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FZHB-0432408-115
中南民族大学民社学院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FZHB-0432408-115
采购项目名称:民社学院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采 购 人:中南民族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日 期:二零二四年八月
目 录
15.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6
第一章 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
项目概况:
民社学院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南民族大学采购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 年 08 月 26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项目编号:FZHB-0432408-115
2.项目名称:民社学院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24.97 万元
5.最高限价:24.97 万元
6.采购需求:
序号 | 货物名称 | 是否接受进口 产品 | 单位 | 数量 | 预算单价(元) | 预算合计 (元) |
1 | 便携式 X 射线分析仪 | 是 | 台 | 1 | 199700. 00 | 199700.00 |
2 | 偏光显微镜 | 否 | 台 | 1 | 48000.0 0 | 48000.00 |
3 | 柔光灯箱三灯静物 拍摄台 | 否 | 件 | 1 | 2000.00 | 2000.00 |
合计 | 249700.00 |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供货。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9.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是
10.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 10%。(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
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以磋商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3.4 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则需要提供产品制造商或国内总代出具的有效授权书。
1.时间:2024 年 08 月 15 日至 2024 年 08 月 21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地 点 : “ 中 南 民 族 大 学 采 购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xx:
(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将文件发售费通过电汇、转账或网上银行方式
(不接受现场缴费)汇于以下账户(要求注明汇款用途,如:“某某供应商购编号 FZHBXXX 项目招标文件”字样以便查询):收款人: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帐号:8111501011800735863;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水果湖支行(只接受公对公转账)。
(2)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供应商可以在“中南民族大学采购综合管理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册登陆,正在报名的项目会显示在正在报名阶段的项目,供应商可以点击报名。报名时请上传 1.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自拟,加盖鲜章)、2.缴费凭证截图(供应商汇款时需仔细核对账户信息并注明项目编号、单位名称)、3.文件领取登记表。并核实相关报名信息是否完整无误。
4.售价:300 元。磋商文件售后不退。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4 年 08 月 26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4 年 08 月 26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3.地点: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开标室(xxxxxxxxx 000 x XXX xxxx 0000 x)。
1.时间:2024 年 08 月 26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评标室(xxxxxxxxx 000 x XXX xxxx 0000 x)。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公告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中南民族大学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上发布。
2、持合法、有效证件购买了本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本次项目的采购活动。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时须仔细阅读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供应商对自己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论何时,如发现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资格证明材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通报。
4、请供应商仔细阅读本采购文件的全部条文,对于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是对于采购范围的界定和采购内容的要求不清楚,认为存在歧义的,供应商应按本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寻求书面澄
清;未提出澄清要求的,则认同为完全理解本文件要求并接受采购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作出的任何最终解释。
5、银行资料:
户 名: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开 户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账 号:8111501011800735863
采购人联系方式: 名称:中南民族大学
地址:xxxxxxxxxx 000 x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方式:027-67841949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名称: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 XXX xxxx 0000 x联系人:xx、xx、xxx、xxx
电话:000-0000000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1 | 采购人 | 中南民族大学 |
2.2 | 监管部门 | 中南民族大学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2.5 | 磋商供应商 | 满足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4.2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由采购人支付 2)支付标准:以成交价为计算基数,依据计价格[2002] 1980 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件标准费率计 算后按 70%计取代理费,不足 4000 元的,按 4000 元计算。 3)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 5)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 司 开 户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 行 账 号:8111501011800735863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票单位名称、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③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地址、④单位联系电话及、 ⑤开户行及账号。 | ||
6.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
7.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10.4 | 对多包采购的规定 | 🗹无 🞎有: |
12.1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备选方案 🞎接受备选方案 |
13.1 |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联合体 🞎接受联合体 |
14.1 | 资格证明文件 | 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4.2 | 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无 🞎有: |
