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定义
1.1 除本条款特别注明外,下述词语定义如下:
1.1.1 “展览会”指第 133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进口展。
1.1.2 “组展单位”指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1.1.3 “参展商”指向组展单位申请参加展览会并获组展单位确认可在展览会展出的公司或机构(以下统称为公司)。
1.1.4 “展览场地”指举办展览会的场地以及广交会官网(xxx.xxxxxxxxxx.xxx.xx)。
1.1.5 “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社会骚乱、罢工、示威游行、恐怖活动或威胁、进口限制、政府干预及其他非组展单位所能控制的、不可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致使直接影响本条款约定之展览会不能如期举办的所有事件。
1.2 本条款有关时间的描述(如日期、工作日、天数等)均以北京时间(UTC+8)为标准。
1.3 为方便阅读而加注在本条款中的任何标题,并不影响本条款的结构和效力。 2、参展申请
2.1 申请者资格及对展出产品的要求
2.1.1 参展商须为根据适用法律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合法注册公司,且须提供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非英文或中文版本的公司注册证书,须提供中文或英文翻译件。在参展商报名时提交有关材料并经展会方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参展商的总公司/子公司/合资伙伴/代表处等与参展商有实质性法律关系的企业可共同参展,且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授权材料。
2.1.2 如申请者委托中国大陆分支机构或第三者(正式代理或分销商)参展,须以书面形式向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提出申请,并提供授权参展书或品牌使用授权书。
2.1.3 展出产品须属于《第 133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展品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展展品目录》)范围。
2.1.4 鉴于广交会具有看样成交的贸易特性,进口展只接受拥有实体产品的企业或机构参展。
2.2 上述 2.1 条款涉及的所有证明材料均须于参展申请时一并提交,组展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参展申请,并无须披露不接受的理由。
2.3 申请者一旦提交参展申请表,即视为申请者接受本参展条款的所有内容,本参展条款对申请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2.4 组展单位可随时要求参展商出示最新的公司注册证书、名片、产品目录或可能要求的其他文档或材料,以证明参展商符合申请者资格。
2.5 申请者须确保所提交所有参展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证书以及参展授权书等文件。
3、展位分配
3.1 组展单位会尽量按照展品的类别及展览会的情况分配展位。
3.2 组展单位有权决定展位分配,并无须做出任何解释。
3.3 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以发出付款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参展商参展许可。付款通知书一经发出,本条款即生效。
3.4 在任何时候,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出于重要原因或安全考虑,有权改动展位的尺寸,调整展位的位置,以及做出展览场地布局方面的结构调整。如果上述措施导致展位面积缩小,将退回已交纳的展位费与现有面积的差额(不计利息)。除此外参展商不能以此为理由向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追讨任何损失赔偿或要求退款。
4、参展费用与付款
4.1 展位费分为光地与升级标摊(9 平方米)两种收费标准。光地为参展商自行搭建的展位,最少 36 平方米,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参展商依据当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参展手册》(以下简称
《进口展参展手册》)申请或订购的相关服务,按该手册的要求办理费用支付与结算,不计入展位费。
4.3 展位费付款时间
参展商应按以下规定时间按时将款项支付至指定的账户:
2022 年 11 月 15 日 后递交参展申请表 | 应于收到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分代理商的付款通知书(传真件有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支付 100%的展位费总额。 |
4.4 延迟付款:若参展商未能于本条款约定之付款期限内支付应付展位费,即为延迟付款。由于参展商延迟付款造成了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的经济损失,由参展商承担。若参展商延迟付款超过 5 个 工作日的,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有权终止本条款,并将相应的租用展位转给第三方。参展商已交予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的所有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及其它费用),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概不退还。此情况下条款终止时即视同参展商退出参展。
4.5 注意事项
4.5.1 上述 4.3、4.4 款所涉及的应付款时间是指到账日。
4.5.2 到账日以款项到达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银行账户为准。
4.5.3 参展商应负责支付银行汇款所产生的银行费用,不得在应付参展费中抵扣。付款银行与账号见付款通知书。
4.5.4 参展商付款后应及时将银行汇款单传真给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指定联系人,保留所有银行汇款单正本或复印件并带至展览会指定地点换取参展发票。
5、退出参展
5.1 退出参展包括退出已由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确认的全部或部分展位的参展(下同)。
5.2 由于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过失而造成展览会取消的,参展商有权要求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退还已交纳予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的所有参展费及其它服务费用(不计利息)。
5.3 除上述 5.2 款约定外,在展览会首日开幕以前参展商退出参展须向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提出书面申请,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有权将已交纳的展位费(就所退展位而言)作为违约金。
5.4 除上述 5.2 款约定外,以任何理由(如因签证、展品运输延迟、展品清关延误、展品侵权等)退出参展的,已交纳予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的所有展位费用及其它费用,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概不退还,且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有权终止本条款,并可将相应的展位转给第三方。因退出参展给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造成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该损失,参展商应负全面赔偿之责任。
