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电话、手机、 E- mail 等方式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及授权
一、投保人(以下简称“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同意以上所有内容;
二、你公司提供的投保险种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条款本人均已阅读并了解;三、本投保单中所填写各项内容均属实,若有隐瞒或告知不实,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人授权你公司及你公司授权的合作机构可以从任何组织(包括你公司授权合作机构的合作方)、单位、个人就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并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医疗评估及测试(指医疗检查)和财务评估,本人对应授权前述组织、单位、个人向你公司提供与本人相关的资料和证明,用于审核本投保单及本投保单有关理赔申请的依据,你公司对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五、本人对你公司投保单提出的各项内容以及投保时的各项询问均按规定如实详细地回答,否则你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六、本人同意你公司所负保险责任以所签发保险单为准,一切与本投保单各事项及保险条款相违背的说明或解释均属无效;
七、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电话、手机、 E- mail 等方式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八、本人已理解泰康人寿基于落实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对客户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工作要求,以及更好提供保险相关服务的目的,将处理本人的用户信息,及在法律法规的要求范围内向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及与泰康人寿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合作机构共享本人的个人信息;范围包括本人提供给泰康人寿的个人信息、本人享受泰康人寿服务产生的信息(包含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泰康人寿为实现上述目的,根据本条款约定向合法取得本人授权的第三方查询、收集的本人个人信息,且仅共享为实现目的所必须范围内的个人信息;本人理解并认可对上述信息的处理与泰康人寿实现上述信息处理目的密切相关。本人已理解“泰康人寿”是指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及其合作机构对本人个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九、基于上述理解,本人授权泰康人寿基于上述目的、按照上述的方式和规则,收集、使用本人上述个人信息。本人承诺向泰康人寿提供的个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授权泰康人寿向合作机构对本人的个人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验,并承担因个人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造成的一切责任。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十、本人同意贵司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获取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贵司及中国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十一、我们(投保人、被保险人)确认本次投保申请中登记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关系属实。
xx、本人声明投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本次使用的证件与以往在公司办理业务时使用的证件类型、号码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先办理柜面或电子保全变更,否则承担因此带来的后果。
十三、本人授权你公司委托本人开户银行对本投保单中指定账户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金额,划转首期、续期保险费以及以转账方式将保险金、退保金、退费等给付转入指定账户,若本人指定账户发生变更,及时联系贵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帐户余额不足造成转帐不成功,致使保险合同不能成立或不能持续有效,因此引起的责任概由投保人承担;
十四、本人认可,针对本人在本投保单中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基于本信息授权书所述而索取与本人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如涉及你公司审核本投保单及本投保单有关理赔申请之目的,你公司应在与本人的保险服务合同到期 10 年后针对相关资料进行删除或脱敏处理;保险服务到期后 10 年内,本人或相关权利人有权调阅或查询相关资料。
十五、对于因上述目的而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你公司应在对应合作协议中写明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如本产品由银行代理销售,则犹豫期为 15 日,详见保险合同。
分红保险的分红收益,万能保险保证利率之上的收益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收益并不确定。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
本人已重点关注并确认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事项及其他以黑色字体显示的内容,上述条款内容可能与本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
重大利害条款提示:请您重点关注并确认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事项及其他以黑色字体显示的内容,上述条款内容可能与您存在重大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