15.1 | 证明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 证明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中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的所有相关规定的内容。 |
16.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7.1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正、副本数量 | 纸质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3 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电子响应文件:1份;格式:PDF 正本彩色扫描及 word 版本文件;介质: U 盘。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纸质和电子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为准,响应文件需编制目录及完整页码。 响应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代表按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是授权代理人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
18.4 | 样品 | 🗹无 🞎有 |
19.1 | 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递交 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内容。 |
22.1 | 磋商小组人数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
22.2 | 评审专家的产生 |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他: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5.4 | 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方式 | 🗹本项目按照第(1)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本项目适用第(2)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
26.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 | 本项目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
27.4 |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 |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以后即可领取。 |
28.1 | 履约保证金 | 🞎无 🗹有: 履约保证金金额:成交金额10% 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银行转账、支票、电汇、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
29.1 | 质疑期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30.1 | 质疑回复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32.1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不接受 🗹接 受(便携式 X 射线分析仪,已做进口论证,可采购进口产品) |
33.1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 | ||
33.4 | 价格扣除比例 |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10%(货物服务 10%-20%,工程 3%-5%)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4%(货物服务 4%-6%,工程 1%-2%) 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
33.5 | 优惠措施 | 资金支付期限优惠措施:/预付款比例优惠措施:/ 其他优惠措施:/ |
33.6 | 所属行业 | 根据工信部 统计局 发改委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本项目采购标的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
34.1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依据财库[2019]19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性采购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截图,未提供的视为无效响应(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非强制性采购内容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截图(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 | ||
34.2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依据财库[2019]18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环境标志产品查询截图(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 |
十 | 其他要求 | 无 |
其他补充事项 | ||
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 3 年或前 5 年, 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 日,则“近三年”是指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 2.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1“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监管部门”: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磋商供应商”是指
(1)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
(3)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中初步审核的供应商。
2.6“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3“服务”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成交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本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项目采购需求
(4)合同草案
(5)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6)响应文件的格式
(7)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
(8)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6.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7.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7.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7.3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8.1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
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9.1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要求。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10.1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10.4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次采购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
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1.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1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3.1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次采购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告无效。
14.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详见第六章“资格证明文件”。
