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一、 目的: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行政會報訂定
訂定承攬商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權利與義務,做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並確保本校校內工作者、資產及承攬商施工人員之安全衛生,有效防止意外事故及環境污染發生。
二、 適用範圍:
在本校施工之承攬商(以下簡稱承攬商)。施工之定義如下述:
(一) 從事新(增)建、裝修、遷移、安裝、修繕(維修)、保養及清潔等之定期、長期或臨時性的工程或作業。
(二) 從事高壓氣體及可燃性氣體或具危害性之化學物品之供應、消費、處置(含暫存及運輸)及廢棄物等貨物運輸之作業。
三、 組織與權責:
(一) 發包單位
1. 承攬商進入本校作業(施工)前,發包單位應確實告知承攬商或施工人員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及本校有關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其告知方式應於事前以書面告知或開會說明。
2. 特殊作業申請、每日開工前作業安全提示,由承攬商現場監工及完工驗收,並將結果紀錄送本校主辦人員。
3. 施工作業中承攬商應於工作場所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需要之特殊作業人員、營造現場作業主管執行法並之監督及檢查,若承攬商有違反承攬商施工職業安全衛生規則(如附表 1 所示)可立即要求停工。
4. 每日施工完畢,承攬商應確定無任何火氣殘留並關斷電源,及自主執行完工檢點。
5. 施工前由指定之承攬商召集共同作業之承攬商及再承攬人,於施工作業前協調安全工作事項,聯繫、調整與巡視作業要點。
(二) 承攬商
1. 應確實遵守本校所有有關安全衛生規定、程序書及遵守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 本校各級主管、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及發包單位對於承攬商之安全衛生工作,有依據合約指導糾正及督促改善之權責,承攬商應接受其指導予糾正並立即改善,不得拒絕。
3. 承攬商接受辦理本校各項承包業務時,承攬商應就其承攬部分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再承攬亦同。
4. 施工作業中承攬商應於工作場所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需要之特殊作業人員、營造現場作業主管執行法定之監督及檢查。
5 每日施工完畢,承攬商應確定無任何火氣殘留並關斷電源,及自主執行完工檢點。
6. 各級承攬商均應遵守施工協議會議決議事項。
(三) 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
1. 核發特殊作業申請許可、稽核督導工程之環境安全衛生。
2. 協助處理職業安全衛生工安事項之協調。
3. 事故發生時之協助處理與支援。
4. 執行違規案件之告發。
(四) 施工作業區域負責主管
1. 評估作業區域是否適合實施特殊作業。
2. 會簽特殊作業申請許可,並填寫施工意見。
3. 確認特殊作業時間是否恰當。
4. 於施工作業前去除施工區域之危險源。
5. 參與協議會議提供專業意見。
(五) 警衛室
1. 對於承攬商之車輛及人員之出入管制。
2. 事故發生時之協助處理與支援。
3. 假日及夜間時,實施完工確認。
4. 於巡校時應要求承攬商出示特殊作業申請單,無法出示者應立即要求停工。四、 作業內容、規定、注意事項:
(一) 名詞定義:
1. 動火作業:乃指位在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發火源的作業。
2. 高架作業:未設平台及護欄而架空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處所或設有平台及護欄而架空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處所。
3. 特殊電氣作業:係指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場所進行電氣作業,或於濕潤場所,鋼板上或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性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或進行活線作業、活線接近作業等,會產生感電危害之虞者。
4. 吊掛作業:吊掛作業:係指利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動力機械裝置將貨物吊升或做水平搬運為目的之裝卸與搬動之作業。
5. 吊籠:係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置所構成,專供勞工升降施工之設備。
6. 侷限空間作業:係指於非經常性且出入困難又無法自然通風之下列場所從事之作業
(1) 長時間未使用之水井、坑井或類似場所等之內部。
(2) 供裝設電纜、瓦斯管或其他地下敷設物使用之暗渠、人孔或坑井之內部。
(3) 已含有乾性油漆之油漆塗敷天花板、地板、牆壁等,在油漆未乾前即予密閉之地下室、倉庫、儲槽、船艙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設備內部。
(4) 置放糞尿、腐泥、污水或其他易腐化或分解之物質儲槽、船艙、槽、管、暗渠、人孔、溝、或坑井等之內部。
(5) 置放或曾置放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氣體之鍋爐、儲槽、船艙或其他設備之內部。
(6) 其他工作者在校內實驗(習)場所內之非經常性且出入困難又無法自然通風場所從事之作業。
(二) 實施要點
1. 與承攬商簽約或施工前,各發包單位須對承攬商說明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及「承攬商施工職業安全衛生規則」,及將本校安全衛生相關管理程序與規定確實傳達給承攬商。學校未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發包單位應會同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確認已於發包公告或採購規範及承攬契約中,已參照本校有關承攬作業之學校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明確訂日承攬契約且於供稱或作業前已以書面告知包商(即︰承攬人)需自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於工程施工期間在學校作業時執行自主管理。
2. 共同作業施工前,發包單位應召集承攬商組織工程協議組織,並指定現場負責人,召開協議組織會議,會議決議或約定事項並填寫於工程協議組織會議紀錄(參考附表 2 及 3 所示)。
3. 承攬商簽約或施工前需簽署「施工配合同意書」(如附表 4 所示),由發包單位與工程協議組織會議紀錄一併轉交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單位或人員依本校規定辦理及存查。
4. 特殊作業申請由發包單位於承攬商入校施工前,針對工作項目及內容提出「特殊作業申請表」(如附表 5 所示),經施工作業區域負責主管會簽後,送至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審查,並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進行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填註,填註後交回發包單位,放置於施工現場,於施工完畢後,依完工簽核流程實施,完成後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存檔備查。
