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GZXBR-2022-048
绥阳县第三初级中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GZXBR-2022-048
采购文件
采购人 : 绥阳县教育体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 :贵州星博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2年06月29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6
第五章 采购内容和要求 43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44
项目概况
绥阳县第三初级中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 州省·遵义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月 日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
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ZXBR-2022-048
项目名称:绥阳县第三初级中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800000.00元最高限价:2705721.59元
采购需求及数量:一批(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及同时发布的采购清单)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日历天
x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
(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提供2020年或2021年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可提供基本存款败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与专业技术能力的资料承诺函;
(4)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提供 2022 年 1 月以来
任意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 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网页截图加盖公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的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2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制造业。
2.3 采购预算中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的采购项目,开展采购活动时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4 采购项目中标企业为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的,该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5 根据《遵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遵财采〔2022〕37号)文件规定,对小微企业参与投标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遵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整改提升工作方案>》(遵财采〔2022〕17号)、《遵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遵财采〔2022〕37号)文件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以当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根据《遵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整改提升工作方案>》(遵财采〔2022〕17号)、《遵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遵财采〔2022〕37号)文件规定,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投标中享受同等优惠,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中小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同等条件
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企业产品。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
1、文件获取时间: 2022 年 月 日至 2022 年 月 日 ,每天上午09:00至
12:00,下午14:00至 17: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文件获取地点: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点击进入“会员系统”后进行采购文件下载(未注册账号办理CA证书的需注册账号办理CA证书后登录)。
3、文件获取方式: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点击进入“会员系统”后进行采购文件下载(未注册账号办理CA证书的需注册账号办理CA证书后登录)。
4、文件售价:0 元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2 年 月 日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地 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9 楼) 网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 ·遵义市)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五、开标时间和地点
1.截止时间:2022年 月 日 时(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地 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新蒲新区xxxxx000x,xxxxxxxxxxx0x)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投标保证金情况
(1)保证金额(元):50000.00元。
(2)保证金交纳时间:2022年 月 日09:00:00至2022 年 月 日17点00分;
(3)保证金交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和其他。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如有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需将存根在开标时带至遵义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现场认证。
(4)开户银行及帐号
单位名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遵义分行厦门路支行帐号:523061500018150073564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绥阳县教育体育局
采购人地址:绥阳县洋川街道乐天路118号教育体育局联系人:xxx(主任) 电 话:0851-262279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贵州星博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遵义市新蒲新区xx阳光城西区7栋13-7号联 系 人:xx 电 话:18385258064
3、项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xx 电 话:1838525806
重要提示
1、该项目采用全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采取电子文件投标, 请各投标人下载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下载地址: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下载中心——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遵义版)。
2、全电子投标学习地址: 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通知公告栏—
—点击《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全电子化交易平台业务培训的通知》。 3、请认真阅读保证金缴纳说明。
4、该项目投标人可自主选择远程投标、不见面开标,请各投标人通过投标系统中“不见面开标手册”进行学习。开标时间到后请选择远程投标、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人及时进行投标文件远程解密,开标期未实行远程解密造成投标失败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远程投标、 不见面开标过程中遇见问题的请及时联系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采购人 | 采购人名称:绥阳县教育体育局 采购人地址:绥阳县洋川街道乐天路118号教育体育局联系人:xxx(主任) 电 话:0851-26227913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贵州星博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遵义市新蒲新区xx阳光城西区7栋13-号联 系 人:x x 电 话:18385258064 |
1.1.4 | 项目名称 | 绥阳县第三初级中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
1.1.5 | 交货和服务地点 | 具体由采购人指定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服务内容 | 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首页与本项目采购公告同时发布的相关附件清单。 |
1.3.2 | 项目预算 | 2800000.00元 |
1.3.3 | 服务期 | 30日历天。 |
1.3.4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 1、一般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 (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提供2020年或2021年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可提供基本存款败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与专业技术能力的资料承诺函; (4)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提供 2022 年 1 月以来任意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 |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 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网页截图加盖公章。 2、特殊资格要求:无 | ||
1.4.2 | 投标人其它要求 | 近三年企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 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1.4.3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踏勘, ■自行踏勘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5日前 |
1.10.3 |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 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5日前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 |