14.2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除本须知14.1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4.4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15.1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完整的电子文档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
(如有)。本次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和电子文档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7.2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7.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7.4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18.1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 (磋商时间) 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8.2为方便磋商记录,供应商还应将一份《报价一览表》(原件)与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报价优惠声明(如果有的话)单独密封提交,除需按上款要求注明外还应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18.3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8.4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1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1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1.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 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
21.3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22.1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2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的产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抽取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3.1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
24.1在正式磋商前,磋商小组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5.1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5.2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
25.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4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5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5.6磋商小组审核完最终报价后,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5.7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6.1本项目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具体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6.2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有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26.3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为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得成交人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供应商报价低的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
27.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7.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推荐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7.4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1磋商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8.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 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 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8.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
(5)提出质疑的日期;
(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0.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1.投诉
31.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1.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32.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33.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将对供应商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4.1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2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九)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实验室已拥有置式金相显微镜、金相试样切割机、自动金相试样镶嵌机、金相试样磨抛机等仪器设备,可开展冶金考古实验课程。现采购便携式 X 射线分析仪、偏光显微镜等仪器设备开展古代青铜器、铁器、金银器以及陶瓷器的成分分析与显微观察实验教学课程。让学生掌握现代科学仪器在文物研究与保护修复中的应用。
二、采购内容
序号 | 货物名称 | 是否接受进口 产品 | 单位 | 数量 | 预算单价 (元) | 预算合计 (元) | 是否为核心产品 | 备注 |
1 | 便携式 X 射线分析仪 | 是 | 台 | 1 | 19970 0.00 | 199700. 00 | 是 | 已做进口论证,可采购进口产品 |
2 | 偏光显微镜 | 否 | 台 | 1 | 48000 .00 | 48000.0 0 | 否 | |
3 | 柔光灯箱三灯 静物拍摄台 | 否 | 件 | 1 | 2000. 00 | 2000.00 | 否 | |
合计 | 249700.0 0 |
三、技术要求
序号 | 指标项 | 技术要求 |
(一)便携式 X 射线分析仪 1 台 | ||
1 | 重量 | 重量<1.4KG。 |
2 | 激发源 | 4W 大功率 X 射线管,内置 8KV~50KV 多段可变电压。 |
3 | 射线管靶材 | Rh 靶。 |
4 | ★探测器 | SDD 硅漂移探测器,窗口有智能防扎装置,实时保护探 测器。 |
5 | 冷却系统 | 采用了 Peltier 恒温冷却系统,控测器能在-35℃下工 |
作,不受外界温度的影响,保证仪器的检测。 | ||
6 | 滤波器 | 配置≥8 个滤波器,可根据不同的电压自动切换,不同的元素采用不同的滤波器,产生分析效果。 |
7 | ▲多光束 | 配置≥3 个光束段,不同的元素采用不同的电压与电流,产生分析效果。 |
8 | ▲测试文物种类 | 可对青铜器、铁器、鎏金器物、陶器、瓷器、壁画、颜料、珠宝玉石等文物进行元素分析。 |
9 | xx性 | 仪器具有整体xx性,在测试时能立于工作台上,无需手扶,一键式按钮设计。 |
10 | ▲分析元素 | 12 号元素 Mg 到 94 号元素 Pu 之间的元素,Ti、V、Cr、 Mn、Fe、Co、Ni、Cu、Zn、As、Zr、Mo、Ag、Cd、Sn、S b、W、Pb、Bi、Se、Rb、Sr、Hg、Th、U、Mg、Al、Si、 P、S、Cl、K、Ca、Nb、Ta、Hf、Au、Sc、Te、Re、Sr、 Pd、La、Y、Ce 等 45 种元素,并可根据客户需求添加元 素。 |
11 | 显示器 | 整机一体化设计,高分辨率(1920*1810)PowerVR SGX540 3D 5 英寸智能触摸屏,室内低光源与強光环境下也能有可视性。 |
12 | 显示器固定方式 | 一体机设计,整机连体构造,PDA 不可拆卸。 |
13 | ▲摄像头 | 双摄像头,具备广角和微区功能,可实现文物定点分析,不需要外接适配器。 |
14 | 数据传输 | 具备 USB、无线 WIFI、蓝牙进行数据传输,文件可采用 TXT、EXCEL、PDF 格式输出,不需要外接适配器。 |
15 | ★操作系统 | 用户化xx系统,可通过专用 App 蓝牙连接手机或电脑, 实现无线同步操作,无需借助电脑,可在现场查看,放大相关元素的光谱图。 |
16 | 建模方式 | FP 基本参数法,用户也可建立测量曲线。 |
