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舊虎尾溪快速道路段治理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土地,持分面積 0.003403 公頃。茲依
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
附件計 15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舊虎尾溪快速道路段治理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土地,持分面積
0.003403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用地徵收範圍屬非都市土地,並依該要點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已盡量避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水利
法第 82 條。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府本於權責辦理,如后附 107 年 12 月
13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73749750 號函。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舊虎尾溪排水幹線現況堤岸多為土堤,其構造脆弱且通水斷面不足,經常有潰堤之風險,每遇颱風季節或暴雨即造成洪水溢堤浸淹兩岸土地等情形,確有加以整治之必要。本工程位於舊虎尾溪排水幹線 17k+950~18k+616 處,工程沿既有排水路施作,長度約 666 公尺,規劃改善方案採排水路整治,進行護岸改善及排水路拓寬以增加通水斷面。本案徵收土地位於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經濟部 108 年 4 月 17 日經授水字第 10820205720 號公告),囿於河道位置,無可避免仍須徵收少部分私有土地,故本工程用地範圍內徵收私有土地為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為改善舊虎溪排水幹線淹水問題,本治理工程設計依現有排水路拓寬至渠寬 40m 及護岸改善方式予以整治,治理計畫採 10年重現期流量,25 年重現期流量不溢堤之防護標準設計。為達計畫目的必須取得現行規劃工程範圍內用地,其工程範圍已儘量縮小範圍興建,所徵收私有土地亦皆位於用地範圍線內並優先使用公有土地,用地勘選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勘選土地除現有河道外,皆位於現有河道邊坡,參照原自然地形,並配合河道位置,已儘量避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環境敏感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各用地取得方式之評估比較:
(1)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本工程係永久使用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為避免縣庫無限制支出,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依水利法第 82、 83 條規定,土地無法私有,故不適用。)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水利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4)區段徵收:區段徵收雖係取得公共設施土地方式之一,惟本案工程用地均為治理目的所必要,無抵價地可供領回,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區段徵收方式取得。
(5)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
2、協議購買部分,本案已於申請徵收本案土地前,依市價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因與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不成,故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程序辦理。
3、本工程係屬公共性質之水利設施工程,為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無法以租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區段徵收等方法取得,另因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無法以公私有土地交換 (以地易地)方式取得,除協議價購及徵收外,無其他取得方式。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x地區因為排水路通水斷面不足,渠道淤積阻塞、現有渠道僅能承納 2~10 年重現期之xx流量,每逢颱風季節,暴洪激漲造成淹水情況,且舊虎尾溪排水幹線仍有部分堤防為土堤型式,因地層下陷造成堤防高度不足,而加高方式僅在原堤防位置上加高,堤防高度愈高,土堤厚度愈薄弱,故經常有潰堤之風險,嚴重威脅該地區村里居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確有加以整治之必要。經由排水路拓寬及護岸改善工程,增加通水斷面,以利兩側排水流入幹線,減少淹水情形,保護沿岸河段地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工程坐落褒忠鄉中民村、元長鄉山內村,依據虎尾戶政事務所 108 年 5 月份統計資料,褒忠鄉中民村人口數 2,196 人、元長鄉山內村人口數 1,093 人,年齡結構以 40~70 歲人口居多,本案擬徵收土地 1 筆,面積 0.003403 公頃,實際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為 2 人,本工程施作後,將可提昇防洪標準,保護堤後上開人口數。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周圍經濟活動仍以農業為主,鄰近地區有少數聚落分布,為典型之農業村落。當汛期來臨時現有土堤其結構脆弱且通水斷面不足造成洪水溢堤,農作遭受水害,農家所得普遍受水患影響且不穩定。本工程完工後,冀能降低舊虎尾溪排水幹線沿
線淹水風險,並提昇防洪功能,可提高農業所得,改善環境衛
生安全,促進民眾對政府施政之信心,提高土地利用率及經濟效益,促使青年返家從事農耕,進而提昇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本計畫完工後將可減少xx地區水患情形,有助當地仰賴農業維生之弱勢族群可維持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及居住品質亦可一併獲得改善。
(2)本計畫用地範圍內未徵收建築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安置情形,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1)本計畫徵收土地之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水利事業,非興建具污染之工業區,且工程完工後將可減少xx地區水患情形,有助於本地區居民生命財產保護及改善環境,故對居民健康風險具有正面影響。