2.1 |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 | 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5日前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具体详见贵州政府采购网公告、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澄清内容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公告,澄清变更公告发出后视为供应商已收到。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澄清内容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公告,澄清变更公告发出后视为供应商已收到。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采购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它有效正式函 件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一、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电子保函 (1)银行转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 形式,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贵州省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14位缴费码,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门户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登录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缴费后,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待资金 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CA密钥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 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 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资格审查不合格。 (3)担保保函:由工程担 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及 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工程担保公司官网网址。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 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4)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 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官网网址。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 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 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5)电子保函:投标人可选择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线申请开具电子保函,电子保函开具成功后,可直接下载及打印电子保函,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 当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出现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的情形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在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索赔。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xxx(人民币)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保函退回方式及时间:(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5 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未中标人。 (2)对中标人,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递 |
交形式招标文件中的方式和补充通知中的方式任选其一均可。 2、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遵义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直接操作,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返还至投标人基本帐户; (2)对中标人,交易中心在收到在行业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法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按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1)所有要求签章的地方都应用本人的 CA 印章签章。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供应商单位(法定名称)的 CA 印章。 (3)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未提供方式的,由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提供格式制作,在签字、盖章完成后扫描,在投标工具指定位置上传扫描件。 |
3.7.4 | 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方式及地点 | (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 生成 *.ZYTF(加 密)及*.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ZYTF 格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 否完整、正确; (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nZYTF格式)U盘一份 (此U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采用远程解密的投标单位需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后1小时内将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发送至代理构邮箱 (邮箱号:0000000000@xx.xxx)。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ZYTF及*.nZYTF 两份投标文件的U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施。 重要提示:投标人必须携带遵义市招投标系统CA锁至开标现场解密( 远程解密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时自行解 密)。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蒲新区xxxx x000x)网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打印装订均应采用A4大小的纸张胶装 方式,不接收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 |
4.1.2 | 投标文件份数及封套上写明 |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ZYTF格式,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格式)U盘一份(此 U 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 用)。 (3)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则采用U盘开评标,要求U盘中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数据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一致,否则投标文件否决。 (4)投标人在开标时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U盘一份带至开标会场备用 ,不得提前送达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主体。 (5)电子U盘密封以以下格式为准:投标文件电子版(电子U盘)以贴签方式标记: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新蒲新区xxxxx000x (xxxxxxxxxxx0x)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l)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验证:投标人提供参加开标会的相关证件:法人参会出示法人证明书和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代表参会的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由投标人代表或监督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宣读本项目预算(即控制价); (6)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任意顺序当众对投标人投标函进行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1)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1/3. (2)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名,相 关专业专家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评标委员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1 | 类似项目 | 投标人自行提供,不作为资格准入条件。 |
10.1.2 | 招标最高投标限价 | x项目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2705721.59元 |
10.1.3 | 采购文件发售时间 | 以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和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为准。 |
10.1.4 | 质保期 | 二年 |
10.1.5 | 付款方式 | 合同中约定 |
10.1.5. 1 | 合同备案 | 1、中标人需在领取中标(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将签字盖章完整的合同发送到QQ邮箱 : |
0000000000@xx.xxx,由代理机构存档; 2、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送一份到代理公司处,由代理公司办理备案手续。 3、项目完工验收后递交一份验收报告到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办理备案手续。 | ||
10.1.6 | 其他 | 1、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中标人需在公告期内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成交合同,如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成交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 2、不论供应商是否中标,不得有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租资格和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行为;不得有提供虚假的许可证件、财务状况、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信用状况、获奖项目等一切证明材料骗取中标的行为。 4、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有无条件证明的义务;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有权核实供应商投标 提供投标资料真实性。 |
