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權利及責任 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對於服務辦理情形得隨時進行瞭解及督導(輔導)或辦理考核。 依執行情形將服務費用核付乙方;若發現乙方有短報或漏報者,應通知乙方。 不定期辦理服務單位抽查或其他方式審查服務單位之實際辦理作業情形。 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接獲照會: 接受照會或轉介之個案,應於照會或轉介後四個工作天內回覆處理情形,並於七日內提供第一次服務,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七日內提供,應通報甲方。 乙方開始提供個案服務後,經甲方或A級單位(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核可,始可辦裡服務內容異動。...
111年度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特約長期照顧 營養餐飲服務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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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衛生福利部與甲方公告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本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1.本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2.本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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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履約標的
是項服務項目得申報費用之內容,詳如本所補助服務提供單位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營養餐飲服務實施計畫書。 二、乙方服務對象(以下簡稱個案)以事前申請並經長期照顧管 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核定後,實際居住於宜蘭縣 (以下簡稱本縣),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且符合以 下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三)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四)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1. □頭城鎮全鎮或□ 里或□其他因素跨區協助提供服務。 2. □礁溪鄉全鄉或□ 村或□其他因素跨區協助提供服務。 3. □壯圍鄉全鄉或□ 村或□其他因素跨區協助提供服務。 4. □宜蘭市全市或或□ 里或□其他因素跨區協助提供服務。 5. □員山鄉全鄉或□ 村或□其他因素跨區協助提供服務。 6. □大同鄉全鄉或□ 村或□其他因素跨區協助提供服務。 7. □羅東鎮全鎮或□ 里或□其他因素跨區協助提供服務。 8. □五結鄉全鄉或□ 村或□其他因素跨區協助提供服務。 9. □三星鄉全鄉或□ 村或□其他因素跨區協助提供服務。 10. □蘇澳鎮全鎮或□ 里或□其他因素跨區協助提供服務。 11. □冬山鄉全鄉或□ 村或□其他因素跨區協助提供服務。 12. □南澳鄉全鄉或□ 村或□其他因素跨區協助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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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契約效期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為保障服務使用者,得於跨年度接受持續性服務之權益,甲方保留後續擴充服務3個月(112年1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之權利。 |
第四條 服務項目及支付/補助基準 x契約履約服務項目補助基準依據衛生福利部所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相關補助基準辦理。 |
第五條 契約調整 契約內容改變時,甲方有權逕通知乙方辦理契約變更;乙方如無意願配合契約變更,應自收受通知後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辦理終止契約。 |
第六條 服務費用申報與受理
(一)契約書影本。但申報前一個月曾有申報紀錄者,免附。 (二)領款收據。 (三)經乙方用印之長照服務提供者服務費用申報總表、服務項目清冊。 (四)其他經甲方規定之文件、資料。 (五)乙方應於每月5日前至衛生福利部照顧管理資訊平台登載服務紀錄。 (六) 惟十一月、十二月款項撥付,得於當年十二月十日前預撥,得於當年十二月十日前預撥或依主管機構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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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服務費用補報 乙方申報服務費用,有漏未申報者,得於應申報末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第六條規定文件、資料,向甲方補報。 |
第八條 服務費用核付
(一)非照顧計畫核定之服務項目。 (二)超出照顧計畫核定之服務次數,且非得臨時提供之 服務。 (三)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四)違反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年度獎助項目及基準 相關規定。 (五)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
第九條 服務費用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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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服務費用追扣 甲方核付乙方服務費用,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追扣: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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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服務費用轉帳 甲方撥付服務費用,採轉帳方式辦理,乙方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後,主動通知甲方;帳戶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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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品質監測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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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保險 乙方應為志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
第十五條 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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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得補正情形,經通知並補正者外,予以違約計點一點,甲方予減少派案30%一個月;自第一次違約記點起算一年內,再有違約記點者,減少派案50%二個月;自第一次違約記點後一年內累計違約記點達三點者,減少派案80%三個月。減少派案之期間如有合約到期之情形,則依合約到期日為準;減少派案之基準,按違約記點前三個月平均派案數計算;特約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特約月數計算。 (一) 未製作服務紀錄 ,或未依法保存服務紀錄 。 (二) 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服務費用,未開立收據 或未依規定收取部分負擔費用。 (三) 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之查核。 (四) 對於個案申請資格異動,或長期照顧服務原因消失之情形,予以隱匿或不為通報。 (五) 非照顧計畫核定或非特約之服務項目。 (六) 超出照顧計畫核定之服務次數,且非得臨時提供之服務。 (七) 超出照顧計畫核定之額度。未製作服務記錄,或未依法保存服務記錄。 (八) 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九) 服務對象為實際提供服務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十) 符合個案申請特約資格而未簽訂服務契約 。 (十一) 違反勞動法令或其他相關法令。 (十二) 違反合約約定之派案時效者。 二、乙方於最近一次評核結果不合格或評核等第丙等以下者,於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期間減少派案。 |
第十七條 契約終止
(一)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 向個案收取服務契約約定以外之費用。 (三) 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期間, 以詐欺或其他不 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 服務費用 。 (四) 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五) 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六) 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七) 違反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 (八) 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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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追扣服務費用、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終止契約之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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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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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x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
第二十一條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得以附約或換文補充之,其效力與本契約同。 |
立契約書人:
甲方: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
代表人:游 淑 靜
地址:xxxxxx000x
電話:00-0000000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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