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方可以选择通过由乙方提供的官方自助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等),向乙方发送网上交易委托申请。甲方通过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委托申请,视为甲方本人或本机构的行为。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基金交易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基金代理销售方):华泰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基金产品:是指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发行设立的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及资产管理计划。本协议中,特指乙方合法代理销售的基金产品。
2、基金管理人:是指基金产品的管理人。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指负责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
4、基金交易:是指以基金为交易对象,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收益而进行的交易。
5、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6、基金交易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产品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但是可以有多个基金交易账户。
7、认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发行期间(发行募集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8、申购:是指在基金成立后(基金存续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9、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0、基金转换:是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1、基金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交易账户的行为。
12、基金净值:指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
13、基金交易日:指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的日期。
14、基金开放日:是指依据基金合同设定的接受基金申购、转换、赎回或其他交易的交易日。
15、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是指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第二条 基金交易服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基金交易服务内容包括账户开立与注销、账户资料修改、基金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基金转托管、分红方式变更、交易撤单和查询等。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甲方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进行确认,并向乙方下发确认数据。乙方负责接收、导入并处理基金确认数据文件,为甲方提供交易对账单或自助查询途径以了解基金持有情况。
第三条 基金交易委托方式
甲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向乙方发送委托申请。具体委托方式有:
1、甲方可以选择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发送委托申请,甲方需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和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和适当性管理。
2、甲方可以选择通过由乙方提供的官方自助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等),向乙方发送网上交易委托申请。甲方通过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委托申请,视为甲方本人或本机构的行为。
第四条 基金交易风险提示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及相关业务时,应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1)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 甲方做出投资决策之前,需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风险揭示书等基金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该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该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基金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需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甲方应当仔细阅读基金产品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5) 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 特殊类型产品风险揭示:如果基金产品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7)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其管理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其管理的基金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投资坚持“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基金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8) 基金销售机构将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其所做推荐仅供参考,基金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则视为甲方已经完全了解基金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
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资料被篡改、交易申请失败、账户资料泄露引起的资产损失等。
3、乙方保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甲方在乙方的基金交易账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本着对甲方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xx提示甲方进行基金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均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投资者。
(5) 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因为自身计算机、手机被攻击、被安装有病毒或木马程序等而被泄露或仿冒,进而可能造成甲方身份被他人盗用而带来资产损失。
(6) 甲方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7) 甲方本身的计算机、手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8) 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9)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其它风险及其他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风险或事项。
4、上述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均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甲方一经同意,即视为甲方已经完全理解基金交易的相应风险,并且能够承担可能带来的损失。
第五条 甲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声明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法律文件规定可以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2、甲方已了解并完全理解乙方作为基金销售机构的职责与义务,知晓因产品设计、运营和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甲方声明自愿委托乙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及相关业务,知晓乙方提供的基金交易委托方式及存在的风险。
4、甲方承诺向乙方出具的预留印鉴章或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凡申请文件载明的印鉴章或被授权经办人签名与原预留印鉴章或授权委托书的表面形式相符,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视为甲方本人操作或本人授权。甲方选择网上交易时,确认通过甲方账号,使用甲方密码提交的一切网上交易申请均应视为甲方本人提出并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申请,乙方可以充分信赖该等交易申请而受理,甲方承认该等申请及其所有结果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5、甲方声明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本协议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了解基金交易可能遭受的各种风险。甲方自愿承担因此类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不对因此类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向乙方请求赔偿。
6、甲方声明在委托乙方进行基金交易前,已详细阅读、理解并接受乙方销售的基金产品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充分认识该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已充分考虑了自身的年龄、经济实力、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客观评估了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明确自身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并挑选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7、甲方保证用于投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等情况,并承诺自行承担因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全部赔偿责任。