10.1.7 | 补充的其他内容 | (1)评标办法不一致: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2)评标表格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评标系统表格为准。 (3)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以发布在网上的采购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 |
10.1.7 | 中标公告 |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及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进行公告。 |
10.1.8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采购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 第三人。 |
10.1.9 |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10.1.10 | 监 督 | x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10.1.11 | 解释权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内容 为准。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法 律、法规执行。 |
10.2 | 远程投标 | x项目允许不见面开标,远程投标方式投标。(开标时间到后请选择远程投标、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人及时进行投标文件远程解密,开标期未实行远程解密造成投标失败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远程投标、不见面开标过程中遇见问题的请及时联系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 否则按投标无效处 理) |
1. 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对本招标项目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
1.1.2 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交货和服务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招标范围、交货期和质量和要求
1.2.5 本次招标内容及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6 本招标项目的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7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投标人应具备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投标人应具备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该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的;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1.4.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4.2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踏勘现场
1.7.1 是否组织现场踏勘:不组织。
1.7.2 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的资料。
1.7.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7.4 投标人在踏勘现场中获得得由采购人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该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9 分包 不允许。
2. 采购文件
x采购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内容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 采购文件的澄清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变更公告的形式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及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发布。
2.2.3 采购文件的修改
2.2.4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采购文件,并通过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及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如果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非实质性修改不受此限。
2.2.5 修改文件的公告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一经发布视同供应商收到。
3. 投标文件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l)投标函
(2) 报价明细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6)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7) 类似业绩;
(8) 项目管理机构;
(9) 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表
(10)采购文件商务或技术评分中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
(1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采购内容和要求”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采购内容和要求”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1) 采购量及规格;
(2) 采购人提供的招标范围、采购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可能发出的补充说明;
(3) 省市有关方面的法规、文件以及国家现行验收规范;
3.2.5.1 本项目实行单价计价报价方式,投标人编制报价时,应按采购人提供的货物清单中的数量列入,套用相应单价,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合理的调整。
3.2.5.2 采购人对不可预见风险因素造成的误工、或因交通延误工期造成的误工等损失不予补偿,请投标单位将此风险自行考虑列入投标报价中。
3.2.5.3 采购人发出的采购货物清单中数量不得调整,单价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投标人所报的各项费用金额应是全部完成该项目并达到合格标准的所有费用,各投标人可自行考察施工现场后,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投标价格。
投标人报价时应根据货物清单、现场踏勘情况及采购文件所提供的承包范围、内容和要求,结合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综合考虑并报价。
投标人可先到交货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服务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失误采购人概不负责。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交纳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4.3 采购人确定中标投标人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由于投标人的原因致使招标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
⑤自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提供网页截图, 截图需显示有无黑名单项)。投标供应商须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若有则视为无效投标。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备选投标方案
该项目不允行提供备选投标方案。
1、投标文件应参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2、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交货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该项目采用电投标,不用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供应商按照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的要求,编辑上传相应的投标资料。为避免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供应商需准备投标文件电子档一份,用 U盘刻录或 U 盘拷贝,当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后,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档。
4. 投标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5 未按本章第 4.1 项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不解密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
5. 开标
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参会代表身份验证:法人参会出示法人证明书原件和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代表参会的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注:参会代表未出具相应参会证明材料的不得在开标记录相应表格上签字,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不得对开标结果有异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不得对开标会提出任何异议。)
(4)由投标人代表按照检查自身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注:投标人只对自身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被提前开封、泄密的情况,不得对已递交其他投标文件密封进行检查和异议。)
(5)宣读本项目预算(即控制价); (6)按照递交文件的任意顺序对投标人投标函进行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
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注: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评标
根据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根据前款规定,开标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本章 3.5 条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不能满足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按无效标处理。
审查内容: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
⑤自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提供网页截图, 截图需显示有无黑名单项)。投标供应商须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若有则视为无效投标。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4.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4.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采购人不承诺最低价中标,而且采购人没有义务向未中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 合同授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6.3 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 10%,履约保证金将在本工程验收后 28 天内予以退还。
