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日期:二 O 二二年十二月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铜陵有色股票代码: 000000.XX
收购人名称: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人住所: 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
通讯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
签署日期:二 O 二二年十二月
收购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铜陵有色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铜陵有色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完成前,有色集团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超过 30%,本次交易将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有色集团已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有色集团本次认购股份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7
五、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的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9
七、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及持有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10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12三、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12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称、简称或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摘要、本报告 摘要 | 指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铁建铜冠投资有限公司 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 |
有色集团、收购人、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 | 指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铜陵有色、上市公司 | 指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铜冠铜箔 | 指 |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铁建铜冠、标的公司 | 指 | 中铁建铜冠投资有限公司 |
标的资产 | 指 | 中铁建铜冠投资有限公司 70%股权 |
CRI | 指 | Corriente Resources Inc.(科里安特资源公司) |
ECSA | 指 | Ecuacorriente S.A.(厄瓜多尔科里安特公司) |
EXSA | 指 | Explorcobres S.A.(厄瓜多尔探矿公司) |
米拉多铜矿 | Mirador 1(Acumulada)铜矿,包括 Mirador 矿区和 Mirador Norte 矿区,即米拉多矿区(矿床)和米拉多北矿区(矿床) | |
矿业权、矿权、采矿特 许权、采矿权 | 指 | 在厄瓜多尔《矿业法》规定下的采矿特许权,是权利人可以 在特定区域进行矿业勘探、开采的权利 |
BHP 公司/南方 32 公 司 | 指 | 必和必拓公司 Billiton Ecuador BV,现为澳大利亚南方 32 公司 South32 Royalty Investments Pty Ltd. |
可转债 | 指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国务院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安徽省国资委 | 指 |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容诚会计师、审计机构 | 指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坤元评估、资产评估机 构 | 指 |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最近三年 | 指 |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 |
最近两年 | 指 | 2020 年度、2021 年度 |
x报告书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370,203.39 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151105774A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成立日期 | 1981 年 1 月 22 日 |
经营期限 | 1981 年 1 月 22 日至永久 |
通讯方式 | 0562-5860359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再生资源加工;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节能管理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材料销售;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通用设备修理;矿山机械制造;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监测;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期货业务;交易所业务;报纸出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检验检测服务;矿产资源勘查;测绘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省国资委直接和间接持有有色集团 100%股权,为有色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色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有色集团主要下属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业务性质 |
1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110,000.00 | 70.00 | 财务公司 |
2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上海投资贸易有 限公司 | 110,000.00 | 100.00 | 金属及金属矿批发 |
3 | 铜陵有色金属深圳公司 | 6,000.00 | 100.00 | 有色金属加工 |
4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42,178.67 | 36.53 | 铜矿采选冶炼加工 |
5 | 铜陵鑫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 | 100.00 | 工程管理服务 |
6 | 铜陵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3,370.00 | 57.66 | 化学原料制造 |
7 | 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1,177.30 | 84.94 | 工程勘察设计 |
8 | 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67,897.91 | 100.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9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物资有限公 司 | 1,000.00 | 100.00 | 金属及金属矿批发 |
10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 | 4,000.00 | 100.00 | 投资管理 |
11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 份有限公司 | 20,020.00 | 82.77 | 建筑安装业 |
12 | 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 任公司 | 150,000.00 | 100.00 | 铅锌冶炼 |
13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 | 15,000.00 | 51.51 | 建筑安装 |
14 | 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500.00 万美 元 | 100.00 | 贸易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业务性质 |
15 | 中科铜都粉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0 | 97.67 | 制造业 |
16 | 安徽铜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0 | 78.65 | 机械制造 |
17 | 铜冠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 2,020.00 万 美元 | 100.00 | 未实际开展业务 |
18 | 安徽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46,743.70 | 65.00 | 采矿业 |
19 | 铜陵铜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00 | 节能技术推广服务 |
20 | 安徽铜冠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 30,000.00 | 100.00 | 未实际开展业务 |
21 | 铜陵有色南陵xxx矿业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00.00 | 铅锌矿采选 |
22 | 中铁建铜冠投资有限公司 | 561,858.494 | 70.00 | 境外矿业投资 |
23 | 安徽铜冠池州资源有限公司 | 8,000.00 | 100.00 | 铅锌矿采选 |