5. 承攬商需將工程告示牌設置或張貼於施工場所出入口之明顯易見處。
6. 發包單位對其發包之工程,金額在新台幣陸拾萬元以上時,應要求承攬商設置合格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作為對本校之窗口,並將人員名冊及合格證書影本乙份送至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單位或人員備查。工程款在陸拾萬元以下或為一般作業,也應要求承攬商指派現場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於施工期間在工作場所執行指揮監督。
7. 承攬商必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在本校工作場所設施及作業各種可能發生
之災害或意外事故,承攬商應事先規劃設計並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提供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施及器材,以維護人員施工之安全。
8. 承攬商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工作人員失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承攬商負勞動法令規定之責任。若損及本校其他利害關係者之財物損失時,承攬商應負責賠償。
9. 承攬商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對其所屬人員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0. 承攬商僱用或其再承攬之工作者於進入本校作業前,應由各承攬商安排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三小時以上,營造相關行業應加上三小時營造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入校前應提供相關紀錄。
11. 承攬商所產生之廢棄物應當日妥善收集集中一處,且需自行顧工或委託清除處理其廢棄物。
12. 承攬商在本校工作場所與本校人員共同作業時,發包單位應會同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應確認承攬契約已明訂承攬商應自行僱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現場實施設施與作業之自動檢查檢點及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與本校相關安全衛生規章自主管理。
13. 承攬人在本校工作場所作業之施工期間作業時,對於自行僱用工作者,應派任工作場所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特殊作業主管、營造現場主管等人員,就承攬部分使用之設施實施指揮監督、自動檢查檢查檢點。
(三) 事故處理
工作期間如發生意外事故,除現場立即之搶救措施外應不得破壞現場,發包單位應立即通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到場會同勘察,並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協助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依本校「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事件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辦理,調查報告應由發包單位送交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依據上述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辦理後存查。
(四) 督導與評核
1. 發包單位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於施工期間,對於有立即危險顧慮之工作場所或作業,或違反環境保護或安全衛生規定情節重大者有權要求立即停工,待缺失改善完成,經發包單位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確認已改善後使得復工,並由發包單位留下紀錄不良之承攬商,供日後選用承攬商參考。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於施工期間應不定期巡視,對承攬商進行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事項稽核。承攬商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管理之品質,列為本校日後發包時之考量,承攬商工作表現優異者,可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知會發包單位列為優先承攬商名單。
(五) 完工驗收
1. 每日施工下班後,發包單位依完工簽核流程進行工地巡查,確認水電已關閉,且無火氣殘留完畢後,交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或校內警衛人員實施覆核,覆核完成後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建檔備查。
2. 發包單位應督促承攬商於每日施工完畢後應將作業場所現場設施復原,機器設備材料定位,如未完工需確認施工圍籬等警示標誌是否正常使用。
3. 每日施工完畢後,由警衛室人員確定承攬商人員是否離校。
(六) 工程評鑑
1. 發包單位於完工驗收後填寫「承攬商完工驗收評鑑表」(如附表 6 所示),對該工程品質及安衛執行成效評鑑審核。
2. 評比方式,依照評鑑項目權重乘以評比加權指數所得的總分評比
3. 承攬商評比等級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三個等級,當總分達 85 分以上時為甲等廠商、65-85 分為乙等廠商,未達 65 分為丙等廠商。
4. 評鑑表正本交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存查、發包單位留存影本作為爾後選取廠商依據。
5.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彙整評鑑資料,會優先建議發包單位選取評鑑甲等廠商作為長期配合伙伴。
(七) 罰則
承攬商違反上述規定時,本校校內工作者皆可舉發,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依據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及「承攬商施工職業安全衛生規則」填寫「承攬商違反施工規定案件通知書」(如附表 7 所示)處罰扣款,並送交本校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單位業務主管處理,經校長核示後送還發包單位於工程驗收結案時扣款,影本轉發總務處及主計室存查。
五、備註
(一) 承攬商依職安法規定須設置專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請承攬商需將「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設置報備申請書」(如附表 8 所示),送至本校職業安全委員會備查。
