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始发行 5,172,164,200 股A 股股票的基础上额外发行 775,824,000股股票,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本行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约为 426,703 万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 0015 号《验资报告》。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0-00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针对超额配售部分)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邮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或称绿鞋)已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全额行使(详见本行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本行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5.50 元/股,
在初始发行 5,172,164,200 股A 股股票的基础上额外发行 775,824,000股股票,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本行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约为 426,703 万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 0015 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要求,本行已与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对本行及保荐机构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详见本行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
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并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就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对应的募集资金存放和监管另行签署了《募集资金(针对超额配售部分)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针对超额配售部分)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该协议主要条款包括: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 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支行(以下
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11008010001351658,截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420,302.65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07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