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商业性肉牛养殖重大灾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从事肉牛养殖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肉牛”):
(一)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有正常产肉能力,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健康检疫证明,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二)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内;
(三)肉牛品种已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四)投保时肉牛畜龄在 6 个月(不含)以上 7 周岁(不含)以下。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列明的区域中,由于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或出现,并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已经书面通知保险人的意外事故、伤害或可保疾病导致肉牛死亡或人道消亡,保险人将按照肉牛在首次出现该意外事故、伤害或可保疾病时的市场价赔偿给被保险人,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金额。
对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保单,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天内出现肉牛死亡或被人道消亡,视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但导致肉牛死亡或被人道消亡的意外事故、伤害或可保疾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被保险人已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该意外事故或伤害的发生。
本条中所指可保疾病为所有种类的疾病,但不包括保险人明确要求除外的疾病。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列明的区域中,本条所列可保疾病的爆发或疑似爆发后所进行的政府扑杀,保险人依据本保单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向被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政府扑杀是指在本条所列可保疾病的爆发或疑似爆发后,出于控制该疾病蔓延的目的,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下令进行的动物 屠宰及当被保险人无法出具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时或由保险人提出,委托指定兽医专家确认。被保险人需配合指定兽医专家的要求并向保险人提供该疾病的阳性测试报告。
本条中所指可保疾病为国际兽医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疾病名录中列明疾病。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蓄意屠宰肉牛,但保险人同意对肉牛实行人道消亡的除外(但在此情况下保险
人保留委派指定的兽医进行尸检的权利);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人、代表、代理人、员工、兽医、保管人或者其他对肉牛负有照顾、照管及监控职责的人员对肉牛的恶意或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疏忽;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人、代表、代理人、员工、兽医、保管人或者其他对肉牛负有照顾、照管及监控职责的人员未能尽职照顾肉牛;;
(四)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五)肉牛用于比赛或置于比赛牛棚或非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用途;
(六)肉牛脱离保险单限定的区域范围;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八)被政府、公共机构或任何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个人及组织没收、国有化或征用;
(九)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任何外科手术,但由兽医操作并经兽医诊断确认肉牛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伤害或疾病,为了抢救其生命而必须进行的紧急医疗手术不在其列;
(十一)任何药物治疗,但由兽医开具的,并且由兽医诊断以预防性为目的,或为治 疗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伤害或疾病所必需的药物治疗不在其列。在本保险单下,药物包括所有药剂、荷尔蒙、维他命、蛋白质及除纯粹食物、饮料之外的其他物质;
(十二)肉牛被偷盗;
(十三)运输、装卸;
(十四)保险肉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疾病死亡。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肉牛不符合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的;
(二)因疾病死亡的保险肉牛未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对保险责任部分第五条中政府扑杀责任,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肉牛不在保险区域内被屠宰;
(二)非因政府扑杀进行屠宰;
(三)被保肉牛已接种导致政府命令屠宰疾病的疫苗。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包括附加险)中投保肉牛保险金额参照当地肉牛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投保时市场价格。
除另有约定外,对于保险责任第四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保单中总保险金额的 10%;对于保险责任第五条,无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的一定时段为肉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肉牛,免除观察期。疾病观察期内肉牛患疾病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肉牛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必须完整准确地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知晓且书面确认,在本保单生效前,肉牛必须健康且没有任何疾病、跛足、受伤及生理残疾的情况。本条款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此先决条件还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已承保肉牛的保险金额增加;
(二)本保险单下新增的肉牛;
(三)对保障范围的任何其他扩展及附加。
上述三种情形提及的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肉牛和扩展、扩展保障范围,自该变更作出之日起即须符合上述先决条件。
第十九条 作为承保人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在保单(或者保额增加、保障范围的扩展及附加)生效时,被保险人是本保险合同肉牛的唯一拥有者,或者肉牛与其经济利益相关。若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出售肉牛或者肉牛的相关利益,本保险及时终止。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肉牛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肉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肉牛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在肉牛发生任何疾病、伤害、跛足、意外事故或者生理残疾时,被保险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安排兽医对肉牛进行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如果保险人提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批准将肉牛转移至其他地方治疗。同时,被保险人需及时通知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联络人。必要时,该联络人可以代表保险人指定兽医。
(四)当肉牛死亡或被人道消亡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安排兽医对肉牛进行尸检,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且被保险人应尽快向保险人递交相应的尸检报告。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保险人需及时通知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联络人。如有约定,必要时,该联络人可以代表保险人指定兽医。
(五)保险人有权指派兽医对肉牛进行尸检,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阻碍保险人指定的兽医进行尸检,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保险期内保险人有权委派人员到保险肉牛所在场所进行访问、检查或核实有关风险,被保险人不得拒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必须在肉牛死亡或人道消亡的 60 天或其他约定期间内,向保险人递交理赔申请书。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必须在任何时候配合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理赔进行调查和理算:
(一)当保险人或其代表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所有兽医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无论是被保险人本人、兽医,还是任何第三方持有相应文件,都应及时提供。
(二)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保险人或其代表合理要求的所有与肉牛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肉牛的历史病历,生长纪录和价值证明。
(三)保险人或其代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被保险人或其家人、代表、代理人、员工、保管人或者其他对于肉牛有照顾、保管及监控义务的人员就与理赔相关的事宜进行询问,上述人员应以最大诚信如实回答,这些问答将记录在案并作为理赔证据。
(四)保险人需要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不配合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肉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因第四条意外事故、伤害或可保疾病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事故发生时保险肉牛的市场价赔偿被保险人,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市场价×死亡数量)- 每次事故免赔额
(二)因第五条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死亡的,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扑杀数量)- 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第二十七条 因属于本保险责任的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需要移除,储藏及/或处理死亡的被保险动物(包括导致此损失的任何东西)和消毒所产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由保险人负责承担。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死亡的肉牛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病死保险肉牛无害化处理是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肉牛的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每头保险肉牛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如果保险人已经支付赔款,无论是通过和解、妥协或其他方式,保险人均不退还保费。
释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肉牛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伤害是指外来的、违背被保险人意愿并危及肉牛生命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自然灾害。
(三)市场价是指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的肉牛价值和买卖双方在对肉牛市场充分了解,并且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肉牛交易时价格二者中的较小值。如属于种畜类,参考被保肉牛死亡前的 30 天当地公布的平均价格。如属于育肥类,参考被保肉牛死亡前的 30 天当地公布进行同类型育肥计划的平均价格。
(四)肉牛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肉牛及其相关利益。
(五)人道消亡是指当肉牛受到伤害或者患有极其痛苦的疾病,由保险人指定的兽医出具证明或无法等待保险人指定兽医的证明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兽医出具证明,说明该肉牛已经无法治愈或者疾病造成的痛苦已经超出可以忍受的范围,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需要立即消亡。
(六)尸检是指为了包括及不限于明确身份或鉴定死亡或人道消亡原因,由兽医对肉牛进行的尸体解剖检查。
(七)兽医是指持有相关政府机构颁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允许其实施相关治疗的有经验的兽医。
(八)每次事故:所有直接因同一灾害、疾病、意外引起的损失视为同一事故。如属疾病类损失则30 天内的损失属于同一事故;如属其他事故则72 小时内的损失视为同一事故。
(九)现代化牧场:饲养规模超过 1000 头肉牛以上的养殖场。
附: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 一 个 | 二 个 | 三 个 | 四 个 | 五 个 | 六 个 | 七 个 | 八 个 | 九 个 | 超过九 (不含)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个 月 |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75 | 80 | 85 | 100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