(二) 若承攬商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須填具「承攬商人員意外傷害事故報告表」(如附表 9 所示),送至本校職業安全委員會備查。
(三) 本辦法經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後,送行政會報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1 承攬商施工職業安全衛生規則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各種工程(事)及協力廠商或承攬人之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共同落
實管理,以防止事故、職災或污染發生,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在本校從事施工之承攬商(以下稱承攬商)。施工之定義如下述:
一、 從事新(增)建、裝修、遷移、安裝、維修、保養及清潔等之定期、長期或臨時性的工程或作業。
二、 從事氣體供應之作業。
第三條、 承攬商應於簽訂合約或確認得標時,與本校簽訂「施工配合同意書」。承攬商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等有關附屬法規,並承攬商應確實遵守本校所有管理規定,接受本校相關人員工作糾正、指導及稽查。
第 二 章 門禁管制
第四條、 承攬商入校時應備妥入校人員名冊,送交警衛室管制;入校人數未超過 5 人時,得直接與警衛換取來賓證。
第五條、 承攬商不得在未有專人導引下,任意進入本校設有門禁之場所。第六條、 承攬商不得在未經允許下從事下列事項:
一、本校所有之原物料、產品、工具或任何物件,私自攜帶出校,或改造佔用。二、在本校校區內攝影或將工程設計圖複印、攜出或據為己有及轉讓他人等洩密
行為。
第七條、 承攬商所僱用之勞工(含其下包所僱用工人,以下皆同),如有偷竊、毀損本校設施或導致本校校內工作者及利害相關者傷亡情事、財物損失,承攬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送警依法究辦。
第三章 一般作業
第八條、 二家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應由第一承接承攬商或金額最高承攬商或由本校發包單位擔任代表,共同設置協議組織,並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後,指定其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第九條、 簽約工程款超過新台幣陸拾萬元以上時,承攬商應依規模人數設置合格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作為對本校之窗口,並將人員名冊及合格證書影本乙份送至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備查,並切結信守相關規定。
第十條、 承攬商應對雇用人員依規定參加保險,保險費應由承攬商自行負擔,保險單據或其影本資料應自行存置以備本校查閱。
第十一條、 承攬商應指派現場安全衛生監督人員,於施工期間派任至現場監工,應實施巡視檢查、自動檢查等,並與本校作為安全衛生等工作事項之對應窗口。
第十二條、 承攬商對於所僱用之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檢查報告應存檔,留供備查。
第十三條、 本校轄區單位人員、發包單位、總務處及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對於承攬商之安全衛生措施,有隨時檢查、糾正之權責。必要時應以「承攬商違反施工規定通知書」警告糾正或命令停工加以改善。若危險情況嚴重者,則校內任何人皆有糾舉之權利與義務。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狀態或動作,本校校內工作者得即令停止作業。
第十四條、 承攬商於施工作業時,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
一、原物料、設備及工具搬運中不得碰撞業主原有之設備。二、施工工具用拋、擲傳遞。
三、未佩戴適當個人防護用具。
第十五條、 承攬商應依職安法相關規定或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要求下,對施工作業場所進行安全警示防護:
一、交通管制。
二、施工防護安全圍籬。三、警示標示及警示帶。
第十六條、 承攬商在未經同意下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於施工作業中需裝設電源時,應先洽本校總務單位協助裝接,不得任意擅自修改裝接。
二、於挖掘地面前,應先知會總務處及現場主管實地勘查,以免因水電管線及其他管路而造成損失。
三、在未經有關部門主管同意下,不得私自動用本校一切設備(包括:消防水、氮氣、壓縮空氣、原料、電源等)。
第十七條、承攬商在非消防緊急使用時,如未經公共事務部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同意下,嚴禁使用消防水及消防栓內之水帶及瞄子。
第十八條、承攬商於非火災等緊急事件時,不得誤觸警鈴使消防設備發報。承攬商於施工期間會因作業而產生煙霧,而影響消防偵煙系統時,應具備適當遮蔽裝置。
第十九條、承攬商於每日工作完畢後應將工作現場恢復原狀,施工工具應帶離現場,如有困難應事先通知發包單位,且應收放整齊並附加安全警示標示。
第二十條、因承攬商或其所僱用勞工不慎引發火警之失火責任,及造成本校之損失(包括由本校支援之滅火器材),均由肇事之承攬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承攬商之車輛應停放於來賓停車格內,不得停放於黃線區域、門口、消防栓前或妨礙通行之處;於本校內行車速限為 15 公里/小時以下。
第二十二條、若有安全衛生或環保上疑慮時,可即速連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屬於人事安全事項,立即通知警衛室請求協助解決。
第四章 特殊作業
第二十三條、承攬商施工期間需使用特殊作業時,應委託發包單位填具「特殊作業申請表」,向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申請,許可後方可動工;特殊作業為從事下列施工作業:
一、動火作業:乃指位在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發火源的作業。
二、高架作業:未設平台及護欄而架空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處所或設有平台及護欄而架空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處所。
三、特殊電氣作業:係指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場所進行電氣作業,或於濕潤場所,鋼板上或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性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或進行活線作業、活線接近作業等,會產生感電危害之虞者。
四、吊掛作業:係指利用動力裝置將貨物垂直吊升或做水平搬運為目的之作業,其中包括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機械裝置。
五、吊籠作業:係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置所構成,專供勞工升降施工之設備。
六、其他規定作業。
