;个人网银、个人掌银、企业网银支持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7×24小时办理账务查询。
(三)签约
投资者风险类型为保守型的客户不可签约债市宝。
个人投资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投资者在签约时,须指定一张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处于正常可用状态的借记卡
(可为Ⅰ类卡或Ⅱ类卡)作为债市宝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债市宝业务人民币资金的收付及核算。机构投资者在签约时,须指定一个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处于正常可用状态的资金结算账户作为债市宝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债市宝业务人民币资金的收付及核算。保证金账户、注册验资户、已设置收支对象控制的账户及其他不适合购买债券的账户不能作为债市宝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
客户签约后,中国农业银行将为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用于记载客户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相关权利。一个客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一个客户可指定不同的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债券的分销认购或现券买入。
个人投资者签约后,即代表个人投资者同意并授权中国农业银行按照债市宝业务协议约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处理其相关信息。机构投资者签约后,即代表机构投资者同意并授权中国农业银行按照债市宝业务协议约定的客户信息处理规则处理其及相关人士(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相关信息。
(四)分销认购
分销认购是指客户在债市宝交易时间内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交易报价买入处于分销期的债券。分销期自认购开始日(含)起至认购截止日(含)止。分销期结束后,债券自上市交易日(含)起上市流通。
分销认购债券的发行人、认购开始日、认购截止日和上市交易日等信息由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债市宝业务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披露。
1. 交易币种
分销认购债券的交易币种为人民币,结算单位为“元”。
2. 交易份额
分销认购债券的单位交易份额为1份(面值100元),即最小交易份额为1份。分销认购债券需按份递增。
3. 交易报价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公开报价、回复请求报价的方式,根据债券市场发行结果、市场流动性和交易头寸等情况向客户提供分销债券报价。
(1) 公开报价: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营业网点、个人掌银、个人网银选择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公开报价点击成交。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营业网点、企业网银选择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公开报价点击成交。
(2) 回复请求报价: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企业网银发起分销债券的请求报价,拟请求买入的交易份额须大于或等于最小交易份额(10万份)。机构投资者提交的请求报价交易指令实时生效,不可变更或撤销。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机构投资者提交的请求报价交易指令,在30分钟内回复分销报价和交易份额,回复的交易份额小于等于机构投资者拟请求买入的交易份额且大于等于最小交易份额(10万份)。如超过30分钟,则机构投资者提交的请求报价交易指令自动失效,机构投资者可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或者联系客户经理咨询。
机构投资者须在收到中国农业银行回复的分销报价和交易份额后30分钟内选择确认或者拒绝。如超过30分钟,则中国农业银行回复的分销报价和交易份额自动失效。机构投资者可选择重新发起分销债券的请求报价。
中国农业银行不承诺对所有机构投资者提交的请求报价交易指令进行回复。在机构投资者选择确认中国农业银行回复的分销报价和交易份额前,中国农业银行可撤销回复的分销报价和交易份额。机构投资者可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或者联系客户经理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不承诺债市宝分销债券报价与其他柜台债券业务开办机构报价、其他交易市场报价以及估值机构估值结果一致。
4. 资金结算账户管理
客户首次认购某债券时,该债券与客户所使用的资金结算账户建立关联关系。建立关联关系后,客户无法使用其他资金结算账户认购该债券。客户如需变更该债券关联的资金结算账户,须至营业网点办理。
客户申请对资金结算账户销户时,如该资金结算账户仍关联处于分销期的债券,则须在债市宝交易时间内至营业网点变更债券的资金结算账户。
5. 交易成交结算
分销认购按照买入全价乘以买入份额计算结算金额。结算金额截断保留(非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分销认购采用券款对付的结算方式进行实时结算。客户提交的交易指令实时生效,不可变更或者撤销。客户提交的交易指令一经中国农业银行受理,由中国农业银行为客户登记债券持仓份额,同时从客户的资金结算账户中扣划与结算金额相等的资金。
6. 债券发行
债券发行分为新发和续发。新发债券是指该债券首次面向投资者进行招标发行,续发债券是指该债券在其存续期间再次面向投资者进行招标发行。续发债券的债券简称和债券代码会加上分销期数以示区别。自续发债券上市交易日(含)起,债券简称和债券代码改为与存量债券一致,债券持仓量和存量债券合并计算,不再进行区分。
