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二○一三年五月
声 明
x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股权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2 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上三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或《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羚锐制药以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 22,905.79 万股的 4.37%,其中预留部分为 88 万股,占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8%;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的总量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当解锁条件成就时,激励对象可按本计划的规定分年度申请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可依法自由流通。
3、本激励计划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12.09 元/股的 50%,即 6.05 元/股。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 99 人。
5、本计划有效期 48 个月,其中锁定期 12 个月,解锁期 36 个月。
(1)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2)锁定期后的 3 年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
象可分 3 次申请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授予日 12 个月后至 24 个月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解
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第二次解锁期为授予日 24 个月后至 36 个月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三次解锁期为授予日 36 个月后至
48 个月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当期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当期未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本计划第五章第二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注:本段解锁安排方式也适用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xxx先生承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获授限制性股票。xxxxx及其亲属xx先生作为激励对象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6、解锁条件:
在解锁期内,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考核,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进行解锁的条件。考核目标为:
(1)2013 年、2014 年、2015 公司净利润分别达到或超过 5,000 万元、6,000 万元、 11,000 万元。即以 2012 年净利润作为固定计算基数,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达到或超过 64.35%、97.22%、261.56%;
(2)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 4.5%、5%、5.5%;
(3)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锁定期 | 解锁安排 |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 解锁比例 |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后的 12 个月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期:授予日 12 个月后至 24 个月内解锁 | 2013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5,000 万元,较2012年度的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64.35%;且 2013 年 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5% | 40%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期:授予日 24 个月后至 36 个月内解锁 | 2014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 万元,较2012年度的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97.22%;且 2014 年 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 | 30%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期:授予日 36 个月后至 48 个月内解锁 | 2015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 11,000 万元,较 2012 年度的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261.56%;且 2015 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 30% |
5.5% |
注:1、以上净利润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不低于该数为包括该数。
2、如公司提出股权激励计划后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净资产对应的净利润额在考核年度内(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各年均不计入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的计算,相应的净资产额也不纳入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
3、本草案修订稿中净利润指标较首次披露时草案中的净利润指标有一定幅度上调,主要原因是:公司拥有的通络祛痛膏、参芪降糖胶囊等产品进入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 年版),预计对公司利润的增长将产生积极作用;根据市场情况判断,预计芬太尼透皮贴片将逐步释放业绩;公司其他化药贴剂产品和热熔胶产品研发进度加快,也将对企业市场份额扩大和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对于预留部分的解锁条件:
预留限制性股票必须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一次性授予,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两次解锁:
1、第一次解锁期为授予日 12 个月后至 24 个月内,解锁数量是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2、第二次解锁期为授予日 24 个月后至 36 个月内,解锁数量是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在预留股份的解锁期内,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考核,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进行解锁的条件。考核目标为:
(1)2014 年、2015 年公司净利润分别达到或超过 6,000 万元、11,000 万元。即以 2012年净利润作为固定计算基数,2014 年、2015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达到或超过 97.22%、 261.56%;
(2)2014 年、2015 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 5%、5.5%;
(3)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锁定期 | 解锁安排 |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 解锁比例 |
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后的 12个月 |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期:授予日 12 个月 后至 24 个月内解锁 | 2014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较 2012 年度的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97.22%;且 2014 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 | 50% |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期:授予日 24 个月 后至 36 个月内解锁 | 2015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 11,000 万元,较 2012年度的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261.56%;且 2015 年 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5% | 50% |
注:1、以上净利润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不低于该数为包括该数。
2、如公司提出股权激励计划后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净资产对应的净利润额在考核年度内(2014 年、2015 年)各年均不计入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的计算,相应的净资产额也不纳入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羚锐制药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7、激励对象认购标的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8、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确认后予以公告。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董事会将按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10、公司在披露本激励计划前 30 日内,未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未实施完毕的
情形。公司承诺自本计划披露后至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11、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释义 9
第一章 总则 11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4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16
第四章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17
第五章 x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及限售规定 20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2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24
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2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29
第十章 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程序 32
第十一章 |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 34 |
第十二章 | x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 | 36 |
第十三章 |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 | 39 |
第十四章 | 附则 ............................................................. | 40 |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羚锐制药、公司、本公司 | 指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董事会 | 指羚锐制药董事、董事会 |