第二十四條、動火作業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施工處旁,應配置適當滅火裝置,警告標誌或隔離設備,必要時杜絕非動火作業人員進出。
二、施工作業區五公尺範圍內不得堆置易燃、爆炸及有機溶劑等物質,應淨空或鋪蓋防火毯,且嚴禁吸煙、使用煙火。
三、乙炔瓶已充氣(氧氣乙炔組之逆火裝置不得拆下及板手置放於閥開關附近)或空瓶,均應豎立並緊繫於支架並分開儲放及齊一瓶口方向固定存放
於陰涼通風無火源處所,不使用時應關閉各閥,並置放陰涼處。如在氣瓶上方動火時,需遷移該氣瓶。
四、使用交流電焊機電源二次測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及電源側分路應設置高速高敏感型合適之漏電斷路裝置,電焊機外殼應接地,電線連接處應妥當連接,不得有產生火花之可能,且操作人員需戴絕緣手套、絕緣防護用具,停止作業或作業完成應即切斷電源並將焊柄之焊條移除。
五、動火作業時,應預先就場所及物品性質準備合適類型之滅火器具並將危險物品移除,設法抑制火星四散,且施工處所及隔層縫隙等處應設法填堵或以防火毯等耐熱材質阻隔或收集火星。
六、動火作業期間,火星可能波及的範圍內,嚴禁其它易燃物操作,如油漆塗裝等工作。
七、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置備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確實戴用。
八、動火作業期間遇有警報應立即停工,並視狀況加以冷卻動火處,未獲警報解除前不得復工。
九、動火作業應依承攬商施工管理程序申請,嚴禁私自作業。第二十五條、高架作業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二公尺以上有墜落危險之高處工作務必使用安全帶及安全帽,使用 A 字梯時務必兩人共同作業及該梯應有撐開時之緊定裝置及梯腳固定裝置。
二、禁止酗酒或身體不適人員從事高架作業。
三、佩戴安全帶時,應固定於安全母索或牢固定點。
四、搭建施工架(台),需先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檢查合格後,始可使用五、高架作業應依承攬商施工管理程序申請,嚴禁私自作業。
第二十六條、特殊電氣作業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通知相關單位於斷電後始可作業,且電路開關應上鎖或掛牌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二、開路後應先以檢電器具(如:三用電錶)檢查,確認其已停電,再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並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
三、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要求作業人員配戴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四、有因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應設置護圍、或於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五、電器機具之帶電部分,如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至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六、於濕潤場所、鋼板上或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
七、於臨時配電盤上應裝設漏電斷路器,施工電線如經潮濕地面及工作動線時應架高。
八、特殊電氣作業應依承攬商施工管理程序申請,嚴禁私自作業。第二十七條、吊掛及吊籠作業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吊掛或吊籠作業之吊車需設置過捲揚防止裝置、防滑舌片、並檢查鋼索是否良好,操作時需有指揮手及安全戒護人員。
二、吊掛作業人員應配戴安全帽、安全鞋及安全帶,安全帶應固定於安全母索或牢固地點。
三、嚴禁吊掛作業人員隨吊掛物品吊升,並應防止吊掛物品發生墜落。
四、吊籠作業之人員應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帶,並且安全帶應固定於安全母索上。
五、吊籠作業安裝吊車時,應依法固定於牢固處所。
六、吊掛及吊籠作業應依承攬商施工管理程序申請,嚴禁私自作業。七、吊掛作業須具備吊掛平台。
八、其它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事項。
第二十八條、侷限空間作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侷限空間作業前應先實施空氣測定,包含氧含量及LEL 測定並將結果登記在特殊作業申請表中。
二、檢測結果如不適合人員在此環境下作業,應實施適當的通風並持續空氣監測,作業人員欲進入此環境下作業應配戴供氣式呼吸防護面具,始可進入該作業場所。
三、作業環境應保持通風良好,如該作業場所並不適合使用自然通風的情況下,應實施適當的通風方式。
四、作業期間應全程派有監視人員,在現場監督作業區域是否有其它能量
(如:火源、窒息氣體、可燃性氣體等)產生或進入作業環境中,而影響到該工作場所施工人員之安全。
五、施工人員或監視人員應依現場工作環境需要,配有滅火器、安全帽、安全繩及呼吸防護器具等裝備。
六、嚴禁酗酒及精神狀態不佳人員進入該作業場所。第二十九條、其他經規定之作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塑膠管材焊接應設置通風設備,若有暈眩現象必須立即離開工作現場,並通知發包單位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二、有機溶劑(油漆、黏著劑、強力膠、松香水)需標示及隨時加蓋,備置兩支以上滅火器,保持通風良好,如有暈眩現象必須立即離開工作現場,並通知發包單位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第 五 章 環境衛生
第三十條、承攬商不得有下列污染環境之行為:
一、施工期間因施工而產生之空氣污染物質,需經過適當防制始可排放,並且需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令相關規定。
二、承攬商不得將其所產生之廢水、廢油、酸鹼及其他化學物質,倒入雨水
溝中,如需排放至污水處理設備時應先通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核可後始可排放。
三、承攬商對其工程產生之工程廢料及垃圾,應自行清除及運離校區,不得有任意傾倒之行為。
四、承攬商因施工而產生之環境噪音或震動應有適當之防護,以不引起民眾抗爭為原則。
五、施工人員或施工器具所附著施工產生之灰塵、泥土等物質,應先經清理後始可離開作業區域。
第三十一條、承攬商應注意環境衛生,不得隨地便溺及亂吐檳榔汁,並禁止在校內吸煙,亦不得赤足或穿脫鞋進入學校工作。
第 六 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停工,停工期間工時照計,待改正後使得復工,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取消該廠商承攬資格,其間本校所蒙受之一切損失由該廠商概括承受:
一、違反第八條所列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三條蓄意或惡意不接受稽核,糾正與指導。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進行適當安全警示防護。
