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LED 頭燈或光型、廣告看板、附水槽、兼供曳引、絞盤】等及蓬式(含活動式、伸縮式)變更框式或平板式、柵式框式變更框式、柵式變更平板式、框式變更平板式等設備、 小貨車專案變更載重量、混凝土泵浦車式樣(臂架數)補登。
立合約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委託檢驗合約書臺中區監理所(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廠)(以下簡稱乙方)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丙方)
第一條 汽車委託檢驗應依「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公路監理機關清理汽車燃料使用費欠費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及公路主管機關或甲、丙方所定之相關行政命令之規定辦理。
甲方委託乙方車輛代檢、代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強制汽車責任險罰鍰及甲方或丙方委託乙方辦理代收交通違規罰鍰,乙方應連線公路監理系統,以即時銷案方式辦理。
除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外執行具體項目悉依下列條款辦理之。
第二條 x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第三條 乙方車檢線 型車 條(兼辦大型重型機車),代檢車輛範圍應照
下列各款辦理:
一、各公路監理所、站範圍內之汽(機)車定期檢驗及定期檢驗併同辦理臨時檢驗,不包含以下車種:
(一)10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新登檢領照或出廠年份滿十年之遊覽車。 (二)限速與路管註記之國道客運車輛。
(三)各級校車及幼童專用車。
(四)設籍離島且汽燃費為七折之車輛(乙方設籍離島除外)。 (五)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逾十七公噸以上砂石專用車輛。
(六)已有主體不存在之禁動註記車輛。
(七)已有禁止代檢驗車之禁動註記車輛。
二、不得受理在其他檢驗單位辦理定期檢驗不合格申請免費覆驗車輛。三、乙方得受理車輛定期檢驗同時變更顏色、小型車拆除 【防撞桿、置放架、備胎架、昇降機、補胎機具、冷凍機(冷氣、冷藏)、HID
及LED 頭燈或光型、廣告看板、附水槽、兼供曳引、絞盤】等及蓬式(含活動式、伸縮式)變更框式或平板式、柵式框式變更框式、柵式變更平板式、框式變更平板式等設備、小貨車專案變更載重量、混凝土泵浦車式樣(臂架數)補登。
四、小型車檢驗線得辦理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定期檢驗。
五、乙方未具有 LPG 測漏計或壓力計,不得受理登檢裝有 LPG 車輛;未設置頭燈光型檢驗儀器,不得受理變更光型(或車身式樣登記車頭飾板,變更頭燈)後車輛之定期檢驗。
第四條 乙方受理汽車辦理定期檢驗同時變更顏色、拆除設備或混凝土泵浦車式樣(臂架數)補登時,應於電腦檢驗線註記變更代碼資料上傳至公路監理系統後,辦理行車執照換發作業,並填具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一式二份,一份交予車主留存或至監理單位辦理變更登記,一份由乙方送交轄管監理單位備查。
第五條 乙方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年度工作天數計算,於前一(或二)年度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考核評鑑汽車代檢廠列為 等,每條檢驗線每日代檢車輛配額(依附件一「年度代檢車額表」辦理),日間檢驗
(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七時)不得超過 輛(不含未再收費覆驗車輛;每日上午不得超過日間檢驗核定車額數三分之二【如有小數點自動進位】,未達七十輛者,以七十輛計;日間檢驗核定車額數未達七十輛者,以日間檢驗核定車額數計)。
經報所、站核准辦理週一至週五夜間檢驗(十七時至十九時或十七時至十八時)者增加 輛,申請十七時至十八時之夜間檢驗,每日夜間增加之檢驗車輛不得超過夜間檢驗核定車額數三分之二【如有小數點自動進位】。經報所、站核准星期六上午加班檢驗者,考核評鑑丙等以上者,當日檢驗配額依日間檢驗核定車額數三分之二【如有小數點自動進位】計,未達七十輛者,以七十輛計;日間檢驗核定車額數未達七十輛者,以日間檢驗核定車額數計,核定數量為 輛,惟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年度評鑑列為丁等者,應暫停夜間及星期六上午加班檢驗。
遇三日以上連續假期,該星期六則停止代檢作業。遇星期六調整上班,則代檢時間至下午五時整。
乙方得自行彈性調整中午十二時至十三時之休息時間,但應提前於各自網站、廠站公告。
第六條 新核准之代檢廠前六個月為輔導期,依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年度考核評鑑丙等核定代檢車輛數,輔導期期滿前一個月,即應申請臨時考核評鑑,該次評鑑成績做為輔導期期滿後委託代檢車額之依據。
新設而未申請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臨時或年度考核評鑑之代檢廠,其輔導期期滿後,仍依「丙等」為委託代檢車額。
輔導期經報所、站核准星期六上午加班檢驗者,當日檢驗配額不得超過丙等每日代檢車額半數二十五輛。
如於輔導期受處分者,應俟處分期滿後六個月才得恢復每日代檢車輛配額。
第七條 行車執照上記載指定檢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及高壓罐槽車應於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或逾指定檢驗日期一個月以上,已舉發逾期檢驗之車輛,經使用「公路監理檢驗服務網路系統」查明無違反強制險、吊扣、吊銷、註銷牌照或車輛、車牌失竊等記錄或查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分期註記者,乙方應依規定辦理檢驗,檢驗費收訖後,並在開立之收據上加蓋代檢廠商全銜章、經收員日戳章,並將收據聯交汽車所有人
(繳費人)收執。
前項查有經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及九十二條涉及大型重型機車處罰汽車所有人之罰鍰符合郵繳項目之案件及同條例第十七條,乙方應告知車主或代辦人,並得代收罰鍰。罰鍰收訖後應即時銷號,並在開立之收據上加蓋代檢廠商全銜章、經收員日戳章,並將收據聯及統一發票交汽車所有人(繳費人)收執。代收罰鍰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每筆手續費不超過新臺幣十元。相關作業並應依「代檢廠代收定檢車輛交通違規罰鍰作業規範」(如附件二)辦理。
行車執照有效期限逾一個月以上或有污、破損惟仍可辨識者,如經
「公路監理檢驗服務系統」查明無交通違規或經舉發而未逾到案日期及無違反強制險、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吊扣、吊銷、註銷牌照或車輛、車牌失竊等記錄之車輛,可先代檢再換照,但如持已加蓋應換照戳記之行照仍未換新照者,則應先換照後,再受理檢驗,惟代檢廠如有辦理代換行照業務者,可先受理檢驗再換照。
第一項查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罰鍰(以下簡稱強制險罰鍰),且汽車所有人無異議者,得代收檢驗車輛強制險罰鍰後受理代檢。代收強制險罰鍰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每筆手續費不超過新臺幣十元,收訖後應即時銷號,並在開立之收據上加蓋代檢廠商全銜章、經收員日戳章,並將收據聯及統一發票交汽車所有人(繳費人)收執,相關作業並應依「代檢廠代收定檢車輛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罰鍰作業規範」(如附件三)辦理。
第一項查有汽車燃料使用費欠費(以下簡稱汽燃費欠費)或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五條罰鍰(以下簡稱汽燃費罰鍰),應告知汽車所有人或代辦人並得代收,收訖後應即時銷號,並在開立之收據上加蓋代檢廠商全銜章、經收員日戳章,並將收據聯及統一發票(汽燃費罰鍰代收手續費)交汽車所有人(繳費人)收執。汽燃費欠費代收後由甲方支應每筆三.五元手續費,汽燃費罰鍰,每筆得收取手續費不超過新臺幣十元,由繳款人於繳費時支付,代檢公司應於收取手續費前,明確告知繳款人,相關作業應依「代檢廠代收定檢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五條罰鍰作業規範」(如附件四)辦理。
第八條 乙方代檢項目及檢驗標準,除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規定及其他有關行政命令辦理外,同時應依據車輛所有人所持之行車執照及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車輛重要諸元資料加以檢驗,未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三十日以上)及牌照登記書車主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查核)或行車執照、牌照登記書車主聯登載資料有塗改或字跡不清等情事,不得受理代檢。
另乙方不得以致贈物品、禮券、飲料(在客服休息區使用者除外)、洗車或折扣等方式招攬驗車。
第九條 汽車定期檢驗指定檢驗日期之推算,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乙方代檢車輛應依據「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規定之金額,先向車主收取檢驗費,檢驗不合格車輛在七日內覆驗免收費一次,第八日起覆驗應收覆驗費;檢驗合格者,乙方應在行車執照上簽證,填註下次檢驗日期(按該車指定檢驗日期推算,每年檢驗一次者,相隔一年;每半年檢驗一次者,相隔六個月)交由車主收執。如該車之行車執照上有效期限已屆滿者【不含檢驗合格後立即在乙方辦理換照者】,或定期檢驗同時辦理顏色或拆除設備變更登記者,乙方應於檢驗合格後在該行車執照上加蓋「請持本照及保險證到附近監理所站換新行照」之戳記,但不得於行照上蓋有廣告宣傳文字。
第十一條 對於檢驗不合格車輛,應告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整修後辦理覆驗。(檢驗不合格部份若為傳動、制動、轉向系統者,應扣留其牌照,免費發給進廠修理證;申請覆驗,而需覆驗證行駛於公路者,發給覆驗證;進廠修理證、覆驗證由甲方提供)、進廠修理證、覆驗證填發情形,應按日造表填送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若有擔任檢驗相關人員異動、檢驗設備、場所遷移或少於規定標準或其有關證照被吊(註)銷、勒令停業等情事,及檢驗儀器故障不能立即修復時,應立即自動停止代檢,並通知甲方,否則一經查獲,立即停檢並依本合約書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處理。
乙方檢驗場所有下列調整,應向甲方提出勘驗審查:一、變更土地或建物總面積。
二、調整檢驗場所配置,如登檢室、簽證室、待檢停車位、修車位、維修區或客休區、檢驗設備等在原設檢驗線範圍內變動。
前項變更之勘驗審查,應於事前提出申請,且第一款變更應於權責機關核准後,一個月內提報甲方核定。
第十三條 為提高檢驗儀器準確性,乙方應依規定辦理軸重計、煞車試驗器、前輪側滑、前後輪定位、汽油車排氣檢驗等車檢儀器之查驗,並於辦理煞車試驗器、前輪側滑、前後輪定位等車檢儀器查驗時,使用車輛檢驗全程數位錄影暨遠端監控系統將查驗過程全程錄影,另查驗合格證書應自行保存,以利甲方查核。車檢儀器查驗合格證明逾有效期間,未辦理查驗者,應立即自動停止代檢,否則一經查獲,立即停檢並依本合約書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處理。
第十四條 乙方之電腦檢驗設備倘因故障需要修理時,應立即自動停止代檢並通知甲方。乙方軸重計取值、煞車試驗、前輪側滑試驗及汽油車排氣檢驗等檢測項目應具備防弊功能。
第十五條 乙方應依「車輛檢驗全程數位錄影暨遠端監控系統作業要點」(如附件五)規定設置及使用錄影、遠端監控系統。乙方之「遠端監控系統」於核定辦理車輛檢驗期間,應依規定開啟並保持正常連線,以利甲方查核檢驗線之檢驗影像及檢驗數值,如未開啟或有斷線情事(除不可抗力情事至引起斷線外),甲方得視情形令乙方暫停檢驗,俟測試連線正常後,始得繼續檢驗工作。
前項「遠端監控系統」使用之網址(IP)、帳號、密碼及傳輸埠(PORT)號碼等連接介面,應函送提供甲方列管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十六條 乙方所僱用之檢驗員及技工,不得在同一期間內受僱其他汽車修理業、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或租借他人證照使用。
第十七條 x檢車輛檢驗紀錄表及空白收據,由乙方依照規定以代檢廠商全銜自行印製使用,每輛檢驗作業結束後,應即時將檢驗相關記錄以公路監理檢驗服務網路系統傳輸至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作定檢銷號,檢驗記錄表及各種相關報表得依汽車代檢作業規範報表管理以電子檔存檔,或可隨時採預覽方式瀏覽核對及備查,並自行保存三年,以利甲方查核。乙方已實施檢驗線無紙化作業者,得免列印紙本檢驗紀錄表,惟須將檢驗紀錄以數位化傳送至管轄公路監理機關或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資料庫。
第十八條 乙方有關代檢使用之印鑑、圖章及各種表單格式,應事先送請甲
方備案,變更時亦同。
乙方應將檢驗員、技工之姓名、職稱、相片懸掛於明顯位置,如異動時應立即更新並函送甲方備查。
甲方通知乙方派員參加開會、講習及訓練時,乙方應依規定參加。第十九條 乙方每日受理檢驗作業,代收現金(各項規費及罰鍰、汽車燃料使用費、燃料費罰鍰)解繳公庫之款項,應於次日(如遇國定例假日得
順延至上班日)中午十二時前以轉帳方式處理。
乙方所扣牌照應詳列清單於同前述時刻送甲方簽收稽核。
第二十條 為確保乙方按時將代檢資料及收費等解繳甲方及丙方,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每條代檢線新臺幣七萬元作為車輛代檢、代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強制汽車責任險罰鍰之履約保證金,另提供甲方或丙方每條代檢線新臺幣二萬元作為代收交通違規罰鍰履約保證金。簽訂合約時,履約保證金應由乙方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單為之。
前項代收費用,如無故逾期解繳兩次以上者,甲方與丙方得協議終止本委託檢驗合約外,並於其所提供之保證金中扣除應解繳之收費金額代為繳庫外,餘無息退還乙方,不足之數,並得另請求賠償。
第二十一條 x檢費用,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比例分配 (含稅金在內),由汽車檢驗費中扣抵。
乙方每月扣抵之總金額,應開立發票(內含營業稅),並於隔月二日前(如遇國定例假日得順延至上班日)連同檢驗規費報表、作廢之收據資料(含詳列清單)送甲方勾稽查核,惟作廢收據涉資料修正者,仍應於次日(如遇國定例假日得順延至上班日)中午十二時前送甲方。
第二十二條 乙方每日作業結束後,應將當日受理檢驗『每一筆』檢驗(含里程)資料,經由數據網路傳送至監理單位指定地點存入『代檢廠數位管理系統』(如附件六)監理所主工作站及監理站工作站資料庫及公路監理資訊系統,且不得將檢驗(含里程)資料傳送至公路監理機關及公路監理資訊系統以外之資料庫。
第二十三條 為維護檢驗作業系統正常運作,乙方應與系統技術服務廠商簽訂「汽車檢驗作業系統維護連繫單」或「維護合約」及資料保密合約書或切結書供查核,若電腦程式或檢驗儀器裝設有不當設施而影響檢驗數據資料數值時,系統廠商應與乙方負連帶賠償責任。
乙方對委託代檢業務之資料應予保密,不得任意外洩,並依「個人資料委外監督條款」(如附件十三)辦理代檢業務,違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應配合「停電或網路系統故障期間」應變措施辦理(如附件七)。乙方應依「檢驗線電腦系統資訊安全規範」(如附件十二)辦理,並
禁止使用中國品牌之軟硬體設備及資通訊服務。使用中汰換時,應使用非中國品牌之資通訊設備(含服務)。經甲方實地查核發現並告知存在缺失,或經甲方通知有xxxxxx,x方應於受通知日起,至遲於一個月內提報改善計畫送請甲方核定,並依核定期限完成改善措施;因故未能完成須展期者,應事先提出展期申請,送請甲方審查核定。經甲方審查後,認為理由不充分或有限期改善之必要者,得不同意展期並限期改善,乙方應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措施。