如“23 附息国债 01(230001)”第一次续发行时,分销期内债券简称和债券代码分别为“23 附息国债 01(续 1)”、“230001X1”。自续发债券上市交易日(含)起,债券简称和债券代码变更为“23 附息国债 01”、“230001”,与存量债券的债券简称和债券代码
一致。
7. 特殊周期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规定,在债券上市交易日(不含)前,不能对已认购的债券办理现券卖出、转托管、债券质押冻结、债券质押解冻、债券司法冻结、债券司法解冻、债券处置和非交易过户出,仅能持有已认购的债券或办理账务查询。债券上市交易日由发行人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债市宝业务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披露。
8. 案例说明
例 1:新发附息债券的分销认购。
2023 年 1 月 13 日,财政部招标发行 2023 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票面利率 2.01%,
每份债券 100 元,债券简称为“23 附息国债 01”,债券代码为 230001,分销日为 2023 年 1
月 14 日,起息日为 1 月 15 日,上市交易日为 2023 年 1 月 18 日,到期兑付日为 2024 年 1
月 25 日。
情形一:公开报价交易场景。
客户 A 于 2023 年 1 月 14 日认购债券“23 附息国债 01”,认购份额 1 份,每份价格为 100 元,认购成功后,客户 A 资金结算账户实时扣划 100 元,同时客户 A 债券托管账户中增加债券“23 附息国债 01”1 份。2023 年 1 月 18 日上市交易日(不含)前,客户 A 不能对所认购债券“23 附息国债 01”进行交易操作。自 2023 年 1 月 18 日(含)起,客户可对所认购债券“23 附息国债 01”进行交易操作。
情形二:回复请求报价交易场景。
客户 A 于 2023 年 1 月 14 日发起请求报价,拟认购债券“23 附息国债 01”30 万份。中
国农业银行根据客户提交的请求报价交易指令,在 30 分钟内回复分销报价 100 元和交易份额 10 万份。客户 A 在 30 分钟内选择确认中国农业银行回复的分销报价和交易份额。确认成功后,客户 A 资金结算账户实时扣划 1000 万元,同时客户 A 债券托管账户中增加债券“23附息国债 01”10 万份。2023 年 1 月 18 日上市交易日(不含)前,客户 A 不能对所认购债券“23 附息国债 01”进行交易操作。自 2023 年 1 月 18 日(含)起,客户可对所认购债券
“23 附息国债 01”进行交易操作。
情形三:中国农业银行超时未回复请求报价场景。
客户 A 于 2023 年 1 月 14 日发起请求报价,拟认购债券“23 附息国债 01”30 万份。中国农业银行未在 30 分钟内回复分销报价和交易份额。系统显示客户 A 提交的请求报价交易指令“已过期”。
情形四:客户超时未确认中国农业银行回复的请求报价场景。
客户 A 于 2023 年 1 月 14 日发起请求报价,拟认购债券“23 附息国债 01”30 万份。中
国农业银行根据客户提交的请求报价交易指令,在 30 分钟内回复分销报价 100 元和交易份额 10 万份。客户 A 未在 30 分钟内选择确认中国农业银行回复的分销报价和交易份额。系统显示客户 A 提交的请求报价交易指令“已过期”。
情形五:中国农业银行撤回回复的请求报价场景。
客户 A 于 2023 年 1 月 14 日发起请求报价,拟认购债券“23 附息国债 01”30 万份。中
国农业银行根据客户提交的请求报价交易指令,在 30 分钟内回复分销报价 100 元和交易份额 10 万份。在客户 A 选择确认中国农业银行回复的分销报价和交易份额前,中国农业银行撤销了回复的分销报价和交易份额。系统显示客户 A 提交的请求报价交易指令“已撤销”。
例 2:续发附息债券的分销认购。
2023 年 2 月 22 日,财政部招标续发行 2023 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票面利率 2.01%,续发债券每份 100.06 元,续发债券中标利率为 2.1820%,债券简称为“23 附息国债 01(续 1)”,债券代码为 230001X1,分销期为 2023 年 2 月 23 日,起息日为 2023 年 2 月 23 日,
上市交易日为 2023 年 2 月 27 日,到期兑付日为 2024 年 1 月 25 日。
(五)现券买卖
现券买卖是指客户在债市宝交易时间内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交易报价买入或者卖出已上市流通的债券。
1. 交易币种
现券买卖的交易币种为人民币,结算单位为“元”。
2. 交易份额
现券买卖的单位交易份额为1份(面值100元),即最小交易份额为1份。现券买卖债券需按份递增。
3. 交易报价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双边报价、回复请求报价的方式,根据债券市场价格走势、市场流动性和交易头寸等情况向客户提供现券买卖报价。
(1) 双边报价: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营业网点、个人掌银、个人网银选择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双边报价点击成交。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营业网点、企业网银选择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双边报价点击成交。
(2) 回复请求报价: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企业网银发起现券的请求报价,拟请求买入或者请求卖出的交易份额须大于等于最小交易份额(10万份)。机构投资者提交的请求报价交易指令实时生效,不可变更或撤销。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机构投资者提交的请求报价交易指令,在30分钟内回复现券买入报价或者现券卖出报价和交易份额,回复的交易份额小于等于机构投资者拟交易份额且大于等于最小交易份额(10万份)。如超过30分钟,则机构投资者提交的请求报价交易指令自动失效,机构投资者可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或者联系客户经理咨询。
机构投资者须在收到中国农业银行回复的现券报价和交易份额后30分钟内选择确认或者拒绝。如超过30分钟,则中国农业银行回复的现券报价和交易份额自动失效。机构投资者可选择重新发起现券的请求报价。