17 | 辐射安全警示 | 仪器工作时带警示灯闪烁提示,具备空打保护功能。 |
(二)偏光显微镜 1 台 | ||
1 | 放大倍数 | 50X~500X。 |
2 | 观察筒 1 个 | 30°倾斜,无限远铰链式三通观察筒,带偏光补偿功能,瞳距调节范围≥54mm~75mm,在调节瞳距时,保证带尺 目镜十字丝方位不变。 |
3 | 目镜 1 对 | 高眼点大视野平场目镜 PL10X,视场直径≥22mm;其中一 只带单刻度十字分划板。 |
4 | 物镜 4 个 | 平场无限远长焦距消应力物镜 5X/NA≥0.15/WD≥10.8m m,10X/NA≥0.3/WD≥12.2mm,20X/NA≥0.45/WD≥4mm, 50X/NA≥0.55/WD≥7.9mm。 |
5 | ▲转换器 1 个 | 内定位≥5 孔(可调中心)物镜转换器。 |
6 | 检偏镜组 | 插板式检偏镜组,可移出光路;可 360°旋转,格值≤2°,精度≤6′。 |
7 | 补偿器 3 个 | λ波片、λ/4 波片、xx楔子,可连续产生Ⅰ~Ⅳ级干 涉色。 |
8 | 调焦机构 | 透反两用机架,低手位粗微同轴调焦,粗调行程≥30mm, 微调精度≤0.002mm,带有防止下滑的松紧调节装置和随机式限位装置。 |
9 | ▲镜体 | Y 型镜体,采用不锈钢金属高压模铸而成。镜架上设计 有工具存放装置(便于存放工具),镜架后侧设计有安全提手,方便移动显微镜。 |
10 | 载物台 | 直径≥160mm 的旋转不锈钢金属工作平台,表面石墨喷 涂、防腐耐磨。 |
11 | 聚光镜 1 个 | 摇出式消色差聚光镜,带起偏镜组,360°旋转(可锁紧)。 |
12 | ★反射照明系统 | 自适应宽电压 100V~240V,反射灯室,卤素灯 12V50W,预置中心,柯拉照明,带可变视场光阑,含 LBD 滤色镜 组,带插拔式起偏镜组。 |
13 | ▲透射照明系 统 | 自适应宽电压 100V~240V,透射灯室,卤素灯 12V50W, 预置中心,柯拉照明,带可变视场光阑连续可调。 |
14 | 附件 | 0.01mm 测微尺、色温转变滤色片、物镜中心调节扳手。 |
15 | ★成像系统 | ≥500 万像素,靶面尺寸≥2/3”,USB3.0 输出。全像素时帧率≥35fps。灵敏度及光谱响应 1146mv with 1/30s 380~650nm。软件: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的专业图像分 析软件。 |
(三)柔光灯箱三灯静物拍摄台 1 件 | ||
1 | 重量 | ≤2.1KG。 |
2 | ▲闪光能量 | ≥400WS。 |
3 | ▲闪光指数 | ≥65。 |
4 | 色温 | 5600±200K。 |
5 | 电源电压 | AC220V~240V/50Hz。 |
6 | 闪光触发控制 方式 | 同步插线孔,光控感应,试闪按钮,无线控制插座。 |
说明:①“★”代表关键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响应被拒绝;“▲”代表重要指标;无标识则表示属一般指标项。
四、商务要求
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说明表》中应对以下逐条商务要求进行响应描述,不满足以下商务要求的,其投标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序号 | 指标项 | 指标要求 |
1 | 供货期 | 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供货。 |
2 | 质保期 | 验收合格后3年质保。 |
3 | 包装和运输 | 1、满足《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 2、成交供应商负责设备的包装,包装箱必须坚固,并做到防潮、防震和防锈,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后,在后续 安装、调试期间货物的堆放、保管及搬运由供应商自行 负责,因保管、堆放及搬运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含任 意第三方的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货物交接:设备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后,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组织人员对设备进行清点,成交供应商在向采购人交付货物的同时,配合采购人开展开箱验收工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的相关全套资料。清点完毕后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各执一 份。 |
4 | 售后服务要求 | 1.验收合格后3年免费质保、所有软件终身免费保修升级、电话报修后48小时上门服务、2小时内排除故障。 2.所有硬件过3年免费保修期后按原价维修(按响应货物价格数量表所列价格,更换零部件的按合同签订时的零部件价格)、所有软件终身免费保修升级响应时间同保修期响应时间。 |
5 | 培训要求 | 交货后一年至少两次上门培训,相关的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
6 | 验收标准 | 1.成交供应商将所供商品运至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后,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2.合同签订前,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对所投产品进行测试,测试方案及测试需要的工具由成交供应商提供,测试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所投产品测试不符合采购技术要求,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 3.采购人在任何检验环节,发现问题,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整改,否则,采购人将按合同规定有权追究成交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
7 | 付款条件 | 乙方在与甲方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合 同总价款的 10%作为履约保证金,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 6 个月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 |
序号 | 指标项 | 指标要求 |
如成交为进口产品: (1)信用证(L/C)付款方式:甲方外贸代理公司开具 100%信用证,见单即付。 (2)电汇(T/T)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甲方外 贸代理公司 100% T/T 一次付清。 | ||
如成交为国产产品: 成交供应商安装、调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向采购人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发票等报销材料,2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一次性付清合同总价款。 | ||
8 | 交货地点 |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实验室5-107。 |
9 | 其他 | 1、如成交为进口产品,本项目外贸代理费由采购人支付。 2、如成交为进口产品,本项目进口产品免税(如因政策调整不在最新免税清单内,相关税费由成交人承担)。 |
第四章 合同草案
(适用国产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 XXXX 设备(中南民族大学民社学院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FZHB-0432408-115)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生产厂家:
序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 位 | 数量 | 单 价 (元) | 总 价 (元) | 生产厂商 |
1 | |||||||
合计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00) | |||||||
以上清单由用户签字确认: |
注:详细规格及技术方案等补充说明材料见合同附件,如有后续选购附件、维修配件及耗材等优惠条件,也一并附后。
第二条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 个日历日内。
第三条交货方式、地点:交货地点:中南民族大学 x 号楼 xx 接收人 xxx(手 机号)。货物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运输方式:乙方自行决定;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作为履约保证金,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 6 个月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成交供应商安装、调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向采购人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发票等报销材料,2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一次性付清合同总价款。
第六条质量技术标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技术协议,以及甲方招标文件要求达到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年(以甲方按照第八条内容出具书面验收文件次日起算),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响应到场, 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项下设备质保期依检修