24 | 铜陵有色铜冠光穗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250,100.00 | 19.99 | 投资活动 |
25 | 铜陵金义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200.00 | 100.00 |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
26 | 安徽省有色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 站有限公司 | 100.00 | 100.00 | 检测服务 |
注 1:有色集团享有铜陵有色铜冠光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67%表决权。
注 2:香港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为香港注册的企业,铜冠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企业。
四、收购人业务发展及简要财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有色集团是一家以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加工、现代服务业(金融、贸易等)为主业,集精细化工、装备制造、科研设计、房地产开发等相关产业多元化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位列 2022 年《财富》世界 500 强第 400 位。
最近三年,有色集团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转型步伐,除主业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加工外,现代服务业(金融、贸易等)、化工及其他产品板块和房地产板块亦对有色集团收入保持持续贡献。整体而言,有色集团主营业务发展良好,经营规模持续扩大,行业地位稳中有升。
(二)最近三年简要财务情况
有色集团最近三年合并口径简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合并报表) |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 |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
总资产 | 9,287,181.50 | 9,308,857.25 | 8,741,132.80 |
净资产 | 2,756,410.89 | 2,334,963.61 | 2,342,116.90 |
营业收入 | 22,894,652.92 | 20,900,681.11 | 19,211,883.50 |
主营业务收入 | 22,523,758.35 | 20,585,544.31 | 18,932,715.09 |
净利润 | 292,821.26 | 42,985.87 | 29,457.18 |
资产负债率 | 70.32% | 74.92% | 73.21% |
净资产收益率 | 11.50% | 1.84% | 1.28% |
注:有色集团 2019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0]004161 号审计报告;有色集团 2020、2021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 并出具了 XYZH/2021HFAA20165 号、 XYZH/2022HFAA20340 号审计报告。
五、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的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有色集团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 5 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六、收购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xxx | 董事长 | 男 | 中国 | 安徽铜陵 | 否 |
xxx | 董事、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安徽铜陵 | 否 |
xxx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安徽铜陵 | 否 |
xxx | 总会计师 | 男 | 中国 | 安徽铜陵 | 否 |
xxx | 董事 | 男 | 中国 | 安徽铜陵 | 否 |
陶和平 | 纪委书记 | 男 | 中国 | 安徽铜陵 | 否 |
xx | 总工程师 | 男 | 中国 | 安徽铜陵 | 否 |
xxx | 外部董事 | 男 | 中国 | 安徽合肥 | 否 |
xx | 外部董事 | 男 | 中国 | 安徽合肥 | 否 |
xxx | xx董事 | 男 | 中国 | 安徽合肥 | 否 |
慈亚平 | 外部董事 | 男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xx | 外部董事 | 男 | 中国 | 安徽合肥 | 否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七、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及持有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除控制铜陵有色(000000.XX)并间接控制其子公司铜冠铜箔(000000.XX)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市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000000.XX | 上峰水泥 |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深交所主板 | 100,715,656 | 10.33% |
ZNX | ZNX | ZincX Resources Corp | 加拿大-多伦多创业板 | 48,636,224 | 27.34% |
(二)收购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直接持有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70%股权并通过子公司铜陵有色间接持股 30%(合计 100%),直接持有铜冠金源期货有限公司 21%股权并通过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上海投资贸易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79%(合计 100%),直接持有铜陵有色铜冠光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99%股权并通过子公司上海投资贸易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0.04%(合计 20.03%)。
收购人不存在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情况。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一)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陆续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等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性文件。鼓励国有企业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从而提高国资运营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本次交易是响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号召,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平台的作用,对行业优质资产实施的重组整合。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提升国有资产证券化率水平。通过本次交易将实现有色集团旗下优秀核心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大幅提升资产证券化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储备优质矿产资源,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优质的矿产资源储备是铜冶炼企业盈利能力的有力保障。丰富的矿产资源对公司进一步提升抗风险能力,保持电解铜产能、产量及产品品质的稳定性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取得中铁建铜冠控股权,中铁建铜冠为已投产的成熟矿山,原材料供应、交通、电力等配套设施较为完善,采选技术领先,生产工艺稳定,管理能力突出,具备较大的产出规模和盈利能力。随着矿山注入上市公司体内,公司原料铜采购成本将显著降低,规模化效果将逐渐显现,盈利能力也将进一步增强。
(三)减少关联交易,提升上市公司独立性
x次交易前,标的公司为上市公司母公司有色集团控制的子公司,主要为上市公司提供铜精矿等矿石原材料,因此形成了一定的关联交易。通过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的独立性。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安排。如未来发生权益变动相关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控股股东有色集团内部决策通过;
3、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有色集团备案;
4、本次交易已通过安徽省国资委的预审核;
5、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获得有色集团正式批准;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审查通过(如需);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5、本次交易取得其他可能涉及的有权管理部门的核准、批准、备案(如需)。
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交易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 384,574.65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6.53%。本次交易中,铜陵有色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有色集团持有的中铁建铜冠 70%股权。
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为 567,226.32 万元,