第二十四條 訂約後汽車檢驗法令規章、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如有修訂時,甲方應將有關資料提供乙方,乙方應配合修訂後之規定辦理。或因業務需要增加設施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
第二十五條 甲方調閱錄影、報表等資料,乙方應於七日內提供。
第二十六條 甲方依據「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對乙方實施定期或臨時抽查,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乙方如違反合約書內容、「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車輛檢驗全程數位錄影暨遠端監控系統作業要點」或定期檢驗相關規定,處以違約登記一次並應減少每條檢驗線檢驗車輛數(以查獲月份之前三個月每日平均檢驗數)十輛為期一個月。如有辦理夜間或星期六加班檢驗,以前三個月該時段平均檢驗數,為
加班檢驗車額數為期一個月。但乙方符合甲方頒定代檢廠品質管理作業第三章品質管制規定,自主查有違反合約書規定情事者,並已改善且留有自主檢查紀錄表(如附件十四)備查,得不在此限。
二、乙方一年內如第二次違反前段各項規定,處以違約登記一次並應減少每條檢驗線檢驗車輛數(以查獲月份之前三個月每日平均檢驗數)十輛為期三個月,如有辦理夜間或星期六加班檢驗,以前三個月該時段平均檢驗數,為加班檢驗車額數為期三個月。
三、乙方如違反「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停檢一個月至一年。
四、乙方如有「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情事,責令停止受委託辦理檢驗,並俟修復經公路監理機關查驗合格後,再行檢驗。
五、乙方如有「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情事,應立即停止代檢工作。
六、乙方如有「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情事,廢止其受委託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之證照。
七、檢驗員如違反「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者,依上揭辦法規定處分之。
八、乙方如土地如非自有者,簽約時應檢附土地租賃合約書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土地同意使用權利之文件影本續約。另基於資料保密原則,乙方得遮隱非與本委託業務相關內容。
九、乙方如拒絕或不配合甲方之督導及抽查者,依本條第一款處分。 十、乙方前一年度考核等第為優等以上,且當年度(前一年八月至當年七
月)未受處分者,得免參加年度考核一次,並以前一年度考核成績核計。
十一、乙方違反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等檢驗不實之車輛代檢費分配款於處分函送達翌日起一週內匯款繳回。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前三個月每日平均檢驗數」所述之每日係以週一至週五日間檢驗車輛數計算。
第二十七條 乙方人員、檢驗儀器及電腦週邊設備、報表管理暨甲方對乙方之督導考核,依「汽車代檢廠作業規範」(如附件八)辦理。
第二十八條 以前年度合約中有尚未執行之處罰或違反規定於本年度發現者,於本合約持續期間得繼續執行之,並以本合約簽訂之委託車檢線條數,作為違反合約執行之處罰。
第二十九條 乙方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基地內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規定完成改善,改善結果需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並送甲方備查,未將該管主管機關核可之改善結果送甲方備查者,乙方應停止其代檢工作,並至該管主管單位核可後,始可恢復代檢業務:
一、有違章建築,並經建管單位處理,認定確有違反相關法令者。 二、違反消防法規,並經消防單位處理,認定確有違反相關法令者。
乙方汽車定期檢驗基地內如經建管或消防單位確認有違反相關法令,且未經甲方通知改善者,應於建管或消防單位通知乙方有違反相關法令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函報甲方,未通報者,甲方將以權責單位確認違反相關法令日,為前項乙方收受通知日起算三十日,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乙方應依「車輛檢驗紀錄表無紙化系統作業要點」(如附件九)之規定辦理。
乙方應依「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預約作業須知」(如附件十)之規定辦理檢驗預約作業。
第三十一條 乙方為車輛定期檢驗通知服務,應以個人資料同意書(如附件十一)取得當事人同意,方得蒐集、處理、利用定期檢驗通知所須之個人資料。
第三十二條 x合約需修正或未盡事宜,以換文方式另行約定,修正時亦同。第三十三條 雙方因履約而產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合約約定,考量公共
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如因本合約提起行政訴訟時,其管轄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x合約正本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第三十五條 x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丙三方取得協議後,由甲方報經公路總局核可後修正之。
立合約書人
甲 方:臺 中 區 監 理 所代表人(所長): x x x
地 址: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 1 段 2 號
乙 方:負責人:地 址:
丙 方: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處長):x x x
地 址: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 70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年度代檢車額表:(滿分 100 分)
【附件一】
交通部公路總局 111 年 11 月 23 日路監車字第 1110143222 號令修正
年度考評等第 | 年度考評評分 (分) | 週一至週五檢驗車額 | 週六上午檢驗車額 | ||
日間 | 夜間 | ||||
優等 | 一級 | 95 分以上 | 120 輛 | 30 輛 | 核訂日間車額數四分之三【如有小數點自動進位】 |
二級 | 90~94.9 | 110 輛 | |||
甲等 | 一級 | 85~89.9 | 100 輛 | 25 輛 | |
二級 | 80~84.9 | 90 輛 | |||
乙等 | 一級 | 75~79.9 | 80 輛 | 20 輛 | 核訂日間車額數三分之二【如有小數點自動進位】 |
二級 | 70~74.9 | 70 輛 | |||
丙等 | 60~69.9 | 50 輛 | 0 輛 | ||
丁等 | 59.9 分以下 | 0 輛 | 0 輛 | ||
註: 一、年度考核優等、甲等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所管轄代檢廠得增加日間車額20輛,夜間車額10輛: (一)前一年度各區監理所(站)管轄代檢廠全年整體日間車額達成率(全年整體代檢廠日間驗車數/全年整體分配日間車額數)達成率逾百分之七十五之監理所 (站)。 (二)每條檢驗線每日常態性分三段式檢驗,每條檢驗線派 3 位檢驗員,以較多人力,縮短檢驗時間增進檢驗效能。但違反本款規定者,除當年度恢復原車額外,另依本合約書第 26 條第 1 款規定處分。 二、辦理大型重型機車檢驗者,其代檢車額以汽車代檢車額 2 倍計算之;辦理汽車檢 驗兼辦大型重型機車檢驗者,其檢驗車額以 2 輛大型重型機車折算 1 輛汽車,若 車額達滿額前 0.5 輛時,則給予 1 輛汽車或大型重型機車檢驗。 |
【附件二】
代檢廠代收定檢車輛交通違規罰鍰作業規範
交通部公路總局 105 年 11 月 2 日路監牌字第 1050141078 號函修正
ㄧ、依據:公路總局推動第六階段簡政便民措施,「便民類」第二、四項辦理。
二、目的:公路總局各監理所委託之代檢廠,得代收定檢車輛之交通違規罰鍰。
三、代收對象:各公路監理所、站管轄車輛,於該代檢廠參加定檢者。 四、代收項目: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及九十二條
涉及大型重型機車處罰汽車所有人且可郵繳及同條例第十七條。
五、受檢車輛經查明之違規案件,其中如有可郵繳之案件,且車主願意繳納,代檢廠得代收定檢車輛交通違規罰鍰。
六、已開單之違規單據,代檢廠不得作廢該單據,需填寫「公路監理加值服務代檢系統 資料修正申請單」至管轄該代檢廠之監理單位或裁決相關機關(單位)更正。
七、乙方應於簽約同時,將甲方或丙方委託代收交通違規罰鍰之收據、核帳報表、收費人員印鑑及其他有關印鑑式樣等,送請甲方或丙方備查。乙方收費人員異動時,應於三個工作日前檢附異動人員之證件、印鑑式樣,報請甲方或丙方備查。
八、甲方或丙方調閱相關報表等資料,乙方應於七日內提供。
九、乙方違反本合約約定,致甲方或丙方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乙方依約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丙方得自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之數,並得另為請求。
十、乙方每日將銷案帳款報表由丙方依「公路監理檢驗服務系統」線上查核、代收交通違規明細表由公庫銀行於次日(當日加一日)下午四時前以電子郵件送丙方查核,代收交通違規明細表及繳款書另於(當日加二日)下午五時前由公庫銀行送丙方點收,以供稽核。乙方代收款項之電
腦資料,經由線上即時傳輸至數據通信分公司銷案,次日再由甲方或丙方下載或列印各項代收款項之交易明細報表,並與「公路監理檢驗服務系統」線上提供明細報表查核勾稽。倘繳款人於繳納費款後,提出異議者,案件如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費款者,由甲方或丙方辦理退還,必要時甲方或丙方得請求乙方提供協助。(適用臺北市之代檢廠)
【附件三】
代檢廠代收定檢車輛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罰鍰作業規範
交通部公路總局 109 年 11 月 25 日路監車字第 1090145826 號函修正
ㄧ、依據:依據交通部 95 年 11 月 17 日交路字第 0950011091 號函辦理。二、目的:公路總局各監理所委託之代檢廠,得代收定檢車輛違反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法罰鍰(以下簡稱強制險罰鍰)。
三、代收對象:各公路監理所、站管轄車輛,於該代檢廠參加定檢者。四、代收項目:可郵繳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罰鍰。。
五、代檢公司應負擔連線代收檢驗車輛強制險罰鍰系統之軟硬體設備費用並負責提供各監理所、站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所需之資料,以供查核與銷案。
六、手續費之規定:代收之強制險罰鍰,應開立收據予繳款人,每筆得收取手續費不超過新臺幣十元,由繳款人於繳費時支付,惟代檢公司應於收取手續費前,明確告知繳款人,並應開立統一發票予繳款人。
七、代收款項繳回之規定:代收之款項應於收受之當日或次日(如遇國定例假日得順延至上班日)中午十二時前以轉帳方式悉數解繳指定之公庫專戶,並應每日將收據報核聯、每日分項結算報表、公庫送款憑證報核聯表等彙總解繳監理所點收。
八、退還費款之規定:代收費之電腦資料,經由線上即時傳輸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銷案,次日再由監理所下載及列印各項代收費用之交易明細報表,並與代檢公司提供之報表勾稽。倘繳款人於繳納費款後,提出異議者,案件如經依複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費款者,由監理所辦理退還,必要時監理所得請求代檢公司協助。
九、已開單強制險違規單據,代檢廠不得作廢該單據,需填寫「公路監理加值服務代檢系統資料修正申請單」至管轄代檢廠之監理單位更正。
【附件四】
代檢廠代收定檢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五條罰鍰作業規範
交通部公路總局 109 年 11 月 25 日路監車字第 1090145826 號函修正
ㄧ、依據:交通部 96 年 5 月 30 日交路字第 0960036045 號函及公路總局推動第八階段簡政便民措施,「簡政類」第五項辦理。
二、目的:公路總局各監理所委託之代檢廠,得代收定檢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以下簡稱汽燃費欠費)、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五條罰鍰(以下簡稱汽燃費罰鍰)。
三、代收對象:各公路監理所、站管轄車輛,尚有欠繳當季(年)以前之汽燃費欠費及汽燃費罰鍰並於該代檢廠參加定檢者。
四、代收項目:汽燃費欠費、汽燃費罰鍰。〈不得代收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五、代檢廠應負擔連線代收檢驗車輛汽燃費欠費、汽燃費罰鍰系統之軟硬
體設備費用並負責提供各監理所站及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所需之資料,以供查核與銷案。
六、手續費請款方式及時程: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彙整前六個月之手續費,並於次月五日前逕向各監理機關請款,各監理機關於接獲請款申請,應於三個工作天內完成撥款。
七、代收款項繳回之規定:代收之款項應於收受之次日(如遇國定例假日得順延至上班日)中午十二時前以轉帳方式悉數解繳指定之公庫專 戶,並應每日將收據報核聯、每日分項結算報表、公庫送款憑證報核聯表等列印留存備查。
八、退還費款之規定:代收費之電腦資料,經由線上即時傳輸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銷案,次日再由監理所(站)下載及列印各項代收費用之交易明細報表,倘繳款人於繳納費款後,提出異議者,案件如經依複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費款者,由委託代收之公路監理所(站)辦理退還,必要時監理所(站)
得請求代檢公司協助。 九、違反本作業規範之規定:
(一)代檢廠有違反本作業規範第七點,代收款項未依規定按時繳納,每逾一日加計新臺幣一千元作為違約金一併解繳,未繳款項並得於履約保證金中扣抵,逾三個營業日仍未依規定解繳款項者,經監理所書面通知,得終止合約,停止辦理檢驗工作,如不敷扣抵並得另向代檢廠請求損害賠償。
(二)因可歸責於代檢廠之事由致代收費款錯誤者,由監理所通知繳款人補繳短收之差額或退還超收之費款差額外,並同時檢具繳納收據影本,以書面限期通知代檢廠依每一張繳納收據新臺幣一千元整計算違約金給監理所作為賠償金。
十、已開單汽燃費欠費、汽燃費罰鍰單據,若有錯誤代檢廠不得作廢該單據,需填寫「公路監理加值服務代檢系統資料修正申請單」至管轄代檢廠之監理單位更正。
【附件五】
車輛檢驗全程數位錄影暨遠端監控系統作業要點
交通部公路總局 110 年 12 月 20 日路監車字第 1100155921A 號令修正
一、每條檢驗線裝設全程錄影系統,大型車檢驗線應備有六個攝錄鏡頭、小型車檢驗線應備有四個攝錄鏡頭、大型重型機車檢驗線應備有二個攝錄鏡頭,且螢幕需各自獨立顯示;錄影紀錄除攝錄檢驗狀況全景之螢幕畫面不得中斷外,餘可使用動態錄影,倘攝錄影設備故障,經向監理單位報備後得以照相存證替代。代檢單位所攝錄資料紀錄應配合該管監理單位之讀取設施免費提供攝錄資料讀取軟體,連續攝錄影資料紀錄每秒為五張以上,且攝錄影資料紀錄應有備份並保存三年,並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新籌設完成之代檢廠,其錄影解析度應在 1920*1080 像素以上。
二、全程數位錄影系統攝錄鏡頭配置及攝錄項目:
(一)第一、二攝錄鏡頭:攝錄檢驗車輛進出檢驗線及檢驗狀況全景。
