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2 号)核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67,741,935 股,募集资金总额 7,499,999,996.25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中介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463,474,737.58 元。
证券代码:002673 证券简称:西部证券 公告编号:2020-08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2 号)核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67,741,935 股,募集资金总额 7,499,999,996.25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中介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463,474,737.5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出具《验资报告》
(XYZH/2020XAAA30055)。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于近日分别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放金额(元) |
1 | 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营业部 | 806010001421045813 | 2,500,000,000.00 |
2 | 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 营业部 | 129902986610800 | 1,000,000,000.00 |
3 | 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营业部 | 011011180000006131 | 999,999,996.25 |
4 | 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浦东发展银行西安 分行营业部 | 72010078801200003945 | 2,000,000,000.00 |
5 | 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工行西安东新街支 行 | 3700012129200156260 | 1,000,000,000.00 |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XYZH/2020XAAA30055)。
特此公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