中国农业银行不承诺对所有机构投资者提交的请求报价交易指令进行回复。在机构投资者选择确认或者拒绝中国农业银行回复的现券报价和交易份额前,中国农业银行可撤销回复的现券报价和交易份额。机构投资者可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或者联系客户经理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不承诺债市宝现券买卖报价与其他柜台债券业务开办行报价、其他交易市场报价以及估值机构估值结果一致。
由于中国农业银行报出的买入全价、买入净价、买入到期收益率、卖出全价、卖出净价、卖出到期收益率在债市宝业务办理渠道展示时,均截断保留(非四舍五入)小数点后四位数字,因此当客户提交现券买卖交易指令时,其按照渠道展示的买入全价或卖出全价计算的实际成交结算价格均可能与实际成交结算价格存在小数点尾差。客户实际成交结算价格以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实际记录的为准。
4. 资金结算账户管理
客户首次买入某债券时,该债券与客户所使用的资金结算账户建立关联关系。建立关联关系后,客户无法使用其他资金结算账户买入该债券。客户如需变更该债券关联的资金结算账户,则可卖出该债券的全部持仓份额后,使用其他资金结算账户买入该债券,也可至营业网点办理变更债券的资金结算账户。
客户申请对资金结算账户销户时,如该资金结算账户仍关联已上市流通的债券,则须卖出债券的全部持仓份额或者在债市宝交易时间内至营业网点变更债券的资金结算账户。
5. 交易成交结算
现券买入按照买入全价乘以买入份额计算结算金额,现券卖出按照卖出全价乘以卖出
份额计算结算金额。结算金额均截断保留(非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现券买入和卖出均采用券款对付的结算方式进行实时结算。客户提交的交易指令实时生效,不可变更或者撤销。
客户提交的现券买入交易指令一经中国农业银行受理,由中国农业银行为客户在债券托管账户登记债券持仓份额,同时从客户资金结算账户中扣划与结算金额相等的资金。之后客户即可办理现券卖出、转托管转出、债券质押冻结、债券司法冻结和非交易过户出等。
客户提交的现券卖出交易指令一经中国农业银行受理,由中国农业银行从客户债券托管账户中扣减相应的债券持仓份额,同时向客户资金结算账户中转入与结算金额相等的资金。之后客户即可使用该笔资金。
6. 特殊周期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规定,在以下特殊周期内,客户不能办理现券买卖:
(1) 付息禁止期:债券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不能办理该债券的现券买卖,自债券付息日(含)起恢复。
(2) 兑付禁止期:托管机构是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到期兑付日的前两个交易日(含)起不能办理该债券的现券买卖;托管机构是上海清算所的债券,到期兑付日的前三个交易日
(含)起不能办理该债券的现券买卖。
债券付息日和到期兑付日由发行人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债市宝业务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披露。
7. 案例说明
例4:附息债券的买卖盈利、亏损场景。
2023年3月3日,债市宝债券“23附息国债01”(债券代码230001)的买入全价为100.0431
元。
情形一:双边报价交易场景。
客户B于2023年3月3日买入债券“23附息国债01”,买入债券份额1份,结算金额为
100.0431元,客户B资金结算账户实时扣划100.04元(截断保留两位小数,非四舍五入),相应客户B债券托管账户中增加债券“23附息国债01”1份。
(1)盈利场景:
2023年5月5日,假设债市宝债券“23附息国债01”的卖出全价为100.6888元。
客户B于2023年5月5日,卖出债券“23附息国债01”,卖出债券份额1份,结算金额为100.68元,客户B资金结算账户实时增加资金100.68元(截断保留两位小数,非四舍五入),相应客户B债券托管账户中减少债券“23附息国债01”1份。
则客户B盈利0.64元(100.68元-100.04元)。
(2)亏损场景:
2023年5月5日,假设债市宝债券“23附息国债01”的卖出全价为99.8888元。
客户B于2023年5月5日卖出债券“23附息国债01”,卖出债券份额1份,结算金额为99.8888元,客户B资金结算账户实时增加资金99.88元(截断保留两位小数,非四舍五入),相应客户B债券托管账户中减少债券“23附息国债01”1份。
则客户B亏损0.16元(100.04元-99.88元)。情形二:回复请求报价交易场景。
则客户B盈利18.606万元(3019.599万元-3000.993万元)。
2023年5月5日,假设债市宝债券“23附息国债01”双边报价的卖出全价为99.8888元。客户B于2023年5月5日拟全部卖出债券份额。
则客户B亏损4.329万元(3000.993万元-2497.22万元-499.444万元)。例5:贴现债券的买卖盈利、亏损场景。
2024年5月16日,债市宝债券“24贴现国债24”(债券代码249924)的买入全价为99.9788
元。
客户B于2024年5月16日买入债券“24贴现国债24”,买入债券份额1份,结算金额为
99.9788元,客户B资金结算账户实时扣划99.97元(截断保留两位小数,非四舍五入),相应客户B债券托管账户中增加债券“24贴现国债24”1份。
2024年5月27日,假设债市宝债券“24贴现国债24”的卖出全价为99.9987元。客户B于
2024年5月27日,卖出债券“24贴现国债24”,卖出债券份额1份,结算金额为99.9987元,客户B资金结算账户实时增加资金99.99元(截断保留两位小数,非四舍五入),相应客户B债券托管账户中减少债券“24贴现国债24”1份。
2024年5月27日,假设债市宝债券“24贴现国债24”的卖出全价为99.9697元。客户B于
2024年5月27日,卖出债券“24贴现国债24”,卖出债券份额1份,结算金额为99.9697元,客户B资金结算账户实时增加资金99.96元(截断保留两位小数,非四舍五入),相应客户B债券托管账户中减少债券“24贴现国债24”1份。
(六)转托管
转托管是指客户将已上市流通的债券在其不同债券托管账户之间进行转移。即,客户将其持有的债券从其在一家柜台债券业务开办机构或者交易所市场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转移到其在另一家柜台债券业务开办机构或者交易所市场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转托管分为转托管转出和转托管转入。转托管需经转出机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转入机构分别校验通过后方可成功。
1. 转托管转出
客户提交的转托管转出指令实时生效,不可变更或者撤销。客户提交的转托管转出指令一经中国农业银行受理,由中国农业银行实时从客户的债券托管账户中扣减转出的债券份额。具体转托管转出流程如下:
(1) 中国农业银行按照客户提交的转托管转出指令,于当日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送转托管转出申请。
(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进行确认。
如确认成功,则对于转入其他柜台债券业务开办机构的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将申请发送至转入机构;对于转入交易所的申请,于当日将申请发送至交易所。
如确认失败,则中央结算公司于当日将申请退回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清算所于下一交易日将申请退回至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收到失败反馈后,实时在客户债券托管账户中恢复转托管转出时扣减的债券份额。
(3) 转入机构收到转入申请后,根据转入机构规定,于当日或者下一交易日进行处理。
如转入机构处理成功,则于处理当日在客户在转入机构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中将增加相应债券份额。
如转入机构处理失败,则于处理当日将申请退回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收到失败反馈后,中央结算公司于当日将申请退回至中国农业银行,由中国农业银行实时在客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中恢复转托管转出时扣减的债券份额;上海清算所于下一交易日将申请退回至中国农业银行,由中国农业银行实时在客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中恢复转托管转出时扣减的债券份额。
(4) 交易所收到转入申请后,于当日处理转入申请。
如交易所处理成功,则于处理当日在客户在交易所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中将增加相应的债券份额。
如交易所处理失败,则于处理当日将申请退回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收到失败反馈后,中央结算公司于当日将申请退回至中国农业银行,由中国农业银行实时在客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中恢复转托管转出时扣减的债券份额;上
海清算所于下一交易日将申请退回至中国农业银行,由中国农业银行实时在客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中恢复转托管转出时扣减的债券份额。
2. 转托管转入
客户申请将其持有的债券转入到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时,由中国农业银行为客户办理转托管转入,是否转入成功以中国农业银行确认的为准。
客户申请转托管转入的债券必须是债市宝业务已上市流通的债券,具体可通过债市宝业务办理渠道所列示的债券列表中查询。
对于客户申请转托管转入的债券,如客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中无该债券持仓,则客户无法卖出该债券,但可以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该债券的转托管转出、质押冻结、非交易过户出和账务查询。客户如需卖出该债券,则须在债市宝交易时间内至营业网点为该债券办理关联资金结算账户。个人投资者也可通过“个人掌银-债市宝-设置-关联结算账户”,为该债券办理关联资金结算账户。
3. 特殊周期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规定,债券付息日、到期兑付日前七个交易日(含),客户不能办理转托管。
债券付息日和到期兑付日由发行人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债市宝业务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披露。
4. 案例说明
例6:附息债券的转托管转出、转托管转入场景。
(1)客户将债券从中国农业银行转托管转出至其他柜台债券业务开办机构:
客户 C 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提交转托管转出指令,申请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中的债券“23 附息国债 01”转出 1 份至柜台债券业务开办机构 M。中国农业银行于当日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转托管转出申请。
如中央结算公司确认成功,则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即下一交易日)将申请发送至柜
台债券业务开办机构 M;如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失败,则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将申请退回至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收到失败反馈后,实时在客户债券托管账户中恢复“23 附息国债 01”1 份。
柜台债券业务开办机构 M 收到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的申请后,根据其自身处理规定处理申请。假设其自身处理规定为下一交易日进行处理。如处理成功,则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在客户 C 在柜台债券业务开办机构 M 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中增加债券“23 附息国债 01”1 份;如处理失败,则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将申请退回至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失败反馈后,中
央结算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将申请退回至中国农业银行,由中国农业银行实时在客户债券托管账户中恢复“23 附息国债 01”1 份。
(2)客户将债券从中国农业银行转托管转出至交易所:
客户 C 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提交转托管转出指令,申请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中的债券“23 附息国债 01”转出 1 份至交易所。中国农业银行于当日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转托管转出申请。
如中央结算公司确认成功,则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将申请发送至交易所;如中央结算
公司确认失败,则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将申请退回至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收到失败反馈后,实时在客户债券托管账户中恢复“23 附息国债 01”1 份。
交易所收到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的申请后处理申请。如处理成功,则于 2023 年 10 月 13日在客户 C 在交易所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中增加债券“23 附息国债 01”1 份;如处理失败,则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将申请退回至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失败反馈后,中央结算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将申请退回至中国农业银行,由中国农业银行实时在客户债券托管账户中恢复“23 附息国债 01”1 份。
(3)客户将债券从其他机构转托管转入至中国农业银行,该债券不是债市宝业务已上市流通的债券:
客户C申请其在其他机构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中的债券“17特别国债01”转入1份至中国农业银行。假设债券“17特别国债01”不是债市宝业务已上市流通的债券,则客户转托管转入失败。
(4)客户将债券从其他机构转托管转入至中国农业银行,该债券是债市宝业务已上市流通的债券:
客户C申请其在其他机构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中的债券“23附息国债01”转入1份至中国农业银行。如中国农业银行于2023年10月18日确认成功,则实时在客户债券托管账户中增加 “23附息国债01”1份。客户可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债券“23附息国债01”的转托管转出、质押冻结、非交易过户出和账务查询,中国农业银行也可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对债券“23附息国债01”进行冻结。客户如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中无债券“23附息国债01”持仓,则无法卖出该债券。客户须为债券“23附息国债01”办理关联资金结算账户后,方可卖出该债券。
(七)债券质押冻结和债券质押解冻
债券质押冻结是指客户使用其持有的已上市流通的债券作为质押物对对公用信业务进行质押担保。客户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后,债券将被登记为质押状态。客户不能对处于质押状态的债券办理现券卖出、转托管转出和债券司法冻结。
债券质押解冻是指客户用信业务结束后对作为质押物的债券进行解押。客户办理质押解冻手续后,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将被注销。
对于中国农业银行对公用信质押业务,客户须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开立初始资金为零、专用于债市宝债券质押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出质债券在质押期间产生的付息资金或到期兑付的本息资金。
1. 特殊周期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规定,在以下特殊周期内,客户不能办理债券质押冻结和债券质押解冻(债券付息日和到期兑付日由发行人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债市宝业务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披露):
(1) 付息禁止期:债券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不能办理该债券的债券质押冻结和债券质押解冻,自付息日(含)起恢复。
(2) 兑付禁止期:托管机构是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到期兑付日前两个交易日(含)起不能办理该债券的债券质押冻结和债券质押解冻;托管机构是上海清算所的债券,到期兑付
日前三个交易日(含)起不能办理该债券的债券质押冻结和债券质押解冻。
2. 案例说明
例7:特殊周期内,客户不能办理债券质押冻结。
2023 年 3 月 14 日,财政部招标发行 2023 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票面利率 2.35%,
每份债券 100 元,债券简称为“23 附息国债 05”,债券代码为 230005,分销日为 2023 年 3
月 15 日,起息日为 3 月 15 日,上市交易日为 2023 年 3 月 17 日,到期兑付日为 2025 年 3
月 15 日。
客户D于2023年3月15日认购“23附息国债05”1份,申请于2024年3月14日办理债券“23附息国债05”的质押冻结。由于2024年3月14日为债券“23附息国债05”付息日前一交易日,不能办理该债券的质押冻结,因此客户申请失败。
(八)债券司法冻结和债券司法解冻
债券司法冻结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有权机关的要求对客户持有的已上市流通的债券进行冻结。
债券司法解冻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有权机关的要求对客户持有的已司法冻结的债券进行解冻。
特殊周期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规定,在以下特殊周期内,不能办理债券司法冻结和债券司法解冻(债券付息日和到期兑付日由发行人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债市宝业务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披露):