发行价格为 2.70 元/股,则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数量为 210,083.8222 万
股;本次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为 33,366.26 万
元,初始转股价格为 2.70 元/股,按照初始转股价格全部转股后的股份数量为
12,357.87 万股。
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假设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和按初始转股价格全部转股两种情形,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 本次交易前 | x次交易后(不考虑配套融资,交易对方持有可转债未 转股) | 本次交易后(不考虑配套融资,交易对方持有可转债全 部转股) | |||
股数(万 股) | 股权比例 | 股数(万 股) | 股权比例 | 股数(万 股) | 股权比例 | |
有色集团 | 384,574.65 | 36.53% | 594,658.47 | 47.09% | 607,016.34 | 47.61% |
其他股东 | 668,078.68 | 63.47% | 668,078.68 | 52.91% | 668,078.68 | 52.39% |
合计 | 1,052,653.33 | 100.00% | 1,262,737.15 | 100.00% | 1,275,095.03 | 100.00% |
注:此处假设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增发的股票。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安徽省国资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占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10%,公司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二、本次收购的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有色集团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中铁建铜冠 70%股权。
根据坤元评估出具并经有色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6 月 30 日,中铁建铜冠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953,321.55 万元,据此计算,本次标的资产中铁建铜冠 70%股权对应权益价值为 667,325.09 万元。交易双方经协商同意,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有色集团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为 667,325.09 万元。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为
567,226.32 万元,占交易价格的 85%;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支付的交易对
价为 33,366.26 万元,占交易价格的 5%;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为 66,732.51
万元,占交易价格的 10%。
(二)募集配套资金
x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14,60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并且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债初始转股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与中介费用等,并用于标的公司偿还债务,其中用于偿还债务的金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的 25%。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本次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最终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购买资产的实施。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购买资产协议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签署了《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其中甲方为铜陵有色,乙方为有色集团,标的资产为中铁建铜冠 70%股权。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第二条 标的资产定价及支付方式
2.1 标的资产定价
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22〕2-25号《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中铁建铜冠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 6月30日,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53,321.55万元,据此计算,本次标的资产对应权益价值为667,325.09万元。
交易双方经协商同意,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有色集团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为6,673,250,900元。
2.2 支付方式
x次交易中,甲方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 5,672,263,200 元,占交易价格的 85%;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支付 333,662,600 元,占交易价格为 5%;以现金方式支付 667,325,100 元,占交易价格的 10%。
2.3 甲方同意,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 6 个月内或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到账后 5 个工作日内(以期限先到为准),向乙方一次付清上述现金对价。
第三条 股份的发行及认购
3.1 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甲方在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3.2 发行方式
x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3.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x次股份的发行对象为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乙方,发行对象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3.4 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3.4.1 定价基准日
本次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3.4.2 发行价格的确定
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方式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最终确定为 2.70 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 )/(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 )/(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股价。
3.5 发行数量
交易双方同意,本次购买资产项下甲方向乙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2,100,838,222 股。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3.6 股份锁定期安排
乙方承诺: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甲方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的,乙方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甲方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乙方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在满足上述法定限售期的同时,在业绩承诺考核完成后可解除锁定。
乙方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甲方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向乙方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甲方股份的情形除外。
本次交易完成后,xxxx本次认购而享有的甲方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xxxxx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乙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7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甲方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第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认购
4.1 发行债券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x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上市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的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照面值发行,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4.2 发行方式
