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春环保”)控股子公司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园生态”)于 2019 年 12 月 31日收到杭州富春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启动企业腾退的通知》,将对清园生态进行拆迁腾退。清园生态于 2020 年 1 月停产,腾退工作组于 2020 年 3月进场对清园生态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1-006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工业企业拆除补偿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春环保”)控股子公司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园生态”)于 2019 年 12 月 31日收到杭州富春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启动企业腾退的通知》,将对清园生态进行拆迁腾退。清园生态于 2020 年 1 月停产,腾退工作组于 2020 年 3月进场对清园生态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拟拆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清园生态与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春江街道办事处签署了《工业企业拆除补偿协议》,本次拆迁补偿总价款为人民币 601,327,169.00 元。公司持有清园生态 60%股权,对应可享有的拆迁补偿权益为
360,796,301.40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拆迁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x次交易对方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春江街道办事处,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x次被征收标的资产主要包括:1、清园生态座落于xxxxxxxxxx
xxxxxxxxx的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生产设备;2、清园生态自有码头,证书编号:(浙杭)港经证(3111)号;3、清园生态外部热网管道。
因向银行融资需要,本次涉及拆迁的资产浙(2018)富阳区不动产权证第 0025286 号及部分机器设备目前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银行。除此之外,其余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第三人权利,亦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清园生态总资产 65,661.95 万元, 净资产
24,393.83 万元。
三、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春江街道办事处乙方: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关于拆除或搬迁工业企业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富政函【2011】75 号、《富阳区江南新城拆除工业企业补偿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拆除乙方房屋、设备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1、房屋土地基本情况
x次拆除房屋及土地座落于xxxxxxxxxxxxxxxx,xx总面积54,054.00 平方米,其中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的土地面积50,499.00 平方米,
对应土地证号富阳区不动产权证第 0021395 号、浙(2018)富阳区不动产权证第
0025286 号;土地性质为已办证集体土地面积 3,555.00 平方米,对应浙土地证
号(2018)富阳区不动产权证第 0025286 号;上述土地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为
52,202.44 平方米。
2、补偿方式
甲方对乙方企业拆除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3、补偿金额
甲方应补偿乙方合计 601,327,169.00 元,由土地补偿、排污权补偿、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设备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提前签约奖、奖励及优惠补助
等组成。
4、支付方式
签订补偿协议后,甲方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提前签约奖 1,000,000 元;
乙方在承诺期限内停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补偿金额扣除奖励金额后的 30%;
乙方妥善安置好职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补偿金额扣除奖励金额后的 30%;
在乙方办理好土地证、房产证、排污权证等他项权证注销手续和不动产权证、排污权注销登记证明以及设备抵押注销证明,完成安全处置其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及工业垃圾、资产移交和其他清理腾空工作和交地,并取得腾空证明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和提前拆除奖。
5、违约责任
5.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付款,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支付的,甲方每延迟一天付款,按照补偿总额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2、乙方违约责任:在双方约定房屋腾空期限后,乙方已签订企业征迁补偿协议但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其他清理腾空工作并交地的,每延迟一天腾空的按照补偿总额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停产的,提前拆除奖将按实际停产日期作相应扣减。
6、争议的处理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未尽事项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次出售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拆迁补偿完成后,清园生态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腾退清算并予以注销。清园生态是公司控股 60%的子公司,其拆迁腾退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2、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上述补偿款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上述补偿款对公司 2021 年度及未来的业绩影响尚需视拆迁补偿
款到账时间情况予以确认,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