6.4.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时中标人须向采购人出示:法定代表人、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无犯罪记录相关网页截图,并经采购人查实无犯罪记录后签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8. 纪律要求、投诉、监督、质疑、处罚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2 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已落实
10.3其它
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1.1 投标文件未按本采购文件要求送达的;
B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 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标识和签署的(重复标记和签署的除
外);或者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 B1.4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B1.5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B2. 评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2.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2.2 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2.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2.6 投标文件对本采购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B2.7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 项评审的;
B2.8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2.9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B2.10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2.11 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标情况;
B2.12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 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标人公布。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和采购文件中明确的其它无效标情况,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废标的依据。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 |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 制度 | 提供 2020年或2021年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可提供基本存款败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与专业技术能力的资 料承诺函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 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 2022 年 1 月以来任意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 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 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网页截图加盖公章。 |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服务内容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服务期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质量要求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 | |
投标保证金 | 50000.00元 | |
投标价格 | 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序 号 | 评分 因素 | 评分 项目 | 分值 | 标 准 |
1 | 报价部分 30分 | 投标报价 | 30分 |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最低有效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 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 (控制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界定 本文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必须符合本节第(4)项规定); (3)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制造业; (4)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非预留份额政策执行标准: 小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参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过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 求,且报价未超过该项目最高限价或预算价的前提下,本项目采用低价优先法计分中,对小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给予10%-20%(本项目为小、微型企业10%)的价格扣除,工程类项目为3%-5%(本项目为小、微型企业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本项目 为小、微型企业增加3%价格分)作 |
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用低价优先法计分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本项目为大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给予4%价格扣除,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给予6%价格扣除)的扣除,工程项目为1%—2%(本项目为大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给予1%价格扣除,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给予2%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本项目为大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增加1%价格分,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增加2%价格分)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其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6)预留份额政策执行标准: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按规定执行。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第/项进行:
①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②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预留份额项目中具体明确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③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预留份额项目中具体明确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非预留项目政策执行。
(7)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属于中小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应当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允许分包的项目,大中型企业分包给小微企业的,应当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并注明具体份额。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中小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8)相关政策性文件
①《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4]15 号;
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③《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④《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⑤《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
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9)政策执行标准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各政府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属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品目清单有效期内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的产品,应当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之外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各政府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属于《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有效期内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对于同时列入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节能环保产品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未超过该项目最高限价或预算价的前提下,对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经《市场监管总局关
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16号)已公布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的产品有效期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的,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0.3 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
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 分,最高不超过2 分。
(2)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投标供应商需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16 号)已公布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若不能提供的不予加分。
6.7.3 关于少数民族产品的政策
(1)相关政策性文件
①《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
(2)政策执行标准
少数民族投标主要产品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未超过该项目最高限价或预算价的前提下,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