(二)第三攝錄鏡頭:攝錄煞車檢驗項目,以能看清楚車牌號碼、車輛型式、車身式樣、顏色為原則;大貨車、拖車應能攝錄到防止捲入裝置及車身後方加漆之牌照號碼;計程車應能攝錄到車後檔風玻璃上之牌照號碼;檢驗聯結車,其曳引車及拖車都要分別攝錄。每車攝錄十秒以上。
(三)第四攝錄鏡頭:以能看清查驗引擎(車身)號碼之動作及牌照號碼為原則。每車攝錄十秒以上。
(四)第五、六攝錄鏡頭(小型車檢驗線免,其中之一攝錄鏡頭應以活動式鏡頭攝錄):攝錄大型車車身左右二側(含車身標識),倘檢驗大客車時應攝錄車身內部、上下層及滅火器、安全門、車窗擊破器等安全裝置。
(五)小客貨車及非底盤車改裝之廂式小貨車檢驗時,應將後廂蓋打開錄影存證。
(六)大型重型機車二個攝錄鏡頭:以能辨識車牌號碼、車輛型式、車身式樣、顏色為原則。
三、覆驗車輛,不論覆檢任何一項目,每次均應再駛入車檢線,鍵入車輛資料,俾進行錄影作業,但與儀器檢驗無關之燈光覆驗車輛,在有全程數位錄影區域內覆驗,且可辨識不合格燈光項目者,得可不再駛入車檢線。
四、上級督導或抽查代檢廠時,就最近存檔攝錄資料紀錄,至少抽查某一檢驗日全日錄影紀錄(包含攝錄內容、日期、時間是否完整及正確攝錄),由查核人會同相關主管或人員等,共同當場查對檢驗紀錄表或每日檢驗清單之車號與攝錄資料畫面是否相同,並填寫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代檢廠考評(抽查)紀錄表備查。
五、發現受檢車輛全部鏡頭漏錄或所錄車牌號碼、車身式樣或顏色無法辨識之處理辦法:
(一)代檢廠自行發現者應通報監理機關並列冊登記,及通知車主於三十天內召回免費重檢補錄影及做紀錄備查。
(二)上級督導或查核發現者,除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處罰外,另請該監理所、站立即通知車主限十五天內免費重檢補錄影及做紀錄備查。
(三) 所錄車牌號碼、車身式樣或顏色無法辨識者,代檢廠應改善至可清楚辦識為原則。
六、每條檢驗線需設有四個攝影鏡頭之遠端監控系統,且攝影鏡頭取得之影像畫面需各自獨立顯示;影像畫面及檢驗數據需同步於螢幕顯示(如附件 1),供遠端電腦使用網際網路上網瀏覽;遠端監控系統之檢驗數值取值接點應位於表頭或系統主機前端;具有數據之攝影影像畫面,應儲存於電腦備查,其攝錄影畫面不得間斷;倘攝錄影設備故障,應向該管監理單位報備,並於二天(四十八小時)內修復完成;代檢單位所攝錄影資料紀錄之格式,應配合該管監理單位之讀取設備免費提
供攝錄資料讀取軟體;連續攝影資料紀錄每秒至少五張以上,且攝錄影資料紀錄應有備份並保存三年;遠端監控系統之儲存設備得與全程錄影儲存設備共用,惟仍應符合第一點之規定。
七、遠端監控系統攝錄鏡頭配置及攝錄項目:
(一)第一攝錄鏡頭:攝錄軸重測試之檢驗情形及能看清楚車輛型式、車身式樣、顏色為原則。
(二)第二攝錄鏡頭:攝錄煞車測試之檢驗情形及能看清楚車輛型式、車身式樣、顏色為原則。
(三)第三攝錄鏡頭:攝錄側滑測試之檢驗情形及能看清楚車輛型式、車身式樣、顏色為原則。
(四)第四攝錄鏡頭:顯示代檢廠資料(名稱、地址、電話、檢驗種類及代換行照等)、管轄監理所站名稱、檢舉電話。
(五)至少須有一支攝錄鏡頭,可攝錄車輛前、後方燈光檢驗操作之情形,及能看清檢驗員查驗引擎(車身)號碼之動作,並能清楚辨識檢驗車輛之車牌號碼、型式、車身式樣、顏色。
八、遠端監控系統之各攝錄鏡頭可與全程數位錄影系統攝錄鏡頭共用,惟仍應符合第二點之規定。
九、各監理單位應派員不定期利用遠端監控系統上網查看代檢廠驗車現 況,其項目包含檢驗員人數、服務態度、檢驗場所流程、顯示之測試值是否合理、檢驗人員檢驗操作情形、監控系統運作情形等;如有連續查核同一家代檢廠一小時以上,並填寫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代檢廠遠端監控查核紀錄表(如附件 2),可計為當月份代檢廠查核一次。
十、使用網路查核發現檢驗員驗車動作、受檢車輛檢驗數值或有其他認為不合理之驗車情形時,應辦理現場查核,倘查有不符合規定者,應依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委託檢驗合約書」之規定辦理。
(附件 1)
軸重測試 車號:○○-○○○○第一軸軸重:○○○㎏ (說明:第一、二、三軸輪跳) | 側滑測試或前後輪左右偏差測試(大型重型機車)車號:○○-○○○○ 測試值:○○○m/㎞或○○mm(大型重型機車)檢驗結果:合格 |
煞車測試 車號:○○-○○○○第一軸煞車力(xx度)左煞車:○○○㎏ 右煞車:○○○㎏xx度:○○% (說明一:第一、二、三軸、手煞車及總煞力輪跳,手煞車免xx度) (說明二:總煞車力顯示標準值、測試值、檢驗結果) (說明三:大重機顯示第一、二軸煞車力) | ○○○代檢廠 地 址:○(縣)市○○○○○電 話:(○○)○○○○○ 檢驗種類:大、小型車、大重機代換行照:有(或無) 管轄所站:交通部公路總局○區監理所檢舉電話:0000-000000 |
(附件 2)
交通部公路總局 區監理所 x檢廠遠端監控查核紀錄表
受檢單位名稱 | 查核(抽查)起訖時 間 | 查 核 ( 抽 查 ) 人 員 | |
查核人員 | |||
查核 人員 |
抽查項目 | 抽 查 內 容 | 是否符合 | 抽 查 異 常 具 體 事 實 | ||
是 | 否 | ||||
一、人員、 場地 | 檢驗員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 ||||
檢驗場地流程是否符合規定。 | |||||
檢驗人員服務態度是否良好。 | |||||
二、檢驗(含檢驗數值確認) | 軸重測試顯示之測試值是否合理(例如不同檢驗車輛顯示相同數值等)。 | ||||
煞車測試顯示之測試值是否合理(例 如不同檢驗車輛顯示相同數值等)。 | |||||
側滑測試顯示之測試值是否合理(例如不同檢驗車輛顯示相同數值等)。 | |||||
燈光檢驗是否依規定操作。 | |||||
引擎(車身)號碼檢驗是否依規定辦理。 | |||||
三、監控系統 | 是否可與監控系統連線。 | ||||
監控畫面是否清晰。 | |||||
監控畫面是否連續顯示 | |||||
攝錄鏡頭配置及攝錄項目是否符合車輛檢驗全程數位錄影暨遠端監控 系統第 7 點要求。 | |||||
四、其他 | |||||
車管科(股)處理意見及科(股) 長、承辦、抽查人員簽章 | 相關科室(股)會章 | 副所(站)長簽章 | 所(站)長簽章 | ||
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代檢廠數位管理要點
【附件六】
一、代檢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逐車登錄行車里程,並將里程資料存入車檢系統資料庫。車檢線每日作業結束後,應將當日受理檢驗『每一筆』檢驗(含里程)資料複製,再將複製資料一律轉換為『美國標準碼
(ASCII)』並以『純文字(.txt)』型態之資料用 E-mail 附加郵件經由數據網路傳送至監理單位指定地點存入『代檢廠數位管理系統』監理所主工作站及監理站工作站資料庫。傳送檢驗(含里程)資料,應依『每一檢驗單位、每一檢驗工作日』每日使用一個檔名傳送,資料的接收及存(讀)入資料庫應為整批作業。檢驗作業所顯示各種資料欄位代碼均應依監理單位提供標準規格代碼(如附磁片)編訂使用,代碼如有增刪變更時,應洽監理單位統一訂定發布後再重新設定。
二、所謂『每一筆』資料,即是車輛進入車檢線鍵入『車號』接受檢驗,不論初檢或複檢、不論合格或不合格,每檢驗一次就應列印一次檢驗紀錄表,該檢驗紀錄表所顯示的全部內容資料,就是該『車號』當次檢驗的『一筆』完整檢驗(含里程)資料。每一筆檢驗資料傳送時如有車別、廠牌、型式、出廠年月、里程、檢驗結果等項目漏失或錯誤,致監理所、站無法對該筆資料作正確有效的統計分析作業,則視同該筆資料漏失。
三、代檢廠每日傳送檢驗(含里程)資料應完整正確,如自檢驗日起逾三日監理所站仍未能正確完整接收列印代檢廠檢驗(含里程)資料時,應即通知代檢廠補傳送完整正確資料。代檢廠接到通知後應立即設法解決補傳送資料至監理所站系統資料庫。
四、監理所站應於每月五日前檢查轄區代檢廠上月份每日檢驗(含里程)資料傳送情形。若一個月內連續達五日次,檢驗(含里程)資料未能傳送或傳送漏失者,則代檢廠應「記缺點一次」,累計達十日次者,則代檢廠應「記缺點二次」,累計達十日次以上者,則代檢廠應「記缺點三次」,一年內每累計記缺點達五次者,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規定處分。
【附件七】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委託代檢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停電或網路系統故障期間」應變措施
交通部公路總局 111 年 11 月 25 日路監車字第 1110148599 號函修正
一、代檢廠於日間檢驗(週一至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七時)、夜間檢驗
(週一至至週五下午十七時至十九時)或假日(週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期間,因台電電力系統故障(以下簡稱停電)或公路監理檢驗服務網路系統(以下簡稱網路系統)故障時,悉依照下列規範辦理。
二、受理檢驗期間內停電及復電時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一)汽車代檢廠於無法使用電腦化車輛檢驗儀器驗車時,應依委託檢驗合約書相關規定暫停檢驗車輛,立即向當地監理所、站報備外;並應公布暫停檢驗。
(二)經報修恢復供電後,亦應向當地監理所、站報備,並公布恢復代檢。
(三)於法定代檢時間內恢復供電,日間檢驗得順延代檢時間至下午十九時、週六上午檢驗得順延代檢時間至下午十七時;唯代檢車額仍依原規定車額辦理。
(四)若自備發電機者,應事先向當地監理所、站申請測試檢驗儀器、電腦功能及錄影設施可正常使用,奉核可後方能於停電期間代檢。
三、受理檢驗期間網路系統故障及復原通報之處理作業流程(如附圖二):
(一)網路系統故障之處理作業:
1.網路系統故障時,先行查證是屬於單一家代檢廠內部電腦系統故障,或是代檢廠外部區域網路系統故障。
2.立即向當地監理所、站報備,並公布暫停檢驗。
(1)單一家代檢廠內部電腦系統故障時,自行報請電腦廠商修理,修復後恢復代檢時亦應向當地監理所、站報備。
(2)代檢廠外部區域網路系統故障時,由監理所、站通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修復。
3.網路系統當機期間,得以電話向當地監理所、站或以公路監理加值服務網路、公路監理檢驗服務異備查詢系統查證代檢車輛,倘符合委託檢驗合約第三條各項、款之可代檢車輛範圍,同意以電腦化車輛檢驗儀器先行代檢。網路系統恢復正常運作時即予補開收據交車主收執。
(二)網路系統復原通報之處理作業:
1.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通知原報修之監理所、站。
2.監理所、站通知代檢協會及地區代檢聯誼會。
3.代檢協會及地區代檢聯誼會通知各代檢廠。
4.於法定代檢時間內網路系統恢復正常時,日間檢驗得順延代檢時間至下午十九時,週六上午檢驗得順延代檢時間至下午十七時;唯代檢車額仍依原規定車額辦理。
圖一:代檢廠停電及復電時作業流程
停電
1.向當地監理所、站報備(如圖二)
2.公布暫停檢驗
報修
法定代檢時間內
公布恢復代檢
結束
復電
向當地監理所、站報備(如圖二)
繼續代檢至車額額滿為止,且日間檢驗至 19
時,週六檢驗至 17 時
結束
通報當地監理所、站
自行報修
範圍
地區性
修復完成
通知原報修之監理所、站
修護後網路系統恢復正常
所、站通知中華電信資訊技術分公司
向所、站報備
單一家
定代檢時間內
No
Yes
繼續代檢至車額額滿為止,且日間至 19 時,週六至 17 時。
公布恢復檢驗
結束
通知各代檢廠
圖二:代檢廠網路系統故障及復原通報之處理作業流程
網路系統故障通報
查證
公布暫停檢驗
區監理所 | |
職 稱 | 電 話 |
車管科科長 | (上班) (非上班) |
資訊科科長 | (上班) (非上班) |
業務主辦員 | |
單位傳真 |
通知代檢協會及地區代檢聯誼會
結束
x檢廠「停電或網路系統故障」暫停(恢復)代檢通報傳真單
傳真時間 | 編號: | |||
項 目 | 單 位 | 姓 名 職 稱 | 傳 真 電 話 | 聯 絡 電 話 |
受 文 者 | ||||
發 文 者 | ||||
傳真內容(請打ˇ): 自 年 月 日 時 分起停電,暫停代檢。 自 年 月 日 時 分起恢復供電,恢復代檢。 自 年 月 日 時 分起網路系統故障,暫停代檢。 自 年 月 日 時 分起網路系統恢復正常,恢復代檢。 說明: | ||||
發文單位簽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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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代檢廠作業規範
【附件八】
交通部公路總局 111 年 11 月 25 日路監車字第 1110148599 號函修正
檢驗作業規範說明
x檢業務僅為汽車修理業附屬之服務項目之一,應善用其修理業儀器、設備、人員加強車輛保養與維修車輛以促進行車安全;檢驗員並應依規定逐項檢驗車輛,並將檢驗判定結果登錄於檢驗紀錄表上。代檢廠其電腦檢驗系統程式應符合規定,不可有竄改檢驗數值等不法之功能,若經查獲時,應立即停止代檢,並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一條 人員管理
一、檢驗員、技工人數應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聘請。
二、檢驗員、技工人員異動(含增聘、離職),應於一星期內陳報監理機關同意備查。
三、設置檢驗員、技工可抽換式值班名牌並懸掛於明顯位置。
四、設置檢驗員、技工值勤登記簿,如有請假應登記以備監理機關查核,格式如附件一。但乙方符合甲方頒定代檢廠品質管理作業第三章品質管制規定者,得免填檢驗員、技工出勤情形登記簿。
五、每條檢驗線應由兩位以上登記有案之檢驗員值勤檢驗,每輛車須有兩位以上檢驗員分段檢驗,依實際檢驗項目簽章負責,如檢驗員請假致人數不符合規定(少於 2 人)應暫停檢驗業務,並向轄管公路監理機關報備,不得由技工代理檢驗。
六、值勤之檢驗員應配戴廠方發給之識別證(內含廠名、檢驗員姓名、編號等)或著廠方發給之制式制服,並應以竭誠之態度為民眾服務。
七、值勤之檢驗員應依照規定檢驗車輛(含目測檢驗),如有違反規定即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至 17 條」之規定處分。
八、代檢廠負責人及檢驗員應依規定參加當地監理單位舉辦之法令宣導或檢驗研習。
第二條 檢驗儀器及電腦週邊設備管理
一、車檢線應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之附表「電腦化車輛檢驗功能規格」所列各項儀器及電腦設備設置檢驗車輛。
二、各項檢驗儀器應具檢校設備,以確保儀器之精確度,並具有監視檢驗系統之功能。
三、每天上班前必先開機檢視各項儀器及電腦設備是否正常,排氣(煙)分析儀應做機械及歸零校正。
四、每週至少 1 次應對儀器設備實施檢查、保養、清潔、潤滑、換濾蕊(或
當週檢驗車輛數達 500 輛)及排氣分析儀做氣體校正;檢驗儀器作業檢查基準表如附件二;並應設置檢驗儀器保養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以備查核。但乙方符合甲方頒定代檢廠品質管理作業第三章品質管制規定者,得免填檢驗儀器保養紀錄簿。
五、隨時注意電腦週邊設備運作是否正常,印表機色帶應經常保持明顯狀態,否則應更換。
六、全程數位遠端監控系統傳輸作業應隨時保持正常狀態。第三條 報表管理
一、檢驗系統能依公路監理機關需要之格式數位化儲存報表,並備有列印紙本報表功能。
二、報表種類分為(一)汽、機車電腦化檢驗每日檢驗清單。(二)汽、機車定檢銷號日報表。(三)規費管理系統……每日分項結算報表。(四)規費管理……每日分項分帳報表。
三、前述報表(一)「每日檢驗清單」應隨每日車輛檢驗紀錄數位化儲存檢驗系統車輛檢驗資料庫,並備有列印紙本報表功能,以備錄影帶查核時參考使用。
四、前述報表(三)每日分項結算報表,每日檢驗完畢後自行列印紙本核章後存檔供查核(二)(四)「日報表」與「結算表」每日檢驗完畢後自行列印或數位化另存檔案核對,俾利轄管各監理單位複核。
五、各類報表應依照文件管理規定保存 3 年並按月存放或數位化儲存備查。六、各項錄影資料、檢驗紀錄表、報表應按監理機關需求,依限提供查核。七、登檢車輛已進入檢驗線辦理檢驗中,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
條之一各款項目,檢驗規費收據不得為作廢退款情事。
督導考核項目及標準
第四條 考核檢驗儀器是否準確完好、登檢、簽證手續及代收規費是否依照規定辦理。一、檢驗儀器功能
(一)各項檢驗儀器應具檢校設備及電源穩壓器,以確保儀器之精確度及表頭數據與電腦讀取值相符,並具有監視檢驗系統之功能。
(二)檢驗程序應以彩色顯示器(電視螢幕)引導駕駛人測試,顯示器上應顯示內容為:檢驗項目、受測試車輛之車號、駕駛人應配合之動作、檢驗過程之指示、檢驗合格標準及檢驗結果。字幕顯示板、螢幕及各種顯示文字,必需採用中文,顯示時間長短適當。
(三)儀器檢驗結果之判定必須由電腦執行,各項檢驗儀器必須具有單項複檢及就地重測 1 次之功能,檢驗系統能依公路監理機關需要之格式列印報表。
(四)前輪側滑檢驗(大型重型機車前後輪左右偏差):
