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理财计划托管合同
合同当事人
(一)理财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名称: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00x00-00x法定代表人:曹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理财计划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地址: xxxxxxxxxxx00x负责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鉴于:
甲、乙双方均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定金融机构,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甲方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理财业务,乙方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作为理财计划的管理人,特委托乙方为其发行的理财计划的托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计划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合同。
双方在此声明:甲、乙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担任管理人、乙方担任托管人的所有理财产品。各方不再就甲方发行的单支理财产品委托乙方托管事宜另行签署托 管协议,如某理财产品涉及的具体托管事宜不同于本协议的约定,将 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释义:
理财计划:指甲方发行并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计划。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与甲方签署理财计划相关法律文件并购买甲方发行的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受托人(即管理人):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托管账户: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本理财计划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理财计划财产:指理财计划成立后甲方管理的理财计划资金以及甲方因该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理财计划文件:指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等与理财计划相关的文件。
工作日: 指国务院公布的工作日。
第一条 声明与承诺
1.1 甲方声明与承诺
1.1.1 甲方保证拥有银监会核准的开展理财业务资格,有资格作为管理人,依据委托合同对理财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作,而且具备专业人员从事资金管理业务。
1.1.2 甲方应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 理有效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 等管控工作,确保所管理的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 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被联合国、美 国、欧盟、英国、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甲方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就甲方 发行或管理的产品,甲方应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产品尽职调查和 受益所有人识别,并及时向乙方提供产品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产品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和影印件。如产品的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
方,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1.1.3 甲方将选派专业人员负责理财计划资金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承诺以诚信原则,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市场风险,以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按照理财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管理理财计划资金。
1.1.4 甲方保证不挪用理财计划资金,不将理财计划资金用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计划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1.1.5 甲方承诺理财计划资金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计划文件约定及本合同约定。
1.1.6 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讯完整、真实、合法,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
1.1.7 甲方承诺不侵犯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合法权益。
1.2.1 乙方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有资格从事理财计划托管业务。
1.2.2 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遵循 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合同规定的理财计划托管工作。
1.2.3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数据、报告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甲方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乙方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1.2.4 乙方承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监督甲方的投资运作。
1.2.5 乙方承诺不损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计划文件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进行投资运作。
2.1.2 按照理财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从本理财计划中收取管理报酬。
2.1.3 按本合同的约定获取乙方对理财计划财产净值的复核结果。向乙方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本理财计划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资料。
2.1.4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甲方的义务:
2.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将理财计划财产移交至乙方,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文件和理财计划文件。
2.2.2 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计划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理财计划资金,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
2.2.3 保证发送的划款指令真实、及时,符合法律法规、理财计划文件、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2.2.4 以双方约定的发送方式和发送时间,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资金用途说明、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2.2.5 为每期理财产品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估值。
2.2.6 保存与理财计划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重要合同等文件。
2.2.7 定期与乙方核对托管账户资金余额和理财计划财产净值。
2.2.8 不得利用理财计划财产为自己或除理财计划受益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2.2.9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投资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财务状况重大恶化等直接影响理财计划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及时通知乙方。
2.2.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理财计划资金进行托管。
3.1.2 要求甲方对其履行托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
3.1.3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乙方的义务:
3.2.1 协助甲方开立托管账户和其他理财计划投资交易所需的账户。
3.2.2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计划财产。
3.2.3 确保所托管的理财计划财产和乙方自有财产、乙方托管的其他财产之间相互独立。
3.2.4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托管业务转委托第三人。
3.2.5 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指令,按时办理理财计划名下的资金划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清算交收和理财计划费用支付,不得不合理延误。
3.2.6 记录理财计划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3.2.7 没有甲方的指令,乙方不得动用或处分理财计划财产。
3.2.8 依据本合同约定,保管与理财计划资金有关的指令、会计账册、凭证、记录、重要合同等重要文件。
3.2.9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监督甲方的投资运作。
3.2.10 为每期理财产品建立托管明细账。
