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馬偕醫學院與境外高等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103 年 4 月 23 日 102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 年 3 月 9 日 103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 年 8 月 11 日台教高(二)字第 1040105745 號函修正後備查
第 一 條 為拓展學生視野、培養學生國際觀、增進國際學術合作交流,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x辦法所稱外國大學係指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學;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係指符合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屬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內所列,且非屬採認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者;香港澳門高等學校係指符合教育部「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高等學校,並以與本校簽訂學術合作合約之學校為限。
第 三 條 x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簽訂學術合作合約之境外高等學校,依所簽合約及雙方相關推薦及入學規定,協助所屬學生至對方學校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二校學位。
前項所稱二校學位,係指二校個別頒授同層級(如學士、碩士、博士)或不同層級(如學碩士、碩博士等)之學位。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修習雙聯學制之學生,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三學期,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三十六個月。
二、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二學期,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二學期,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修習雙聯學制之學生,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之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修習雙聯學制之學生,同時於國內及境外高等學校修讀跨級學位者 (學士及碩士、碩士及博士),其境外學歷之修業期限,仍應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及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第 五 條 本校與外國大學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相關學系所擬具「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經系、所務會議決議,送本校研發處國際事務組陳請校長核定,再提教務會議報備,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若屬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署之協議書草案,須依「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
審查要點」規定,報經教育部同意後始得簽署。
前項協議書以英文版本為原則,惟華語系國家得使用中文版本。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申請資格及名額之限定(申請資格應符合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教育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甄審之規定。
三、銜接課程之設計。四、學分抵免規定。
五、修業期限及在兩校修業時間規定(不得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修業期限規定)。
六、論文共同指導協議事項(僅辦理學士雙聯學制者,協議書免包含本事項)。
七、學位授予規定。
八、註冊、休學、復學及退學等學籍管理事項。
九、費用之繳交標準及相關規定(含學雜費、學分費及住宿費等)。十、學生可獲得之社會福利、保險及獎助學金等規定。
十一、 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十二、 其他事項。
第 六 條 前條第三項第六款應另行簽訂包含中、英文版本之「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經系、所務會議決議,送本校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再提教務會議報備,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
前項「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學生姓名。
二、雙方共同指導教授姓名。三、資格考核方式。
四、論文題目。
五、修業期限及在二校修業時間規定(不得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修業期限規定)。
六、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七、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方式。
八、學位授予之規定。 九、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十、有關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第 七 條 各系所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高等學校,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提經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 八 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高等學校,應於本校規定日期前,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本校境外學生入學相關辦法規定應繳交之表件,以及依雙方協議書規定應附繳之文件,向本校研發處國際事務組提出申請,其甄審程序悉依本校境外學生入學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高等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當地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學系所適當年級肄業;其於當地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 十 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學生,如為未役役男,須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 十一 條 x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x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