(2)又本案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以降低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可能影響。
(3)本案無需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1)本工程興建,可降低因淹水所致農作物、工廠生產、機具、廠房之損失,故可間接提高農、工業等相關經濟產值,提高稅收。
(2)因本案工程之興建,改善淹水情形,保護附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增加民眾置產意願,預估未來人口較易增加,並提高政府相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x計畫無徵收農業使用土地,不致減少農糧收成,工程完工後能減少周圍農地土壤流失及因水患造成之農產損失,故尚不造成糧食安全問題,就長期評估而言,因提昇農業生產品質,反可增加農業收成效益。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徵收計畫範圍內大多數居民從事農業,以務農為生,尚未整治時造成每年汛期經常有洪水潰堤溢淹兩岸土地,造成周圍原農耕者轉業。工程完工後,將提升排水防洪功能,提供舊虎尾溪沿線更安全、完善之農耕生產環境,進而增加農業就業人口。本案工程係既有排水路原地拓寬改建,惟部分私有土地仍在工程範圍內,須徵收部分私有土地,但不影響本案土地所有權人耕作,故無需輔導農民轉業。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1)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由該計畫之特別預算下配合籌款支應。所需經費由經濟部與雲林縣政府按比例個別編列預算支應,其相關用地費用經濟部補助款及本府自籌款合計 6,660,000 元( 中央補助款 4,462,000 元,本府自籌款 2,198,000 元)。
(2)編列預費足敷支應本案各項補償費用,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河段區域內大多數居民從事農業,以務農為生,本工程完工後可提昇防洪安全,減少農作物損失,降低農地污染,可維持農耕者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及居住品質亦可一併獲得
改善,對農業產業鏈有正面效益。本案無xxx業,故對xxx產業鏈無不良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x工程用地範圍係針對舊虎尾溪集水區之淹水、排洪功能不良問題,利用原有河道進行河道拓寬及堤岸改善,並詳加調查周圍自然地景、生態景觀,符合綜合治水概念及流域整體規劃等治水理念,結合流域上、中、下游整體治理,對於土地利用完整性皆已詳加評估,並未造成土地細碎分割,亦未對xx土地產生不良影響,反而因解決水患而有利於整體土地利用並及開發。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本排水河道長久以來兩側多為農田,屬農村景觀。本工程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並透過工程設計護岸側坡植生綠美化,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
(2)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 108 年 5 月 2 日府環綜二字第 1083612920 號函復確認本案工程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規定之情形,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1)本案經本府文化處簽於 108 年 04 月 22 日確認用地範圍內非
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審查登錄之歷史建築及依同法第 33、43 條劃定之古蹟、遺址保存區,故無需擬定古蹟保存計畫。
(2)本範圍並無文化古蹟範圍或資產,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徵收範圍內居民多以農業為生,為純樸鄉間生活。本工程並未造成居民生活重大影響,反而因地區防洪安全提昇,減少淹水損失,改善該地區農耕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及經濟效益,有助當地產業升級,維持農耕者較穩定收入,當地居民居住環境及生活條件亦可一併獲得改善。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本工程係配合河道改善,就河道流經範圍進行施作,工程施作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尚無不良影響,且堤岸整修改善本地區景觀,並減少因豪雨沖刷沿岸土地損及週遭生態環境,對整體生態環境之發展有益。
(2)本案範圍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規定之情形,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舊虎尾溪排水幹線現況現有護岸大多仍為土堤型式,構造脆弱且通水斷面不足,經常有潰堤之風險,本工程完工後可減少淹水情形增加排水功能,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環境與條件,減少xx農作損失並保障居民財產及生命安全,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已於 106 年 7 月 10 日核定,總經費 720 億元,
計畫期程自 106 年至 113 年,分 8 年辦理,前奉經濟部 107
年 2 月 21 日經授水字第 10720202150 號函同意辦理。本計畫可達成降低水患災害,提升地方經濟發展、維護生態環境、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居住生活品質,落實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等效益,符合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1)「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水與安全」預期效益:直接效益:
○1 改善易淹水面積 200 平方公里。
○2 施設縣市管堤防護岸及雨水下水道完成 250 公里。
○3 中央管河川及區排治理 120 公里。
○4 海岸復育達 16 公里。間接效益:
○1 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公共設施安全,強化被保護居民之防災意識及公共參與。
○2 都會區及地勢低窪之易淹水地區環境,因治理後改善生活環境品質、生產條件及土地價值均獲得提高,有助於區域之均衡發區,縮短城鄉差距,增加民眾對政府施政之向心力。
○3 地方產業發區因降低淹水潛勢而創造新契機,增加就業機會,促進地方產業轉型與遊憩生態旅遊產業發展。
(2)「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整體計畫經濟效益:
○1 增供常態供水合計 100 萬噸/日、備援供水合計 200 噸/日,提升供水穩定度及供水品質。
