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资产招租委托书(项目编号:F202000498)内容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2
甲方:汕头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有关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厂房位置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汕头市龙湖区 14 街区大兴通用厂房 1 座 402 房,面积 597.31 平方米的厂房租赁给乙方作为生产厂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租金和管理费、押金及履约金付款方式
1、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三年整。甲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将厂房交付给乙方。
2、租赁期间,厂房每月租金和管理费 元(其中租金 元,管理费 元),租金和管理费分六期缴交,每一个支付周期为 六个月,每期租金和管理费合计为人民币 元(其中租金 元,管理费 元),三年租金和管理费共计人民币 元(其中 租金 元,管理费 元)。
3、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租金和管理费合计人民币 元(其中租金 元,管理费 元)、押金 元(按两个月租金和管理费合计金额)及履约金 元(按一个月租金和管理费金额),一次性缴交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交易资金结算账户(见下)。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汕头星湖支行账 号: 693875198
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按《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资产招租交易规则》第 55 条的规定将上述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企业名称:汕头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汕头金湖支行
账 号:2003021519200009836
之后的租赁期间,第二期起每个支付周期的租金和管理费应在当期租金和管理费起算日之前向甲方缴交,缴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或使用银联卡支付(以后每期的缴付以此类推)。甲方在收到租金和管理费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正式发票。
4、租赁期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把厂房移交归还甲方,甲方把押金及履约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三、有关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应保证出租给乙方的厂房,是自身拥有完全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和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方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如涉及四邻界定范围出现权属不明或纠葛时,甲方应负责理妥。
3、租赁期间,乙方不准私自改动墙体和楼层结构,不准擅自增设、改动厂房场地,不准破坏厂房场地和原装修,不准占用公共场地。乙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甲方有权制止并终止租赁合同(如被有关部门查罚,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乙方已缴交的租金和管理费、押金及履约金不退还,并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4、租赁期间,厂房因结构质量问题及人力不可抗拒除外,厂房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厂房损坏或不安全,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5、乙方如需安装重型设备,须请第三方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厂房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厂房结构安全。乙方在设备运作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隐患排除后设备才能运作。如因生产过程中,发生相关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经济责任。
6、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退租、转租或抵押。厂房产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乙方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内容须报经甲方同意。若发现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将厂房转租,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厂房,乙方已缴交的租金和管理费、押金及履约金不退还。
7、租赁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政策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若发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或拖欠工人工资等问题,由乙方负全部法律、经济责任。
8、租赁期间,厂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治安费、卫生费、电梯正常维修费用等概由乙方负责;一切债权、债务、税收由乙方承担。
9、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包括土地被收储)、政府或国资委建设、企业改制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确需收回厂房使用权,甲、乙双方均应服从需要,并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同时,根据厂房使用的实际期限,甲方退还乙方未使用期限的租金和管理费、押金及履约金(均不计利息),但不赔偿乙方的装修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
10、租赁期间,乙方必须遵守消防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注意安全用电及防火,自备有效灭火筒,同时做好环保、防盗工作,以防失窃和意外损失,若发生火灾等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经济责任。
11、租赁期间,甲方对乙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乙方必须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无偿收回房产,乙方已缴交的租金和管理费、押金及履约金不退还。
12、租赁期间,乙方应保证按时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和管理费。如乙方逾期交纳,应按拖欠金额每天加付 2‰违约金;如乙方拖欠租金和管理费时间超过二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使用权并无偿收回厂房,同时押金及履约金归甲方所有。
13、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被依约解除的,乙方如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注销或迁出工商登记,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可移动、搬迁的设备以及其他物品全部搬出(逾期,甲方有权将其作为无价值废弃物处理)。同时将厂房和甲方原配套设施、设备完好地交还甲方,甲方不赔偿乙方的装修费用。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仍需租赁,应提前半年向甲方提出,若甲方继续出租,按政府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招租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14、在本合同解除或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未依约腾退厂房的,应当每天按照三年租金和管理费总额的 2‰向甲方支付占用费。
四、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再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落款处所列明的双方联系地址、电话为双方进行联系的约定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对该联系方式的变动均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十日通知对方。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由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负责鉴证。
5、资产招租委托书(项目编号:F202000498)内容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执一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章并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第 3 点的规定全额交付第一期租金和管理费、押金及履约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汕头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证单位: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