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荣医疗”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相关法
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与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签署的《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合作协议》有关的情况、资料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和有效的,且无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兰州新区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甘机编发【2010】81 号)设立的xx区管理委员会,为正厅级建制,享有市一级的行政管理权限。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基本情况是真实的。二、交易对方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具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本所律师认为,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具备签署《合作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为了验证《合作协议》的真实性,本所律师对协议双方进行了电话访谈,并核查了双方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详细了解、核查《合作协议》的签署过程及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交易所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是真实的。
经核查,xxx先生任兰州新区党工委委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分管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代表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公章;xxxxx代表公司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签约双方
甲方: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兰州新区公共卫生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工程项目的内容:公司负责进行兰州新区卫生机构设置整体方案的编制、新区人民医院、新区中医医院、新区急救中心改扩建、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区妇幼保健院的整体建设(含医院设计、
建安工程、水电、装饰、机电设施、景观绿化、医疗工程、管网道路、医疗设备配备及医疗设备专用耗材配送、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及医疗后勤管理服务等)。
4、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 20-25 亿元。
5、其他约定: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 3 个月内项目推进有实质性进展,否则,本协议自行终止。
经核查《合作协议》的签署过程及内容,该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署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之间关于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全权委托公司进行兰州新区公共卫生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合同已成立,双方所签署的《合作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机关法人,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公司与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之间关于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全权委托公司进行兰州新区公共卫生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合同已成立,双方关于本次交易所签署的《合作协议》是真实的;《合作协议》已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作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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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xxx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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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0 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