5.5 展览会首日开幕 1 小时后,如果展位内无展品陈列、展示或无参展商指定人员,此情况下视同参展商退出参展,适用上述 5.4 条款的规定。
6、线下实体展展位使用
6.1 未经组展单位书面同意,参展商不得转让、转租、出借、空置展位,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全部或部分展位。
6.2 未经组展单位书面同意,参展商不得在展位之外的任何区域展示展品或派发宣传资料、礼品等,不得擅自摄影、录音、录像、转播及广播,同时,也不得在其展位展示或派发其他第三者的产品、宣传资料、礼品等,也不得在展览场地内以任何形式陈列、展示、宣传任何其他展览会的资料及为该展览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活动。如参展商违反本款约定,组展单位有权移走其展位内及展览场地内的展品或相关资料。
6.3 参展商因签证理由不能派人参展,必须在征得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委托第三者参展或使用租用展位,而该第三者必须持参展商委托书并与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签署有关文件以确认其接受本条款约定的所有条款。
6.4 禁止做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宣传。
6.5 禁止在展览场地零售或现金销售展品。
6.6 无论是投诉他人侵权或被人指控侵权,参展商都必须遵守组展单位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6.7 未获得组展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改动展位。
6.8 违反本款上述规定的,组展单位有权酌情限制参展商或其有关人员入场、有权移走违规之展品,甚至封
序良俗的,组展单位将保留追究参展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7、网上展位使用及参展行为规范
7.1 按广交会参展实名制要求,参展商需如实、按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并保证由本公司实际使用网上展位(即按对应展位号在广交会官网参展),因身份信息虚假或未如实使用展位的,参展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严禁参展商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租(含分租,下同)网上展位、空置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平台账户转让、转租及非经组展单位同意授权他人使用。在广交会开幕期间,参展商应接受并配合由广交会有关机构组织实施的展位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管。凡发生前述违规行为,一经广交会有关机构确认,将严格按本参展条款予以相应处罚。参展商对因违规使用展位行为引起的一切后果负完全责任。
7.2 参展商使用由广交会所提供的展示平台、沟通洽谈工具(以下统称“网上平台”)等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交会官方网站《用户服务协议》《展品上传政策》《版权声明》等规定,并遵守广交会技术支持方相关产品的使用规则和隐私政策,承诺对其在网上平台中展示的所有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发布的信息及其他展示内容(以下统称“参展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公司及人员资料信息真实准确,且具有合法经营相关业务的资质。
7.3 参展商应配合组展单位的参展组织管理工作,配合组展单位对参展行为及资质、信息等资料的审核工作,服从组展单位按广交会有关规定对参展商参展行为的约束。
7.4 禁止做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或公序良俗的宣传。
7.5 无论是就知识产权投诉他人涉嫌侵权或被人指控涉嫌侵权,参展商都必须遵守组展单位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7.6 参展商需配合广交会及组展单位调查处理其与采购商之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贸易纠纷,遵守《广交会关于网上办展期间贸易纠纷防范及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本参展条款,服从广交会有关机构依据上述办法做出的纠纷处理决定。
7.7 违反本参展条款任一规定的,组展单位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对参展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预先警示、停止服务、删除相关内容、限制账户部分或者全部功能、终止提供服务、封禁账户、取消违规公司今后的参展资格等措施,对于因此而造成参展商无法正常使用账户及广交会服务等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参展商自行承担,参展商对此无异议;参展商接受广交会有关规定处理,并负责赔偿因此对组展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及广交会技术支持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者所遭受的行政处罚、实际损失及维权所发生的调查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等)。参展商对其他因违规行为引起的一切后果负完全责任。违反中国法律的,组展单位将保留追究参展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8、展出展品
8.1 展出展品必须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不超出本条款约定之展品范围,且已于参展申请表中填报。
8.2 如果展品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按本展览会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3 组展单位有权移走展品范围之外的一切产品,除非它们为展品的必备辅助物件、宣传品或免费礼品。
8.4 参展商的展品运输可交由组展单位和组展单位所推荐的展品承运商负责,也可自行组织运输。组展单位和组展单位对所推荐的承运商不负任何责任,仅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展品货运仍需参展商自行与承运商联系。
8.5 如果因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导致展品不能进口,或未能及时抵达展览场地等情况,均属于参展商本身需要承担的风险,参展商仍有支付全部参展费用的义务。
8.6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参展商不得擅自将未清关的展品带出展览场地。
8.7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售与国内公司或免费赠送国内公司的展出展品,撤展后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交纳关税等税收,未办妥进口手续之前,参展商不得将展出展品擅自移出展览场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指定之监管地点。
8.8 弃置的展出展品、保税进口的展位搭装材料及其它物品必须提前向组展单位和组展单位推荐之展品承运商申报,撤展时参展商不得随意处置,必须送交展品承运商转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处置。
