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 简称、证券代码 持有单位及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山东格林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格林检测、830846.OC 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1.67%) 环境检测;工业产品理化检测;职业卫生检测服务;机动车尾气安全检测;户外广告设施检测;钢结构检测;食品检测;食品包 装材料检测;化妆品检测;洗涤用品检测;农产品检测;保健食品检测;药品检测;药品一致性评价;生物样本检测;基因检测;检测技术咨询培训;医药咨询服务;药学研究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二次更新版)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巴安水务
股票代码: 300262
收购人名称: 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潍坊xx区健康东街 6699 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收购人因本次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xxx放弃表决权及收购人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潍坊xx财政金融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备案决定;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
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目 录
二、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情况 15
二、 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3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申请报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简称或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收购人、山东高创 | 指 | 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巴安水务 | 指 |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x报告书摘要 | 指 |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潍坊高创 | 指 | 潍坊xx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收购人的控股股东 |
潍坊xx财政金融局 | 指 | 潍坊xx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系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
潍坊xx国资管理局 | 指 | 潍坊xx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xxx将其持有的巴安水务 66,341,458 股股份(占巴安水务总股份的 9.91%)协议转让给收购人持有;同时xxx放弃 199,024,376 股股份(占巴安水务总股份的 29.72%)的表决权,其中有 26,350,274 股股份(占巴安水务总股份的 3.93%)已被司法拍卖;此外,巴安水务向特定对象发行 200,930,099 股股票,并由收购人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份转让 | 指 | xxx将其持有的巴安水务 66,341,458 股股份(占巴安水务总股份的 9.91%)协议转让给收购人持有;同时xxx放弃 199,024,376 股股份(占巴安水务总股份的 29.72%)的表决权,其中有 26,350,274 股股份(占巴安水务总股份的 3.93%)已被司法拍卖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 | 指 | 巴安水务向特定对象发行 200,930,099 股股票,并由收购人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
标的股份 | 指 | 收购人受让的xxx所持巴安水务 66,341,458 股股份 (占巴安水务总股份的 9.91%) |
《合作框架协议》 | 指 | xxx与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 |
《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xxx与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xxx与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 指 | xxx与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 |
议》 |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 |
《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安信证券、财务顾问 | 指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金杜、律师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16 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书摘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名称: | 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 |
设立日期: | 2009年5月26日 |
注册资本: | 823,239.43 万元 |
注册地址: | 潍坊xx区健康东街 6699 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06894847290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城市建设、制造业、xx技术产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餐饮业、股权进行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自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建筑工程安装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加工与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建设规划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2009年5月26日至2059年5月24日 |
股东名称: | 潍坊xx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 | 潍坊xx区健康东街6699号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收购人于近期收到控股股东潍坊高创通知:因机构改革,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由潍坊xx国资管理局变更为潍坊xx财政金融局,潍坊xx国资管理局调整为潍坊xx财政金融局内设机构,其相关职能由潍坊xx财政金融局行使,潍坊xx财政金融局依法对所监管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由潍坊xx国资管理局变更为潍坊xx财政金融局。
此次变动后,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潍坊xx财政金融局,此次调整仅出于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目的,不涉及收购人实质上的实际控制人变化,收购人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2、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介绍
x次收购的收购人为山东高创,潍坊高创持有其 10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潍坊xx财政金融局为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1)潍坊高创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潍坊xx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 |
设立日期: | 2005年1月19日 |
注册资本: | 235,669 万元 |
注册地址: | 潍坊xxxxx东街以南、高二路以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07710167132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经营期限: | 2005年1月19日至2055年1月16日 |
股东名称: | 潍坊xx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
(2)潍坊xx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基本情况
名称: | 潍坊xx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
负责人: | xx |
地址: | 潍坊市健康东街 6699 号 |
3、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1 | 潍坊国维置业有限公司 | 60,000 | 1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专业停车场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 | 山东高创动力科技园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51,700 | 100% | 园区管理服务;软件开发、销售;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氢能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研发、制造、销售:机械设备、氢能新兴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储能装置、新能源汽车(不含低速电动车)及相关设备(制造地址为:山东省潍坊xx区汶泉发展区樱前街与高七路交叉口东北角潍柴配套产业园);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3 | 济南创盈投 | 40,000 | 100% |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