3.2.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编制并向甲方出具托管报告。
3.2.1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复核甲方制定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方案、定期报告、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报告中与理财计划托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
3.2.13 对甲方出具的清算报告中与理财计划托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复核。
3.2.14 复核甲方理财计划管理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3.2.15 承担因违约对理财计划资金和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2.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明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理财计划财产的保管
4.1 保管理财计划资金的种类:指理财计划募集的全部理财计划资金及其投资运用而产生的现金收益。
4.2 保管理财计划资金的起始金额:
以理财计划成立日甲方存入托管账户中的金额为准。
4.3 乙方对其他处于其实际控制之外的理财计划财产的安全不承担责任。
4.4 保管期限
4.4.1 首支理财计划成立且理财计划资金进入托管账户之日为乙方保管期限的起始日。
4.4.2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解除日为保管期限的终止日。
4.5 保管的方法与标准
4.5.1 理财计划财产应独立于乙方、乙方托管的其他财产和甲方的自有资产,进行单独核算以及管理。
4.5.2 甲方通过各类账户投资运作理财计划资金,运作理财计划资金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经甲方盖章确认的有关机构出具的记录凭证复印件。
4.5.3 甲方按照相关登记存管机构许可的方式可定期查询理财计划资产的账户情况,并在获得查询结果后,及时将查询情况书面告知乙方。查询费用从理财计划财产中列支。乙方保留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直接向相关登记存管机构查询理财计划财产账户情况的权利,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条 账户开立
5.1 甲方负责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账户等与理财计划有关的账户,乙方给予协助。
5.2 托管账户
5.2.1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假借托管账户进行本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
5.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果要变更托管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须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要求更换。
5.2.3 甲方应在理财计划成立日当天将起始理财计划资金足额存入托管账户并向乙方发送《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电子报文)、系统自动产生
的指令。纸质指令包括甲方给乙方传真指令或原件指令和指定电子邮箱发送的邮件指令。
6.1 甲方对纸质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及变更
6.1.1 甲方对纸质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及变更均应书面通知乙方。 通知应xx被授权人姓名、权限、签字样本、注明授权生效时 间,该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6.1.2 甲方、乙方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6.2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2.1 纸质指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日期、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收款账户开户行、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等。指令应由事先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签发。
电子指令必须具备的要素以系统开发及双方事先约定为准。
6.2.2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计划文件和本合同,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通过传真、网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指令;纸质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执行指令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甲方应在要求到账时点前 1 个小时发送。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按时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2.3 乙方在接受指令时,应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签字是否与甲方预留授权文件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审核无误后按时执行。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并被执行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6.3 甲方向乙方发送投资交易类划款指令,应将相关交易凭证或合同复印件作为划款指令的附件。
6.4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及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交易清算。
6.5 若遇到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出现故障而无法划款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划款。若仍未及时成功划款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会计核算和理财计划估值
7.1 甲方和乙方在理财计划投资运作期限内,分别为每期理财产品独立建立会计账册,按双方约定的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
7.2 在双方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不一致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类投资运作产生的交易记录,作为乙方复核账务的依据。
7.3 估值和核算方法
估值和核算方法由甲方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和规则、具体产品类型及产品销售文件要求制定,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作为对本理财
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核算的依据。
7.4 估值核对
甲方为本理财计划会计责任主体。如双方约定乙方需对理财计划进行估值,则乙方计算的理财计划估值结果仅向甲方提供参考,当甲方与乙方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重新计算核对,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以甲方对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7.5 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第八条 投资监督与托管报告
8.1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对托管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乙方对甲方运用托管财产进行的投资仅进行形式审查,不作穿透监督,即乙方仅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于乙方所托管的理财产品直接投资的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不穿透对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最终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
8.2 甲乙双方可根据理财计划的产品特性,在理财计划《托管操作备忘录》中约定托管报告服务的具体事宜。
8.3 当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经与对方协商,双方有权报告监管机构。
第九条 理财费用和托管费
9.1 可以在理财计划财产中支出的费用包括:
理财计划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具体以各理财计划文件的规定为准)。
9.2 托管费的计提与支付:
各理财计划托管费的计提标准、计提方法与支付时间等,由甲乙双方根据每只理财计划的规模、托管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在
《托管操作备忘录》中另行约定。
托管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款,增值税税率为 6%。
9.3 国家和有关方面规定的应支付的交易税费,在资金清算时直接从 理财计划财产中支付。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应收取的银行结算费用,由银行直接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扣收。除上述交易税费和银行结算 费用外,9.1 款中规定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依据甲方出具的划款 指令进行支付。
9.4 在国家规定的、应由理财计划负担的税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知晓。
第十条 保密
10.1 甲方、乙方在此承诺:对于从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甲方投资管理方针和策略,投资运作明细以及甲方公司经营状况和乙方托管业务工作程序、规章制度、技术系统、收费标准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相关业务人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各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内容,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