四、雇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禁止人員從事高架作業。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未具備應有之合格證或所列之事項。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實施應執行的空氣檢測項目。
七、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未配戴適當的呼吸防護面具即進入施工作業區域。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動工,待補正程序後使得動工,拒不接受者,取消該廠商承攬資格: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蓄意或惡意不簽訂「施工配合同意書」,或其相關規定。
二、違反第四條未提供應檢附之資料。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或未主動提送施工計畫書。四、違反第十條備查相關資料。
五、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實施巡視檢查、自動檢查等。六、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第二十三條所稱之作業。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未做好適當的通風方式,或未保持作業場所空氣的暢通。
八、違反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未派遣監視人員在現場監督。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人每次扣款新台幣伍千圓整,同一廠商半年內達違規三次者,取消該廠商進校資格,若因此而造成人員或設備之傷害或損失,該廠商應負起全部之損害賠償:
一、違反第五條,任意進入本校設有門禁之場所。二、違反第十四條所列之事項。
三、違反第十九條所列之事項。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所列之事項,任意停車或超過限速。五、違反第三十一條所列之事項。
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第六項所規定之事項。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累犯者每人每次扣款新台幣伍千圓整,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取消該廠商進校資格,若因此發生任何意外事故,該廠商除應負起全部之損害賠償外,對所有之民、刑事責任也概括承受: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實施相關之健康檢查。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所應遵守之事項。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應遵守之事項。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七項所應遵守之事項。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應遵守之事項。六、違反第二十九條所應遵守之事項。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扣款新台幣壹萬圓整,若造成設備之損害故障應負起修復之責任或重新購置同款機型,如影響到工廠生產時應負起本校所遭受之所有損失:
一、未經相關單位同意核可,從事第十六條所列之工作。
二、在非消防緊急使用時,未經相關單位同意,使用第十七條所列之消防設備。
三、在非火災等緊急事件時,違反第十八條誤觸警鈴或消防設備使其發報。第三十七條、違反第六條規定每次扣款新台幣十萬圓整,情節重大者取消該廠商進校資
格。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扣款新台幣壹萬圓整,如遭受稽查單位(如環保局)告發、罰金或停工處罰時,其間業主所蒙受之全部損失由承攬商負責賠償,與業主無涉,承攬商除須繳交稽查單位所開立之罰單金額外,業主亦從簽約金額罰扣相同款數: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致產生污染行為。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任意傾倒或影響本校污水處理系統之正常操作。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未自行清理或有任意傾倒之情事。
四、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影響員工或附近居民之不適或引其群眾抗爭之情事發生。
第三十九條、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而影響本校校區之環境整潔時,承攬商應負起清潔之責任,犯行重大或蓄意為之者,處新台幣xxx整,做為本校清潔整理之費用。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出修正建議。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經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後,送行政會報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2 工程開工安全衛生會議紀錄
工程名稱: | 施工地點: |
開工日期: | 案號: |
一、會議時間: | 二、會議地點: |
三、參加人員: | |
施工場所聯絡人: | 承攬商施工負責人: |
監工人員 | 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四、決議事項:
1. 施工人員進出校區依本校規定辦理入校手續,活動範圍限施工地點區域。
2. 進入校區人員不得飲用含有酒精或含麻醉、興奮成份飲料。校區內嚴禁咬嚼檳榔、吸菸;吸菸應至指定地點;不得隨意丟菸蒂。
3. 進入校區承攬商應自行提供安全帽、安全眼鏡及其他依作業需要規定之安全防護 具;給施工人員並確實令其使用,如安全帽顎帶扣上、安全鞋不得踩後鞋跟…等等,並禁止穿著拖鞋及穿短褲、裙子或影響緊急疏散之衣物進入校區。
4. 逃生用防毒口罩為氯外洩時緊急逃生用,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教導施工人員如何使用。
5. 施工所需工具、設備機具概由承攬商自行備妥,並於施工前完成自動檢查,自動檢查記錄應存妥備查。
6. 校內水、氣、電使用前應經監工或工作場所聯絡人同意。
7. 工作區域內之儀錶、閥類、管線等設備不得操作、觸動、碰傷;如有碰撞雖無損壞洩漏等情況,仍應告知施工場所聯絡人員或監工。
8. 施工作業時懸空之塑膠、FRP、管線及閥類等禁止踩踏。
9. 非為消防用途而需使用消防水時,應先經監工或施工場所聯絡人員知會控制室後才可啟用。
10. 本校緊急事故發生時,由控制室廣播系統廣播。如聽到廣播無論真實或演習,所有人員應停止施工作業,關閉電源及動火作業之氧氣、化學物質(有機溶劑)容器蓋及乙炔等燃料源。侷限空間作業監視人員應告知進入侷限空間作業人員儘速撤離。
11. 演習或氯氣外洩緊急事故發生如有必要疏散,監工人員引導疏散;如未引導前已聞到氯氣,應即時使用逃生用防毒口罩往逆風處疏散。風向袋位置及疏散路線如附圖。
12. 本校產品氯、鹼、鹽酸、漂白水、稀硫酸皆為腐蝕性物質詳細資料請上本校網站
(xxx.xxx.xxx.xx)下載產品安全資料表(SDS),施工作業中如被濺觸,請即至緊
急沖淋洗眼處最少沖洗 15 分鐘,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人員,儘速協助沖洗及告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以便作妥善處理或送醫。