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云南、贵州、青海)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即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总分基础上加3 分。
(3)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加以说明,若不能提供的不予加分。
6.4.2 关于对国产密码的应用和落实
根据《关于将国产密码应用落实到政府采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2017〕6)号]文件规定,对符合[黔财采〔2017〕6)号]文件要求的采购内容,按《关于将国产密码应用落实到政府采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2017〕6)号文件执行(即对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产密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视
同国内产品同等对待)。 | ||||
1、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企业业绩 1 个得 1 分,增 加一个加1分,最高分3分。 | ||||
注: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为佐证材料; | ||||
2 | 商务部分 25分 | 企业实力 | 25分 | 2、为保证产品质量及服务,需提供生产厂家针对 此项目的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书、参数确认函盖鲜章的原件的扫描件。(提供全得3分); |
3、所投台式计算机产品制造商具备: | ||||
①所投台式机计算机制造商自身需具备生产能 力,非代工厂生产,计算机生产工厂具备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SFCS生产现场管理系统),并提供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加盖制造商鲜章扫描件 (得2分); | ||||
②创新型企业国家级认证证书加盖制造商鲜章扫 描件(得2分); | ||||
③所投台式计算机产品原厂商具备信息系统建设 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 CS4)加盖制造商鲜章扫描件(得2分); | ||||
④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CCCS认证)、 ISO50001、ISO27001、ISO20000认证证书加盖制 造商鲜章扫描件(四个证书提供一个得0.5分,合 计2分) | ||||
4、所投班班通制造商具备: | ||||
①所投班班通电子白板产品制造商需通过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制定的视觉舒适度(VICO)评价体系测试,并达到视觉舒适度A+级或以上标准。提 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鲜章(得3分,不提供 |
不得分) ②所投班班通电子白板产品制造商需获得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鲜章(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 ③确保教学环境的安全性,所投设备班班通电子白板产品制造商须通过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IECQ)出具的QC080000危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鲜章 (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④确保师生教学数据信息安全,所投班班通电子白板产品制造商需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鲜章(提供一个认证得1分,最高分 2分,不提供不得分) 5、投标产品(所有产品)在贵州区域或遵义区域内设有投标产品售后服务机构的并有专职售后人员,得1分;售后服务机构在贵州区域以外及有专职售后人员的得0.5分;无不得分。 注:提供营业执照或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同时提供缴纳人员社保证明)为佐证材,复印件加盖 公章。(必须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 ||||
售后服务方案 | 15分 | 项目或主要设备质保期内售后服务方案(含响应时间、处理故障时间、备品备件的供应计 划、人员培训、售后服务措施、维修响应安排 等)。方案优得15-10分,方案良得10-5分,方案差得 5-0分,无不得分 | ||
10分 | 1、符合采购文件“第五章 技术要求”,所投台式计算机及班班通满足技术参数和要求的,得10 |
3 | 技术部分 45分 | 和配置 | 分;1项不满足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台式计算机及班班通电子白板的技术偏离表必须备注证明材料或链接。 2、优于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及功 能要求的不加分。 | |
服务方案 | 20分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措施、应急处理方案、供货方案完 善、本地化服务能力强、质保措施合理可行等,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服务方案进行横向比较,优的得 20-15 分,良得 10-15分,中得 10-5 分,差得 5-0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政策加分条款 | ||||
节能或环保产品政策加分 | 对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 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 给予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础上, 每一项加 0.3 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 “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 一项加 0.5 分,最高不得超过 2 分。(以提供的目录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 | |||
少数民族政策加 分 | 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 , 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 在总得分基础上加 3 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50%加以确定,需自行提供证明材料) |
备注:投标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否则将承担其虚假应标的责任。
2.1.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
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2.1.2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见具体评分明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具体评分明细;
2.2.3 投标报价的计算公式:见具体评分明细;
2.2.4 评分标准:见具体评分明细;
2.1.4 评标程序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每个投标人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综合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此合同仅作参考,最终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为准)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名称: | |
合同编号: | |
签订日期: | |
签订地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 项目(项目名称),就 (货物名称)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定义
x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
附录、补充协议、通知书、确认书等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
款。
1.3“合同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保证正常运行的一切设备、机械、图
纸、装箱资料及其他材料。 1.4“技术规格书”系指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规格部分,包括双方根据约定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5“备品备件”系指乙方根据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甲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运营用备品备件。
1.6“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包装、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7“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甲方指定的货物送达、安装、运行的场所。
1.8“验收机构”系指双方依据合同规定或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成验收小组,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系统供货范围及价款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货物名称),包括:单 位:元(人民币)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品牌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
最终合同价 |
x项目以本系统的性能交付为最终目的,最终交付的设备、材料及附属设施包含但不限于上表所列的内容,超出上表所列的相关设备及材料均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包含但不
限于):各种附件、深化设计(若有)、运输、包装、保险、现场调试及培训等伴随服务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如该项目后续订购同样型号的货物及备件,乙方保证以不高于上述价格出售给 甲方。
第3条 价款支付
3.1本合同款项总金额***元整(¥****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整
(¥****元)
3.2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设备价款详见采购合同
3.3乙方完成设备供货至指定地点,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出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设备价款金额40%的货款。
3.4设备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同时乙方给甲方开出剩余设备价款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设备价款金额25%的货款。
3.5全部货物质保期满,如乙方无履约瑕疵,质保期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设备价款金额5%的质保金。
第4条 技术规范及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与本项目技术要求相一致。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或技术规范说明不明确,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
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第5条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标的物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原件及复制件)还给甲方。
第6条 知识产权
6.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6.2 因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前条知识产权瑕疵或纠纷的,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流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如果设备或设备的任何部分,因最终裁决构成侵权,其使用被予以限制,乙方应自担费用并主动做出相应的安排:或为甲方获取继续使用受指控侵权的货物或货物的某一部分的权利,或用不会造成侵权的同等技术水平的货物更换。