8.9 除已办妥进口手续之展品、弃置之展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之免费礼品或宣传品外,其他展出展品在撤展后必须打好包,交给展品承运商统一搬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指定的监管地点,统一办理
9、参展商的通行
9.1 在参展商足额付清展位费后,组展单位才会授予参展商每 9 平方米展位 3 张免费的参展商证。除此外参展商要求的任何额外的证件按照当届《进口展参展手册》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展位搭建
10.1 境外参展商在筹展时间进馆布展前,必须向组展单位和组展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出示所有展品的海关清单或 ATA 单证册等原件,并提交相关复印件后,方能进馆布展。如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文档,组展单位有权阻止参展商进馆布展,损失一概由参展商承担。
10.2 所有升级标摊由组展单位指定的主场承建商搭建,光地展位由参展商自行委托经组展单位推荐的施工单位或参展商自带的并经组展单位认可的施工单位搭建。
10.3 如参展商自行委托施工单位搭建展位,则参展商对展位设计、搭建和相关的安全、防火工作负全责,并有义务确保展位搭建工作符合当届《进口展参展手册》列明的一切操作要求和技术要求以及政府部门的相关法规规定。
11、安全与防火
11.1 在筹展、展览、撤展期间,参展商有义务确保其一切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当届《进口展参展手册》的安全与防火条例,并须严格遵守。
12、服务
12.1 展览会为参展商提供有关资讯录入与查询、展具出租、仓储运输等方面的多项服务,请详阅当届《进口展参展手册》。
12.2 组展单位将推荐展品承运商、施工单位、旅行社等为参展商提供服务,参展商可自行与这些服务单位签订相关服务条款。如由于这些服务单位原因而影响到参展商参展,参展商可向组展单位投诉,组展单位尽力协助解决,但参展商与这些服务单位的任何经济纠纷及责任均与组展单位无关。
12.3 组展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提供的任何服务专案均视库存情况及展览会现场情况而定,并不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提供。参展商应参照当届《进口展参展手册》的操作要求及时办理。任何因参展商未按要求及时办理而造成的服务延迟或服务取消,责任由参展商自负。
12.4 组展单位会按照参展商的合理要求,协助参展商因参加展览会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签证或其他准许入境文件,但不能保证其入境签证或其他准许入境文件获得批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参展商自行承担,参展商不得以此为理由退出参展。
13、资料和信息保护
13.1 在遵守资料和信息保护的法律的前提下,组展单位可以为实现其商业目的而处理和使用与参展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也可以为了充分履行所有与条款相关目的而将其资料和信息转交于第三方。
14、损失与责任
14.1 组展单位对于由组展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正式员工对其应负责任的疏忽引起的个人伤害(身体),以及由于组展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正式员工恶意或严重违反责任所造成的其他损害负责。在这些情况下,组展单位仅赔偿直接损害而不赔偿间接损害。
14.2 在展馆开放时间内,参展商应至少安排一名人员留守展位内。组展单位对于由参展商带至展览会的展品或展览场地的设施或装备的损害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4.3 参展商对于由其自身、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其代表人和其展位内的展品或其他物件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14.4 为确保参展商个人财物、展品及人身安全,组展单位建议参展商就其展位购买适当及足够的保险。
14.5 参展商及其雇员、工作人员、委托的施工单位及其雇员因恶意、疏忽或操作不当造成展馆设备和设施的损坏或人员的伤亡,参展商必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4.6 参展商因展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展品或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之展品而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部门处罚的,全部责任均由参展商负责。组展单位有权移走违法或侵权之展出展品,参展商不得因此而向组展单位提出任何损失赔偿要求。
14.7 参展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相关法规规定,擅自处置展出展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参展商承担。如由此而造成组展单位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处罚的,组展单位保留向参展商追索的权利。注:组展单位在此提醒参展商妥善保管好展出展品,任何遗失的进口展品有可能仍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交纳关税。 15、免责条款
15.1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超越组展单位可控制范围的情况发生,导致展览时间改变,或展览布局或展位调整的,参展商无权要求行使撤销或者取消条款的权利,也不能向组展单位提出其他任何主张,包括要求赔偿金。
15.2 组展单位将尽力在展览会筹展、展览、撤展期间做好一切安全防范工作。除组展单位恶意或严重疏忽外,组展单位无须为其雇员、推荐展品承运商、推荐施工单位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也不为因参展商、参观者或第三者的疏忽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参展商向组展单位承诺:不会因其自身及其属下雇员、工作人员、展览会参观者或第三者的疏忽行为而造成的展品或个人财物损失,而向组展单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15.3 参展商与其他人士在展览会举行期间所进行或因展览会而导致的接触或交易结果,组展单位概不负责。 16、补充条款
16.1 申请者须保证认真遵守广交会所有规定,做好参展工作,并完全接受由广交会有关机构组织实施的对展位使用管理情况的现场检查和监管。
16.2 双方同意,参展合同包括本参展条款、参展申请表、第 133 届广交会进口展线上参展责任书、付款通知书、《进口展展品目录》、当届《进口展参展手册》及有关增订或补充条款,上述内容为参展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组展单位和参展商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6.3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16.4 本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签约一方可向展览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中文。
16.5 双方过往就展览会谈判中之声称、理解、承诺如与本条款发生冲突,均以本条款为准。
负责人姓名(正楷): 签名:
公司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