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TFNPB000182R)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111TFNPB000182R)
立契約書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第 一 章 營業區域與服務內容
甲方所經營之電路出租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指甲方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固定通信網路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服務。
第 二 條
x服務專供乙方作合法通信之使用,且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權益。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第 三 條
x服務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市內電路出租服務: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二、長途電路出租服務:以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三、國際電路出租服務:以國際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並依甲方協議之海外接續國家為原則。
第 四 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之服務如下:一、寬頻接取電路:
1.非對稱式數位用戶迴路(ADSL)出租服務。二、非寬頻接取電路:
1.市內數據電路出租服務。
2.長途數據電路出租服務。
3.國際數據電路出租服務。
甲方為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得經營第一項以外之服務項目。
第 五 條
前條第一項之「寬頻接取電路」服務係指甲方在用戶迴路兩端加裝設備,以非對
稱式數位用戶迴路(ADSL)技術作為固網 IP 網路之接取電路,透過彙集網路提供用戶連接網際網路或可管理式 IP 服務(Managed IP services)。
寬頻接取電路服務因受距離及設備限制,供租對象為甲方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乙方上網另需向甲方或其他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電信事業提出上網服務之申請。
寬頻接取電路服務係遵循 ITU-T 國際電信聯合會建議書所訂定之標準提供服務,各服務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line rate),乙方實際上網傳輸資料速率
(data rate)會因上網終端設備之軟硬體、距離、乙方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同時使用影音加值服務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變化,因此於提供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Best Effort」模式。
乙方申請租用寬頻接取電路服務或申請提升寬頻接取電路服務速率,甲方至乙方端現場之裝機人員於施工報竣時,應於乙方端使用甲方電腦直接連接甲方裝置於乙方端設備以量測線路速率,並將量測結果提供乙方簽認。甲方將提供適用各線路速率之個人電腦系統需求建議及每月統計裝機時實測之電路平均線路速率
(line rate),並公告於甲方所提供之測速網頁(xxxx://xxxxx.xxxx.xxx.xx/)。 甲方上述線路速率(line rate)之量測範圍為從甲方裝置於乙方端設備至甲方電
信機房設備間之速率;上述資料速率(data rate)之量測範圍為從個人電腦至所申租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測速網站之資料傳輸速率。
第 六 條
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x服務使用權利與義務之歸屬,以本服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第 七 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時,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應據實填寫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全名於本服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
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乙方應檢附下列雙證件,並出示正本供甲方核對及留存影本(或影像檔):
一、本國自然人:
(一)國民身分證。
(二)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二、外國自然人:
(一)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三、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商號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但上揭代
表人、負責人非屬本國人者,得以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取代。
乙方申請本服務時,得以甲方指定且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數位簽章方式簽署申辦文件並上傳前項證件影像檔留存於甲方系統,供甲方進行核對。
甲方依前三項規定登錄之乙方資料,應保存至本契約終止後一年。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八 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及足以識別乙方與其法定代理人間代理關係之文件,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乙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第 九 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第七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 十 條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乙方經由電話或網際網路向甲方(含各分支機構及直營門市)申請者,須於申請後十日內依第七條至本條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服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一、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二、申請書內所填資料不實。
三、其他依法規或依本契約規定不得申請或租用電路之地點不得設置建築物。四、租用電路地址欠詳且無法補正。
五、申請租用電路地址係屬缺線區,無法在一個月內供裝。
乙方因欠費拆除電路且尚未清償欠費,若申請新租用電路或復租用電路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予辦理。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收到乙方申請複查之次日起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 十二 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最短期間之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二、國際電路及專案建設:依雙方之約定。
甲方得考量乙方權益,視服務性質或配合乙方特殊需要另行簽訂租用期間。
第 十三 條
乙方依規定繳納寬頻接取電路費用後,甲方應於下列指標值規範之供裝時程內使其通信。但因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項目 | 速率 | 指標值 |
寬頻電路服務 | 100Mbps(不含)以下 | ≦5 日 |
100Mbps(含)以上 | ≦8 日 |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甲方辦理退租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 十四 條
第 三 章 異動程序
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外,得以書面、電話申請,甲方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乙方因欠費暫停通信且尚未清償欠費,於其申請異動服務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受理其申請。
第 十五 條
乙方申請遷移電路,由甲方派工移設,移設分為下列二種:
一、宅內移設:在同一宅內(同一門牌號碼)移動電路裝設位置者。二、宅外移設:將電路之裝設位置移裝至另一宅內者。
乙方宅外移設之新地址,因缺乏電信機線設備或其他因素,甲方不能在一個月內移設時,應於七日內將原因通知乙方,由乙方辦理原址電路免責退租手續。
第 十六 條
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服務,得通知甲方暫停通信,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使用。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第 十七 條
乙方之本服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異動
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乙方以自然人身分租用本服務,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時,乙方之法定繼承人得選用第十八條終止租用或前項更名規定,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辦理。
第 十八 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服務時,應依第七條至第九條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寬頻接取電路服務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二日;市內數據電路或長途數據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日;國際數據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十日,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