监事、监事会 | 指羚锐制药监事、监事会 |
股东大会 | 指羚锐制药股东大会 |
《公司章程》 | 指《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管理办法》 |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本计划、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指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限制性股票 | 指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从羚锐制药获得一定数量的羚 锐制药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羚锐制药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指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授予价格 |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格 |
授予日 | 指羚锐制药将标的股票授予激励对象的日期,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30 日内确定授予日,并完成权益授 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需为交易日 |
锁定期 | 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
解锁日 | 指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 | 指人民币元 |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吸引和稳定优秀管理人才和技术(业务)人员,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制定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持续的回报。二、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二)实现对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计划及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二)公司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
(四)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法律意见书等;
(六)公司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
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议案,待其审议通过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法律意见书;
(八)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九)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十)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激励计划可以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董事会将按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x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员工。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能成为激励对象,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考核依据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管理办法》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四)当出现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丧失劳动力、退休、死亡、重大贡献等情形和公司需要引进重要人才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可对依据相关规定及本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x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99 人,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司监事会核查,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程序。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提出,经监事会核
实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指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次草案修订稿中预留的 88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在授予日之后一年内授予其他中高级人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x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羚锐制药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和数量
x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1,000 万股,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 22,905.79 万股的 4.37%,其中预留限制性股票 88 万股,占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8%。
本计划拟授予股票的总量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四章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x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00 万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具体名单及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拟分配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比例(%) | 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xxx | 董事长 | 100 | 10 | 0.44 |
2 | xxx | 董事、总经理 | 50 | 5 | 0.22 |
3 | xxx | 董事 | 30 | 3 | 0.13 |
4 | xxx | 董事 | 30 | 3 | 0.13 |
5 | xxx | xx、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0 | 3 | 0.13 |
6 | xx | 财务总监 | 30 | 3 | 0.13 |
7 | xx | 副总经理 | 30 | 3 | 0.13 |
8 | xx | 副总经理 | 30 | 3 | 0.13 |
9 | xx | 副总经理 | 30 | 3 | 0.13 |
10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90 人) | 552 | 55.20 | 2.41 | |
11 | 预留限制性股票 | 88 | 8.80 | 0.38 | |
合计 | 1,000 | 100.00 | 4.37 |
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 88 万股,主要用于奖励现有、未来引进的优秀人才以及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等。目前,公司业务规模和人员规模增长迅速,需要更多的优秀人才支撑公司业务发展,因此公司正在积极培养能够成为业务骨干力量的人才。此外,为满足公
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公司也可能通过外部招聘获取具有特定行业工作背景和经验的人才,公司计划将这些具有长期发展潜力和对公司有直接业务影响的人才列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实际认购数量确定。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授予价格或标的股票数量的,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对授予价格、标的股票总数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分别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其中拟授予实际控制人xxx先生限制性股票 100 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1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44%;拟授予xxx近亲属xx先生(为xxx先生之子)限制性股票 30 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3%,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3%。
拟授予xxx先生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原因是: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xxx先生作为公司主要创始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把握公司发展战略,明确公司技术进步的发展方向,领导公司逐步发展壮大,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及经营目标的实现将发挥重要作用;xxx先生同时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指导着公司新产品研发和创新的方向,对公司未来的产品创新和技术改进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xxx先生作为公司战略方向指引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合理性。
(2)董事长xxx先生虽然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其直接持股比例仅为 0.69%,通过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信阳新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新县鑫源贸易有限公司间接控股比例为 19.07%,合计共占 19.77%,比例都相对偏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将会进一步稀释xxx先生的持股比例。因此,授予xxx先生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本计划对作为实际控制人的xxx先生持股比例的稀释,将有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持续发展。
完成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xxx的直接和间接控股比例由 19.77%被稀释到
19.36%,控股比例稍有下降,不存在触发要约收购和增持公告的问题。
即使考虑极端情况,如果其他被激励对象均不认购股票,仅有xxx先生增加持股 100万股后,其直接和间接控股比例由 19.77%上升到 20.12%,控股比例稍有上升,也不存在触发要约收购和增持公告的问题。
(3)xxx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获授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事宜通过董事会后仍将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届时xxx先生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回避相关表决。
拟授予xx先生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原因是:
xx先生目前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贴膏剂事业部总经理,主管贴膏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贴膏剂产品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 60%以上,对公司的整体生产经营及总体业绩影响较大,因此,xx先生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其 30万股限制性股票是与其所任职务、岗位重要性相匹配的,是合理的。该事项获得董事会通过后仍将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届时xxx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回避相关表决。