资有限公司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整治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4 | 潍坊xx百惠热力有限公司 | 24,370 | 100% | 城市集中供热(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供热工程及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5 | 山东高创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3,500 | 100% |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物业项目、制造业、房地产业、文化产业、xx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业、物流业、电子商务业、半导体产业、软件信息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娱乐业、生物产业、医药产业进行投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土地测绘;图纸打印;餐饮管理服务;房屋建筑;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6 | 山东高创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21,000 | 100% | 园林绿化工程及市政工程设计、施工;销售;园林绿化机械设备及建材;建筑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苗木种植、销售;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清洁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 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
7 | 山东高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2,500 | 100% | 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大型活动组织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计算机硬件研发、销售;园区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计算机及辅助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8 | 潍坊xx汇融投资有限公司 | 11,000 | 100% |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资产并购重组与上市的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产权交易管理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9 | 山东高创康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100%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养老服务;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10 | 高创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 10,000 | 100% | 企业总部管理;企业控股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餐饮管理;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金属制品、花卉、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交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礼仪服务;清洁服务;体育项目经营(高危险项目除外);机械设备租赁;专业承包;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包。(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专业承包、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包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1 | 山东高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5,000 | 100% | 商业运营管理;销售:建材、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电子产品、纺织品、工艺美术品(文物、象牙、犀角及其制品除外)、初级农产品;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商务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2 | 潍坊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3,000 | 100% | 楼宇自控系统及节能产品的研发、技术转让、咨询服务;销售:机电产品、消防器材、建筑材料、安防器材;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开发、施工、技术咨询;安防工程及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3 | 潍坊阳光泽 x置业有限 | 1,000 | 1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 理;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服务。(依法须经 |
公司 |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
14 | 潍坊高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1,000 | 100% | 汽车租赁;代办机动车过户、年检、挂牌手续;汽车美容服务;销售:汽车、汽车配件。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5 | 潍坊xx城乡社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1,000 | 100% | 自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城镇基础设施投资与运营;公共配套设施投资服务;房地产开发管理;土地整治与开发;物业管理服务;城镇化项目投资建设(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6 | 潍坊高诚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100% | 物业管理;自有资产或委托资产的运营管理与服务;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中央空调制冷、制热服务;广告位出租;家政服务;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翻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7 | 潍坊尚合经贸有限公司 | 866 | 100% | 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18 | 潍坊市大众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 150 | 100% | 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9 | 高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5,000 | 90% | 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 | 诸暨高创置 业有限公司 | 10,000 | 70%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调查评估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 ||||
21 | 山东万创公墓有限公司 | 5,000 | 60% | 公墓管理;殡葬礼仪服务;墓地安葬服务;丧葬用品服务(花圈、寿衣出售等服务);销售:工艺品(文物、象牙、犀角及其制品除外)、日用品;花卉及树木种植;专业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2 | 山东高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500 | 60% | 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种植(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农作物、蔬菜、瓜果、苗木;种植:林木、花卉;种植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农产品初加工、储藏、保鲜;销售:农产品、日用品(不含食品)、五金产品、农业机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生物有机肥、农用薄膜、农用及园林用金属工具、农业专用仪器、林业专用仪器;灌溉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休闲观光旅游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3 | 山东高创物流有限公司 | 2,000 | 55% |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集贸市场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停车场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汽车租赁;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专业设计服务;物业管理;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轮胎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24 | 山东高创新材料有限公 司 | 1,000 | 55% |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铝合金门窗及配件的加工、销售及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5 | 山东高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300 | 55% | 从事住宅、商业楼宇、行政会所的物业管理及保洁、环境绿化;污水处理项目管理;中央空调清洗与养护;中央空调制冷、制热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电梯维护(不含维修、安装);餐饮管理服务;自有场地租赁;停车场管理;代居民收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
