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主权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或“公司”)为规范主权评级业务,根据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主权评级业务包括委托主权评级业务和主动主权评级业务。
委托主权评级业务指境外主权国家或地区拟在中国境内发行债券而委托公司开展的主权评级业务。
主动主权评级业务指未经境外主权国家或地区委托,通过公开渠道收集受评国家(地区)相关资料,主动开展的主权评级业务。主动主权评级业务包括为满足公司对境外企业开展评级的业务需要而主动开展的主权评级和为满足主权评级业务拓展需要而主动开展的主权评级。
第三条 x办法旨在规定主权评级业务的基本要求,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公司其他相关的评级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主权评级作业流程
第四条 评级准备
1、任务发起
委托主权评级由市场部门发起,并参照公司委托评级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开展协议签订、项目登记和材料报备等工作。
主动主权评级中为满足境外企业评级需要的由评级业务部门发起,为满足主权评级业务拓展需要的由国家风险部发起。
主权评级任务均由公司国家风险部负责落实开展。在任务发起时,发起部门应对评级项目进行评估,确定有评级需要后,填写《主权评级项目任务单》并提交至国家风险部。
委托主权评级项目代码由市场部门秘书给定,主动主权评级项目代码由国家风险部确定。
2、成立评级项目组
国家风险部在接收《主权评级项目任务单》后,指定相关人员组成评级项目组(至少两人)。
3、资料收集
委托主权评级参照公司委托评级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开展资料收集工作。 主动主权评级由评级项目组通过公开渠道搜集受评国家(地区)相关资料。
评级项目组应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审核,以保证评级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评级项目组经过资料收集并初步分析后,认为所掌握的信息不足以对评级对象做出评判时,可由信用评级委员会决定终止评级项目。
第五条 初评阶段
委托主权评级参照公司委托评级相关规定开展初评工作。
主动主权评级要求评级项目组充分利用公开渠道收集受评国家(地区)相关资料,根据公司制定的《主权信用评级方法》审慎判断受评国家(地区)的信用风险,并在评级报告中明确标注对受评国家(地区)信用等级评定有重大影响的资料信息来源。评级报告应经评级项目组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和评级总监三级审核,并按规定填写《主权评级三级审核表》。
第六条 评定等级
评级报告由评级项目组负责人提交信用评级委员会审阅。信用评级委员会按照《主权信用评级委员会议事制度》规定对评级报告进行评审。信评委秘书按规定制作《主权信评委会议纪录》。
第七条 结果发布与使用
委托主权评级参照公司委托评级相关规定出具报告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主动主权评级时,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主权评级结果、评级报告以及发
布渠道。
第八条 资料存档
评级项目组应按照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办法,将项目资料分类整理存档。第九条 复评
委托主权评级中客户要求复评时,参照公司委托评级相关规定进行复评并重新出具报告。
第十条 跟踪评级
委托主权评级参照公司委托评级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开展跟踪评级。
主动主权评级应依据境外企业评级需要及受评国家(地区)基础信息变化持续开展定期及不定期跟踪评级,一年至少出具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x办法由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负责制订、解释、修订。第十二条 x办法自公司总裁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