8、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名称、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银行账户资料、适当性资料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如有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因账户资料信息不真实、错误、无效或过期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此导致对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损失,亦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甲方承诺独立使用乙方提供的基金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使用其账户,不以其自身名义代理任何其他第三方进行基金交易或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10、甲方承诺对自己的账户信息和密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的账户信息和密码。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账户信息或密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密码或银行卡支付密码)失密,以及甲方未保管好账户等导致的账户信息或密码丢失、被盗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定期更换密码;
(2) 不将账户信息和密码记载在任何他人可以看到的载体上;
(3) 不将账户信息和密码告知任何第三方;
(4) 发现或有理由认为自己的基金交易账户信息和密码已经或可能被第三方获取或使用,立即修改密码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
11、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甲方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应使用乙方提供的官方自助渠道。甲方承诺,因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官方自助渠道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其他任何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2、甲方承诺确保用于网上交易的甲方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自行承担因甲方设备故障及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3、甲方承诺不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4、甲方承诺申请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用途合法,不得从事洗钱、非法集资、非法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基金交易账户提供他人使用或者用于非法投资活动。乙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时,甲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15、甲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对乙方网上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给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6、甲方承诺对因甲方违约行为导致乙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7、甲方承诺并保证,没有违反任何适用的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规;没有被任何有权实施经济制裁或出口管制的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以任何方式进行制裁或管制,或因制裁或管制的原因被制裁和管制机构调查、处罚或起诉;同意遵守所有适用的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和法
规。同意在乙方需要时配合乙方或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合规尽职调查,及时提供所需的协助和回复,并将提供乙方或其委托中介机构合理要求的相关信息和文件资料,必要时可对甲方的业务场所(如有)进行访问或对甲方的员工(如有)进行访谈。如有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有权实施经济制裁或出口管制的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制裁或管制的情况下,或因制裁或管制的原因被制裁和管制机构调查、处罚或起诉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积极沟通协商解决或替代方案。
第六条 乙方承诺
1、乙方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乙方承诺按法律法规要求妥善保管甲方在乙方的基金交易账户资料、交易数据。对甲方的网上交易行为,乙方将保留相关电子数据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密码及其他在乙方登记的资料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向任何人透露,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有关资料的行为除外。
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根据甲方的委托申请开通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第七条 特别提示
1、 关于账户开立与注销的提示
(1) 甲方需根据乙方有关账户开立与注销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账户资料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账户业务,甲方应对账户资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完整性负责,并及时更新。
(2) 在本协议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回访等工作。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或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甲方有义务及时更新,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不完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或根据乙方要求进行完善。否则,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办理新业务和
资金转出等业务操作,并有权进一步关闭甲方的交易权限。甲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向乙方更新,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通过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申请办理开户业务的,默认开通线上和线下委托方式;甲方通过线下委托方式申请办理开户业务的,默认开通线下委托方式,可根据甲方意愿开通其他委托方式。
(4) 当甲方是自然人投资者时,甲方仅可申请办理本人的账户业务;当甲方是机构投资者时,甲方通过预留印鉴章或授权委托书指定被授权经办人申请办理本机构的账户业务。如有特殊情况,依据乙方有关规定办理。
2、关于基金交易提示
(1) 甲方通过线下委托方式提交交易申请的,需以书面申请发送明确的申请。甲方应正确填写交易委托表单,因甲方填写错误造成交易不成功,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按照相关基金的法律文件和乙方的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向乙方提交基金交易申请。甲方进行委托交易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经办人,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必须与在乙方预留其印鉴章表面形式相符。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基金交易委托申请。
(2) 乙方对甲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交易成功,仅代表乙方作为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请。基金交易是否成功应当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确认结果为准,甲方可
以通过自助查询或其他查询方式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3) 甲方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行为应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并应承担因前述交易行为发生的资金划付费用等相关费用。
(4) 甲方可通过自助查询或向乙方申请交易查询业务了解自身的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5) 乙方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产品参数表维护清算日期,实际的资金清算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实际资金交付情况为准。若因基金管理人延迟交付导致清算日期有所延迟,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甲方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6) 交易凭证是指甲方在线下办理交易委托时填写的单据,并根据单据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甲方认可乙方电脑记录的真实性。甲方的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
3、交易受理时间提示
乙方仅受理甲方在基金交易日的交易委托,具体执行交易指令的日期和时间以基金法律文件 或基金公告约定的基金开放日期为准。乙方执行甲方申请的时间以交易系统记录的下单时间为准,在 15:00 之前提交的交易申请将以当天为申请日期进行报送,在 15:00 之后提交的交易申请将按照下一个交易日为申请日期进行报送。
4、通知与送达