26 | 山东xx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51.67% | 环境检测;工业产品理化检测;职业卫生检测服务;机动车尾气安全检测;户外广告设施检测;钢结构检测;食品检测;食品包装材料检测;化妆品检测;洗涤用品检测;农产品检测;保健食品检测;药品检测;药品一致性评价;生物样本检测;基因检测;检测技术咨询培训;医药咨询服务;药学研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7 | 山东高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20,000 | 51% | 国内保理;与商业保理有关的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收购人控股股东潍坊高创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收购人山东高创外,收购人控股股东潍坊高创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1 | 山东高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100% |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制造业、房地产业、金融业、文化产业、xx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业、物流业、电子商 务业、半导体产业、软件信息产业、教 |
育产业、体育产业、娱乐业、生物产业、医药产业进行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
2 | 潍坊xx生物园发展有限公司 | 1,000 | 100% |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入园企业进行投资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生物医药分析检测及相关咨询服务;生产、销售消毒产品;提供企业住所托管服务,代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财会计账、收递各类法律文件,代理申办其他各项法律手续以及客户接待、来电转接、安排会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1、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山东高创的实际控制人为潍坊xx财政金融局。山东高创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旧村改造、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城市供热等为主要业务。
2、收购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及指标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收购人合并口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 9 月 30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总资产 | 4,740,367.27 | 4,457,218.37 | 3,778,796.38 | 3,006,742.86 |
总负债 | 3,540,793.82 | 3,268,872.77 | 2,703,752.16 | 2,233,526.35 |
净资产 | 1,199,573.45 | 1,188,345.60 | 1,075,044.22 | 773,216.52 |
归属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 | 1,182,264.81 | 1,173,953.14 | 1,066,945.80 | 771,782.70 |
资产负债率 | 74.69% | 73.34% | 71.55% | 74.28% |
项目 | 2021 年 1-9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营业收入 | 205,167.38 | 368,658.63 | 206,688.63 | 141,775.58 |
利润总额 | 14,251.42 | 27,009.05 | 28,796.72 | 14,072.15 |
净利润 | 8,714.12 | 16,489.05 | 19,821.50 | 9,883.97 |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 | 8,368.80 | 16,030.63 | 19,458.34 | 9,877.92 |
归母净资产收益 率 | 0.71% | 1.37% | 1.82% | 1.28% |
注:2018 年-2020 年为经审计数据,2021 年 1-9 月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在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违反《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况,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六)收购人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曾用名 | 职务情况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 留权 |
xx | 无 | 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x | 无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x从田 | 无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x | 无 | 董事、财务总监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x | 无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x | 无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x | 无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xxx | 无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中国 | 无 |
x红 | 无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付艳丽 | 无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及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直接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名称 | 简称、 证券代码 | 持有单位及持股 比例 | 经营范围 |
山东xx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xx检测、 830846.OC | 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1.67%) | 环境检测;工业产品理化检测;职业卫生检测服务;机动车尾气安全检测;户外广告设施检测;钢结构检测;食品检测;食品包装材料检测;化妆品检测;洗涤用品检测;农产品检测;保健食品检测;药品检测;药品一致性评价;生物样本检测;基因检测;检测技术咨询培训;医药咨询服务;药学研究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收购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直接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序 号 | 金融机构 名称 | 成立 日期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 例 | 法定代 表人 | 经营范围 |
1 | 高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2018 年 9 月 3 日 | 5,000 | 90% | xxx | 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2 | 山东高创 | 2018 | 20,000 | 51% | xx | 国内保理;与商业保理有关的咨 |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年 12 月 24 日 | 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形。
(三)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及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收购人控制一家新三板企业(山东xx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潍坊xx财政金融局在境内、境外不存在直接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情况。
(四)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收购人控制两家企业(高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山东高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潍坊xx财政金融局在境内、境外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x次收购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及未来变动计划
(一)本次收购目的