期期限而延长。质保期届满后,如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维修服务,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维修服务的联系人是 ,联系电话: 。
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一)乙方在仪器设备抵达 2 周前书面通知甲方货物安装所需条件,甲方在
仪器设备抵达安装 1 周前准备好安装条件,以利设备的正常安装调试。
(二)在货物交接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对仪器进行安装调试。调试完毕并提供各项培训后,甲方对该设备组织验收。乙方需对甲方验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2)设备组件及所附技术资料;(3)设备精度、功能、性能等参数指标测试结果。
(四)乙方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以及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
第九条甲、乙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按合同规定和付款程序及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的设备,正规进货渠道
(包括零部件、配件);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合理包装以保证能保护货物在安装调试完成前不受外力影响而损坏。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负责提供设备的全套附属资料。乙方参加由甲方组织的设备最终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重新提交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甲方招标文件要求的新设备,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所述违约责任参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退货及收回已付货款,并由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设备的,需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款 0.5%的违约金,逾期超 20 个日历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招投标文件或程序中有相关条款,可依相关条款执行,具体内容列入附件)。
(二)甲乙双方因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地方政策的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
双方书面协商解决;也可在甲方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xx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一份。
(四)合同附件:技术参数及配置清单
甲方(签章):中南民族大学 乙方(签章):
地址:xxxxxxxxxx 000 x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中国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 开户行:
104521003300
账号:572957528409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适用进口设备)中南民族大学
进口设备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中南民族大学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 XXXX 设备 (中南民族大学民社学院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实 验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FZHB-0432408-115 及其售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生产厂家:
序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 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原产国、厂商 |
1 | |||||||
总价:CIP 武汉 (人民币) 元整(¥ .00) | |||||||
以上清单由用户签字确认: |
注:详细规格参数及技术方案等补充说明材料见合同附件,如有后续选购附件、维修配件及耗材等优惠条件,也一并附后。
第二条 外贸手续
1、甲方根据本协议内容,从甲方遴选的外贸代理服务协议供应商中选择XXXX 公司负责本项目外贸代理事宜。
2、乙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向外贸代理公司提供本协议标的详细完整的设备清单、乙方选定的外商信息以及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所需的全部技术及商务信息,全程指导、参与外贸代理公司与外商之间对外贸易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协议若与对外贸易合同内容不相一致,则以本协议为准,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外商违约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付款方式 :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协议前,应将货款 10%作为履约保证金支付至甲方财务基本账户(设备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无息返还乙方),甲方付款方式:□信用证(L/C)
□电汇(T/T) □其它 。
(1)信用证(L/C)付款方式:甲方外贸代理公司开具 100%信用证,见单即付。
(2)电汇(T/T)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甲方外贸代理公司 100% T/T一次付清。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或甲方财务付款相关规定)的付款方式一次性将合同款付给甲方外贸代理公司,进而支付给乙方选定的外商。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利润由其自行选定的外商支付。甲方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外贸代理公司后,视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对乙方的付款义务。
第四条 交货信息
1、交货信息:本协议签订后 xxx货,交货地点为甲方用户指定地点。
2、交付方式:CIP 武汉,报关口岸为武汉机场。
3、货物交接:设备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组织人员对设备进行清点,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货物的同时,配合甲方开展开箱验收工作,并向甲方提供货物的相关全套资料。清点完毕后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 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
1、乙方保证供应的设备完全符合本协议所定的原生产厂商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指标,确保该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仪器,否则应甲方要求更换或退货,并向甲方支付相关损失。
2、乙方保证在设备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其使用寿命达到其设计要求。
3、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个月。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或安装调试原因引起的全部维修费用(包括更换零配件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设备质保期依检修期期限而延长。质保期届满后,如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维修服务,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维修服务的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4、其他承诺: 。第六条 安装 、调试与验收
1、乙方在仪器设备抵达 2 周前书面通知甲方货物安装所需条件,甲方在仪
器设备抵达安装 1 周前准备好安装条件,以利设备的正常安装调试。
2、在货物交接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对仪器进行安装调试。调试完毕并提
供各项培训后,试运行时间不少于 1 个月,甲方对该设备组织验收。乙方需对甲方验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2)设备组件及所附技术资料;(3)设备精度、功能、性能等参数指标测试结果。
4、乙方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以及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持五份,乙方持一份,并作为甲乙双方同
外贸代理之间签订商务合同的有效依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包含的附件:招投标技术参数及配置清单