甲方的联系方式以留存在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给乙方。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箱等有变更的,甲方应及时更新,否则,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方按照系统记录的联系方式进行送达仍视为有效。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下涉及的通知以乙方提供的官方自助渠道、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以乙方提供的官方自助渠道、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的,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发送的,以寄出第 3 日或签收之日先到日期为准。以任意一种送达方式送达成功的即视为有效送达,送达时间以最早送达的为准。
第八条 网上交易的特殊提示
1、协议签署提示: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业务前,必须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业务代表甲方完全接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若甲方需要享受线上支付业务服务,需与发卡银行或乙方合作 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约定授权或验证绑定银行账户。
2、网上基金交易账户开户、银行账户维护业务提示:
(1)在办理甲方网上基金交易账户开户或银行账户维护业务时,乙方会通过相关合作方对甲方的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核对,核对结果以合作方提供的确认信息为准。如因 合作方提供的确认信息有误,导致甲方不能正常办理前述业务的,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非交易过户的情况外,乙方将严格控制保证甲方认(申)购、赎回资金从同一个银行账户进出,确保资金的流向闭环。原则上,在甲方持有基金份额的情况下,乙方网上交
易系统不允许甲方自行更换银行账户,如出现甲方银行卡丢失、挂失、重新领用的情况,应当联系乙方进行银行账户更换处理。
3、支付业务提示:甲方须依据乙方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指南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1)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甲方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名称、有效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并接受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基金销 售支付结算机构验证身份。
(2)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设置指定扣款银行账户信息,该银行账户默认为甲方办理网上交易的银行卡。
(3) 甲方成功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设置扣款银行账户后,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购等投资业务时,需在提交交易申请后,依据网上交易系统导引及相关业务指南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4) 甲方同意并授权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根据甲方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中发起的
交易指令从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认购、申购等投资业务资金。
(5) 授权扣款账户因余额不足、挂失、冻结、注销或因银行原因等造成无法扣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扣缴的款项持疑义时,应及时向乙方提出查询处理。
(6) 对于甲方认购、申购等投资业务,由于扣款超时等引起的实时支付结果未知的情况时,在下一个基金交易日支付机构与扣款银行对账核对后,如发现客户银行卡扣款成功,支付机构长款的情况,支付机构将长款的客户资金直接退回甲方指定银行卡,乙方对甲方该笔认购、申购业务做失败处理。甲方如对此过程持有疑惑,应及时向乙方提出查询处理。
4、设备提示:甲方应有本协议约定的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5、密码提示:甲方在登录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时必须输入交易密码。
6、交易提示:
(1) 甲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下达的交易申请以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
(2) 甲方使用网上交易方式办理基金业务,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网费、甲方发起的银行划款手续费等。
(3) 乙方受理的甲方各类需要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基金业务申请,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九条 免责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对以下情形以及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不可控制的流行疾病、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停电、网络系统故障及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原因造成的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因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突发事件导致甲方损失的。
4、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交易手段下达交易申请导致甲方损失的。
5、因乙方收到的甲方申请信息不完整或甲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将申请信息提交至乙方,从而导致甲方损失的。
6、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或对有关申请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7、乙方对甲方所有的网上交易申请仅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通过甲方账号、密码提交的网上交易申请,乙方均可确认为甲方本人提出,给予充分信赖而进行受理。甲方由于自身疏忽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账户信息或密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密码或银行卡支付密码)失密,以及甲方未保管好账户等非主观原因导致的账户信息或密码丢失、被盗等,并因此受到损失,应自行承担,乙方不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免除乙方责任的事项。
第十条 关系揭示
1、乙方代理销售与乙方存在基金代理销售合作关系的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关系公司”)的基金产品,投资者可通过乙方进行基金交易。乙方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产品的 最低收益。甲方投资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2、甲方申请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开立业务,则视为甲方同意同时申请开通合作关系公司的基金账户,并申请在乙方基金交易账户与合作关系公司实现账户互通。同时视为授权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与合作关系公司共享甲方的相关信息。
3、上述条款中“相关信息”,指甲方提供的、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方式取得的甲方个人资料及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或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联系方式、交易账户、交易密码、银行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开户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及合作关系公司仍享有继续保存甲方相关信息的权利。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甲方在申请开户时,须对本协议进行签署。 甲方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中进行开户申请时,点击勾选或确认则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2、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享有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
3、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乙方对本协议的修改已
经得到甲方的同意和认可。
4、本协议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将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前不适应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5、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 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
(4)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5) 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6) 如在本协议项下交易进行的过程中,一方被任何有权实施经济制裁的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进行制裁或管制,且该等制裁将使得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违反(或可能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则另一方有权即时终止交易、解除合同且不应因此承担任何进一步的义务或责任。
(7)法律法规、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若发生争议提交至法院提起诉讼的,双方均同意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地址可以作为诉讼文书等材料的送达地址。如法律文书或其他通知按照甲方预留的联系地址无法送达时,以公告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视同送达。
提示:
甲方计划选择网上交易委托方式时,建议甲方充分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的含义,请谨慎考虑后以决定是否选择网上交易申请及签订本协议。 甲方点击勾选或确认则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协议立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