13. 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每日至本校執行其職務,巡視工地,及本工程施工人員之安全教導、管理。
14. 每日收工前應將現場整理清潔,並將現場廢棄物依規定清除。
15. 其他施工時如有安全問題隨時通知施工場所聯絡人、監工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16. 承攬商及其作業人員若有違反本辦法或本校工安規定,經本校員工發現,處該工程款新台幣 3000 元 /人次以上之罰款,並由修護組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得連續處以罰款,情節重大或惡意違規者,取消承攬人再承攬本校工程權。
17. 本會議紀錄內容及承攬商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承攬商設置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於作業前依作業相關規定訓練施工作業人員,並將訓練資料送本校備查。
五、施工場所危害因素與防範措施(由本校施工場所聯絡人告知):
作業地點 | 危害因素 | 防範措施 |
六、工程作業危害因素與防範措施(由本校監工人員告知作業名稱、危害因素、防範措施):
七、其他事項:
1.承攬商作業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工安人員對本工程施工前有關安全之疑義:
附表 3 共同作業協議組織協調會議紀錄
工程名稱: | 案號: |
施工地點: | 開工日期: |
一、會議時間: | |
二、會議地點: | |
三、出席人員: | |
施工場所聯絡人: | 承攬商施工負責人: |
監工人員 | 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一. 討論事項:
1.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 本項工程由本校指定作業場所負責人為 ,負責下列事項:
A. 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B.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C. 工作場所之巡視。
D.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E.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F. 承攬商應訂工作守則,並經主管機關核備。
2. 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1) 進入校區人員不得飲用含有酒精或含麻醉、興奮成份飲料。
(2) 進入校區禁止嚼食檳榔。
(3) 每日收工前應將現場整理清潔,並將現場廢棄物依規定實施垃圾分類清除放置本校垃圾場。
(4) 使用後剩餘或棄置之化學物質或有機溶劑不得任意傾倒,於工程完工後應經檢查後攜出校外(含空容器)依環保法規處理,不得棄置於本校內。
(5) 施工人員應依法令規定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及噪音特殊健康檢查,並實施健康管理。
3. 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1) 承攬商自備或租用之工具、設備、危險性機械、及個人安全防護具,須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由承攬商負責實施自動檢查,與測定後方可使用。
(2)工具、設備、危險性機械、及個人安全防護具,經本校教職員工與學生發現有不合乎規定者應立即要求改善,未能立即改善者;監工人員得令其停用並移出校區。
4. 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1) 動火作業,校區內動火要申請動火許可證,有氫氣管線、設備區域除銹也要申請動火許可證。
(2) 高架作業,施工架搭、拆,屋頂,高處,高架作業人員;因有高處墬落、滑落或摔落之危險,作業人員應佩帶傘式安全帶。從高架作業上下應有爬梯,爬梯要有護欄或利用吊車吊籠上下。
(3) 開挖作業,有土崩塌時人員遭活埋、人員掉落、湧水淘空地基之危險。所以施工範圍應圍以三角形警示布條及夜間閃爍警示燈,車輛改道,開挖深度超過 1.5 公尺或有土崩之虞者,應打擋土安全板樁。有地下水湧出者,應有抽水設備並做好防止地基被淘空之安全設施
(4) 高壓電活線作業,本校禁止高壓電活線作業,如要高壓電活線作業需經修護經理同意,派有專人監工,佩帶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防止觸電及感電。
5. 對進入局限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1) 局限空間之作業,需申請局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局限空間動火須另外申請動火許可證,作業時應有作業監視人,作業告示牌,氧氣濃度警報器,通訊工具,機械式送風機,緊急搶救用空氣送風機連面罩,三合一可燃性氣體偵測器。局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每隔 5 小時重新申請一次,作業環境有改變或作業中斷 30
分鐘以上再重新作業時,承攬商需自行再檢測,有安全時再繼續局限空間作業。
(2) 有害物質如氯氣等,任何人進入校區均需佩帶個人逃生用呼吸器,有害物質如有外洩,作業人員應立即戴上呼吸器,聽廣播依指示方向疏散或往上風方向退避。有害物質之管線、設備做破管作業時應戴雙濾罐式口罩。
6. 電氣機具入校管制。
承攬商所有工具入校前先至警衛室登記,入校後所有電氣工具皆須送至總務處檢 測、量絕緣,合格後貼上標籤,才可以在校區使用。校區 460V 電源不得私自接用,其插頭與 220V 單相電源插頭均為防爆插頭,須向總務處借用。
7. 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1) 作業人員進校,承攬商必須於前一天將名單通知相關單位,將名單輸入電腦,守衛室人員依電腦上名單與核對身分證後,才可給作業人員進校入校。
(2) 作業人員只能在指定工作場所範圍內工作,不得到別地方去,會發生危險。作業人員必須遵守本校一.承攬商管理辦法;二. 承攬商工作安全衛生守則。
8. 變更管理事項。
本項工程上尚未有需變更管理事項,如有變更管理事項應即召開會議協調。
9. 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1) 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與吊掛作業人員之溝通,應以無線對講機為聯絡工具。
(2) 施工作業場所範圍應以三角紅旗或其他明顯標籤等標示。影響通道部份與產品運送協議改道。
(3) 進入校區內作業時所攜入使用之化學物質或有機溶劑,應於施工作業前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並經監工人員查對資料、包裝容器標示及無污染之虞後始可進入本校作業。
(4) 本校緊急事故發生時,由控制室廣播系統廣播。如聽到廣播無論真實或演習,所
有人員應停止施工作業,關閉電源及動火作業之氧氣、化學物質(有機溶劑)容器蓋及乙炔等燃料源。侷限空間作業監視人員應告知進入侷限空間作業人員儘x
x離。
(5) 發生重大之事故,除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6) 事故發生後;該工程監工人員應依事故處理辦法於三日內填妥附件九 「承攬商人員意外傷害事故報告表」。承攬商及其作業人員,應接受本校必要之事故調查。