x次交易系因收购人看好上市公司行业未来发展前景,认可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本次交易目的系通过完成本次收购,使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进一步巩固控股股东地位。收购人将结合自身优势,与上市公司形成协同效应,促进双方共同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降低上市公司的负债水平,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成果。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已披露的本次收购涉及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 66,341,458 股股份、xxx放弃剩余 199,024,376 股的表决权(其
中,xxxx有的 26,350,274 股股票已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被司法拍卖,并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完成股票过户)及收购人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全部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 200,930,099 股股票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外,如收购人未能通过向特定对象 发行增持股份,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收购人实际持有的股份低于 30%,或收购人为巩固控股权,收购人将通过进一步要求xxxx收购人进行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或从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 日,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收购人承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收购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1、山东高创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山东高创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决定;
3、潍坊xx财政金融局对本次转让的备案;
4、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5、本次转让通过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及完成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潍坊xx财政金融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备案决定;
3、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
第四节 x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巴安水务的股份或其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后,按照向特定对象发行 200,930,099 股计算,山东高创通过
受让原有股份及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将持有上市公司 267,271,557 股股份(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7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实现。
(一)协议转让
xxxx其持有的巴安水务 66,341,458 股股份(占巴安水务总股份的 9.91%)协议转让给收购人持有。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5.08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为
337,014,606.64 元。
(二)表决权放弃
xxx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永久放弃其持有的巴安水务 199,024,376 股股份,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29.72%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提案 权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权利,亦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 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其中,xxxx有的 26,350,274 股股票已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被司法拍卖,并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完成股票过户)。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巴安水务拟发行 200,930,099 股股票,不超过发行前巴安水务总股本的 30%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 3.1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
基准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收购方以现金形式全额认购。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在巴安水务所拥有的权益的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整体方案实施前 | 整体方案实施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山东高创 | - | - | 267,271,557 | 30.70% |
xxx | 000,000,000 | 39.62% | 172,674,102 | 19.83% |
其他股东 | 404,401,165 | 60.38% | 430,751,439 | 49.47% |
合计 | 669,766,999 | 100.00% | 870,697,098 | 100.00% |
注 1:本次权益变动后收购人的的持股比例系按照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总股本计算;注 2:收购人的本次权益变动系基于《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附 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事宜全部实施; 注 3: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注 4:xxxx有的 26,350,274 股股票已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被司法拍卖,并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完成股票过户;
注 5:交易完成后,山东高创持有上市公司 30.70%的股份,并拥有其对应的表决权;xxxx有上市公司 19.83%的股份,无表决权。
(四)本次交易主体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山东高创与xxx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山东高创与xxx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3 月 30 日,xxx与山东高创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2021 年 4
月 7 日,xxx与山东高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时,公司与山东高创签
署了《股份认购协议》。2021 年 5 月 11 日,xxx与山东高创签署了《合作框
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与山东高创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甲方:xxx
身份证号码:3101011963033*****住址:上海市普陀区甘泉一村****
乙方: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xx区健康东街 6699 号法定代表人:xx
1、股份转让
1.1 甲方同意将标的股份按照人民币 5.08 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337,014,606.64 元(大写:叁亿叁仟柒佰零壹万肆仟xxx陆圆陆角肆分)(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1.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标的股份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甲方过户给乙方时的数量及每股价格同时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转让比例及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不作调整。
1.3 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前,甲方因标的股份获得的股息、股利、分红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权益,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应相应调减。
1.4 双方确认,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承担并缴纳本方所产生的税费。
2、股份转让款支付及标的股份过户
2.1《合作框架协议》签署且甲方将名下 3,835 万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相应登记手续当日(即 2021 年 4 月 1 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第一期
标的股份转让预付款人民币 8,000 万元(大写:捌仟万圆整),前述预付款用于
向 17 巴安债的债权人偿付部分债权,由乙方按照附件一所示的账户信息、金额进行支付。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已经按照甲方指示完成该笔款项支付。
2.2《合作框架协议》签署且甲方已将名下 5,324 万股(含 2.1 条所述 3,835万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并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相应登记手续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预付款人民币