甲方(签章):中南民族大学 乙方(签章):
地址:xxxxxxxxxx 000 x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中国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 开户行:
(银行行号 104521003300)
账号:572957528409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方法:磋商小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推荐。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 标优劣顺序排列。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 | ||
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 |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 | |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 | ||
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 | ||
证明材料。 | ||
1. |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2 年或 2023 年) | |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 | 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
的财务会计制度 | 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 | |
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 | ||
文件。 | ||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或声明、2) | ||
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任 | ||
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 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 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 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或声明、 | |
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 | ||
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磋商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 |
6.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则需要提供产品制造商或国内总代出具的有效授权书。 |
备注: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有效、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序号 | 审核内容 |
1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2 | 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3 | 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
4 | 响应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5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6 | 供应商未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
7 | 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
备注:
1.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
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4.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价格部分 45 分 | 价格部分 | 45 | 磋商小组只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终报价)最低的响应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分=(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权重。权重 =45% |
商务部分 6 分 | 类似业绩 | 5 | 供应商或制造商自 2021 年 1 月至今有过类似业绩的,每提 供一个得 2.5 分,此项最高的 5 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方可计分,不提供不得分。 |
质保期 | 1 | 供应商在满足质保期 3 年的基础上,每增加 1 年的得 0.5 分,最高得 1 分。(提供承诺函) | |
技术部分 49 分 | 39.5 | 根据供应商所投产品相关技术参数指标,逐条对照采购文件技术要求部分打分,全部满足要求得 39.5 分。 1.带“★”号参数,为关键指标共计 4 项,每有一项未满足则做无效响应处理; 2.带“▲”号参数,为重要指标共计 9 项,每有一项满足 得 3 分,共 27 分; 3.非“▲”号参数,为一般指标共计 25 项,每有一项满足 得 0.5 分,共 12.5 分。 备注:“★、▲”技术参数须提供生产厂家印制的产品彩页或生产厂家出具的关于其产品及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生产厂商印制的产品彩页或关于其产品及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体现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及功能时,须提供详细的相应技术方案描述予以佐证,如不能提供,则视为不满足该条技术参数。供应商须提供真实材料,对所提供的证明资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有具体要求的指标应按技术要求中列明的证明材料提 供,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技术偏离表 中给出明确的材料索引) | |
实施方 | 5 | 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详尽的适配方案、② |
案 | 服务响应时间、③质保期内的服务方案、④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⑤对设备保养知识等)进行评审: 实施方案包含以上 5 项内容,内容完整无缺陷的得 5 分, 每缺少一项的扣 1 分。每存在 1 个缺陷(缺陷为方案内容存 在逻辑问题或与项目需求不符或方案内容有缺失)的扣 0.5 分,直至 5 分扣完为止。 | ||
交货保障措施 | 3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交货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设备运输、现场安装②供货及安装时间计划、③安装服务人员配置及职责分工等)进行评审: 交货保障措施包含以上 3 项内容,内容完整无缺陷的得 3 分,每缺少一项的扣 1 分。每存在 1 个缺陷(缺陷为措施内容存在逻辑问题或与项目需求不符或方案内容有缺失)的 扣 0.5 分,直至 3 分扣完为止。 | |
培训方案 | 1.5 | 针对本项目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设备操作培训方案②人员培训方案③培训人员配置等)进行评审:培训方案包含以上 3 项内容,内容完整无缺陷的得 1.5 分, 每缺少一项的扣 0.5 分。每存在 1 个缺陷(缺陷为方案内容存在逻辑问题或与项目需求不符或方案内容有缺失)的扣 0.25 分,直至 1.5 分扣完为止 | |
总分 | 100 |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封面:
采 购 人 名 称 项 目
响 应 文 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供应商:
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响应文件对应页码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2 年或 202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或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1.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 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 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或声明、 | |
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 | |||
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磋商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 | |
6.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则需要提供产品制造商或国内总代出具的有效授权书。 |
评审项目 |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供应商响应 | 响应文件对应页码 |