外。双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银行交易系统故障、交易所停市以及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另一方损失的扩大。
第十二条 文件档案的保存
12.1 与理财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甲方保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乙方负责保管加盖甲方印章的合同复印件。甲方对上述提交乙方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2.2 甲乙双方应各自完整保存理财计划投资运作及托管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大合同等资料,保存期为 15年。甲方应于理财计划成立日前向乙方交付一份加盖公章的理财计划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修改及终止
14.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计划全部终止之日终止。
14.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4.3 在合同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14.3.1 因两方中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14.3.2 乙方被依法取消理财计划托管业务资格,或乙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接管,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3.3 甲方被依法取消理财计划受托管理业务资格,或甲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接管,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3.4 双方协商一致。
14.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的情形下,经事先通知甲方,乙方拥有提前解约的权利,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出现相同情形,甲方也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后立即解约:
14.4.1 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 或甲方被列入联合国、中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国家的制裁名单,或甲方涉嫌违反制裁规定等
14.4.2 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14.4.3 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
使乙方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15.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理财计划、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5.2 甲方的违约责任
15.2.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造成的理财计划损失,由甲方承担。
15.2.2 若甲方违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给理财计划财产及理财计划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2.3 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5.3 乙方的违约责任
15.3.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造成的理财计划损失,由乙方承担。
15.3.2 若乙方违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给理财计划财产及理财计划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3.3 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5.4 在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
乙方没有义务代表甲方就针对理财计划财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
15.5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计划财产及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15.6 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合同或理财计划的终止而免除。
15.7 甲方免责条款
由于乙方错误执行甲方指令或乙方的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理财计划财产损失的,由xxxx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8 乙方免责条款
15.8.1 由于理财计划相关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应尽义务, 致使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按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15.8.2 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及时、完整和准确,导致乙方未能履行相应监督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15.8.3 对于托管的理财计划财产出现如下情形不承担责任:
15.8.3.1 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指令而致使乙方延迟资金划拨。
15.8.3.2 非因乙方原因,理财计划应收款项未按时到账。
15.8.3.3 由于投资决策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理财计划财产损失。
15.8.3.4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指令且乙方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划拨资金发生理财计划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5.9 乙方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发送的理财计划的交易数据和资金清算数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理财计划交易的结算。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发送有关数据的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和无效,或该机构资金清算的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或违反法律法规,或挪用理财计划财产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乙方不承担责任,不承担因此对甲方和理财计划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六条 终止清算
16.1 理财计划到期前,甲方应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16.2 理财产品到期支付日,甲方应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款指令。乙方在收到甲方指令后,在账户核对一致的前提下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的有效指令,应按照划款指令将资金由托管账户划往管理人提供的理财产品收益分配账户。
以上资金划转中如有资金汇划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乙方有权按照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转时扣收,无需管理人另行出具指令,如汇划费用导致资金余额不足以执行指令应及时通知管理人。
16.3 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理财计划资金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负责从该账户分配至每位受益人账户,乙方不负责分配至每位受
益人。
16.4 乙方在执行完毕甲方某个理财产品所有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不再对该理财产品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该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16.5 理财计划到期后如有流通受限证券不能变现,甲、乙双方按照
16.1 至 16.3 的约定完成对已变现资产的交接后乙方继续保管托管账户(最长期限为从理财计划终止之日起一年,继续保管期限结束时仍不能变现的,经与甲方事先协商,乙方不再承担保管责任)。在此期间,乙方除将变现资金按照甲方指令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外,不再提供任何其他托管服务;流通受限证券全部变现后,甲乙双方按照 16.1 至 16.3 的约定完成剩余资产的移交。乙方有权就继续对托管账户提供的服务收取托管费,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上海 )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3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 其他
18.1 除非一方以书面xx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部分或全部权利或补救权并不构成该方放弃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18.2 为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将就各个理财计划托管的具体操作事宜签订《托管操作备忘录》,该操作备忘录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的具体操作流程。
18.3 操作备忘录如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约定的,以操作备忘录约定为准。
18.4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8.5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计划托管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