7,000 万元(大写:柒仟万圆整),前述预付款用于附件二所列用途,由乙方按照附件二所示的账户信息、金额进行支付。
2.3 本协议生效且本协议所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上述第一期、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预付款自动转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同时,在甲方已将名下 66,341,458 股(含本协议 2.2 条所述的 5,324 万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并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相应登记手续的前提下,乙方继续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8,591 万元(大写:捌仟xx玖拾壹万圆整)。
2.4 标的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已经完成其就股份转让全部价款的所得税缴纳义务并向乙方出具纳税申请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并按照本协议第 6.1 条约定过渡期内相应的董事、监事提出辞职申请且本协议所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8,425 万元(大写:捌仟肆佰贰拾伍万圆整)。
2.5 按本协议第 6.2.1、6.2.2 条约定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且本协议所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16,854,606.64 元(大写:壹仟陆佰捌拾伍万肆仟xxx陆圆陆角肆分)。
2.6 本协议签署且取得乙方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并回复完毕交易所问询(如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共同向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
2.7 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2.8 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如下:(1)本协议签署并生效;(2)甲方已经向乙方充分、真实、完整地披露对本协议项下交易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实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巴安水务的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权益、对外担保、诉讼、人员、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3)深交所已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4)乙方已经完成对巴安水务的尽职调查并对尽职调查结果满意;(5)乙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国资主管部门
核准或备案程序。
2.9 甲方根据本协议 2.1 条、2.2 条、2.3 条的约定向乙方设定质押 66,341,458股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由双方共同配合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申请股份带质押过户手续,待过户完成后解除质押。
2.10 乙方根据本协议 2.3 条、2.4 条、2.5 条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账户信息如附件五所列。
3、表决权放弃
3.1 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无偿且不可撤销地永久放弃其所持有的巴安水务 199,024,376 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 29.72%)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提案权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权利,亦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为免歧义,如标的股份因任何原因未交割完成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终止的,甲方拥有的前述 199,024,376 股股份表决权自动恢复。
3.2 自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如因巴安水务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导致甲方增持巴安水务股份的,放弃表决权的股份因上述事项而相应增加的部分,也应自动并不可撤销地纳入永久放弃范围。
3.3 甲方放弃表决权对应的股份向乙方或第三方转让或处置后,相关表决权自动恢复。
3.4 在《合作框架协议》合作目标达成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处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4、后续股份增持安排
4.1 本协议签署时,巴安水务同步启动定向增发股份,乙方参与认购。根据乙方与巴安水务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巴安水务向乙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定向增发股份的数量为定向增发的董事会决议作出日巴安水务股份总数的 30%,发行价格以审议定向增发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80%计算。
4.2 如乙方未能通过巴安水务定向增发增持股份,或者定向增发完成后,乙
方实际持有的巴安水务股份数量占巴安水务股份总数的比例低于 30%,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后续股份转让,使乙方持有的巴安水务股份数量占巴安水务股份总数的比例达到 29.99%。后续股份转让价格,按照不超过届时后续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130%且不低于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0%确定,转让时点由乙方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选择,甲方应积极配合。
4.3 双方确认,乙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定增、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等方式增持巴安水务股份,进一步巩固控制权。
5、过渡期安排
5.1 在本协议签署生效至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完成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等职权,并维持公司章程、薪 酬福利体系及现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稳定。
上款所称‘控制权转移’系指《合作框架协议》2.1 条约定的合作目标实现之日或乙方与巴安水务第二大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差超过巴安水务全部有效表决权的 5%(以较早发生的为准)。
5.2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内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使上市公司资信良好, 不会存在影响定向增发等再融资发行条件的情形,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甲方向乙方承诺, 上市公司有如下行为的,除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外,须事先通知 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如因甲方违反本条约定导致《合作框架协议》2.1 条 约定的合作目标无法实现的,甲方应按本协议 13.7 条承担违约责任:
(1)母公司及子公司增资、减资、分红;
(2)购买、出售资产;
(3)对外担保;
(4)关联交易;
(5)新增金额累计超过 100 万元的债务、或放弃任何金额的债权;
(6)发行股份;
(7)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提交董事会表决的其他事项,但上市公司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及年度董事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6、上市公司治理
6.1 过渡期内的公司治理。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的指示,甲方应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改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团队,并于当日发出将于 15 日后审议该等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具体如下:
6.1.1 乙方有权向巴安水务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人选。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并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设副董事长 1 名。
6.1.2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乙方有权向巴安水务提名 2 名股东监事,1 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提名的监事担任。
6.1.3 过渡期内,巴安水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作变更。
6.1.4 本 6.1 条约定的过渡期内董事会、监事会改组最迟不应晚于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全部改组。