1、能測量前輪之偏滑度(大型重型機車前後輪左右偏差),自動讀取數值判定合格與否。
2、採用壓板式(大型重型機車前後輪夾具式)前輪定位試驗器。
3、檢驗合格標準值與檢驗結果數值應可同時列印於檢驗紀錄表上。
(五)煞車檢驗:
1、應具備軸重計以實際秤量之車重為計算煞車效能之依據。
2、能分別測定各單軸重及左右輪(大型重型機車前後輪)之煞車力。
3、能自動讀取數值判定左右輪(大型重型機車前後輪)煞車力xx度、手煞車及總煞車(大型重型機車總煞車力)效能合格與否。
4、檢驗合格標準值與檢驗結果數值應可同時列印於檢驗紀錄表上。
(六)速度表檢驗(定期檢驗免測):
1、能以聲控或以按鈕信號指示電腦讀取數值,判定合格與否。
2、檢驗合格標準值與檢驗結果數值應可同時列印於檢驗紀錄表上。
(七)汽油車排放廢氣(CO,HC)檢驗及柴油車排煙污染度檢驗:
1、能依國家標準(CNS)檢驗方法檢驗(大型重型機車免驗)。
2、汽油車排放廢氣。
3、能自動讀取測試數值輸入電腦,並自動判定合格與否。
4、檢驗合格標準值與檢驗結果數值應可同時列印於檢驗紀錄表上。
(八)音量檢驗(定期檢驗免測):
1、能依國家標準(CNS)檢驗方法檢驗。
2、能自動讀取測試數值輸入電腦,並自動判定合格與否。
3、檢驗合格標準值與檢驗結果數值應可同時列印於檢驗紀錄表上。
(九)檢驗以高壓氣體為燃料(含單、雙燃料)之汽車應有氣體測漏器或壓力計。
(十)抽查發現檢驗儀器,明顯異常(如車重顯示與實車重量差距太大,煞車力顯示大於車重,車輛排放白、黑煙,但廢氣檢測值異常低,前輪偏滑(大型重型機車前後輪左右偏差)作用弛緩,電腦檢測均以 3、4 種數值重複顯示等現象)得要求廠商做儀器校正。
(十一)車檢儀器是否準確查核要領:
1、車輛在車檢線儀器測試時,登記➀車檢儀器顯示數據,➁螢幕顯示數據,➂檢驗紀錄表列印數據,三者是否相符。
2、以同 1 輛車在代檢廠車檢線重複測試 3 至 5 次(指定輸入不同車號),比對各次檢驗結果差異性,瞭解其數據是否合理。
3、以同 1 輛車在監理單位車檢線重複測試 2 至 3 次,該車當天再開
到代檢廠車檢線重複測試 3 次,比對各次檢驗結果差異性,瞭解其數據是否合理。
4、攔下已檢驗合格之車輛,再以指定不同車號重新檢測,比對前後檢驗結果,了解其數據是否合理。
5、檢查車檢電腦時間與錄影時間是否相符,誤差應在 2 分鐘內。二、登檢、簽證作業
(一)受檢車輛應在指定檢驗日期前後 1 個月內(出廠年份逾 10 年之營業
大客車及高壓罐槽車應於指定日期前 1 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有效期限之強制汽車保險證、新領牌照登記書(除營業車輛所有人申請應備外,餘各類車輛免)、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亦應持本人有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申請檢驗其車輛。
(二)代檢廠商應具備電腦連線之設備與軟體配合公路監理資訊服務系統實施檢驗連線作業,如車輛經違反強制險、吊扣、吊銷、註銷牌照或車輛、車牌失竊等紀錄者均不得受理檢驗。
(三)代檢廠商應使用經監理機關核備之檢驗簽證章及有關印鑑簽證,並於車輛檢驗合格後在行車執照註明正確下次檢驗日期。
三、收檢驗費:大型重型機車檢(覆)驗費新台幣(以下同)200 元,小型汽車、拖車等檢(覆)驗費新台幣(以下同)450 元,但辦理出廠年份十年以上之自用小客車當年度第二次檢(覆)驗費 300 元,由收取之汽車檢驗費全數扣抵之,大型車檢(覆)驗費 600 元,但不依限期參加定期
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 9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檢驗不合格車輛
於 7 日內覆驗免收費 1 次,第 8 日起覆驗應收覆驗費。
第五條 考核檢驗線、停車場秩序是否良好,引導檢驗標線是否清楚,各檢驗項目是否有標示說明牌。檢驗線、及待檢車位內車輛須依序排列檢驗,不得反向駛入檢測。檢驗線不得從事車輛維修工作(如換油、拆換零件、及機件調整)但車輛性能測試不在此限。各項檢驗儀器均需明顯標示操作說明及合格標準。
第六條 考核代檢書表是否記載確實齊全。
一、汽車檢驗紀錄表由代檢廠商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使用。
二、檢驗紀錄,以儀器檢驗者,應以其顯示之實際數字連線傳輸由電腦列印,各項檢驗逐項登記於「紀錄」欄內,合格以「○」紀錄,不合格以「×」紀錄,目視檢驗項目覆驗合格以「○」紀錄。
三、代檢車輛每完成 1 次檢驗均須由檢驗員判定檢驗結果為合格或不合格,並由檢驗員於檢驗結果欄簽章,不得將檢驗結果欄空白或檢驗員未予簽章留存。
四、檢驗合格者,檢驗員在檢驗結果合格欄蓋章後,才可以在行車執照蓋簽證章及註明正確下次檢驗日期。
五、行車執照上有效期限已屆滿有效日期者(不含檢驗合格後立即辦理換照者),或定期檢驗同時辦理顏色或拆除設備變更登記者,檢驗合格後應在該行車執照上加蓋「請持本照及保險證到附近監理所站換新行照」章戳,但不得於行照上蓋有廣告宣傳文字。
六、檢驗記錄書表或數位資料應保存三年,以供查核。第七條 考核代檢車輛,是否按日列冊確實統計可資查核。
一、每日代檢車輛均需依規定時間順序登載列冊,並與錄影記錄時間相符,且可資查核上午、下午、夜間時段檢驗數量。
二、每日各時段登檢車輛數不得超過監理單位核定檢驗車輛數。(以初檢登記時間為準)
第八條 考核檢驗員、技工及檢驗設備是否與原核定相符,其異動是否按規定陳報。一、代檢廠檢驗員、技工之職稱、姓名、相片懸掛於明顯位置。
二、檢驗車輛出入口、待檢車位、檢驗線及設置煞車試驗、前輪側滑試驗(大型重型機車前後輪左右偏差試驗)、排放空氣污染物測驗、軸重計,驗車溝及各種測驗結果紀錄等設施均與原核定相符,如設置位置、順序及儀器廠牌、型式等異動均需陳報,未經核准不得擅自更換、增減。但電視螢幕、儀器標示說明牌、電腦、列表機、錄影設備需與儀器連線傳輸作業,設置位置移動不在此限。
第九條 考核當值檢驗員及技工是否領有證照。
一、每一車檢線須有檢驗員 2 人及技工 1 人以上,但車輛檢驗至少需有 2 名檢驗員在場執行檢驗,持有排氣(煙)檢驗證者方可執行排氣(煙)檢測,未經報備核准之檢驗員、技工不得從事檢驗工作。
二、經核定檢驗員、技工請假須完成手續並有資料可查。第十條 考核檢驗儀器損壞有無隨時陳報
檢驗儀器損壞程度達到無法測試檢驗結果,或檢驗結果出現明顯誤差,均需停止受理登檢,並立即陳報監理單位俟修復並經監理機關查驗合格後始得恢復代檢作業。
第十一條 考核檢驗車輛是否有不實情事或有有無應使用儀器檢驗情形。
一、使用儀器檢驗項目需以儀器檢測電腦連線自動判讀列印結果,檢驗員目視檢驗項目,應逐項檢驗並登註於檢驗紀錄表。
二、儀器及目檢驗項目標準依車輛檢驗項目及標準作業。
第十二條 考核檢驗員、技工及辦理代檢業務人員態度是否良好或有故意刁難情事。檢驗員、技工辦理代檢業務人員工作態度應和譪不得有口出穢言、漫罵等行為或推銷商品。
第十三條 考核是否依規定核對行車執照及新領牌照登記書。
一、有關行車執照及新領牌照登記書、登載項目除車主資料外,其它有關車輛部份登載檢驗時須實車核對檢驗或經由公路監理資訊服務系統查對相關資料,必要時亦可向監理所、站查詢。
二、除營業車輛所有人申請應備外,餘各類車輛免查驗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第十四條 考核檢驗線自動錄影作業是否符合規定。(參照車輛檢驗全程數位錄影系統暨遠端監控系統作業要點)
第十五條 x檢廠實施代檢作業須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及委託代檢合約其他有關規定事項執行。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每次抽查代檢廠商均需填報汽車委託定期檢驗廠商考評(抽查)紀錄表,並於查核後 3 日內將紀錄表送請主管核閱,所、站於次月 5 日前將抽查結果鍵入「代檢廠管理資訊系統」,但如有特殊情形應隨時報局。
每年換約前查驗左列項目:
1、有效期內之度量衡器檢定合格證書及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合格證書。
2、錄影設備。
3、汽、柴油車廢氣分析儀。
車輛檢驗項目及標準
第十七條 汽車儀器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一、汽油車排氣及柴油車黑煙測試:
廢氣及排煙測試合格標準 | |||||
出廠年月 | 汽油車廢氣 | 柴油車污染度 | |||
新車 | 定檢重領 | ||||
79 年 6 月 30 以前 | CO≦3.5% HC≦900PPM | CO≦4.5% HC≦1200PPM | 82 年 6 月 30 日以前 | 50%以下 | |
79 年 7 月 1 日起至 81 年 7 月 31 日止 | CO≦3.5% HC≦600PPM | CO≦3.5% HC≦900PPM | 82 年 7 月 1 日起至 88 年 6 月 30 日止 | 40%以下 | |
81 年 8 月 1 日起至 87 年 12 月 31 日止 | CO≦1.0% HC≦200PPM | CO≦1.2% HC≦220PPM | 88 年 7 月 1日至 95 年 9 月 30 日 | 35%以下 | |
88 年 1 月 1日以後起至 96 年 12 月 31 日止 | CO≦0.5% HC≦100PPM | CO≦1.2% HC≦220PPM | 9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0 年12 月31 日 止 | 新車 | 定檢 |
25%以下 | 30%以下 |
97 年 1 月 1日以後起至 101 年 9 月 30 日止 | CO≦0.5% HC≦100PPM | CO≦1.2% HC≦220PPM | 101 年 1 月 1 日以後 | 新車 | 定檢 |
15%以下 | 20%以下 | ||||
101 年 10 月 1 日以後 | CO≦0.5% HC≦100PPM | CO≦1.2% HC≦220PPM |
二、煞車效能:
大型車:車重之 50%以上。
小型車及其附掛之拖車:車重之 50%以上。
xx度:左右輪之煞車力兩者相差不超過 30%。手煞車:車重之 16%以上(拖車不適用)。
大型重型機車:車重之 60%以上。
三、前輪側滑度:每公里正負 5.0 公尺以下。
四、大型重型機車前後輪左右偏差度:正負 1.0 公分。
第十八條 汽油車排氣測試所使用之車輛排氣分析儀,除規定應檢測 CO、HC 外,應具備檢測第 3 種氣體之功能(大型重型機車免驗)。
第十九條 汽車各種燈光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
第二十條 底盤及車身檢視(目視)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一條 汽車代檢廠檢驗線發現偽、變造車輛處理作業,如附件四。
代檢廠檢驗員、技工出勤情形登記簿 (附件一)
出 | 姓 | 檢驗員 | 技工 | 負責 | 備 | ||||||||||
勤 情 形日期 | 名 | 人簽 章 | 註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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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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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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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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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
30 | |||||||||||||||
31 |
附註:一、每日工作前應即登記已備查核。
二、人員如有異動應先向監理單位核備始得更換。三、符號說明:○出勤 △外出 ×請假。
四、外出或請假應有廠方核准登記單。
檢驗儀器作業檢查基準表 (附件二)
項目 儀器名稱 | 檢 查 部 位 | 檢 查 要 領 |
煞車制動力試驗器 | ○滾輪 ○指示計 ○電源開關 ○停止驅動馬達開關 | ○檢查滾輪是否有附著物,擦拭附著的油垢與污泥等。 ○檢查指示計是否歸零,如有誤差則用調整螺絲進行調整。 ○檢查電源開關的驅動是否正常。 ○檢查滾輪的旋轉及停止狀態。 ○檢查有無異常聲音。 |
速度錶試驗器 | ○滾輪 ○指示計 ○升降機 | ○檢查滾輪有無附著物,擦拭附著的油垢與污泥等。 ○檢查指示計是否歸零,如有誤差則用調整螺絲進行調整。 ○檢查升降機的驅動狀況。 ○確認遠端遙控顯示燈的亮燈狀況。 |
側滑試驗器 | ○指示計 ○踏板 | ○檢查指示計是否歸零,如有誤差則旋轉拉緊螺絲扣(turnbuckle)進行調整。 ○確認指示計的指示,是否位於導向輪前束 (toe-in)及導向輪負前束(toe-out)的 5 刻度位置上,是否有出現警鳴聲。 ○檢查踏板上有無污垢,擦拭附著的油垢與污泥 等。 |
前大燈試驗器 | ○車輪、支柱 ○計量器 | ○檢查車輪、支柱、彈簧及滑車軸的污垢狀況,再進行清除與注油。 ○檢查集光鏡是否混濁。 ○檢查及調整光度計、高低計及左右計的歸零狀 |
態。 ○檢查及調整光軸振擺調整旋盤有無空轉現象。 | ||
喇叭音量試驗計 | ○指示計 | ○檢查指示計是否歸零,如有誤差則用調整螺絲進行調整。 ○檢查及調整電壓調整器及增幅度調整器的安裝 線。 |
一氧化碳測定器 | ○指示計 ○探針 ○軟管 ○過濾器 ○水分離裝置 | ○調整歸零位置。 ○檢查內部有無塵土、水份的堵塞。 ○檢查有無破損、龜裂、出孔等。 ○檢查及更換空氣過濾器的污垢狀況。 ○排出積水及清除裝置。 |
碳氫化合物測定器 | ○指示計 ○探針 ○採樣軟管 ○過濾器 ○水分離裝置 | ○檢查當沒有開啟電源時,指示計的機械性歸零位置。 ○檢查內部有無塵土、水份的堵塞。 ○檢查有無塵土、附著水份、破損龜裂、出孔等。 ○檢查污垢狀況。 ○檢查有無積水。 |
黑煙測定器 | ○採樣軟管 ○幫浦 ○濾紙輸送裝置 ○指示計 ○測定台 ○排放旋塞 | ○利用信號燈確認開啟電源電壓後,是否有供給電源。 ○確認內部的塵土附著狀態。 ○目視確認幫浦驅動狀況。 ○目視確認傳送動作。 ○確認是否為可調整狀態。 ○確認污垢狀態。 ○確認排水處的積水狀態。 |
喇叭音量試驗計 | ○指示計 | ○將功能旋盤轉到 BAT 位置,判斷電源的狀態。 ○將功能旋盤轉到 C(CAL)位置,用校正用旋鈕調 整歸零。 |
檢驗儀器的定期檢查標準表
儀器名稱 | 每個月的檢查要領 | 每三個月的檢查要領 | 每六個月的檢查要領 |
煞車制動力試驗器 | 1.檢查變速箱內的油 量,不足時則注油。 (內燃機潤滑油 20~30#) 2.檢查減震器內的油 量,不足時則注油。 3.將機油注入刃口 (knif edge)及邊緣座。 4.將潤滑油注入本體的 驅動滾輪軸承上。 | 1.檢查指示計盤的電線及插頭類有無破損、污垢、接觸狀態等,如有不良則更換新 品。 2.檢查變速箱內的油量及變速箱油的污垢狀況,再予以補充或換油。 | 1. 檢查滾輪軸承的給油 狀態,再注入潤滑油。 2. 檢查鏈條的給油狀況,再注入機油。 |
速度錶試驗器 | 1. 將油注入減速器 (retarder)軸承上。 2. 將鏈條聯軸器 (coupling)的護蓋 拆除,注入軸承潤滑油。 | 1. 檢查聯接螺栓的鬆弛狀態,如有鬆動則鎖緊。 2. 將潤滑油注入滾輪軸承上。 3. 檢查信號裝置的動 作,不良時則用調整 | 1.檢查指示計發信機的安裝螺栓是否鬆動,如有鬆動則鎖緊。 |
螺絲進行調整。 4. 在氣動起動機的沖 頭(ram)表面注油。 | |||
側滑試驗器 | 1. 將機油注入指示裝置套圈(ring)部的 L 型固定架指針軸承部,及刻度調整螺絲上。 2. 將機油注入導桿滾輪上。 3. 檢查曲桿(bell crank)及中心螺栓 (center bolt)有無鬆動。 4. 檢查警報裝置的驅 動狀態是否正常。 | 1. 清掃滾輪及踏板,再注入機油。 2. 在曲桿插針處上注油。 | |
前大燈試驗器 | 1. 檢查及清掃反射板的污垢。 2. 在支撐台車輪上注 油。 | ||
喇叭音量試驗計 (噪音計) | 1. 通電約 30 分鐘,讓內部乾燥。 2. 讓指示計歸零。 3. 檢查及調整電壓與增幅度調整器。 | ||
一氧化碳測定器 | 1. 檢查接手連接部、O環、墊片等。 2. 用校正專用標準氣體實施校正。 3. 檢查電氣配線、電路 及連接固定架。 | 1.接受自主校正檢查。 | |
碳氫化合物測定器 | 1. 檢查名鎖緊部位、O環、墊片等。 2.用校正專用標準氣體 實施校正。 | 1.按照附屬的操作說明 書,維護與檢查測定器。 | |
黑煙測定器 | 1.檢查光電探針(檢出部)的光電池、顯示燈等的汙垢及安裝部位有 無鬆動等。 | 1. 確認吸引幫浦吸引量的同時,用秒錶確認吸引時間。 當發生不良狀態時, |
則執行分解,注入潤滑油及調 整。 2. 確認採樣探針的內部 塵土附著狀態,及連接部的氣密狀態。當污垢情況嚴重時,則執行分解清除,並更換墊片。 3. 用校正用標準紙確認指針的指示特性。當精度不良時,則分解及清除檢出部,再更換不良的零組件。 4. 確認空壓調整器的控制壓。 5. 確認濾紙輸送裝置的 輸送狀態。 |
