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债务人为履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 其中债务本金余额的最高额折合人民币( 小写) (大写)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的内部折算价折算)。
合同编号: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保证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证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证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证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保证人应 (证件名称及号码
,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要求,为确保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债权人与保证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一、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务为( )。
A、债务人为履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 其中债务本金余额的最高额折合人民币( 小写) (大写)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的内部折算价折算)。
B、债务人为履行与债权人签订的以下主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务:
编号为 的《 》;编号为 的《 》;编号为 的《 》。
二、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和复利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债权人办理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融资业务时,无需再与保证人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及相关文件均无需经保证人同意或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同意将该等主合同及相关文件项下的债务均纳入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范围内。
四、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每笔融资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及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五、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融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实际债务的币种承担担保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导致实际债务超出最高本金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就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利率调整方式、贷款期限、还
款方式等内容进行变更的,无需另行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期间
x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最后一笔到期的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三年。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三、保证人承诺:不论债务人或第三方是否为主债权提供何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信用证等任何形式的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存在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等任何情形,保证人均对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同意由债权人在各项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和xx。无论债权人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担保、担保顺位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担保权利的顺位、担保金额或范围等)、减免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担保,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担保。债权人作出的所有关于担保权利的放弃、减少或免除均应书面形式做出。
第四条 保证人义务
一、保证人承诺和保证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证人拥有合法、充分和绝对的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程序(包括内部授权)已经完成。保证人已获得有关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订立、有效、履行和执行等所必要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并且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作为代表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字人,是保证人的有效授权代表,且已获得保证人合法、充分的授权。
二、保证人承诺和保证按债权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三、保证人应积极配合债权人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活动及担保能力的检查、监督。
四、保证期间内,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经营机构、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的重大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被撤销、解散、停业、清算、破产、对外重大投资、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发生重大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事件,保证人应提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债权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保证人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债权人所能接受的新担保,并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同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五、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对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债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其资产,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最迟应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且同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保证人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积极按债权人的要求落实好主合同项下债务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保证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以及隶属关系的变更或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股东、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合作者的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与保证人或保证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4、保证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拖欠税款或工人工资;
5、保证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
6、保证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或出现经营亏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等情况;
7、不动产、股权或生产设备等重要财产和银行账户遭受监管、扣押、查封、冻结、没收、征用、强制性收购,或遭到毁损破坏的;
8、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相对应的担保能力;
9、其他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担保能力的情况。
七、保证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x、保证人应为债权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九、保证人保证向债权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诺在上述信息变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一经发出七天后即视为送达,因上述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更新而造成保证人未能收到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保证人承担。
十、保证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就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保证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债权人无需征得债务人及保证人同意,可将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并有权采取债权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转让事宜。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一同转让,保证人应继续向新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保证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含不良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机关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等,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债权人也有权在本条款约定期间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机关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查询保证人的相关信息,用于授信后管理、检查及监督等用途。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一、保证期间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无条件向债权人支付债务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本息;
2、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4、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债务人未予清偿;
5、出现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
6、债务人及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
7、其他足以影响或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况。
二、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融资业务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融资本息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该提前到期日起 10 日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对于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人所属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且扣划凭据无需经保证人签认。
第六条 违约责任
x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C、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D、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保证人和债权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保证人和债权人各执一份,其余暂由债权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送达地址确认 一、 保证人同意并确认:
1、本合同附件《送达地址确认表》所列保证人的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均为保证人真实有效的送达地址,且已经保证人确认其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下称“保证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
2、保证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本合同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或仲裁阶段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保证人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等文书同样适用该保证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债权人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保证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或电子送达方式向保证人发送各类法律文书的,即视为已有效送达保证人。
二、保证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后,保证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债权人要求的格式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重新确认新的送达地址,保证人未向债权人发出变更地址的书面通知或书面通知格式不符合债权人要求的,视为送达地址未变更,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附件《送达地址确认表》所列保证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的,仍视为有效送达。
三、本合同项下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传真、电子邮箱、微信)。就本合同项下债权人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保证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向保证人送达的任何文书,以电子方式送达的,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已送达保证人;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于投寄之日起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已送达保证人;如直接送达的,自保证人签收即视为已送达保证人。
因保证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债权人另行确认送达地址、保证人拒绝签收等情形,导致债权人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保证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向保证人送达的任何文书未能被保证人实际接收的,仍视为有效送达,由保证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中,电子方式送达不成功的,以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不成功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不成功的,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进入民事诉讼/仲裁程序后,如保证人直接向法院/仲裁委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仲裁委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在保证人向法院/仲裁委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之前,仍以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第十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解除或无效而解除或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则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保证人在此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进行变更、修改或补充无需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主合同的修改加重保证人责任义务的情况除外。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规定的,由各方协商解决。
四、本合同的解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进行。
五、补充约定(本款约定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冲突时,依本款约定的内容为准):
六、保证人声明:
保证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愿意接受合同内容并受其约束。
附件:
送达地址确认表
主体全称 | 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 | 电话号码 | 传真号 | 电子邮箱 | 微信号 |
(以下为本合同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债权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保证人(盖章): 保证人(xx):
有权签章人: 有权签章人:
保证人(xx): 保证人(xx):
有权签章人: 有权签章人:
保证人声明:本单位/本人已核实并确认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系由本单位/本人提供,已知晓送达地址确认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并同意债权人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各类文书。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