报价部分 | |||||
商务部分 | |||||
备注:为方便评委评标,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标准》,将具体响应情况及响应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
格式自拟,须与正文页码一一对应。
(响应文件需编制目录及完整页码)
(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采购货物及服务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
1.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3.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4.重要声明:
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备注:以上 3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表示。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它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报价总价为(注明币 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报价总价) 。
2. 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等),对此无异议。
4. 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共(90)个日历 日。
5. 如果我方为成交供应商,承诺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6. 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 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由供应商填写)。
供 | 应 | 商: (公章) | |
通 | 讯 | 地 | 址: |
传 | 真: | ||
电 | 话: | ||
电 | 子 | 函 | 件: |
授权 代表 签字:日 期:
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xx)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xx、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附: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项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项目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其中: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属于中小企业如下: 。中小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小微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此项必填)
5.投标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格式自拟。其中必须包含如下内容:
拟分包单位属于中小企业如下: 。中小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小微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
(适用于货物)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包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 磋商报价(万元) | 交货期 | 质保期 | 磋商声明 |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适用于货物)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包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如有)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合计价 |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说明:
1. 所有价格按照“供应商须知”要求执行,精确到个数位。
2. 分项报价总计价格必须与《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 码 | ||||
企业资质 | 1.等级: | 2.证书号: | 3.发证单位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现有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金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时间 | 中级职称人员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传 真: | 电 网 | 话: 址: | ||
开户银行 | 名 | 称: | 账号: | ||
资金情况 | 固定资产:(万元) 流动资产:(万元) | ||||
经营范围 | |||||
组织结构框图 | |||||
备注 |
说明:表后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并加盖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磋商供应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承诺和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我方在此郑重承诺,我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以下规定且无纳税、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方保证上述承诺或声明内容的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承诺或声明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诺书
致:(采购人)
我方已参加“(项且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我方郑重承诺,在本次采购活动中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和资格证明文件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如在核实中发现真实情况与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不符的,承诺自动废标和放弃中标资格。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 :
时间: 年 月 日
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 完成时间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甲方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包号:
注:供应商须按上表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资料。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企业获得的荣誉证书、认证体系等。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条款项 |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 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 款 | 说明 |
注:
1. 供应商应对商务基本要求,提出遵守声明;
2. 供应商须在本附件内,列出不能符合的有关段落,附件并举出原因,同时,供应商亦须提出解决偏离的详细方案;
3. 除本附件列出的偏差获得采购人许可外,在合同签订后,所有不符合采购要求的项目,供应商必须加以纠正。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1. 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2.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和说明。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技术、服务 要求条款 | 响应文件内容 对应简述 | 偏离说明 | 对应的页码 |
说明:
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文字描述或图表显示。方案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1.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2. 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 ;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7.5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7.5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
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