6.2 控制权转移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的指示,甲方应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改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团队,并于当日发出将于 15 日后审议该等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具体如下:
6.2.1 公司董事会人数由 7 名增加至 9 名(包括 3 名独立董事),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6.2.2 乙方有权向巴安水务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人选,并推荐 2 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长由xx提名的董事担任,并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设副董事长 1 名。
6.2.3 总经理由甲方提名,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由乙方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
6.2.4 为避免董事、监事人数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实现平稳过渡,经乙方书面同意,改组可分步进行,但最迟不应晚于过渡期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全部改组。
6.3 巴安水务营业执照、证书、印章、资产凭证、财务资料及票据、银行账户、合同原件、公司档案保管根据上市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董事会更换完成后,将由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6.4 除乙方书面同意的例外情形外,甲、乙双方应当确保尽最大努力支持对方推荐的人选并协助促使该等人员当选,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甲、乙双方同意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稳定,因经营发展需要,双方经书面协商同意可调整相应人员。
6.5 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完成后,双方应保证其推荐的董事和委派人员支持上市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6.6 乙方承诺,成为巴安水务的控股股东后,保持巴安水务的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不变,巴安水务的企业文化保持稳定。
6.7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在业绩承诺期间保持上市公司主业不变,在维持上市公司现有薪酬体系的前提下,双方应保证巴安水务及重要子公司核心高管和经营团队稳定,高管的变更须经双方共同同意;其中,甲方保证巴安水务前述核心人员(参见附件三《核心人员名单》)不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变化的标准为变动人数(包括增加、更换和减少的人数)不得超过原核心人员人数的五分之一。
7、业绩承诺与业绩奖励
7.1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应保持巴安水务业绩的稳定性,并承诺巴安水务股份转让完成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其余处同)不低于 2,000 万元,其后两个会计年度(2022 年-2023 年)实现的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000 万元和 9,000 万元;三年累计总净利润目标为不低于 1.6 亿元。巴安水务在业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际净利润未完成或三年累计净利润未完成承诺净利润的,甲方需按如下条款向乙方进行补偿:
7.1.1 如巴安水务在三年承诺期间未完成 7.1 条约定的当年业绩承诺目标,则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对乙方予以补足。甲方应于每年度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乙方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公司如下:当年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可以为负,为负后即为增加补偿金额总数))×乙方在该承诺期当期期末(即当年度的 12 月 31 日)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乙方持股比例低于 30%时按 30%计算);尽管有前述约定,如巴安水务在 2022 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 5,000 万元但不低于 4,500 万元,则乙方同意豁免甲方 2022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
7.1.2 如巴安水务净利润三年累计总和未完成 7.1 条约定的三年累计净利润目标 1.6 亿元,则三年实际累积业绩与累计净利润目标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对乙方予以补足。累积目标未完成补偿金额=(2021-2023 年累积承诺净利润
-2021-2023 年累积实现净利润)×乙方在承诺期期末(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乙方持股比例低于 30%时按 30%计算)。
7.2 本协议 7.5 条提及的股份质押同时作为业绩承诺履约保证,如甲方及经营团队未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的,则实际业绩与业绩承诺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优先以现金进行补足,如甲方在《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不能全部支付补偿金额,则乙方在有权在《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后对质押的股票进行处置以补足补偿金额。若高于 1.6 亿元的,双方可依相关约定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超额业绩奖励,具体如下:
7.2.1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00%,且不超过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 110%,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当年承诺的净利润,下同)的 5%。
7.2.2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10%,且不超过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 120%,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的 10%。
7.2.3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20%,且不超过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 140%,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的 15%。
7.2.4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40%及以上,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的 20%。
7.3 巴安水务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剔除因实施 7.2 条管理层业绩奖励金额的当期费用影响。
7.4 乙方承诺,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期间,不再新增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不再通过新增对任何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控制。同时,乙方对现有同业竞争业务的消除作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承诺。乙方尽力在山东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提供相应支持,使得巴安水务在混改后取得长足的发展。
7.5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其持有的部分股巴安水务股份质押给乙方,作为履行前述业绩承诺义务的担保,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但不应少于 200 万股。
(二)《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甲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 000 x xx: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地址:潍坊xx区健康东路 6699 号
1、认购方式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现金形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2、认购数量
2.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00,930,099 股股票(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巴安水务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全部由乙方认购,股份认购金额为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若甲方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2 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或甲方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等情形予以调整的,则乙方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内容为准。
3、认购价格