(1) 付息禁止期:债券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不能办理该债券的债券司法冻结和债券司法解冻,自付息日(含)起恢复。
(2) 兑付禁止期:托管机构是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到期兑付日前两个交易日(含)起不能办理债券司法冻结和债券司法解冻;托管机构是上海清算所的债券,到期兑付日前三个交易日(含)起不能办理债券司法冻结和债券司法解冻。
(九)债券处置
债券处置是指对于作为质押物的债券或者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债券,满足以下任一情形时,中国农业银行可以主动办理该债券的卖出交易,所获得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用信业务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扣划:
1. 业务合同期满,用信人未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2. 用信人违约,中国农业银行需依法提前收回其用信;
3. 用信人主动申请处置押品归还用信业务款项;
4. 质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要求处置。
除上述情形之外,债券处置规则中资金结算账户管理、交易成交结算、特殊周期等规则与现券卖出一致。对于进行债券处置的债券,不可发起请求报价,仅能通过双边报价进行卖出。在债券处置情形下,中国农业银行卖出相关债券时,可能出现客户持有债券的卖出全价低于买入全价,导致客户的收益降低甚至本金亏损。
如遇特殊周期则不能进行债券处置。
案例说明:
例8:
2023 年 3 月 14 日,财政部招标发行 2023 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票面利率 2.35%,
每份债券 100 元,债券简称为“23 附息国债 05”,债券代码为 230005,分销日为 2023 年 3
月 15 日,起息日为 3 月 15 日,上市交易日为 2023 年 3 月 17 日,到期兑付日为 2025 年 3
月 15 日。
客户 E 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认购债券“23 附息国债 05”1 份,认购面额 100 元。2023
年 3 月 17 日,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有权机关的要求,对客户 E 持有的债券“23 附息国债 05”
1 份进行司法冻结。
(1)债券处置情形下,可能出现的客户亏损场景。
2023 年 3 月 22 日,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有权机关的要求,对已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债券
“23 附息国债 05”1 份进行处置。中国农业银行根据 2023 年 3 月 22 日债市宝债券实时卖出全价 99.8892 元,卖出“23 附息国债 05”1 份,结算金额为 99.88(截断保留两位小数,非四舍五入)元,客户 E 资金结算账户实时增加资金 99.88 元,相应客户 E 债券托管账户中减少债券“23 附息国债 05”1 份。客户 E 亏损 0.12 元(100 元-99.88 元)。
(2)特殊周期内,不能办理债券处置。
2023 年 3 月 14 日,有权机关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对已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债券“23 附息
国债 05”1 份进行处置。由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为债券“23 附息国债 05”付息日前一交易日,不能卖出该债券,因此中国农业银行无法当日对债券“23 附息国债 05”进行处置。
(十)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因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等,客户将其持有的已上市流通的债券份额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过户至其他客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1. 非交易成交结算
客户提交的非交易过户出指令一经中国农业银行受理,由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扣减客户债券托管账户中过户出的债券份额,增加过户入方债券托管账户中的相应债券份额。非交易过户成功后,过户入方可办理现券卖出、转托管转出、债券质押冻结、债券司法冻结和非交易过户出等。
2. 特殊周期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规定,在以下特殊周期内,不能办理非交易过户(债券付息日和到期兑付日由发行人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债市宝业务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披露):
(1) 付息禁止期:债券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不能办理该债券的非交易过户,自付息日
(含)起恢复。
(2) 兑付禁止期:托管机构是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到期兑付日的前两个交易日(含)起,不能办理该债券的非交易过户;托管机构是上海清算所的债券,到期兑付日的前三个交易日(含)起,不能办理该债券的非交易过户。
(十一)债券付息和债券到期兑付
记账式债券按照是否付息,可分为附息债券和贴现债券。
附息债券是按照债券票面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债券。附息债券的付息是指发行人在债券付息日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利息,债券到期兑付是指发行人在债券兑付日向债券持有人兑付本金和利息。债权登记日登记持有债券的投资者即为债券持有人。债券付息日和债权登记日由发行人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债市宝业务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披露。