甲方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預訂終止日或視乙方需求另訂較長之拆除日期拆除之。
乙方於終止租用本服務時,應歸還甲方於乙方端加裝之電信設備。
第 十九 條
乙方將本服務轉讓他人時,應經新用戶同意後,向甲方辦理一退一租,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繳清而有保證金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應於保證金內扣抵,有剩餘再退還乙方,不足之數或無保證金者,則仍需追繳。
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契約之終止;新用戶則視為新申租用戶,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規定。
乙方未辦理一退一租而私自將租用本服務轉讓他人時,其讓與行為對甲方不生效力。
第 二十 條
第 四 章 電信設備維護與管理
裝置於乙方端之電信設備得由甲方供租與維護。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者,得由乙方自行維護。
前項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之電信設備,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審驗合格證明。
乙方向甲方租用之電信設備,經甲方查明無法使用且其故障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甲方應予免費換裝。
第一項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設備,乙方應予妥善保管,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前項定價,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者,應
自行檢修。如因乙方自備設備或其他電信事業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甲方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暫停其使用,待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因此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第 五 章 服務費用
乙方應依甲方揭露之各項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收費標準,甲方應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調整時亦同。
甲方應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履約保障機制。
甲方經乙方確認後提供之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得向甲方申請取消。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期滿後,須經乙方同意,始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乙方申請於非營業時間配合至乙方端施工者,施工時間應由乙方與甲方協議,甲方得另加收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第二十四條
甲方按每路電路向乙方收取電路月租費。
乙方租用本服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停止服務之日為終止租用日,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按當月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日租費以全月租費除以當月日數計收。
乙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但國際數據電路租用或專案建設之租期未滿者,依雙方之約定。
第二十五條
乙方申請專案建設時,應繳納保證金及工料費,作為租用本服務應付費用之擔保。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抵充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後,最近一期帳單出帳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額。但自終止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第二十六條
乙方申請移設電路設備者,須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
乙方申請更名、復裝等異動者,應繳納換更名費、復裝費。
因辦理異動致當月之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二十七條
乙方申請裝移電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實需工料費計收:一、高山森林地區工程艱鉅,需特別設計辦理者。
二、偏僻地區發展緩慢,預測三年內申請裝移機不同證號用戶在十戶以下,需特別為申請用戶立桿架線者。
前項實需工料費含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及施工等實際工料成本。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由甲方負責維運與管理。
第一項實需工料費除乙方為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者或裝移地點無正式編定門牌號 碼者,由乙方全額負擔外,由乙方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由甲方負擔。乙方如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且可提出證明者,第一項實需工料費由乙方負擔百分之四十七,其餘百分之五十三由甲方負擔。裝機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者,需補繳工料費差額:
一、辦理一退一租時,新用戶非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二、改供不符本項要件之他人使用。
嗣後三年內第二至第四位用戶共用該段纜線管道時,依其共用長度比例繳付工料費,原已繳工料費之用戶,由甲方按比例退回。
為避免爭議,甲方應會同乙方實地查勘認定,獲得乙方同意並繳費後始得建設。
第二十八條
電路障礙經甲方先行測試後,判定係屬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若乙方要求甲方派員查修,並經確認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甲方得向乙方收取檢查費。第二十九條
乙方於甲方未施工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之接線費及相關費用,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於甲方施工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之費用依施工情況予以扣減,如有餘額者,甲方應無息退還之。但xxxxxxxxxx,xxxxx方合約另行訂定之。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抵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費用抵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 三十 條
乙方申請寬頻接取電路暫停使用者,其暫停使用期間月租費依該服務最低速率收費標準計收。暫停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乙方申請其他電路暫停使用者,其暫停使用期間月租費依雙方合約約定。但乙方因違反法令致遭暫停通信者,其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不得申請暫停使用,月租費依原速
率收費標準計收。第三十一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各項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均以甲方資料為準。
乙方將本服務電信設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暫停該電路之使用。但如有本契約第三十八條被盜接、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乙方繳納本服務之各項費用,由甲方提供發票或收據予乙方;如有遺失,乙方得申請補發繳費證明。
甲方提供之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收訖章始生繳費效力。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三十三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因甲方電信網路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下表之標準扣減月租費。但因配合乙方時間約修者,其約修時間不予紀錄。
前項減收標準如下。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一、寬頻接取電路: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月租費) |
6(含)以上-未滿 8 | 減收 5% |
8(含)以上-未滿 12 | 減收 10% |
12(含)以上-未滿 24 | 減收 20% |
24(含)以上-未滿 48 | 減收 30% |
48(含)以上-未滿 72 | 減收 40% |
72(含)以上 | 全免 |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月租費) |
未滿 1 | 不予扣減 |
1(含)以上-未滿 72 | 每小時減收 0.278% |
72(含)以上-未滿 120 | 每小時減收 0.347% |
120(含)以上-未滿 240 | 每小時減收 0.417% |
240(含)以上 | 全免 |
二、國內數據電路傳輸速率 1.544Mbps(含)以上或國際數據電路: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月租費) |
未滿 6 | 不予扣減 |
6(含)以上-未滿 72 | 每 6 小時減收 1.667% |