因此,本激励计划授予xxx先生和xx先生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除xxx先生及xx先生外,激励对象中没有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第五章 x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及限售规定
一、有效期
x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48 个月,其中锁定期 12 个月,解锁期 36 个月。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羚锐制药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以上。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效。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均为公司依据现行适用的《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按照本计划关于首次授予部分规定的确定方式进行,即于首次授予日起 1 年内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四、锁定期
(一)首次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的 12 个月为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享有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和拆细增加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和拆细增加股份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
按照本计划关于首次授予部分规定的确定方式进行,即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个月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
五、解锁期及限售规定 1、解锁期
x计划限制性股票将分三次解锁,具体解锁期见本草案修订稿“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解锁。激励对象应当在董事会设
定的解锁窗口期内申请解锁。解锁窗口期是指羚锐制药定期报告公布后第 2 个交易日,至
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内,但下列期间不得解锁: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当期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本计划第五章第二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注:本段解锁安排方式也适用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不享有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2、限售规定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xxx先生承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获授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对激励对象出售其持有的羚锐制药股票的规定为:
(1)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相应的股票股利锁定期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羚锐制药公司治理文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高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股利在解锁期内出售应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的限售规定。即:作为公司董事、高管的激励对象每年转让其持有的羚锐制药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公司股份。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羚锐制药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6.05 元。二、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审议通过《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羚锐制药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羚锐制药股票均价 12.09元/股(该均价确定方式为:20 个交易日总成交金额÷20 个交易日总成交量)的 50%确定,为每股 6.05 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相同的价格确定方法重新召开董事会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即依据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的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该均价确定方式为:20 个交易日总成交金额÷20 个交易日总成交量)的 50%确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和考核条件
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解锁:
1、第一次解锁期为授予日 12 个月后至 24 个月内,解锁数量是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2、第二次解锁期为授予日 24 个月后至 36 个月内,解锁数量是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3、第三次解锁期为授予日 36 个月后至 48 个月内,解锁数量是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在解锁期内,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考核,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进行解锁的条件。考核目标为:
(1)2013 年、2014 年、2015 公司净利润分别达到或超过 5,000 万元、6,000 万元、 11,000 万元。即以 2012 年净利润作为固定计算基数,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达到或超过 64.35%、97.22%、261.56%;
(2)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 4.5%、5%、5.5%;
(3)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锁定期 | 解锁安排 |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 解锁比例 |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后的 12 个月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期:授予日 12 个月后至 24 个月内解锁 | 2013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5,000 万元,较2012 年度的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64.35%;且 2013 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5% | 40%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期:授予日 24 个月后至 36 个月内解锁 | 2014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 万元,较2012年度的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97.22%;且 2014 年 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 | 30%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 2015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 11,000 万元,较 | 30% |
三次解锁期:授予日 36 个月后至 48 个月内解锁 | 2012 年度的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261.56%;且 2015 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5% |
注:1、以上净利润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不低于该数为包括该数。
2、如公司提出股权激励计划后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净资产对应的净利润额在考核年度内(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各年均不计入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的计算,相应的净资产额也不纳入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
3、本草案修订稿中净利润指标较首次披露时草案中的净利润指标有一定幅度上调,主要原因是:公司拥有的通络祛痛膏、参芪降糖胶囊等产品进入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 年版),预计对公司利润的增长将产生积极作用;根据市场情况判断,预计芬太尼透皮贴片将逐步释放业绩;公司其他化药贴剂产品和热熔胶产品研发进度加快,也将对企业市场份额扩大和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和考核条件
预留限制性股票必须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一次性授予,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两次解锁:
1、第一次解锁期为授予日 12 个月后至 24 个月内,解锁数量是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2、第二次解锁期为授予日 24 个月后至 36 个月内,解锁数量是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在预留股份的解锁期内,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考核,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进行解锁的条件。考核目标为:
(1)2014 年、2015 年公司净利润分别达到或超过 6,000 万元、11,000 万元。即以 2012年净利润作为固定计算基数,2014 年、2015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达到或超过 97.22%、 261.56%;
(2)2014 年、2015 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 5%、5.5%;
(3)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锁定期 | 解锁安排 |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 解锁比例 |
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后的 12个月 |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期:授予日 12 个月 后至 24 个月内解锁 | 2014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较 2012 年度的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97.22%;且 2014 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 | 50% |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期:授予日 24 个月 后至 36 个月内解锁 | 2015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 11,000 万元,较 2012年度的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261.56%;且 2015 年 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5% | 50% |
注:1、以上净利润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不低于该数为包括该数。