x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4.3 发行对象
x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乙方。
4.4 转股价格的确定与调整
x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股价格参照股份的发行价格确定,即 2.70 元/股。
在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所参考的定价基准日至到期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若甲方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转股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 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4.5 发行规模与发行数量
x次交易购买资产甲方向乙方发行可转债的数量为 3,336,626 张。最终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4.6 转股股份来源
x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甲xx发行的股份或甲方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如有)。
4.7 债券期限
x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4.8 转股期限
x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在此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
4.9 债券利率
x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1.00%/年。
4.10 付息期限和方式
4.10.1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4.10.2 付息方式
x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前申请转股,则就转股部分对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再支付债券利息。
4.11 转股数量
x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12 到期赎回条款
x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则在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甲方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4.13 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当乙方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满足解锁条件后,如甲方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则乙方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解锁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金额回售给甲方。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4.14 担保与评级
x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
4.15 锁定期安排
乙方承诺:乙方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甲方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份,则自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回购行为)。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甲方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的,乙方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乙方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满足上述法定限售期的同时,在业绩承诺考核完成后可解除锁定;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的,其通过转股取得的股份遵守前述限售期的同时,在业绩承诺考核完成后可解除锁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xxxx本次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而享有的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约定。xxxxx本次认购所
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转股取得的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乙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16 转股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
第五条 其他事项—冶炼净权益金条款影响及或有对价安排
5.1 冶炼净权益金条款
根据标的公司子公司 Corriente Resources Inc.(以下简称“CRI”)与必和必拓公司(Billiton Ecuador BV,以下简称“BHP 公司”,现为澳大利亚南方 32 公司 South32 Royalty Investments Pty Ltd.,以下简称“南方 32 公司”)签订的与矿业权相关的协议,BHP 公司享有在矿山开采期间收取 2%的冶炼净权益金(简称 “矿权费”或“NSR”)的权利。根据双方于 2002 年签署的一项修订协议,CRI或其受让人享有以 200 万美元的对价回购其中 1%NSR 的权利,但目前双方就该 1% NSR 回购权是否有效存在争议。自米拉多铜矿项目一期投产后,Ecuacorriente
S.A(标的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ECSA”)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实际支付 1% NSR 的金额,剩余 1% NSR 由于争议尚未解决而未支付,未来支付与否视双方争议解决情况决定。根据评估规则要求及谨慎性原则,评估机构按照 NSR 为 2%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
5.2 或有对价的补偿安排
针对 1%的 NSR 回购权事宜,标的公司计划未来通过法律仲裁方式解决,对于冶炼净权益金条款仲裁事项(1%NSR)对应的或有对价补偿安排如下:
5.2.1 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提起的仲裁在业绩承诺期间内获得支持,则该或有对价纳入前述“交易价格总额”中计算补偿金额;
当前交易方案按照 NSR 为 2%进行评估作价,如按照 NSR 为 1%进行测算,评估结果将相应增加 7,200 万美元,按基准日折合人民币为 48,299.00 万元。如
后期仲裁结果确定 NSR 为 1%,即若 CRI 和 XXXX 在仲裁中获得支持并行使了上述回购权,则对于估值差额 33,809.30 万元(对应标的公司 70%股权,以下简称“或有对价金额”)由甲方在仲裁结果生效后的 15 日内以现金补偿予乙方。
5.2.2 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提起的仲裁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获得支持,则以与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交易对价合计补偿比例相等的原则确定该或有对价对应的补偿比例及金额,计算公式为:
或有对价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xx业绩未达成及期末因资产减值累计已补偿的股份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现金金额的合计数÷不含或有对价的交易价格总额×或有对价金额
甲方有权在根据 5.2.1 确定的应支付乙方的或有对价金额中就或有对价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予以扣除。
5.2.3 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提起的仲裁未获得支持,则不考虑或有对价的补偿。
第六条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6.1 补偿义务人
交易对方乙方为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人。
6.2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具体条款详见甲乙双方于同日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第七条 过渡期损益安排及资产变动的处理
7.1 过渡期损益安排
7.1.1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资产交割完成日(含当日)为过渡期。双方同意,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甲方享有;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乙方向甲方以现金方式补足。
7.1.2 双方同意,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损益由甲方委托交易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
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将作为双方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之依据。
7.2 过渡期资产变动处理
