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金为 元/m2·月(含税价格),在成交价格的基础上,租金第三至第四年在前两年的基础上递增 10%计算。租金按每月结算(租金不包含水电费及其它经营费用)。
附件 2
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甲方):汕头市安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及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等有关规定,经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招租,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 租赁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基本情况
长贵苑一区商铺第 19-20 幢 铺面,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安居路号,按商铺现状作为本次出租标的物。出租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商铺合法经营使用。
第二条 承租方式
1、租赁期间乙方应管理和维护好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进行违约、违法等经营活动。不得转租,乙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经营需要转租的,乙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报上级同意后才能转租。
2、租赁期间乙方必须按相关部门规定,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工商、税务、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有关手续,及其相应的消防等配套设备;如发生意外事故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乙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经营管理中产生的一切税费、
水电费及其它经营等费用,并承担一切安全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三条 承租期限
x合同租赁期限为 4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租金和付款方式
1、租金为 元/m2·月(含税价格),在成交价格的基础上,租金第三至第四年在前两年的基础上递增 10%计算。租金按每月结算(租金不包含水电费及其它经营费用)。
2、首次缴交租金,乙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首月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及租赁保证金(按第一年的 3 个月租金合计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
币 )一次性缴交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
司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445006030013000176567
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按《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招租交易规则》第 55 条的规定将上述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以后每月租金,乙方应在每月 10 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交给甲方。由甲方开具发票,需缴纳的房产税等由甲方承担。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元/m2·月,每月租金人民币 元,合计金额人民币 元。
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元/m2·月,
每月租金人民币 元,合计金额人民币 元。本合同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1、租赁保证金作为合同履约保证,如乙方单方终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甲方将不退还租赁保证金。
2、若在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或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的,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以租赁保证金支付赔偿款,不足部分乙方应予补足。
3、合同期满后或不属乙方单方违约造成的本合同终止,甲方应将租赁保证金在 30 日内一次性不计息返还乙方。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0 个自然日内,与乙方办理招租标的移交手续。
3、在乙方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不定期对铺面安全、卫生等状况进行巡视、检查,有权要求乙方做好安全等工作。
4、在乙方租赁期间,除主体结构(梁、柱、楼板)及厕所管网下沉断裂需要修缮外,其他一切概由乙方自行维修,若因乙方造成破坏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或受任何处罚的,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6、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书面告知乙方不再出租或乙方通过新的
一轮招租未能取得承租权的,乙方应结清与租赁场所及有关的发生的一
切费用,无条件将租赁场所移交给甲方,与建筑物联结部分装修不得自行拆除(移动设备除外),不搬迁有关设备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甲方可自行单方面处理并不作任何补偿。
7、本合同期满后,如果继续出租该铺面的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的权利(拖欠租金除外)。
8、因有关政策原因(以政府及上级有关文件为依据)、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的,致使经营无法继续的,则不视为甲方违约,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租金按实结算。租赁双方均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并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赔偿。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90 天内自行全部撤离完毕,如乙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撤离所有设备等,则视为自动放弃,甲方有权对乙方自动放弃的设备等进行处理。
9、因法律、法规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无偿退出。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办理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环保等有关手续,及其相应的消防等配套设备;如发生安全事故、消防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等意外事故概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要执行“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做好防火、防盗、环保及门前“三包”等工作。
3、租赁期间,按合同规定时间缴纳租金,乙方经营所发生的其它费
用概由乙方自行缴纳。
4、甲方只将铺面租赁给乙方,乙方经营所涉及的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
5、本《租赁合同书》签订后乙方即是安全生产和防火责任人。
6、乙方在租赁期间,对室内进行装修或涉及土建项目的,必须事前向甲方工程部申报装修方案,经甲方同意方可施工。不得私搭乱占,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7、乙方在租赁期间,除第六条第 4 点属于甲方负责维修外,其他均由乙方负责。
8、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规定缴交有关物业管理费。
9、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责任导致中途解除合同,若附于建筑物内的固定装修、水电设施、消防设施等设施应保持原状,乙方不得拆除或损坏,无偿移交给甲方,逾期未交还铺面,则存放在租赁铺面内的物品,甲方有权进行处置。
10、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合同的违约责任与终止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以甲方发出的通知为准),要求乙方在限期内自行清退,除移动设备搬迁外,保持现状交还给甲方,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2、在乙方经营期间,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除不可抗的自然灾害外)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租赁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不作
任何补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
3、合同期间,如乙方违约或单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应于提前终止之日前自行清理场地,除移动设备搬迁外,其它与主体建筑物联结的装修部分不得拆除,保持原状交还给甲方,甲方不对乙方作任何经济补偿。
4、若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足额缴交租金的,逾期超过 1 个月的,
甲方发送催款函等进行催讨;拖欠租金超过 3 个月的,甲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租金并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房产同时按乙方违约处理,租赁保证金归甲方所有。xxx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10 日内无条件退出租赁场所。
5、租赁期满,乙方若不再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后 15 天内无条件清退租赁场所,并移交甲方。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间清退,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并停止供水、供电,或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竞得该铺面承租权后,擅自改变承租用途的,或以任何方式转包、转租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产,租赁保证金和已缴纳的租金将不予退还,乙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7、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铺面作为借款、贷款抵押之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8、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甲方可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 x合同包括:
1、本合同条款
2、租赁保证金收据;
3、出租位置平面图及相关资料;
4、资产招租委托书(项目编号:F202300152)内容也是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其他。
第十条 x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与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x《租赁合同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另订立补充协议,并与本《租赁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x《租赁合同书》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争议,甲方和乙方应本着协作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在租赁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xx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汕头金樟支行 开户银行:账 号:2003020719200007838 账 号:
鉴证单位: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