車檢線儀器故障維修、校正、保養紀錄 (附件三)
日期 | 紀錄內容 | 經手人員 | 備註 |
附註:一、每日實施一次清潔維護及排氣(煙)分析儀器機械歸零校正,不做紀錄。二、每週至少實施一次機件潤滑、換濾蕊、排氣分析儀氣體校正,應做紀錄。三、遇有故障應即暫停檢驗(向監理機關報備),並招商修理,應做紀錄
(附件四)
車輛檢驗紀錄表無紙化系統作業要點
【附件九】
交通部公路總局 109 年 11 月 25 日路監車字第 1090145826 號函修正
一、車輛檢驗紀錄表無紙化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應使用獨立之網路儲存裝置(Network Access Server),不得共用車輛檢驗線系統之儲存裝置,且儲存之數位化車輛檢驗紀錄表應保存三年。
二、本系統應具有檢驗法規增修或紀錄表格式變更配合修改之功能。
三、車輛檢驗作業完成後,應即時將檢驗記錄表及含該受檢車輛前後車牌之檢驗照片(自 108 年 7 月 1 日起,解析度應在 640*480 像素以上)各一張,合併儲存為 pdf 檔,儲存至網路儲存裝置。每日車輛檢驗作業結束後,應將當日受檢車輛清冊以 pdf 檔,儲存至網路儲存裝置。
四、每月三日前應將前一月之檢驗記錄表(含受檢車輛前後車牌之檢驗照片各 1張;檔案命名方式:檔名計 11 碼,第 1 至 7 碼為車牌號碼,如為 6 碼,第 7 碼無需填寫,副檔名為 pdf)及每日受檢車輛清冊,以日為一資料夾,燒錄至光碟片送管轄監理所、站備查。惟於管轄監理所、站完成「車輛檢驗紀錄表即時上傳」功能後,即應配合以即時上傳方式,傳送車輛檢驗相關資料,且無須再燒錄光碟片送管轄監理所、站。
五、網路儲存裝置須具備 FTP 連線功能,並可提供車輛檢驗系統以外之電腦,得以連線方式進行查詢及列印的功能,惟不得具有修改所儲存之車輛檢驗記錄表內容功能。
六、應具有可列印已完成檢驗車輛檢驗紀錄表之功能,如為檢驗不合格車輛,其車輛檢驗紀錄表可不含受檢車輛前後車牌檢驗相片。
七、前、後段登檢輸入站應以密碼或刷卡方式管理,檢驗員需以密碼或刷卡方式登入後,始可進入登檢系統進行車輛登錄檢驗。車輛檢驗紀錄表應有前、後段檢驗員職名章(數位簽章)。
八、配合第 4 點「車輛檢驗紀錄表即時上傳」功能,與監理所採「檔案傳輸協定-FTP」之連線方式,其上傳連線格式規範如附件一,在跨不同檢驗線(系統)作車輛檢驗不合格項目查詢時,與監理所之傳輸格式規範如附件二。
九、存入網路儲存裝置之 PDF 檢驗檔,其原始檢驗資料需將本文檔與圖檔存於檢驗線的電腦端(稱Local PC),其規範如附件三,相對產生的驗車月份索引檔如附件四。
十、營業大客車檢驗時需檢附保養記錄表,並依現行 FTP 協定上傳 (解析度應在 650*950 像素以上,副檔名為 JPG)至 M3 系統,命名方式參照附件一(營業大客保養記錄影像)。
附件一
監理所檢驗資料即時傳輸格式(FTP)
監理所資料傳輸方式由數據機傳輸更換為以 ADSL 連結 Internet 方式傳輸.通訊協定 :
FTP protocol (RFC-959 standard) USER NAEM = ISPSTN (所站代碼) PASSWORD = 000000 (預設值)
新增命令參數
EXAM CARNO_ispdat_ISPTMS 傳送檢驗資料傳送確認 CARNO 驗車車號(大寫)
ispdat 驗車日期 (民國 yymmdd) ISPTMS 驗車次數(A,B,C,..,X)
PHOTO CARNO#ISPTMS#ISPSTN_ispdat_N
影像資料傳送確認 CARNO 驗車車號(大寫)
ISPTMS 檢驗次數(A,B,C,..,X)
ISPSTN 代檢場代碼(2xxx) ispdat 驗車日期 (民國 yymmdd)
N = 1(第一張影像-偏滑測試)
= 2(第二張影像-後軸/第三軸煞車測試)
= 4(第三張影像-前軸煞車測試)
= 5(第四張影像-廢氣/黑煙測試)
= 3(機車)
= 6(大地磅)
= 7(大型車檢查)
= 8(HID 左)
= 9(HID 右)
NEWPASSOldPasswoed_NewPassword設定新密碼OldPassword舊密碼 NewPassword新密碼
可用目錄說明
EXAM_DIR:檢驗資料檔目錄 PHOTO_DIR: 影像資料檔目錄檔案傳送說明
車檢線當車輛檢驗完畢,單筆檢驗資料轉換為美國標準碼(ASCII)並以純文字型態之資料存成檔案上傳至監理所。
傳送檢驗資料:連上監理所連線主機後,更改目錄至 EXAM_DIR,傳送檢驗資料傳送命令確認,傳送檢驗資料檔(檔案格式如下說明).
傳送影像資料:連上監理所連線主機後,更改目錄至PHOTO_DIR,傳送影像資料傳送命令確認,傳送影像資料檔(檔案格式如下說明).
連線主機回應碼
110 | MARK yyyy = mmmm |
120 | Service ready in nnn minutes |
125 | Data connection already open; transfer starting |
150 | File status ok; about to open data connection |
200 | Command ok |
202 | Command not implemented, superfluous at this site |
211 | System status, or system help reply |
212 | Directory status |
213 | File status |
214 | Help message |
215 | NAME system type |
220 | Service ready for new user |
221 | Service closing control connection |
225 | Data connection open; no transfer in progress |
226 | Closing data connection; transfer complete |
227 | Entering passive mode (h1,h2,h3,h4,p1,p2) |
230 | User logged in, proceed |
250 | Requested file action ok, completed |
257 | "PATHNAME" created |
331 | User name ok, need password |
332 | Need account for login |
350 | Requested file actionpending further information |
421 | Service not available, closing control connection |
425 | Can't open data connection |
426 | Connection closed, transfer aborted |
450 | Requested file action not taken |
451 | Requested action aborted: local error in processing |
452 | Requested action not taken |
500 | Syntax error, command unrecognized |
501 | Syntax error in paramters or arguments |
502 | Command not implemented |
503 | Bad sequence of commands |
504 | Command not implemented for that parameter |
530 | Not logged in |
532 | Need account for storing files |
550 | Requested action not taken |
551 | Requested action aborted: page type unknown |
552 | Requested file action aborted |
553 | Requested action not taken |
影像資料檔案格式說明:
檔名格式: CARNO#ISPTMS_ispdat_N.JPG CARNO 驗車車號(大寫)
ISPTMS 檢驗次數(A,B,C,..,X)
ispdat 驗車日期(民國 yymmdd)
N = 1(第一張影像-偏滑測試) {臺北所,臺北市}
= 2(第二張影像-後軸/第三軸煞車測試) {臺北所,臺北市}
= 4(第三張影像-前軸煞車測試) {臺北所,臺北市}
= 5(第四張影像-廢氣/黑煙測試) {臺北市}
= 3(機車照相) {臺北市}
影像檔案格式為 JPG 檔(15~100K)
影像資料檔格式說明(營業大客車保養記錄影像):
檔名格式:
CARNO_CARTYPE_ISPTMS_ISPSTN_ispdat_固定字元_TYPE_NO_IMAGETYPE_SEQ.JPG
CARNO 驗車車號(大寫)
CARTYPE 驗車車別(1:汽車,2:拖車,3:機車) ISPTMS 檢驗次數(A,B,C,…,X)
ISPSTN 檢驗單位代碼(4 碼) Ispdat 驗車日期(民國 yyymmdd)
固定字元 =Z(營業大客車固定帶字元'Z') TYPE 類別(1:技工/2:乙級技術士/3:公司證號) NO 技工/技術士證號/公司證號
IMAGETYPE (1:保養紀錄卡/2:維修清單/3:其他文件)
SEQ 上傳 IMAGETYPE(影像類別)的序號影像檔案格式為 JPG 檔(大小以 1M 為限)
檢驗資料檔案格式說明:
檔名格式:CARNO_ispdat_ISPTMS.TXT CARNO驗車車號(大寫)
ispdat驗車日期(民國 yyymmdd) ISPTMS驗車次數(A..X)
檔案包含單筆檢驗資料,檢驗資料由以下檢驗資料結構欄位(共 165 欄位)構成,
注意每個欄位均已”名稱”+”=”+”DATA”,x DATA 為空的,則留”名稱”+”=”。如
carno={DATA} ispdat={DATA} isptim={DATA} isptms={DATA} ispstn={DATA} olv1={DATA} rmk={DATA} rmk1={DATA}
spent={DATA}
#檢驗資料結構欄位說明表 所有有關日期欄位格式: 民國 YYYMMDD ex.0990901, 1000101
typedef struct {
char | carno[20]; | /*0 | 驗車車號:車牌號碼或引擎號碼 */ | |||
char | ispdat[7]; | /*1 | 檢驗日期 0890101 */ | |||
char | isptim[6]; | /*2 | 檢驗時間 101000 */ | |||
char | isptms[1]; | /*3 | 檢驗次數 A-Z */ | |||
char | ispstn[4]; | /*4 檢驗單位代碼 2031*/---參照代碼表 | ||||
char | isplan[1]; | /*5 檢驗線 1,2,3,4 */ | ||||
char | isptyp[4]; | /*6 檢驗類別代碼 1111*/---參照代碼表 | ||||
char | vop1[10]; | /*7 檢驗員姓名 1 */ | ||||
char | vop2[10]; | /*8 檢驗員姓名 2 */ | ||||
char | vop3[10]; | /*9 檢驗員姓名 3 */ | ||||
char | ti[9]; /*10 | 不測選項 1-9 1 廢氣 2 排煙 3 速度 4 偏滑 5 煞車 6 手煞車 7 音量 8 外觀 9 頭燈*/ | ||||
char | o2flg[1]; | /*11 (保留) */ | ||||
char | stdhc[5]; | /*12 hc | 標準值 | */ | ||
char | stdco[5]; | /*13 co | 標準值 | */ | ||
char | stdco2[5]; | /*14 co2 | 標準值 | */ | ||
char | stdo2[5]; | /*15 o2 | 標準值 | */ |
char | stdsmk[5]; | /*16 | 排煙 標準值 | */ | ||
char | stdnll[3]; | /*17 音量 標準值 L*/ | ||||
char | stdnlh[3]; | /*18 音量 標準值 H*/ | ||||
char | stdssp[7]; | /*19 側滑 標準值 +*/ | ||||
char | stdssm[7]; | /*20 側滑 標準值 -*/ | ||||
char | stdspd[5]; | /*21 速度 標準值*/ | ||||
char | stdb1[5]; | /*22 煞車 第一軸 標準值 */ | ||||
char | stdb2[5]; | /*23 煞車 第二軸 標準值 */ | ||||
char | stdb3[5]; | /*24 煞車 第三軸 標準值 */ | ||||
char | stdb4[5]; | /*25 煞車 第四軸 標準值 */ | ||||
char | stdb0[5]; | /*26 總煞車 標準值 */ | ||||
char | stdbb1[5]; | /*27 煞車 第一軸 xx度標準值*/ | ||||
char | stdbb2[5]; | /*28 煞車 第二軸 xx度標準值*/ | ||||
char | stdbb3[5]; | /*29 煞車 第三軸 xx度標準值*/ | ||||
char | stdbb4[5]; | /*30 煞車 第四軸 xx度標準值*/ | ||||
char | stdmbf[5]; | /*31 手煞車 標準值 */ | ||||
char | stdhli[5]; | /*32 頭燈強度 標準值 */ | ||||
char | stdhlxl[5]; | /*33 頭燈光角 左 X 左 標準值*/ | ||||
char | stdhlxr[5]; | /*34 頭燈光角 左 X 右 標準值*/ | ||||
char | stdhlz[5]; | /*35 頭燈光角 左 Z 標準值*/ | ||||
char | stdhrxl[5]; | /*36 頭燈光角 右 X 左 標準值*/ | ||||
char | stdhrxr[5]; | /*37 頭燈光角 右 X 右 標準值*/ | ||||
char | stdhrz[5]; | /*38 頭燈光角 右 Z 標準值*/ | ||||
char | a1w[5]; | /*39 第一軸軸重*/ | ||||
char | a2w[5]; | /*40 第二軸軸重*/ | ||||
char | a3w[5]; | /*41 第三軸軸重*/ | ||||
char | a4w[5]; | /*42 第四軸軸重*/ | ||||
char | axw[5]; | /*43 總軸重 */ | ||||
char | shc[5]; | /*44 hc 檢驗數值 */ | ||||
char | sco[5]; | /*45 co 檢驗數值 */ | ||||
char | co2[5]; | /*46 co2 檢驗數值 */ | ||||
char | o2[5]; | /*47 o2 檢驗數值 */ | ||||
char | smk[5]; | /*48 排煙 檢驗數值 */ | ||||
char | nl[5]; | /*49 音量 檢驗數值 */ | ||||
char | ss[7]; | /*50 側滑 檢驗數值 */ | ||||
char | spd[5]; | /*51 速度表 檢驗數值 */ | ||||
char | b1l[5]; | /*52 煞車 第一軸左 檢驗數值 */ | ||||
char | b1r[5]; | /*53 煞車 第一軸右 檢驗數值 */ | ||||
char | b1b[5]; | /*54 煞車 第一軸xx度 */ | ||||
char | b2l[5]; | /*55 煞車 第二軸左 檢驗數值 */ | ||||
char | b2r[5]; | /*56 煞車 第二軸右 檢驗數值 */ | ||||
char | b2b[5]; | /*57 煞車 第二軸xx度 */ | ||||
char | b3l[5]; | /*58 煞車 第三軸左 檢驗數值 */ | ||||
char | b3r[5]; | /*59 煞車 第三軸右 檢驗數值 */ | ||||
char | b3b[5]; | /*60 煞車 第三軸xx度 */ | ||||
char | b4l[5]; | /*61 煞車 第四軸左 檢驗數值 */ | ||||
char | b4r[5]; | /*62 煞車 第四軸右 檢驗數值 */ | ||||
char | b4b[5]; | /*63 煞車 第四軸xx度 */ | ||||
char | b0[5]; | /*64 總煞車 檢驗數值*/ | ||||
char | mbf[5]; | /*65 手煞車 檢驗數值 */ | ||||
char | hli[5]; | /*66 | 頭燈強度 | 左 | 檢驗數值 | */ |
char | hlx[5]; | /*67 | 頭燈光角 | 左 X | 檢驗數值 | */ |
char | hlz[5]; | /*68 | 頭燈光角 | 左 Z | 檢驗數值 | */ |
char | hri[5]; | /*69 | 頭燈強度 | 右 | 檢驗數值 | */ |
char | hrx[5]; | /*70 | 頭燈光角 | 右 X | 檢驗數值 | */ |
char | hrz[5]; | /*71 | 頭燈光角 | 右 Z | 檢驗數值 | */ |