○2 確保河防安全,建立達離水患之安全宜居水環境,增加改
善淹水面積約 200 平方公里,提升國家防災能力。
○3 推動至少 88 處河川環境景觀及棲地營造,恢復河川生命力及親水永續水環境。
(3)水資源為國家經濟發展重要基礎,且攸關全民安全及生活品質。透過「水環境建設計畫」,是希望提供民眾遠離水患,安全宜居的環境,並做到穩定供水,使民眾、產業有水可用,同時藉由恢復河川生命力及維持重要水庫有效容量及智慧水管理,讓我們的水環境更有防護力、抵抗力及恢復力。
(4)本案工程既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方向,依計畫預期目標、各項「量化效益」及「非量化效益」評估指標,均可符合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
(1)台灣的地理與地質環境較為敏感脆弱,地震與颱風頻繁,遭受天然災害之風險本已較高,而氣候變遷的結果,更將使台灣受天災侵襲的可能性及程度加劇。由於地質災害、xx等災害多發生在河川流域範圍內,故加強流域管理以降低致災風險,係為當務之急。透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各部會及相關地方政府與農田水利會,依整體規劃成果,以跨域協調整合性概念,分工合作推行,計畫完成後,可達成整體減災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生態環境效益等,有效穩定計畫區域人心,提升居民之積極進取心與生產力,有效落實相關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工作。本案工程之施作有助防災、提升經濟效益,應符合內政部擬具「國土計畫法」之規劃基本原則,並無悖離國土計畫精神。
(2)本案工程用地係非都市計畫區土地,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徵收作水利事業使用後,將依規定一併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
(五)其他因素:
舊虎尾溪中上游段通水斷面不足,水位高漲時,圳頭中排三、大荖大排、石廟子大排、三合大排及棋盤厝大排等支流無法排入舊虎尾溪幹線導致淹水情形發生。主要改善方法採排水路拓寬方式整治,舊虎尾溪拓寬整治後,洪水位可降低至兩岸地面高程以下,以利兩側排水流入幹線,改善因洪水造成溢堤淹水情形。
(六)綜合評估分析:
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
(1)水利建設為經濟基礎建設是以公共利益為考量。 (2)減少該地區水患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3)保護當地人口數多於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數。 (4)保護村落、農地面積大於徵收土地所影響範圍。
(5)改善當地農業生產環境,促進產業投資與穩定成長。 (6)改善環境景觀,提升生活品質。
(7)可提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8)促成水域生態復育、水質自然淨化、綠化環境達成減碳吸收熱能降低氣溫、植物提供保水保土功能等環境生態效益。
2、必要性:
(1)舊虎尾溪排水幹線主要淹水原因為通水斷面不足及地勢低窪,內水排除不易,造成洪水溢堤淹水;本工程河段現況部分堤防為既有土堤型式,其結構脆弱且通水斷面不足,需加以整治。故本次工程採現有排水路拓寬及護岸改善,以降低排水路洪水位,以利兩側排水流入幹線,改善因洪水造成溢堤淹水情形,進而保護該區農業生產與周遭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故本水利工程有其徵收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本工程所需土地已考量通洪需求及工程設計所需範圍,已無法再縮小寬度,故需使用本案土地。
(2)本工程係屬公共性質之水利設施工程,為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無法以下列方法取得,另因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無法以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方式取得,協議價購及徵收外,無其他取得方式。其各用地取得方式之評估比較如下:
○1 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本工程係永久使用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為避免縣庫無限制支出,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水利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4 區段徵收:區段徵收雖係取得公共設施土地方式之一,惟本案工程用地均為治理目的所必要,無抵價地可供領
回,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區段徵收方式取得。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
3、適當性:
本案工程保護標準係以能宣洩 10 年重現期距洪水量且 25 年洪水位不溢堤為原則,其設計係為達到其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已是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案內所使用土地均為本河段排水路拓寬及護岸改善工程所需使用面積,並無徵收工程所需以外之土地,經評估需取得所有權以達成治理目的。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xx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本工程所產生之防汛安全及改善當地居民生活條件之公益性應大於因價購或徵收而造成居民經濟損失之私益,本案應具有適當性與合理性。
4、合法性:
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水利法第 82
條之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經奉核准辦理,具合法性。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土地內之土地現況有農作改良物,農作改良物所有權人已於 108 年 03 月間同意協議價購。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徵收土地內之土地現況有農作改良物,農作改良物所有權人已於 108 年 03 月間同意協議價購。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東:東鄰農田及農路,現地周圍種植農作物。西:西鄰農田及農路,現地周圍種植農作物。