72(含)以上-未滿 120 | 每 6 小時減收 2.083% |
120(含)以上-未滿 240 | 每 6 小時減收 2.5% |
240(含)以上 | 全免 |
三、前二款以外之電路: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除緊急事故外,甲方電信網路因維修或檢修致有阻斷可能時,應於事前對外公告或通知乙方。
第三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阻斷者,自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起至修復日止不收電路月租費,且不適用前條扣減標準。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依前條規定。
第三十五條
第 六 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並通知乙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登記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登記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甲方因提供服務需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蒐集、處理、利用之乙方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於通信或帳務紀錄)應負保密義務及採取適當安全措施,提供乙方查詢、閱覽、製給副本、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並依法提供有關機關調閱。
前項之乙方資料,如甲方有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外之利用,應先取得乙方同意。惟經甲方處理並確認第三人無從識別乙方本人後之資料,得提供第三人使用。
第三十八條
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服務有被盜接、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服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之。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服務有被盜接、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費用,乙方可暫緩繳納,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服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三十九條
乙方申請租用寬頻接取電路服務,若於起租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得免收月租費及接線費。
甲方於受理乙方前項終止申請時,應與乙方約定歸還甲方裝於乙方端之電信設備期限,乙方未於期限內歸還甲方之電信設備及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乙方申請提升寬頻接取電路服務速率,於異動起租日起七日內,得向甲方申請恢復原速率服務;辦理升速後申請恢復原速率者,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算租費,免收設定費。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二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同一證號或地址於一百八十日內限申請一次。但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之同一證號用戶於不同裝機地址,或不同證號之用戶於同一裝機地址並檢附租賃契約等文件,於一百八十日內得再申請一次。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終止租用或未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按該服務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展場、工地地號等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 四十 條
乙方如有冒名申裝本服務之情事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乙方利用電信服務有違反法令或妨害公共秩序之虞者,並經有關機關通知,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乙方如使用本服務以提供虛擬專屬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VPN)服務,應落實使用者身分查核。
前三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服務終端設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四十一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一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所定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限七日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本服務,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逾期限九十日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服務,並拆除電路。
前項乙方積欠之費用,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追討。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服務,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甲方應
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本服務。第四十二條
由甲方提供乙方xxxxxxxxx,xxxxxx,x方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乙方違反上揭規定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機線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服務,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機線設備後予以恢復提供服務。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終止其租用。
前二項暫停或終止服務所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乙方終端設備裝、移後,經裝、移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一退一租或移設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逕行暫停通信或終止租用。
前項甲方終止租用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
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或違反本契約規定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後,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甲方得予暫停提供該違規項目之服務,俟乙方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或改正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
依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終止其租用。
第四十五條
第 七 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第四十六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四十七條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服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
第四十八條
x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後,視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第四十九條
x契約甲方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乙方之地址。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甲方,否則對甲方不生效力。
第 五十 條
甲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五十一條
第 八 章 申訴及管轄法院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如有消費爭議者,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甲方服務中心或依「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設立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免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第五十二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程序外,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十三條
x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契約書乙式○份,交由乙方收執乙份。
立契約人
甲方: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統一編號:28468548
乙方: (簽章)本契約書業經乙方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簽章)本契約書內容乙方現場審視完備,毋需攜回審閱。
證照號碼及地址均同申請書
(乙方簽章部分,由xxx一簽章。)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