char | sem[1]; | /*72 | 廢氣檢驗結果 | O/X/-*/ |
char | ssm[1]; | /*73 | 排煙檢驗結果 | O/X/-*/ |
char | snl[1]; | /*74 | 音量檢驗結果 | O/X/-*/ |
char | sal[1]; | /*75 | 側滑檢驗結果 | O/X/-*/ |
char | ssp[1]; | /*76 | 速度表檢驗結果 O/X/-*/ | |
char | snb[1]; | /*77 | 腳煞車檢驗結果 O/X/-*/ | |
char | snb1[1]; | /*78 | 煞車第一軸檢驗結果 O/X/-*/ | |
char | snb2[1]; | /*79 | 煞車第二軸檢驗結果 O/X/-*/ | |
char | snb3[1]; | /*80 | 煞車第三軸檢驗結果 O/X/-*/ | |
char | snb4[1]; | /*81 | 煞車第四軸檢驗結果 O/X/-*/ | |
char | smb[1]; | /*82 | 手煞車檢驗結果 O/X/-*/ | |
char | snmb[1]; | /*83 | 總煞車檢驗結果 O/X/-*/ | |
char | sbb[1]; | /*84 | 總煞車xx度結果 O/X/-*/ | |
char | shl[1]; | /*85 | 頭燈檢驗結果 O/X/- */ | |
char | sol[1]; | /*86 | 外觀檢驗結果 O/X/-*/ | |
char | sta[1]; | /*87 | 總評 O:合格 X:不合格 -:不測*/ | |
char | olv[10*2] | /*88 | 外觀不合格代碼 010203…*/---參照代碼表 | |
char | plt_no[9]; | /*89 | 車號*/ | |
char | owner_no[10]; | /*90 | 車主證號*/ | |
char | owner_name[30]; | /*91 | 車主姓名*/ | |
char | birthday[7]; | /*92 | 生日*/ | |
char | perm_zip[5]; | /*93 | 戶籍郵遞區號*/ | |
char | perm_addr[60]; | /*94 | 戶籍地址*/ | |
char | tel_no[11]; | /*95 | 聯絡電話*/ | |
char | brand_name[16]; | /*96 | 廠牌*/ | |
char | op_date[7]; | /*97 | 出廠年月*/ | |
char | body_no[20]; | /*98 | 車身號碼*/ | |
char | engine_no[20]; | /*99 | 引擎號碼*/ |
char color_no[4]; /*100 顏色*/ 代碼表
char kind_no[4]; /*101 車種代碼*/ 代碼表
char sp_car_no[2]; /*102 特殊車類*/ 代碼表
char qualify[2]; /*103 領牌資格限制*/
char mgt_sprvsn_no[2]; /*104 目前管轄監理單位代碼*/ 代碼表
char src_sprvsn_no[2]; /*105 移入前所站*/ 代碼表
char issue_dt[7]; /*106 原發照日*/ char cc[5]; /*107 cc 數*/
char energy_no[1]; /*108 能源代碼 */ 代碼表
char mob_ud_no[4]; /*109 牌照狀態異動代碼*/ 代碼表
char mob_ud_dt[7]; /*110 牌照狀態異動日*/ char nxt_reg_dt[7]; /*111 未驗車前應檢日期*/ char lst_reg_dt[7]; /*112 最近發換補照日期*/ char lst_plt_dt[7]; /*113 最近定期補照日期*/ char lst_ccp_dt[7]; /*114 最近補登記書日期*/ char lst_trans_dt[7]; /*115 最近過戶日期*/ char nxt_isp_dt[7]; /*116 下次定檢日期*/ char isp_note[2]; /*117 延檢註記*/
char lst_plt_no[9]; /*118 上次車號*/ char nxt_plt_no[9]; /*119 重領後車號*/ char forb_dt[7]; /*120 吊扣訖日*/ char rplt_no[9]; /*121 重領前車號*/
char rkind_no[4]; /*122 重領前車種代碼*/ 代碼表
char trans_flag[1]; /*123 移出(0) 移入(1)*/
char trans_sp_no[2]; /*124 移出入監里單位代碼*/ 代碼表
char trans_dt[7]; /*125 移出入日期*/ char model_name[20]; /*126 車型名稱 */
char style_no[4]; /*127 車身式樣代碼 */ 代碼表
char | cyl_no[2]; | /*128 汽缸數*/ |
char | v_length[4]; | /*129 車長 */ |
char | v_width[3]; | /*130 車寬 */ |
char | v_height[3]; | /*131 車高 */ |
char | axl_dst[3]; | /*132 軸距 */ |
char | axl_no[1]; | /*133 軸數 */ |
char | whl_size[15]; | /*134 輪胎尺寸*/ |
char | whl_no[2]; | /*135 輪數*/ |
char | f_whl_dst[3]; | /*136 前輪距*/ |
char | b_whl_dst[3]; | /*137 後輪距*/ |
char | weight[5]; | /*138 車重*/ |
char | tot_wgt[5]; | /*139 總重*/ |
char | load[5]; | /*140 載重*/ |
char | tcn_wgt[5]; | /*141 總聯結重量*/ |
char | whl5_load[5]; | /*142 第五輪載重*/ |
char | dr_seat[1]; | /*143 駕駛室座位*/ |
char | seat[3]; | /*144 座位*/ |
char | stand[3]; | /*145 立位*/ |
char | b_length[4]; | /*146 車箱長度 */ |
char | b_width[3]; | /*147 車箱寬度 */ |
char | b_height[3]; | /*148 車箱高度 */ |
char | exam_time[13]; | /*149 開單日期*/ |
char | exam_no[4]; | /*150 開單單位代碼 */ 代碼表 |
char | exam_type_no[4]; | /*151 檢驗別代碼 */ 代碼表 |
char | xmt[1]; | /*152 傳動軸位 F:前軸 R:後軸*/ |
char | mb[1]; | /*153 手煞車軸位 1-4 */ |
char | dat[6]; | /*154 輸入日期*/ |
char | xxx[6]; | /*155 輸入時間*/ |
char | spdm[7]; | /*156 里程數*/ |
char | address[60]; | /*157 通訊地址*/ |
char | dt1[6]; | /*158 初檢收費日期*/ |
char | dt2[6]; | /*159 複檢最後一次收費日期*/ |
char | dt3[6]; | /*160 逾期罰款收費日期*/ |
char | olv1[255] | /*161 外觀不合格自行輸入項目*/ 不同項目之間以一個_分開 |
char | rmk[20] | /*162 註記代碼*/ 如 010203… |
char | rmk1[255] | /*163 註記自行輸入項目*/ 不同項目之間以一個_分開 |
char | spent[4] | /*164 外觀檢查花費時間(sec)*/ |
註記項目自行輸入項目(上傳欄位為 rmk1,非註記項目代碼規定的記錄用)格式說明:
(變更項目 1_變更項目 2_...變更項目 N)+'_'+'_'+(註記項目 1_註記項目 2_...註記項目 N)如:有變更項目註記和非變更項目註記時顏色:A:紅 B:粉紅_變更項目 2 非變更項目 1_非變更項目2 只有變更項目註記時顏色:A:紅B:粉紅_變更項目2__只有非變更項目註記時 非變更項目 1_非變更項目 2 為兩碼_半型字元變更項目和非變更項目的區別
各單項自行輸入註記含 變更 字樣或 : 半型字元都歸為變更項目其他歸為非變更變更項目各單項變更項目:顏色變更項目註記的格式如下
顏色:(顏色代碼):(顏色中文名)(顏色代碼):(顏色中文名)(顏色代碼):(顏色中文名)(顏色代碼):(顏色中文名)
顏色變更最多四組(顏色代碼+中文)如變更為紅、粉紅時註記為
顏色:A:紅 B:粉紅
:是半型字元
點選註記 08.顏色變更時
rmk 欄位裡可不填 08,只填顏色變更自行輸入格式至 rmk1 欄位
LPG 容器相關資料填入註記欄位格式說明
LPG 容器-(液化石油氣容器廠牌),(液化石油氣容器編號),(檢測工廠),(LPG 系統裝置廠商)
LPG 容器、【-】及【,】為故定字元
(液化石油氣容器廠牌): 液化石油氣容器廠牌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編號): 11 碼編號,後五碼統號不足五碼請前補滿【-】 ex. YN080700512, YN0807--273,…
(檢測工廠): 檢測工廠名稱
(LPG 系統裝置廠商): LPG 系統裝置廠商中文名稱 Ex. LPG 容器-向榮,SR080712345,運寶,元太
Ex. LPG 容器-怡誠,LN0807-1234,五明,IMPCO
註記項目代碼
00處罰條例 17 條吊扣先檢
01過戶臨檢
02違規先檢
03補照先檢
04號牌遺失查核
05號牌毀損查核
06失竊尋獲臨檢
07違規臨檢
08變更:顏色
09變更:箱式
10變更:蓬式
11變更:框式
12變更:平板式
13變更:貨櫃架
14變更:汽油瓦斯雙燃料
15變更:汽油單燃料
16變更:車種
17變更:引擎號碼
18變更:車身號碼
19變更:殘障車
20殘障車變更:一般車
21變更:幼童車
22幼童車變更:一般車
23復駛檢驗
24變更:重量
25變更:座位
26變更:長、寬、高
27變更:貨車
28變更客貨車
29變更:特種車
30變更:F4 砂石專用車
31變更:砂石專用車﹝標﹞
32變更:F6 砂石專用車﹝港 )
33變更:F7 砂石專用車﹝混﹞
34變更:大貨曳引車
35加裝:尾門昇降機
36拆除:尾門昇降機
37加裝:吊桿
38拆除:吊桿
39變更:其他項目
40警政重大損壞臨檢
41大型重型機車換牌臨檢
42加裝:聯結架,兼供曳引
43砂石專用車變更;一般大貨車
44砂石專用車變更;一般半拖車
45變更;聯結總重
46座位變更;駕駛座上方座椅拆除
47座位變更;安全門上方活動座椅拆除
48座位變更;駕駛座上方及安全門上方活動座椅拆除
49變更;代用客車
4a拆除:聯結架,取消曳引
50大客車拆除;活動座椅及蓋板、增設保護板
51變更:HID 頭燈
52加裝:車頂置放架,車高變更
53拆除:車頂置放架,車高變更
54加裝:計程車車頂廣告,車高變更
55拆除:計程車車頂廣告,車高變更
56加裝:絞盤
57拆除:絞盤
58變更:避震器
5a變更:非 HID 頭燈
62安全門前方椅背為固定式
63筆誤更正:
64查無車身號碼
65查無引擎號碼
67 依公路總局 971117 路監牌字 0970048669 號函規定:檢附切結書更正車高登記値
68 張貼反光識別材料
69 原型式號牌
70 娛樂性顯式設備拆除
71 娛樂性顯式設備增加
72 修正:顏色
A4 加註載水(代檢廠用) A5 加註油罐(代檢廠用) A6 拆除防撞桿(代檢廠用)
A7 未張貼反光識別材料(勸導項目)
73 拆除:備胎架
74 拆除:空壓機(補胎機具)
75 拆除:冷凍機
76 變更:非 LED 頭燈
77 使用中小貨車載重變更
59 里程表故障無法顯示
不合格項目代碼
00 逕行離開未一般檢驗
01 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或車架號碼
02 號牌或號牌邊框
03 消音器或排氣管
04 方向盤(或裝設位置)
05 輪胎規格、輪數
06 喇叭(不同音調)
07 各種燈光
08 汽車長、寬、高、後懸
09 車身銹蝕、破損或歪斜
10 重量【總重、車重、載重】
11 車身式樣
12 顏色
13 車身標識或未核准廣告
14 反光紙
15 雨刷、照後鏡、前照鏡
16 座位數、座位尺寸、椅距
17 安全帶
18 滅火器(CNS1387 汽車用滅火器)
19 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插座
20 營業小客車車頂燈、廣告看板
21 曳引車、附掛拖車之小型車或拖車聯結設備
22 大貨車、拖車防捲入裝置及後方安全防護裝置
23 車輛故障標誌
24 液化石油氣或壓縮天然氣檢測合格表
25 砂石專用車之貨箱容積
26 大客車安全門、安全門通道
27 大客車下層行李箱
28 自動排檔鎖定裝置
29 營業小客車安全鎖
30 行車紀錄器、行車紀錄器定期檢測合格表
31 罐槽體合格證明
32 載重計
33 轉彎、倒車警報裝置及識別警示裝置
34 來歷憑證、型式審驗合格證明
35 幼童車、校車倒三角形反光識別
36 保養紀錄表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7 底盤規格(軸組、軸距、前輪距、後輪距)
38 機車邊車
39 機車擋泥板
40 機車車身牢固情形
41 特種、特製或附加設備
42 機車引擎設備
43 機車燃料系統裝置
44 機車照後鏡
45 其他
46 安全門標示及操作方法
47 安全門開啟警告裝置(防止誤開啟裝置)
48 大客車車窗擊破裝置及標識、操作方法
49 大客車車門、緊急出口、車頂逃生口、出口標識、出口綠色標識燈、操作方法
50 大客車階梯(含安全門及車門)
51 大客車走道寬
52 大客車扶手、拉桿、拉環、欄杆
53 大客車門框寬、門框高、車門通道
54 大客車安全窗、安全窗通道及標誌、安全窗 CNS 強化安全玻璃證明
55 大客車走道內高未達 185 公分不得設座椅、立位
56 大客車乘客保護板或欄杆或間距
57 車高 3.5 公尺以上或特種車原廠符合安全證明文件及打造廠施工證明
58 車高 3.5 公尺以上汽車傾斜穩定度審驗合格證明
59 大客車動力操作式車門、行李箱蓋或其控制裝置
60 HID 光型
61 大客車車主自我檢查及檢驗員簽證表
62 長途客運車未設行李箱或行李架
63 防撞桿
64 置放架、備胎架
65 申請變更項目與規定不符、車籍資料登錄錯誤
66 「限速與路管」標示
67 傳動系統設備 68 煞車作用設備
69 懸吊系統
70 引擎系統〈引擎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
71 車身外加燈飾
72 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73 輔助階梯
74 屬不得跨區檢驗車輛
75 座椅或內裝材質難燃性
76 空力套件
77 大客車車身材質或邊窗
78 煞車力異常
79 未張貼反光識別標誌
80 客貨兩用車之固定間隔物或金屬欄杆
81 汽車輪胎胎紋未符合胎面磨耗指示點標準
82 娛樂顯示設備不合格
83 翻修輪胎不合格
84 機車輪胎胎紋未符合胎面磨耗指示平臺標準
85 大客車電氣設備
86 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87 駕駛人及申訴電話
附件二
跨系統查核車輛檢驗不合格項目傳輸格式通訊協定
TCP/IP sockets
Host : 60.250.61.190
Port : 13200
命令格式 [STX]cmd=getlastexam[LF]carno=[carno][LF]ispstn=[ispstn][ETX]粗體字及'='及[STX][ETX][CR][LF]為固定字元
[STX]=ASCII碼2 [ETX]=ASCII碼3 [CR]=ASCII碼13 [LF]=ASCII碼10
[carno]: 要查詢的車號
[ispstn]: 提出查詢要求的所站代碼
所查詢回覆的資料由以下回傳資料欄位構成,且每一欄位以'##'區隔。如
[STX]cmd=getlastexam[LF]result=ok[LF]carno=[carno][LF]ispstn=[ispstn][LF]...[ETX]
如查無資料會回覆 [STX]cmd=getlastexam[LF]result=ng[ETX]回傳資料欄位說明表
cmd=getlastexam /*命令參數種類
result=[result] /*查詢結果 有檢驗資料=ok, 查無檢驗資料=ng ispstn=[ispstn] /*提出查詢要求的所站代碼
ispdat=[ispdat] /*查詢結果資料檢驗日期 sem=[sem] /*廢氣檢驗結果 O/X/-
ssm=[ssm] /*排煙檢驗結果 O/X/-
sal=[sal] /*側滑檢驗結果 O/X/-
snb=[snb] /*腳煞車檢驗結果 O/X/-
smb=[smb] /*手煞車檢驗結果 O/X/-
ssp=[ssp] /*速度表檢驗結果 O/X/-
shl=[shl] /*頭燈檢驗結果 O/X/-
snl=[snl] /*音量檢驗結果 O/X/-
sol=[sol] /*外觀檢驗結果 O/X/-
sta=[sta] /*總評O/X/-
olv=[olv] /*外觀不合格項目代碼 0102..
