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牧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不得作为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应当满足农牧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样本见附件1)。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过长可依法规范使用简称)后加“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在同一账户下按项目进行管理的,资金间不得相互划转。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规范优化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牧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牧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九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在项目施工现场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样本见附件2、附件3)并出具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依据审核通过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30日内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对于分项目管理的专用账户,其中单个项目完工或者竣工验收后,总包单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将该项目的人工费用余额从专用账户转出(样本见附件4)。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牧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按照日工资标准计算的,用工满一个月的应当按月发放,用工不满一个月的应当在用工结束之日足额发放;按照工作量计算工资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人工费用应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发放工资日期之前拨付到位。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建设单位未按资金管理协议拨付人工费用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 农牧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推行分包单位农牧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样本见附件5)。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牧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及时对农牧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相关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劳动纠纷的依据。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七条 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牧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牧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牧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分期、分批或现金支付农牧民工工资,造成变相拖欠工资。
因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不落实农牧民工实名制登记工作或拖延编制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表,导致农牧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牧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十九条 农牧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牧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牧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牧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牧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牧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用工管理台账、工资支付纸质材料和电子档案等有关材料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相关部门规划和建设指导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自治区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支持辖区内区直、盟市、旗县各级开展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逐步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
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各盟市要统筹做好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七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牧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八条 已建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并实现工资支付动态监管的盟市,专用账户开立、撤销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条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三十一条 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牧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牧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违法情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相互通报。在项目开工建设的一个月内,劳动监察员要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现场查看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并定期对工资专用账户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牧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开户银行不得借机搭售或推销高风险性金融产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样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开户银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为保证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牧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方,为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用账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乙方须按《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在丙方处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农牧民工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行:
,
账户户称: ,
账号: 。
第二条 专用账户存续期间,由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账户资金使用进行监督,除应甲乙双方支付指令要求办理农牧民工工资发放外,有权拒绝甲乙双方其他资金付款需求。发现甲乙双方通过编造虚假工资支付表等情形骗取账户资金的,丙方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留存相应报告记录。
第三条 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平台上线前以书面形式报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四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专用账户,代理甲乙双方办理农牧民工工资代发。对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疑似挪用账户资金的,及时报告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二)每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乙方。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电子邮箱: ;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地址: 、电子邮箱: 。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按照日工资标准计算的,用工满一个月的应当按月发放,用工不满一个月的应当在用工结束之日足额发放;按照工作量计算工资的,人工费用拨
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人工费用应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发放工资日期之前拨付到位。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丙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农牧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四)支持农牧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强制要求农牧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牧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第五条 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户撤销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材料。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七条 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划入专用账户。丙方应按月与乙方对账,乙方发现甲方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向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通报。
第八条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牧民工工资,代发的农牧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乙方负责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材料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报丙方,由丙方经专用账户(在人工费用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牧民工个人银行卡上。乙方负责工资支付表、农牧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专用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甲方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牧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乙方不得以欺骗手段骗取专用账户资金,丙方有权拒绝乙方不合理账户支付指令。
第五章 专用账户的撤销
第十条 丙方在收到该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的撤销专用账户的通知,且乙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附件2)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由丙方划至乙方账户,账户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
账号: 。
第六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专用账户撤销后该协议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二条 丙方未按照乙方支付指令办理农牧民工工资代发的形成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未按照专用账户管理规定转移账户资金,同时甲方也未监督发现,最终造成账户资金损失的,由甲乙双方承担。
第十三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据材料并通知其他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可根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需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以《细则》为准。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银行监管要求修订使用。
附件2
撤销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所需材料
1.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2.工程项目基本信息说明;
3.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工程款、人工费(劳务费)、农牧民工工资均已结算支付完毕;
4.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6.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款、劳务费结算报告的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结算报告的,可提供合同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3
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样本)
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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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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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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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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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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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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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
万元 |
完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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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发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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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工程造价的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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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退回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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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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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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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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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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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 填 写 |
该建设项目已于 年 月 日竣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所涉工人工资已全部足额发放完毕。根据规定已符合销户条件,特申请办理专用账户注销手续,专用账户注销后,如有反映拖欠工资情况的,由我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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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意 见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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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意 见 |
经核,该专用账户已发放工人工资数额为余资金 万元。剩余资金 万元。 经办人: 开户行(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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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工程建 设主管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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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
年 月 日 |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银行监管要求修订使用。
附件4
关于转出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人工费用余额的备案函(样本)
(只适用于按项目分别管理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公司 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完工,拟将人工费用余额从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转出,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人: ,账户名称: ,账号: 。
联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承包单位落款并盖章)
年 月 日
……...………………………(骑缝章)……………………………
回 执 单
现已收到 (项目)关于转出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余额的备案函。
(人社部门落款并盖章)
年 月 日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银行监管要求修订使用。
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
工资委托支付协议(样本)
甲方(分包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项目农牧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农牧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经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上报乙方,由乙方审核后委托银行从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牧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牧民工个人银行卡等信息真实性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承诺按时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农牧民工工资。
三、农牧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的农牧民工工资计入分包工程进度款予以扣除。
四、施工期间,如发生农牧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乙方未按月足额拨付农牧民工工资的,由乙方无条件进行拨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牧民工工资的,经核实后,套取、高估冒算超出的费用,乙方可依法向甲方索赔,也可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银行监管要求修订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 年12 月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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