7.2.1 过渡期间内,乙方承诺通过采取行使股东权利等一切有效的措施,确保对于标的资产的合法和完整的所有权,保证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标的资产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7.2.2 过渡期间内,乙方确保标的公司以符合相关法律和良好经营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有序运营。除非相关协议另有规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应确保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内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7.2.2.1 对现有的业务做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停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
7.2.2.2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认股权或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授予或同意授予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方收购或认购标的公司的股权的权利。
7.2.2.3 采取任何行为使其资质证书或任何政府机构颁发的其他资质或许可失效。
7.2.2.4 转移、隐匿标的公司的资产,进行与标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
第八条 标的资产交割
8.1 交易双方应在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关出具同意本次购买资产相关核准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公司相关资产权利证书、合同文件等清点手续。
8.2 交易双方应于前款清点手续完成且无异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标的公司股东变更所涉的备案登记手续。
8.3 甲方应在前款备案登记手续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甲方本次购买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8.4 自《验资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依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甲方股份变动的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九条 承诺与保证
9.1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9.1.1 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本次交易内部决策程序。
9.1.2 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及时制作本次交易相关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9.1.3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关就本次购买资产而出具的同意文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9.1.4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办理相关部门或机关的登记、报批手续。
9.2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9.2.1 已向甲方和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标的公司的全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产、负债、历史沿革、相关权证、业务状况、人员等所有应当披露的内容,并保证此等披露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重大遗漏情形。
9.2.2 乙方已经依法对标的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乙方合法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且该等股权不存在信托安排、股权代持或代表其他方利益。标的资产未设定质押等他项权利,也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并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交割日。
9.2.3 保证标的公司依法经营,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土地、房产、环境保护、外汇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形。标的公司或甲方如因本次交易完成前标的公司存在的行政处罚或诉讼、仲裁而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由此给标的公司及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2.4 若因资产交割日之前标的公司或乙方的行为导致的,但行政处罚或诉讼、仲裁在资产交割日之后的标的公司或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2.5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关就本次购买资产而出具的相关核准
文件后,及时协助甲方办理标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9.2.6 保证过渡期间及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不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标的公司现有相同或相似业务。
9.2.7 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持有的甲方股份在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不得进行质押。如乙方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在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乙方不得将其持有的甲方股份进行质押。
……
第十四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4.1 本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14.1.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
14.1.2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承诺与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和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签署后即生效,其它条款于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4.1.2.1 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14.1.2.2 本次交易获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14.1.2.3 本次交易通过反垄断主管部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如需);
14.1.2.4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4.1.2.5 本次交易获得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如有).
14.2 本协议的终止
x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4.2.1 在交割日之前,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14.2.2 以上所述任一先决条件无法获得满足;
14.2.3 在交割日之前,本次交易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交易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14.2.4 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
的履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任何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
(二)业绩补偿协议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签署了《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盈利补偿协议》。其中甲方为铜陵有色,乙方为有色集团。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补偿义务人
补偿义务人为本次交易对方,即乙方。第二条 业绩承诺
2.1 业绩承诺期间
综合考虑标的公司生产进度计划、预测净利润等因素,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22 年 7-12 月至 2027 年,包含本次交易预计实施完成当年起的连续五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
2.2 业绩承诺资产及承诺金额
x次业绩承诺将采用承诺期内累计预测净利润的方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但标的公司下属的矿业权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进行评估。乙方对标的公司及矿业权资产业绩同时进行承诺,具体如下:
2.2.1 标的公司在 2022 年 7-12 月至 2027 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数(指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为 399,747.43 万元。
补偿义务人承诺,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不考虑因仲裁胜诉而免于支付 1%冶炼净权益金(NSR)的或有事项影响)不低于人民币合计 399,748 万元。
2.2.2 矿业权资产在 2022 年 7-12 月至 2027 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数(指甲方 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矿业权资产实现的净利润)合计为 710,890.88 万元。