olv1=[olv1] /*外觀不合格自行輸入項目,不同項之間以一個'_'分開回傳資料依以上欄位且每一欄位以[LF]區隔構成
除粗體字(欄位名稱+'=')為固定字元外,各欄位值([XXX])長度不限各構成欄位(欄位名稱=[欄位值])在回傳的資料列裡的順序是可變動的範例:
Client 端 查詢 cmd=getlastexam carno=HUT-001 ispstn=40 Server 端 回覆有資料
cmd=getlastexam result=ok ispstn=40 ispdat=1010402 sem=O
ssm=- sal=O snb=O smb=O ssp=- shl=- snl=- sol=X sta=X olv=0102
olv1=外觀不合格項目 1_外觀不合格項目 2
無資料 cmd=getlastexam result=ng
附件三
資料庫名稱 | 資料庫說明 | 目錄結構 |
Local檢驗線資料庫 | 由檢驗軟體開發廠商自行制定之檢驗線資料庫,開發商可自行選擇適用之資料庫軟體 以保有檢驗軟體開放性與持續進化可能 | 為防止資料持續累積建議資料檔採分月儲存,例如每年建一子目錄,在此目錄下存放個月份檢驗資料 2012\L_201202.db |
NAS 檢驗線資料庫 | Local檢驗線資料庫在NAS之備份 | 同上 |
Local PDF檢驗紀錄表 | PDF 格式檢驗紀錄表 註:本所完成建置即時上傳系統,本項記錄表廢除。 | 為方便管理PDF 檢驗紀錄表,在儲存目錄上每日建立一年/月 /日子目錄存放當日檢驗紀錄表存放檔名格式如下: YYYY\YYYYMM\YYYYMMDD\HHMM[車牌號碼].PDF |
NAS PDF檢驗紀錄表 | PDF 格式檢驗紀錄表在 NAS之備份 註:本所完成建置即時上傳系統,本項記錄表廢除。 | 同上 |
Local檢驗資料與照片 TXT/JPG檔 | 每次檢驗所產生之單筆 TXT格式檔案與 JPG 照片檔,不同檢驗軟體開發廠商應可匯入此資料,以重建 Local 檢驗線資料庫. 因此可作為不同廠商間之資料交換格式 | 為方便管理 TXT/JPG 檔,在儲存目錄上每日建立一子目錄存放當日 TXT/JPG TXT 存放檔名格式如下 LOG\YYYY\YYYYMM\YYYYMMDD\[車牌號碼]_YYYYMMDD[車 道][流水號].TXT例 如.LOG\2012\201202\20120201\AB-1234_201202011001.TX T JPG 存放檔名格式如下 BMP\YYYY\YYYYMM\YYYYMMDD\[車牌號碼]_YYYYMMDD[車 道][流水號]_[相片代碼].JPG例 如.BMP\2012\201202\20120201\AB-1234_201202011001_1. JPG //AB-1234 之初驗前剎車照片 TXT 存放格式因考慮擴充彈性採用下列方式,就算日後有新資料欄位不受影響 [資料欄位名 1]=資料值 [資料欄位名 2]=資料值 [資料欄位名 3]=資料值 [資料欄位名 4]=資料值 [資料欄位名 5]=資料值 [資料欄位名 6]=資料值 [資料欄位名 7]=資料值 |
即時上傳跨廠查詢系統 檢驗單位 FTP 上傳檢驗資料與照片 TXT/JPG檔 | 檢驗單位使用 FTP 即時上傳檢驗資料與照片 TXT/JPG 檔 | 為方便管理 TXT/JPG 檔,在儲存目錄上每日建立一子目錄存放當日 TXT/JPG TXT 存放檔名格式如下 LOG\YYYY\YYYYMM\YYYYMMDD\[檢驗單位]\[車牌號 碼]_YYYYMMDD[車道][流水號].TXT 例 如.LOG\2012\201202\201201\0041\AB-1234_201202011001 .TXT JPG 存放檔名格式如下 BMP\YYYY\YYYYMM\YYYYMMDD\[檢驗單位]\[車牌號 碼]_YYYYMMDD[車道][流水號]_[相片代碼].JPG |
例 如.BMP\2012\201202\20120201\4001\AB-1234_2012020110 01_1.JPG //AB-1234 之初驗前剎車照片目前 TXT 存放格式為下列方式: 注意每個欄位值不可含',',如有請改以'.'代替。且每一欄位以逗號(半形 , )區隔。[易產生 DATA 錯誤,無法存取導致資料遺失] carno1,ispdat1,isptim1,isptms1,ispstn1, . . ,spdm1, address1,dt11,dt21,dt31 TXT 存放格式因考慮擴充彈性採用下列方式,就算日後有新資料欄位不受影響 [資料欄位名 1]=資料值 [資料欄位名 2]=資料值 [資料欄位名 3]=資料值 [資料欄位名 4]=資料值 | ||
檢驗單位郵件上傳檢驗資料TXT檔 | 檢驗單位使用 MAIL 上傳檢驗資料 TXT | 為方便管理 TXT/JPG 檔,在儲存目錄上每日建立一子目錄存放當日 TXT/JPG LOG\YYYY\YYYYMM\YYYYMMDD\[檢驗單位]\[車牌號 碼]_YYYYMMDD[車道][流水號].TXT 例 如.LOG\2012\201202\20120201\0041\ABC-123_2012020110 01.TXT TXT 存放格式因考慮擴充彈性採用下列方式,就算日後有新資料欄位不受影響 [資料欄位名 1]=資料值 [資料欄位名 2]=資料值 [資料欄位名 3]=資料值 [資料欄位名 4]=資料值 |
監理所檢驗線資料庫 | 監理所存放所有管轄檢驗單位上傳之資料庫 | 由於資料龐大因此可採用每月一個資料庫方式分開儲存 |
Local 檢驗線 驗車月記錄索引檔 | 檢驗線上的電腦硬碟,與上述的 TXT/JPG 檔是相依並存的。 | 每車次檢驗後,存於驗車月記錄索引檔內(如 IDXYYYYMM.CSV)。該檔存在 Local 的 D:\LOG\YYYY\YYYYMM\目錄內(如 WIN-XP 或 WIN-7)。(參考附件三) |
範例
Local 檢驗線資料庫/NAS 檢驗線資料庫存放目錄路徑格式
Local PDF 檢驗紀錄/NAS PDF 檢驗紀錄存放目錄路徑格式
Local 檢驗資料 TXT 檔存放目錄路徑格式
Local 檢驗資料 JPG 檔存放目錄路徑格式
即時上傳 FTP 檔案上傳範例
檔案名稱:F8-5305_201203282159.TXT
內容:
carno=F8-5305
ispdat=1010328 isptim=091221 isptms=1 ispstn=4001 isplan=2 isptyp=1111 vop1=xx村 vop2=
vop3= ti= o2flg= stdhc=220 stdco=1.2
stdco2=9.0 stdo2= stdsmk= stdnll= stdnlh= stdssp=5.0 stdssm=-5.0 stdspd=
.
.
.
. plt_no=
owner_no=F120****** owner_name=x birthday=490810 perm_zip=243 perm_addr=x tel_no=022909**** brand_name=國瑞
.
.
. dt1= dt2= dt3= olv1= rmk= rmk1= spent=
附件四
<驗車月記錄索引檔>
因應日後車檢"現場業務查核功能" 的需要,目前車檢線每車次檢驗後(含未驗畢離
線),需產生一筆下列所述記錄,存於驗車月記錄索引檔內。索引檔存在 Local 檢驗資料(同資料照片,TXT/JPG 檔的電腦)硬碟內,指定存在 D 磁碟的 D:\LOG\年\年月\IDX 年月.CSV 檔(例如,D:\LOG\2012\201203\201203\IDX201203.CSV)。
一、儲存目錄檔名規定:
1、儲存目錄:固定在 D:\LOG\YYYY\YYYYMM\ 目錄內。
2、D:\LOG\:為指定在 D 磁碟的 \LOG\目錄。
3、\YYYY\YYYYMMM\: YYYY 表示檢驗的西元年(如 2012)4 螞,MM 表示月份(01🡺12)2碼。
4、檔名:以”IDX” + YYYYMM + “.CSV” 為檔名,”IDX”為索引識別字,為固定字串;YYYYMM 為年月為 6 碼字串,”.CSV”為固定副檔名字串。此驗車記錄檔以月份為單元檔。
二、欄位內容:(內容為 ASCII 文字)
1、新月份首驗車,需新建該月份記錄檔。檔名 ”IDXYYYYMM .CSV” 。
2、每車次登錄到離線需產生 Append 一筆 ASCII 文字檢驗記錄。
3、每筆記錄內容: 年月日,時分秒,車號,次數,結果 <CR><LF>,各項以豆號區隔,各欄豆號前後均不留空白格。
4、欄位: 如, 車號 AB-1234 在 2012/03/20 的 09:32:20 驗第 2 次通過年月日:20120320,檢驗日期的年月日。
時分秒:093220,檢驗後(離線)登錄時間在 09:32:20(同 TXT 檔登錄時間)。車號: AB-1234,檢驗車號為 AB-1234。
次數: 2,驗第 2 次。
結果: 1, 0=有登錄,沒驗完成,, 1=通過, 2=沒通過 。
三、舉例:
例如: 車號 AB-1234 在 2012/03/20 的 09:32:20,驗第 2 次,通過在 D:\LOG\2012\201203\IDX201203.CSV
........
.......
...
20120320,093220,AB-1234,2,1<CR><LF>
…….