(7) 承攬商應於施工前負責訓練其至本校作業之勞工,該項訓練應包含有關工程開工安全會議中之決議事項,其訓練紀錄應送本校「總務處」備查。
(8) 本校辦理承攬商施工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承攬商得派遣其作業人員前來本校接受訓練。
10. 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1) 電動器具、電動機械使用時停放位置,電源接用,由本校監工人員指定,電源不足時宜由總務處裝設臨時電。不同承攬商的電動機械應有警示布條區隔,以免誤操作。
(2) 不同廠商相鄰近乙炔熔接裝置,應各自掛牌分別,及乙炔熔接裝置均須裝設火焰逆止器 FLAME ARRESTER。
(3) 電弧熔接裝置,必須放在電源插座旁指定框線內,每個電源插座只能接一台電弧熔接裝置,如果有 2 台電弧熔接裝置則須裝設臨時電源,或接到另電源插座。電源插座為防爆插座,其插頭必須符合或可向總務處借用。
(4) 施工架架設不得妨害本校設備操作、通道、人行安全,以及鄰近不同廠商之施工,施工架架設位置由本校監工人員指定。
(5) 其他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附表 4 施工配合同意書
x公司 (簽章)因承攬 貴校 工
程,在 貴校 大樓 樓 場所施工,並於施工期間指派
(簽章)為本工程在 貴校施工期間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施工期間無異議同意配合 貴校「承攬商施工職業安全衛生規則」執行相關規定, 貴校並已完整告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應採取之必要措施,本校已完全了解,且同意如有交付再承攬者,本公司將負責完全且清楚告知相關規定;如有施工相關安全衛生意外事故,本公司及再承攬者自付一切民、刑事責任。
特此聲明如上此致
印
XXXX 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名稱:
印
統一編號:負 責 人:
印
身份證字號:立同意書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有效期間申請日起 X 年,到期前應重新申請
附表 5 特殊作業申請表
一、申請資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發包單位: 申請人: 分機: 現場負責人:
承攬商名稱: 廠商現場負責人: 聯絡電話:
工作區域: 作業時間: ~~
施工作業項目:□動火作業 □高架作業 □特殊電氣作業 □吊掛作業 □吊籠作業 □侷限空間作業二、需具備之附件或證照
□吊掛作業人車合格證□吊籠作業人車合格證□乙種電匠資格證□現場安全人員證件□作業區域簡圖空氣測定結果: 空氣中氧氣容許濃度(18%↑):硫化氫容許濃度(14mg/m3 或 10ppm)
三、安全注意事項(發包單位於施工前應就應注意事項確實點檢,已落實執行者打勾ˇ)
(一) 通則 | |
應注意事項 | 發包單位施工前確認 |
1. 應將特殊作業掛示牌,懸掛於明顯之處,需動用電源時,應與總務處確認。 | |
2. 應實施區域管制、並配置施工防護安全圍籬、警示帶、警示標示等警告措施。 | |
3. 塑膠管材焊接時應設置通風設備,若有暈眩現象必須立即離開工作現場,並 通知發包單位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
4. 使用有機溶劑(油漆、黏著劑、強力膠、松香水)物品時,需標示及隨時加 蓋,保持通風良好,作業區域 2 公尺範圍內嚴禁吸煙及使用煙火。 | |
5. 施工作業時會產生煙霧,而影響消防警報系統,應具備適當遮蔽裝置。 | |
(二) 高架作業 | |
6. 二公尺以上有墜落危險之高處工作務必使用安全帶及安全帽等適當防護 具,使用 A 字梯時務必兩人共同作業。 | |
7. 禁止酗酒或身體不適人員從事高架作業 | |
8. 佩戴安全帶時、應固定於安全母索或牢固地點。 | |
9. 搭建施工架(台),需先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檢查合格後,始可使用。 | |
(三) 特殊電氣作業 | |
10. 臨時配電盤應有漏電斷路器,電線經潮濕地面及工作動線時應架高。 | |
11. 需通知相關單位斷電後始可作業,且電路開關應上鎖或懸掛標示牌或設置監 視人員監視之,並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及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 | |
12. 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戴用絕緣防護具(如絕緣手套、絕緣鞋等), 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
(四) 動火作業 | |
13. 動火作業於施工處旁,應配置適當滅火設備,並於施工作業區 5 公尺範圍內 淨空或鋪蓋防火毯,且嚴禁吸煙、使用煙火。 | |
14. 使用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電焊機外殼應接地,操作人員需 x絕緣手套、絕緣防護用具。 | |
15. 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置備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確 實戴用。 | |
16. 乙炔瓶已充氣或空瓶,均應豎立,置放陰涼處。如在氣瓶上方動火時,須遷 移該氣瓶。 | |
(五) 吊掛及吊籠作業 | |
17. 吊掛或吊籠作業之吊車需有過捲揚防止裝置、防滑舌片、並檢查鋼索是否良 好,操作時需有指揮手及安全戒護人員。 | |
18. 吊掛作業人員應配戴安全帽、安全鞋及安全帶,並且安全帶應固定於安全母 索或牢固地點。 | |
19. 嚴禁吊掛作業人員隨吊掛物品吊昇,並應防止吊掛物品發生墜落。 | |
20. 吊籠作業之人員應佩帶安全帽及安全帶,並且安全帶應固定於安全母索上。 | |
21. 吊籠作業安裝吊車時,應依法固定於牢固處所。 | |
(六) 侷限空間作業 | |
22. 侷限空間入槽作業前應對槽體實施強制通風 20mim 以上。 | |
23. 通風完畢後應實施氧含量、硫化氫濃度檢檢,並將結果登錄於特殊作業申請表中,若停工達 3 小時以上時,再度入槽前應再實施一次檢測。 | |
24. 檢測結果如不適合人員在此環境下作業,應實施適當的通風並持續空氣監 測,作業人員欲進入此環境下作業應配戴供氣式呼吸防護面具,始可進入該作業場所 | |
25. 進入槽體工作時應派兩人至工作現場,一人在現場全程監督作業區域是否有其它能量(如:火源、窒息氣體、可燃性氣體等)產生或進入作業環境中, 而影響該工作場所施工人員之安全。 | |
26. 施工人員或監視人員應依現場工作環境需要,配有滅火器、安全帽、安全掛 繩及呼吸防護器具等裝備且須遵守污水處理操作規範。 | |
27. 嚴禁酗酒及精神狀態不佳人員進入該作業場所。 |
四、施工前簽核流程(發包單位應於承攬商施工前,確認下列事項是否完成,完成項目打ˇ)
應完成事項 | 發包單位施工前確認 |
1. 是否已確實告知承攬商應遵守承攬商施工職業安全衛生規則相關規定 | |
2. 是否已要求承攬商簽訂施工配合同意書 |
|
3. 承攬商是否於施工前對其員工實施勤前教育訓練告知應注意事項 | |
4. 是否已檢查承攬商相關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人員安全防護設備已確實配戴完 成 | |
5. 相關安全、衛生、環保法令要求事項皆以宣達,並落實執行 | |
6. 發包單位已派員,全程監督施工情況,並明瞭所有安全衛生環境注意事項,若有任何違反 規定發時生應立即制止。嚴重者可立即要求停工 | |
7. 現場危害告知事項 |
五、完工簽核流程(發包單位應於承攬商施工完畢,確認下列事項是否完成,完成項目打ˇ)
應完成事項 | 發包單位施工前確認 |