补偿义务人承诺,矿业权资产在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不考虑因仲裁胜诉而免于支付 1%冶炼净权益金(NSR)的或有事项影响)不低于人民币合计 710,891 万元。
第三条 业绩补偿方式
3.1 实际净利润的确定
在利润补偿期间最后年度的年度审计时,甲方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期间内标的公司及矿业权资产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的情况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以确定利润补偿期间标的公司及矿业权资产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最终数据,且《专项审核报告》的出具时间不应晚于甲方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出具日。
3.2 补偿数额的计算
3.2.1 在上述《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标的公司及矿业权资产在利润补偿期间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乙方需就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部分向甲方承担补偿责任。
3.2.2 双方同意,业绩补偿原则为:xxxx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
(含乙方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进行补偿,其次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补偿,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补偿。已履行的补偿行为不可撤销。具体补偿义务计算公式如下:
3.2.2.1 标的公司口径的补偿金额=(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的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交易价格总额
矿业权资产口径的补偿金额=(矿业权资产在利润补偿期间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矿业权资产在利润补偿期间的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矿业权资产在利润补偿期间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交易价格总额
应补偿总金额=xxx(标的公司口径的补偿金额,矿业权资产口径的补偿金额)
3.2.2.2 乙方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乙方应当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补偿总金额÷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
乙方应当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补偿总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100 元/张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小数对应对价由乙方以现金支付。
乙方同意,若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息等事项,与乙方应补偿股份相对应的新增股份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等收益),随乙方应补偿的股份一并补偿给甲方;乙方就其应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收取的利息等收益,也应随其应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并退还给甲方。
3.2.2.3 乙方持有的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补偿的,乙方应以现金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
乙方应当补偿的现金金额=应补偿总金额-已补偿股份金额-已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
3.2.2.4 承诺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补偿金额(包括股份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偿与现金补偿)合计不超过乙方合计获得的交易对价。
第四条 减值测试补偿安排
4.1 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甲方将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累计已补偿金额,则乙方应向甲方另行补偿差额。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承诺年度期限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4.2 减值补偿的实施
补偿原则为:乙方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含乙方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进行补偿,其次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补偿,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补偿。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及现金净额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的股份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
应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100 元/张
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金额-已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小数对应对价由乙方以现金支付。
乙方同意,若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 派息等事项,与乙方应补偿股份相对应的新增股份或利益,随乙方应补偿的股份 一并补偿给甲方。补偿义务人就其应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收取的利息等收益,也应随其应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并退还给上市公司。
乙方持有的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补偿的,乙方应以现金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
乙方应当补偿的现金金额=应补偿总金额-已补偿股份金额-已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
承诺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补偿金额(包括股份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偿与现金补偿)合计不超过乙方合计获得的交易对价。
第五条 或有对价的补偿安排
5.1 冶炼净权益金条款
根据标的公司子公司 Corriente Resources Inc.(以下简称“CRI”)与必和必拓公司(Billiton Ecuador BV,以下简称“BHP 公司”,现为澳大利亚南方 32 公
司 South32 Royalty Investments Pty Ltd.,以下简称“南方 32 公司”)签订的与矿业权相关的协议,BHP 公司享有在矿山开采期间收取 2%的冶炼净权益金(简称 “矿权费”或“NSR”)的权利。根据双方于 2002 年签署的一项修订协议,CRI或其受让人享有以 200 万美元的对价回购其中 1%NSR 的权利,但目前双方就该 1% NSR 回购权是否有效存在争议。自米拉多铜矿项目一期投产后,Ecuacorriente S.A(标的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ECSA”) 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实际支付 1% NSR 的金额,剩余 1% NSR 由于争议尚未解决而未支付,未来支付与否视双方争议解决情况决定。根据评估规则要求及谨慎性原则,评估机构按照 NSR 为 2%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
5.2 或有对价的补偿安排
针对 1%的 NSR 回购权事宜,标的公司计划未来通过法律仲裁方式解决,对于冶炼净权益金条款仲裁事项(1%NSR)对应的或有对价补偿安排如下:
5.2.1 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提起的仲裁在业绩承诺期间内获得支持,则该或有对价纳入前述“交易价格总额”中计算补偿金额。
当前交易方案按照 NSR 为 2%进行评估作价,如按照 NSR 为 1%进行测算,评估结果将相应增加 7,200 万美元,按基准日折合人民币为 48,299.00 万元。如后期仲裁结果确定 NSR 为 1%,即若 CRI 和 XXXX 在仲裁中获得支持并行使了上述回购权,则对于估值差额 33,809.30 万元(对应标的公司 70%股权,以下简称“或有对价金额”)由甲方在仲裁结果生效后的 15 日内以现金补偿予乙方。
5.2.2 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提起的仲裁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获得支持,则以与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交易对价合计补偿比例相等的原则确定该或有对价对应的补偿比例及金额,计算公式为:
或有对价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xx业绩未达成及期末因资产减值累计已补偿的股份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现金金额的合计数÷不含或有对价的交易价格总额×或有对价金额
甲方有权在根据 5.2.1 确定的应支付乙方的或有对价金额中就或有对价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予以扣除。