…
【附件十】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委託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預約作業須知
交通部公路總局 103 年 11 月 5 日路監牌字第 1031007953 號函修正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 102 年 7 月 2 日路監牌字第 1021004529 號函辦理。二、預約方式:現場預約:客戶至櫃台預約。電話預約:客戶來電預約。
三、預約時間:自指定檢驗日期前一個月起開放預約。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七時;週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例假日(國定假日)不辦理預約。
四、預約時段:分上午、下午、晚上三時段。其保留時間為上午時段至十一時止;下午時段至十四時止;晚上時段至十八時止,除另有約定時間外,逾時自動取銷預約車額,餘額開放至現場待檢之車輛。
五、預約車額:在不影響現場檢驗車輛之權益,各代檢廠依實際業務需求自行訂定預約額度。惟不得少於本所核定檢驗額度(日間、夜間)百分之十。
六、預約車輛依約準時到廠後,掛上『預約車』標示,以資識別。該車即與現場待檢車輛依序受檢。
七、各代檢廠於營業時間內,應派專人辦理預約事宜(接聽電話),並登錄於預約登記簿(保存二年)備查。
八、受理車輛預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公路監理電腦系統查詢:
1.指定檢驗日期是否逾越預約日期。
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於預約日期,其有效期間三十日以上。
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件數與金額。
4.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含燃料費罰鍰)金額。
(二)登錄預約簿:
1.明確告知(一)各項事宜。
2.明確告知預約日期、時段及保留時間,逾時自動取消預約。
3.前一日或當日再通知確認。
九、如查獲未辦理預約者,除取消星期六上午增加之車額數外,並處以每日減少驗車數 10 輛為期 1 個月。
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取得協議後修正之。
個人資料同意書
【附件十一】
交通部公路總局 106 年 11 月 6 日路監牌字第 1060140921 號函修正
一、 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受到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令規範。
二、 本公司基於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日期通知」之目的,蒐集您的姓名、車號、手機號碼/E-mail/住址等個人資料,以供本公司於每年定期檢驗作業期間發送簡訊或文書提醒您車輛定檢日期及提供手機號碼予公路監理機關作為「監理業務」所需之簡訊通知使用。
三、 您的個人資料僅於本公司營業所在地,於前條目的存續期間,或於公路監理機關指示之保存期間,在公路監理機關許可之前提下,提供給與本公司有契約關係之機關(構)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進行利用。
四、 您可就您的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
(1) 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五、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可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六、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可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
及類別,如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九、 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我已閱讀並接受上述同意書內容(請打勾)
車號: 手機號碼:
E-mail:
地址:
當事人簽名: (請親簽)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檢驗線電腦系統資訊安全規範
【附件十二】
交通部公路總局 109 年 11 月 25 日路監車字第 1090145826 號函修正
一、本規範適用依公路法第六十三條委託辦理之汽車、機車定期檢驗,與第三代公路監理資訊系統(以下稱 M3)直接或間接連接,包含但不限於可接收、傳輸、處理、儲存或計算各種車輛檢驗作業相關數據、資料之數位化系統(含登檢、掛號、導引、無紙化、簽證、銷號、錄影、辦理強制險、安全管理等作業及 NAS 網路資料儲存設備),均應遵守本規範。
二、基本規範
(一)檢驗線各數位化系統之個人電腦作業系統本機管理者權限帳號密碼應妥善保管,不得以擁有系統管理者權限之帳號登入進行業務操作,並須開啟密碼複雜度原則(設置 8 碼以上英數字混雜之密碼,3 個月更換密碼 1 次),且不得共用帳號密碼。
(二)檢驗線各數位化系統之個人電腦應僅保有必要之使用者帳號,停用 guest 帳號及並修改 administrator 名稱,移除閒置帳號。
三、系統規範
(一)作業系統、軟體之安全性更新或防毒軟體之重大更新或漏洞修補,應定期更新或於上級機關要求或有重大威脅時盡速完成更新,並設定每月定期全機掃描檢查乙次。
(二)M3 作業電腦應專機專用(如車輛代檢、代收汽燃費、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強制汽車責任險罰鍰、交通違規罰鍰、電子公文、辦理強制險等),不得與其他非車輛檢驗業務共用;另系統時間須以自動或手動方式每月與國家標準時間進行校正乙次。
四、網路規範
(一)檢驗線各項系統或設備原則以現地進行維護為主,如因緊急維護或其他不可抗力需求,經代檢廠核可並開啟遠端連線服務後,方可經加密遠端連線存取特定之通訊埠(不得使用預設通訊埠),作業結束後應完全中斷遠端桌面,代檢廠須立即關閉遠端連線服務。
(二)檢驗線系統之網路需有基本防護,如防火牆(包含專用防火牆、含管理功能 IP 分享器及網路提供具防護網路)需關閉未使用之連線埠,針對連入規則的部分應以白名單開放方式設置,不得有「allow any」,連出部分視應用狀況適當設置,防火牆規則每年應至少確認 1 次,並留存相關紀錄以備查驗等。
(三)繪製並依實際狀況更新網路連結架構圖,標示各系統詳細資訊,如系統功能、IP 位址、資料流、資料庫實體位置等,送交所屬監理機關
備查,不得任意異動。
(四)檢驗線各數位化系統如需使用無線設備進行資料或數據傳輸,應採用加密連線(如 WPA2,不得為 WEP)且隱藏 SSID,並妥善保管連線密碼。
(五)網路連線設備如防火牆、交換器等,不可安置於公共場所,以確保實體安全。
(六)檢驗線數位化設備安置及保護,檢驗線各項系統如需以行動裝置共享網路之連線方式連接網際網路,應僅能連接受委託辦理之汽車、機車定期檢驗或安全性更新所必須連接之網路。
五、軟體規範
(一)檢驗線數位化系統僅允許安裝已知及可信任之軟體,並以白名單方式送交所屬監理機關備查,不得自行安裝白名單以外軟體。
(二)車輛檢驗軟體應進行版本控管,系統商應將當前使用版本及操作手冊提交代檢廠以備查驗,軟體如有更新或調整功能時亦同。
(三)車輛檢驗軟體,程式邏輯及運算規則不得藏有後門,檢驗結果及檢驗設備取值之數據及各項檢驗之標準值等數據資料,應即時透過加密連線上傳 M3 系統。
(四)車輛檢驗軟體(含登檢、掛號、無紙化、簽證、銷號、錄影)應有帳號及密碼管控功能,密碼複雜度至少 8 碼且英數字混雜。
(五)車輛檢驗過程中,各數位化系統儲存或暫存數據或資料之資料夾或目錄,應設置存取權限控管功能(設定讀取、寫入或其他權限),不得開啟Everyone 的完全控制權限。
六、資料規範
(一)檢驗線各數位化系統之個人電腦,必須有 USB 隨插即用連接埠之使用管制措施。
(二)由檢驗設備、儀器所取值之檢驗數據不得竄改,檢驗線上傳檢驗數據或資料如需批次傳檔,應ㄧ次完成,勿切分成許多連線。
(三)儲存或備份檢驗資料、數據之資訊設備或資料庫,應設置管理者帳號及 8 碼以上之英數字混雜登入密碼,並紀錄各項登入活動,登入紀錄
應至少留存 6 個月以備查驗,檢驗資料及相關數位數據依契約規範辦理。
(四)供應商提供車輛檢驗數位化系統維護作業時,如提供備用設備者,需先確認無惡意軟體後,方可連接檢驗線網路,待修之硬碟或資料儲存設備,應確定資料保護作為,並於維修記錄中備註內含資料類別。
(五)設備汰換時,需確保資料完全刪除,避免相關資料外流。
七、為保護檢驗資料及維護資訊安全,檢驗線電腦設備以全面管控為原則;惟考量檢驗作業順遂之需要,電腦設備如符合下列二條件,檢驗單位得填具
「檢驗線電腦設備排除適用部分資訊安全規範條款備查表」,送轄管監理機關備查。
(一)未儲存受託檢驗業務相關資料。
(二)作業未涉及人員歸責。
檢驗線電腦設備排除適用部分資訊安全規範條款備查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項次 | 電腦設備名稱 | 電腦設備 IP | 電腦設備作業/用途 | 排除 適用條款 | 排除適用原因說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檢驗單位名稱: 負責人簽章:
個人資料委外監督條款
【附件十三】
交通部公路總局 105 年 11 月 2 日路監牌字第 1050141078 號函修正
一、乙方僅得於甲方委託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應符合本合約條款、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並受甲方之監督。
二、乙方因履行本合約而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人員辦理個資安全維護事項,且該人員應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能力,並足以擔任本合約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經常性工作。
三、甲方委託乙方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期間如下:
(一)範圍:車輛代檢、代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強制汽車責任險罰鍰及甲方或丙方委託乙方辦理代收交通違規罰鍰 等。
(二)類別:C001 辨識個人者及C039 執照或其他許可等。
(三)特定目的:155 標準、檢驗、度量衡行政及 135 資(通)訊服務等。
(四)期間:本合約期間。
四、乙方及其受僱人就履行本合約所對各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均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及甲方所訂之資訊安全相關規定。
(一)訂定內部個人資料管理程序,包含定義個人資料範圍、告知方式及事故應變機制。
(二)指定人員妥善管理電腦設備,包含設定權限並定期更新作業系統與防毒軟體,以維護檢驗系統相關資料安全。
(三)針對執行代檢業務人員進行個資認知宣導。
(四)保存車主代檢相關資料至少 3 年。
五、甲方同意乙方將建置檢驗系統之事項複委託予系統廠商,乙方應要求系統廠商以甲方委託之相同條件建置檢驗系統,且乙方應協助甲方監督系統廠商。
六、就甲方委託處理或利用的個人資料,甲方有權保留指示之事項,乙方僅得於甲方指示之範圍內進行處理或利用。
七、倘乙方或其受僱人發現有違反本條款規定或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
等其他侵害之情事導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或其他法規命令,或導致他人權益遭受損失之可能,皆應即刻通知甲方,並立即調查事故事實與影響範圍、提出控制與因應修復措施,必要時協助甲方進行和解或訴訟程序。如由甲方發現者,應即時通知乙方按前述約定辦理,甲方並得要求乙方更換可歸責承辦人員並限期改善。
八、乙方如認甲方之指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
九、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查以監督乙方執行之狀況,並於甲方進行稽查時,負有提供甲方稽查所需相關文件資料之義務。
十、本合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將因履行本合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載體返還予甲方指定人員,並採用永久有效之方法刪除無法返還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電磁紀錄、紙本或其他任何形式儲存者),乙方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內容包括銷毀或交還之項目、數量、時間、方式、簽收人等,同時應以書面具結其並未持有任何因執行本合約而蒐集之個人資料。
十一、乙方因違反本條款之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時,應對甲方負擔賠償責任。
汽車代檢廠品管人員自主檢查紀錄表
【附件十四】
交通部公路總局 111 年 11 月 25 日路監車字第 1110148599 號函增訂
x檢廠名稱 | ||||
管轄監理機關 | ||||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時 | |||
檢查項目 | 項目 | 結果 | 備註 | |
合格 | 缺失 | |||
人員管理 | ||||
檢驗儀器及電腦 xx設備管理 | ||||
報表管理 | ||||
環境管理 | ||||
x檢及簽證作業 | ||||
其他 | ||||
處理下列之一事項概述: (1)檢查缺失之改善措施。 (2)檢查缺失之追蹤辦理情 形。 (3)依監理機關之通報,處理緊急異常狀況。 (4)抽查上週每條檢驗線2輛車輛檢驗錄影畫面,並記載查核情形。 (5)依監理機關人員抽查(稽核、督導)缺失或當次代檢廠違反規定受處份之改善措施及追蹤辦理情形。 | 車輛錄影畫面查核重點: 1.查核攝錄影項目,車牌號碼、車身式樣、顏色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各項燈光合於規定,且能看凊查驗引擎(車身)號碼之動作。 2.計程車應看清攝錄到後擋風玻璃上標示牌照號碼。 3.大貨車及拖車應能看清攝錄到防捲入裝置及車身後方之牌照號碼。 4.大客車應能看清攝錄到車內部(含上下層)、安全帶、擊破裝置及滅火器與安全 門,並合於規定。 | |||
向負責人報告事項之記載 | ||||
品管人員簽章: 代檢廠(部門)負責人簽章: |
【附件十五】交通部公路總局委託汽車代檢廠及從業人員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汽車委託代檢係接受政府委託執行公權力,於執行時具有刑法第
10條所稱委託公務員身分,為確保各汽車委託代檢廠及從業人員執行
x項業務遵守政府相關法令及行政契約,增進民眾對政府及代檢廠履行業務之信賴,並提升服務品質與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法規,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執行檢驗業務應確實依法定程序辦理,不得有檢驗不實或收受客戶財物餽贈、飲宴應酬或不當關說致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
二、不得向公路總局同仁請託關說、餽贈財物或飲宴應酬,以及不當接觸(如打牌、共同出遊等行為,造成外界質疑聯想)或不正利益輸送(如招待旅遊、打高爾夫球、看表演、唱歌等各式招待及私人優惠交易等)。
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業務上經管之車主個人資料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洩露、販售或利用該等資料圖不當利益,離職後亦同。
四、應依交通部訂頒相關法規規定收取規費,不得削價競爭、或以贈品折扣、變相優惠等方式經營,亦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費用。以上相關規定事項,本公司已確實明瞭,並將轉告所屬員工,允
諾共同遵守,如有違反,公路總局將依相關法規或行政契約規定罰則之處分。
※各代檢廠及從業人員遇有或知有貪瀆、不法情事,以及違反前述規定情形,應及時向公路總局或轄區公路監理機關政風室舉發,以維護您的聲譽及權益。
代檢廠名稱(加蓋公司章):負責人簽名xx:
從業人員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六】
汽車檢驗作業系統維護聯繫單
x檢廠名稱: 印
x檢廠地址:
代檢廠負責人: 印
車檢線 條(小型車) 條(大型車)維護項目:汽車檢驗作業系統(含攝錄影系統)
維護連繫:本公司負責上列客戶所有汽車檢驗線作業系統維護,確保車檢作業系統功能正常運作,系統設計安裝經測試結果其功能均遵照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定相關法令規定,為促進瞭解方便溝通聯繫對監理機關提供車檢作業系統功能運作維護專業技術解說,簡列本公司相關人員名單。
(維護標的物清單如附件)
維護有效期間:自 至 | 年 年 | 月 月 | 日起 日止 | |
系統維護廠商: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 | 印 | |||
公司地址: | 公司電話: | |||
公司負責人:系統設計者:身分證號碼: 系統維護者: | 印印 印 | 行動電話: | ||
身分證號碼: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日 |
【附件十六】
汽車檢驗作業系統維護標的物清單(附件)
代檢廠名稱:
車檢線 條(小型車) 條(大小型車)硬體設備:
煞車測試器: 台
測滑測試器: 台
速度測試器: 台
軸重計: 台
音量測試器: 台
汽油廢氣測試器: 台
柴油黑煙測試器: 台
攝錄影設備: 組
個人電腦: 台
列表機: 台
電腦週邊設備:軟體系統:
汽車檢驗作業軟體系統: 套
攝錄影系統: 套(車檢線 段及 段)最新版本防制電腦病毒軟體: 套
(以下空白)
【附件十六】
代檢廠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密切結書
茲立書人 公司(廠)同意遵守以下約定條款,善盡職務上資訊保密的義務:
第一條:公務機密之保密
1、 為維護公務機密及監理業務個人資料保護,對於經核定機密等級與密條件,或職務上相關之公務機密及個人資料,就其內容之一部或全部負保密之責。
2、 恪遵保密檢查及安全管制規定,不私自蒐集洩漏業務資訊。
3、 保密之義務,不因在職或離職而終止。如有違反,依法負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
第二條:使用公務電腦、網路及相關電腦資源,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1、 電腦、網路及相關電腦資源係以作為公務使用為原則。
任何個人用途之使用均不得妨害公務。
2、 員工使用電腦、網路及相關電腦資源,不任意安裝或下載非公務需要、非經合法授權或有安全性疑慮(含任何自非政府機關網站下載)之軟體或資料,或利用從事惡意破壞行為。
立書人
x檢廠名稱:負責人: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六】
系統維護廠商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密切結書
茲立書人 公司(廠)同意遵守以下約定條款,善盡職務上資訊保密的義務:
第一條:公務機密之保密
1、為維護公務機密及監理業務個人資料保護,對於經核定機密等級與密條件,或職務上相關之公務機密及個人資料,就其內容之一部或全部負保密之責。
2、恪遵保密檢查及安全管制規定,不私自蒐集洩漏業務資訊。
3、保密之義務,不因在職或離職而終止。如有違反,依法負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
第二條:使用公務電腦、網路及相關電腦資源,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1、電腦、網路及相關電腦資源係以作為公務使用為原則。任
何個人用途之使用均不得妨害公務。
2、員工使用電腦、網路及相關電腦資源,不任意安裝或下載非公務需要、非經合法授權或有安全性疑慮(含任何自非政府機關網站下載)之軟體或資料,或利用從事惡意破壞行為。
立書人
系統維護廠商:負責人: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七】
臺中區監理所轄區代檢廠印鑑卡( 年 月 日) | ||||
公司名稱 (全銜) | ||||
負 責 人 | ||||
公司地址 | ||||
公司章及 負責人章 | ||||
檢 驗 員職 名 章 (橫式) | ||||
檢驗簽證 合 格 章 (橫式) | ||||
收 費 章 | ||||
其他章戳 (橫式) |
申 請 書
【附件十八】
本公司已依規定簽訂 112 年度汽車委託定期檢驗合約書,並依合約書第 5 條第 2 款規定,勾選下列加班檢驗申請事宜,惠請准予所請:
□申請星期一至星期五辦理夜間檢驗檢驗時間請勾選□十七時至十八時
□十七時至十九時
□不申請星期一至星期五辦理夜間檢驗
□申請星期六上午加班檢驗
□不申請星期六上午加班檢驗
申請人: (公司及負責人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