贴现债券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发行人不另付利息。贴现债券的债券到期兑付是指发行人在债券兑付日向债券持有人按债券面值兑付。债权登记日登记持有债券的投资者即为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由发行人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债市宝业务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披露。
1. 债权登记
债权登记日是指债券付息或者到期兑付前,发行人对债券的债权进行确认的日期。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一般为债券付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债券到期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一般为债券到期兑付日前的第三个交易日。
客户在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可获得该债券本期利息。客户在债券到期兑付的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可获得该债券本金及到期利息。
2. 计算方式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起息日、付息日和到期兑付日等相关债券要素计算应付利息和本金金
额。
应付利息的计算公式是:客户持有的债券份额×100×债券票面利率÷年付息频率兑付本金金额的计算公式是:客户持有的债券份额×100
3. 债券付息和兑付流程
(1) 发行人将债券利息或者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
算机构指定账户。
(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将收到的资金划付至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资金账户。
(3) 中国农业银行将资金划付至客户名下与付息或者兑付债券相关联的资金结算账户。
(十二)账务查询
客户可通过债市宝业务办理渠道查询债市宝业务的交易、结算、转托管、付息和到期兑付等记录。
客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或者与自身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携带有效证件和资料到营业网点申请核查。
第三条 服务费用
债市宝业务的服务费用按照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公示的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第四条 特殊说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柜台债券业务开办机构承担债券二级托管职能。
根据中央结算公司系统运行规则,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对托管机构是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开展交易均需中央结算公司实时确认,具体规则如下:
1. 中国农业银行为客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时,实时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开户申请并实时接收其反馈。客户申请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经中央结算公司确认成功后,方可使用。
2. 客户申请办理现券买入、债券质押解冻、债券司法解冻和非交易过户入时,须经中央结算公司确认成功后,方可办理该债券的现券卖出、债券质押冻结、债券司法冻结、转托管转出和非交易过户出等。
第五条 制定和修改
本规则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和修改。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市场变化修改本规则并提前通过债市宝业务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公告。中国农业银行对债市宝产品的发售规模、交易渠道(办理渠道)、交易对象(客户)、交易时间、报价品种(债券品种)、服务收费等参数进行调整时,将提前通过债市宝业务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公告。在公告期内,客户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或者营业网点咨询,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内容,则可在卖出或转托管全部持有债券,并终止全部债市宝相关业务后,解除债市宝业务协议。个人投资者解除债市宝业务协议需凭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签约借记卡到中国农业银行指定境内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或通过网上银行、掌上银行渠道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债市宝业务协议终止。机构投资者解除债市宝业务协议需凭借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中国农业银行指定境内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债市宝业务协议终止。公告期满,客户未解除债市宝业务协议的,则视为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内容。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规则中所述日期及时间,如无特别说明,则均指北京时间。
客户如对本规则有疑问、意见或者建议,请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或者至营业网点咨询或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