第7条 验收检查、交货、运输
7.1乙方应按照“技术规格书”中附件要求提供出厂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出厂验收报告、主要部件验收报告、产品合格证书、使用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按要求提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编号等以传真通知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
7.2如甲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在合理的时间通知乙方。
7.3乙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甲方同意。
7.4 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9.1条计算误期赔偿金时间的依据。
7.5 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以内,乙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甲方通知。
7.6如果货物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或货物是易燃和危险品,或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等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在发运5日前给甲方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
项以及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7.7乙方应提前5日通知甲方交运日期和承运人信息。甲方有权派遣代表到乙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甲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乙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甲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7.8乙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保险手续及完成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货物运输至甲方需求地点过程中,因道路无法通过所产生的道路整改、加宽、加固,桥梁加固,房屋拆迁等工作,由甲方负责协调整改完成。
7.9乙方委托承运人送货,乙方人员未到现场的,乙方可以授权承运人办理交货事宜,交货时,承运人需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7.10 设备交货期
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交货期: 年 月 日前
7.11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
第8条 包装
8.1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乙方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防盗的保护措施。合同货物包装前,乙方应负责按台/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8.2乙方应对合同货物本体(含所有零部件)与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含全套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出厂试验记录、产品外形尺寸图、运输尺寸图、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及备件一览表等)分开单独包装,防止受潮,保证合同货物及其技术资料完好无损。
8.3乙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8.4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开包装,标记清楚并与合同货物本体一起发货。
8.5任何在装运中可能散失的合同货物,应用箱式包装等或按照甲方要求包装,确保合同货物不散失,并标志以清晰的记号以便识别。
8.6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合同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
标记。
8.7对于裸装的合同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合同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8.8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乙方采购设备及部件(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8.9验收检查清单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小件合同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8.10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合同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
8.11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
(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8.12乙方应在技术资料及合同货物包装物外表明确标注货物的仓储保管要求,包装物外表的标注应清晰、牢固、防水、耐磨。由于乙方未提出明确要求或者甲方按照乙方要求进行仓储保管,导致合同货物在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的,乙方应承担由于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9条 监造
9.1设备监造
9.1.1甲方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派出监造代表依照采购合同、技术协议“技术规范书”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及相关标准,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的
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监造代表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所需文件及该类货物生产能力等资 料和文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9.1.2乙方应为甲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有义务指派专人配合监造代表开展监造和检验工作的联络工作,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就相关事宜进行解答;
(2)为甲方监造代表查阅与合同有关的乙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提供方便;
(3)为满足监造工作的连续性,乙方为甲方监造代表在本合同货物生产、仓储等相关场所的监造工作提供方便;
(4)乙方为监造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其中包括:办公室、计算机、网络、电话、打印机及传真机等。
9.1.3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
乙方应及时向监造代表、项目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和整改方案,甲方监造代表及相关人员有权参与、跟踪检查整改工作并提出意见,乙方根据甲方监造代表的意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同货物质量。
9.1.4不论甲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乙方对合同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甲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9.1.5 监造的方式
(1)文件见证:监造人员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供的文件。内容包括原材料、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人员资质证明、进度计划,制造过程中的检验、试验记录等。由监造人员对符合要求的资料予以签认。
(2)现场见证:对复杂的关键工序、测试、试验要求进行旁站监造,乙方提前通知甲方监造人员,监造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见证和监造,现场见证项目应有监造人员在场对制造单位的试验、检验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字确认。
(3)停工待检:指重要工序节点、隐蔽工程、关键的试验验收点或不可重复试验验收点。停工待检项目必须有监造人员参加,现场检验签证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
第10条 最终检验、安装、调试
10.1乙方应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甲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10.2 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调试成功,双方代表可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乙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10.3 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终验收。
10.4 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乙方提供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甲方设备、材料损坏、乙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0.5如果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对此甲方具有选择权。
10.6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索赔。第11条 服务、培训
11.1 乙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1)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调试和启动指导,直至设备运作正常;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确保后期以较低价格(与市场价格比较)为甲方提供维护服务所需的零部件,具体以与甲方签订协议为准;
(6)设备出现故障,乙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之后在72小时内解除故障。
11.2 人员培训及指导
(1)乙方应针对操作、维修等方面对甲方人员进行指导,并提供成套的指导资料;
(2)操作、维修指导在设备使用现场调试验收过程中进行,培训结束后由乙方起草指导纪要并由接受培训人员签字认可。
(3)乙方应派遣专家到现场对甲方人员进行指导和讲课,让他们熟悉工程的运行、维护及事故处理。
(4)乙方对甲方提供技术培训和操作指导。
(5)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培训地点、培训安排,乙方提供培训教师、培训教材和培训设备。
(6)培训时间、人次由供、需双方协商。乙方应保证甲方培训人员熟悉整个工艺系统。
11.3 合同11.1条所列的乙方应提供的服务和培训的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服务和培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第12条 备件
12.1 依据合同条款所规定,乙方应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甲方从乙方选购的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第13条 保证
13.1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3.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补充或更换;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出解决方案。
