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第三者责任条款(2019 版 B)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第三者责任条款(2019 版 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的情况下,在保险期限内,本保险扩展承保本附加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雇员于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地点从事保险xxx的业务时,由于意外事故或疏忽,造成第三者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对被保险人因此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承保项目及责任限额为限,按本附加险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者任何直接或间接、完全或部分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第三者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本公司于本附加险项下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所能预期的或其故意行为所致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因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他人人身或财产所导致之身体伤害不在此限。
2. 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 对被保险人的其他雇员遭受伤害所造成的责任。
4. 对财产损失的责任:
a) 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 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5. 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a) 对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机动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b) 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浸。
c)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d) 任何因石棉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分配或因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或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须对任何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e) 任何因存在、摄食、吸入、吸收或暴露于硅产品、硅纤维、硅尘或其他以任何形式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或其他任何损失、成本或费用,或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须向任何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f) 任何传染病或其它疾病。
6.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害责任。
7. 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8. 由被保险人出售或提供的物品引起的责任,或是由于被保险人或以其名义所从事过的工作引起的责任,且该工作不再为被保险人保管或控制。
9. 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专业责任而引起之责任。
10. 相关裁判不是在境内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做出。
第三条 特别条款
1. 一旦发生针对保险事故的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
2.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得拒绝责任、谈判或做出任何承诺、协议或赔款。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管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被保险人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赔案件。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资料和协助。
3. 在发生本附加险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4. 无论何时,如发生与投保时申报的情况有重大变化,被保险人应在七天内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如认为有必要增加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支付额外保险费。
5. 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雇用勤勉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适合使用的状态。被保险人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被保险人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如有需要应予立即修复,并视情况需要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但是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任何事故后,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被保险人不得予以改变和处理。本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可以检查任何财物。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定义
1. 财产损失:是指:
(1) 对有形财物的物理损害,包括所引起的该财物之不能使用;
(2) 有形财物虽未受实质损坏但已丧失使用功能。
2. 专业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或应由其负法律责任的任何个人的任何违反专业职责的行为、失误、疏忽、渎职或错误所引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