2、如公司提出股权激励计划后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净资产对应的净利润额在考核年度内(2014 年、2015 年)各年均不计入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的计算,相应的净资产额也不纳入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
上述净利润业绩指标的设定主要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公司业务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以及对限制性股票成本的估计等因素,公司结合未来的业务发展定位,从有利于公司快速、持续发展的角度,合理设置了业绩考核指标。
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除需满足上表所列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以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羚锐制药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④激励对象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⑤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解锁期内,以对解锁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授予日单位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授予价格之差为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其中,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根据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与xxx- 舒尔茨
(Black-Scholes)模型进行测算。假设以2013年7月1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日公司股票价格为12.24元/股(以2013年3月8日收盘价作为授予日公司股票价格的估计),授予价格为6.05元/股,则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为3.42元。按限制性股票全部如期解锁测算,首次授予的1,000万份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总额约为3,420万元,该成本将在激励计划禁售期内进行摊销,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解锁年度 | 总费用 | 2013 年 | 2014 年 | 2015 年 | 2016 年 |
摊销费用 | 3,420 | 684 | 1,197 | 1,026 | 513 |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一、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x公司在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则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Q=Q0×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羚锐制药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x公司在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及派发现金股利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事项时,则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羚锐制药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发现金股利
P0-V (P0-V≥1)
P=
1 (P0-V<1)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若经调整后的价格 P 小于 1,则取价格 P 等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一)羚锐制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章 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程序
一、授予程序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董事会将按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二)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四)激励对象在 3 个工作日内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并将其中一份原件送回公司;
(五)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六)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过户程序
在满足授予条件后,董事会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激励计划股份授予的确认手续,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和锁定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在解锁期内,董事会确认达到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必须在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就当期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如激励对象未按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视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解锁,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公司董事会收到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后,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因该
等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的解锁事宜,解锁后激励对象享有相应限制性股票的完整权利。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若本次激励对象未来成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章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方法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解锁。但若因非公司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有权根据本计划的规定认购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并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锁定其股份。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前不享有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
权。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股权激励。
7、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8、在限制性股票计划期内,若存在部分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锁,需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进行回购,则应根据该部分股份已获累计现金分红金额调减回购价格,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二章 x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合并或分立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合并或分立时,仍按规定时间解锁。二、公司不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
公司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应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无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三、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等情况
1、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或经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或被公司委派至公司子公司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但是,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进行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2)若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成为不能持有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2、离职
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离职的,则激励对象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离职后尚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的;
(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个人绩效未达到《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辞退的;
(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
(4)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被公司辞退的,其已解锁但尚未转让的限制性股票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董事会确定的回购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低的价格回购并注销。
3、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个人年度考核被视为合格,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仍可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解锁;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进行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4、退休
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退休的,其因本计划获授之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锁,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5、死亡
激励对象若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四、激励对象不具备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其他情况的终止程序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如公司按照本计划需要回购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价格和数量按照授予价格和数量执行,但本计划另有约定或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的除外。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及派发现金股利等事项,则上述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和数量应依据本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方法和程序”确定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羚锐制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二、本计划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