1. 確認施工現場復原 | |
2. 確認施工現場未遭到不當的損壞 | |
3. 確認施工現場無火氣殘留、水電關閉 | |
4. 確認留置於施工現場之設備材料有放置整齊,且無阻擋通道及出入口 | |
5. 確認未完工之施工區域,有裝設適當之圍籬、警示標示 | |
確認者簽名: |
六、完工覆核流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內警衛人員覆核)
應完成事項 | 發包單位施工前確認 |
1. 發包單位完工確認後交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內警衛人員覆核 | |
2. 於正常班時間交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於非正常班時間(夜間、假日)交 內警衛人員確認 | |
確認者簽名: |
七、現場稽核確認欄
附表 6 承攬商完工驗收評鑑表
工程驗收品質 、安衛 評鑑審核表 | 工程名稱: | 工程案號 | ||||||
施工廠商: | 評鑑日期 | |||||||
評 鑑 項 目 及 評 鑑 結 果 成 績 | ||||||||
項次 | 評 鑑 項 目 | 權重 | 評比 | 分數 | 備註 | |||
1 | 工程品質評鑑 | 20 | 優:品質查驗結果均能符合合約要求 ,收頭及外觀平整度佳。 | |||||
良:品質查驗結果偶有不符合要求,但經補救後均能符合要求。 | ||||||||
可:品質查驗結果常有不符合要求,但經補救後尚能符合要求。 | ||||||||
不良:品質無法符合合約要求,且無法予以補救。 | ||||||||
2 | 廠商所採用之工程材料及設備之品質優劣及等級評鑑 | 20 | 優:各種材料品質均符合合約規定,且均為高(上)級品。 | |||||
良:經承辦人同意使用同等品且品質能符合合約規定。 | ||||||||
可:未經承辦人同意逕行使用同等品。 | ||||||||
不良:使用材料品質劣於合約規定之品質。 | ||||||||
3 | 廠商優良事蹟及協調配合度評鑑 | 15 | 優:承攬商能主動與承辦人員及其他承包商協調,並積極配合。 | |||||
良:承攬商經溝通協調後能盡力配合。 | ||||||||
可:承攬商經溝通協調後尚能配合。 | ||||||||
不良:廠商經溝通協調後仍抗拒執行或藉故拖延。 | ||||||||
4 | 工程執行與管理評鑑 | 15 | 優:施工進度均能符合預定進度且管理良好。 | |||||
良:施工進度偶有落後,但能在期限內完工且管理良好。 | ||||||||
可:施工進度常有落後,但能在期限內完工,管理偶有缺失。 | ||||||||
不良:施工進度嚴重落後,且無法在期限內完工並且管理不良。 | ||||||||
5 | 廠商安衛工作執行配合度 | 10 | 優:承攬商主動出示安衛證照及教育訓練記錄,並積極配合執行安衛工作 | |||||
良:承攬商經要求後提出相關證書及訓練記錄,溝通協調後能盡力配合 | ||||||||
可:承攬商經要求仍提出完整證書及訓練記錄,溝通協調後尚能配合 | ||||||||
不良:廠商經溝通協調後仍抗拒執行或藉故拖延 | ||||||||
6 | 廠商現場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 10 | 優:承攬商主動與發包單位溝通現場所需安全防護設備,並落實執行配置 | |||||
良:承攬商經要求後,積極配合現場安全防護措施設備及器材設置 | ||||||||
可:承攬商經要求後,尚可配合安全防護措施設置但並不完整 | ||||||||
不良:承攬商經要求後,扔抗拒或故意拖延現場安全防護設置 | ||||||||
7 | 施工人員個人防護器具配戴狀況 | 10 | 優:所有工程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後及主動配戴,並符合所有穿戴規訂 | |||||
良:工程人員皆配戴安全防護器具,但未穿戴正確 | ||||||||
可:工程人員經要求後才配戴安全防護器具 | ||||||||
不良:工程人員經要求後仍抗拒配或故意拖延戴安全防護器具 | ||||||||
8 | 違反安全衛生規定事項件數 | |||||||
評 鑑 結 果 | 總分 | |||||||
等級 | ||||||||
甲等 | 85 分以上 | |||||||
乙等 | 65-85 分 | |||||||
丙等 | 未達 65 分 |
評鑑人員 | 評比加權指數:優 1 分;良 0.8 分;可 0.6 分;不良 0 分分數=權重×評比加權指數 每違反一件安全衛生規定事項,扣總分 10 分 |
附表 7 承攬商違反施工規定案件通知書
工程名稱: 承攬商: 請購單編號:
項次 | 違反日期/時間 | 違規地點 | 違規具體事實 | 應扣金額或應 受之處分 | 附件名稱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業務主管簽核:
會簽單位簽名:
單位主管: 承辦人:
承攬商簽名確認: 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1、通知書須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知會承攬商簽明確認
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主管簽核後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送交發包單位辦理工程完工時抵扣工程款,影本轉發總務處及主計室存查。
3、紀錄列入日後工程發包時之評鑑。
附件 8 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設置報備申請書
工程名稱: 工程期間:
承攬商名稱: 工程案號:
負責人: 施工負責人:
地址電話號碼:
x | x | 名 稱 | 資 | 格 | 證 | 書 | |||
請 | 生 | 姓 名 | 名 稱 及 字 號 | ||||||
設 | 管 | 性 別 | 本人同意擔任本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負職業安全衛生法定責任,工程施工時到場執行職務。 | ||||||
置 | 理 | 出生年月日 | |||||||
x | 人 | 身份證字號 | |||||||
全 | 員 | 勞保卡字號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簽章: | ||||||
承攬關係 | 及備註 | 是否共同承攬: 是原承攬事業 : 安全衛生督導聯繫人員: | 否 | ||||||
核 定 | 施工場所聯絡人: 監工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附件 9 承攬商人員意外傷害事故報告表
發生情形 | 時間 |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 地點 | ||||
受傷人員 有□ 無□ | 姓名 | 性別 | 職稱 | ||||
出生日期 | 身份字號 | ||||||
受傷部位: | 傷害症狀: | ||||||
簡述經過及處理情形: | |||||||
承攬商: | 發生人員: | ||||||
事故原因 | 工作場所因素: □採光照明不良□工作場所擁擠□通風不良□火災或爆炸 □噪音□環境不整潔□輻射暴露設備因素: □安全防護具失效 □機具有缺陷□防護或支撐不當□警報系統不良人為因素: □使用機具方法不當□未使用個人防護具□不正確裝載機具或物料□未獲授權逕行操作機具 □未遵守作業規定□未專心作業□外包商管理不當其他(請詳述說明): | ||||||
檢討改 進 | |||||||
填報人: | 單位主管: | 負責人: | |||||
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
承辦: | 單位主管: | ||||||
秘書 | 校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