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權利及責任 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對於服務辦理情形得隨時進行瞭解及督導(輔導)或辦理考核。 依執行情形將服務費用核付乙方;若發現乙方有短報或漏報者,應通知乙方。 不定期辦理服務單位抽查或其他方式審查服務單位之實際辦理作業情形。 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接獲照會: 接受照會或轉介之個案,應於照會或轉介後四個工作天內回覆處理情形,並於七日內提供第一次服務,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七日內提供,應通報甲方。 乙方開始提供個案服務後,經甲方或A級單位(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核可,始可辦裡服務內容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