3.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 3.1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3.2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按相应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计算。
4、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4.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乙方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减持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xxxx认购的股票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要求。
4.3 如若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则依其规定。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5、支付方式与股份交割
5.1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且收到甲方或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缴款通知书(简称“缴款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前款规定的认购款总金额足额缴付至甲方在缴款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本次发行最终未能实施或发行失败,乙方所缴纳的股份认购款将按原支付路径退回乙方账户,在此期间认购款的银行存款利息归乙方所有。
5.2 甲方应在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5.3 甲方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有关资料,申请将乙方本次认购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同时,甲方应尽快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上市的相关手续。
6、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6.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
(2)根据乙方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的权力机构作出相关决议,同意乙方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包括审议通过同意甲方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相关议案<如需>);
(3)乙方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完毕上级国资委审批程序;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6.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前,仍按本协议执行。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6.3 一方根本违反本协议或因一方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并且在收到对方要求改正该违约行为的通知后 20 日内仍未予以补救或纠正,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守约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7、违约责任
7.1(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xx或保证, 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双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若乙方于本次发行实施之时不履行或不完整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认购义务,则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应付而未付认购款 1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若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成股票 登记手续,则甲方每逾期一日按照乙方已支付的认购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 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 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 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
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7.2 协议项下约定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如未获得:(1)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2)甲方非因其自身原因而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决定或要求而无法向乙方发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具备深交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投资者的适格资格),均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7.3 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撤回申请材料的,本协议自撤回申请材料之日起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x次协议转让中,根据相关约定,xxx放弃其持有的 199,024,376 股股票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9.72%)的表决权,该等股票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2021 年 10 月 21 日,xxx所持有的 26,350,274 股股票被司法拍卖,2021 年 11
月 3 日已完成股票过户。
目前,xxx已放弃其所持有的 172,674,102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5.78%)的表决权,该等股票中 165,521,820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4.71%)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因涉及协议转让和表决权放弃的部分股份存在质押/冻结情况,可能会对本次交易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对于通过本次交易持有的新增股份,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乙方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减持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xxx次认购的股票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要求。
如若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则依其规定。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已披露的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双方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附加条件或补充协议,不存在就全部或部分股东权利的行使另有其他安排的情况,也不存在就转让方xxx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将发出免于要约申请,收购人承诺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上述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申请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 年 4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巴
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
项说明》(众会字[2021]第 03289 号),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原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金额为 300 万元。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款项已清偿,且不存在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xxx | xx流通股股东 | ||
39.62% | 60.38% |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x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预计如下所示:
30.70%
19.83%
其他流通股股东
xxx
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49.47%
注 1:交易完成后,山东高创持有上市公司 30.70%的股份并拥有其对应的表决权;xxxx有的 26,350,274 股股票已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被司法拍卖,并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完成股票过户,交易完成后,xxxxx持有上市公司 19.83%的股份,无表决权。
注 2: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1 年 11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1 年 11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