南:南臨舊虎尾溪排水溝,現地周圍為道路及種植農作物。北:北臨舊虎尾溪排水溝,現地周圍為道路及種植農作物。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經簽請本府文化處確認本案工程用地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審查登錄之歷史建築及依同法第 33、43 條劃定之古蹟、遺址保存區。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7 年 09 月 12 日、107 年 10 月 25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雲林縣政府、褒忠鄉公所及褒忠鄉中民村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第一場:107 年 09月 14、15、16 日xxxxx,xxx:107 年 10 月 27、28、 29 日xxxxx),xxxxxxxxxxx,xx 107 年
09 月 26 日、107 年 11 月 08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雲林縣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
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並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10 月 24
日、107 年 11 月 26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雲林縣政府、褒忠鄉公所及xxxxxxxxxxxxxx,xx(x)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雲林縣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7 年 11 月 08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08 月 26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
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11 月 26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73745423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於 108 年 01 月 22 日以府水工二字第 1083703602 號函及 108
年 3 月 13 日以府水工二字第 1083708101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且將協議價購之價格、會議說明、xx意見書併開會通知分別寄予各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並於 108 年
01 月 28 日(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108 年 03 月 22 日與土地及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召開協議,續於 108 年 02 月 22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83706744 號函及 108 年 04 月 19 日府水工
二字第 1083713229 號函寄本案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會之會議紀錄。
(二)申請徵收前,已併開會通知單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協議價購通知書除部份無法送達者已公示送達,其餘均合法送達。所有權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意見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本案內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丁條等 2 位土地所有權人經本府
水利處洽雲林縣虎尾戶政事務所(108 年 01 月 16 日府水工二字
第 1083702184 號函)及雲林縣稅務局虎尾分局(108 年 01 月 16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83702186 號函)查圵後,土地所有權人丁
條、xxx等 2 位所有權人查址後確認已死亡,函請相關戶政機關提供其繼承人住址,xx繼承人後同土地所有權人一併通知其協議價購及給予xx意見機會(108 年 04 月 19 日府水工二
字第 1083713229 號函),並依規定對丁條、xxx等 2 位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
(四)本案協議價購價格:本案協議價購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之價格係以市價與土地所權人協議,其評估過程說明如下:
1、本案委由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辦理查估,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規定進行估價;爰簽奉核准以該不動產估價師評定之市價(1,100 元/m²)作為本次協議價格。
2、本案經與各所有權人協議後,計有臺灣農田水利會等 2 人同意依價購條件辦理協議價購(佔私有地面積 99.43%),剩餘 2 位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已合法送達,其繼承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故視為不同意協議價購,基於工程施工
之需要,本府爰依規定申請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並無拆遷供居住性質之房舍,無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應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為能儘速落實排水區域之洪災治理工作,改善區域之水患問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土地利用價值,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使水土資源得以永續利用。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8 年 10 月開工,109 年 8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37,433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37,433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6,660,00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1 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所需經費由經濟部與雲林縣政府按比例個別編列預算支應。其相關用地費用中央核定補助 4,462,000 元,本府負擔 2,198,000 元。
需用土地人: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縣長 張麗善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