13.3 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3.4 质保期内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13.5 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维修、重作、更换以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3.6质量保证期:第14条 索赔
14.1 如果乙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或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
用,包括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更换所需费用。
14.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或同意的
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已付货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第15条 通知
15.1甲方约定联系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现场联系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15.2乙方约定联络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第16条 合同修改
16.1 除了合同第14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第17条 分包和转让
17.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或转让。
17.2 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部分,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与其分包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7.3 分包人仍应承担本合同条款中对乙方义务的约束。第18条 乙方履约延误
18.1 乙方应按照合同或通知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8.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8.3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18.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19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第19条 误期赔偿费
19.1 除合同条款第22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每延误一周,甲方扣除乙方未发货设备总价的2%,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第20条 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20.1 乙方出现除第18条之外的违约情形时,违约责任如下:
(1)自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每日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
(2)违约天数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至违约行为纠正或违约情形消除之日;
(3)违约金=日违约金×违约天数。
20.2 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差额部分。第21条 违约终止合同
21.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无效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8.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
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21.2 如因项目特殊情况如业主延期或终止第二期项目实施,甲方有权延期或终止第二批设备供货,终止部分合同。
第22条 不可抗力
22.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
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2.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 小时内用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事件的影响持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或解除合同。
第23条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3.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
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第24条 争端的解决
24.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请诉讼。
24.2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第25条 适用法律
2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第26条 有关税费
26.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对乙方征收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27条 合同生效
27.1本合同条款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及合同正文规定的其他条件成立后生效。
27.2 本合同正文、附件、通知及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7.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28条 合同附件
合同中未约定事项或合同约定中与附件内容有冲突的部分,按照合同附件中的规定履行。附件一:产品性能担保函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
甲 方: | x x: |
xxxx: | xxxx: |
xxxx: | xxxx: |
x方法定代表人: | 乙方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纳税识别税号: | 纳税识别税号: |
1.1为保障后期扩容以及数据安全,机身应具备硬盘减震结构设计(需提供权威机构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加盖制造商鲜章扫描件)
1.2 键盘要求:防水键盘(防水等级≥IPX7 级),提供防水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鲜章扫描件
1.3工作稳定性认证:平均无故障时间≥100万小时(需提供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证书加盖制造商鲜章扫描件)
1.4安全:原厂 USB 屏蔽技术,开启后仅识别 USB 键鼠,无法识别 USB 读写设备(优盘、移动硬盘),有效管理学生机房设备,防止非法安装软件(需提供功能截图并加盖制造商鲜章扫描件)
1.5所投台式计算机产品具备恶劣供电环境适应能力,最低90V至最高265V(需提供权威机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证书加盖制造商鲜章扫描件)
2.2 所投班班通电子白板整机支持蓝牙Bluetooth5.2标准,固件版本号HCI11.20/LMP11.20(提供CNAS国家级检验中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需提供复加盖制造商鲜章扫描件)
注:其余内容请各投标供应商自行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首页下载与本项目采购公告同时发布的相关附件清单,本章节为主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绥阳县第三初级中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47
绥阳县第三初级中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48
投标函
致: (采购人名称):
1. 我公司就 (项目名称) 的 (项目编号) 的投标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本投标报价为总价包干,本报价在投标服务期间固定不变,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直到提交完整的成果文件。
2. 服务期: 。
3. 服务地点: 。
4. 质量和验收标准: 。据此函我公司并作如下承诺:
1).本投标报价在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2).我公司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及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完全理解和同意,并保证遵守采购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3).保证在中标后忠实地执行与采购人所签署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4).承诺应贵方要求提供任何与该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5).本投标文件提供的报价、资格、技术、商务等文件均真实、有效、准确。若有违背, 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 标 日 期:
二、报价明细表
供应商根据第五章采购内容和技术规格要求中详细实施内容进行报价。注:报价合计应与“投标函”中投标总价一致,如不一致,按以下方 式处理: 1、报价明细表中的合计大于投标函中的报价时以投标函价 格为准,
2、报价明细表中的合计小于投标函中的报价时以报价明细表中的合计为准。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
1、技术参数偏离表 (格式)
供应商名称 (盖章) :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货物名称 | 磋商文件的技术参数 | 响应文件的技术参数 | 偏离 | 说明 |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单位性质:地 址 :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五、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60 日历天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电 话 | ||
组织结构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营业执照号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五、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声明书
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
5、.......
附件一、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声明书
(采购人名称) :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做出以下xxxx:
近三年企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若发现我方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愿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本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备注:
1、投标人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相关规定。
2、投标人是小微企业的须出具上述声明函方予认可,在评审时价格给予 6%的优惠后参与评审。
3、供应商若不是中小企业的不用填写。
4、小微企业未填写声明函的评审时不予优惠评审。
5、投标人不得虚假声明,否则将承担其虚假应标的责任。
六、投标人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