5.2.3 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提起的仲裁未获得支持,则不考虑或有对价的
补偿。
第六条 补偿程序
6.1 甲方应在利润补偿期间最后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后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回购及补偿方案,确定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以及现金补偿的金额,乙方应当在该股东大会审议回购及补偿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如乙方存在补偿义务且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提起的 NSR 相关仲裁在前述回购及补偿方案通过后获得支持,则甲方应当自取得书面仲裁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更新的补偿方案,乙方应当在该股东大会审议回购及补偿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6.2 以上所补偿的全部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由甲方以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承诺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补偿金额(包括股份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偿与现金补偿)合计不超过乙方合计获得的交易对价。
6.3 乙方应协助甲方将审议确定的应回购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划转至甲方 设立的回购专用账户进行锁定;如涉及现金补偿,甲方审议确定现金补偿数额后,乙方应在审议决议公告后的 30 日内将足额的补偿现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甲方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以及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减少注册 资本的相关程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x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协议生效、解除和终止
8.1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署的主协议之补充协议。
8.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且在主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成就后生效。
8.3 主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相应解除或终止。
……”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交易前,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 384,574.65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6.53%,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关于本次收购,有色集团就股份锁定期安排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本公司向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的除外。
2、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通过资产认购获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
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通过资产认购获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
限。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可
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的,则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有色集团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在满足上述法定限售期的同时,在业绩承诺考核完成后可解除锁定。有色集团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满足上述法定限售期的同时,在业绩承诺考核完成后可解除锁定;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的,其通过转股取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同时,在业绩承诺考核完成后可解除锁定。
5、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6、如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的,本公司将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非现金资产状况
(一)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2]230Z4055 号),中铁建铜冠最近两年合并口径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流动资产 | 248,376.98 | 141,455.96 |
非流动资产 | 1,363,698.60 | 1,379,820.32 |
资产总计 | 1,612,075.58 | 1,521,276.28 |
流动负债 | 538,690.61 | 319,013.96 |
非流动负债 | 596,434.61 | 846,191.00 |
负债合计 | 1,135,125.23 | 1,165,204.96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76,950.36 | 356,071.32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营业收入 | 573,929.14 | 169,768.03 |
营业成本 | 229,383.37 | 98,400.76 |
营业利润 | 234,446.16 | 69,940.97 |
利润总额 | 234,416.89 | 69,922.29 |
净利润 | 144,176.54 | 46,869.00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 298,991.68 | 68,994.36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 -66,813.26 | -72,979.2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 -195,663.10 | 69,325.66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32,375.43 | 60,445.74 |
(二)资产评估及交易作价情况
x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评估出具的并经有色集团备案的“坤元评报〔2022〕2-25 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值为基础确定。
坤元评估依照国家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就标的资产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评估标的 | 评估方法 | 股东全部权益 账面值 | 评估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中铁建铜冠 100%股权 | 资产基础法 | 267,341.51 | 953,321.55 | 685,980.04 | 256.59% |
收益法 | 267,341.51 | 964,000.00 | 696,658.49 | 260.59% |
注: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中铁建铜冠单体口径净资产账面价值。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并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即中铁建铜冠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953,321.55万元。以此为基础确定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交易定价为953,321.55万元,即相应 70%股权的转让定价为667,325.09万元。
第四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本次收购完成前,有色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384,574.65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6.53%。根据《收购办法》第四十七条,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收购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有色集团已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有色集团本次认购股份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收购中,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 收购方式”之“一、交易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
签署日期: 2022 年 12 月 22 日
(本页无正文,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字盖章页)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
签署日期: 202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