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2RD03
附件二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111 年「推動鼓勵醫療服務提供者使用國產品」專案
契約書
案號:2022RD03
計畫名稱:
執行機構:○○○○○簽約日:111 年○月○日
目錄
■ | 契約書條款 ---------------------------------------- |
■ | 需求說明書 ---------------------------------------- |
■ | 專案計畫書 ---------------------------------------- |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111 年「推動鼓勵醫療服務提供者使用國產品」專案契約書
案號:2022RD03
計畫名稱:
機關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甲方)及執行機構○○○○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書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 公告徵求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 申請文件、專案計畫書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三、根據本契約約定由雙方代表人或代表人授權人簽署者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經雙方代表人或代表人授權人簽署者為本契約之正本。契約正本 1 式 2 份,經雙方簽署後,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甲方辦理事項:擇日辦理結案書面審查。
二、為保障本案推動品質,xxxx依工作事項(如本案需求說明書、乙方專案計畫書及委員書面審查意見)執行本案,非經雙方協商及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由乙方任意更改。
第三條 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自簽約日起至 111 年 11 月 15 日(含)完成工作事項。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另有載明外,均以工作日為基準,履約期限若逢假日,則提前至前一個工作日。
第四條 契約價金及給付方式
一、本契約價金總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 元整。
二、甲方依下列方式撥付乙方契約價金。惟本契約預算如遭立法院凍結、刪減或刪除,甲方得視審議情形,暫緩支付、調減價金、解除或終止契約。
三、本案依下列方式分二期付款:
(一) 第一期款:本案簽約後,乙方須開立請款單據,經甲方確認無誤後,撥付第一期款經費(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
(二) 第二期款:乙方於履約期限前完成本案應執行事項後,交付修正後期末成果報告(含審查意見回覆表)裝訂成冊及其電子檔(含 WORD 及 PDF 檔)光碟各 1 份,於 111 年 11 月 15 日(含)前(以甲方收文日為準),正式行文甲方辦理結案,經完成驗收作業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甲方將通知乙方開立請款單據,以撥付第二期款經費(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四十)。
(三) 本案請款單據以執行機構開立發票為原則,無法開立統一發票者,請提供領據,並檢附「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之記帳聯及扣抵聯,方得完成付款作業。
(四) 乙方實際完成履約日期,以甲方收文日為準,惟甲方收文當日,乙方仍有未解決或未辦理或辦理未完成之項目,如超過履約期限即為逾期,待已解決或已辦理或已完成之日為實際完成日期。
第五條 稅捐
本案以新臺幣報價,除公告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稅。
第六條 成果報告驗收一、驗收程序:
(一) 驗收方式:本案採 1 階段期末成果報告書面驗收,其期末驗收得以書面資料審查。
(二) 乙方應於 111 年 10 月 15 日(含)前(以甲方收件日為準),將期末成果報告初稿及其電子檔(含WORD 及PDF 檔)光碟各 1 份,送至甲方辦理書面審查
(免備文)。
(三) 乙方應於 111 年 11 月 15 日(含)前正式行文(以甲方收文日為準),函送修正後期末成果報告(含審查意見回覆表裝訂成冊)及其電子檔(含 WORD 及 PDF 檔)光碟各 1 份辦理結案。
二、由甲方進行驗收作業,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初驗有未完成或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 10 日內補充或改善。逾期未補充或改善者,依第七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於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三、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前內改正、拒絕改正或無法改正,甲方得以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第七條 逾期違約金
一、乙方如有以下事項,應按逾期日數(含回覆當日,以工作日計算),未逾一日者以一日計,每日依契約價金之 1 ‰ 計算逾期違約金;逾期達 10 日以上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完成期末成果報告初稿及修正版之提交。
(二) 履約期間無積極妥適處理相關問題之作為。
二、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於 30 日內繳納。
第八條 資料所有權與智慧財產歸屬
一、本案所產生相關資料或成果報告,由乙方取得完整之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
二、乙方保證所交付之各項工作成果及分析未侵害第三人權利。如甲方或其他有權使用之人因使用工作成果或分析而遭第三人主張侵害其權利或為任何請求,乙方應協助進行說明與答辯,並應賠償甲方或其他有權使用之人因此遭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金、訴訟費用及律師費)。
三、乙方所產生的相關資料或成果報告,由甲方及衛生福利部無償運用,乙方對於甲方及衛生福利部依本條所為之各項利用行為,同意不對甲方及衛生福利部主張任何著作人格權,亦不得向甲方及衛生福利部要求任何報酬。甲方得依業務或衛生福利部政策需求,請乙方提供簡報、文宣,以及本案後續執行情形與成果等資料,惟內容涉及乙方之商業機密者,乙方應事先告知甲方及衛生福利部。
四、本條款不因契約屆期、解決或終止而失效。
第九條 保密
甲方如因本案取得乙方之公務(機密)資料,僅得於履行本契約必要範圍內使用或對第三人揭露。惟乙方依第八條第三款交付予甲方之本案所產生相關資料或成果報告,除經雙方書面確認以外,不屬於保密範圍。
第十條 資訊安全
一、乙方於契約期間,因本案而自甲方取得或衍生之所有資料應採取適當之資訊安全防護措施,避免資料發生資料外洩、系統遭第三人入侵或不當使用之情事。
二、乙方應遵守行政院所頒訂之各項資訊安全規範及標準,並遵守甲方資訊安全管理及 保密相關規定。此外甲方保有對乙方執行稽核的權利。
三、乙方交付之軟硬體及文件,應先行檢查是否內藏惡意程式(如病毒、蠕蟲、xxx木馬、間諜軟體等)及隱密通道(covert channel),並於上線前應清除正式環境之 測試資料與帳號及管理資料與帳號。
四、乙方如違反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應適用第十一條之違約責任;並就甲方所受損害負 賠償之責;如致他人權利受有損害時,甲方亦應負責。
第十一條 契約變更及限制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 10 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不使用部分已完成之工作者,除雙方另有協議外,甲方得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支付該部分價金。
四、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五、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
第十二條 違約處罰
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導致甲方受有損害時,乙方應對甲方所有損害負賠償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或對第三人之賠償、補償費用)。如甲方係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乙方並應協助提供說明並釐清賠償責任。
二、本案經費來源係衛生福利部補(捐)助計畫,若甲方日後發生因乙方請款單據遭衛
生福利部追繳、扣款情事,乙方應協助提供說明,並負擔追繳金額。
三、乙方於契約期間內,因天災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履約時,對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於不可抗力事由發生時盡快通知甲方,並經雙方協調後採取必要措施以降低損害。
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甲方得因政策變更、主管機關指示或其他正當事由,逕行終止本合約並書面通知乙方。
二、乙方於本案執行期間若有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或其他重大情事,至有無法履行本契約之虞,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書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執行本案相關事項,或有違反本契約約定且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四、本案終止或解除,不影響任一方於終止或解除前已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二)提起民事訴訟。
(三)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四)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
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因本契約事項涉訟時,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合約書人:
甲方: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代表人:xxx
地址:000 xxxxxxxxxxx 00 x 0 x
xx: xxx:
xxxx:xx:
xx:
x 華 民 國 1 1 1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